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4-06-22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精选8篇)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1篇

强化管理搞好农村公路建设-行唐县农村公路管理建设实践报告

农村公路管理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对农村公路建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从而达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预期目的.本文通过对行唐县农村公路管理建设成绩介绍、存在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实例论证,从组织机构管理、前期工作管理、资金筹措及施工过程中人、机、料、信息管理等几个方面,阐述了管理在农村公路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的重要性,只有加强管理,才能完成目标任务,提高工程质量.针对农村公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合乎实际的建议和措施.一是加快建设速度,提高技术等级和服务水平;二是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克服资金严重不足问题;三是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质量意识.做为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单位,怎样搞好管理,花最少的钱,修最好的路,让人民满意,为“三农”服务.

作 者:苗路柯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交通局刊 名:中国科技博览英文刊名:ZHONGGUO BAOZHUANG KEJI BOLAN年,卷(期):“”(10)分类号:U412关键词:农村公路 管理建设 工程质量 问题建议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2篇

2006年3月1日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于20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的。

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第二条 ▪ 第三条 ▪ 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 第七条 第二章 标准与设计

▪ 第八条 ▪ 第九条 ▪ 第十条 ▪ 第十一条 ▪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建设资金与管理

▪ 第十五条 ▪ 第十六条 ▪ 第十七条 ▪ 第十八条 ▪ 第十九条 ▪ 第二十条 ▪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建设组织与管理

▪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 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二条 ▪ 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七条 ▪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工程验收

▪ 第三十九条 ▪ 第四十条 ▪ 第四十一条 ▪ 第四十二条 ▪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 第四十五条 ▪ 第四十六条 ▪ 第四十七条 ▪ 第四十八条 ▪ 第四十九条 ▪ 第五十条 ▪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3 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

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 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

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

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第五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 第3篇

无论沿海发达地区, 还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 农村公路建设是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之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最突出的是地方配套资金的筹集难问题, 项目管理中的招标吸引施工队伍难、勘察设计质量差、质量控制能力薄弱、缺乏社会监督、工程验收等管理及技术性问题。问题的产生与农村公路项目的特点有着直接的关系。

2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问题

2.1 配套资金筹集难

以大城县的“村村通油路”项目为例按照批准计划, 从2004年到2006年的三年间共完成407km, 工程总投资近亿元, 其中, 如何筹集近6000万元的地方配套资金, 是摆在管理者面前的首要问题。

2. 2 组织实施难

仍以大城县为例, “村村通油路”项目, 共涉及路段289个, 村街286个, 平均每个单项工程长度不足1.5km, 最短的项目仅200多米。大多数为单车道四级路, 工程造价14~20万元/km。工艺简单, 技术含量低, 使得许多有经验、实力雄厚的施工队伍不屑于介入, 没有施工队伍怎么能完成建设任务。

2.3 工程质量控制困难

由于公路建设的专业性强, 经营范围窄, 人员设备投入大等原因, 形成公路建设市场发育不健全, 尤其是市、县级地方。同时政府监督管理、社会监理服务跟不上, 造成管理体系不健全, 参与施工的队伍经验与能力的欠缺, 容易造成质量问题。

2.4 工程变更影响计划落实

由于资金有限, 遇到自然条件形成的高填方、软路基等技术性问题;因拆迁占地形成的利益纠纷问题;还有村街之间历史矛盾形成的故意阻挠问题。路线的确定往往反复多次, 这就造成开竣工时间难确定, 工程变更多, 变更后资金差额调剂难, 使计划不能落实。

回顾三年来大城县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中的做法, 既取得了大量经验, 也接受了许多教训, 总结起来, 与大家共享。

3 资金筹集

3.1 积极引进政策资金

大量的公路建设投资如果都由地方筹集, 对于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域来说, 简直不可想象。随着国家公路建设投资重点向“两极” (高速公路、农村公路) 倾斜, “村村通油 (水泥) 路工程”、“通达工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国家专项资金陆续投入, 省市也拿出养路费分成资金用于县乡道路的改造项目, 地方政府的资金压力大幅度降低。我们详细调查现状, 认真搞好总体计划, 通过强调规划的整体性, 及与其他地域通达条件的比较, 争取把规划项目列入上级计划的盘子, 积极引进政策资金, 形成了大城县农村公路建设的推动性力量。

3.2 加大地方财政投资

虽然国家、省市的补助性投资力度很大, 占整个工程投资的40%强, 但大部分资金还要县级地方自筹。随着经济发展, 地方财政收入有了很大提高, 县财政每年投入1000万元左右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并承诺当年不能还清的建设投资, 从下一年度县级财政中列支。这样的政策, 极大调动了乡镇村的积极性, 也稳定了承包商的信心。县财政资金的投入, 成为农村公路建设成败的决定性力量。

3.3 吸纳社会扶持资金

(1) 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 使农民拿出少部分收入用于公路建设不再成问题;乡镇个体私营企业打破交通“瓶颈”制约的心情尤其迫切。

(2) 各级帮扶部门, 各界人士也对农村公路建设相当关注, 这就形成了社会捐资修路的良好氛围。农民个人、乡镇企业、社会帮扶部门形成社会扶持资金的主要来源。

(3) 出让沿线土地使用权, 是资金筹集的重要手段, 提前让农民看到土地增值产生的效益, 一些村街结合建设规划在公路沿线进行土地置换、小区规划, 用于农民宅基地或工业建设用地。另外, 把公路沿线的路树栽植收益权转让给当地农民, 既补充了建设资金, 又使公路沿线的绿化问题得以解决, 在不使用资金情况下, 还使受到零星占地农民得到了补偿。

三年来, 共吸纳社会资金近一千万元, 有益补充了建设资金的不足, 也提高了修路的标准, 延长了公路的设计使用年限。

4 项目立项

(1) 根据《大城县2001~2020年农村公路发展规划》, 交通主管部门在县政府的支持配合下, 逐一调查现状路况, 摸清底数, 合理确定待建项目规模, 把符合条件的项目全部纳入立项范围, 同时结合干线公路建设, 尽量缩短通村支线里程。

(2) 根据村街积极性, 施工难度, 拆迁占工作量大小和难易程度, 按照“先易后难, 先通后畅”的原则, 按年度分批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批立项后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如因资金等原因未列入计划, 则转列下年计划。鉴于单项工程里程短, 项目多, 每批项目均按一个整体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5 工程招标

5.1 合理划分标段, 均衡利润空间

由于单项工程太多, 里程长短不一, 利润空间大小不同, 容易形成大项目多家抢标, 小项目无人问津的问题。建设指挥部按照自然地域和乡镇区划, 合理划分标段, 长短搭配, 最大限度的作到标段之间的施工难易程度, 利润空间的均衡, 使每一条路都能发包出去。

5.2 合理测算标底价格

合理测算不同项目的标底价格, 土路新建, 旧油路改建, 砖路改建均给出合理的单公里建安单价, 在这个单价基础上, 分别考虑每个项目的高填方、软路基、远运土等造价影响因素, 并区分路线长短, 标段内单项工程间的转场距离等, 给出合理标底价格。

5.3 灵活采取招标办法, 吸引承包商

根据项目特点, 资质等级高的施工队伍不屑于介入, 只能相应降低入围门槛, 凡具备修路资历并具有公路、土建、市政资质的单位均可参与投标。并采取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相结合的方式, 即电视台发布招标公告, 同时邀请友邻市县符合条件的队伍参与投标。一旦招标失败, 则采取议标的方式。重点看投标人有无资质和委托书, 关键看投标人有无相应的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几项措施的采取吸引了大量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工程建设高潮时期, 有近20个施工队伍在同时施工。

6 工程设计

6.1 路面结构定型设计

工程的结构和横断面设计采取定型设计, 即30cm石灰土+4cm沥青混凝土路面, 路面宽度均为3.5m, 双侧土路肩宽度各1.5m。

6.2 线形设计中减少拆迁占地, 降低成本

由于准备时间不充分, 路线的线形设计由中标人负责 (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提前声明) , 设计的原则是旧路裁弯取直, 尽量避免新增占地或有利于土地规划。

6.3 加强技术审核, 为升级留足空间

建设指挥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的原则是在地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尽量符合规划和设计规范, 技术指标就高不就低, 便于将来升级改造。

7 工程质量控制

7.1 专业监理

质量是工程成败的决定性指标, 为确保工程质量, 指挥部委托廊坊市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担任工程监理, 负责质量检测签认、计量支付、进度控制等工作。

7.2 村民监督

受益村街不是投资主体, 却是工程主要受益人, 对工程的关注可想而知。利用这种积极性, 指挥部预先把压实度、石灰用量、宽度、厚度等技术指标进行形象化解释, 并印成明白纸, 发放到村, 村里选有责任心的人员义务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 随时纠正承包商不能满足技术要求的行为。

7.3 中心实验室和政府监督

县政府拨款十万元用于中心实验室建设, 配备人员与设备, 负责施工单位不能完成的实验项目和质量争议的仲裁。同时组建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行使政府监督职责, 业务上受上级质量监督处指导, 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和评价。

8 工程变更的应对

工程变更首先就损害了计划的严肃性, 其次是建设资金的转移和挪用, 就单项工程而言, 工程量增加了, 计划资金不够用就要从其他项目挪用;工程量减少了, 又造成套用国家建设资金, 如何面对审计又成了问题。那么, 在工程管理中应该如何应对呢?

(1) 在立项调查中加大力度, 详细调查, 审慎立项。采用先进的GPS定位等手段确定路线长度, 减少技术性误差。尽量避免由于路段多, 路线长, 参与调查人员多且不熟悉线形要求, 测量不准确等因素造成立项前就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2) 对于必须修改路线位置的项目, 要严格限定投资, 不能超计划, 经调查, 实际长度确实大于计划的, 应由建设指挥部、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共同签认。路线设计施工过程中的裁弯取直, 旧路改线也造成工程量的变化。实施中, 地方政府及村民任意要求调整起终点位置, 或强迫改变路线走向, 也造成实际与计划间的差异, 甚至造成项目取消。另外, 调查立项过程中, 缺乏与乡镇及受益村街的深入沟通, 造成地方上对建设规模的不满意, 或地方配套资金有富裕, 地方政府要求增加建设规模。

(3) 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工程师应严格审查工程的实际工作量, 进行计量支付。最后, 对于实际完成情况, 建设指挥部应实事求是上报审批和计划部门。审批和计划部门要求项目计划与实际相一致。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实际完成不可避免会与计划产生差异, 相关部门亦应采取灵活态度, 在不突破国家补贴资金总体规模的前提下, 批准变更项目或计划。

9 工程验收

县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与中心实验室, 负责对工程项目质量随时进行抽检, 对不合格项目出具整改意见书。对合格工程出具分项质量鉴定书, 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并签发工程质量鉴定书。

地方道路工程项目交 (竣) 工验收, 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 每年组织一到两次交工验收。验收前, 建设指挥部、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要求编制、整理完整的竣工文件和原始资料。验收由建设指挥部进行组织, 相关部门进行总结, 建设指挥部根据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 提出意见和遗留问题, 安排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0 结语

在三年的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 大城县共完成建设里程407km, 合格率达到98%, 顺利完成了建设计划。公路通车总里程由474.23km提高到778.49km, 其中等级公路624.96km, 路网密度由0.52km/km2提高到0.86km/km2, 农村公路好路率大幅度提高。农村经济发展环境迅速改善, 农民欢欣鼓舞, 农村公路建设市场蓬勃发展。作为项目管理者, 我们也取得了大量农村公路建设的经验。总结起来, 根据地方实际情况, 在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前提下, 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是管理成功的根本。

摘要:农村公路存在着筹集资金、工程立项、招标、勘察设计、质量控制、变更管理、工程验收等管理及技术性难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大城县的做法提供了一些经验。

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第4篇

关键词:农村公路;公路建设管理;建养体制

农村公路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也是进一步加强县际、县乡和乡村往来,提升区域公路网络通达深度和通过能力,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活条件的主要措施。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高效、科学的公路管理及养护体制已经成为一项重要任务。因此,为保证农村公路进一步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公路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就必须重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1.农村公路规划要以干线公路规划为依据统一规划

农村公路不仅是农村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也是干线公路交通量的主要来源。整个公路运输效益的发挥有赖于路网结构的合理,路网结构的合理意味着不仅要重视干线公路的建设,也要重视与干线公路相匹配的农村公路建设。因此农村公路的建设要规划先行。

在进行农村公路建设时,不要将农村公路规划与干线公路规划割裂开来,农村公路规划要以干线公路规划为依据,进行统一规划,这样才能使整个公路交通系统结构合理,公路交通的整体功能才能充分发挥。规划中要注重区域生产力布局、城镇化以及与综合运输规划的衔接;要促进农副产品加工基地、商品集散地、乡镇企业、特色经济与旅游业的形成与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的核心产业与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培育;为城乡之间人员的交往、货物的流通,信息的交流提供通道。通过改善线形,改善路面,逐步实现公路等级化与路面次高级化。对于发达地区、平原微丘区、城镇密集地区应着力于“求畅”,路线可采用等级公路标准,路面可采用高级、次高级结构形式。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运输规划相结合。

2.完善组织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考核制度

按照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农村公路建设应确立项目法人,负责具体执行农村公路建设的招标、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乡道和村道根据工程量大小,可按照一个或一个以上乡镇为单位,成立项目法人,让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可考虑扩大路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范围,县级路政科委派专人常驻乡政府,切实担负起乡、村道路路政管理,维护好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对超重超载车辆依法打击。对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考核制度,严格兑现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对优秀的建设管理团队和个人,进行物质奖励,并推广他们的先进做法。

3.科学规范的促进农村公路的有序协调发展

农村公路应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交通量的不同需求,制定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设计应本着够用、实用的原则,量力而行,适度超前,适当掌握标准。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老路,避免高填深挖,尽可能减小工程量和减少征地拆迁,最大限度地节约土地。

一方面农村公路应按照县、乡、村道的顺序,本着县道与国省道、乡道与县道、村道与乡道规划相互协调的原则,合理布局,纵横结合,做到近期目标和远景规划相统一;应着眼经济建设的大局,优先考虑当地农业资源、旅游资源、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为农村调整产业结构,为农民致富奔小康创造条件;应遵循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在实现“大动脉”畅通的情况下,逐步丰富“毛细血管”,避免出现“断头路”、“卡脖子路”以及干线公路施工时支线受损的现象。

另一方面要规范建设程序,做好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质监、设计、监理、施工和沿线村民代表参加,对照设计图和技术规范,结合内业资料,对设计、监理和施工质量进行现场检测、评分,只有被验收为合格的工程才能投入使用。对部分存在质量缺陷的为的企业和个人,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档案中。

4.加强基础管理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A.合理选择施工单位

通过招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监理和施工。关于招标,应充分考虑设计、监理和施工方的利益,采取“打捆”的方式进行;关于资质,应根据公路等级和结构大小决定,以满足建设标准为限。对于大桥、隧道等结构物,应选择资质等级高的单位进行设计、监理和施工。

B.建立严格的安全保障体系

质量和安全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是工程的生命,也是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因此,农村公路应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质量和安全监控体系。严格执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稳步提高工程质量。项目法人应成立质安机构,专职负责质量和安全管理。综合考虑公路交通运输服务水平、经济性指标等因素,建立了公路交通适应性评价指标体系。

C.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根据农村公路特点,注重发挥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探索出一条让农民掌握技术、让群众监督管理的现场质量和安全控制体系,更好地实现农村公路健康发展。

D.制定切合实际的质量检验标准

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要将高等级公路建设的质量意识和管理理念逐步延伸到农村公路建设中来,积极推行规范化、机械化施工,要明确工艺流程,掌握关键环节,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对發

现的质量问题,采取坚决措施,该整改的必须整改,该返工的必须返工,确保工程质量。

5.抓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农村公路不仅要重建设,更要重视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农村公路服务质量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路的养护质量,建养并重是农村公路得以巩固、改善和提高的基本保证,要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思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职能,既有行政管理方面的,又有经营管理方面的。因此管理规则也涵括这两个方面,一为政府行政机关内部规则,二为政府与企业的互动的规则。一般来讲,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则可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有关政策规定;三是交通行业或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具体技术标准与规范;四是各级别管理机构自定的工作章程或作业制度等。

因此,要合理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运行机制,并将其贯穿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制定规划、组织实施、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运行机制随着养护工作的长期发展而正常循环,不断发展。需在尊重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自身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依法创新运行机制,形成更好的规范。另外,加快技术进步,实施科技兴路也是促进公路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建设公路网,提高载运能力和运输效益,解决公路运输污染环境问题。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积极推广使用新型筑路材料和新型筑路养护机械,提高农村公路建养质量,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在现代建设、养护、管理中的新技术、新方法,逐步改变低效率、低质量的养护管理局面。其次,在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中,应推行公路养护责任制,尽量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承包人,把承包人的经济利益同公路养护质量挂钩,积极推广应用公路养护中的新技术、新工艺,降低养护成本,发挥养护资金效益,不断扩大农村公路建养里程,实现从仅重视农村公路行车功能的养护要求,到重视农村公路排水、防护、抗灾等功能养护要求的转变。

参考文献

[1]胡方俊.凑好、管好、用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J]交通建设与管理.2009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5篇

实施日期:2006-03-01颁布机关:交通部效力等级:国务院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交通建设市场管理公示类别: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主要执法依据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2006年第3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李盛霖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 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第二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

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 则

新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6篇

第18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7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2012年12月1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和养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资金投入采取州、市(地)、县(市)筹措,国家和自治区补助,社会多元化投资,农民自愿投工投劳相结合的方式。

农村公路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保护环境和建设、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质量监督、养护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农村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农村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农村公路渡口和客货运点、停车港湾等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条 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

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县道、乡道、村道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防护等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全区农村公路发展需求以及建设资金性质、来源,批准下达农村公路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由县(市)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履行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职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州、市(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其所属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未设立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机构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农村公路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不低于竣工验收后一年。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九条 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公路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建议,报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到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工程性质、规模、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三类。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并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出资或者农民投工投劳实施乡道、村道小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 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实施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机械作业时,应当在车辆、机械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县道和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设置绕行标志;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严重损坏时,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第二十六条 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养护规范,定期组织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和评定;需要检测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设计标准的,养护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对严重影响通行安全的桥梁,应当采取封闭交通和绕行措施,向社会公告,并及时修复。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用地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 除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市)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

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占用、挖掘农村公路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或者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实施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品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或者利用边沟灌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辆不得在标明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识的农村公路超限行驶。

违反前款规定的,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附近没有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应当选择适宜卸货的地点进行卸载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行驶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第三十五条 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实行路政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用农村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投入来源:

(一)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二)国家和自治区的专项补助;

(三)村民委员会筹集的村道建设、养护资金;

(四)社会多元化投资、捐助;

(五)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农民自愿投工投劳;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投入。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列入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安排资金给予补助,并对贫困地区予以扶持。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同步到位。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县(市)经济发展状况,对农村公路养护给予资金补助。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养护资金应当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同步到位。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招标而未招标的;

(二)因管理失职,造成农村公路重大质量问题的;

(三)因监督不力,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标准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暂停批准项目所在地县(市)下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则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7篇

第一条 为加强通村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关于农村公路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通村公路一般是指通行政村的公路。通村公路建设包括通村公路的新建和改建。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做好资金配套与建设政策的落实,征地拆迁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四条 通村公路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乡村为主、建养并重、确保质量”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业主辖区内通村公路路基、砂石路面及附属设施;县交通主管部门与乡镇共为业主具体组织实施好通村公路路面工程,并负责辖区内通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通村公路建设的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农村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主要职责是对各乡镇农村公路建设的规化、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组织对工程进度、质量安

全等进行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并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各乡镇成立相应的机构,在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指导下,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考核、协调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各乡镇要根据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编制出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分阶段建设计划,上报县交通局汇总审核,经县交通局批准后实施。在规划中路、田、林、灌溉、供水等项目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第九条 资金筹措以乡村地方筹集为主,上级适当补助的原则。各乡村要采取“一事一议”、民办公助、捐资捐款、投工投劳、集体调地等多形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通乡镇公路采用三级公路标准,通行政村公路一般采用四级标准。改建工程应在现有公路基础上提高路面等级,设置必要的基层、垫层,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

第十一条 通行政村公路可进行简易设计,可由乡镇组织有经验的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设计文件中必须具有路线走向图、路线纵横断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设计完成后,要报送县交通局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修建路面工程项目的施工,应择优优选定施工单位,杜绝暗箱操作,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在签定工程合同的同时签定廉政合同。

对采用投工投劳建设的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交通主管部门应抽调有施工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对未取

得监理资质的人员,结合项目特点和监理工作需要进行监理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以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 各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已批准下达的建设内容、规模及标准组织实施,严格控制工程进价,不得超投资规模。

第四章 工程建设与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认真贯彻交通部及省市有关公路建设的质量管理归定。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单

位应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县交通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中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鉴定,进行验收。拟建路面的路基、路面基层质检合格的,县交通局安排路面施工。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项目监理单位和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做好质量、工期、费用管理的控制工作。不得损害项目业主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做好质量自检、互检和分项工程交验工作,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理人员工作,严格履行合同承诺,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对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向监理、业主和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条各乡镇要结合工程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严格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一边施工,一边通车的路段应做到施工标志齐全,设置专人负责指挥交通确保道路施工和通行安全。特别要加强对爆破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管理,切实保护施工人员的及公路沿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基础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各乡镇应坚持每月进行工程质量、安全、保畅等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月25日前将工程进度情况、资金投入情况及考核检查情况报送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

第五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各业主必须严格控制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款的使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要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工程项目要严格资金和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应按项目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建设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按有关规定办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资金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中央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用或发放奖金。

第六章 工程验收与养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验收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验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过程中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原始记录等所有资料,均应按规定收定 整理、装订、归档,由项目业主妥善存档。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成而,根据《公路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认真研究公路养护管理机制和养护资金来源,切实有效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8篇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进度不断加快,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越来越多, 而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对于提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运营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主要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建设项目材料选购安全监督、建筑项目安全管理资金落实管理以及建筑项目安全设施管理。

当前, 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已经开始步入关键时期, 国家对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 通过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可以很好的改变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存在的种种不足, 对于提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度以及质量都有着相当重要的保证作用。同时通过对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分析, 发现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存在很多的问题, 比如安全管理措施制定不科学、项目材料选购缺乏安全监督、安全管理资金使用混乱以及建筑项目安全设施管理混乱等。

2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措施分析

2.1制定科学的安全管理措施

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使保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最为基本的条件, 纵观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措施的制定情况, 发现大部分安全管理情况很不科学。基于此, 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措施必须进行改进, 当地的公路建设项目负责人应该结合当地公路建设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不能一味的沿用过去的安全管理措施, 这些措施虽然有很好的应用经验, 但是具体问题, 具体分析, 不一定好的安全管理措施就可以随意使用, 另外还应该提升负责人的安全管理意识, 只有意识到位了, 才会真正的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 为农村公路建设安全管理给予政策支持。

2.2对材料选购加强监督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施工的过程中假若因为材料选购不当, 使得很多建设材料质量过差, 那么就会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所以必须对建设材料进行监督管理加强, 以此来保证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的几率降低。材料采购部门必须派遣专业人员去购买材料, 并且将购买的原材料进行细致的质量检验, 一旦发现质量存在问题, 必须及时解决, 将质量不佳的材料进行更换或者报销, 不能因为质量问题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一些安全事故。另外还应该对施工过程中进行材料使用规范的监督, 有的员工为了图方便, 在进行项目施工的时候, 完全没有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操作, 使得农村建设项目具体施工进度和预期目标存在出入, 所以必须对材料使用方法进行规范化, 只有这样才能够降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

2.3规范安全管理资金的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资金一般是由中央财政部门或者是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进行投资, 所以一般都会采取低价竞标的方式选择安全管理单位, 就会导致安全管理资金使用过于混乱。安全管理单位假若人员素质较低, 很多安全管理人员会谎报工作量, 然后由上级部门进行安全管理资金发放, 这样的行为导致农村公路安全管理资金使用混乱。所以相关部门应该提升安全管理单位评判标准, 对安全管理单位人员素质进行考察。安全管理单位应该对工作人员工作内容进行严格规定, 将每一天的工作内容进行记录, 一旦发现谎报的情况, 及时处罚, 情节严重者可以辞退或者给予刑事处罚。对于安全管理资金的每一笔使用情况都应该有专人进行记录, 一旦公路建设项目完工之后, 发现有的位置安全管理情况存在问题, 可以通过记录找出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2.4加大公路安全设施管理

农村公路一般客流量不大, 一定时间内通行的车辆更不会很多, 所以很多地区就忽视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管理, 很多地区公路建设完成之后, 安全设施经常被认为损坏或者是失窃。对于这种情况, 农村公路建设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加大公路安全设施管理力度, 一旦发现有人故意损坏或者是偷盗公路安全设施就必须进行严格处罚, 情节严重者可以进行刑事处罚, 一味的进行经济处罚不能够震慑损坏者, 所以必须采取严格手段, 对安全设施进行全面管理, 安全设施能够正常工作, 对农村公路后期运行也是一种保障。

3结语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属于一个比较复杂的工程, 其中所涉及到的管理要素很多, 随着我国农村公路建设力度不断加大, 安全管理的意义也随之被发掘。通过对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分析, 发现其中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 比如安全管理措施制定不科学、项目材料选购缺乏安全监督、安全管理资金使用混乱以及建筑项目安全设施管理混乱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效率, 所以相关部门必须加大管理力度, 制定科学的安全管理措施、对材料选购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管理资金的使用、加大公路安全设施管理, 只有通过以上措施才能够彻底解决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目前所遇到的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为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给予一定的经验指导。

参考文献

[1]张玉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关键技术研究[D].重庆:重庆交通大学, 2009.

[2]陈长坤.农村公路建设发展现状分析及未来发展对策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 2012.

[3]田建, 陈济丁, 耿红.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状况评价方法[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10 (1) :149-152.

[4]侯烈.基于通性安全的农村公路线性设计及安全设施选择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 2012.

上一篇:体育教学工作年终述职报告下一篇:寻梦梦想主题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