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安厅范文

2024-06-07

浙江公安厅范文(精选11篇)

浙江公安厅 第1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文件

浙检会(研)〔2006〕18号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见》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案件,按本《意见》执行。

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送: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内司委、法制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司法厅。(共印510份)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2006年11月30日印发

校对:邓楚开

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办理盗窃案件,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当前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百分之八

2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的;

(二)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以破坏性手段盗窃,是指为盗窃而损害盗窃对象以外的其他财物。

二、入户盗窃,虽不构成盗窃罪,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翻窗、撬门、开锁手段入户的;

(二)携带凶器入户或者入户后准备凶器的;

(二)对户内财物进行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户内人员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

发文单位: 办公室发文日期:2006-12-18

浙江公安厅 第2篇

发布日期:2011-09-26 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细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维护保安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保安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全省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通字〔2010〕43号)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工作的意见》(浙公发〔2011〕78号)等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工作坚持“择优审批,有序发展”原则,实行评分制(见附件1,总分为100分,审批基本分为60分,在审批数量内从高分到低分、同等分值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兼顾平衡。

第三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采取统一受理、统一审核审批的方式,每年审批一至二次。每次审批前,省公安厅发布受理申请的公告。

第四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由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受理所在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及相关资料。

设区的市公安局应当自集中受理截止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第五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的市公安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金、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大专以上学历证明,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含公司章程)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和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另行规定。

第六条 申请资料的有关解释和说明。

(一)根据1998年中央对军队、武警和政法机关进行清商的文件精神和公安部有关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所属院校、社团和现役部队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二)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保安服务包括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这里的“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主要是指利用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技术手段,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入侵报警、视频监控以及报警运营等服务。

(三)申请书规范。申请书标题为“关于要求设立××保安服务有限(股份)公司的申请书”,单位申请人落款为“××单位(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人为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须提供全体股东签名的委托书,个人申请人的落款为“××人(须本人签名)”。

(四)本细则第五条第三项:

1、提交的材料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中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可以兼任,副总经理1名以上。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须大专以上学历。

3、在全国保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始后,将对在任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核发保安师资格证书,现暂不要求提供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政法单位工作经验证明仅限于公安、安全、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的国家公务员退休或离职的。

5、使用军队工作经验证明(退伍证或转业证,遗失的凭所在地民政部门或人事部门证明),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必须在军队、武警部队服兵役5年以上经历。

6、治安保卫工作经验证明,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必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任5年以上专职保卫干部,且担任过保卫处(部、科)长等职务。

7、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是指在保安服务公司中曾担任经营管理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必须在保安服务公司担任5年以上总经理、副总经理和保安、技防等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五)本细则第五条第三项“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由申请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开具“公民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见附件2)。

(六)本细则第五条第六项,组织机构是指公司内部上下组织架构(如设立经理室、办公室、财务室、保安部等)。

第七条 对省外保安服务公司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从事保安服务业务的管理,适用本细则。但是,在本细则发布前,省外保安服务公司已经在本省从事保安服务业务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未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已经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不得续签或再签新的合同,并在本细则发布后1个月内到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备案。省外保安服务公司在本省从事保安服务经营设立分公司的,在本细则发布后1个月内到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备案,其母公司的资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以继续经营;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已经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不得续签或再签新的合同。省外保安服务公司在本省从事短期单项保安服务业务的,应当提前1个月到业务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备案。

附件:1.保安服务公司审批评分办法(试行)

四川移动省公安厅共推“警务通” 第3篇

本刊讯近日,四川移动与省公安厅举行“警务通”系统平台启用仪式,这标志着继前年在成都试用成功之后,“警务通”将装备于全川的近万名公安干警。

据了解,“警务通”是中国移动为公安系统推出的移动信息化服务终端,依托移动通信网络,通过多媒体形式,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公安综合业务信息的无线沟通和传递。自从前年在成都地区试用以后,公安干警通过“警务通”,方便的实现人口、交管、刑侦查询等方便快捷移动办公应用,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有利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获得了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普遍赞誉,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推广。

公安厅开门纳谏 交通话题说不完 第4篇

超速10%以上成最大违法行为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7月1日实施至今,从昆玉交警大队反馈的情况看,超速10%以上的违法行为居多,同时因超速行驶加之雨季来临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

据了解,违法行为主要是客运机动车违规载货,货运机动车违规载人,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不按规定粘贴保险标志等。半个月来,昆玉交警大队现场执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23起。7月1日起,云南省高速公路正式提速。半月以来,超过大车110公里/小时,小车120公里/小时最高限速10%以下的达到1000起以上,而在10%以上的则明显少于1000起,交警也严格按照新《条例》对不同情况超速的车辆驾驶员进行了相应的口头警告、罚款100元、200元和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7月14日,省公安厅工作组来到昆明市公安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领导等召开对话会,专为公安工作“挑刺”。现场特邀的20余名来自社会各界的代表、委员抢着发言,有关道路交通的话题代表们都有说不完的话。

“龟背立交桥的建设,让大量商铺亏本转让,生意迅速下滑。”截至目前,代表们对效果并不满意。

禁左路口和单行线,是否设置太多?虽然单行道内冲突简单、冲突点少,不易形成拥堵,但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道路条件,昆明市是否适合大力推行?

盘龙区城管局的一名人大代表说,昆明市的单行线、禁左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建设局一名人员说,目前昆明市一环路内的人口密度相当高,每平方公里达到2.2万人,人口密度超过北京和上海,接近美国纽约。其次,过境车辆都要经过二环路,增大了昆明的交通压力。他认为,警方的微循环效果并不明显,一些道路在实行单行和禁左后,反而导致交通更加拥堵,有浪费资源之嫌。

大理号牌自编自选 车主为“牛”而来

7月15日,大理交警支队车管所正式启动小型汽车号牌自编自选系统。一大早,办证大厅外面就排起了长队,车管所保安透露,有人在头天晚上就来排队了。为了避免大量注册登记车辆积压,这次自选号牌的消息,大理支队没有提前宣传,只在启动系统的头天,搞了一个告知性的新闻通气会。

当天,车管所共办出148宗小车登记业务,那些天不亮就来排队的车主们,大都选了“666”,“777”,“888”和“999”的三数叠号,而云“L”后面的两个英文字母,车主们也没有特别看重, 一位市民本来要选“云L.AA999”,得知该号牌已被选了,他又另选了“云L.AB999”,终于如愿。当问及为什么非要选这个“999”,他表示这种大数字的三叠号特别“牛”。他是为“牛”而来的。(杨松)

云南“牛牌”车也要交过路费

除了五数叠号、四数叠号这些被民间公认为“牛牌”的车辆,更牛的车牌在云南莫过于一些特殊车辆,如省级五大机关的专段号牌车辆(云AA99×××)、白牌照警车、及其使用的专段号牌(云U、云V)等,这些“牛牌”以前一直享受“特权”:不用交过路费。从7月1日零点起,这些车辆在全省的收费公路上行驶,都需要交过路费了。

这一依据来源于今年4月7日省政府頒布的《云南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交包交管理办法》。现在没有“包交证”,以上“牛牌”车按照全价交费。只有交警执行训练任务、处理交通事故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白牌照警车才能办“免交证”。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第5篇

浙公交〔2011〕7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支队,机场公安局交警队,铁路公安处交警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现将浙江省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2010年相关统计数据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提供如下(见附件)。除宁波市可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执行外,请各地在5月1日后按照本赔偿标准参照执行。

附:2010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2010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9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17858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1303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390元

5、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065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住宿费人/天:150元

浙江公安厅 第6篇

关于做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相关工作的意见

(浙高法[2006]89号,2006年5月10日)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加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好我省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的相关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检察员、辩护人阅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检察院以及辩护人查阅案卷,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检察院收到法院的阅卷通知后应及时确定检察人员阅卷。

检察人员、辩护人应当在收到阅卷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阅卷完毕;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检察人员、辩护人在七日内不能完成阅卷而需延长的,应通知法院,并至迟应在收到阅卷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阅卷完毕。阅卷超过七日以后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关于开庭时间的确定

阅卷完毕后,法院应及时确定开庭时间,并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检察院和有关诉讼参与人。检察人员、辩护人应准时出庭。

三、关于庭前证据交换

对控辩双方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前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法院不组织证据交换的,应当在收到一方提供的新证据后三日内告知另一方。

四、关于全面、客观提供证据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移送所有证据,包括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和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五、关于检举揭发等有关犯罪事实、证据的查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一审宣判后提出的检举揭发、身份年龄以及新的事实证据等问题,侦查机关应当在二审开庭前进行查证,并将查证结果告知法院。检察机关应督促侦查机关及时查证。查证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二审庭审期间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需要补充侦查的,法院应当休庭并决定延期审理,待侦查机关查证后,再另行确定开庭时间。

六、关于指定辩护

对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二审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七日内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判决书副本送交省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指定辩护通知后三日内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并函告法院。

受指派的律师应当尽职尽责,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工作。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调解决,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七、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

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且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需要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七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准许出庭的,法院应当在开庭以前将出庭通知书送达证人、鉴定人,并通知控辩双方。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该证人出庭的检察院或者辩护人。

法院认为需要有关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由法院直接通知

出庭,并可请控辩双方或证人所在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协助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

二审法院应会同有关机关、申请出庭作证的机构和个人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出庭证人的安全。

八、关于提供录音录像或者侦查人员出庭

被告人提出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讯问情形,根据案件情况不能排除这种可能的,侦查机关应当提供犯罪嫌疑人首次供认重大犯罪的录音录像;不能提供的,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法院在开庭三日前将出庭通知书送达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所在的机关应当落实出庭事宜。

九、关于死刑案件被告人集中关押

为方便二审开庭审理,可视情在死刑案件相对较少、有集中关押条件的地区,逐步试行将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集中关押于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看守所。

十、关于保障庭审诉讼参与人的安全及配合押解被告人

法院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庭审秩序,确保审判人员、出庭检察人员、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内的人身安全。

浙江公安厅 第7篇

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印发给你们。本《意见》自收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般不再变动。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的,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的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经强拿硬要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浙江公安厅 第8篇

【颁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查看

【发文字号】 浙公通字[2004]107号

【颁布时间】 2004-08-13

【实施时间】 2004-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的;

(二)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影片、软件等五十份以上或者淫秽书刊、录音等一百份以上或者淫秽图片、短信息等五百份以上的;

(三)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影片、软件、书刊、录音、图片、短信息等,被点击一万次或者下载总数达二百次以上的;

(四)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元以上的。

第二条 以牟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时间长达三个月以上或者提供淫秽站点的有效链接十个以上的;

(二)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影片、软件等二百五十份以上或淫秽书刊、录音等五百份以上或者淫秽图片、短信息等二千五百份以上的;

(三)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影片、软件、书刊、录音、图片、短信息等,被点击五万次或者下载总数达一千次以上的;

(四)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实施前条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条规定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时间长达三个月以上或者提供淫秽站点的有效链接十个以上的;

(二)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影片、软件等二百五十份以上或淫秽书刊、录音等五百份以上或者淫秽图片、短信息等二千五百份以上的;

(三)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影片、软件、书刊、录音、图片、短信息等,被点击三万次或者下载总数达六百次以上的。

第五条 在互联网上利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等方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以强制他人链接淫秽站点,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后果严重”情形,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以牟利为目的且强制他人链接淫秽站点数量(数额)达到本意见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择一重罪论处。

第六条 行为虽未达到本意见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追诉标准,但两个以上行为接近追诉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通过一次点击打开后连续播放或显示的淫秽影片、软件、书刊、录音,不论时间长短、字数多少,均计为一份;淫秽图片一张为一份。

第八条 本意见中规定的点击数和下载数按计数设施中的数据认定,另有证据证明计数设施不准确的除外。

第九条 本意见中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互联网、局域网。

本意见下发后,如有新的司法解释或有新的规定,以新的司法解释或新的规定为准。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二OO四年八月十三日

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第9篇

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简介

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培养公安高等应用人才、实行警务化管理的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创建于1985年2月,其前身为创办于1949年5月的浙江省公安干校。1994年经国家教委批准更名为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7月,浙江省人民警察学校并入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同年9月,学校迁址滨江高教园区办学。

学校座落在杭州钱塘江南岸滨江高教园区内,目前占地492亩,建筑面积万余平方米,配套完善的教学设施位于全国公安院校前列。学校目前规模为在校生3000余人,现有教职工374人,拥有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专

兼职结合、学科专业较为齐全、结构较合理的师资队伍,专任教师中正高职称14人。学校聘请当代美国最著名的华人法庭科学家李昌钰博士和美国纽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司法系主任罗伯特麦克利教授为名誉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刘耀、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兴良为特聘教授,同时还聘请国内知名的专家、学者、公安机关领导为兼职教授。学校图书馆藏书万册,实现了图书借阅管理络化,与滨江高教园区六校图书馆文献资源实现了共建共享并开展馆际互借,已共同引进数字图书21万册。建有电子阅览室。

学校现设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法学、公安、刑事侦查、刑事技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警察指挥与战术和信息与络安全监察等专业和专业方向。建有模拟犯罪现场群、模拟射击训练馆、车辆驾驶训练场、室内模拟和实

弹射击训练馆等校内实训基地和基础、专业实验室29个,其中DNA检测、扫描电镜、痕迹检验实验室在国内公安院校处于领先地位。学校还建有400米塑胶标准田径场、游泳池、攀登楼、球场等警体训练场馆。校园信息与全国公安信息络系统联。成立了道路交通管理研究所、应用心理研究所、浙江求真司法鉴定中心和公共安全研究所等研究机构。办有《公安学刊》和《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报》。已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建有2个校局协作基地、38个理论研究基地、48个教学实习单位。学校每年举办“警察与科学”国际讲坛、每月举办“浙江公安论坛”,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交流,为公安机关开展高层次警务交流与协作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始终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关怀和支持。全国政协副主席阿沛阿旺晋美以及浙江省委、省政府、公安部、教育部领导先后来校视察。特别是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长李鹏视察我校并题词。学校不断扩大对外交往与协作,多次承办了国际国内的警务学术会议,接待了澳大利亚、美国、泰国、古巴、加拿大、英国、德国、韩国、朝鲜、圣马力诺、缅甸、罗马尼亚等国警察代表团和专家来访。

办学50多年来,学校为各级政法机关、保卫部门输送了14038名全日制毕业生及大专函授生932人。学校作为公安部全国公安局长首任培训基地之一和省公安厅警官培训中心,已成功举办全国公安局长首任培训班5期、培训599人,训练我省在职公安民警、保卫干部4万余人。目前,绝大多数毕业生已经成为各级公安机关的业务骨干,许多毕业生还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涌现出了全国公安一级英模、“全国十大最受欢迎民警”王法金,被公安部授予全国“任长霞式公安局长”荣誉称号的江山市公安局局长陈惠平,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唯一的“模范公安局”称号的嘉善县公安局局长陶深明以及陆纪明、徐斌、俞信波、毛

斌、杨海升等6名公安二级英模,有数十名毕业生被授予“全国优秀人民警察”荣誉称号,为浙江公安事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面对新的发展机遇和新的任务,学校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二十公”和全省公安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政治建校、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特色办校、质量立校、改革强校、发展兴校”办学思路,坚持学历教育与民警训练并重,坚持发展为本抓建设,加快学校“专升本”步伐;坚持育人为本抓教学,改革创新,提高人才培养和民警训练质量;坚持以人为本抓管理,狠抓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培养适应公安事业发展需要的复合型、高素质公安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浙江省培养合格警官的教育中心、在职民警的训练中心、公安科学的研究中心、公安文献的信息中心,走在全国公安院校的前列。

高校基本信息学校名称: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高校代码:11483 所在省市:浙江

浙江公安厅 第10篇

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认真落实〘关于认真做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140号)和〘关于对全省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通知〙(浙禁毒办〔2006〕36)精神,进一步规范实施全省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联网管理工作,省厅制定了〘全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全省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是全省禁毒基础工作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提高全省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力度的有效措施,也是我省公安禁毒部门服务企业、执法为民的具体社会实践。全省各级公安禁毒部门要切实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联网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力量,尽快抓紧落实。

二、规范管理,及时联网。各地公安禁毒部门要全面排查辖区企业底数,积极组织企业开展〘条例〙、〘办法〙和〘规范〙知识的培训。要督促企业积极配合,及时安装系统企业端,实行全省计算机联网管理。

三、网上办证,严格监管。各级公安禁毒部门要积极依托“浙江省易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办证功能,从2007年3月1日起统一实行网上申报、审核、审批办证流程,并在省内统一使用系统下载证明;购销、运输涉及外省时,企业一律凭系统下载的证明到签发该证明的公安禁毒部门换取公安部印制的手工证明。同时,各地公安禁毒部门要加大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日常监管工作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报备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于销售之日起五日内报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备案,将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于销售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备案;使用企业将当月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情况报本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备案。对违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违法犯罪行为要严厉查处,坚决堵截易制毒化学品流向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

各地执行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全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购销、运输、使用、仓储、调剂、废料回收易制毒化学品行为,决定对全省易毒化学品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实现动态监管、网上办证、服务企业,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浙江省易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是全省公安机关计算机联网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管理信息系统;是各级公安机关网上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仓储、调剂、废料回收证明和各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实时报备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数据的专用系统。

第三条

全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应当安装〘系统〙企业端,以实现易制毒化学品实时申报和网上办证。

第四条

〘系统〙在省公安厅建立中心数据库,省、市、县(市、区)公安禁毒职能部门设立公安管理端,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安装企业端,实现如下功能:

(一)公安机关发布政府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相关通知;

(二)申报、审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许可(备案)证明;

(三)申报、审批易制毒化学品的调剂、废料回收证明;

(四)企业向公安机关实时报备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调剂、废料回收数据;

(五)查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许可(备案)证明和调剂、废料回收证明;

(六)对企业报备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管理等级评定。

第二章

系统的管理与维护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省、市、县(市、区)各级禁毒职能部门要确定1-2名专管员负责本级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省厅禁毒总队专管员负责省厅中心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工作,设定市级专管员的系统维护权限;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专管员负责市级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工作,设定县(市、区)级专管员的系统维护权限;县(市、区)专管员负责县级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七条

市级专管员负责本市被评定甲级企业的等级信息录入工作。县(市、区)级专管员负责本辖区乙级、丙级、黑名单企业的等级信息录入工作,审核、传递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向公安机关报备工商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证明信息材料。

第八条

省厅禁毒总队专管员收到县(市、区)专管员报送的企业信息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系统,确保企业信息得到及时应用。

第九条

县(市、区)专管员负责收集本辖区企业被公安、工商、安监、药监等部门处理意见,并将信息及时录入系统,确保企业信息的准确性。

第三章

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的发布

第十条

省厅专管员负责发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市、县(市、区)专管员负责发布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和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专管员要定期收集和清理系统业务咨询栏目内容,并及时给予答复,提高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水平。坚决禁止在系统业务咨询栏目中发布无关信息,造成后果将严肃处理。

第四章

企业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全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企业要积极参加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组织的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系统应用业务培训和考核,及时安装〘系统〙企业端,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十三条

要求独立安装系统企业端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企业:

(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企业;

(二)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或使用量5吨以上的企业;

(三)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或使用量30吨以上的企业。

第十四条

对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或使用量5吨以下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或使用量30吨以下的企业,可以“集体申购户”或“定点定向购销”方式实行计算机联网管。

(一)“集体申购户”的组成。县(市、区)禁毒职能部门以乡镇、村居或公安机关派出所管辖区为区域,建议30家以内组成一个“集体申购户”。

(二)“集体申购户”资格审核。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专管员对参与“集体申购户”企业资质审核通过后,将企业信息录入系统中。

(三)“集体申购户”企业端安装。“集体申购户”企业端可选择安装在一个专用固定场所或一家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中。

(四)“集体申购户”企业端使用。每个“集体申购户”要确定专人操作,进行网上申报和办证。

第十五条

学校、医院等部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以“定点定向购销”方式进行购销管理。

(一)县(市、区)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要分别与教育局、卫生局审核确定辖区中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学校、医院和单位,确定购买经办人,由公安禁毒职能部门将学校、医院和单位购买人名单提供给本辖区中指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定点定向购销。

(二)学校、医院和单位由指定购买经办人,凭其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到定点的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购买所需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六条

其他科研部门和个人使用少量易制毒化学品的,向本县(市、区)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指定的“定点定向购销”经营企业中购买。

第五章

网上办证

第十七条

从2007年3月1日起,全省购销、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统一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核、审批办证;省内购买或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统一使采用〘系统〙中下载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第十八条

省、市、县(市、区)公安机关由禁毒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受理、审核、审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证明和调剂、废料回收证明。办理流程:

(一)由省厅禁毒总队签发的证明,实行县(市、区)-市-省三级审批制度;由市禁毒支队队签发的证明,实行县(市、区)-市两级审批制度;由县(市、区)禁毒职能部门签发的证,实行县级审批制度;

(二)省、市、县(市、区)统一实行专管员审核和部门领导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向外省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或将易制毒化学品运往外省的,先在网上申报审批相关证明,企业凭〘系统〙中下载证明向签发公安机关调换公安部统一印制证明。

第二十条

签发公安机关在办理换证时,经办人要在公安部统一印制证明的备注栏中注明〘系统〙中下载证明的编号,以实现网上核查。

第二十一条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办理。由购买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经市、县(市、区)二级禁毒职能部门审批后由省公安厅禁毒总队签发。

第二十二条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办理。

(一)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购买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经县(市、区)禁毒职能部门审批,由市禁毒支队签发。

(二)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购买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由县(市、区)禁毒职能部门审批签发。

第二十三条

〘第二类、第三类易易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办理,由县(市、区)禁毒职能部门审批签发。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报证明经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审批签发后,企业从系统企业端下载有效证明,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企业使用过的证明,要经对方企业签注盖章,并与申报该证明的合同一起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办证申报材料不够详实时,申报材料需要补充的,要一次性告知企业进行补充;购用易制毒化学品用途或运出目的不明确的,一律要进行核查明确后,方可给予办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第一次在〘系统〙办理购买或运输许可(备案)证明时,将下载并加盖本企业单位公章证明送到到签发该证明的公安机关加盖〘易制毒化学品专用章〙方可使用。同时,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要求,企业要向签发证明公安机关供下列材料:

(一)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要提供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生产或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证明复印件;易制毒化学品购销或运输合同;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属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要提供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易制毒化学品购销或运输合同;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专管员对企业第一次网上办证提交材料时,需要核查如下内容:

(一)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要核查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上的有效期限;企业生产或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证明复印件上的有效期限;易制毒化学品购销或运输合同和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属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要核查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上的有效期限;易制毒化学品购销或运输合同和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通过相关材料的核查后,要当即告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证明的有效期限,届时企业领换新证后及时重新报备。

第六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调剂和废料回收

第二十九条

企业间易制毒化学品调剂或废料回收要遵循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经公安机禁毒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调剂或回收。

第三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调剂要符合以下之一条件:

(一)调剂给使用企业时,该使用企业要有使用该易制毒化学品的合法使用理由。

(二)调剂给生产或经营企业时,该企业要具有生产或经营该类易制毒化学品资格和调剂的合法理由。

第三十一条

调剂易制毒化学品由调入企业进行申请报批,并在系统易制毒化学品调剂栏目中当月申报。

(一)调剂来料直接用作生产原料的,需提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合法用途证明;

(二)调剂来料用作经营的,需提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生产)许可(备案)证明。

第三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废料回收要符合下列之一条件:

(一)回收企业具有该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资格的;

(二)回收企业回收该易制毒化学品直接用于合法生产原料的。

第三十三条

回收制毒化学品由回收企业进行申请报批,并在易制毒化学品废料回收栏目中当月申报。

(一)回收直接用作生产原料的,需提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合法用途证明;

(二)回收用作经营的,需提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生产)许可(备案)证明。

第三十四条

调剂易制毒化学品或回收易制毒化学品废料需要跨市运输的,要凭调剂或回收废料证明到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办理运输证明。

第七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储

第三十五条

仓储单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委托储存时,应当查验货主提供能够证明所要仓储易制毒化学品的合法证明(进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货主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不予仓储。易制毒化学品入仓储库数量以商检部门出具商检数量为准。

第三十六条

仓储单位在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出库业务时,应当查验提货单位的购买或运输有效证明。提货单上载明的提货单位与购买或运输证明上单位名称不一致时,仓储单位应当要求提货单位提供合法的相关流转证明,对未能提供合法流转证明的不得出货。

第三十七条

跨市异地仓储易毒化学品的,货主单位须向仓储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申报仓储易制毒化学品情况。

第三十八条

仓储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由仓储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申办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

第八章

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台帐管理

第三十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要及时、准确申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和入库、出库、回库、库存等情况。

第四十条

承担“定点定向购销”的经营企业要在当天准确录入销售每笔易制毒化学品名称、数量和流向以及库存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参加“集体申购户”的企业,要在每月25日将当月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数、入库数、出库数、库存数通报给负责“集体申购户”企业端操作人员,由企业端操作人员将数据录入系统进行当月报备。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在月底认真核实本月上报的数据,如发现历史数据错误时,可以在数据修改栏目中进行修正,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每半年下载打印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入库、出库、库存的明细表,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建立台帐保存2年备查。

第九章

证明核查与统计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在公安网上、企业相关人员可以在企业端上查验证明的真伪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要定期统计分析本辖区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使用品种和数量,及时为领导提供相关分析、决策数据。

第四十六条

〘系统〙定期自动对每家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数据报备情况进行统计评分,分值作为该企业等级管理评定前置条件。系统评分方法如下:

(一)企业连续六个月及时、准确申报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运输品种和数量,系统在等级考评栏中显示满分100分;

(二)企业连续六个月及时、准确申报易制毒化学品的入库、出库、回库和库存数量,系统会在等级考评栏中显示满分100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涉及有关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填写的数据标准和格式,参见〘浙江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管理操作手册〙。

第四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仓储和废料回收企业纳入经营类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浙江公安厅 第11篇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4〕70号 【发布日期】2004-08-12 【生效日期】2004-08-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7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近年来,我省的消防安全工作虽然得到明显加强,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消防安全保障。但是,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消防安全责任制尚未很好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部分干部群众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社会对火灾的抗御能力薄弱,火灾隐患依然严重存在,重特大火灾事故频发,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遏制我省当前火灾事故高发的势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做好消防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平安浙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我省经济快速发展条件下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性,真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抓紧落实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切实承担制定落实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调查处理重特大火灾事故、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等消防工作责任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把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指标的控制和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要重点解决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问题,加强对基层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督促检查考核,将消防安全责任制延伸到乡镇、街道,及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各类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大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的执法工作,齐抓共管,同时,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单位自身消防安全。要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对未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认真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各地要将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长抓不懈。要针对本地消防工作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学校、文物古建筑等的专项检查,以及对“三合一”场所的专项整治。在认真排查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基础上,定期公布重点整治单位名单,明确整改的责任主体、督办单位和整改期限;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资金的投入,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消除致灾因素,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79号)精神,抓紧制定、调整并实施城市消防规划和小城镇消防专项规划,加快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尽快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消防保障体系。要将城镇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工作与城镇总体规划配套进行,把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政府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范畴,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一并实施。2004年底前,全省136个中心镇要完成消防规划制定工作,其他建制镇也要在2005年上半年完成。2005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的公共消防设施的应有量和完好率要达到国家标准的95%以上。凡是新建、扩建城市(镇)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其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同步进行。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企业厂房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尤其是“三合一”现象的出现。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落实消防规划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中的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要加大消防专项资金投入,从满足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浙江省消防部队装备配备标准》,加快部队装备建设步伐,特别要加强消防特勤装备的配备工作,逐年改善和调整消防装备结构,3年内,努力构筑成全省区域灭火救援装备大配套和小配套相结合的先进系统化装备体系。

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大力推进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巩固发展义务消防队,积极推广合同制队员形式的消防站。至2004年年底,全省经济百强镇和生产总值超10亿元的乡镇要建立专职消防队。至2007年年底,全省所有乡镇要建立有组织、有队址、有器材、有执勤、有训练的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通过3年努力,全省基本形成以现役消防部队为主力、合同制队员消防站为补充的城市消防力量体系;专职消防队为骨干、义务消防队为基础的农村消防力量体系。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早制订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的办法,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五、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

各级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要把消防公益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新闻单位要采用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进行消防宣传报道,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工作重大举措、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消防安全工作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四五”普法、科普教育和日常劳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提高全民消防素质。教育部门应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学生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行业消防安全自律规则,有重点地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自防自救能力。各地要定期向社会开放消防站,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企业、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派出所等基层单位的作用,增强基层消防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形成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氛围。

六、加强消防队伍的建设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消防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作战能力。要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当地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及时提出对策和措施,当好政府参谋。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对极易造成火灾事故和重大伤亡、一时又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彻底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公安部分级管理的规定,指导公安派出所切实做好辖区单位、场所以及居民家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消防部队的高危险性和特殊性,加强对消防部队的领导,继续重视和关心消防部队的建设与发展。对于公安消防机构报请政府依法决定的事项,当地政府要及时研究,尽快予以明确批复。要加大消防经费投入的力度,建设消防部队教育训练基地网络,提高消防部队官兵个人防护装备的质量,改善消防部队执勤训练、行政执法的条件,提高消防部队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实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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