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抓好项目法律风险防范

2024-07-30

建筑企业抓好项目法律风险防范(精选6篇)

建筑企业抓好项目法律风险防范 第1篇

建筑企业抓好项目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佚名法律规范来源:网络点击数:445更新时间:2010-6-6

建筑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着各种风险,其中法律风险因其发生原因的法定性、结果的强制性及领域的广泛性而有别于其他风险。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就是要通过增强企业风险识别能力,强化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水平,为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保驾护航。

建筑企业在经营中的风险

建筑企业的整个经营活动主要是围绕施工项目展开,企业在注重综合风险防范的同时,应重点抓好项目法律风险的防范,才能从源头上屏蔽风险。建筑企业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10个方面:

1、标价风险。低价中标的市场营销策略蕴藏着很大的施工风险,必须要经科学测算论证,把握合理尺度,使报价严格控制在企业能够承受的范围内。不然将会使项目亏损,还会因投资不足引发偷工减料等各种问题。

2、合同风险。合同类型选择不当、合同条款遗漏、责任义务不清、签证索赔不明确等都会造成项目施工风险,尤其是承包合同实施中不确定性的风险责任,与业主权利、义务没有合理划分,则风险更大。

3、设计风险。设计图纸有时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有的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不全不准,有的存在错、漏、碰、缺,有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等等,都会引起项目施工风险。

4、征地风险。主要是指工程占地征用费用和时间不确定可能给项目成本和工期带来的损害。有些项目把本该业主负责的征用土地费用计入报价范围,风险由施工方承担;有些项目征地大大延期,给施工方拖住,损失惨重。

5、现场作业风险。工艺是否合理,技术方案是否可行,采用的新技术是否成熟和掌握工期、质量、安全、成本控制措施是否得当,都是构成项目施工风险的主要因素。

6、物资供应风险。无论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还是由甲方供料,都存在着物资供应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问题。物资供应在时间、数量、质量和地点上,常常因各种原因对项目施工造成风险。

7、自然环境风险。工程所在地区自然灾害对施工的破坏,特殊地形地貌给施工造成的困难,以及对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保护带来的风险。

8、社会风险。施工所在地政府执政能力的强弱、群众对工程的认可度、社会的稳定程度、治安的好坏,以及风土人情、宗教信仰等等,都是触发项目施工风险的社会因素。

9、人员风险。企业人力资源与承揽施工的项目是否匹配,参建人员在数量和素质上能否动态地满足施工需要,包括文化理念、职业道德、精神状态等等,都有可能导致项目施工风险。

10、资金风险。工程进度款不能按时到位,就会影响资金回流,使项目施工费用不足,不能正常运行。由于投资不到位,可能导致工程结算后,工程款回收困难,而且尾项款久拖欠账,从而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问题

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主要存在3个方面的问题:

1、对法律风险防范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单位认为,建筑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虽然重要,但与市场、技术、资金等方面比起来还是软任务,在思想上存在误区,投入的人力、物力不足,一些企业尚未建立综合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方面的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没有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的长效工作机制。

2、工作重心仍停留在纠纷案件处理上。有的单位虽然成立了法律事务机构,明确了法律事务职责,配备了法律事务人员,但在实际工作中,法律事务人员难以真正介入合同审查、合同谈判、经营决策、项目论证等重大经营活动,工作重心和职能仍停留在“事后补救”上,过分强调法律事务人员的诉讼职能。“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重点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3、法律事务人员综合素质相对较弱。许多企业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即使配有专职人员,专业化和业务能力也相对较弱。因此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诉讼纠纷,往往是小事拖成大事,好事变成坏事,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没有发挥好从法律上进行“源头把关”的作用。特别是项目经理、物资采购等一些企业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风险防范的能力亟需提高。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措施

1、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一是健全完善法律事务机构。大型企业应设专职高管人员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并设置法律事务部门,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员工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从组织上保证企业依法经营与维权。二是聘请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专业的法律顾问知识广博,对相关领域的法律事务尤为精通,能够有针对性的处理好企业面临的各种法律问题,尤其在审查重大经济合同、处理疑难诉讼案件等方面,更显其重要。三是加大普法培训力度。要全方位、多角度、分层级、有重点地抓好全员的法治教育,组织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项目管理人员参加典型案件公开庭审活动,以生动真实的案例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整体法律素质。四是严格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法律纠纷案件中因本单位过错而导致败诉的案件责任人,实行严厉的责任追究。

2、建立参与机制。企业应把法律工作的重心从事后补救转移到事前防范,加大法律咨询论证的工作力度。一是由被动参与向主动参与转变。法律事务部门应注意跟踪国内外法律环境变化,根据项目的特点和交易规则,在项目前期就重大法律问题主动提出研究论证意见。二是由一般咨询型向筹划设计型和谈判主导型转变。对重大项目运作模式、风险责任分担以及协议合同框架设计等重要经营问题,应由法律事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作出系统论证和设计,作为项目洽谈和运作的基本依据。对合资合作、市场并购、重大技术和装备引进等项目,法律事务部门应就其中法律事项组织谈判,并参与项目运作的全过程,及时研究解决相关法律问题,避免和减少纠纷发生。三是由随意型向制度型转变。企业应从强化制度建设入手,明确法律人员参与企业重大项目决策和运作的方式和程度,实现法律咨询论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3、强化合同监控。强化合同监控,能够大大减少企业法律风险。一是实行合同集中管理。特别是大型集团企业,要重点加强所属成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合同管理,由集团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从源头上防止经济纠纷产生。二是实行合同网上监控。将涉及合同的各种数据录入计算机,并对录入数据进行网络实时维护、审核、监控。三是实行合同文本标准化。推行合同标准示范文本和招投标示范文本格式,规范常用的合同文本,减少并逐渐杜绝签订合同过程中出现的经营漏洞。

4、加强诉讼管理。企业应将案件处理与改进管理有机结合,把侧重点转移到防范和控制上来,以案说法,把案例教育作为诉讼后的重要工作,避免同一性质、类型案件再次发生。一是搞好个案自我过错分析。加强对新发案件和可能引发案件的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对因企业违约、侵权导致的纠纷,认真分析企业自身出错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二是重视日常证据的收集归档管理。正确使用合同担保制度,预防、规避合同项目风险,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建筑企业抓好项目法律风险防范 第2篇

发表时间:2009-8-4 10:43:37 律师:管理员 浏览次数:598

[案例一]

2004年10月,浙江某公司(发包人)与杭州某建筑公司(承包人)采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指定王某担任工程项目经理,并就价款、工期等事项达成一致。施工中,王某与 发包人补充订立《工程质量及进度保证书》,就所施工的工程质量达标等级作出保证,并承诺如工程未能按合同期限竣工交付,愿每天支付3万元的延期违约金,王某在承诺书上签字并加盖了项目部印章。该工程竣工后,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提出因竣工交付延误,应从未结工程款中按《保证书》中确定的标准扣除延期违约金。[案例二]

浙 江某建筑公司在杭州承包一建筑工程,由周某作为项目经理负责具体施工。周某为施工方便,私刻一枚公司项目部方章,与杭州某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从该租赁有限公司处租赁了施工设备,但仅支付部份设备租赁款项,另外,施工中周某从发包人处结获部份施工款项并携款潜逃,此后租赁公司因未得到付款而向发 包人主张清偿。

以上案例折射出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中的一个常见问题:项目经理能否以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的权利义务是由项目经理抑或企业承受?

一、项目经理定义与职权

项目经理到底具有一种什么样的身份或者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承担什么样的义务,这是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现象,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至今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者法规对项目经理做出规定。

目前对于规范项目经理的行为的主要规定集中在建设部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中,将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定义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和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在目前较为通行的GF-1999-0201《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通用条款部份,也将项目经理确定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项目经理作 为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的重要岗位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具体工程项目中的代表,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是具体施工项目的最高领导者、组织者和责任 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的地位。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 规定,项目经理在所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具有广泛的权利。包括组织项目管理班子,受委托签订相关合同,指挥生产经营活动并调配进入工程的人、财、物,进行合理的经济支配以及法定代表人授予的权利。中国建筑业协会新近公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管理导则》,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过程 中具有4项权限,即:项目团队的组建和分包单位的选择权;对进入工程项目现场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权;工程价款的及时回收与合理使用权;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控与管理权。可以说,按照建设部的规定,项目经理具有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所要求的全部权利。

二、项目经理的现状与问题

由 于体制的原因,现阶段绝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中存在项目挂靠、承包等以经济责任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方式。而在目前建设工程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业主)往往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由此必然导致形成以下体制:以施工单位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施工单位又要求项目经理自行承担垫资的责任。而项 目经理由于资金等原因,就会不断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借款或者拖欠材料款、人员工资等方式以筹措资金完成施工任务。

上述现状,给施工企业带来的就是每一个工程的完工,均要发生多个、甚至10多个、20多 个诉讼案件,而且有些诉讼案件由于项目经理管理混乱,导致无法取得有效的诉讼证据。目前,施工企业因项目经理的行为而导致诉讼的案件主要涉及两大种,第一 种案件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材料或者设备款项,因拖欠材料或者设备供应商的款项而被起诉。第二种案件就是项目经理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借款,而导致建 筑施工企业被诉还款。上述第一种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有证据证明材料或者设备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或者设备确实用于该建设工程,一般均判决有施工企业 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对于第二种案子,不同的法院、不同案件均存在重大争议。有些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施工企业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有些法院的生效判决则认定 应当由项目经理个人承担还款责任。至于项目经理还款后向施工企业追偿的问题,应当另案处理。

三、项目经理的法律风险防范

如前所述,经理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企业构成了潜在风险,有些项目经理甚至跟第三方串通订立虚假的材料采购协议,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有必要对项目经理进行管理,而不能放牛吃草。具体方法有:

(一)严格选任

在施工开始前的项目经理选任中,对项目经理应进行资质审查,对以往施工工程中其职业道德、团队精神及违纪情况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查。

(二)法律培训

实务中,项目经理一般素质不高,法律意识薄弱,因此需要对项目经理进行针对性行法律培训,培训主要内容是跟施工中经常发生的纠纷(如私刻公章、私定合同等)有关的刑事责任问题,其目的是给项目经理形成威慑力。

(三)完善合同

1、在建筑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项目经理的权限,规定以项目部采购零星材料或者对外小额借款等非重要事项,需签约后几天内向企业备案;

2、重大合同事项如合同修改与变更、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变更、重大分包事项、重大材料及设备采购、重大财务事项(如接受发包方付款等)以及对外提供担保的需经企业审批;

3、规范项目部印章的管理;

4、详细规定项目经理违约的责任。

(四)履约担保

对于挂靠的项目经理即该项目经理没有跟建筑施工企业有劳动法律关系的,要求其提供担保,包括物保和人保,确保项目经理按约履行合同。

(五)加强监控

1、每月或者每季度,项目经理向建筑施工企业汇报对外签订的合同等相关内容,并提供合同原件以便审查。

2、建筑施工企业派人定期或者派人定驻施工现场监督项目经理履约情况。

(六)对外公示或告知

1、项目经理的职责上墙,明确规定项目经理的权限与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须具备的条件等,并放在醒目位置,利于第三人了解。

2、建筑施工企业为项目经理提供拟定的合同样本,并要求项目经理按照企业提供的合同样本对外签订合同,在合同样本上明确写明项目经理签订合同需注意的事项,引起签约对方的注意。

3、向材料设备等供应商告知项目经理的权限及对外签订合同需遵守的程序。

4、在项目部印章表面作相应的权利限制标记。

四、结语

正因为项目经理的特殊地位,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很大,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对项目经理可能给施工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进行规划和防范。

项目经理负责制度下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 发表时间:2009-8-4 10:21:03 律师:管理员 浏览次数:547

[论文摘要]

从经理负责制度的基本内容和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入手,分析项目经理的权力依据。探讨项目经理制度下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结合我国法律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提出防范这些法律风险的一些对策。

[关 键 词] 项目经理 权利 职务代理 风险防范

自1982年我国第一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鲁 布格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项目实施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核心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经理负责制对施工企业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供施工企 业的管理水平和有效控制成本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来源于项目经理责任制中项目经理广泛的项目管理的权力 和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施工企业的法律属性。如何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和防范项目经理负责制带来的法律风险,是施工企业十分关心但也感觉非常棘手的问题。

一、项目经理负责制与项目经理的权力

所谓项目经理负责制,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管理中,项目经理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并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在施工中具有广泛的权力。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经理主要的权力包括:

1、项目部组建、选任和管理权;

2、组织、指挥施工权;3项目财务管理和决策权;

4、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队伍选择权;

5、物资采购、设备租赁权;

6、施工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力①。

那么项目经理的权力来自于何处呢?是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还是其作为项目经理本身的职务决定的呢?

二、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将项目经理定义为一种岗位职务,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则把项目经理定义为施工企业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③。

从 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项目经理具有三方面的特征。第一,他是一种岗位职务,是施工企业委任的一个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类似于企业的部门经理,但却有着比一 般部门经理更为全面的权力;第二,他是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他是施工企业指定的负责项目管理的代表。

所谓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民义实施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所 谓职务代理,是指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员以及主要工作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的法律行为,无须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特别授权,其法律效果应当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职务代理与委托代理的区别在于:职务代理中代理人是本人的工作人员,其担任一定职务即获得一定的授权。而职务代理人的职权范围依据法律、法规、交易习惯或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确定。这种职权范围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等文件加以限制,但这种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④。所谓代表,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章程的约定,代表人代表本人为一定行为。代表人的行为即位本人行为,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即为本人的意思表示,也无须要特别授权。代表人既可为法律行为,也可为事实行为或侵权行为。

从 以上的分析看,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委托人的明确授权,而职务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权力来源于其作为职务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身份。由于代表一般是基于法律的 直接规定,而且,其代表行为直接视为本人的行为,甚至包括侵权行为。因此将项目经理认定为施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对施工企业而言,风险太大。而有的 作者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将项目经理仅认定为施工企业的委托代理人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而且,也无多大现实意义。因为即使认定为委托代理人,对 于项目经理不当履行职务损害相对人利益时,相对人仍可依据表见代理的规定,追究委托人既施工企业的责任。

笔者主张,将项目经理认定为施工企业的职务代理人。既符合行政规章的认定,也符合实际情况。在施工实际中,施工企业对项目经理往往采用任命的方式,并采用概括性的授权,如果仅认定为委托代理人,就会出现大量无权代理的情况。

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的职务代理人,其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归属于施工企业,无需施工企业的特别授权。职务代理从本质上来说,是委托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⑥,使用法律关于委托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施工企业也可以通过授权限制的方式对项目经理的职权加以约束。

三、项目经理负责制下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的分析。

项 目经理负责制的施工管理体系中,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的职务代理人,其职权范围非常广泛,它贯穿施工的全过程,涵盖施工管理的所有方面,而其管理行为的法 律后果归属于施工企业。而项目经理的利益与施工企业的利益并不完全重合,必然存在冲突,特别是江浙一带的施工企业,大多采取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的方式实施项 目,项目经理可能会受利益的驱使或因其本身的能力有限,而给施工企业代理各种法律风险。

笔 者就曾经碰到这样的案例:浙江有一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地承接了一个大型工程项目,然后将项目以内部承包的方式承包给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 方面,由于项目经理能力有限,没有管理好,导致严重拖延工期,受到业主的巨额索赔;另一方面,项目经理与他人串通,损害企业的利益,在工程还没有结束时,出现很多起他人起诉公司,索要借款、材料款、设备租赁款、甚至民工工资的案件。给施工企业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在项目经理负责制下,施工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经理不适当履行与业主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造成工期延误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业主的索赔;

2、项目经理非法转包、非法分包导致业主解除合同并索赔;

3、在竣工结算时,项目经理为达到个人目的,拖延结算或拒绝移交竣工资料造成施工企业无法及时结算;

4、项目经理随意与他人签订的分包合同、材料供应合同,存在大的漏洞导致施工企业的损失或不适当履行与分包企业、材料供应企业签订的合同,导致纠纷;

5、项目经理出于恶意,利用职权和持有的项目部的印章,与他人串通,伪造借条,或伪造拖欠分包工程款、材料款、设备租赁款甚至是民工工资的证据材料,再通过诉讼达到占有施工企业款项的目的;

6、项目经理通过虚假支付分包工程款、材料款等方式套取工程款。

四、风险防范措施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的这些规定可以为我们防控项目经理行使权力的风险带来了启示和依据。具体施工企业可采取以下几点防范措施

1、严格项目经理的选任制度和人事制度

项目经理的选任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对项目的成败却是最根本的问题。在选任项目经理时,应考察其是否具有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能力、经验、专业知识和业绩,并着重考察其职业道德及有无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

为避免项目经理“挂靠”或“转包”项目等违法违规的嫌疑,施工企业应当任命与企业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的本企业的员工担任项目经理,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将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证书调入本企业

2、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上手握大权,但同时承担着繁重的管理任务,而且对于施工质量、安全等承担直接的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项目经理的责、权、利有机统一,可以降低项目经理作出违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的概率。

一方面,要合理确定项目经理参与超额利润分配的比例或给予一定的企业股权的激励;另一方面要对项目经理的权力进行约束,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提高项目经理的违约成本⑦。

通过激励、约束机制的完善,达到企业的利益与项目经理的利益尽可能趋于一致,可以有效防控法律风险。

3、推行合理的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制度。

现在很多企业实行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施工企业往往给与项目经理的更大自主权,很多企业在项目经理上交企业管理费后,对项目基本不管,这给施工企业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为防范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制带来的风险,施工企业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1)签订有效的内部承包合同。项目经理必须是施工企业的职工,与施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否则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挂靠”或转包。

(2)确定合理的承包系数。使项目经理在适当履行承包协议后,可以取得合理满意的承包收入。有的企业为自身的经济效益或转嫁投标价过低的风险,确定的承包系数较 高,就算项目经理适当履行承包合同,仍然会亏损。这必然会导致项目经理采取非法的手段套取工程款或通过降低施工质量、偷工减料来获取利益,最终对施工企业 来说是得不偿失。

(3)确定详细合理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和承包人承担违约金的数额,提高项目经理违约的处罚力度,提高项目经理违约成本。

(4)规定施工企业队项目部进行管理的详细措施,加强对工程项目和项目经理的管理。不可一包了之。

4、确定项目经理合理的授权范围。在对项目经理的授权中,将一些重大的或不适宜其决定的事项明确排除。如施工合同的修改与变更、重大分包事项、重大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对外借款或提供担保等。

5、加强对项目部印章的使用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在项目部印章表面作权利限制标记。

6、加强工程资金的管理,防止挪用资金或套取资金。特别是对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的项目,要求工程款必需打入公司账户,不能将工程款在扣除管理费后,由项目经理随 意支配。施工企业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由项目经理提供资金使用的详细去向。加强项目的成本控制,根据工程进度对照成本进度,分类分项成本支出不得大于成 本控制指标。对于支付的材料款、分包工程款,应提供合同和支付依据。这些措施能有效减少项目经理与他人勾结通过材料款、工程款的名义起诉施工企业的情况发 生。

建筑企业挂靠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第3篇

一、“挂靠”的法律特征

1. 没有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民事

主体利用了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了工程。资质代表一个建筑企业的承接工程的级别, 是建筑企业民事行为能力的体现。法律明令禁止无资质或资质级别不够的民事主体承接建筑工程, 但在利益的趋使下, 通过利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方式来规避法律, 获得自身难以取得的交易信用与经济利益。

2. 借用资质的民事主体 (挂靠方) 需向出借方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

为了规避法律, 这部分费用通常是以管理费、承包费等形式表现出来, 但出借方事实上根本没有任何实质的管理行为。

3. 挂靠方在对外业务往来中一般是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或项目部等等形式出现。

4. 挂靠方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的独立主体, 与被挂靠方 (资质出借方) 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不存在隶属关系。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挂靠与委托代理的区别。委托代理与挂靠相同之处在于受托人和挂靠方都是以委托人或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不同之处在于:第一, 委托代理关系中只有委托人才是民事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受托人除可享有委托合同约定的费用外不享有其它任何权利, 也不必履行其它任何委托合同以外的义务, 而挂靠关系中挂靠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的纠纷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第二, 委托代理是法律所认可的, 挂靠则为法律所不允许。

二、“挂靠”的表现形式

1. 直接借用资质型。

此类型多见于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其具体的操作方式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 (挂靠人) 寻找符合建设项目等级要求的企业 (被挂靠人) , 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然后由挂靠人直接施工。

2. 内部承包型。

此类型常见于根本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能力的个人。具体操作方式是由个人 (挂靠人) 寻找一个符合项目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被挂靠人) , 由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任命或聘用挂靠人为其单位员工, 并委以施工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职务, 而后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 约定由挂靠人承担该项目人、财、物及施工管理方面的责任。被挂靠企业则负责该项目的对外事务, 并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由挂靠人向被挂靠人缴纳内部承包管理费。

三、“挂靠”的法律风险及法律后果

1. 与发包方发生工程质量纠纷。

挂靠人由于没有承接该项目应有的资质, 如果技术力量、施工机械等不能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出现质量问题是难免的。根据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应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 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这里的实际施工人指的就是挂靠人。但在实践中, 出现工程质量纠纷时, 发包人一般只列被挂靠人为被告。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主要原因如下:一是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往往以内部承包的形式联系在一起, 发包人不能也不可能知道他们之间的挂靠关系;二是发包人事先与挂靠人之间存在某种默契将工程项目交由挂靠人去寻找符合资质等级的被挂靠人承包的。在后一种情况下, 业主当然不会主动列挂靠人为被告人。此时可能会有人认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时, 被挂靠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追加挂靠人为共同被告来相应减轻自己的责任。其实不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应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合同为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身的特殊性质, 建筑物一旦建成, 实际投入的人、财、物就转化成不动产, 根本无法返还。因此, 只能适用“折价补偿”和“过错责任”原则, 在此情形下被挂靠人的责任无论如何是避免不了的。

2. 在实际施工中发生的与第三人间有关的工程材料购销款等纠纷。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经营事项都由挂靠人实际控制, 比如购买建筑材料、租赁机械设备等等, 但在进行这些民事法律行为时, 挂靠人往往以被挂靠人工程项目部的名义进行。这种情况在挂靠承包工程项目中普遍存在, 它是引发被挂靠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纠纷的主要原因。在此类诉讼案件中, 几乎所有的被挂靠人都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第一性的给付责任。当被挂靠人承担了给付责任后向挂靠人追偿时, 往往因挂靠人没有责任承担能力或其它原因而落空。

3. 劳动争议。

挂靠人一般都没有固定的建筑工人队伍, 即使个别的有一般也不能达到工程施工所需人数。此时, 挂靠人往往会在施工项目所在地招聘大量民工来帮助其完成工程施工且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或被挂靠人项目经理部的名义进行。为了规避风险,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协议中, 一般都会约定建筑工人工资由挂靠人发放, 一切工伤事故由挂靠人承担等等。但这类约定应属无效条款。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施工, 这里的资质不仅指有实务完成工程建设, 还包括有能力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进行处理、挽救和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人试图通过协议的方式把只有企业才能承担的风险转嫁到实力有限人低资质企业或自然人个人承担, 此举显然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也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当然不受法律保护。一旦遇到挂靠人拖欠工资或建筑工人发生工伤事故时, 被挂靠人往往被判承担连带责任。除上述三类民事纠纷外, 在挂靠过程中有时还会出现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名义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最后, 往往被挂靠单位都脱不了承担连带责任的干系。

四、在挂靠过程中被挂靠人应如何进行风险防范

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建筑企业借用资质明令禁止, 但对是否属借用资质行为没有给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 在建筑市场还不规范的情况下, 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尽可能采取一些变通的方式, 达到从形式上规避法律风险的目的。如果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合作得好, 不发生纠纷, 而工程业主又不加以监管的话, 挂靠这一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不过话说回来, 在现实中被挂靠人或多或少都吃过挂靠的苦头, 也知道挂靠有一定的风险, 但面对竞争激烈的建设市场以及目前市场的大环境, 还是同意被挂靠。但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 被挂靠单位应从如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1. 与挂靠人签订劳动合同, 变挂靠

关系为内部承包关系并将管理费定性为上缴利润。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 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承包者与企业之间应有正式劳动人事手续, 并持有项目经理证书。因此, 被挂靠人与挂靠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会基础保险, 让挂靠人正式成为被挂靠人的员工, 而后任命其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由于项目经理拥有对项目人、财、物的处置权, 于是被挂靠人通过内部承包的形式达到了对该工程项目的实际经营目的。需注意的是, 在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时尽可避免出现“管理费”这一词, 将其变更为上缴固定利润, 对于多出部分, 可以承包奖励的形式返给挂靠人。

2. 加强对挂靠人的实质管理, 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以前被挂靠人对挂靠人往往没有实质上的管理行为, 因此引发出许多纠纷。为了尽量避免这些纠纷的发生, 被挂靠人不再仅仅是名义上对挂靠人进行管理而是发展到对挂靠人实质进行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1) 严格审查挂靠人的资信情况。在签订合同前, 应对挂靠人以往履约行为、注册资本、生产规模及信用方面进行审查, 坚决不同既无信用又无任何履约能力的挂靠人签订合同。 (2) 实行准入制度。挂靠人如一贯表现优良, 严格按被挂靠单位的要求进行管理, 未给被挂靠造成不良影响的挂靠人, 可以给其发给“准入证”, 凭此证可以和被挂靠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3) 在挂靠经营中, 严格财务管理。 (4) 增加管理费用, 为建筑工人购买保险。 (5) 在挂靠经营中, 监管被挂靠人的签约行为。为防止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诸多对被挂靠人不利的合同, 应对挂靠人在协议中设置监管环节。 (6) 设置担保。还应单独增设担保条款, 让经被挂靠人考察合格的有经济能力的第三人介入到挂靠关系中, 为挂靠人可能给被挂靠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建筑企业抓好项目法律风险防范 第4篇

关键词:劳务用工 劳务分包 劳务派遣 直接用工 法律风险

0 引言

近来年,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发展迅速,建筑领域对劳务人员的需求与日俱增。由于施工条件艰苦、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程度高等特点,使农村劳动力成建制地转移到建筑施工领域中,形成了目前建筑施工行业劳务人员流动性大,劳务队伍不稳定,劳务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的局面;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纠纷连年攀升,引起了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劳务用工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法律风险。

1 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现状

我国的建筑施工行业自推行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以来,逐步形成了以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以专业分包企业为骨干,以劳务分包企业为依托的组织结构形式,随着总承包企业管理层和作业层的逐步分离,其劳务用工方式,也呈现出多种形式并存,以劳务分包为主、直接用工和劳务派遣为辅的新格局。目前,总承包企业进行劳务用工一般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1.1 劳务分包,即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外部劳务分包队伍,由其提供劳务人员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是目前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的主要形式,农民工是其主要劳动力来源。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以及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数量不足,目前劳务分包中挂靠施工、违法分包、再次分包行为较为普遍,“包工头”以各种面貌直接或变相承揽劳务,劳务用工中存在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农民工工资拖欠时间长、安全生产隐患大、劳务人员不参加社保等一系列问题。

1.2 直接用工,即总承包企业直接雇佣劳务人员进行用工。一是企业直接雇佣劳务人员组建劳务班组进行劳务作业,或在辅助性的岗位雇佣人员从事看夜、门卫、司机等工作,企业一般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一般不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保;二是在企业与其内部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内部承包人从企业外雇佣劳务人员进行用工,外部劳务人员的工资一般由承包人与劳务人员自行约定,由企业发放或由内部承包人自行发放,企业一般不与承包人招用的外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其缴纳社保;三是企业聘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提供劳务,在施工现场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从事看夜、门卫等工作,或在需要一定技术水平管理岗位使用其他单位退休或本单位退休返聘的人员,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并直接向其支付报酬。

1.3 劳务派遣,即企业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向企业提供劳务人员进行劳务用工。总承包企业一般在附属性的岗位、构成企业主营业务的一线需要一定技术水平的关键工种和部分技术管理岗位,用工时间一般比较短,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

2 劳务用工存在的法律风险

建筑施工领域市场不规范、安全风险系数高,以及存在的施工项目分散、受季节性因素影响大、人员流动频繁等特点,加大了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劳务用工管理中的难度。劳动合同不及时签订,工伤保险不缴纳,违法分包、民工工资拖欠、因工伤亡事件多发、劳务派遣不规范、用工手续不完善、资料不保存等现象长期存在,造成了因劳务用工而引起的劳动关系确认、农民工工资支付、因工伤亡赔偿等纠纷频发,总承包企业在上述纠纷发生后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2.1 劳务分包方式下的法律风险。劳务分包方式下的劳务用工风险是目前总承包企业最大的用工风险,用工管理中稍有不慎,即会造成总承包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①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如“包工头”、村委会、某某作业队等,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直接对劳务作业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务人员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的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工伤赔偿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赔偿责任。②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劳务分包队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劳务人员人身损害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对劳务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缺乏有效监管,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如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现实中,各级政府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要求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相继建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程业主也大多在施工合同约定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条款。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到位,会造成总承包企业承担直接清偿、连带支付、垫付等法律责任,并可能受到地方政府和工程业主的处罚。④劳务分包过程中,总承包企业对现场劳务人员信息掌握不充分,相关手续不完善,容易形成劳务人员劳动关系不明及农民工工资漏发、欠发、被冒领等情形,总承包企业在劳务用工引起的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赔偿、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均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劳务分包结算不及时的情况下,劳务分包队伍组织大量人员冒领农民工工资还会造成总承包企业劳务工程款的超付风险。endprint

2.2 直接用工方式下的法律风险。①施工现场招聘的劳务人员和内部承包中承包人雇佣的劳务人员,因短期使用且人员流动频繁总承包企业往往不签或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4条、第82的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无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还应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企业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为此付出高昂的用工成本。②建筑施工过程中,现场安全隐患多,企业如没有为劳务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将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劳务人员支付费用。③总承包企业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提供劳务,因为他们属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企业不能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其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按劳务关系进行处理,在整个社会保护弱势群体的大环境下,工程总承包企业大多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企业没有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因工伤亡事件发生时就会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2.3 劳务派遣方式下的法律风险。2012年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了劳务派遣的岗位范围,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颁布施行,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总承包企业在构成其主营业务的一些技术管理岗位长期使用,或在施工现场急需的某些关键工种大规模长时间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违反同工同酬规定,使用劳务派遣的辅助性岗位没有经过相应程序并公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0条、第22条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总承包企业将承担或与劳务派遣单位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建议

3.1 建章立制,完善企业用工管理制度。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保证企业用工管理有章可循。一是要健全劳务分包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用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并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准入、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评审流程、工程款的结算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监管及劳务人员的安全培训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劳务分包管理。二是要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明确企业内部在劳动合同签订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三是要优化企业薪酬分配办法,在岗位细分的基础上,规范、统一各岗位工资报酬,做到同工同酬。

3.2 夯实基础,全面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总承包企业管理人员数量少、风险防范意识弱,自身及劳务人员流动频繁,容易出现管理漏洞,企业应加强管理,促使与劳务用工相关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既要做好宣传,提高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又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落实,防患于未然。

3.3 慎重选择,合理确定劳务用工方式。总承包企业应在充分考虑各种用工方式利弊的基础上,合理选择用工方式。一是对于施工现场的普通劳务作业,企业应选择劳务分包方式;二是对于不适合劳务分包又属需要一定技术水平的关键工种岗位,企业可采用直接雇佣方式;如用工时间短,可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三是对于内部承包,原则上不允许承包人雇佣外部人员;四是施工现场辅助性、临时性岗位的劳务用工可采用劳务派遣或直接雇佣方式;五是劳务用工采用直接雇佣方式的,企业可与劳动者签订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六是对于退休人员,应采用签订劳务用工协议的方式。

3.4 合法分包,加强劳务队伍准入审核。总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时,应选择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禁止自然人分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前,应对劳务分包队伍的证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提供的相关证照、授权真实有效。

3.5 加强管理,保证劳动合同及时签订。劳务用工时,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一是要督促劳务分包企业与其招聘的民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二是要与总承包企业构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施工现场企业直接雇佣和确有必要实行内部承包时承包人雇佣的人员,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三是在劳务派遣用工时,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与其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6 强化监管,确保民工工资支付到位。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确保民工工资按月发放到位,有条件的单位,应采用代扣代发的形式,每月在支付外部劳务队伍工程款前,根据其提供的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和委托书,代发民工工资。采用现金发放的,应要求民工在领取时予以签认;采用银行打卡发放的,应在发放前要求民工签字确认其银行账号信息。及时掌握农民工变动情况,避免民工工资漏发或被冒领。

3.7 及时投保,分散因工伤亡赔偿风险。总承包企业在及时为其雇佣的劳务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同时,还应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为其派遣人员办理工伤保险。鉴于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大,部分劳务分包企业无相应资质,又不为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现状,总承包企业可为劳务人员办理团体意外伤害险。聘用退休人员时,因不能办理工伤保险,应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通过及时投保,总承包企业可有效分散劳务人员因工伤亡时的赔偿风险。

3.8 动态管理,充分掌握劳务用工情况。施工现场劳务人员流动大,更换频繁,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用工实行动态管理,劳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要求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如提交新入场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更新后的劳务人员花名册,对劳务用工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清理,堵塞漏洞。

3.9 留存证据,避免面对纠纷无据可查。总承包企业应本着方便使用、有效保管、明晰归口的原则,对用工管理中的相关材料分类、妥善保管,主要保存劳务分包过程形成的资料,包括劳务分包企业的证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资料、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务队伍进场人员花名册、农民工工资发放签认资料。

参考文献:

[1]林福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管理[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1(01).

[2]曹立辉,张岩俊,齐永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建设浅析[J].建筑经济,2006(S1).

建筑企业抓好项目法律风险防范 第5篇

建筑企业挂靠施工的现象在现实中举不胜数,被挂靠企业常常承担着极大的法律风险,立源律师事务所的顾问单位中,有众多是建筑施工企业,也就是现实中的被挂靠单位,为了将顾问单位的挂靠风险降到最低,本期的微信推送服务的主题便是:建筑企业挂靠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

1、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法律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给建设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被挂靠业来承担。

2、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是该建设工程的债权的享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如果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现挂靠人与供应商等第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法院将会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

4、对挂靠企业的劳动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可能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建筑工人的工资以及一切工伤事故均由挂靠人承担,但是此约定会因为违反劳动法律而归于无效,最后被挂靠企业仍为责任承担者。

5、管理费可能被没收。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此被挂靠企业的“非法所得”即指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

6、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被挂靠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1、对挂靠单位进行事前风险控制

(1)挂靠单位的基本经营资料:已年检的营业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拟用于工程施工的相关人员名单及上岗资格证、具体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等。

(2)挂靠单位的资信情况: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曾经业主对该企业的评价、当地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评价、当地居民对企业的评价、近三年工程业绩等。

(3)在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时,被挂靠单位一定要要求挂靠人提供履约担保,形式可以为履约保函、实物抵押、现金抵押、保证人担保等。

2、采用内部承包方式

被挂靠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而是采取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因为内部承包是法律所允许的,将挂靠项目实实在在地转变为被挂靠企业的自有项目。

(1)将挂靠人聘为被挂靠企业员工

内部承包协议的签订双方是施工企业和企业项目经理,也就是说只有企业的项目经理才能与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因此,被挂靠企业应当先与挂靠人(需有项目经理资质)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购买社会保险。如果实际挂靠人并不具备项目经理人资质,最好与有资质的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实际挂靠人作为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被挂靠企业的权益更能得到保证。

(2)由被挂靠企业或者项目经理组织、派谴项目的具体管理人员。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人员均由被挂靠企业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其工资以挂靠企业名义进行支付。

(3)加强工程款的管理。现实中挂靠人常常以各种方式套走工程款但又不用于项目本身,从而给项目的运作带来很大的障碍。因此,项目的建设资金应由被挂靠企业进行具体管理。在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上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以确保项目资金完全用于项目支出。

3、采用材料委托采购与劳务分包相结合的方式

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将挂靠施工合同分为如下两个合同:一是建筑材料委托采购合同,被挂靠企业将建设工程的材料全部委托给挂靠人采购;二是将建筑劳务合法地分包给有劳务资质的挂靠企业完成。两个合同标的加起来就是该建设工程的所有工作。由于将施工任务分解为材料和劳务两部分,分别签订合同,比较隐蔽,若不同时发现两个合同存在则挂靠关系就不会被揭穿。否则,仍然存在双方被认定为挂靠或者转包关系的风险。

4、加强财务管理

为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有效避免劳资纠纷、材料款纠纷等。被挂靠单位可要求挂靠单位将工程上所有人员的花名册及联系方式报公司备案,所有材料采购合同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盖有公司印章,严格控制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

5、严格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1)被挂靠企业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甚至可以要求比工程监理更严格,因为质量一旦出现问题,被挂靠企业所受的损失将比所获得的利益大得多,甚至会危及被挂靠企业的生存。

(2)完善劳务管理。被挂靠企业应积极督促挂靠人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购买保险,以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时的风险承担。完善挂靠人与其招聘的建筑工人的劳动合同,让劳动争议发生后,工人第一时间追索的是挂靠人而不是被挂靠企业。

6、工程竣工后的管理

防范项目管理法律风险 第6篇

——从纵向管控公司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管理的根本在于将法律作为管理资源,引导经营行为、规避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管控重在预控,防范胜于控制、控制胜于补救,不能简单地将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当作“消防栓”,在风险显现后才想起使用,作为施工企业,要突出对项目部的法律风险管控,坚持法律事务纵向到底的原则,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项目管理人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上,落实项目管理的各个阶段的风险控制和风险化解,确保公司良好有序运营。

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许多施工企业在规模和管理水平上都上了一个新台阶,但在发展过程中同时伴随着一些问题的产生,而这些问题对施工企业发展的制约不容忽视,这其中,项目部的管理问题尤显突出,许多施工企业在项目的管理上存在很多漏洞,特别是项目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淡薄,遗留了很多法律风险,最终导致纠纷产生,给施工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根据“木桶理论”,对项目部法律事务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将成为建筑企业“最短的桶板之一”,这也是建筑企业升华管理水平的一项隐蔽性障碍。现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项目管理人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问题,结合工程公司项目部法律风险管控现状,从法律层面和管理措施上进行粗浅的探讨,希望与大家共同商榷。第一部分 项目部法律风险管控的现状

一、工程公司对项目部法律风险管控。

(一)坚持“三个禁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同时,由于工程建设存在过程高危、主体广泛、项目分散、市场准入严格等因素,公司为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项目部的管理行为做出了“三个禁止”的限制,即禁止项目部私自签收任何法律文件,禁止项目部对外进行担保,禁止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分包、租赁合同,以上三种行为必须交由公司归口部门进行办理。

1、禁止项目部私自签收任何法律文件。项目经理部作为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以公司的名义设立,是工程项目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而目前公司各项目部并无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人员,项目部对签收法律文书的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在实际中,类似“只要是法院送达的文书就签收”的情况屡出不穷,从而造成不应该的协助执行、协助调查和应诉等风险。为杜绝此类风险的发生,公司专门下发《关于防范部分法律风险的紧急通知》,未经公司允许,所有人员不得签收各类司法文书,不得接受司法人员的情况调查并签署笔录、出具证据证明、使用项目印章,从而将签收法律文件统一交由公司法律事务室处理,项目部在处理文书送达时,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公司法律事务室。

2、禁止项目部对外进行担保。如前所述,项目经理部以公司的名义组织项目管理,虽然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按照有关法律,其所进行的担保行为无效,但一方面,担保无效并不代表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项目部担保而产生不确定的经济行为,使工程项目存在不可控的风险,在实际中,公司也曾发生过此类案件,因此,公司禁止项目部对外进行担保。

3、禁止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分包、租赁合同。为了更好地做好合同管理,防控合同风险,公司禁止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分包及租赁合同,所有的分包、租赁合同必须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严禁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加强合同风险管理。加强合同风险管理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最基础工作,项目部在施工企业合同签订、履行和维护中担当着非常重要的职责。

1、完善项目部的合同管理。公司建立了“统一管理,归口审查,分级负责”的合同管理体系,针对分包合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负责合同的立项申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部以公司名义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在合同维护工程中,项目部建立合同台账,从而确保了资料完整、真实、可靠。

2、加强项目部合同履约动态管理。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结算和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点管理环节,也是最容易出现法律纠纷、导致效益流失的环节,因此公司在项目部建立了合同交底、工作报送等制度,强化劳务人员和分包工程的动态管理,确保合同得到正确履行。同时,项目部定期对分包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于不能确保工期、质量、安全的协作单位提出惩罚意见或解除合同的书面意见报公司批准,留存检查过程中的文字材料、照片及影视资料,为将来工程结算做好资料收集准备,甚至为将来出现的诉讼做好证据收集准备。

(三)加强项目部财务管理,防控资金引发的法律风险。

1、强化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公司建立健全了应收账款催收小组,并在项目部明确责任,落实岗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与定期业主进行对账,严格按照合同和法律程序,将应收账款催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2、严格资金支付流程。强调资金支付手续的严肃性,坚持“无合同不付款,超收款比率不付款”的原则,保证资金支付前办理签订合同、结算、开具发票或收据等必要手续,严查发票,杜绝出现假发票,防范资金支付的法律风险。

二、项目部法律风险管控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认识不清晰。一方面,工程项目部是为了某项工程施工而设的临时机构,项目部只是施工企业的授权单位,项目部的权利是代表公司施工,管理工地现场的人、财、物,不能超越公司独立行使任何权利,不能独立承担任何责任,在实际中,许多项目管理人员无限放大项目的“自主管理”,在组织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以独立的民事实体自居,滥用公章、私自签认、越权管理等等现象时有发生,最终公司不得不为上述行为买单。

另一方面,建筑法律关系中,由于建筑标的涉及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安全,建筑关系各方都要受到国家许多强制性法律的约束。国家用以调整建筑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立项、参与工程建设的主体、工程安全质量标准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建筑关系各方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订立各种合同。项目管理人员对国家建筑法律缺乏了解或吃得不透就有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权利认识不正确。施工企业一方面要守约于业主,一方面要督促协作单位履约,而在实际中,项目管理人员重监督、轻管控,重维护、轻时效,重履行、轻变更,重对协作单位权利、轻对业主权利,从而造成工期上不来、索赔不到位、应收账款催收困难等问题。

(三)风险认识不到位。随着施工建筑行业规模不断扩大,行业内的法律问题和风险也日趋复杂,项目管理人员对法律事务和风险的认识尤显不足,虽然部分公司将大部分法律问题和风险管控交由公司归口部门处理,但是由于工程项目周期长、队伍多、标的额大等因素,很多风险都隐蔽在日常施工管理中,项目管理人员在识别和应对风险不到位,使得风险很难管控。比如,农民工工资问题,虽然此类问题不能完全归咎于项目部,但是项目部未能有效监控此类问题的存在,是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部分 提高项目管理人员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的建议

如何逐渐提高项目管理人员法律意识、风险意识?首先,我们不能陷入这样一个误区,提高意识的方式是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其实不然,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更主要是在日常管理中潜移默化形成的,而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则需要一个有序健康的管理秩序和制度环境,具体而言,项目管理人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提高建立在规范的管理制度、健全的工作机构和良性的风险防控体系等基础上。

一、确立项目部法律事务及风险管控目标。

根据各施工项目部的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工作目标是有计划开展好工作的前提,要确立依法经营管理的理念,以《建筑法》为依据,规范项目部的组织和行为;以《合同法》为依据,规范项目部的施工管理行为;以国家有关行政法规为依据,规范项目部的各项管理活动。

二、建立项目部法律联络员制度。要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发挥项目部的法律预防和法律保障作用,就必须完善法律组织机构体系,同时,施工企业项目的分散性决定了企业法律风险的分散性,为了使公司领导和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全面了解和掌握项目部的法律风险现状,便于公司法律部门及时给予风险防范措施和法律咨询服务,在项目部建立法律联络员制度尤为重要。项目部法律联络员由项目部相关人员兼职担任,联络员主要有以下四个职责:一是负责送达项目部的法律文书的上报工作,即第一时间上报公司法律事务室,由法律事务室处理文书签收工作;二是负责向公司征求法律咨询和援助;三是在本项目部发生纠纷时,配合公司法律事务室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整理诉讼资料等;四是负责项目部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三、完善项目部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建立健全与法律管理和风险管控相适应的规章制度,确立项目部法律事务和风险防控工作体系,使项目部法律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如为了 畅通交流渠道,协调好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法律事务汇报制度,保证项目部与公司之间上传下达渠道的通畅,特别是遇到法律问题应及时请示公司;建立合同运行监控制度,完善合同的动态化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跟踪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落到实处,防止所建工程出现农民工讨要工资时间。

四、加强项目部的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积极落实“六五”普法工作,加强队伍建设,组织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法律事务及风险防控培训,建立起长期有效的法律学习制度,定期开展法律讲堂,着重对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学习,提高项目管理人员法律事务及风险管理的专业水平,进而提高项目部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五、建立专门的项目部风险防范机制。建立项目部风险防范机制,可以采取控制风险、转移风险、保留风险三种方式相结合的措施。

(一)控制风险。对于项目管理人员而言,在组织施工生产中,要使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导致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熟悉和掌握工程施工阶段的法律法规;二是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招标文件;三是熟识施工合同;四是掌握工程要素的市场价格动态;六是加强对协作单位的管理,减少风险事件。

(二)转移风险。即向对方或者第三方转移风险,工程风险的转移主要有索赔制度、担保制度和保险制度,项目管理人员在组织施工中应当积极使用这些措施,变被动为主动,有效化解风险。

(三)保留风险。是指在风险不能避免时,由自己承担风险的一种方法,在分包合同中我们往往约定了一定比例的风险金,所谓保留风险,即使用风险金化解风险,六、采取信息化手段进行项目管理。凤险管理的过程就是对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防范等一系列行为的决策过程。管理就是决策,而决策的前提需要大量的信息输入,没有摄入信息的决策往往是“拍脑门”的武断决策。工程项目由于和企业总部往往不在同一地点,工程项目信息的传递存在时间、空间和人为的误差,这都会造成总部对项目监督的不力,甚至使规定得近乎完美的控制制度无法执行。因此,工程项目部与企业在项目进展、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信息沟通十分重要,做好工程项目信息化建设是防范工程项目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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