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营业普遍服务培训

2024-09-07

邮政营业普遍服务培训(精选8篇)

邮政营业普遍服务培训 第1篇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6]47号 【发布日期】2006-04-19 【生效日期】2006-04-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邮政营业普遍服务培训 第2篇

普遍服务是邮政的权利和义务

 新的《邮政法》第二条规定:

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 新的《邮政法》第五条规定:

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 《湖南省邮政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 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

 新的《邮政法》第十五条规定:

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 普遍服务是邮政企业的立业之本

 普遍服务是百年邮政的传统业务

 普遍服务是邮政争取国家政策的资本

 新的《邮政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 邮政已争取到的政策

 免税政策

 邮车免路桥费  机要通信补贴

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操作检查(考核)点

 营业部份

 系统考核

 系统登录:无论当天有没有业务都要正常登录系统

 收寄处理:

 选择正确的付费方式:除县局邮营中心外,其余各网点收寄

信函时一律不得选择“现金”付费方式。

 邮编地址匹配:从2011年4月1日起市局重新进行邮编地

址匹配的考核。所有出口邮件(含特快),在录入寄达地时必须实行全名址录入,即按“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门牌、单位”的格式录入。

 封发处理:

 封发前准备:无邮资机网点营业员在封发前,一定要先生成一次日报单,检查有没有信函类邮件的付费方式错误。如有,要先修改后封发。

 封发中:封发邮件时要先检查现有总包条码是否与系统生成

清单相符。

 总包发送:总包发送前一定要进系统检查预制的总包条码有

无差错再发送。

 邮件防漏封:非日终封发网点在封发邮件时不要输入台席号

并按F2封发所有

 日报报表:每次封发邮件前和退出系统前务必生成日报单或

重新生成日报单后再退出

 今年一季度考核通报

今年一季度,全县局19个营业网点市局通报考核的有15个,主要集中在总包差错32个(总包未发送12个,总包条码预制不规范20个)、日报未按要求生成5次、给据邮件未封发1件,具体明细如下:

1、县局邮营中心:总包差错5个。罚款250元。

2、莲城所:总包差错1个。罚款50元。

3、羊角支局:总包差错1个。罚款50元。

4、冷市支局:总包差错1个;个人日报未生成1次。罚款70元。

5、马路口支局:总包差错2个。罚款100元。

6、坪口支局:总包差错5个。罚款250元。

7、烟溪支局:总包差错1个。罚款50元。

8、江南支局:总包差错1个;个人日报未生成1次。罚款70元。

9、小淹支局:总包差错2个。罚款100元。

10、大福支局:总包差错1个;个人日报未生成1次。罚款

70元。

11、新桥所:总包差错3个。罚款150元。

12、山口所:总包差错8个;邮件未封发1件。罚款450元。

13、梅城支局:总包差错1个。罚款50元。

14、龙塘所:个人日报未生成1次。罚款20元。

15、长塘支局:个人日报未生成1次。罚款20元。

实物部份

 前台收寄一定要严格执行禁限寄标准及验视规定,确保邮件的安全。 收寄包件和特快时一定要用户在阅读《用户须知》确认栏内签名。 加办附加业务时要确保告知用户并征得用户同意。 不得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

 内部外理及传递部份

 内部处理

 交接签收、勾挑核对:马路口支局特快进口清单3月4日249号清单未勾挑无接收人员签名,其它进口路单、清单签名不全;莲城所长沙至莲城所3月3日2261号、2月8日1705号、2月4日1566号清单未勾挑,2月7日1731号、1728号、1714号、1702号清单无接收人员签名;坪口支局进口路单、清单梁小金代班时签名不全;长塘支局3月9日长沙至长塘3459号清单未勾挑。

平衡合拢

收发无平衡合拢表的有:长塘支局、大福支局、清塘支局,平衡合拢表不平衡的有:小淹窗投系统库存5件,实物库存8件;江南支局收发平衡合拢表中无当日投递量和库存量;新桥所平衡合拢表填报错误(填报数据为:上日移来+各项本日收到=本日收到)。

 邮件运输:

 邮车未按规定实行施封、落锁

 邮件交接不清(梅城班与长安班交接未核对清单,邮件的错

卸)

 邮件容器管理:长塘支局2011年元月16日后邮袋使用无登记;大福支局平信无落地日戳;清塘支局、仙溪支局邮件容器登记帐实不符。

 投递部份

 邮件投递存在的问题:

 不按“五定”走班(主要是没有定班期、定线路、回班不及时)

 代签邮件不批注关系

 全程时限管理

 《湖南省邮政管理条例》对全程时限的规定:

对本省同一城市城区内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二日内完成寄递;对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之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寄递;对县之间城区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寄递;对县之间农村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寄递;对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之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十二日内完成寄递。

 《湖南省邮政管理条例》对全程时限的处罚: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即上述时限要求)规定、对用户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经测评不符合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发出限期整改书;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我局存在的问题:

 不按作业计划执行。

 营业封发后有封发员没有及时根据邮车运时间执行封发的现象;

 我局的邮件是下午3点前进局的,主要党报党刊没有实行当日投递;城投段有时甚至是两天投递一次,还投递不到位。

平信无落地日戳、给据邮件无投递日戳。这样计算全程时限时,平信超时限将由投递局承担全部责任的;包裹、汇票的投递时间将会直接影响兑付时间。

 给据邮件不能统统由用户自己到局里来领取,(大件除外)要及时投递出去。

 代收货款的快件和快乐购在话传时根据自己的作业时间做好约定,不要什么邮件都由用户自己来拿,免得一些不必要的用户投诉。而且要及时上缴所有货款。

 发班时投递清单字迹要清楚(包括发班人员和投递人员的签字) 投递员在投递给据邮件时如不是本人签收的要批注关系,排单上的出班、回班的到达时间要按要求填字好,还有出班和回日戳不要同时打,要规定打。

 收发室和乡邮室不能有任何结压。改的报刊要及时拿走

 收发员要做好该做的各项报表。

邮政营业普遍服务培训 第3篇

一、邮政普遍服务的涵义

(一)邮政普遍服务概念的由来

普遍服务这个概念首先是由曾任贝尔电话公司总经理及董事局主席的托马斯·威尔(TomasVail)在电信领域提出来的。当时威尔就电话网络的连接提出“一个系统,一套政策,普遍服务”的构想,但与现在的普遍服务的概念有很大区别[1]。直到1934年美国第一部《电信法》正式确立了电信领域普遍服务的涵义,即“电信运营者要以充足的设施和合理的资费,尽可能地为合众国的所有国民提供迅速而高效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业务”。由此,普遍服务的概念逐渐向各个领域延伸,具体到邮政领域,一般采用《万国邮政公约》确立的定义:“各成员国应使所有使用者、都能享有普遍邮政服务,即以合理的价格在领土的每一个角落提供经常、优质的基本邮政业务。”

(二)邮政普遍服务的特点

从邮政普遍服务的涵义可以总结出邮政普遍服务的几个特征:第一,政府职责。各国政府应当满足人民对于邮政服务的需求,保障人民的通信的权利是一个合格政府应当具有的一项作为;第二,普遍性。凡一国公民,不论其地位出身,宗教民族亦或是性别年龄,不分地区,均应该有享受邮政服务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生而具有,不可剥夺;第三,价格合理。即要求其费用必须是在每一个公民的承受范围内,也就是要求价格必须低廉;第四,质量好。邮政普遍服务必须能够保障人们的需求,其承担者应将提供优质的邮政服务为目标,以提供最优质的服务。第五,永久性。万国邮联提出“邮政永远存在”的口号,实际上也正是切合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永久性。人民对于邮政的需要是永久性的,所以,邮政普遍服务也必然应当是永久性的[2]。

二、我国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原因

(一)邮政普遍服务面临亏损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地形复杂,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经济与人民生活水平较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欠发达地区面积较大,交通不便,基础设施相对落后。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邮政普遍服务要承担更为艰巨的任务,在许多农村地区,偏远山区,交通不便成为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的一大难题,同时也加大了承担邮政普遍服务者的服务成本。此外,中国邮政普遍服务还承担着我国党报、党刊,义务兵免费信件,政府机要文件,盲人读物等政策性服务,其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重要的政治服务者角色。低廉的价格,高昂的服务成本,使邮政普遍服务承担着面临着入不敷出的经营困境[3]。

(二)现存补偿缺陷催生邮政普遍服务基金

中国面临邮政普遍服务亏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弥补亏损:第一,在经营范围方面,国家设立专营权,某些业务只能由邮政普遍服务承担者专营,其他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第二,先后采取“以电养邮”、“以储养邮”的补偿方式;第三,政府直接财政补贴邮政亏损;第四,始终贯穿税收优惠政策;第五,其他扶持政策,包括业务经营范围扩大、交通通行便利以及基础设施的使用便利等等[4]。但是,继邮电分营,邮政储蓄从邮政分离之后,邮政补偿方式已不能满足邮政普遍服务需求。2008年,随着速递物流业务的分离,邮政运营的矛盾日益突出,邮政收入进一步降低,邮政依靠自身收入补贴普遍服务亏损的难度也进一步加剧[5]。所以,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构想应运而生。所谓普遍服务基金,是指通过稳定的渠道、稳定的周期、合法的手段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对履行普遍服务企业的亏损进行补偿。邮政普遍服务基金能够做到对邮政普遍服务亏损的有益补偿,以基金形式补贴降低社会成本,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有利于增强补贴透明度、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实现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筹集方式的构想

2012年底,讨论3年之久的《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于起草完毕,并组织部分快递企业征求意见。至此,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征收被进一步提上议程。向谁征收、征收多少、怎样征收等逐渐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对此,结合中国国情以及国外经验,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构想:

(一)政府与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的涵义可以理解为:以合理的资费向所有公民提供信件寄递服务和其他必不可少的邮政服务。基本邮政服务是国家财政的常规职能,政府理所应当是这一服务的承担主体。邮政集团只是受政府委托,代为履行,因此而产生的亏损自然需要政府来承担。另外,根据2006年《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表示邮政普遍服务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据此,我认为,如果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政府应承担起应负的义务和责任,从国家财政收入中拨出一定的资金作为基金来源。

当然,国家财政拨款支持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并不是要给政府造成财政负担。据当前情况来看,如果政府将原本用于补贴邮政的部分政策、资金换一种方式,以基金的方式对邮政普遍服务给予支撑和推动,专款专用,不仅不会给政府造成额外负担,还能避免之前补贴的随意性、不确定性等缺陷。事实上,一些发达国家早已开始实行政府财政通过专项基金形式直接补贴邮政普遍服务亏损的方式。如《德国邮政法》规定:当经营者证明由于长期提供普遍服务,成本超过收入时,它可以向规制机构要求补贴。另外,美国财政部为美国邮政建立一项没有年度限制的滚动基金—“邮政基金”,用于支付邮政普遍服务等费用。

(二)邮政集团与邮政普遍服务

自2007年邮政体制改革政企分开以来,国家给予了邮政企业多项扶持政策,使新成立的中邮集团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效益大幅提高,连续赢利[6]。众所周知,在当前的体制下,除普遍服务外,邮政企业还垄断了其它一些业务,如集邮业务、邮政广告等,因缺乏竞争对手,这些业务极易形成超额利润(1),从中提取一部分补偿基金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发挥垄断利润社会功能的重要途径。

邮政集团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其不仅承担着作为企业的责任,还肩负着邮政普遍服务的公益性义务。从法理上来说,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征收对象,应当是普通邮政服务的业务。而普通邮政服务是由中国邮政集团专营的,所以只有向中国邮政集团征收。另外,从权利义务平衡角度来看,邮政集团享受着各种来自于国家政策的扶持,在竞争性业务与普遍服务分业经营的前提下,也理应将利润中的一部分抽调出来,发挥其社会功能,使其成为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重要来源和支柱。

(三)快递企业、电商物流和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引自国外,最初见于欧盟于1997年制定的《邮政指令》(2)第九条第四款:当成员国认为普遍服务义务对其提供者构成不公平财务负担时,可以建立一个普遍服务补偿基金,基金由独立于收益人的实体管理,在遵循透明、非歧视和成比例的原则下,各国可要求取得普遍服务业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向该基金提供一定的财务资助。由此可见,欧盟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征收范围只限于邮政普遍服务提供商[7]。在我国,快递企业、电商物流并没有参与到邮政普遍服务当中,基于这一点,《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起草完毕后,征求意见时遭受了极大的反对与质疑。快递企业普遍认为此《办法》违反了当初国务院物流业“国九条”(3)关于为物流企业减税减负的政策要求,严重加重了民营快递企业的负担,势必给快递企业带来重创,并且,以民营快递企业的利润填补邮政亏损于理不合。

我认为,如果要求民营快递企业为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出一份力,首先可以考虑实施宽松的邮政普遍服务市场准入制度,通过招标、合作经营等形式,给其他有能力、有资质、效益好、信得过的快递物流企业一定的空间表现其竞争力。或许,整改之后的邮政普遍服务提供者能够更好的承担义务。而且,也只有这样,邮政普遍服务基金才能被快递企业及电商物流从公平角度所接受。当然,如果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秉持公有制为主体,将邮政普遍服务主体限定于邮政集团,那么,也可以在某些业务上适当放开,毕竟很多快递企业也在谋求向乡镇甚至农村发展,若给予一定的发展空间,未尝不会是一件好事。

另外,在筹集过程中应充分考量快递业发展现状,不宜过度施压,正如许多学者、专家建议的: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门槛要设置妥当,且在征收方式上不宜给企业造成较重负担。如果考虑邮政普遍服务的公益性,快递企业反哺社会也未尝不可,只是要限定合适的度和量。

(四)社会公众和邮政普遍服务

社会公众是邮政普遍服务的享受者,政府推动邮政普遍服务基金是为了更好的加强邮政建设、推进邮政普遍服务进程。可以说,社会公众和邮政普遍服务的关系是相当紧密的。美国《邮政法》第2005条规定:美国邮政可以发行债券,其资本和利息都可免去所有税收。这条规定对我国而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国家可以考虑发行债券募集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不仅符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古训,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邮政集团以及快递企业的负担,同时也有利于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其次,我们应该对各种公益性组织有一定的了解。在社会公众中,有一些人愿意拿出自己的一部分捐给希望小学,捐给各种公益组织等等。义务教育和邮政普遍服务同样是政府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职责,同样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巨大推动力。既然社会公众为义务教育愿意贡献自己的力量,那么这种公益力量也一定适用于邮政普遍服务领域,我们可以据此设立一个公益基金,并将其作为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分支,将社会公众的力量融入到邮政普遍服务中去。

总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筹集可以从以上四个主体进行,其主次关系也很明确:国家财政为主,邮政集团收入转移次之,二者在基金构成比例中要占绝对优势;快递企业与电商物流不宜过早或过重对其征收,应给与其充分的空间,保障快递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公众为后备力量,起的应该是锦上添花的作用,不宜过分倚仗或产生依赖。

当然,以上四个方面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筹集都需要满足一个共同的大前提,即邮政集团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必须与竞争性业务分开经营、独立核算、建立起完善的核算机制,明晰具体亏损数额,并且保证亏损数额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另外,不管是现在的邮政普遍服务承担着邮政集团还是将来进一步开放邮政普遍市场后的其他企业都应切实找准落脚点,稳中求进,改革落后的各种运行机制,提高效率,减少和压缩邮政普遍服务中不必要、不合理的成本,而不可以为倚仗邮政普遍服务基金而不顾效益。最重要的是,不管何种情况下,都应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更好地履行企业的社会功能。

参考文献

[1](英)伊恩·劳埃德,戴维·米勒/曾剑秋.通信法[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6

[2]刘雅静.完善我国邮政普遍服务补偿机制的思考[J].经济前沿,2008(8):33-36

[3]邵怡兰.关于中国邮政普遍服务义务与赢利冲突的探究[J].中国市场,2009(49):53-54

[4]张毅,李莉.试论邮政普遍服务的涵义及补偿机制[J].邮政研究,2002,18(3):36-37

[5]王德英,沈颂东.日本邮政改革对我国完善邮政普遍服务补偿机制的启示[J].工业技术经济,2010,29(4):18-20

[6]闫祥岭,沈洋.邮政“份子钱”,到底该不该收?[N].新华每日电讯,2013-05-03(005)版

邮政营业普遍服务培训 第4篇

【关键词】 邮政 普遍服务补偿机制 内涵

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是公民实现通信权利的必要保障,公民的通信权利属于基本的人权,为国家的宪法和国际公约所确认,直接标志着国家的进步、文明。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也是获得国家政策支持和社会保障的前提。

1.邮政业务内涵和外延的界定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近年来的市场拓展,邮政企业的经营领域相当宽泛。但不能说凡是邮政企业经营、涉足的业务就是邮政业务。许多竞争性邮政业务(加快递业务、物流、广告礼仪及邮政储蓄等)既不是传统的邮政业务,也不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产业自主发展。如果不适当地扩大邮政业务的内涵和外延,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调整范围,只能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不利于邮政改革的推进,也不利于邮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按照规制理论凡是通过市场手段和竞争方式可以提供的服务,尽量不要纳入邮政业务范畴。邮政普遍服务的内容应当严格限定在国内函件、包裹、汇兑、邮票发行以及国际邮件进出口业务和所有的机要文件、党报党刊发行、义务兵免费信函、边防和边远地区通信;服务范围和标淮应当与小康社会的社会福利水平相适应;邮政服务机构履行普遍服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

2. 邮政普遍服务涵义的分析

2.1普遍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居住于我国境内的公民,当然也不绝对排斥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公民。这一点是基于普遍服务主要为保障公民实现通信权利的基本人权需要, 而且普遍服务的补偿出自于国家财政开支。

2.2普遍服务的范围包括信件寄递和其他必不可少的邮政服务。主要有,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以及一定重量的邮包、印刷品,一定数额的邮政汇款和规定种类报刊的发行。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邮政企业信件寄递的专营权,就是为了保证用户都能享受到普遍服务。规定重量内的邮包、印刷品和规定数额内的邮政汇款,也是满足公民基本用邮需求所必需的。规定种类报刊的发行,主要是指党报党刊,党报党刊是党和国家的宣传工具,也是邮政企业办理报刊发行业务的出发点。

2.3普遍服务的资费必须是合理的。为保障这一要求,信件的寄递实行的是均一资费,邮包和汇款的资费也是相当低廉的,并且在资费调整上具有严格的程序。

2.4普遍服务的标准以满足公民的基本的通信需要为原则,与我国的经济实力相适应,包括邮政局所和邮政设施的设置密度、邮政营业时间、邮政投递的频次、邮件的全程时限等。

2.5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具有双重的法律关系。对于国家而言,邮政企业与国家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指定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同时运用法律和政策的手段,对邮政企业进行补偿。对于用户来说,邮政企业在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时,与用户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当然,这种民事法律关系除了接受民事基本法调整之外,更主要由规范邮政法律关系的特别法——《邮政法》調整。

3. 邮政普遍服务的补偿形式和社会保障界定

包括补偿和保障的方式、补偿标准、资金来源,特别是财政补偿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和减免税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督。

3.1明确邮政普遍服务范围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以合理的资费,为本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符合一定标准的基本邮政服务。各国邮政法无不把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作为其核心内容之一,对这个内容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加以限制。提供普遍服务的企业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任意停止办理或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非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得进入该领域和范围经营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目前,中国邮政既经营公益性的普遍服务业务,又经营竞争性的业务,两种不同性质业务的混营,再加上其他有关的市场竞争主体,造成邮政服务市场的混乱,不利于邮政部门进行科学监管。因此,邮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分析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对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在机构、人员、财务、政策支持和监管等方面进行分离,在于因邮政集团公司内部将普遍服务业务部门和竞争业务部门分开。分析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后,从事竞争性业务的邮政企业与其他非邮政企业公平竞争。邮政部门经营的速递、物流等竞争性业务在交通运输、海关监管、税收安排等方面与快递企业等非邮企业一样对待,不再享有特权。邮政普遍服务标识只能使用于提供普遍服务业务的邮政企业和国家授权的机构,不能被从事竞争性业务的企业用;而普遍服务除享受国家政策补贴和专营保护外,普遍服务的标准(价格、服务质量、安全性等)对全社会合并,同时在实施过程中接受社会的监督。

3.2建立普遍服务补偿基金

这是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的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的合理补偿。邮政普遍服务是各国政府对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邮政部门受政府委托承担这一责任利义务。普遍服务要求邮政部门以规定资费标淮和服务质量向所有指定区域用户提供寄递服务。在邮政部门完全由财政或纳税人供养、没有自身独方利益的情况下,普遍服务业务范围是大些还是小些,主要取决于公民对纳税负担和低价普遍服务的权衡;在邮政部门也从事经营活动、有自身独立利益的情况下,低价普遍服务业务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其经济效益的高低,邮政企业从事普遍服务业务积极性也取决于对普遍服务业务的补偿情况。因此,政府应广泛征求公民意见,一方面明确邮政咨询服务业务的范围、内容和标准,保证公民权益;另一方面对承担普遍服务业务的邮政企业进行合理的补偿。普遍服务补偿基金获得者必须与政府签订《普遍服务合同书》,明确普遍服务的质量、安全和时效等标准,国家拨款标准、年费缴纳标准、用户支付价格与普遍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和经营绩效挂钩。邮政监管机构和独立审计机构每年对普遍服务补偿基金获得者进行评估检查,并公布评估检查结果。普遍服务补偿基金的来源可以多渠道、多途径,基金的使用应当由国家邮政局委托社会来筹集、使用和监管。

3.3给予政策和税收等优惠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邮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为邮政专营,就是一种政策优惠,虽然对信件性质的解释和重量界限还存在争议,但是为了保障普遍服务的顺利进行,相应的政策补贴不能少。

3.4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

对邮政监管机构可采取舆论监督、审计监督、法律监督、行业协会监督等多种监督手段。还可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经验,建立邮政咨询董事会(或委员会),邀请被监管企业、用户、专家、行业协会和工会参加。重大事项要举行听证会。

参考文献:

[1] 田巧娣;邮政普遍服务补偿成本核算方法研究[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5年05期.

什么是邮政普遍服务 第5篇

通信自由是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的通信权利。《万国邮政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即以合理的价格在领土的每一角落提供经常、优质的基本邮政业务。”

国家要求邮政承担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即邮政服务网点要普及、资费要低廉、对传播文化类及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邮件要给予优惠,并力求做到国家每个公民都能使用邮政。同时,邮政提供普遍服务,也是政府推行政令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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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普遍服务调研报告 第6篇

为全面掌握全盟普遍服务网点基本信息,了解全盟普遍服务业务开展情况,以便今后更好地开展各项普遍服务工作,阿拉善盟邮政管理局行业管理科于2013年6月展开了对全盟邮政普遍服务网点的摸底调查。

一、基本情况

阿拉善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最西部,西与甘肃省酒泉市、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白银市相连,东南隔贺兰山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吴忠市、银川市、石嘴山市相望,东北与巴彦淖尔、乌海市、鄂尔多斯市接壤,北与蒙古国交界。总面积27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3万人。现辖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3个旗和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2个区,28个苏木(镇),191个嘎查(村)。其中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31处(企业上报28处);自办网点11处,委代办网点20处(企业上报自办网点11处,代办网点17处)。

注:三个空缺网点:1个自办网点(额鲁特邮政支行)转让给邮政储蓄银行,另外2个代办网点没有开展普遍服务业务

2013年6月3日我局开始对阿拉善左旗、额济纳旗、阿拉善右旗3个旗县,23个苏木(镇)的邮政普遍服务网点进行了实地核查。全盟邮政局所分布呈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核查工作

任务量较重。但我局工作人毅然放弃了节假日休息时间,克服了路况不良、气候较差等重重空难,通过2个月的时间,走遍了全盟80%的普遍服务网点,行程总长达15000公里。

1、阿盟邮政局基本情况

阿拉善盟邮政局位于阿拉善左旗雅布赖西路新世纪广场对面。现有员工332人,其中合同工169人,内退19人,计划内劳务工91人,计划外劳务工53人;由24个部门组成,分别是:

党组:王国平(书记、局长)

任春辉(纪检组长、副局长)

于光明(工委主席、副局长)

综合办公室:呼日勒巴根(副主任)

人力资源部:徐志麒(主任)

计划财务部:宫志东(主任)

工委副主席:谢永新

监督检查与安全保障部:李强(主任)

邮运指挥调度中心:卢福泉(主任)

市场经营部:李建平(主任)

机要通信分局:田建勇(负责人)

发行投递局:刘学龙(负责人)

代理金融业务局:张大刚(负责人)

营业局:魏建军(负责人)

保险业务部:李新春(负责人)

电子商务局:吴树清(负责人)

函件局:赵海红(负责人)

报刊零售公司:李玉明(经理)

右旗邮政局:刘继涛(局长)

额旗邮政局:刘建春(局长)

乌斯太邮政支局:王鑫(副局长)

吉兰太邮政支局:杨文涛(负责人)

宗别立邮政支局:周广荣(负责人)

腰坝邮政支局:秦飞虎(局长)

古拉本邮政支局:杨铸元(局长)

集邮业务局:宋星昱(局长)

2、左旗基本情况:

截止2013年5月,阿拉善左旗共有普遍服务网点18处,其中自办11处,巴彦浩特镇6处,其他5处均设在各苏木(镇);代办7处,全部设在苏木(镇)。左旗邮路13条,均为班车带运,其中自办2条,委办12条,单程总长度3698公里;无农村邮路;城市投递线路19条,农村投递线路不详,实际投递线路19条。

3、右旗基本情况:

截止2013年5月,阿拉善右旗共有普遍服务网点6处,其中自办2处,额日布盖路支局设在市内,贡呼都格支局设在苏木

(镇);代办4处,均设在苏木(镇)。右旗有7条汽车邮路,单程总长1490公里;农村邮路5条,实际在用4条,其中阿拉腾朝格未开通,其余均由货运公司带运;城市投递线路2条,农村投递线路5条,实际投递线路4条。

4、额旗基本情况:

截止2013年5月,额济纳旗共有普遍服务网点7处,其中自办1处,设在市内;代办6处,均设在苏木(镇)。额旗有7条汽车邮路,单程总长1404公里;农村邮路6条,单程总长830公里;城市投递线路3条,单程总长22公里;农村投递线路6条,单程总长830公里。

二、反映问题

1、邮政普遍服务网点总体数量偏少,地域面积广大,服务人口较少。阿拉善盟辖区内27万平方公里共有31处邮政营业场所,成多点网状分布于全盟各个地区。其中自办网点都位于人口较为密集区域,代办网点位于人口较少的偏远地区。有些代办网点基本荒废,例如额济纳旗赛罕桃来苏木,因退牧换草、退耕还林等各项政策的实施,很多农牧民都搬迁至额济纳旗,苏木镇内人口稀少,全年几乎没有邮政业务的办理;苏木镇政府搬迁至额济纳旗办公,代办点工作人员不在苏木镇办公,原邮电局分房已荒废,只有电信机房还在使用。大多数代办网点都是如此,有些还在使用的邮电局房屋已成危房,例如温都尔勒图苏木,房屋顶部脱落,南边墙

裂开,窗户挤压变形,非常危险。

2、机要通信的安全防范和服务能力有待提高。机要室内桌椅陈旧,无分拣格口,安防设备仅有窗外护栏和铁皮柜等,无数字监控、门禁、烟雾报警和红外线等安防措施。大多机要室工作人员仅有一名,既是营业员又是投递员,上午投递,下午营业,每天营业时间为2个小时左右,不符合《邮政机要通信服务规范》中关于“县级城市每工作日不少于4小时”的规定。投递车辆为摩托车,不符合双人作业且存在安全隐患。

邮政营业普遍服务培训 第7篇

国家邮政局 2012年05月24日

近日,国家邮政局正式印发了《邮政普遍服务“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邮政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国邮政普遍服务发展实际制定,是邮政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十二五”时期推动我国邮政普遍服务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等方面予以明确。

《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邮政普遍服务的发展要以构建覆盖城乡、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为中心,坚持推进邮政普遍服务均等化战略和现代化战略,加快推进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监管制度和运行机制改革,坚持企业承担与国家保障相结合,坚持普遍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统筹协调发展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相统一,坚持深化改革与强化监督相统一。

《规划》确定了邮政普遍服务“十二五”发展目标。到2015 年,要构建覆盖城乡、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和监督机制。邮政普遍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营业网点覆盖更加全面,服务水平总体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遍服务标准。

具体目标包括:服务水平方面,邮政局所平均服务人口达到2.2 万人;邮政局所均能开办法定普遍服务业务种类;城镇居民楼投递插箱到户,农村投递到村邮站,城乡邮件妥投率97%以上。服务能力方面,完成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实现“乡乡设所”;邮路总长度达到480 万公里,邮政投递路线总长度520 万公里;城乡邮政局所和邮筒(箱)设置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城镇住宅楼信报箱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推进行政村村邮站建设,做到农村地区基本实现“村村通邮”。服务质量方面,邮件传递速度明显提高,信件全程时限达标率达到95%,信件同城次日递率达到70%;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时间、邮件投递频次和投递深度、查询答复时限和用户投诉处理时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全国邮政普遍服务满意度平均得分75 分以上。信息化水平方面,建立较为完善的、覆盖城乡邮政局所的邮件处理信息系统,明显提高普遍服务业务处理信息化水平。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完善,实现普遍服务监管的规范、透明、高效。

《规划》还明确了加快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邮政普遍服务终端服务体系、提升邮政普遍服务综合服务能力、完善邮政普遍服务规范标准体系、健全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体系等五项主要任务。

同时,《规划》从提升邮政普遍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邮政普遍服务可持续发展机制、明确各级政府邮政普遍服务保障职责、强化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促进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有机融合等五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

福建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办法 第8篇

省政府令第181号

福建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及其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 邮政普遍服务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邮政普遍服务的发展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保障邮政普遍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四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执行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手段,逐步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税务、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服务保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普遍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作为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发展和邮政设施建设需求。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等相关费用。

建设单位对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用房,以出售方式交付给邮政企业使用时,出售价格不得高于建筑安装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委托代建等方式,将规划配套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用房无偿交付给邮政企业使用。邮政企业不得改作他用。

第八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征收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因道路改造等特殊情况确需迁移邮筒(箱)、报刊亭等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应当与邮政企业充分协商后作出妥善安排,确保所在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不降低。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信报箱或者智能信包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信报箱或者智能信包箱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或者邮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等均应参加验收。

已建成使用的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者负责按照标准设置,设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按程序运用维修资金补建信报箱。

鼓励邮政企业或者第三方企业建设智能信包箱,满足人民群众用邮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信报箱或者智能信包箱的建设和维护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商用写字楼等应当在地面层或者主出入口设置接收邮件的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同一用邮地址的,可以设置联合收发室。

住宅小区尚未设置信报箱或者智能信包箱的,或者因信报箱维修、破损等原因无法投递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协商代收、代转邮件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邮站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将村邮站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农村建设规划,与农村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未实现直接投递到户的农村地区应当由村民委员会设置村邮站,与邮政企业签订业务委托协议负责接收、保管和转交邮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他邮政便民服务。

村邮站可以设置在行政村综合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或者行政村人流较为密集的地方,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村邮站服务规范》提供服务。村邮员由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商定人选并对其服务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村邮员岗位可按规定申报公益性岗位。

第十二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车辆应当带有邮政专用标志,实行专车专用。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车辆运递邮件,除早晚高峰时段外,在确保交通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停车不超过15分钟。

支持邮政企业依法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收投邮件,并实行总量控制。

经邮政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定的邮政普遍服务运邮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隧道时,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减免通行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邮政企业利用邮政普遍服务的网点网络优势,建设农村电子商务邮政服务体系,服务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和农产品进城。

鼓励邮政企业与电子商务、交通运输、金融、供销、快递、通信等各类企业加强合作,共享服务网络,建设邮政综合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损毁邮筒(箱)、信报箱或者智能信包箱等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开启、封闭邮筒(箱),向邮筒(箱)内投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者其他杂物,妨碍邮政普遍服务设施正常使用的;

(三)在邮政普遍服务设施门前通道或者周围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妨碍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破坏邮政普遍服务设施或者妨碍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保持并逐步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设施布局及社会用邮需要,在公共场所、社区和其他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邮政营业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和邮件投递频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时间:城区每周营业7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少于8小时;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6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少于6小时;乡镇其他地区每周营业时间不少于3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少于4小时;

(二)投递频次:城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天投递不少于1次;乡镇其他地区每周投递不少于3次。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营业时间和投递频次,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可以根据实际用邮需求,适当调整营业时间。调整后的营业时间应当提前3天对外公布,并由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邮政企业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寄件人交寄信件以外的邮件,应当如实、完整填写寄递详情单,按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遵守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实行实名收寄和收寄验视制度,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邮件,依照规定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对寄递物品进行开封验视。对禁止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用户拒绝验视、拒绝出示身份证明的,不得寄递,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可能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依法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对于按址投递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商业写字楼等的邮件,应当投递到其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住宅小区的邮件应当投递到信报箱或者智能信包箱,无法投递到信报箱或者智能信包箱的,应当投递到小区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给据邮件应当由收件人或者其委托的人签收。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邮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投递。乡镇其他地区的邮件可以投递到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应当逐步实现邮件直投到户。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及时、准确、安全投递。本省同一城市市区内互寄的信件,应当在2天内送达;不同城市市区互寄的信件,应当在3天内送达;同一城市市、县际和农村地区互寄的信件,应当在4天内送达;不同城市市、县际和农村地区互寄的信件,应当在6天内送达。印刷品和包裹可在上述信件时限标准的基础上顺延1天。遇到极端天气条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邮件时限可在以上不同层级基础上顺延。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邮件时限监测,对邮政企业邮件传递时限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确认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省级邮政企业在省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应当由省级邮政企业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逐项登记处理情况,并应当按季度报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邮件在保管期限内,邮政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用户的通信秘密,不得抽拿、隐匿,不得私自开拆处理和销毁。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网点等场所设置用户意见箱或者意见簿,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用户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的监督。

邮政企业核实、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时,应当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对投诉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政营业场所的名称、营业时间、经营方式和产权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件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修订更新,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并妥善处理,减少损害:

(一)邮件被盗窃、非法扣留、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丢失、损毁在100件以上的,应当在事件发生48小时内报告;

(二)邮件积压1000件以上的,应当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报告;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报告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防止邮件在寄递过程中丢失、短少、损毁。

邮政企业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网络和评价体系,聘请社会监督员,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工作数据、资料的统计和采集,根据邮政管理等部门的要求按时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相关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提供接口等技术支持和便利条件。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编制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征收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对邮政设施作出妥善安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在保证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进行的前提下,限期予以补建或者妥善安置;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或者智能信包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进行信报箱工程专项验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破坏邮政普遍服务设施或者妨碍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运行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邮政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寄件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遵守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实行实名收寄和收寄验视制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如实进行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邮政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情形,未在规定时限内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智能信包箱,是指利用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管理与控制,通过智能识别方式获得开箱许可并自动开启,供用户接收信件、报刊以及包裹等的智能化邮政通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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