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24-08-03

兰州大学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精选11篇)

兰州大学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1篇

兰州大学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正常的校园交通秩序,缓解校园交通压力,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园车辆停放,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停车位不属专业停车场,仅收取停车泊位费,只负责对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不承担车辆的损伤、丢失及车辆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第三条

所有机动车辆凭出入卡通行,出入卡分为通行卡和临时卡。通行卡适用于学校公务用车及本校教职工机动车辆,临时卡适用于未办理通行卡的临时来校车辆。

第四条

使用通行卡的车辆

(一)A类卡:学校公务用车,免收停车泊位费。

(二)B类卡:本校教职工、外聘教师车辆,白天停车免收停车泊位费,若凌晨2时至6时在校内停车,每年可免收20次(进出校门为一次)过夜停车泊位费。

(三)C类卡:本校教职工车辆,但行驶证不是本人或其配偶的,收取通行卡工本费100元,在三个月内免费通行(过户时间),三个月以后每辆收取停车泊位费150元/月,按月计算。

持有B类卡和C类卡的车主,若凌晨2时至6时在校内停车,每辆车收取3元/次的过夜停车泊位费。因特殊情况需长期在校园内停放过夜的,经批准每辆收取停车泊位费70元/月,按月计算。

(四)D类卡:校内施工、送货和租用场地经商人员车辆,收取通行卡工本费100元,若白天停车收取停车泊位费150元/月(1500元/年),若晚上22时至次日早7时停车,收取每辆车10元/次的过夜停车泊位费。

第五条

使用临时卡的车辆

(一)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以及军车(含武警车辆)、邮政、环卫、运钞车进出校园,免收停车泊位费。

(二)经学校同意持有《兰州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免收停车泊位费。

(三)学校举办重大活动时,主办单位到保卫处办理特别通行证,实行免费通行,活动结束时收回通行证。

第六条

使用临时卡的车辆的收费标准

(一)白天实行计时收费,小型汽车3元/小时,1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9座或3吨以上汽车4元/小时,1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2元;20座或8吨以上汽车5元/小时,1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3元,1小时以内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二)夜间实行计次收费,小型汽车3元/辆/次,9座或3吨以上汽车5元/辆/次,20座或8吨以上汽车8元/辆/次。

(三)白天从早7点(含7点)至晚22点,实行计时收费,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加收,不足一个计时段按一个计时段计收;

(四)夜间从晚22点(含22点)至次日早7点,实行计次收费。

(五)白天和夜间连续停放的机动车累计计费。

(六)半小时以内停车免费。

第七条

大、中型车辆需要在校内停车过夜的须经学校保卫处批准,按指定区域停放。

第八条

申请办理通行卡,应填写《兰州大学机动车辆通行卡申请表》,申请表从保卫处网站下载。其他要求详见附件。

第九条

持 A类卡、B类卡车主首次办理免收通行卡工本费,持B类卡和C类卡车主凭工作证、离退休证、学校颁发的聘书(人事处认定)办理车辆通行卡,第十条

通行卡的成本费、按月或年收取的停车泊位费,凭保卫处开具的收费通知单到财务处缴费。出校门时收取的停车泊位费需现金支付,开具兰州市统一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各类通行卡仅限于申请人在申请车辆上使用。车辆变更时应主动到学校保卫处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各类通行卡期满后,自动作废;若还需继续使用,须及时交验所需资料并缴费,否则按临时车辆用户计时收取停车泊位费。

第十三条

通行卡遗失、损坏(无法修复),需重新补办的,原卡费不予退回,需新缴通行卡工本费100元。临时卡遗失的,在出校门时除按规定收取车辆停车泊位费,另再收取临时卡工本费30元。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学校根据违规情节程度采取注销通行卡的使用权、取消违法违规人员办理通行卡的资格、通报相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追缴所欠交的停车泊位费等措施,情节严重构成违法或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通行卡;

(二)通行卡转借他人使用;

(三)伪造或变造我校各类通行卡及私下出售、出租各类通行卡。

第十五条

校园内交通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兰州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制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收费标准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1.兰州大学机动车辆通行卡申请表

2.兰州大学通行卡办理说明

兰州大学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2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机动车管理,改善校园交通状况,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根据《厦门大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厦门大学本部校园范围内(包括生活区)所有停车场(位)的收费和管理。漳州校区、曾厝垵学生公寓、海韵园区、校园外生活区等相对独立区域的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条 学校委托后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校内停车场(位)的收费和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收费。

第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科学管理校内停车场(位),维护校园停车秩序。

第五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

第六条 学校在校门安装机动车智能收费管理系统,所有机动车均应凭智能管理卡(以下简称“智能卡”)进出校门。

智能卡分为固定智能卡和临时智能卡,其中固定智能卡分为固定年卡和限次储值卡两类。持固定智能卡的车辆,经智能收费管理系统远程自动识别后,实现不停车自动升闸放行。其它临时来车在进门时领取临时智能卡,出门时经识别系统读卡、验证,计时收费后放行。

第七条 学校依实际情况对进校机动车进行分类,适用不同的收 费标准。具体分为:

(一)本校公车。执行公务的本校车辆可向学校保卫处防火与交通管理科申请《公务车辆确认证明》并办理固定年卡。该固定年卡不收年费。

(二)本校教职工私车

1、居住在校内的教职工私车可办理固定年卡,该固定年卡依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一类标准按年或月、季度交费。

2、居住在校外的教职工私车可办理固定年卡。该固定年卡不收年费。

申请人户口在校内的,按居住在校内的收费标准办卡收费;申请人户口在校内,但实际居住在校外的,申请人提供单位(院系)和居委会证明,并经调查属实的,可按居住在校外教职工同等条件办卡。

申请人户口在校外,但实际居住在校内的,应按居住在校内的收费标准办卡收费。申请人居住在校外,但车辆一年实际在校内停放过夜达到或超过五个月的,应补交年费;一个月内实际在校内停放过夜达到或超过15天的,应补交月费。

3、本校教职工在校外兼职,校外单位配发给兼职者使用的车辆不予办理固定年卡,按临时来车标准收费。

(三)教职工配偶及直系亲属私车

1、居住在校内的教职工配偶及直系亲属的私车可办理固定年卡,依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二类标准按年或月、季度交费。

2、居住在校外的教职工配偶及直系亲属的私车及校外单位来校 接送教职工家属子女上下班、上下课的车辆不予办理固定年卡,按临时来车标准收费。

(四)非脱产学生(学员)私车。非脱产学生(学员)可凭办学单位证明和花名册等证明材料申请限次储值卡。限次储值卡实行“一人一车一卡”,学习期满按册退卡;过期未退的,该卡自动失效。

(五)校内租房户私车。校内租房户可依本细则规定条件申请办理固定年卡,该固定年卡依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三类标准按年或月、季度交费。

(六)外单位驻校内机构车辆

1、社区居委会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私车,可申请固定年卡,依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一类标准按年或月、季度交费。

2、其余驻校机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私车,可申请固定年卡,依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三类标准按年或月、季度交费。

3、外单位驻校内机构使用的公车不予办理固定年卡,按临时来车标准收费。

(七)临时停车。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须经门卫同意。无正当理由或与学校无关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除使用固定年卡或本细则另有规定的车辆外,出租车、校外进校送货车、校外进校接送人员(包括幼儿园)的车辆、进校探亲访友车辆及其它外来车辆一律使用临时智能卡,按临时来车标准收费。

校内有接待任务的单位可购买接待卡。外单位来校的公务车辆,进校门领取临时智能卡,出校门时可将临时智能卡和由接待单位提供 的接待卡一并交给门卫,从指定校门出校。一张接待卡限一车一次进出校门。车辆在校内每过一夜须加收一张接待卡。

校内旅店和餐饮单位可购买接待卡。旅店或餐饮客人自驾车进入校园的,进校门领取临时智能卡,出校门时可将临时智能卡和由校内旅店和餐饮单位提供的接待卡一并交给门卫,从指定校门出校。一张接待卡限一车一次进出校门。车辆在校内每过一夜须加收一张接待卡。

(八)不实行收费的车辆。除本细则规定应办理智能卡但不收费的车辆外,下述类别的车辆亦不实行收费:

1、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

2、参加“110”联动的电信维护车、移动通讯维修车、供水供电抢修车、环境监测车、卫生防疫检测车等;

3、金融押运车、邮件运送车、垃圾清运车、殡葬车;

4、经学校批准的校内施工车辆,凭保卫处防火与交通科签发的标识按规定时间从指定校门进出的,不实行收费;

5、新购的公、私车辆,车主在申请办理车辆牌照期间须进出校门的,可向后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20天(自购车之日起起算)免费卡使用。

第八条 收费标准(具体以物价局批准方案为准)

(一)一类标准:每月90元,年费1080元;

(二)二类标准:每月120元,年费1440元;

(三)三类标准:每月180元,年费2160元;

(四)非脱产学生(学员)限次储值卡充值金额自选,每进出校门一次刷卡3元;

(五)接待卡每张5元,购买数量由接待单位自定;

(六)临时智能卡在半小时内不收费;半小时以上、四小时以内收费5元;四小时后每增加一小时加收2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第九条 固定智能卡的申请与管理

(一)申请。申请办理固定智能卡,应按规定填写《厦门大学停车收费智能管理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可从保卫处或后勤集团网页下载。

1、本校公务用车《申请表》由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送保卫处防火与交通管理科审核。符合条件的,保卫处防火与交通管理科出具《公务车辆确认证明》,由用车单位凭该证明到后勤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固定年卡。

2、各类私车《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后,到后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固定年卡。

3、非脱产学生(学员)申请限次储值卡的,由院系或班级集中办理。

4、各类申请人送交《申请表》时,系首次办卡的,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2)车主和申请人驾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3)车主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系本校教职工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工作证、单位证明、结婚证等身份证明文件;系校内租房户的,还应提供租房协议书及居委会证明等文件;系外单位驻校人员的,还应提供所在单位证明文件等材料。

5、申请各类固定智能卡,在申请时均应按智能卡工本费交纳押金。

(二)审核与管理

1、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固定智能卡。

2、固定智能卡的申请人与机动车行驶证的车主不符的,不予办理固定智能卡。但若申请人居住在校外,且有材料证明车主为申请办卡人的配偶、车辆实际使用人为申请人的,可按“一户一车一卡”准予办理固定智能卡。

无有效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所申请办卡车型不符的,不予办理。中、大型以上私车,不予办理。

3、各类固定智能卡仅限于申请人在准驾车辆上使用。

4、固定智能卡使用人申请退卡的,应交回智能卡。后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予办理退卡,并在检查、确认智能卡无损坏后,退回押金;智能卡损坏的,使用人应照价赔偿。

第十条 法律责任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其严重程度采取包括追缴所漏年费、撤销智能卡使用权限、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等措施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一)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智能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故意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智能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三)伪造或变造我校各类智能卡,及私下售买、出租各类智能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本细则的其它情形。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细则所称本校教职工,是指与本校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借用合同或派遣合同的人员以及本校离退休人员等。

(二)校内重大活动的来宾车辆,由主办单位事先申报,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核发印有活动标识的出入证,凭证进出校门。

(三)校庆、迎新或毕业生离校等特殊期间的车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四)本细则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二00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停车管理收费难吗?它有办法   第3篇

“不做这行不知道,你能想象一个月收入不足千元的路边停车管理人通过私留停车款一个月额外收入高达8000元吗?市场对信息化的需求超乎想象。”中国泊联创始人萧一峰说。

虽然目标是解决停车难的问题,但泊联并不是一家停车管理公司,它希望自己首先是车位信息提供商和管理平台服务商。通过对合作停车场的管理获得泊位信息,再对泊位信息进行后台加工整理成数据资料,提供给车主或交管部门。整个链条是这样展开的。

首先,泊联花了四年时间自主研发出一套停车收费系统。与传统停车收费系统不一样的是,这套系统主要由ParkMobiIe(手持咪表)和UnionParking(管理平台)两大部分构成。不仅在停车进出方面加快了速度,更重要的是,车辆进出时间、停车时间、收取费用、车牌号码等都能通过公共无线通信网络(CDMA/GPRS)反馈到系统管理平台。传统的停车场也有监控,但是只有保安在监控室里头能看到,远程看不到。泊联的系统和电信整合起来,实现了视频、图像的远程传输和实时上传,数据统一到后台进行整合,这样的做法,在业内是一个创新。

对于泊联的合作停车场来说,安装这样一套停车收费管理系统并不需要成本。泊联免费提供设备和安装服务,停车场在保持之前的赢利基数不变的情况下,增收的部分泊联再与停车场三七分成,停车场三,泊联七,“停车场无需额外的投入,所以这样的模式大家还是接受的。”创始人萧一峰说。对于泊联来说这样的模式,最大的好处并不是分成,而是间接控制的泊位资源。这些泊位资源是泊联数据整合的基础,也是他二次售卖的基础。

掌握了一定数量的泊位资源之后。一方面,泊联能够满足车主日常停车需要,查车位就像餐厅订位一样简单,输入你的目的地至服务平台就能得知哪里有空位,可以先预订。如果没有空位了,也可以调节去附近某个停车场。泊联跟电信战略合作,具体平台包括114、短信、GPS服务等。拿GPS来说。一般的GPS服务只能告诉你哪里有停车场,但是否有空位却并不清楚,与中国泊联合作的GPS却可以轻松解决这个问题。同样道理,中国泊联正在尝试推出商旅通服务,专门为旅游景区提供信息化服务和支付应用系统。

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中国泊联也满怀期待。中国泊联的很多数据就是配合交管部门整合的,比方说泊位的饱和度、泊位的周转率,停车场什么时段是什么情况,区域停车特征等。随着道路交通的规范化发展,这些数据都是交管部门最缺少,最需要的。另一方面,泊联还有协助公安办案的功能,管理平台能提示公安部盗抢“黑名单”车辆,以及套牌、肇事逃逸、骗保车辆等,这是科技部国家创新基金立项支持的重点科技项目。受公安部门高度赞扬。目前,已经开始在北京和成都等大城市推广应用。

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办法 第4篇

一、车场

1.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场为业户车辆提供泊车场地,遵循先到先停、停满为止的原则。

2.凡进入车场的车辆都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3.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应遵守禁令标志。禁止在车场内洗车、修车和学习驾驶。

4.阻止载重4吨以上的大型汽车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特种车辆除外)。5.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在指定车位线内,车主应关好门窗,贵重物品不得留在车内。

6.按各部门规定实行收费服务。

7.若发生事故应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损坏公共设施的车辆应照价赔偿。

8.对车辆进出实行登记。

二、车库

1.业户需租用、买断车库内车位时应向发展商办理手续。

2.各管理处凭发展商书面通知办理车库的停车证,并收取车位管理费。3.持有停车证的车辆方可进入车库,无证不得入内。停车证应放置在车辆前方玻璃醒目位置。

4.对号停车,禁止占用其他车位,车主应关好门窗,贵重物品不得留在车内。

5.车辆应遵守禁令标志,服从工作人员指挥,禁止在车库洗车、修车和学习驾驶。

6.若发生事故应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损坏公共设施的车辆应照价赔偿。

7.对车辆进出实行登记。

兰州大学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5篇

随着我县机动车数量的逐渐增多,停车收费问题也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地区发改委工作安排,近日我委积极开展对全县停车场收费调研,调研情况如下:

一、停车场基本情况

我委根据县城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对停车收费实行备案管理。现共有八家停车场进行了价格备案,库车杏花商业步行街(一期)、库车综合农贸批发市场、库车金都宾馆、库车华龙商贸城停车场、库车县邮政大楼、阿克苏地区运输总站库车客运站(包括交通宾馆)、市场服务中心和交通肇事车辆停车场八家办理了停车收费备案手续。其中:商场、占道停车六家,交通肇事停车一家,市场服务中心一家。

二、停车场收费情况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自治区发改委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01年11月1日起实行。根据《细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虽然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了加强停车收费管理,我委要求所有停车收费实行价格备案制管理,机动车停车费统一备案价格为2元/天,住宅小区内停车1元/天。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提高标准收费。停车场管理都属个人经营,场地有的是临时租用,有的是利用空闲土地,管理人员素质较低,个别停车收费管理人员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存在只注重收费不注重服务的现象。

2、扩大范围收费。个别停车场在办理了相关停车收费备案手续后,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扩大停车收费区域和自定停车收费区域。

3、强制收费。个别停车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停车场所停放车辆强制收费,如在宾馆门前白天对临时停放车辆进行强制收费。

4、管理混乱。没有停车场标牌,无明码标价或者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导致停车收费在计时收费等方面产生诸多争执,这也为停车收费管理人员乱收费提供了可乘之机。

5、供需日趋突出。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数量增长迅速,公共停车场规划和建设滞后,在加强城市建设同时,因注重停车泊位,缓解停车难及随之带来的乱收费问题。

6、执法力度偏弱。物价、公安、工商、城管、土地、规划等行政职能部门都具有规范停车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但对于群众投诉的停车场收费问题往往有物价部门单打独斗,达不到应有的执法效果。

7、信息化管理落后。我县停车场整体管理手段相对落后,目前没有使用智能计时设施,仍然依靠人工收费,难免造成随意提高收费

标准的现象发生。

8、交通肇事停车场都是交警部门指定停车场,所停放车辆全部是交通肇事违章车,收费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四、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1、解决停车乱收费问题,需要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综合治理。一方面,我们要加强日常监管,积极查处落实群众举报案件;另一方面,要联合县城管、工商局等部门成立综合治理小组,通力合作,联合检查,进行专项治理。要坚决取缔无批准手续、无营业执照、无价格备案的停车场。坚决杜绝擅自将肇事违章车辆指定在无证停车场。

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宣传作用,对违纪违法的停车场要进行公开曝光处理。

3、公安部门对违章车辆停放管理应按新价非字[1999]42号文件规定,履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免费停车场。

建议:

兰州大学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6篇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

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第五条(市场调节价)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

(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

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第七条(政府定价)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

(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

(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

(四)临时占道停车场;

(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第八条(混合型停车场)

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停车场,应按规划部门的规定,明确住宅户车位数量,优先满足居民住户停车需要。居民住户车辆停放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他车辆停放,室内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露天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第九条(费用构成)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停车场地占用费,停车场设施设备购置、维修费,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税金,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金,停车场正常运转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构成。

第十条(等级划分)

政府定价停车场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分特级停车场和普通停车场。具体等级划分标准及等级通用收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定价原则)

城区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区域、分时段定价原则。市政府价格、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规划等部门根据交通流量及管理需要,划分不同的区域和时段,制定不同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计费方式)

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采取临时停放和包月停放两种计费方式。临时停放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包月停放按月收费。

居民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第十三条(暂扣车辆停放)

事故车辆、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停放,按所在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加收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不收费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三)在纳入社区封闭管理的市政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

(四)在临时占道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

(五)进入住宅区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

(六)在各类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第十五条(核准程序)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核准制度。

政府定价停车场经营者凭有关管理部门停车场备案意见书及附表(复印件,下同),按规定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向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领取《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按核准书载明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经营者凭有关管理部门停车场备案意见书及附表和与业主(住户)约定并签字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到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机场、火车站及景区(点)等配套机动车停车场需要高于通用等级收费标准收费的,应当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停车场设施设备条件及服务水平确定收费标准后,到停车场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收费手续。

第十六条(备案程序)

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停车场经营者凭有关管理部门停车场备案意见书及附表、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自定的收费标准到所在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书》。

第十七条(协商条款)

车辆停放人购买了车位产权,停车场管理者受产权人委托提供相关服务时,应与产权人协商议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并签订书面协议。

车辆停放人要求租用停车场固定车位的,可在核准的包月停车费基础上加收一定的费用。具体加收标准由车辆停放人与停车场业主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明码标价)

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必须规范收费行为,在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明确标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并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停车发票。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各停车场可按监制要求自行制作,也可到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制作成本购买。

第十九条(违反备案及收费服务规定的责任)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无备案手续的;

(二)对不得收费的车辆收费的;

(三)居民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拒办包月停车的。第二十条(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责任)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

(三)高于《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载明的收费标准收费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任)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第二十二条(复议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兰州大学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7篇

宝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11〕11号

2011年3月2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和车位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凡在我市主城三区经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地区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经营管理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车位使用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主城三区以及市管旅游景点、火车站场、专用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各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不超过市定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意见和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旅游景点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余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凡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调整,由经营或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申请报告、经营停车场许可证、所处地理位置及界址、停车场面积、停车位、出入通道及设备等资料。根据管理权限,报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其收费标准应报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停放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交通流量、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核定。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别实行按小时、天、月、年或次为单位计费;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和递减办法。

第八条

机动车道路交通流量较大路段的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根据停放时间实行累进式计价。具体地段划分和收费标准调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城管、规划、住建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等实际情况共同确定。第九条

鼓励设置免费停车场所。政府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在保证交通畅通的条件下,应尽量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分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室外停车场、室内停车场、旅游景点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位。

(一)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是指占用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含高架桥下地面)等城市设施,经物价、公安交警、城管、规划、住建等部门联合划定的停车场;

(二)室外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或在简易遮阳棚下设置的停车场(不含占道停车位);

(三)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的具有顶盖遮拦,具备防雨、防晒功能的停车场(含立体停车场);

(四)专用停车场是指停放因交通事故、违法行为等被政府职能部门行政行为或司法机关司法行为滞留、暂扣、扣押机动车的停车场;

(五)旅游景点停车场是指由旅游景点配套设置的停车场;

(六)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位是指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区域设置的停车位。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

(一)小车:客车≤7座,货车≤2吨;

(二)大车:8座≤客车≤19座,2吨<货车≤5吨;

(三)超大型车:客车≥20座,货车>5吨;

(四)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利用空地另行开辟的停车场,停放车辆60分钟以内的;

(二)执行公务的军、警车以及正在履行职责的救护车、救灾抢险车、殡葬车、城市垃圾清运车;

(三)举办各类大型集会活动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集会场地附近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第十三条

政府职能部门因行政行为或司法机关因司法行为滞留、暂扣、扣押的机动车辆应当就近停放在专用停车场。

第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城管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五条

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收费票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由公安交警、城管部门管理(登记、发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专项用于道路维护和停车场的建设;其它停车场点的收费票据须经当地地税部门监制,否则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先服务后收费、明码标价和收费员持证上岗制度。经营者应按《价格法》有关规定,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处公布由物价、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监制的停车场类别、收费标准、收费主体和价格监督电话,并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实行持证收费、佩证上岗,接受社会监督。实行计时收费的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员应在使用人停车时出具车位使用计时单,在使用人取车时依据实际时间计算服务费。

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无《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收费、不进行价格公示、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后,以前颁布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条

东南大学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8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国家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缴费管理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计划内研究生除外)及有关费用,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未办理缓缴手续的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经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学年制学生,按学年收费。学生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

1、已缴清本学年费用的学生,可办理本学年的学生注册、选课、成绩登录和查询等;

2、未缴清本学年费用,但已批准缓缴并在缓缴期限内(缓交期限一般为4个月)的学生,可办理本学期的学生注册、选课、成绩登录和查询等;

3、未缴清本学年费用,且未被批准缓缴或超过缓缴期限的学生,不予办理本学期的学生注册、成绩登录和查询等。

第七条

学分制学生,按学年预收学费,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学生毕业及因各种原因退学、转学、因私出国留学、转出等,本人应持学生管理部门开出的“离校流转单”到财务处结清应缴费用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休学学生,由本人持学生管理部门开出的“离校流转单”,到财务处结清往年应缴费用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十条

复学、转系转专业、转入下一年级、延长学习年限(在校学习)等发生学籍变动的学生,由本人持学生管理部门开出的“报到流转单”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登记手续后予以学习注册。

第十一条

复学学生,按复学就读年级的缴费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提前复学的学生按提前复学的时间补缴费用。提前一学期以上的补缴一学年费用;提前三个月以上到一学期(含一学期)的按学年费用标准的50%补缴费用,提前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按学年费用标准的三分之一补缴费用。

第十二条

转系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按转入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延长学习年限(在校学习)的学生,按所在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第十四条

软件学院本科学生,缴纳学费按两段计算。第1-2年级按学年制本科生学费标准缴费;第3-4年级按示范性软件学院学分制本科生学费标准缴费。

第十五条

学年制学生,修完规定课程并提前毕业的,以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学年收取学费。

第十六条

因高等院校国际交流,学生出国学习期间按在校生标准缴纳费用。第十七条

在校期间,住宿学生应根据实际住宿条件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住宿费。

1、在学年中正常住宿的学生,按本年实际住宿标准全额缴住宿费。

2、中途申请住宿的学生,超过一学期以上的按本年实际住宿费标准缴住宿费;三个月以上到一学期(含一学期)的按年实际住宿费标准的50%缴住宿费;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按年实际住宿费标准的三分之一缴住宿费。

3、提前毕业的学生,超过一学期以上的按年实际住宿费标准缴住宿费;三个月以上到一学期(含一学期)的按年实际住宿费标准的50%缴住宿费;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按年实际住宿费标准的三分之一缴住宿费。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缴纳的其他应缴费事项。

1、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须按规定缴纳学费。

2、自愿选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之外的辅修专业课程,须按规定缴纳辅修费。

3、补办学生证、校徽、校园卡、学生火车优惠卡等,须按成本的2倍缴纳补办费。

4、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收费事项。第十九条

学生缴费方式

1、新生:于入学报到前一周内,将应缴费用(按报到须知的通知要求)存入学校为其办理的个人银行卡中(须在足额存款的基础上多存一元钱),委托培养研究生也可以将应缴费用汇入学校指定的开户银行。

2、老生:于入学报到前一周内,将应缴费用(学费与上年相同、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标准)存入学校指定的个人银行卡中(须在足额存款的基础上多存一元钱)。

3、财务处对学生收费采取集中转款(划卡或转帐)收费和现场实时收费两种方式。(1)学生集中转款收费的收据于每学期末由财务处集中打印,由各院系派专人领回后按班级发给学生。在此期间,个别学生因特殊原因需领取收据的,可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证件到财务处单独打印领取收据。

(2)因特殊原因,需现场实时缴费的学生可直接到财务处实时划卡、转帐缴费或交纳现金,并当场领取缴费收据。

4、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缴纳其他应缴费事项时,须将应缴费用存入学校为其办理的个人银行卡中(须在足额存款的基础上多存一元钱),或根据学校指定方式缴费。

退费管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第二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退学、转学、出国留学、停学、转出的学生,年实际住宿内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退还三分之二学费;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以内(含一学期)的,退还50%学费;超过一学期的不退学费。

第二十二条

学分制学生已交费并选定修读课程后,一般不得轻易变动,如因个人原因确需退学(退选课程)的,必须及时向学校提交书面退学(退选)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退选)及退费手续。

1、新生如在开学前提交退学申请报告,经批准,退还全部学费。

2、学生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含两周)提交退学(退选)申请报告,经批准,退还退选课程的全部学费。

3、学生在学期开学后10周内(含10周)提交退学(退选)申请报告,经批准,退还退选课程50%的学费。

4、学生在学期开学后超过10周提出退学(退选)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已缴的费用原则上不退还,待复学时抵冲复学年实际住宿的费用。第二十四条

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的学生,由研究生院于每年二月份向财务处提供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的学生名单,统一办理本年实际住宿学费的退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缴学费和住宿费。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个人特殊原因需退宿或调整宿舍的,应及时办理审批和调整手续,并按规定进行住宿费的退费和调整。

1、学生宿或调整宿舍,须到学生处或宿舍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东南大学学生申请退宿审批表》或《东南大学学生申请宿舍变动审批表》,再到学校宿舍管理部门(后勤物业管理中心)办理退房手续,经相关部门审批后,送交财务处办理住宿费退费或调整。

2、住宿费退费或调整时间从宿舍管理员签字确认的次月起开始起算。如因特殊情况,填表日期与实际退宿(调整)日期不相符,学生应写明原因,经宿舍管理员审核确认并在审批表上注明实际退宿(调整)日期后,送交相关部门审批。

3、入学新生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住宿费;学生在学年内入住宿舍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退还三分之二住宿费;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以内(含一学期)的,退还50%住宿费;超过一学期的不退住宿费。

4、硕博连读、提前攻博学生,入住博士宿舍,需办理宿舍变动手续,并按博士阶段的住宿标准调整住宿费;如不入住博士宿舍,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宿舍管理部门于每年二月份向财务处提供硕博连读、提前攻博学生的住宿调整和退宿名单,统一办理住宿费的退费和调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已领取缴费收据的学生办理退费,须缴回已缴费用的收据后方可退费,学校按实际缴费数重新开具收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地方出台新的收费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兰州大学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9篇

抓好交通安全教育,帮助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是关系到下一代能否健康成长的工程,也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项长远之计。为了强化师生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的意识,提高师生自我防护能力,我校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加大了安全的宣传力度,增强了全体师生的安全观念,牢固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近日,我禄丰县教育局下发了《xx县学校校园机动车辆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对学校校园机动车辆与道路交通安全做出了相关规定,要求师生加强交通安全意识,确实抓好此项工作。一段时间以来,我完小结合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开展了一系列的学习、检查和整改,现将贯彻落实情况做如下总结: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落实交通安全工作常态化开展,学校成立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安排学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做好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学校多次召开教师会,加强各班班主任的责任意识,切实落实到人,确保师生的交通安全。

二、加强宣传,增强意识,落实措施。

学校组织开展多种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1、组织学生开展交通安全社会实践活动,锻炼学生的实际防护能力。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让学生掌握有关交通安全法规常识,让学生自觉学会维护学校秩序,疏导交通,宣传交通法规。

2、学校利用多种载体,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工作宣传活动。学校利用交通安全教育读本、黑板报、红领巾广播站等形式,将交通道路法律法规、交通标志牌等知识宣传到位。

3加强对学校教职工车辆的管理,要求教职工严格做到“安全行车、规范停车”,通过教育、检查等形式制约教职工遵守交通法规以及校纪校规。学校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对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日常交通的安全提醒,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使交通安全教育辐射到社会。

学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对我校的此项工作情况作了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1、未经学校许可,不准任何车辆进入校园,学生不准骑自行车、摩托车等上下学。

2、要求教职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停车。

3、教师能做到在校园内行车主动避让行人,不强行且车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4、教职工的车辆都能停在非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和文体活动区。

5、没有出现在校园内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和试车、练车的现象。

通过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的开展,使交通安全意识深入人心,使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使遵守交通安全成为学校全体师生的自觉行为。相信,通过不断的督查、教育,我校的校园交通安全工作会越来越好。

雨龙小学

兰州大学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10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校园道路交通环境,加强校园交通和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辆指进出、停放校园的所有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学校对机动车辆有序停放进行管理并收取车辆场地资源占用费,不涉及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成立由纪委办、监察处、工会、校办、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离退休办公室、保卫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机动车辆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决策机动车辆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及机动车辆停放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及校园内动态、静态交通秩序的管理,以及审核发放机动车停车卡。

第三章 出入管理

第五条 通过校园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对进出校园车辆进行管理。第六条 凡进出校园的机动车,不得逆向行驶,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辆滞留在道闸系统区域内。系统设定为一车一杆,不得抢杆。

第七条 出租车一般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涉及为师生员工接送老弱病残者、搬运重物、恶劣天气等)需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方可进入校园,但禁止在校园停放或招揽乘客。

第八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工程救险、部队、邮电、环卫、物价、城管等各类特种车辆,经门卫问明情况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九条 机动车辆进校后应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严格按照校园交通标志行驶,减速慢行,坚持“行人优先”原则,注意避让,文明驾驶,禁止鸣号。进出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校内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

第十条 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驾乘人员必须配合门卫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由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开具有效物品出门证,经门卫检查后放行。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路线行驶、规定地点停放。举办单位须落实专人负责活动用车的行驶安全及保证校园道路畅通,需要保卫处协助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保卫处并事先协商,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十二条 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进入校园或在校园行驶;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试车和酒后驾车。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用车、校外货车及大中型客车,获得保卫处许可后方可入校。

第十四条 非法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擅自携带停放者,保卫处将交由公安部门处理;造成事故的,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十五条 地下车库、地面停放场地均由保卫处统一管理。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禁止在消防通道、绿化带及未划停车位的主干道等“禁停区”停放。

第十六条 所有车位(含地下车库)均采取不固定车位的方式安排机动车辆,按先后次序就近停放。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停放,不得影响交通。

第十七条 车主应根据有关交通法规的规定,对车辆安全保险自行投保。车辆停放后,应锁好门窗,及时带走贵重物品,如有随车物品丢失,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及其他车辆,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禁止在停放场地内擅自维修、清洗车辆。

第十九条 学校与翰林往来班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车和上下客,其他路段禁止停车上下客。

第二十条 从严控制非本校机动车辆入校,保卫处将视停车场地情况实时调控入校车辆总量。因停车资源有限,在校内停车位满后,后续车辆原则上不得再进入校内(含已办卡车辆)。

第五章 停车办卡及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类管理,教学优先。列入本办法管理的机动车辆分为校本部在职职工机动车辆、离退休人员机动车辆、研究生私家车辆、协作单位机动车辆(含在校内经营户车辆、承租房经营公司的车辆)、公务机动车辆(指来校临时办事的车辆)及其他机动车辆。

第二十二条 收费管理与免费停放相结合。收费管理分为月卡、计时两种。每位校内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限办一辆停车卡,超出一辆车部分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标准计时收费。第二十三条 严格管理,各司其职。费用的收缴管理由计划财务处总体负责,车辆进出、停放由保卫处负责,公务用停车券由校长办公室核发(汉中校区由汉管办核发)。每张停车券只能由1辆车使用1次,每次不能超过8小时。

第二十四条 具体收费办法 汉中校区:

(1)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私家车辆,月卡收费标准为每月200元,一次性收满一年(按10个月收费,每年2000元);同时在汉中校区每月停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20个小时,超出时间部分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标准计时收费。

(2)全校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车辆,每个月均在汉中校区有10个小时的免费停放时间,超出时间部分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标准计时收费。

(3)在汉中校区上课或有临时工作任务的教职工、其他协作单位因公事来校等可由所在部门向校长办公室申请免费停车劵。

(4)在汉中校区工作的教职工,可申请免费停车,由所在部门核准后进行办理,每月停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20个小时,超出时间部分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标准计时收费。

(5)在汉中校区承租房经营公司及丰盛健康城的协作单位机动车辆,在核定的车位总数内,可以选择月卡停车,月卡停车收费标准为每月300元,一次性收满12个月3600元。在汉中校区每月累计不得超过220个小时,超出时间部分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标准计时收费。

(6)汉中校区停车卡所有学生私家车暂不办理。

(7)其他机动车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停车收费标准计时收费。仙林校区:(1)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私家车辆,月卡收费标准为每月100元,一次性收满一年(按10个月收费,每年1000元);在仙林校区停车时间不限时。(暂不办理,按原免费规定执行)

(2)研究生私家车辆收费标准为每月50元,一次性收满一年(按10个月收费,500元);在仙林校区停车时间不限时。(不含本科、夜大、继续教育等学生,收费具体实施时间等通知)

(3)在仙林校区的经营户私家车辆及相关协作单位车辆,由所在管理部门或协作部门审核后,可以选择办理月卡停车,月卡停车收费标准为每月300元,一次性收满12个月3600元。在仙林校区每月停车不限时。

(4)因公务需要、参加会议和活动等来仙林校区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由校长办公室核发,各职能部门、院系按月领取一定数量的免费停车劵。

(5)其他机动车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停车收费标准计时收费。

第六章 办理停车卡流程

第二十五条 提交申请

(1)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由本人在保卫处网站下载、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机动车通行卡申请表》,同时提供本人驾驶证、行驶证、工作证扫描件或照片,发至指定邮箱。(车籍人为教职工配偶的,须同时提交结婚证扫描件或照片),报保卫处审核。

(2)研究生私家车辆,由本人在保卫处网站下载、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机动车通行卡申请表》,由所在学院盖章,同时提供本人驾驶证、行驶证、学生证扫描件或者照片发至指定邮箱。(车籍人为配偶的,须同时提交结婚证扫描件或照片)报保卫处审核。车籍人为本人父母及亲属等情况不予办理。(3)协作单位机动车辆(含在校内经营户车辆、承租房经营公司的车辆):由本人在保卫处网站下载、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机动车通行卡申请表》,协作单位和校主管部门盖章,同时提供承租房合同、校内经营合同、本人驾驶证、行驶证扫描件或照片发至指定邮箱。报保卫处审核。

第二十六条 审核缴费

审核通过后的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研究生、协作单位人员会收到回复的邮件或者电话、短信,在规定的时间内去指定地点进行缴费,缴费后将缴费凭证扫描件或者照片二次发至指定邮箱即可。一切手续办理完成后,会正式接收到办理完成确认的短信。

第二十七条 车辆年审

保卫处在每年的12月份办理下一审核注册手续。审核注册的内容包括核对车主身份、车辆信息、违章情况等。

第七章

奖惩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校园内机动车辆的违章行为,学校将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张贴警示单、曝光和通报、禁止机动车进入校园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违章2次及以下的,学校在其违章车辆上张贴违停警示单,给予警告和提醒。机动车辆违章3次的,学校通过网络、宣传栏等公众平台予以曝光,通报其所在部门或学院。机动车辆违章4次及以上的,取消其次年停车费月卡资格及学校给予的免费停车时间。机动车辆违章4次及以上且不服从管理的,学校将取消其进校资格,一年后对其进校资格重新审核。

第三十条 凡因抢杆、逆行、碰撞或其他不当行驶造成校园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损坏的,维修费用全部由肇事车主承担。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严格遵守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月卡缴费内没有任何违章行为的月卡收费机动车辆,学校在下一缴费给予一定的停车费缴纳优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兰州大学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11篇

(讨论稿)

为加强校园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缓解校内交通压力,减少外来车辆进入校园,保障正常的校园交通秩序,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南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校园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统技术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校园内交通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中南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全校实行分校区、分片区相对封闭式管理模式,实行车辆分类管理、智能化自动识别出入,保障教职工车辆进出、减少外来车辆进出校园。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进出校园以及在学校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所停放的各类机动车辆。

三、通行方式

学校在进入校园的路口安装无卡式车辆出入智能管理系统,实行分校区管理,所有机动车通过无卡式自动识别系统进出校园,对机动车辆实行分类注册及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

学校家属区的路口安装无卡式车辆识别与有卡式(蓝牙)车辆出入智能管理相结合系统,进出家属区机动车辆凭车辆识别与智能交通卡(蓝牙)进出。

四、校园划片区管理

在各校区内将校园划分为公共区、学生宿舍园区、教职工家属区。

(一)校园公共区是学校的公共设施,是提供给本校教职工、家属、学生、小区住户、临时来校办事、探亲访友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24小时停放的场所。

(二)教职工家属区实行相对封闭式车辆管理,学校在家属区内的空置场地、道路施划停车位。家属区内的停车位为专用停车位,按照教职工本人、配偶、子女顺序选车位的原则租赁使用,缴纳场地使用费。

五、停车管理及责任

(一)学校对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实行24小时管理。在校注册的教职工机动车辆凭机动车辆通行证进出校园,临时来校各类机动车辆通过无卡式自动识别系统进出校园。

(二)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时应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听从执勤人员的指挥。

2、各类机动车辆应按规定整齐、有序地停放在划有停车位的地段,不得乱停乱放,严禁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禁停路段上停放车辆,必须保证消防救援通道及其他车辆和人员通行。

3、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应严格遵照交通标志行驶,车速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严禁超速和鸣喇叭。

4、对于校园内不按交通标线或标志行驶、超速、随意占道停放的车辆,首次违章则锁车8小时,并对车辆驾驶人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违章则在网上公布车主的单位、姓名、车牌号,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违章三次的车辆,吊销校园机动车辆通行证;对于屡教不改的违章车辆,将直接交由交警部门处理。

(三)学校不提供机动车辆的保管服务。各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当自觉做好防范工作,停车后要关闭好车辆门窗、上好车锁。机动车辆在校园停放期间若发生被盗或受损,由车主自行承担。

六、校园机动车辆通行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条件

1、校内机动车申请受理条件

(1)学校公用车辆,单位公务使用车辆;

(2)申请人为本校师生员工(各二级单位临聘人员是否能行);

(3)行驶证车主为申请人本人或配偶的(行驶证为其他单位所有,但使用权在在职员工身上)。

2、临时机动车辆申请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为本校教职工,行驶证车主为申请人子女的(子女户籍未在父母名下的);

(2)申请人为校区常住人口,户籍和住房均在校园的;

(3)申请人为在本校就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生,行驶证车主为申请人本人或(或配偶的)父母的;(4)其他人员车辆确需办证,经学校保卫处研究同意的。

3、校区内承租单位年费车辆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为校区内经营性质商铺、各二级单位承租商户身份。

(2)

3、不予受理情形

(1)申请人所持驾驶证,在本年检周期内未通过年检,或者使用人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范围,与申请通行车辆不相符的;

(2)不按实填报材料或提交其他虚假资料的。

(二)发放程序

1、受理

申请人在网上或到保卫处领取并填写《中南大学校园车辆通行证申请表》。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保卫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保卫处不予受理并说明。

2、申请人送交《中南大学校园车辆通行证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壹份;

(2)申请人校园卡或工作证及其复印件壹份;(3)申请人须登记注明住址及联系电话;

(4)行驶证登记为其配偶、子女姓名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3、审核与签发

保卫处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作核发《中南大学校园车辆通行证》、《中南大学校园车辆临时通行证》;并对缺少资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说明和告知。

4、办理时限

保卫处在申请人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后,经保卫处负责人批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5、年审制度

校园机动车辆通行证的管理,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期为每年九月三十日至十二月三十日,在年审期内,各机动车主及时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年审,过期不予办理(新购车辆除外)。

七、校内家属区机动车辆通行智能卡办理发放程序

1、无卡式识别与智能交通卡(蓝牙)

无卡式识别与智能交通卡(蓝牙)相结合适用,在家属区内租凭使用停车位的教职工及家属的机动车辆,持蓝牙卡进出家属区路口时,将蓝牙贴近控制机读卡范围,控制机一方面读取蓝牙卡信息,另一方面通过无卡式识别系统识别车牌号码,当蓝牙卡信息与车牌号码识别吻合时自动打开道闸,车辆即可通行。

2、受理条件

(1)申请人已办理校内机动车辆通行证,且居住在家属区内。

(2)行驶证车主为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的。(3)受理按照教职工本人、配偶、子女的顺序受理申请选择车位。

3、发放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保卫处领取并填写《中南大学家属区交通卡申请表》。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保卫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保卫处不予受理并说明。

(2)申请人送交《中南大学家属区交通卡申请表》时,应同时填写遵守家属区交通管理的承诺书。

(3)审核、签发。保卫处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就)申请人的教职工校园卡制作智能交通卡。

4、办理时限

保卫处在申请人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后,经保卫处负责人批准,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八、车辆停放收费管理

根据湖南省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报经物价部门备案,经学校审核同意,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分类收费。

(一)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1、对于进入校园临时停放、月停放、年停放的机动车辆,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文件《关于中南大学停车场收费问题的复函》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校园停车费。

2、停放教职工家属区的车辆,按每年600元/台收取停车费。本校教职员工可通过授权委托从工资中按月扣交机动车辆停车费。

(二)免收校园停车费情形

1、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本人及配偶的机动车辆仅需办理校园机动车辆通行证(免费)。(办理校园机动车辆通行证实行收取成本费10元/张)。

2、学校重大活动车辆、公务车辆及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收取车辆停放费的车辆免收停车费,如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以及军车(含武警车辆)。

3、因公务来校的校外机动车辆凭《学校机动车辆临时停放放行条》可以免交停车费。每张《学校机动车辆临时停放条》的时效为24小时。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可到保卫处领取《学校机动车辆临时停放条》。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发放《学校机动车辆临时停放条》时须认真填写存根,领取新的停放条必须凭已使用停放条的存根进行换领,否则不予领用。各单位要派专人负责发放《学校机动车辆临时停放放行条》,放行条不准用于私人用途,违者学校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学校门卫根据放行条给予车辆免费放行。

九、收费票据和经费管理

(一)车辆停车费的收取,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停车收费票据,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若遇政府物价部门调整收费标准等情况,则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校园机动车辆停车费收取工作由保卫处负责组织。

1、校内按月停放、年停放的机动车辆,在备案注册时或通行有效时间结束前至学校保卫处办理校园停车费的缴费手续。

2、临时来校的机动车辆停车费,由学校保卫处委托各校门收费岗亭的门卫代行收取。

(三)收取的车辆停车管理费,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所收费用用于学校交通设施建设。

十、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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