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加强区域警务合作实行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

2024-05-27

浅析如何加强区域警务合作实行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精选2篇)

浅析如何加强区域警务合作实行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 第1篇

浅析如何加强区域警务合作

实行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区域社会一体化进程越来越完善,必然摧生交通管理一体化,试想在区域交通的态势下,如果没有区域协作,相关区域的社会交通管理又怎样实现有效控制?这里结合湖南区域交通管理实际,就如何掌握和运用区域交通规律、加强区域交通防控与不同区域间的警务联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区域警务合作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现状

1、湖南省区域一体警务信息平台稳步推进。2003年以来,湖南省各市在“金盾工程”一期建设中,根据公安部省级规划,二级建设库的要求,各业务部门建立了各自的信息资源系统,统一开放的数据整合平台已趋于成熟。同时各个其他电子政务和社会信息化资源也日趋成熟。“金盾工程”二期建设中公安信息资源进一步进行了高度整合。现在已基本实现公安机关内部和其他社会信息资源大整合、高共享和综合高端应用,并逐年完善。

2、湖南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及道路建设的加快为交警区域规范化执法提供了有效平台。改革开放以来,湖南省作为中部五省经济圈,经济社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以长沙为中心城市的城市群已具相当规模,现代化交通四通八达,经济一体化、城乡一体化的态势已经形成,社会生活关联度越来越强。亟需建立交警勤务的社会一体化。

3、交警在诸警种警务活动中的地位更加凸显。近年来,我国治安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以往那种零散的、见诸于某个部门警种之间、针对一案一事的合作,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涉车案件不断增加,如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等,都是以交警为中心,多警种勤务联合执法。整合公安力量,统筹整合社会资源,有序推进区域警务合作,建立常态化、机制化的警务合作机制,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势在必行。这样既可以强化打击整治力度和精确度,又可以减少人力、财力成本,形成高效有序的合力。

二、当前区域警务合作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问题

1、基层交警队规范化执法与区域联合执法的矛盾。目前,交通警察大队、中队业务范围有事故处理、交通秩序管理、车辆及驾驶人管理,专业性、业务性强,且相对独立,还没有实行有效的网上流转,形成分工的多,协同的少的局面。另外,就对交警勤务工作的指挥来说,以垂直领导为主,形成了总队、支队、大队、中队及各县、市公安局对所辖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体系,前者偏重于业务,后者偏重于人事,两条腿走路,而上级相关指挥机构还没有形成合力。如:总队、市公安局在领导交警支队的工作中,由于站位点不一样,造成工作目的和任务的差距。区域联合执法要求在一定的区域内,多警种、多地区联合行动,尽量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其实在某种意义上讲,区域联合执法行动我们也做了一些,如:2010年开展的整治酒后驾驶全国统一

行动,在全国范围就形成了打击酒后驾驶高压态势,加上后来的异地用警,整治效果非常明显。但这样大型的统一行动在我们的工作中毕竟只占很小的一部分,而大部分警务工作只需要交警内部协同和一定区域的警种之间的协作,从这一层面看基层交警队规范化执法与区域联合执法还存在矛盾。如:甲地路面执勤中队发现了一台涉嫌套牌的嫌疑车辆,需乙地路面执勤中队设卡拦截,如建立了区域勤务合作网络和实行了信息资源有效共享,就能快速调集警力,进行有效拦截。

2、经济一体化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摧生了区域交通一体化,造成了区域交通一体化与区域交通管理薄弱的矛盾。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扩展和相互影响的不断增大,相邻或相近的城市借助于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和综合运输网的通达性,以及高度发达的信息网络,城市间的人流、物流、信息流等活动越来越密切,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城市集合体,即“城市群”。如:湖南长株潭一体化经济区的建立。势必产生如下影响:一是当前的交通秩序管理手段难以适应区域化发展要求。由于区域一体化,城市群内的城市之间交通更加方便快捷,路面交通管理也需建立统一的管理、协调和指挥系统,交警部门进行区域执法合作的空间非常大,在区域内针对某种普遍的交通违法行为联合开展整治行动,进行区域化交通安全宣传,进行勤务协同等。如:一台车在甲地进行了处罚,乙地交警在同一天内对该车同一种交通违法行为能否免于处罚。当然这需要视当时的情况和违法行为种类来决

定,存在一个区域勤务合作的问题。二是车辆、驾驶人的管理区域化的问题。当前车辆、驾驶人都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的,人流、车流在区域内流动加速,由于驾驶证、车辆无法在区域内就近年检,给群众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同时又不便于管理。还有一个就是交通违法异地处罚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三是交通事故处理仍然是交警进行区域警务合作的底板。首先要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问题。同一区域内,由于人们的观念、经济发展不均衡、地方性政策法规的不同,造成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不同,所谓的同命不同价,这极易引起社会矛盾,也是交通事故处理的一个难点。其次就是打击交通肇事逃逸区域警务合作的问题。区域经济一体化,跨城市逃逸比重增大,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有利条件,犯罪逃逸从一个地区向其他地区逃逸速度加快,给打击犯罪带来了难度,消耗了大量的执法成本,尽管我们进行过一些的合作,但层次低,时间短,没有形成长效机制。

三、区域警务合作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意见

1、建立区域警务合作指挥系统,打造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平台。建立区域警务合作指挥系统,犹如一根红线把区域内相关警务部门拧成了一股绳。通过落实承办主体、明确职能权限、规范办理程序、简化法律手续、畅通信息渠道等有力举措,各部门、警种间形成合力,依法严厉打击具有区域性、流动性特征的违法行为。就交警而言,由于指挥系统的建立,定期召开区域交通安全管理协作会、例会和网上沟通成为可能。及时分析区域交通管

理特点,实行区域协同作战,联手遏制和解决突出交通问题,实现研判对策一体化;及时组织开展区域联合整治行动,共同构筑区域交通管理有效控制区,实现交警执法一体化。

2、实现数字化信息资源合理共享,提升交警执法科技手段。电子防控工程是实行区域警务合作的重点科技建设项目。就交警而言,支队级应建有数字化指挥中心,能将区域内所有监控镜头按照区域监控战略预案自动监控,所有镜头依据数据仓库提供的分析结果自由组合分组,如:当某一时段高速公路路是数据仓库分析出的案件高发时段,则高速公路沿线的监控镜头会在这一时段内按照监控战略预案进行全方位无缝监控,确保此段时间内高速公路无监控死角。情报信息合理共享,犹如相互开通省际直通车,数百类经整合的公安业务信息以及经综合研判得出的信息在数据传输平台和资源交互平台的支撑下通过网络联通,走进已实现无缝链接的情报信息中心,实时发布的交通流量及车辆堵点等预警、情报指令等尽收眼底。遇有协同要求,快速决策,以最便捷的方式准确及时指令处警单位,处警单位也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并将处警情况与指挥中心互动,及时进行协同指挥。

3、加强区域合作,实现交警规范执法,必须做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真正做到区域交通秩序管理手段一体化。建立统一的管理、协调和指挥系统,有针对开展整治行动,进行区域化交通安全宣传,勤务协同。二是实现车辆、驾驶人的管理区域化。打破当前车辆、驾驶人属地化管理原则,实现驾驶证、车辆区域内就近年

检,袖区域内交通违法异地处罚。三是区域内统一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解决所谓的同命不同价问题;加大打击交通肇事逃逸区域警务中合作,实行追逃联动的工作机制。

建立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加强区域警务合作的交警执法规范化是服务国家区域交通发展大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最大限度统筹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的迫切需要;是主动适应动态社会环境,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选择。加快区域警务合作步伐,落实警务合作措施,提高区域警务合作实效,努力提升社会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充实区域警务合作的内容、措施,创新方式、方法,延伸范围、领域,真正做到以一地稳定保区域稳定、以区域稳定保全国稳定。

浅析如何加强区域警务合作实行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 第2篇

关键词: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措施

当前, 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社会对于消防执法规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于公安消防部门来说, 执法过程是否规范将直接关系着本地区的消防执法环境是否安全稳定。因此, 如何进一步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 提高消防监督执法的效果和公信力, 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1 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问题

在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取得进步的同时, 在执法机制、执法程序以及执法行为等方面显现出一些不足, 监督执法工作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执法裁量不够规范。消防执法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工作。但实践中, 许多执法人员并没有吃透法律、规范的精神, 对所依据法条一知半解, 甚至张冠李戴, 表现在:法律法规运用不准确, 致使违法行为与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相符;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太大, 相同情节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幅度不一;重罚轻纠, 以罚代改等。

二是执法程序不够规范。实际工作中, 一些监督执法人员往往忽视执法程序, 认为只要实际效果合法, 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 忽略了执法、办案过程中的“细节”, 造成执法过程中出现事实不清、定性不准, 降低了执法质量, 甚至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表现在:一个监督员单独出去执法, 或是一个监督员随同合同制消防员进行执法;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一般程序, 处理后再取证, 先处罚再审批;对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履行告知和听证义务;下发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却又不复查等。

三是执法行为不够规范。总有个别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表现在:行政许可不能主动地为建设单位提供咨询, 指导和帮助, 对建设单位的提问解答不细, 含糊其辞, 不能一次性准确告知, 造成建设单位多次往返;监督检查不够全面细致, 不能一次查清查实火灾隐患, 而是每检查一次发现一个问题, 弄得单位无所是从;行政处罚中“喊高罚低”, 或告知后不处罚, 以罚代管, 以罚代停, 以罚代改, 以罚代拘等现象仍有发生。

2 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问题剖析

针对上述消防执法行为不规范的种种表现, 剖析起来, 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因:

首先, 执法效能容易受到行政干预影响。公安消防部队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在日常的消防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中, 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 无法行之有效的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造成各种消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不及时有效, 执法效能大大降低。

其次, 执法行为容易受到环境影响。近年来, 一些社会单位存在重效益轻安全意识, 宁愿花钱找关系, 也不愿投入资金进行安全隐患整改, 使消防执法的软环境无法得到有效改善。在此种环境影响下, 一些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吃拿卡要的现象。

再次, 执法工作受到有限警力的影响。庞大的社会人口基数, 星罗棋布的人员密集场所和“三小场所”等, 给社会火灾防控工作带来了极大压力。而目前基层大队有限的警力整天忙于日常工作和上级的各种检查, 当遇到执法程序繁琐, 时限较长的行政案件时, 难免存在畏难情绪, 简化工作流程, 不可避免的造成工作质量下降和执法不规范, 导致执法质量水平难以提高。

最后, 执法效果受到干部素质影响。一般公安消防部队的新增干部主要是吸收每年成长的部队院校、地方院校生, 队伍扩充速度太快, 干部素质整体参差不齐, 一些干部之前从未从事过防火监督工作, 岗位经历缺乏, 实践锻炼不足等导致执法水平不高, 一些执法人员甚至包括一些基层领导目前所具备的政治素质、文化知识和行政能力, 与执法规范化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3 进一步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措施

3.1 培育健康的法治意识。

公安机关要本着“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理念做好消防行政执法工作, 保证消防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培育健康的法治意识, 依法履行职责, 切实对人民负责, 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要让群众懂法, 使群众自觉地守法, 积极地参与消防工作, 并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3.2 建立科学消防法律体系。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消防法律法规为了适应我国国情, 必会经历“立、改、废”的过程, 而在这一过程中应当贯彻四个原则:一是法制统一的原则。下位法应当服从上位法。二是协调配套的原则。各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与相关的行业、领域关联密切, 法律法规应当完整、协调、配套。三是实用有效的原则。四是科学借鉴的原则。既要总结国内消防立法的经验与教训, 还应科学借鉴国外消防管理的一些先进手段和技术, 提高立法的科学性。

3.3 构筑完善的执法制度体系。

在制度完善上要重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要建好。制度建设, 必然顺应客观规律, 解决消防执法中的深层次、带倾向性问题, 防患于未然。同时要注重整体性。二是要适用。制度多不一定管用, 关键是要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如, 公安部颁布“五条禁令”, 不但操作性强, 而且针对性强, 能有效推动解决长期困扰消防队伍建设中的难点问题。三是要执行。这是制度建设的关键。必须把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推动消防执法权监督工作的总措施, 并向落实工作责任制延伸和深化, 直到权力运行到哪里, 权力的监督就延伸到哪里。

3.4 构筑强效的执法保障体系。

一是完善执法机构配置。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设置与执法工作相适应的业务工作机构, 配备与职责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保证执法队伍的相对稳定。二是下放消防执法权。赋予公安派出所、乡镇 (街道) 乃至专职消防队等基层组织检查权、复查权、隐患整改指令权、立案权、处罚权等, 提高监督执法的效能, 加强基层乡镇 (街道) 消防安全漏管状况, 助推消防监督工作全面且行之有效的开展。三是加强执法硬件配置。加大消防监督装备建设投入, 保障必需的办案和业务工作经费。配齐消防监督检查、消防验收、火灾调查等消防执法技术装备, 配置与职责任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交通、通讯和信息化设备。各执法单位按照执法规范化要求设立听证、询问、物证、装备和档案等五室。

3.5 构筑规范的执法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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