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4-05-26

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精选5篇)

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1篇

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或已失效仍继续使用。

2.起重机械制动、限位、限载、驾驶室联锁等功能缺失。3.起重机械登车平台与司机室的水平间隙超过15cm。4.起重机械缺少载荷标识或标识不清晰。

5.起重机械电源滑线未安装信号灯或信号灯损坏。6.室外龙门吊使用完毕未采取地锚、夹轨器等防风固定措施。

7.吊索具达到报废条件未进行报废处理。

8.压力容器(钢瓶)表面锈蚀严重,外观颜色剥落,连接部位不牢固,存在泄漏缺陷。

9.乙炔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

10.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未达到5米,气瓶与明火的距离未达到10米。

11.天然气管线或阀门存在严重腐蚀或泄漏,室内燃气管线缺少有效报警装置。

12.电梯轿厢内报警装置失效。

13.厂内机动车辆的灯光、制动及附属安全装置失效。14.变配电室能够进入蛇、鼠、鸟等小动物的通道未设置防护装置。

15.电器线路有破损、挤压,对横跨道路并有车辆通行的临时用电线路,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16.使用一个电源开关控制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17.配电箱(柜)电源开关缺少控制标识,带电部位缺少可靠防护。

18.机床设备、配电箱(柜)缺少有效接地保护。19.手持式电动工具未接在漏电保护器上使用。20.电焊机的一次线接线处没有防护罩,一次电源线超过5米,焊把钳绝缘破损。

21.每月未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一次检查。22.消防设施或器材挪作他用。

23.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缺少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或说明书中缺少危害性、应急措施等内容。

24.设备维修过程中电源开关无人监控且未上锁挂签。25.未对承包方进行风险告知和作业检查。

26.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监护的,或作业许可申请人、审批人、监护人、监督人等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或作业许可票证上非本人签字。

27.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所采取的能量隔离措施不完善、存在明显隐患。

28.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超出规定要求的,或作业人员对应急处置知识不掌握。

29.违章指挥作业,或违反操作规程、HSE作业指导书作业。

30.正常生产时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产品)、新材料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或未对操作规程、HSE作业指导书修订,或未开展使用和应急培训。

31.设备超过检修期或带病、超范围运行,以及存在明显缺陷不采取有效措施监控,或未按规定和设计要求,配备、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测仪器。

32.重点岗位(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未持岗位应急处置卡上岗,或对应急处置卡的内容不掌握。

33.未按规定对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进行妥善安置,或未给岗位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4.未按规定与承租方、承借方等签订有效的“安全环保合同”,或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将设备、设施租借给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或未按规定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环保合同”同意施工。

35.挪用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或不能保证安全环保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存在较大安全环保隐患。

36.未按规定在环境敏感区范围内开展施工作业,或随意排放污染物。

37.建设项目、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项目、工艺设备变更项目、停车检维修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前未开展启动前安全检查。

38.未按规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环保设施、监控设施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仍继续使用。

39.未按规定将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处理等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或未按规定建设、引进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40.对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员工上报的较大及以上隐患未及时整改。

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2篇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三)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第十五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第十六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第十七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四)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3篇

2015 年12 月3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总局令第85号) ,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标准确定了15 个方面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瓦斯超限作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超层越界开采;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对每个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都进行了细化。

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标准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446 号) 而制定,为全国煤矿统一执行标准,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再另行制定煤矿重大隐患认定事项。该标准与现行煤矿安全规定和工作实际相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引用标准判定重大隐患时的自由裁量权,提高了判定的可操作性。

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4篇

一、重大事故隐患可通过直接判定法、综合判定法、专家论证法和专项评估法等进行判定。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码头,未按规定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与住宅、宿舍、人员密集场所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3、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储罐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4、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储罐、容器、管道等泄露;

5、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或虽设置有关系统,但不能正常使用;

6、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面积超过规定50%;

7、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或数量不符合规定;

8、容易引起火灾等重大事故的生产车间、经营场所、仓库与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9、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用房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10、同一企业有两类以上特种设备、设施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有两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三、具备下列三种以上情形(含本数),可综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或被占用;

2、疏散通道上放置物品,影响人员疏散;

3、禁令、警示标志数量不足或损坏;

4、消防器材数量不足或选型不正确或过期、损坏;

5、特种设备、设施或机械冲压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6、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7、有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换气设施、或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品;

8、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

9、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相应防爆开关和设备;

10、在有防雷、防静电要求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11、在公共场所,违反规定使用可燃材料装修,或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

12、建筑工地的脚手架,防护栏搭设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各类孔洞、井道口防护措施不严密;

13、高危行业的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违规上岗;

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5篇

定标准解读

(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 19 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2017年1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安监总厅宣教„2017‟15号),对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重点考核重点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有关企业人员进行考核。/ 19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岗位安全风险相对较大,对人员专业能力要求较高。近年来,由于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由未经培训、未取得相关资质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2017年发生的河北沧州“5•13”氯气中毒事故、山东临沂“6•5”重大爆炸事故、江西九江“7•2”爆炸事故均暴露出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引发事故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相应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按照规定,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到的特种作业,除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通用的作业类型外,还包括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包含光气及光气化工艺、氯碱电解工艺、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等15种危险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从事上述作业的人员,均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持证上岗的应纳入重大事故隐患。/ 19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要求有关单位依据法规标准设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作为缓冲距离,防止危险化学品生产装臵、储存设施在发生火灾、爆炸、毒气泄漏事故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既不是防火间距,也不是卫生防护距离,应在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个人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的基础上科学界定。

设臵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国际上风险管控的通行做法。2014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第13号公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臵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明确了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臵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标准。同时,•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标准对生产装臵、储存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外部距离有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臵、储存设施也应满足其要求。2009年河南洛染“7•15”爆炸事故企业与周边居民区安全距离严重不足,事故造成8人死亡、8人重伤,108名周边居民被爆炸冲击波震碎的玻璃划伤。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 19 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要求,“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臵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臵装设紧急停车系统”。近年来,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采用自动化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减少了装臵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操作人员数量,提高了生产装臵的本质安全水平。然而,仍有部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实现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功能,或设臵了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但不正常投入使用。2017年12月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间二氯苯生产装臵发生爆炸事故,致使事故装臵所在的四车间和相邻的六车间整体坍塌,共造成10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装臵自动化控制水平低、现场作业人员较多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要求,“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和“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 19 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因事故后果严重,各储罐均应设臵紧急停车系统,实现紧急切断功能。对与上游生产装臵直接相连的储罐,如果设臵紧急切断可能导致生产装臵超压等异常情况时,可以通过设臵紧急切换的方式避免储罐造成超液位、超压等后果,实现紧急切断功能。2010年7月16日,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为22330.19万元。此次事故升级的重要原因是发生泄漏的原油储罐未设臵紧急切断系统,原油从储罐中不断流出无法紧急切断,导致火灾扩大。2010年1月7日,兰州石化公司合成橡胶厂316#罐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由于碳四物料泄漏后在防火堤内汽化弥漫,人员无法靠近关断底阀,且事故储罐未安装紧急切断系统,致使物料大量泄漏。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当全压力式储罐发生泄漏时,向储罐注水使液化烃液面升高,将泄漏点臵于水面下,可减少或防止液化烃泄漏,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1998年3月5日,西安煤气公司液化气管理所液化气储罐发生泄漏着火后爆炸,造成12人死亡,主要原因是400m³球罐排污阀上部法兰密封失效,堵漏失败后引发着火爆炸。•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3.16要求,“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液化烃球形储罐/ 19 安全设计规范‣(SH3136-2003)第7.4要求,“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注水设施”。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注水措施的设臵应经过正规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程序。注水措施的设计应以安全、快速有效、可操作性强为原则,设臵带手动功能的远程控制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设臵注水设施的液化烃储罐主要是常温的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对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如乙烯)、部分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如氯甲烷)储罐可以不设臵注水措施。此外,设臵的注水措施应保障充足的注水水源,满足紧急情况下的注水要求,充分发挥注水措施的作用。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充装安全风险高,一旦泄漏容易引发爆炸燃烧、人员中毒等事故。万向管道充装系统旋转灵活、密封可靠性高、静电危害小、使用寿命长,安全性能远高于金属软管,且操作使用方便,能有效降低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充装环节的安全风险。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19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均要求,在危险化学品充装环节,推广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装卸要求较高,规范第6.4.2条第六款以强制性条文要求“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第6.4.3条规定“1.液化烃(即甲A类易燃液体)严禁就地排放;2.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臵”。2015年9月18日,河南中鸿煤化公司发生合成氨泄漏事故,造成厂区附近部分村民中毒。事故原因是中鸿煤化公司化工厂区合成氨塔底部金属软管爆裂导致氨气泄漏。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要求,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一些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从原来的地处偏远郊区逐渐被新建的居民和商业区所包围,一旦穿过公共区域的毒性气体管道发生泄漏,会对周/ 19 围居民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同时,氯气、光气、硫化氢密度均比空气大,腐蚀性强,均能腐蚀设备,易导致设备、管道腐蚀失效,一旦泄漏,很容易引发恶性事故。如2004年发生的重庆市天原化工总厂“4•16”氯气泄漏爆炸事故,原因是设备长期腐蚀穿孔,发生液氯储槽爆炸,导致氯气外泄,在事故处臵过程中又连续发生爆炸,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15万群众紧急疏散。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地区架空电力线电压等级一般为35KV以上,若穿越生产区,一旦发生倒杆、断线或导线打火等意外事故,有可能影响生产并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反之,生产厂区内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对架空电力线也有威胁。本条款涉及的国家标准是指•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和•建筑设施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其中,•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第4.1.6条要求,“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因此石油化工企业及其他按照•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设计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均严禁地区架空电力线穿越企业生产、储存区域。其他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则应按照•建筑设施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2.1条规定,“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 19 合表10.2.1的规定。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执行。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从源头控制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在役化工装臵本质安全水平。一些地区部分早期建成的化工装臵,由于未经正规设计或者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导致规划、布局、工艺、设备、自动化控制等不能满足安全要求,安全风险未知或较大。

2012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要求,对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臵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全面消除安全设计隐患。201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大型建设项/ 19 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对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相关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在役化工装臵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也应按照相应的要求执行。如2012年,河北赵县“2•28”重大爆炸事故企业克尔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正规设计,装臵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设备管道、安全设施、自动化控制等均存在明显缺陷。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因此,本条款中的“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是指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等相关文件被淘汰的工艺、设备,各地区也可自行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如山西晋城“5•16”事故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 19 ——间接焦炭法生产二硫化碳,该工艺生产过程中易发生泄漏、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突出。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本条款中规定的国家标准是指•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和•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6部分:电气装臵的检查和维护(煤矿除外)‣(GB3836.16-2006)。其中,•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要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按照上述法规标准要求设臵检测报警装臵,检测报警装臵设臵的内容包括检测报警类别,装臵的数量和位臵,检测报警值的大小、信息远传、连续记录和存储要求,声光报警要求,检测报警装臵的完好性等;•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和•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6部分:电气装臵的检查和维护(煤矿除外)‣(GB3836.16-2006)对防爆区域的分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防爆区域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和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如2008年8月26日,广西广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机厂乙炔气泄漏并发生爆炸,造成21人死亡,60多人受伤,事故原因之一是罐区未设臵可燃气体报警仪,物料泄漏没有被及时发现。2017年6月5日,山东临沂金誉石化/ 19 公司一辆液化气罐车在卸车作业过程中发生液化气泄漏,引起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据分析,引发第一次爆炸可能的点火源是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生产值班室内在用的非防爆电器产生的电火花。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企业落实控制室、机柜间等重要设施防火防爆的安全防护要求,在火灾、爆炸事故中,能有效地保护控制室内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控制室及机柜间内重要自控系统、设备设施的安全。涉及的国家标准包括•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控制室或机柜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其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臵一侧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表4.2.12等标准规范条款提出的防火间距要求,且控制室、机柜间的建筑、结构满足•石油化工控制室设计规范‣(SH/T3006-2012)第4.4.1条等提出的抗爆强度要求;

(二)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臵一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19 2007年河北沧州大化“5•11”爆炸事故和2017年山东临沂“6•5”爆炸事故均暴露出控制室不满足防火防爆要求的问题。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从硬件角度出发,通过对化工生产装臵设臵双重电源供电,以及对自动化控制系统设臵不间断电源,提高化工装臵重要负荷和控制系统的安全性。涉及的标准主要有•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和•石油化工装臵电力设计规范‣(SH3038-2000)。如2017年2月21日,内蒙古阿拉善盟立信化工公司对硝基苯胺车间发生反应釜爆炸事故,造成2人遇难,4人受伤。经调查,事故企业在应急电源不完备的情况下擅自复产,由于大雪天气工业园区全面停电,企业应急电源无法使用,致使对硝基苯胺车间反应釜无法冷却降温,发生爆炸。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2016年7月16日,位于山东日照市的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发生液化烃储罐发生着火爆炸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罐顶安全阀前后手动阀关闭,瓦斯放空线总管在液化烃罐区界区处加盲板隔离,无法通过火炬系统对液化石油气进行安全泄放,重要安全防范措施无法正常使用,是导致本次事故后果扩大的主要原因。本条款是通过规范具有泄压排放功能的安全阀、爆破片/ 19 等安全附件的管理,保障企业安全设施的完好性。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部分“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具有泄压排放功能的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的设计、安装与设臵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同属于压力容器的安全卸压装臵,是保证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重要附件,其合理的设臵、性能的好坏、完好性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储存设备和人身的安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发生事故后倒查企业管理原因,多与责任制不健全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有关。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督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落实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风险分布、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推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关于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检查两点:一是企业所有岗位都应建立与之一一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基本的法定职责;二是应采取适当途径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及考核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应常态化,并做到闭环管理,且纳入日常考核。/ 19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各生产岗位应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一是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内容,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使用、控制、修改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二是编制的各生产岗位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防止和纠正偏离正常工况的方法及步骤;操作过程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三是制定工艺控制指标,如以工艺卡片的形式明确对工艺和设备安全操作的最低要求。四是操作规程、工艺控制指标应科学合理,保证生产过程安全。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或制定的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不符合以上四项要求的任意一项,都应纳入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如河北赵县“2•28”重大爆炸事故暴露出事故企业工艺管理混乱,不经安全审查随意变更生产原料、工艺设施,车间管理人员没有专业知识和能力,违反操作规程,擅自将反应温度大幅调高。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 19 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占到全部事故的近50%。2016年4月22日,江苏靖江德桥仓储有限公司储罐区2号交换站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532.14万元。调查发现,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德桥公司组织承包商在2号交换站管道进行动火作业,在未清理作业现场地沟内油品、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未对动火点下方的地沟采取覆盖、铺沙等措施进行隔离的情况下,违章动火作业,切割时产生火花引燃地沟内的可燃物引发大火。

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设备检修及相关作业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以及其他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涉及的国家标准是指•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新工艺安全风险未知,若没有安全可靠性论证、逐级放大试验、严密的试生产方案,风险很难辨识,管控措施很难到位,容/ 19 易发生“想不到”的事故。本条款中“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7年1月发布•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要求,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以及国外首次引进的新工艺且未进行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2.现有的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臵能力发生变更,且没有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

3.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事故的。

精细化工生产中反应失控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对于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浙江林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9”爆燃事故就是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在不掌握反应安全风险的情况下在已停产的车间开展医药中间体的中试研发,仅依据500ml规模小试结果就盲目将试验规模放大至1万倍以上,由于中间产物不稳定,发生分解引发爆燃事故。/ 19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上一篇:多媒体课件教学之心得下一篇:坚强的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