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特点

2024-08-19

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特点(精选6篇)

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特点 第1篇

第十二章

存款类金融机构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题目中,只有1个答案正确,将所选答案的字母填在括号内。每题1分)

1.存款类金融机构中最早产生、最具代表性的机构是()。A.中央银行B.商业银行C.投资银行D.政策性银行

2.不计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业务是()。A.存款业务B.贴现业务C.持有国债D.贷款承诺

3.总部负责管理下属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自身并不经营具体的银行对外业务的组织形式是()。

A.总行制B.单一制C.连锁制D.管理处制

4.由于利率的波动而使商业银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的风险是()。A.信用风险B.市场风险C.流动性风险D.操作风险

5.不以盈利为目标,但坚持有偿借贷原则,有其特定的业务领域的服务对象的金融机构是()。

A.储蓄银行B.商人银行C.商业银行D.政策性银行

6.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在改革开放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体系,目前采用的模式是()。A.全能型B.控股公司制C.混业管理D.职能分工型

7.商业银行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的经营活动,是商业银行的()。

A.资产业务B.负债业务C.表外业务D.资本业务

8.我国政策性银行中已实现改革转制的是()。

A.中国农业发展银行B.中国进出口银行C.国家开发银行D.中国信托投资公司

9.存款类金融机构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是()。A.信用中介B.支付中介C.信息中介D.风险管理

10.下列不属于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是()。

A.中央银行B.信用合作社C.商业银行D.证券公司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题目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将所选答案的字母填在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1.合作金融机构的特点包括()。

A.共有自治B.联合性C.自愿性D.政府与私人部门合办E.为成员服务2.商业性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A.信用社B.中央银行C.商业银行D.专业银行E.政策性银行

3.存款类金融机构业务运作的特点可概括为()。A.盈利性B.公众性C.风险性D.服务性E.创新性

4.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金融企业,具有的职能有()。

A.支付中介B.信用中介C.信用创造D.信用控制E.政策传导

5.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因各国政治经济制度不同而有所不同,目前主要有()等类型。

A.总分行制B.代理行制C.单一银行制D.持股公司制E.连锁银行制

6.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主要包括()。

A.库存现金B.存放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C.同业存放的款项D.贴现E.托收中的现金

7.在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中,承诺性业务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下列所列业务中属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中承诺性业务的是()。A.回购协议B.债券承销C.信贷承诺D.承兑业务E.票据发行便利

8.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中资产管理理论发展的主要阶段是()。A.商业贷款理论B.可转换性理论C.持续收入理论D.预期收入理论E.资产组合理论

9.信用合作社作为群众性互助合作组织,其贷款主要用于解决成员的资金需要,而它的主要资金来源途径有()。

A.国家拨付资金B.社会集资C.合作社成员交纳的股金D.公积金E.吸收的存款

10.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的是()。

A.结算业务B.代理业务C.信托业务D.贷款业务E.承诺业务 三·判断改错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并改正。每题2分)1.存款类金融机构是一种低杠杆企业,自有资本低。

2.16世纪银行业已传播到欧洲其他国家,早期银行业经营中的最大特点是贷款带有高利贷性质。

3.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用的企业,它与客户之间是一种以借贷为核心的信用关系,这种关系在经营活动中表现为等价交换。

4.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基本区别在于商业银行是唯一吸收活期存款、开设支票存款账户的金融中介机构。

5.连锁银行制是为了弥补单一银行制的缺点而发展起来的。那些被控制的银行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但实际上其所有权却控制在某一个人或某一个集团手中,其业务和经营管理由这个人或这个集团决策控制。

6.在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体系中,投资银行、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银行性金融机构都能吸收使用支票的活期存款。

7.狭义的表外业务是那些虽未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表内的资产业务或负债业务关系密切的业务。

8.合作金融机构具有强制性、民主性和合作性的运作特点。

9.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在传统的金融工具基础上产生的新型交易工具,主要有期货、期权、互换合约等,其价值主要取决于工具本身的预期收益率。

10.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即“三性”原则,是具有完全内在统一性的整体。

一、单项选择题

1.A 2.D 3.D 4.B 5.D 6.D 7.C 8.B 9.A 10.C

二、多项选择题1.AC2.BCDE3.BCD4.ABCE5.ABCDE6.ABCE7.ACDE8.ABD9.CDE10.ABC

三、判断改错题

1.X货币经营业是专门经营货币兑换、保管及收付的组织,是银行早期的萌芽。2.3.X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企业,它与客户之间是一种以借贷为核心的信用关系,这种关系在经营活动中不是表现为等价交换,而是表现为以信用为基础、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借贷关系。4.5.6.X在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体系中,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只有商业银行能吸收使用支票的活期存款。7.8.X合作金融机构具有自愿性、民主性和合作性的特点。

9.X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在传统的金融工具(如现货市场的债券和股票等)基础上产生的新型交易工具,主要有期货、期权、互换合约等,其价值取决于基础工具。

10.X商业银行经营的三个原则既是相互统一的,又有一定的矛盾。一般应在保持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盈利的最大化。

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特点 第2篇

关键词:农信社,农户信用贷款,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原因,对策

2013年10月以来,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检察院共受理农信社办理农户信用贷款过程中引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案件4件8人, 其中, 违法发放贷款案2件4人, 挪用资金案2件4人, 涉案金额百万元以上案件2件。

一、犯罪呈现的特点

(一) 从犯罪主体看, 均为农信社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作案

涉案人员中直接管钱、管账、管信贷的基层领导居多, 占62.5%, 分别为, 基层农信社主任1人, 副主任1人, 信贷科主任1人, 农信社农户部分区经理2人。

(二) 从发案部位看, 多集中在基层社

这4起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案件, 发生在基层社的共3件7人, 且涉案金额巨大的2起案件均发生在基层社。

(三) 从涉嫌罪名看, 涉及罪名集中

这4起案件涉及两个罪名, 分别为违法发放贷款罪2人, 挪用资金罪2人。

(四) 从涉案金额看, 数额巨大

这4起案件中, 涉案金额百万元以上的有2起, 占50%。其中一起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业务部某部门经理王某某伙同信贷员、会计利用职务便利冒用、借用15名尉氏县南曹乡农户的名义挪用单位资金竟高达710万元。

(五) 从作案方式看, 持续时间长, 作案次数多

这4起案件中, 作案时间长达1年以上的有2起, 占50%。如开封市市区联社某分社信贷员周某于2009年6月至2010年12月间一直在违法发放贷款, 无人察觉和过问。犯罪嫌疑人作案频繁, 次数多, 如杞县邢口信用社主任尹某某、副主任于某某受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科主任崔某某的指示于2008年4月至5月间违法办理农户联保贷款84笔。

(六) 从危害后果看, 造成损失巨大

如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业务部某部门经理王某某伙同信贷员、会计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710万元, 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活动的管理制度, 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

二、原因分析

(一) 法制观念淡薄, 素质不高

农信社干部、职工普遍缺乏法律意识, 法制观念淡薄, 信贷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遵纪守法的观念没有建立起来。少数基层社负责人思想意识松懈, 拒腐蚀能力差, 给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思想基础。

(二) 贷前调查不严, 流于形式

贷前调查流于形式, 由于基层社辖区内农户数量庞大, 贷时审查易存在走过场的情况, 对贷款人提供的抵押资料、手续审查不严。如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冒用、借用15名农户的名义, 通过编造虚假的“农户家庭固定资产”、“农户固定收入”等授信贷款资料, 违法申请贷款时, 作为负责发放贷款、负责审查贷款证件的信贷员明知系编造虚假材料, 仍对其提供帮助, 疏于审核, 事后也无人再次对申请材料进行检查。

(三) 内部管理松懈, 有章不循

农信社规章制度不严密, 内部管理偏松, 违章不纠, 为违法犯罪埋下了隐患, 给违法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少数基层信用社干部、职工对规章制度视而不见, 规章制度流于形式。

(四) 监督机制欠缺, 难于监管

尤其在基层农信社, 从行政事务到经济事务, 往往都是上级领导说了算, 上级领导的行为, 无法受到监督, 不管是否违规, 都会被默认和容忍。如杞县农信社信贷科主任崔某某违反贷款规定, 安排邢口信用社主任尹某某为杨某办理贷款手续, 尹某某在明知违规放贷, 仍服从领导安排, 将此事交代给副主任操办, 最终违法发放贷款294.5万元。

三、对策建议

(一) 加强思想教育, 树立法制意识, 提高信贷人员综合素质

一是加强对农信社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二是注重培养信贷从业人员的风险识别、风险监测和风险处置能力。三是建立信贷从业人员奖罚激励机制, 使全体职工牢固树立法制意识。

(二) 强化风险防控, 建立贷款审批公示制度, 完善贷前、贷中、贷后的审查工作

一是严格贷前审查, 突出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物质保证性及按时回归性审查。二是建立贷款审批公示制度, 增加放贷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对贷款流向定期检测和分析, 重视贷后检查, 降低风险。

(三) 开展警示教育, 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约机制

一是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 让预防犯罪措施落实到位, 筑牢农信社干部、职工的心理防线。二是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约机制。作为主管部门的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封市管理办公室应建章立制, 加强对所辖各金融单位的监督、制约。

(四) 强化责任问责, 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健全责任追究制, 加大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和监督力度, 对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强化其责任问责, 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充分发挥序时审计、常规审计、离岗审计, 对无视“三查”制度, 屡查屡犯者, 从重从严查处, 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参考文献

[1]徐清汪.农信社支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探讨[J].海南金融, 2002 (01) :51-52.

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特点 第3篇

此外,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双边本币互换协议的签字页等文件。尚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的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可凭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开户表,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通知明确,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填写开户申请书,与开户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预留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有权签字人的签章,办理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管理。

通知要求,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

此前,为进一步提高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投资银行间市场的效率,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7月14日,人民银行就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发布通知。通知要求,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应当通过原件邮寄或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代理递交等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中国银行间市场投资备案表。备案完成后,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

完善继承存款类公证书的理论分析 第4篇

根据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所给出的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的参考格式, 其无论是在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还是“转继承”情形下, 均在表述继承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时采取同样的格式化描述, 由此就会产生出一些弊端。笔者认为, 这种描述不利于正确理解存款的性质, 更容易让人生出一个错误:存入金融机构的存款的所有权仍属于存款人, 存款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享有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此为弊端之一。存款人将货币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实则是一种合同行为。在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一书中, 对存款合同作出了如下定义:“存款合同是存款人交付货币并转移其所有权于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依存款人要求偿还本金并支付预定利息的合同”。存款合同自存款人将货币交付于金融机构之时成立, 金融机构在存款合同成立时应向存款人开具存款凭证, 金融机构向存款人出具的存折、存单、储蓄卡等都是存款凭证。存款人对金融机构享有“偿还本金并支付约定利息”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存款合同产生的债权。存款人死亡后的遗产正是这债权。

弊端之二为, 公证员在办理继承公证中, 在出现“转继承”这一现象时, 并没有区分所继承的遗产是房屋还是存款, 而统统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笔者认为, 公证员在办理继承房屋公证时, 如出现“转继承”情况, 则会存在法律适用的判断, 因为《物权法》中有相关规定, 《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中亦有相关规定。按照法律适用的规则, 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中的规定。而在办理继承存款公证时出现“转继承”情况的, 则应一律适用《继承法》的司法解释。原因在于, 继承存款时遗产为债权。另外, 现实中, 在一宗继承公证事项中, 出现代位继承、“转继承”并存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时区别对待所继承的遗产是何种权利, 更有利于在公证结论中正确适用法律, 从而不仅保证公证结论的合法性, 更能保证得出公证结论的过程的合法性。

还有一点, 虽不是弊端, 却是基于现实困难而讨论一种更适当的可能。金融机构推行的储蓄卡业务, 使得除了当事人本人之外的其他人无法知晓该储蓄卡的相关信息。在死者家属往返于金融机构与公证机构之间, 而这两个部门又都根据自己行业规定来要求其这样或那样做的情况下, 很容易造成当事人误以为是公证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推诿。针对以上现象, 中国公证协会印发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给出了一个解决办法, 即:公证机构经当事人申请, 可以为其办理用途为查询卡 (户) 内金额的亲属关系公证, 待金额确定后, 为其办理继承公证。此举虽能解决一部分问题, 但实际操作中更重要的是需要金融机构的配合。而在笔者所在的城市, 多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害怕承担风险, 在死者家属要求查询存款人银行卡信息, 并要求银行方面出具查询信息明细时, 大多是不予积极配合的。由此笔者从由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一书中第十一章“存款合同”的最后一条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 即“本章没有规定的, 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而联想到, 既然存款合同与买卖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有相似之处, 那么存款合同是否与买卖合同一样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中对合同权利义务“法定承受”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定承受”是指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在法定情形下, 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负担的合同债务, 由第三人概括承受的制度。概括继承则是此制度中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在概括继承中, 一方当事人死亡时, 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 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与负担的合同债务, 由继承人承受。换言之, 存款人死亡后, 其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自动代替存款人成为存款合同的当事人, 享有对金融机构的债权。如能适用“法定承受”的规定, 那么, 也为公证机构今后在办理此类继承存款的公证时提供了一个新的办证思路及理论支持。至于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办理公证, 届时广大公证员还需依据个案情况, 区别对待。

司法部正是看到了定式公证书僵化、死板的弊端, 才推行要素式公证书。要素式公证书更能让每一名公证员发挥自己的智慧, 针对每个案例研究、分析、平衡、完善, 从而进一步强化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推动整个公证行业的进步, 使公证文书更好的取信于社会。

摘要: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至今, 全国范围内的各个公证机构按照司法部的要求, 均采用了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在办理的大量继承类公证中, 最多涉及到了存款、房屋的继承事项, 虽然存款、房屋的自然属性及法律特性不尽相同, 但在公证员实务操作中, 对继承存款、房屋所采用的公证书格式多是参考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给出的参考样式, 并没有加以区别。所以, 笔者想从存款的法律特性入手来分析是否存在进一步完善继承存款类公证书的可能性。

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特点 第5篇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中小银行,影响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 一系列银行倒闭事件层出不穷, 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范围不断蔓延。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被认定为金融安全网 (1) 的三大组成因素之一, 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以及推行, 是现代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统一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2) 的国家, 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不断推进的情况下, 由隐形存款保险制度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已逐渐成为国际趋势, 存款保险制度得到越来越多的经济体的认同以及采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一举措逐渐成为各个国家维护自身金融、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经之路。

我国国务院于2014年11月30日正式发布了存款保险制度意见稿, 向社会群体全面公开征求意见, 意味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距离正式实施已为期不远。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对投保主体、参保款项、限额偿付、差别费率制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并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二、文献综述

(一) 国外文献综述

对于存款保险制度存在意义的讨论, 最经典的是D iam ond以及D ybvig在1983年提出的“银行挤兑模型”, 即D iam ondD ybvig (D D) 模型, 该模型指出银行面临挤兑的威胁是不可避免的, 而存款保险则是解决挤兑威胁的最优政策, 这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M ishkin (1996) 认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内在脆弱性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以及道德风险, 同时运用债务合约的道德风险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更深层次的阐述。当社会经济得到繁荣发展时期, 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 银行一般不会对企业的盈利状况进行审查。而如若银行在企业不能如期偿还其所欠债务时再来进行审查, 其所面临的危险可能早已存在。

(二) 国内文献综述

朱晓玲 (2015) 介绍了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基本概况, 总结了国际存款保险制度规则的制定以及实施的经验, 同时指出了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几点借鉴之处。乔香兰、王杰 (2014) 介绍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并对储户和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叙述。郭田勇 (2015) 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对维护银行体系稳定、营造应行业间公平的竞争环境的重要作用, 并说明该制度对中小银行的有利影响。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必要性

(一) 我国高储蓄率的基本国情

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经济发展十分迅速, 从G D P的增长率情况来看, 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一直远远高于世界的经济增长率水平。一方面, 在养老保险、社会医疗制度等并不完善的背景下, 居民的储蓄存款是其维持自身未来的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 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 居民收入提高, 而中国自古就有高储蓄的传统, 这些因素都使得居民的资产主要集中在存款上。另外, 存款是各个商业银行能够正常经营的关键, 一定比例之内的存贷比是维持银行流动性的关键, 对应付客户的日常提款需要以及防范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见, 存款在维持中国金融体系稳定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 在经济全球化以及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 银行业的竞争日益剧烈,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在切实保障存款人自身利益、维护我国金融乃至经济系统的稳定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存款保险制度的施行是中国高储蓄率的基本国情的必然要求。

(二)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 中小银行面临不公平竞争

中国长久以来都是实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这一措施虽然也是为了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但根据其近些年的发展不难看出,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存在着很多不可改变的缺陷, 对我国的金融安全有着很大威胁, 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在这种背景下, 使这一政策制度化、公开化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在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 银行得到国家所提供的存款保险服务是免费的, 当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发生危机时, 出于维持金融市场稳定和公众信心的考虑, 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给予资金上的救助, 使得最终的损失由财政来买单。而在我国, 当银行出现危机时, 出于“大而不能倒”的考虑, 政府往往会优先照顾规模比较大的商业银行, 使得中小银行可能仅仅得到地方政府的救助。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 对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

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银行的影响分析

(一) 短期内, 对中小银行造成一定的压力

于2015年5月1日起实行的存款保险制度规定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制。我国国有大型银行的经营较为稳健, 风险比较低, 而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相对较高, 风险费率要高于国有大型银行, 其必然面临相对较高的保费费率, 增加了中小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在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 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利差必然会有所收紧、信贷增速可能面临放缓的趋势、互联网业务不断创新, 基于此, 中小银行自身的盈利水平必将面临十分严峻的挑战。

在较高的经营成本下, 中小银行为提高自身竞争力、增加盈利水平, 在接受存款人委托后会增加从事高风险、高利润的经营活动的概率, 来追求自身效应最大化, 增加银行经营过程中道德风险的产生。在其经营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产选择过程中存在的道德风险, 也就是选择预期利润最大的投资项目, 而忽视了风险与期限的因素;二是资本组合过程中存在的道德风险, 也就是在存款比重不断增加的同时不断降低其自有资本的比率。

(二) 长期来讲, 对中小银行是一种机遇

首先,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一定引起大规模的存款搬家。据统计, 我国低于50万元的存款账户在全部储蓄存款中占99.63%, 考虑到我国居民高储蓄率的特点,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规定的50万元的偿付限额远高于国际其他国家的水平, 能够覆盖几乎全部存款人的存款。因此,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小额存款人几乎没有太大的影响, 不会改变存款人的存储计划、存储机构或者存储习惯。

其次, 中小金融机构大多分布在中小城市、乡镇。由于地缘关系, 中小银行更多的是为本地区的中低收入家庭、中小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更方便与潜在借款人进行交流, 并且获得客户信息的渠道较多、成本较低, 能够更好地降低银行的坏账率。同时, 小城镇的居民以及企业从大型商业银行获得贷款资金的门槛较高, 中小银行在全面审核其贷款信息后, 可以以较高的贷款利率向其提供贷款资金, 提高自身的盈利水平。除此之外, 小城镇存款者对金融知识和金融产品的了解相对较少, 其存款多表现为核心存款, 为中小银行金融机构的持续稳健经营提供了比较稳定的资金支持。

再次,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意味着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 为社区银行和村镇银行的建立和发展铺平了道路。长期以来, 我国的五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对自身的市场定位并不是十分明确, 也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在某些领域竞争过度、而对某些领域却无人问津的情况。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 使得现有各银行为了达到控制自身经营成本的目的, 可能会将其主要精力更大程度地转向对高端客户的金融服务, 使得对广大普通居民存款人的重视程度进一步降低。在这种情况下, 建立更多的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就成为了广大普通存款人的共鸣, 不仅能够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建立以及发展, 而且还会为普通居民提供良好地金融服务。

最后,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中小银行与大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在没有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 隐性存款保险是对非五大行的一种歧视, 对中小银行的保护力度远低于大型银行, 储户会认为中小银行的经营风险会更大, 因而更愿意把钱存到抗风险能力较强的大银行中, 导致中小银行处于不公平竞争的环境之下, 严重影响了其盈利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 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公众对小银行的信心, 有利于为中小银行提供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 并激励中小银行不断在管理成本、金融产品与服务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从而为中小银行提升自身竞争力提供了一项很好的发展机遇。

五、总结

在经济全球化以及金融全球化的推动下, 存款保险制度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保障, 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维护广大存款人切身利益、保证金融市场稳定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它又是一把“双刃剑”, 在发挥着对经济的积极作用的同时, 存款保险制度又存在着自身固有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 中小银行在前期必然面临着一定的压力, 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盈利水平的;但在长期来讲, 中小银行若是抓住发展机遇, 在内部控制、金融产品服务与质量、管理成本等领域采取有效措施的话, 其自身发展必将受益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

参考文献

[1]苏宁.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7, (7) .

[2]陆磊.存款保险机制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应对策略[J].中国农村金融, 2014, (3) .

[3]乔香兰, 王杰.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存在问题及对策[J].商业时代, 2014, (11) .

[4]郭田勇.存款保险制度给银行业带来了什么[J].国际金融, 2015, (2) .

[5]朱晓玲.存款保险制度国际经验比较[J].法制博览, 2015, (2) .

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特点 第6篇

一、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发展历史

存款保险是指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作为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 形成存款保险基金,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向金融机构的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 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它是一种保护存款人利益, 维护银行信用, 稳定金融秩序的制度安排。

存款保险制度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为了挽救受经济危机冲击而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 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根据该法案, 从1934年1月1日起, 在美国正式实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 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提供保险的政府机构, 于1933年成立并在1934年开始办理存款保险业务, 以避免挤兑风潮的爆发, 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此举开启了全世界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和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

20世纪50年代以来, 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的不断变化和发展,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 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 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三巨头”之一的地位, 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 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发展, 金融风险明显上升, 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鉴于FDIC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显成效, 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 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 许多国家的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 也结合本国实际, 着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2000年, 全球有67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2004年, 全球有74个经济体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2011年底, 全球有111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强制要求所有存款机构全部加入保险体系的越来越多。可以说, 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其特点

在我国, 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前后, 央行行长周小川就提出, 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 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当年7月, 人民银行在《2012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称, 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之后, 《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 内部已达成共识, 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2014年1月, 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 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中国已全面展开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 在2014年择机推出的可能性很大。2015年5月1日, 《存款保险条例》正式施行, 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起航”。至此, 我国形成了包括央行最后贷款人职能、银监会审慎监管职能和存款保险制度三位一体的金融安全防护网。

1.覆盖范围广。我国存款保险覆盖了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 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含外资法人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同时, 从存款范围看, 既包括人民币存款, 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 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既包括本金, 也包括利息。

2.保障水平高。央行根据2013年底存款情况进行的测算表明, 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 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这意味着, 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这一限额达我国人均GDP的12倍, 远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 (国际上, 一般是人均GDP的2—5倍, 而美国为5.3倍、英国为3倍、韩国为2倍、印度仅为1.3倍) 。而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 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 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3.保障机制更加完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即:立法保障——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 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基金保障——明确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 确保拥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进一步提升了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事前防范——通过实施风险差别费率,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 促使其稳健经营;同时, 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退出机制——通过存款保险这一市场化、专业化的处置平台, 能大大降低金融风险的处置成本, 实现快速有序的市场化退出。

三、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影响

经过近几个月的观察发现,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 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产生了正、反两方面的影响:

1.正面影响。一是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创造了稳健经营的市场环境。三是促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通过参与适度竞争, 为公众提供更为质优价廉的金融服务。

2.负面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 一是可能导致个别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约束机制弱化, 在经营活动中会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这些金融机构知道, 一旦遇到经营麻烦, 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机构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 所有者便会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 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将会由承保人予以承担。如此, 那些资金实力较弱、风险程度较高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会从中得到实际的好处, 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显然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二是按比例缴纳保险费用将会增加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 降低盈利能力。《条例》规定,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存款机构要按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 向保险机构缴纳存款保险费。因此, 该制度的实施, 导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必须负担存款保险费支出。三是影响负债业务的发展。近年来, 互联网金融产品和理财产品的迅猛发展, 本身就挤占了流动性较强的活期存款。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 活期存款的理财化和定期化趋势将成为常态, 而互联网金融和理财业务发展相对滞后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负债业务拓展会更加困难。

四、对策建议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 银行业的竞争进一步加剧。随着隐性担保的国家信用逐步让位于银行信用, 银行的竞争力将更多地取决于资本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流动性等自身因素。因此, 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积极消除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带来的负面影响。

1.抢占舆论先机, 引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正确认知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的相当长时期内,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继续做好《存款保险条例》的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工作。要引导资金实力较弱、风险程度较高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正确认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稳定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正面作用和意义, 严密防控存款保险制度的利空面被过分解读后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带来的负面冲击。

2.持续调整存款结构, 降低流动性风险。要充分发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 积极实施稳定农村市场, 开拓城镇领域的经营策略, 实现存款总量的稳步增长。在此基础上, 要加强企事业单位对公存款和新农保、新农合、粮补、低保等批量式的大额存款的营销, 促进存款结构配比的科学化, 通过负债来源多元化, 降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隐性风险。

上一篇:数学信息技术整合课例下一篇:英文翻译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