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违规违法惩戒制度

2024-08-25

律师违规违法惩戒制度(精选4篇)

律师违规违法惩戒制度 第1篇

关于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违法

违规惩戒制度方面的现状及建议

律师,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为市场经济和人权保障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促进和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的群体。

因立法滞后、政策滞后,舆论氛围不利,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突出等诸多原因,司法的效力和公正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通过调研,综合各界同志的观点,我们认为律师执业环境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一、现状

1、律师在办理业务中会见当事人难。公、检单位随意扩大会见需要批准的范围,以内部工作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并随意扩大派员陪同范围,限制会见时间、次数、人数,甚至不准律师在会见时谈案情,滥用批准时间等,这些都严重违反了法律精神。

2、阅卷难。法律规定本身存在一定问题,对律师阅卷作了种种限制,一些案卷材料律师根本无法看到。

3、取保候审难。符合取保条件的嫌疑人在律师向承办机关申请取保后,不做个人工作一般得不到批准,要么就根本不予答复。

4、通信难。承办案件机关对当事人要求会见律师不予传达信息,看守所又内部规定信件寄出时间和数量的诸多限制。

5、调查取证难。许多部门滥用权利自制规定将本应对社会公开的档案资料等规定为仅对公、检、法公开。因立法原因和作证的意识导致律师办理民事案件在很多地方根本调取不到证据材料,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只能申请办案机关调取,而办案机关往往不予回应或拖延不办。

6、听取律师意见难。我国律师缺乏与法官、检察官进行平等沟通的条件,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当听取代理律师的意见,但现实中司法机关的经办人员基于种种原因往往不愿听取律师意见。

7、投诉难。司法机关不执法或不尊重律师投诉后基本都得不到处理。

8、执业风险大,人身安全在很多时候还遭到威胁,律师伪证罪更是一把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剑,已出现被司法机关滥用。

9、所谓的审限和执行期限在现实中已流于形式。法院有太大的决定权,采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辩论终结等着拿判决文书,左等右等没有拿到,超过期限后得到法院的通知——转普通程序,执行期内,经办法官拖沓不办,到期了以被执行人口头承诺等为借口欺骗愚弄当事人十分普遍。

10、司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现今执业的律师都是通过律师资格或司法资格考试,系统学习过法律和因为工作、竞争需要还在不断学习的专业人员,而法院的法官和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因为历史的原因,国家以前更多地考虑了他的政治素养而忽视了司法工作需要的知识涵养及专业技能,大量安置了一些非法律专业人员,加上体制设计的原因授予他们太多的权利和行业本身没有相应的竞争机制,甚至出现了许多对基本法言法语都不懂的法院、检察院领导,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执行,同时,这种职业素质的差异进一步导致律师执业的艰难。

11、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殛待加强。一方面是政府守法的表率作用从未体现,法律的尊严遭到以政府执法部门为首的随意践踏,二是教育体制中对国民守法教育滞后,很多媒体在做报道中都经常犯常识性错误,三是不守法的成本没有得到很好体现。

12、法律服务主体十分混乱。当前除律师从事着有偿法律服务外,还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公、检、法、政府其他部门退休的人员和大量社会大众公民打着关系旗号违规有偿代理案件。黑律师、假律师、律师事务所私设的分支机构充斥各级法院和看守所等的周边,严重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公平有序的秩序,损坏了律师的执业形象,阻碍了律师业的发展。

二、建议

(一)从立法方面,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

1、清晰界定律师职业的社会定位和应享有的执业权利和义务。通过法规和规章的方式,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警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责属性。同时,可参照《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立法结构,将“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列为专章,提升和凸显律师执业权利在《律师法》法律结构中的地位;要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构建符合律师职业特点的权利体系。

2、明确侵害律师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明确侵害律师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对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的组织和个人可比照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处罚或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3、取消《刑法》306条。将律师涉嫌伪证罪并入307条,与司法工作人员适用相同的构成犯罪的条件。

(二)从司法体制方面,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

1、在司法体制结构中完善律师执业权利程序保障机制。如对律师行使阅卷、会见和通信、调查取证的权利和在法庭审理阶段发问、质证、提出新证据、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以及代行上诉、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权利规定适当、合理的程序,使律师在履行职业责任时都有法定制度使之能够进行,并对违反该程序的行为有特定的渠道反映并得到救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必要时可就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代为提起诉讼。

2、在司法体制结构中设计对违法违规律师的特别处理程序。可就律师违规违纪行为查处设置专门法庭,依法依规作出法院裁决。

3、建立和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身份转换机制,拓展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渠道,为律师执业权利的充分行使创造好的外部环境。

4、与公检法建立信息交流和协调联动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建立多层次、经常性的沟通机制,互相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对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调研;对典型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案件联合督办,共同处置。

(三)从国家行政方面,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

1、确保国家行政机关为律师权利的行使提供便利、配合、协助与支持的保障,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户籍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向律师提供自己拥有或保存的登记材料或证件材料,供律师查阅或复印等。

2、完善律师参政议政的渠道和机制。通过提高律师代表在人大、政协中的比例、推动律师担任各级政府法律顾问以及推进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等方式,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了解,以政府对律师的尊重带动全社会对律师的尊重。

3、加大对律师职业的社会保障。进一步理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保险的体制。努力加大对律师看病、养老等涉及切身利益问题的保障力度;针对律师行业的纳税主体地位、征税方式、税率做出进一步规定和规范,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和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台符合法律服务市场发展实际、符合律师社会定位的税收政策,以其在全国范围内促进律师纳税问题的解决。

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 2015年4月12日

律师违规违法惩戒制度 第2篇

银监办通[2004]132号 2004年6月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防范银行业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健全案件预警和惩戒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通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案件和对全局性工作具有警示作用的案件进行通报,是审慎监管、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银监会各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认真掌握和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并提出通报的建议。

第四条 通报范围原则上为银行业内部,必要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经批准也可以适当对外披露。

第五条 案件通报形式以银监会名义发文。

第六条 立案查处过程中的案件一般不进行通报。有苗头性、警示性的未结案件可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七条 通报案件类型包括经济案件和违规经营案件两类。经济案件指个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据刑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包括挪用、贪污、侵占、贿赂行为。

违规经营案件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章的行为,如违规承兑、违规担保、违规贷款、违规拆借等行为。

盗窃、抢劫、诈骗类案件只对其中的典型案件和苗头性、倾向性案件进行通报。

第八条 根据不同情况,通报内容包括:

(一)案件分析通报

1、总体情况。包括各类案件的累计数、新增数及相应的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损失金额、结案数及结案率,与历史的比较情况。

2、结构情况。一是案件类型,各类案件及其明细项目的累计数、新增数;二是涉案金额,如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发生数、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损失金额;三是地区分布,包括发生数和涉案金额的地区集中度情况。

3、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处理情况。包括处理人员的职务情况和处分种类情况。

4、各类案件的特点和产生原因分析。

5、对各类案件的查防意见、拟采取的措施及建议。

(二)典型案件通报

各类案件涉案金额为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例或金额虽然不大但作案手段十分恶劣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

1、基本案情。包括涉案人员基本情况、违法违规事实。对作案形式、作案经过和作案手段不作详尽描述。

2、案发原因及分析。

3、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情况。包括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应承担的责任、处理依据、处罚种类和责任追究情况。

4、应吸取的教训,提出监管措施和要求。

第九条 案件分析一般按通报,倾向性、苗头性的案件分析和典型案件可根据工作需要、案件类型随时通报。

第十条 典型案件和倾向性、苗头性的案件通报稿根据通报内容按照“谁监管谁起草”的原则由相关监管部门拟定;分析性通报稿由办公厅商相关部门拟定,案件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材料由统计部提供。通报稿起草完成并经分管会领导审批后,按发文程序报会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 银监会各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督促有关金融机构按照通报要求进行整改。

律师违规违法惩戒制度 第3篇

QG/CTLG0040—2016

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和违规违法行为奖励制度

2016-07-04 发布 2016

QG/CTLG0040—2016

并在公司OA系统、内网、宣传栏等处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办法。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并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核查举报事项和奖励举报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生产安全科和综合管理科负责受理炼钢总厂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举报事项涉及的情况复杂或者难以查证的上报公司,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受理。

(二)举报有关人员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四)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

第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实名举报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 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对举报人无法通知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受理举报的部门和参与核查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共同评定,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和参与核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章 附则

律师违规违法惩戒制度 第4篇

为保障学校依法管理学生,维护学校公共利益的权力;为保障教师教育学生,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权力和权利;为维护学生各项合法权益不受教师可能的违法与侵权行为,尤其是不受教师可能的违法和侵权的针对学生的惩戒行为的伤害;为有利于调整师生关系,促进平等的师生关系的建立,特制订本承诺书。

一、违规行为:

(1)携带危险品入校。危险品主要包括管制刀具、鞭炮、弹弓、毒品、烟酒、足以伤人的玩具枪支和各种液体、使人惊骇的面具和昆虫等,未经教师允许携带各种动物和有对人体导致伤害的植物,未经教师允许携带和穿着溜冰鞋或滑板,穿着或者携带有暴力或者色情服装、携带含有暴力和色情内容的器具或图书、音像资料。

(2)扰乱正常课堂秩序,如喧哗、打闹、发出怪异声响、起哄、严重坐姿不正等。

(3)打架和斗殴,并导致后果的。(4)侮辱教师和同学的言行,情节严重的。

(5)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散布宗教迷信;传播恐慌性言论;恶意诽谤他人。

(6)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导致学校财产受损的。(7)传播他人隐私,导致伤害的。(8)因不遵守公共秩序而导致他人伤害的。(9)异性间有伤风化的言行。

(10)怂恿他人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秩序;不配合学校和教师对越轨行为实施调查或者做伪证的。

二、个人的低价值行为

(1)上课不专心。(2)不做或者抄袭作业。(3)迟到或旷课、逃学。(4)考试作弊。

(5)严重撒谎,瞒骗家长和老师。(6)吸烟、喝酒。

(7)无辜不参加学校和教师指定的教育活动。

我作为小庄小学小学的一名学生严格遵守上述两种行为,特此承诺。

年级班学生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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