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书培训制度

2024-05-16

死亡证明书培训制度(精选12篇)

死亡证明书培训制度 第1篇

死亡证明书培训制度

1.对新分配医院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2.对在岗职工进行培训。

3.随时发现问题到科室进行一对一的培训。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基本信息“性别”、“民族”、“职业”、“婚姻”、“出生日期”、“死亡日期”、等项基本信息与病史记录应相一致

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填写,要求与病史首页及死亡讨论内容一致。规范的疾病填写应为:重要疾病不遗漏,疾病填写顺序符合直接死因和根本原因,一行不可填写多个疾病,疾病名称不要英文字母代替等,附于病史中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填写内容等同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填写内容。

6.《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医疗文书,因此必须正确填写出具证明的医生姓名和填写日期。

7.死亡个案(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必须由最后的诊治的临床执业医师严格按照《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要求,规范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实习学生不得填写),死亡不明或来院已死的病例,由诊治医师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上的每项内容,并加盖医院专用章。

死亡证明书培训制度 第2篇

根据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我省死因统计点<死亡医学证明书> 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卫办秘[2006]610号)文件要求,特将我院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修改如下: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生详细填写第一至四联,必须用蓝、黑色水笔填写,务必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由填写者到医务科加盖公章(一至四联均要盖章)后,第二联交给医务科,第三、四联交给死者家属。

二、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经治医生必须严格按照国际疾病(死因)分类标准(ICD-10)填写死因诊断名称和诊断依据,由接受过ICD-10专门业务培训的统计人员负责填写死因分类编码(ICD-10)。

三、填写者必须详细询问家属关于死者的基本情况,为防止重名、重报,死者身份证号必须填写完整,死者生前常住户口地址及工作单位必须写明全称。

四、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要有明确的疾病名称,不得只填写疾病的临床症状。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并用中文书写。

五、《死亡医学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即《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背面),内容包括死者既往疾病名称、发病时间、诊断单位、诊断依据、以及相关慢性疾病史的一系列情况,被调查者对上述调查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六、对死亡原因(他杀、自杀)有怀疑的,可以向公安部门反映,由公安部门协助确定死因。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七、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经治医生必须在三天内把死者的死亡病例报告卡上报给医务科并进行登记,医务科报卡人员必须在七天内网报。

死亡证明书培训制度 第3篇

1 衡量《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质量的指标

1.1 完整率

完整主要是对《死亡医学证明书》中死亡患者基本信息的填报要求。由于《死亡医学证明书》是由临床医生出具的一份(一式五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可以作为一种法律证据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并且越来越多地用于保险、遗产等。

群众性、社会性凭证及公证,因此,对于死者性别、年龄、身份证、居住地址、职业等信息的有无不仅会影响死因统计与分析的准确性,还会给死者家属在办理注销户口,殡葬火化手续甚至遗产继承等方面带来麻烦。

1.2 正确率

正确主要是对《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死因诊断部分的填报要求。作为死因统计的原始资料,卫生部门利用它可以进行居民健康状况的专题研究,提出优先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制定卫生工作方针,提供科学依据,因此死因诊断及疾病编码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死因统计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2《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工作的现状

目前,根据北京市卫生局的要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报环节为: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对医院上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质控。为达到填报信息完整性、准确性和死因诊断及编码的一致性、正确性的要求,医院内部对《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报流程细化为:

针对《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医务处主要从填报流程中的三个环节进行控制,以提高《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报质量。

3《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工作的常见问题

3.1 因填写医师主观疏漏引起的问题

例如《死亡医学证明书》基本信息不完整,漏项、空项。这些问题虽不大,带来后续麻烦并不少,只要临床医师稍加注意就可避免。因此,在审核时,质控人员会监督医师认真填写,将可知的死者信息尽量填写完整、准确。

3.2 因填写医师缺乏知晓造成的问题

例如病因诊断的不规范、疾病编码有误等等。有研究资料表明:在死因分类为大类时,如脑血管病、COPD、缺血性心脏病等,人群中病因诊断的敏感率基本在70%以上。但分为更细的死因后,其诊断的敏感度降低,如慢性缺血性心肌病的敏感度低于50%[1]。因此,在使用更细的死因分类时,对常规死因登记资料的准确性需要加以关注。

作为全国三级甲等的心血管病专科医院,我院的病种相对单一,病因分类理因做到更细。通过对我院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填写的437份《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资料整理发现:由医务处质控人员审核中有18.78%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存在死因诊断不规范或错误,需返回由首次填报医师进行修正;有5.72%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未通过西城区卫生局的审核,存在死因填写或编码的问题。

4 提高填报正确率的方法实践

作为从事《死亡医学证明书》专职质控2年的工作人员,在市、区卫生局的培训、学习及日常工作的积累、思考中,笔者认为:在全人群范围内,城市死因登记资料还是比较合理的描述了中国城市人群真实的死因模式[2]。对于人群健康模式比较重要的心血管类疾病,其死因错分依靠补偿效应虽然得到了相对准确的死因模式,但这种效果是带有机会性的[3]。惟有通过科学、严格的质控措施和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再培训,提高《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报质量,才能有效地减少准确死因模式的机会性,增加其客观必然性。以我院急诊室为例,通过加强质控和培训,在医务处质控环节的指标显示:2008年上半年发生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均能及时填写、上报,其完整率达到94.3%,正确率达到90%;在西城区卫生局审核的指标显示:及时上报率、完整率达到100%、正确率均达到96.7%。各项指标较2007年上半年的填报质量有较大幅度提高。

4.1 科学、严格的质控措施

质量控制是确保《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质量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在《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工作的常见问题中,因填写医师主观疏漏引起的空项、漏项、基本信息不全等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质控人员的检查而杜绝。这些因填写医师工作忙碌或态度不认真而产生的疏漏,若以培训的方式来改进犹如敲边鼓敲不到点子上,医师仍就会在听完培训课后觉得与己无关而一错再错。惟有通过严格的质控,当时当面指出问题的所在,填写者才会记忆犹新,下不为例。

对于因填写医师缺乏知晓造成的问题,培训是个良好的解决方法,而质控的过程无疑是对该填写医师“一对一”的个性化培训。这类质控要求质控人员熟知死因填写的规范和诊断标准,才能有理有据地与填写医师在充分交流的基础上找到正确合理的死因。笔者认为,只要质控人员以虚心的态度,科学的依据进行质控,说服临床医师将返回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修正并不困难。

4.2 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再培训

“再培训”是指除对新入职医师(包括进修医师)开展的岗前培训中进行“初次”《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报培训外,每年定期对已有工作经历的临床医师组织的培训。再培训对提高《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质量的作用毋庸多言,但因临床医师主观认识的差异和客观工作的忙碌等原因,再培训往往难以得到临床科室的重视和支持,曾经出现主办部门无奈之下以护士充数来应付“全员培训”的上级检查。

经过两年的实践,笔者发现:以往的再培训内容与初培训一样,主要是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目的、意义、基本要求、注意事项等,对于近期临床填写中主要出现的共性问题及解决方法很少涉及。这就难怪临床医师对如此再培训认为是重复培训、浪费时间。因此,在培训的内容上首先应做到有针对性。针对经常出错的临床科室和近期临床医师填写中的常见问题,有针对性地指出导致这些疏漏的原因,帮助临床医师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修正,进而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从而达到临床医师与质控人员一起共同做好《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工作的效果。为此,质控人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做好每一份网报《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登记工作,详细记录该《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死者姓名、病案号、所在病区、死亡时间、上交时间、审核是否合格、不合格的主要问题等信息。登记工作不仅可以防止漏报,还能为日后的再培训提供有针对性的第一手资料。第二,根据登记资料,每月进行自查。自查主要是统计当月各病房的填报工作中有无瞒报、漏报以及各病房填报完整率、正确率的情况。这些数据为日后的定期再培训完成了必要的铺垫,以保证再培训的有效开展。第三,培训方式的多样性。“全员培训”是最令组织者头疼的工作,然而笔者理解,上级主管部门定出全员培训的考核指标,其目的在于提高《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质量本身,而非培训的形式。那么在针对产生的问题、培训的对象、再培训内容的基础上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同样能达到“全员培训”的规模和效应。例如:针对我院急诊室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比例最大、出现问题较多的现况,医务处专门对急诊室的医师组织了全员培训,主要宣讲急诊室常见问题和处理方法;对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机会较多的外科病房和内科重症监护病房,医务处只对其骨干医师进行再培训,由骨干医师回到科室利用早交班等时间针对本科室的问题进行科内全员再培训;在新进职工开展初次培训时,医务处广泛通知并积极鼓励其他临床医师来旁听;将培训资料挂在内网上,供广大医师参阅;针对个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问题,与其填写医师进行“一对一”的交流、培训。通过如此丰富多样的培训方式,不仅达到了培训的效果和目的,对填报质量较差的科室也是一种直接的管理和督促,对填报质量较好的科室更是一种间接的奖励和肯定。当然,所有的这些方式的再培训方式都是在医务处质控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完成的。

5 建议

综上所述,提高《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报质量是提高我国死因统计相关工作科学性、指导性的基础。加强质控和培训是提高《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报质量行之有效的方法。然而,质控和培训并非盲目的、形式化的,惟有从临床的实际工作出发、从临床医师的角度考虑,开展的质控和培训工作才有针对性,并能够真正发挥它的效用。

摘要:《死亡医学证明书》是死因统计工作的基础资料,其填报质量可直接影响死因统计的科学性与指导性。加强科学、严格的质控和形式多样的再培训是提高《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报质量行之有效的方法。然而,质控和培训并非盲目、形式化的,惟有从临床的实际工作出发、从临床医师的考虑角度出发,开展的质控和再培训才有针对性,才能够真正发挥效用。

关键词: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质量控制

参考文献

[1]胡建平,王黎君,杨功焕.中国城市居民死因统计资料准确性评价研究[J].中国卫生统计,2007,24(2)124—128.

逃逸致人死亡的证明标准 第4篇

主题:逃逸致人死亡的证明标准

【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

2011年9月8日21时许,刘某驾驶“桑塔纳”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朝阳区东苇路北马房路口南侧金楼路机动车道(063号灯杆处),车辆前部将行人彭某撞倒致伤。事故后刘某自称要送被害人去医院,请案发现场的货车司机帮忙将发出类似睡觉一样呼吸声的被害人抬上肇事车辆副驾驶座位,后刘某离开肇事现场。向北行驶几分钟后,刘某将被害人彭某置于东苇路东侧路边驾车离开。刘某自称被害人在车上突然大声重复“让我下车”,且闻到被害人身上有很浓的酒味,自觉被害人没有外伤又自行要求下车,便让被害人下车离开。当日23时许,过路群众在本市朝阳区东苇路金楼路030号灯杆处(即被害人被撞现场迤北1.4公里处)发现一女子侧躺在地上并报警,经民警现场检查确认该女子(被害人彭某)已死亡。现场勘验照片显示被害人没有穿鞋,手中攥有一把与周围一样的青草。

发生交通事故时,途经此处的出租车司机记下肇事车辆车牌号后报警。公安机关通过肇事车辆号牌的线索联系到刘某的朋友、妻子,刘某在得知有人举报自己交通肇事逃逸后拨打122报警说明情况。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其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80.9mg/100ml)。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刘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5万元,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检察机关以原审判决只认定刘某交通肇事逃逸但未认定逃逸致人死亡、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第一种观点: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理由: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并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本应将被害人送往医院,但两个小时后在距离第一案发现场1.4公里处发现被害人的尸体。只能说明被害人是被是被刘某遗弃的。刘某的遗弃行为极大的增加了被害人的危险,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刘某交通肇事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理由:刘某的逃逸行為导致被害人没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被害人被抬上肇事车辆时系活体,离开肇事车辆时亦为活体。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刘某的辩解,因此,我们倾向于采信刘某的辩解,即发生事故之初,在看到昏迷倒地的被害人时,刘某打算开车将伤者送去医院救治。根据刘某的供述,被害人一直不停重复“让我下车”而不与刘某对话,可见其神志并非十分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刘某仍然允许被害人下车,将其置于一条偏僻人少的道路,且刘某在被害人下车后也未打电话报警,这无异于极大增加了被害人的危险。也正是刘某的不负责任和不坚持抢救伤者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最终失去了生命。因此,刘某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第三种观点: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理由: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要求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根据《解释》第5条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因此,如果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因交通肇事本身造成的不可逆转的死亡,即使被害人在交通事故后没有马上发生死亡结果,也不能认定死亡结果与逃逸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法医鉴定北害人因脑干严重受损致使急性呼吸障碍而死亡,被救治的可能性不大,也就是说即使被害人被及时送到医院也不可避免发生死亡结果,因此,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能认定刘某的行为系交通肇事逃逸。

【裁判理由之法理评析】

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即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第一,被害人如何下车,换言之就是刘某的主观心态是否发生由过失到故意的转变;第二,被害人的死亡与刘某逃逸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解释》第6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肇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并予以隐藏或遗弃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至于该目的是否得逞不影响定罪。(3)被害人最终发生死亡或严重残疾的结果,且该结果系因被隐藏或者遗弃而无法得到救助所致。这包括两层意思:其一,如果被害人虽被隐藏或者遗弃,但因有他力救助或其他原因而没有发生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后果,或者发生的后果没有达到严重残疾的程度,对肇事者就不能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其二是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后果在没被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之前发生,不是由于被隐藏或者遗弃而无法得到救助所致,如事故当场死亡或因伤势过严重,被隐藏或者被遗弃前后不可避免要发生死亡结果,也同样不能对肇事者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1]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刘某的辩解,因此,我们倾向于采信刘某的辩解,即发生事故之初,在看到昏迷倒地的被害人时,刘某打算开车将被害人送去医院救治,半路上被害人在醉酒状态下强烈要求下车。我们不能认定刘某有隐藏或遗弃被害人的故意,因此,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对流行定罪处罚。

本案法医出庭作证称,被害人脑干严重受损致急性呼吸障碍死亡,属于绝对致命伤,被救治的可能性不大。被害人被撞倒——被抬上车——下车,整个阶段时间很短,被害人的尸体是交通事故后两小时被发现的,无法证明被害人离开肇事车辆多久后死亡,所以不能排除被害人即使被送到医院也不可避免的死亡。在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死亡结果与刘某逃逸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被害人的死亡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故刘某的行为应为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要求被害人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如果从被害人的伤情看,即使及时送往医院也不可能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就不能认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怎样判断“不可避免要发生死亡结果”?

目前,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凤毛麟角,按照现有对法条的解读方式,想要证明肇事者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极小。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机动车带来的危险也与日俱增,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是肇事者的法定义务。《刑法》第133条之所以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作为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也是为加强肇事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抢救伤者的意识。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先进的医疗技术将濒危患者治愈的案例比比皆是。在被害人伤势较重的情况下,医生等专业人士对被害人的伤情常表述为“属绝对致命伤,被救治的可能性不大,但临床也存在特例”。既然掌握专业医学知识和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都不能给出确定的结论,我们更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草草作出结论。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肇事者在明知被害人重伤的情况下,不抢救伤者反而为逃避法律责任逃逸理应受到严厉打击。因此,笔者建议,对该加重情节的适用不应教条的适用刑法字面解释,应改变对该解释的理解,即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条件:第一,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第二,被害人确实发生了死亡结果;第三,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在事故后仍为活体;第四,医学专业人士没有出具“伤重不可医治,死亡结果不可逆”的确定性意见。

注释:

医院开具死亡证明的制度 第5篇

国家规定开死亡证明需要的材料一般就是户口本跟身份证。不过要看具体是因为什么原因去世的。1.如果是自然死的由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具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包括死因)、还有死者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

2.如果是住院病死的就由医院开证明加死者的户口本、身份证。

出生医学证明宣传培训制度 第6篇

1、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展开《出生医学证明》的宣传告知工作,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信息统计等相关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宣传告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流程、注意事项等。

3、《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信息部应

变更,不能随意涂改,不能私自拆切副页等。

4、宣传告知可采用张贴宣传画、发放孕妇须知、开

展孕妇讲座等方式,还可采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大众传媒方式,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知晓率和发放率。

5、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各地的培训工作可采用专项

培训、以会代训、现场学习等多种方式,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

6、人员培训的内容一般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相

死亡证明书 第7篇

1. 医院对于死于本院住院处、急诊或门诊的死者,应负责出具死亡证明书并报告。另外,新生儿死亡,只要出生时有生命体征,就要出具死亡证明书。

2. 本院120或999在接到死者家属电话出车,到达现场时死者无论有无生命体征,都应负责出具死亡证明书并报告。

3. 死于社区保健地段的常住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负责出具死亡证明书并报告,但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

1)死者常住与死亡事实说明,加盖所居常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章;

2)申请人和死者的身份证明及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和死者亲属关系(其他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公安局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单位证明等。

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8篇

1方法

随机抽取2001年1月至2006年3月间在我院住院的死亡病历454份。采取回顾调查法,即查阅死亡病历的首页、《证明书》、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死亡病历小结和死亡病历讨论等有关内容,并制定统一表格进行逐项登记,统计分析。

2结果

《证明书》各项内容填写完整、没有缺项的171份,占抽查总数的37.67%;未填写《证明书》的7份,占1.54%;填写有问题的共276份,占60.79%。填写中的问题有:①一般项目填写不完整的10份,占2.2%。其中未填写身份证号码6例,占1.32%;未填写职业的3份,占0.66%;身份证号码及职业均未填写的1份,占0.22%。②死亡原因未按死亡链,即直接原因(a)、中介原因(b)或(c)和起始前因(d)的顺序填写的共60份,占13.22%。③以多器官或某器官功能衰竭作为直接死因的61份,占13.44%。④死亡原因诊断不规范的16份,占3.52%。⑤漏填间接死亡原因(即不是直接导致死亡,对死亡不起主导作用,但是可能促进死亡的间接原因,主要是心、肺、肝、脑、肾疾病及高血压、糖尿病等)的共112份,占24.67%。⑥未填写发病到死亡大概时间间隔的17份,占3.74%。

3讨论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漏填间接死亡原因的112份,占总数的24.67%,是比例最高的。其次是以衰竭作为直接死因和死亡原因未按《证明书》的正确填写方法填写,分别为61份和60份,此2项共121份,占26.65%。《证明书》的正确填写方法是:第ⅰ部分(a)、(b)、(c)3栏的逻辑关系是:(c)病(根本死因)发展(b)病(中介原因)发展(a)病(直接死因)导致死亡。

出现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医生对根本死因、直接死因的概念不清楚。患者临终前大多病情危重,杂症多,使医生不容易判断到底什么是根本死因和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过去要求填写的主要死因有很大区别。一般来说,主要死因指最后导致死亡的最主要、最严重的那个疾病或情况,它比较直观,医生习惯于报告这种死因,而根本死因则需要根据患者的病情演变过程找出最早的引起后面一系列疾病并最终导致其死亡的疾病或情况。1967年第20届世界卫生大会对应记入《证明书》中的死亡原因做出如下定义:“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并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定义的目的在于保证所有有关信息得以记录,证明人不得自行选入某些情况而摒弃其他情况。这个定义不包括症状、体征和临死方式,如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

医院死亡证明书 第9篇

兹有_乡_村_组__、__夫妇于20_年_月_日生育第_孩,取名为__,性别:_,_族,还未上公安户口,于__年_月_日早晨因__病情严重,未及时救治死亡。

特此证明

__派出所

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10篇

第一联

出证

保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二联出

证单

位定

送县

区疾

心,由疾控中心保

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附件2: 孕 产 妇 死 亡 登 记 副 卡

(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同时填写)

姓名 常住址 省 市 区(县)填卡单位 填卡人 日期 5篇二:死亡医学证篇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版格式

居民死亡医学篇四:死亡医学证明书

亡医学证明书》填写

培训材料

陈庄中心卫生院防疫科

二o一一年十月

《死

目 录

第一节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

一、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及举例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

三、《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用途

四、我国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二节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二、基础项目的填写要求

三、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

四、调查记录填写要求

五、统计项目的填写要求

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 明书样本 证明书

六、《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存根的保存要求

七、常见死亡原因错误填写

八、《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举例

第三节 医院内不同死亡地点的注意事项

一、住院死亡

二、急诊留院观察死亡

三、急诊未留院观察短时间内死亡

四、来院已死亡

第四节 《死亡医学证明书》中死亡原因报告的具体说明

一、疾病间顺序很不可能的解释及逻辑关系

二、有关疾病报告的说明

附:职业代码

民族代码

居民病伤死亡的原因监测、填报、统计工作是一门研究居民死亡原因及其规律的学科。死亡比疾病具有更明确、更直接的含义。因为死亡具有①死亡的概念是很明确的,死亡的现象是很容易判定的;②死亡是发生在一个时点上的事件;③死亡是一次性事件,人死了就不会再活过来,不存在重复死亡的现象。死亡具有上述的特点,被各国所认识到,因此,国际上都用死亡原因资料来反映一个地区的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状况。同时,死因资料也间接反映了社会、经济、文化对居民健康的影响。连续、完善的死因资料能够预测评估疾病死亡态势。为疾病防制决策,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供科学的依据,为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服务。

为便我国的死亡原因监测、填报、统计工作达到国际标准化要求,并能够与世界各国的资料直接进行交流和比较,从1987年起我国卫生部下达文件要求在我国采用国际疾病分类(简称icd)方法进行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工作。由于icd方法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对临床医生和卫生统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我们结合icd的基本知识简要介绍如何正确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节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

我们提供的死因判断是否正确,死亡信息是否足够,对于卫生工作的影响很大,因为它是许多卫生工作的基础。死因判断中涉及到两个主要问题,一个是恰当的统一分类标准,即根据什么判断死因,另一个是怎样判断死因。为解决这两个问题,1948年举行的第六次icd国际修订会议,通过了可同时用于死因分类和临床医疗、科研、教学中对疾病分类的综合性类目表,明确提出使用“根本死亡原因”“国际死亡医学证明书”基本格式和确定死亡原因规则的要求。并且明确提出:只有按照统一格式填写的死因证明书才能符合国际标准化的要求。

一、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及举例

进行死因统计时,如果只涉及到一个疾病,则死亡原因分类比较简单。在多数情况下,死亡由两个或多个疾病促成,而死亡原因统计时,只能选择一种死因。为此,第六次国际疾病分类修订会议为死亡原因作了严格的定义定名为“根本死亡原因”。世界卫生组为根本死亡原因所下的定义是:“(a)引起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的那些疾病或损伤,或者(b)造成致命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这句话的意思是:从防止死亡的角度来寻找带有根本性的,引起一系列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的那个原因,不管那个原因发生在死前多长时间都应给予记录。那个原因可能是一个明确的疾病诊断,可能是意外的损伤或中毒,也可能是不明确的医学情况(如症状、体征或临床表现等),由于这个带有根本的原因引起后面一系列疾病或情况,并最终导致死亡。1967年第二十届世界卫生大会对将记入《死亡医学证明书》中的死亡原因又详细地做出了如下定义:“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定义的目的在于保证所有有关信息得以记录,而证明人不得自行选入某些情况而摒弃其他情况,这个定义不包括症状、体征和临死方式,如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从上述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根本死因与过去要求填写的主要死因有很大的区别,一般来说主要死因指最后导致死亡的最主要、最严重的那个疾病或情况,它比较直观,医生习惯于报告这种死因,而根本死因则需要根据每个人的病情演变过程找出最早那个引起后面一系列疾病并最终导致其死亡的疾病或情况,这个原因也许在病人死前已不存在或不能成为主要致死的原因,但确定是由于它的发生而最终导致一个人的死亡,这就需要根据死者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后再给予报告。

对于每一例死亡来说,主要死因常常不等于根本死因,最终导致死亡的那个疾病不一定是病人临死时影响最大的那个疾病,在人的一生中,也许由于较早地患了某种病,而逐渐演变,发展直至最后导致死亡,因此从预防医学的角度来看,要采取措施,减少或消灭的疾病应是那些能够演变发展直至死亡的较早期的那个疾病,而不是那些在临死时影响较大的那个疾病,而这些根本死亡原因只有通过较详细的报告才能得到根本。根本死亡原因通俗地理解,最早发生的病所引起其他疾病,有因果关系的那个最早的病就是根本死亡原因。就是一种起主导作用的,带有根本性的疾病或损伤,由于它的存在、发生及发展,逐渐形成一连串的病态事件,并最终导致死亡。

例如:①某人因30年前患慢性支气管炎,10年前演变成肺气肿,5年前引起肺心病,最后因肺心病死亡。此人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疾病关系为:慢性支气管

炎→肺气肿→肺心病→死亡,对此情况,如果医生只报告肺心病,则难以采取措施加以预防。但医生将这三种疾病按其演变顺序报告也来,则很容易看出此人的根本死因是慢性支气管炎,只有防止发生慢性支气管炎才能减少或避免肺心病的死亡。

②某人因15年前患乙型肝炎,5年前肝硬化,1周前昏迷死亡。此人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疾病关系为:乙肝→肝硬化→肝昏迷→死亡。如此人15年前无乙型病毒性肝炎就不会导致肝硬化,肝昏迷。

③某人在路上行走时意外地被卡车撞倒,因颅骨骨折、颅内损伤而死亡。此人导致死亡的一系列情况为:在路上被卡车撞倒塌→颅骨骨折、颅内损伤→死亡。医生只有将这些情况按顺序报告出来,才能够判断出此人的根本死因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如果只报告颅内损伤则无法判断造成损伤的原因是什么。

从医学上说,每个人的死亡都可能经历了一系列疾病或者意外损伤中毒的情况,医生只有将所掌握的这一系列情况按照合理的顺序报告出来,才能为统计人员确定根本原因,查找相应的icd编码和分类提供良好的原始资料,以确定死因资料的准确可靠。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

按照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who制定了统一格式的国际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是为了在两种以上疾病存在时同时载入记录,能够根据其提供的疾病信息,以便选择根本死亡原因,其核心的格式如下: 篇五:最新的传染病卡、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样本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卡片编号: 报卡类别:

1、初次报告

2、订正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填卡说明

卡片编码:由报告单位自行编制填写。

患者姓名:填写患者的名字(性病/aids等可填写代号),如果登记身份证号码,则姓名应该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家长姓名:14岁以下的患儿要求填写患者家长姓名。

身份证号:尽可能填写。既可填写15位身份证号,也可填写18位身份证号。性 别:在相应的性别前打√。

出生日期:出生日期与年龄栏只要选择一栏填写即可,不必既填出生日期,又填年龄。实足年龄:对出生日期不详的用户填写年龄。

年龄单位:对于新生儿和只有月龄的儿童请注意选择年龄单位,默认为岁。工作单位:填写患者的工作单位,如果无工作单位则可不填写。联系电话:填写患者的联系方式。

病例属于:在相应的类别前打√。用于标识病人现住地址与就诊医院所在地区的关系。现住地址:至少须详细填写到乡镇(街道)。现住址的填写,原则是指病人发病时的居住地,不是户藉所在地址。

职 业:在相应的职业名前打√。

病例分类:在相应的类别前打√。乙肝、血吸虫病例须分急性或慢性填写。发病日期:本次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本次诊断日期。

死亡日期:死亡病例或死亡订正时填入。疾病名称:在作出诊断的病名前打√。

其他传染病:如有,则分别填写病种名称,也可填写不明原因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名称。订正病名:直接填写订正后的病种名称。退卡原因:填写卡片填报不合格的原因。报告单位:填写报告传染病的单位。报 告 人:填写报告人的姓名。填卡日期:填写本卡日期。

备 注:用户可填写一些文字信息,如传染途径、最后确诊非传染病病名等。

注:报告卡带“*”部份为必填项目。

死亡医学证

编号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编号

居民死亡殡葬证

编号

第一联

第二联

第三联

第四联

死亡证明书样本 第11篇

兹有原本辖区居民,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于 年 月 日死亡注销户口。特此证明

承办人:

派出所(盖章)

年月

------------------(年)公 所户字 号------------------死 亡 证 明

兹有原本辖区居民,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于 年 月 日死亡注销户口。

特此证明

年月篇三:死亡证明格式

死亡证明

本社区,***村,姓名**,身份证********,与*年*月*日*时,什么原因,在什么地方死亡。

特此证明

南湖社区

2012年 10 月9日篇四:死亡证明格式

领取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关系人证明书

古南社保所:

兹有___居死者姓名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 配偶姓名______是否健在_____,共有子女____个,子女情况如下:

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 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 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 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 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 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 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 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 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 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签字(盖手印)______ 备注

1、所有子女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

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12篇

撰写规则

死因监测的重要性

1、死因监测数据是公共卫生信息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信息之一。人群中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和死亡模式是估计人群卫生需求,评估人群健康状况的变化的基础。

2、从公共卫生和临床角度,死亡水平都是一个说明卫生问题严重性的指标。不同原因的死亡率能够展示与疾病的危险因素。

3、有助于发展以证据为基础的卫生政策。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用途

1、居民死亡登记所签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

2、居民死亡法定记录,有关部门据此注销户口,办理殡葬火化等手续。

3、诉讼或司法的法律证据。

4、群众性、社会性凭证及公证必备的文件。

根本死亡原因,从防止死亡的观点出发,有必要去中断可能致死事件的链条或某个环节治愈病人。最有效的公共卫生目的是阻止加速死亡原因起作用。为此目的,根本原因被定义为“(a)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中最早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者(b)造成致命损伤的那个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死亡原因

1967年,第二十届世界卫生大会对将记入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中的死亡原因做如下定义:“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定义的目的在于保证所有有关信息得以记录,而证明人不得自行选入某些情况而摒弃其他情况。这个定义不包括症状、体征和临死方式,如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的填写(1)

如果在一系列事件中只有一个步骤,则在I(a)行上记入一条就足够了。如果存在多于一个步骤,则直接原因记(a)行,而起始前因记在最后一行,任何中介原因则要记在(b)行或(b)行和(c)行。

例1:I(a)食道静脉曲张出血

(b)门静脉高压

(c)肝硬变

(d)乙型肝炎

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的填写(2)

例2:I(a)尿毒症

(b)肾盂积水

(c)尿潴留

(d)前列腺肥大

例3: I(a)支气管肺炎

(b)慢性支气管炎

II慢性心肌炎

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的填写(3)

例4:I(a)肺脓肿

(b)大叶性肺炎

例5:I(a)肝功能衰竭

(b)胆管梗阻(c)胰头癌

例6 :I(a)外伤性休克

(b)多发性骨折

(c)行人被卡车撞伤(交通事故)

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的填写(4)

第 I 部分(a)、(b)、(c)三栏,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是:

(C)病(根本死因)发展(b)病(中介原因)发展(a)病(直接死因)导致死亡。

各病发生到死亡的时间间隔一般是:(c)病最长,(b)病次之,(a)病最短。

根本死亡原因

最早发生的病引起其他疾病有因果关系的,那个最早的病就是根本死亡原因。

就是一种起主导作用的,带有根本性的疾病或损伤,由于它的存在,发生及发展,逐渐形成一连串的病态事件,并最终导致死亡。

未肯定的诊断或症状

如果在一次医疗事件结束时还没有建立确定的诊断,那么应当记录对需要医疗或调查的那种情况所能最大程度获得的具有特异性的信息。当考虑到某一诊断又未确立时,应当按陈述的症状、异常所见或问题去做诊断,而不要限定一种诊断为“可能的”、“怀疑的”或“可疑的”。

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类

应尽量报告疾病的性质(急性、慢性)、病原体、传播方式、侵害部位等,如结核性脑膜炎,急性阿米巴痢疾,志贺菌性痢疾等

痢疾 :应填写其性质和病原体

腹泻、胃肠炎 :应明确指出有无传染性

破伤风 :应尽量报告引起损伤的原因

败血症:应报告引起败血症的原因

病毒性肝炎:具体填写肝炎的性质和分型

肿瘤

对于恶性肿瘤应明确报告原发部位,如果是继发性的恶性肿瘤致死,则必须明确写出“继发性”,并同时报告原发部位。当一个以上的原发部位时,应将最重要的原发部位首先报告。如果有关肿瘤形态学的诊断,也应同时报告。

肠道恶性肿瘤:应详细报告具体部位

子宫恶性肿瘤:要区别宫颈、子宫体

胆管恶性肿瘤:要区分肝内胆管和肝外胆管恶性肿瘤

脑瘤:尽量区别“良性、恶性”或组织形态学的情况

白血病:注意填写急性、慢性等情况以及形态学情况

尽量不使用“可疑”等描述,对填写“怀疑”或“可疑” 恶性肿瘤的诊断要慎重

精 神 疾 患

精神疾患的诊断应由专业医生作出。

精神病人的自杀 :是否处于活动期?

精神病人的意外死亡 :是否处于活动期

大量饮酒后突然死亡 :需排除酒瘾综合征和自杀。

循环系统疾病

应报告疾病的病因、性质、部位等

例如:

心脏病 :详细报告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心脏病及其原因。

脑血管病:应报告准确的疾病诊断及脑血管病后遗症的影响。

呼吸系统疾病

应填写疾病的性质、部位、病原体及其他致病的原因

肺炎:特别注意对新生儿和老年人肺炎的准确诊断和报告

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哮喘:常常引起肺心病而死亡,应同时报告

外源性呼吸系统疾病:应同时报告致病因子如尘肺、有机物、化学物质等

消化系统疾病

应同时报告疾病的性质、部位及并发症等

溃疡: 要明确报告部位,不要笼统写为“上消化道”。

慢性肝病和肝硬化: 应尽量报告更早的原因

孕产妇死亡的定义

孕产妇死亡是指处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的妇女,不论妊娠期长短和何种受孕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由于意外或偶然原因导致的死亡。

孕产妇死亡应再细分为两组(1)

直接产科死亡:

直接产科死亡是指由于妊娠状态(妊娠、分娩和产褥期)下的产科并发症、由于医疗的操作干预、疏忽遗漏、处理不当或由于上述情况的任何一个而引起的一系列事件导致的死亡。

孕产妇死亡应再细分为两组(2)

间接产科死亡:

间接产科死亡是指由于以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在妊娠期新发生的疾病,这些疾病虽非由直接产科原因所引起,却由于妊娠的生理影响而加重,从而导致死亡。

先天异常

先天异常必须是自出生时即存在,对于年龄较大的者报告死于先天异常,则必须写明“先天性”。

应尽量报告严重的先天异常

一般先天异常致死,实际上是放弃治疗或放弃喂养的后果

先天性心脏病 :应尽量写出具体的心脏病类型,如:法乐四联症、先天性室间

隔缺损等。

当无法判断是否为先天异常时,应写明死者的实际年龄(按周岁、月、日计算),尤其对婴儿、新生儿更是如此

活产

活产是指不论妊娠期长短而自母体完全排出或取出的受孕产物,他在母体分离后能够呼吸或显示任何其他生命证据,如心脏跳动,脐带搏动或随意肌的明确运动,不论脐带是否切断或胎盘是否附着;这样出生的每一产物一律看作活产。

新生儿病

主要指“起源于围生期的某些情况”

报告时应注意:

包括起源于围生期但在以后发病及死亡的情况

首先尽量报告围生儿本身的疾病,其次报告母体情况对围生儿的影响

早产、窒息一般不做根本死因

不包括 :新生儿破伤风、先天异常、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肿瘤、损伤中

新生儿病--有关概念

新生儿死亡是指活产儿在出生后未满28整天内的死亡。

早期新生儿死亡(出生后未满7整天内的死亡)。

晚期新生儿死亡(出生后活满7整天但在未满28整天内的死亡)。

超过28天的婴儿死亡,如果医生认为其致死疾病的起源是在新生儿期内,仍应报告这一顺序关系。超过一周岁的婴儿不再考虑新生儿期的情况。

诊 断 不 明

一般不应出现,医生或统计人员应尽量搞清查死者的致死原因。实在无法获得,可以在调查记录中报告其家属的叙述。诊断不明不应作为根本死因。

损伤中毒

临床表现:主要指损伤中毒的性质(如骨折、脏器损伤、烧伤、中毒、毒性效应等)、损伤的具体部位(颅内、胸、腹部、四肢等)、中毒的程度(轻、中、重)等情况。

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外部原因指造成上述损伤中毒的原因。首先应明确报告是意外的损伤中毒,还是自杀或被杀,然后尽可能详细报告外部原因。如确诊有困难及对损伤或中毒原因有疑点,应如实填写“不明原因的……”以供引起重视。

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

性质:是指意外的损伤中毒,还是自杀或被杀。

类型主要包括:

运输事故: 涉及人员、运输工具、事故发生地点、事故方式等

意外跌倒: 明确没有任何可能发生跌落的疾病(循环系统疾病);如为跌倒致长期卧床也应报告

意外窒息: 多指婴幼儿意外被床上用品或大人身体闷死

中毒: 应区别给错、服错或药物过量以及正确服用的有害效应

自杀: 尽量报告自杀的方式及原因,如:自杀方式(服毒、自缢、跳楼等);自

杀原因(家庭、社会、经济等)。

多种情况

当一次医疗事件涉及到若干种有关情况时(例如:多处损伤、以前疾病或损伤的多种后遗症或发生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中的多种情况),应把那种明显比其他情况更严重而且需求更多资源的情况记录为“主要情况”,把其他的记录为“其他情况”。如果没有一种情况更突出,那么象“多处骨折”、“多处头部损伤”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导致的多发性感染”这样的术语可以记录为“主要情况”,其他情况列在后边。如果有多种这样的情况,而又没有一种更突出,那么可以只记录象“多处损伤”或“多处挤压伤”这样的术语。

特异性和细节(1)

为了将情况分类到最具有特异性的ICD中,每种诊断性陈述都应尽可能富有信息。这样的诊断性陈述的例子包括:

膀胱三角区的移行细胞癌

急性阑尾炎伴有穿孔

糖尿病性白内障,胰岛素依赖型

脑膜炎球菌性心包炎

特异性和细节(2)

为妊娠诱发 高血压给予的产前医疗

由于按照处方服用抗组织胺药的变应性反应引起的复视

由于陈旧性髋关节骨折引起的髋关节骨关节炎

在家中跌倒后造成的股骨颈骨折

手掌三度烧伤

后遗症的治疗(1)

当医疗事件是对一种不再存在的疾病的残余情况(后遗症)进行治疗或调查时,应充分描述该后遗症并陈述它的起因,同时还应当清楚地表明原疾病已不复存在。例如:“鼻中隔弯曲—在童年时的鼻骨折”;“跟腱挛缩—肌腱损伤的晚期效应”;或“由于陈旧性结核病引起的输卵管闭塞所致的不育症”。

后遗症的治疗(2)

当存在多种后遗症而且治疗或调查并不是直接针对其中的哪一种时,则可接受象“脑血管意外的后遗症”或“多处骨折的后遗症”这样的陈述。

由于外因引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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