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氏家庭教育基金会章程

2024-09-19

何氏家庭教育基金会章程(精选6篇)

何氏家庭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1篇

何氏家庭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嵩县汪庄何氏家庭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坚持科教兴国、教育兴族、教育兴家为原则,鼓励何氏家族成员热爱祖国、热爱家庭、热爱学习,促进何氏后代的成长与成才,振兴何氏家族,实现家庭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二章

工作(奖励)范围

第三条

调动何氏家庭成员积极性,勤奋学习,努力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家庭、和谐家庭活动。

第四条

奖励考入国家大专以上高校的家族学子,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奖励在工作岗位上著书立说,著述被公开发表与出版的家族成员;奖励获县(处)级以上先进、科技成果奖的家族成员等;奖励在学校荣获三好学生或学习成绩年级前 5名的家族成员;

第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借贷照顾等形式资助族内困难家庭。第六条

在基金资金充余情况下,根据形势和实际需要开办业余学习班、技术培训班,以全面提升何氏家族成员的文化素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为家庭会员制。凡何氏后代子女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均可自愿报名加入本会。

第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选举、被选举权;享有被资助、救助权;享有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权;有获得本会奖励权和退会自由权。第九条

本会会员义务是:遵守本会章程、积极缴纳会费;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积极参加本会学习教育、交流等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选举或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基金财务收支报告,制定修改章程;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可召开;各项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一次,临时会议召开,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其中,会长、秘书长各1名。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职权:召集并主持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检查会议决议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等。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职权是:带领秘书处工作人员(业余、兼职)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包括学习、教育、资助、救助、奖励的落实和基金募集、管理使用等。

第五章

基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来源:何右铭夫妇遗资;会费(每会员家庭每年缴纳一百元);会员捐资;基金存储、运作增值;吸纳社会善款;政府、部门资助;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兼职)会计与出纳,并及时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根据本会章程制定《何氏家庭教育基金奖励办法》。由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嵩县汪村庄何氏家庭教育基金会

2007年2月18日

何氏家庭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2篇

教育基金会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xx市xx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扶助贫困师生,助学、助教;奖励尊师重教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师生;支持有关教改、科研项目、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教师培训等公益活动,促进各类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教育委员会,接受xx教育委员会指导。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xx市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筹建教育发展资金;

(二)对贫困学生、贫困教师开展资助、救助;

(三)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和尊师重教先进单位、个人及先进办学单位、品学兼优的学生;

(四)扶持薄弱学校发展、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支持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师资培训等;

(五)管理与运作基金,促使基金保值和增值;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资助、奖励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1 名,秘书长1名。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关心、热爱xx教育事业,关爱贫困儿童的有识之士;

(二)为本基金会资助、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单位的合法代表或委托代表;

(三)熟悉基金会管理的人员。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六)检查理事会的决议和落实情况;

(七)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财政资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捐助者公布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救助助贫困师生;

(二)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尊师重教先进个人、办学单位和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扶持农村基础条件薄弱学校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资助有关教学、科研项目、师资培训项目等;

(四)理事会办公设施设备及工作经费。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对外投资额在人民币 2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何氏家庭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3篇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要作为入学的第一课来抓, 从入学第一天开始。”这是辽宁何氏医学院建校之初确定的学院发展特色。作为辽宁省最早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高等院校之一, 经过4年的发展, 辽宁何氏医学院目前已经形成以专业为特色的创新创业精神引领、创新创业能力提升和创新创业实践孵化三位一体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 并投资3.4亿元建设了“创新创业基地—中国眼谷”。中国眼谷是聚焦于眼健康的创新创业基地, 以“国际化、专业化、实践化、创新化”为特色, 包括高端科研创新中心、转化中心、实践中心、生产加工中心、创业导师联盟、创业种子基金等分支机构, 可同时容纳2000名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实习和实践。

二、创新创业立足于专业发展, 结合眼健康行业的前沿技术和巨大的市场需求

根据《中国眼科医生》杂志的调查结果:32.48%受调查的儿童平均每天在电子屏幕前花费1至3小时, 在小学生和中学生中平均每周注视荧光屏时间5小时以内的只有10%, 时间超过12小时的占到了55%, 大学生每周的上网时间则超过了40小时……”, 由于人们用眼习惯的改变和过分依赖电子产品, 由此带来的影响是中国孩子的近视率大大增高, 目前我国已经有4亿多近视患者, 小学生中近视率在30%以上, 中学生达70%, 大学生达到90%。在危害14岁以下儿童的9种眼疾中, 近视排在首位, 有专家预测, 今后近视将成为失明的第二大原因。眼健康产业每年约有1000亿的市场份额, 并且每年以20.5%的速度在增长, 国家政策扶持和庞大的市场空间为“中国眼谷”提供了创新、创业和产业化的市场基础。

三、高端起点:借力国内外一流研发团队, 横向联合, 创新为源, 创业为果

“中国眼谷”通过国内外高端人才的引进和合作, 形成了高端人才的创新合作机制, 实现了行业创新创业技术高端、创新创业理念高端和创新创业平台高端的高端创业模式。“中国眼谷”的高端创新中心以科研转化为特色, 发挥国内外著名专家的学术优势, 整合了国际眼产业基地、中科院苏州医工所、中科院自动化所、上海药物研究所的项目、产业化、人才资源, 形成以眼健康为特色, 引领行业发展的“MIT (麻省理工大学) ”创新创业模式。创新的方向包括:眼科干细胞技术、眼科生物材料及3D打印技术、眼科可穿戴设备、视觉认知科学等前沿学科和技术, 以高端创新驱动创业, 专业化创业带动产业发展的可持续创新创业特色。

学院参加创新中心的机构有:眼视光系、医学影像系、生物医学工程系、药学系、市场营销系等专业, 学院和中科院苏州医工所成立了“生物医学工程研究院”, 重点做眼健康高端设备和家庭化电子可穿戴设备的研发、小试和中试。目前在研的项目有21个, 转化阶段的项目有11个, 上市销售的项目有12个, 已经形成学生参加专家项目团队、产品设计、产品原理样机试制、产品试生产、产品生产、产品销售的产业化创新创业模式。

学院现有的创新中心专家团队如表1和表2所示。

四、固化创新创业模式:科研成果产业化, 打造适合大学生创业的eye Q眼健康加盟连锁模式

借助学院创新中心的科研成果, 自2012年开始“中国眼谷”开发了眼店连锁式经营模式, 科研成果产业化, 打造了中国眼健康第一品牌。此模式制定为可复制模式, 着力打造适合大学生创业的eye Q连锁加盟模式, 为想创业的学生提供技术与平台支持, 项目与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投资有机螺旋式结合, 开创眼店可加盟连锁模式, 以产品体验、感受对比为特色, 设立高校校园店与社会加盟店发展模式, 以辽宁省为项目起点, 计划在全国高校内, 学生在校期间可在校园店体验经营, 毕业后即可带走项目回家投资创业, 为国家鼓励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提供实践平台及项目发展支持。该模式已经为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提供可持续、可复制、可盈利的创业引领计划, 为辽宁省高校提供具有行业特色的创新创业模式, 为创新创业教育打开了一扇特色之门。

五、创业精神培养与质量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为本, 综合能力培养质量体系为标

学院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分为:创业精神引领和创业能力培养两部分。创业精神引领通过通识教育培养具备“独立人格”、“独立思维、“独立生存”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新创业人才, 形成了“创新、务实、奉献、分享”的创新创业文化。学院同样注重学生品德培养与创新创业教育的结合, 从2014级新生开始, 开设为期一周的劳动课, 让学生参与到校园的门卫、保洁、治安巡查等岗位劳动中, 身体力行, 切实的体会各岗位, 让学生成为学校真正意义上的主人, 学生在劳动过程中也体会到了“劳动创造文明, 劳动创造尊重, 劳动创造细节”。

创业能力 培养通过 普及《创 业基础课程》和北京大学友成创业咖啡课程、北京大学EMBA、校园内梦工场创业公司创业实践等多角度、多方式课程, 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同时建立了SUSIC (System for university student integrativecompetence)

大学生综合能力培养质量体系, 该体系整合了学院各学院系所与各其他科研、商业运营、医疗等机构的交叉宏观资源, 目的是为了实现创新创业教育的可固化、可量化、可评估、可操作, 为我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提高可参考的评估标准。

资料来源:本研究整理

资料来源:本研究整理

六、通过高端创业, 打造“中国眼谷”产业集群, 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实现高校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发动机和加速器作用

今年两会期间, 习近平强调, 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 要做好加减乘除。加法——投资、需求、创新;减法——淘汰落后产能;乘法——创新驱动, 除法——市场化程度。老工业基地支柱产业要通过创新实现优化升级、进行深入改革创新, 实现适应经济新常态的战略性调整。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创新体制机制, 培育科技型企业, 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 加大科技投入, 完善政策措施, 调动科技人员创造性, 真正实现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

国家把2015确定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年”, 作为沈抚同城化先导区的泗水科技新城承担着区域经济的发展, “中国眼谷”已经成为该区域内的核心产业模块, 目前已经完成累计投资3.4亿元, 上市产品12个。以创新创业型大学为定位的“中国眼谷”已经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引擎, 实现了高校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发动机和加速器作用。

教育基金会章程「版」 第4篇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xx市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运用好教育基金,实行奖教奖学、改善办学条件,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更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柒佰肆拾壹万陆仟叁佰元,来源于社会募捐、接受捐赠、财政拨款。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xx市南城区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6楼,邮政编码:xxxxx。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募捐、资助、投资、涉外活动和设立专项基金时,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日常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款物后即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开展基金筹集的宣传活动,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之内依法筹集资金;

(二)制订使用教育基金的范围、办法;

(三)合理安排、严格管理教育基金,确保其使用效益;

(四)帮助教师解决医疗方面的特殊困难;

(五)奖教奖学、表彰先进;

(六)在xx市范围内扶助困难家庭子女读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 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六)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工作;

(七)有号召力,对本会有贡献,热心为本会谋发展;

(八)身体健康,能承担本会的繁重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指导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指导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七)出席理事会议,拟定、审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八)审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按时参加理事会议,积极参加本会各项工作。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指导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拨款及所属部门的资助收入;

(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及海外各界人士的资助和捐赠;

(三)基金增值收入;

(四)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教奖学、表彰先进;

(二)在xx市范围内扶助困难家庭子女读书;

(三)帮助教师解决医疗方面的特殊困难;

(四)其他有关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的`、急需的经费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公益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涉及资金超过10万元的资助项目或投资活动;

(二)向社会公开募集捐款,接受捐赠;

(三)举行义卖、义演等活动,设置捐赠箱等;

(四)购买国债、证券、委托理财等合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非终止不可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公益事业;

(二)必须设立专账,专款专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xx年7月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2017最新家庭基金会章程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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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家庭基金会章程范文

家庭基金会是指一个公司大部分管理人员为一个家族时,组成的基金会。家庭基金会起源于美国,近年来中国也有很多离岸公司是由家族组织基金发展来的,下面是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的关于家庭基金会章程的内容的范文,大家可以根据一下内容进行编写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家庭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根据大家庭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为解决家庭成员在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突发性的急、难问题,增加家庭成员对生、老、病、死,伤残以及发生意外灾害事故时抵御困难的能力,支持保障家庭教育事业,营造“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氛围,内聚人气,外树形象,推动大家庭又好又快发展,故成立本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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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基金会是家庭成员自愿参加的互助组织。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家庭基金会启动资金为50000元。

第五条 所有自愿参加的家庭成员,每人首次缴纳基金不得低于1000元。

第六条 每人每年缴纳不得低于800元(在校学生成员自愿缴纳)。多捐不限。今后每年正月初三的家庭年会上受理一次缴款。

第七条 基金的利息收入及稳健投资收益。

第八条 其他自愿捐赠。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承认和服从本章程的家庭成员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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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向基金会提出申请,享受本会的资金帮助;

2、有权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3、有权向基金会反映存在的问题;

4、有完善基金会工作的义务。

第四章 基金会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管理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向全体家庭发展基金会成员负责。理事会设一名理事长、两名副理事长、一名秘书长和一名理事,由基金会成员选举产生。理事会还增设一名荣誉理事长、顾问和监事,监事负责对基金会日常工作的监督,审计基金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对基金会资助活动提供参考意见,由基金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及家庭年会;

(二)代表理事会行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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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讨论的重大活动计划;

(五)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的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协助理事长处理基金会各项重大工作。在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时,代理理事长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基金会本工作提出总结报告,并对下一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议;

(二)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转,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向理事会提出基金会重大活动计划建议;

(四)提出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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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经理事会审批;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专职财务管理人员;

(七)提出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基金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十五条 家庭基金会资金使用范围:

1、资助教育事业。对在继续教育方面有困难的基金会成员提供资金帮助和奖励在学业上有进步或取得优异成绩的基金会成员;

2、保障疾病治疗。对高额医疗支出的基金会成员提供资金帮助;

4、解决生活困难。对改善生活的基金会成员提供资金帮助;

4、鼓励孝敬父母。对孝敬老人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基金会成员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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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促进家庭团结。对维护家庭和睦、增进相互往来的基金会成员予以奖励;

6、提倡思路创新。对开动脑筋、发挥智慧、解决家庭实际困难的基金会成员予以奖励;

7、表扬发展进步。对在工作和生活上有较大变化的基金会成员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每年将家庭发展基金会20%左右的资金用于表彰奖励,不得超过一万元;10%左右的资金分担疾病治疗不超过其费用的50%,总额不突破5000元;70%左右的资金用于解决家庭资金困难。

第十七条 除医疗和教育外,家庭发展基金会资金采取有偿使用方式,使用金额、期限和利率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需要资助的家庭基金会成员,一般应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交理事会,经评估,决定发放。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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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发展基金。

第二十条 基金会将聘请专职财务人员管理募集的所有资金。募集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家庭发展基金具有互助互济性质,筹集的资金原则上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若干年后,根据基金规模和运作情况,对相关规定再作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对所募集的资金进行登记备案,并向基金会成员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资助活动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资助范围使用资金;对在捐赠协议中已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所有资金使用,接受基金会成员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金使用情况要在每年的家庭年会上向基金会全体成员汇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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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从即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的关于家庭基金会章程的范文,家庭基金会有自己特定的章程规定,与其它公司的章程多少有些出入,家庭基金会的公司有其他公司不同,主要以公司中的家庭成员为核心展开的相关规定,家庭成员在公司中有着不同程度的管理级别,对每个管理级别都有其针对的管理章程,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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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6篇

第一章总

第一条本基金会名称为: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为清华基金会。英文译名为Tsinghua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缩写为TUE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清华大学校内。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二)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1.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3.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华讲学及任教;

4.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5.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6.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7.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三)接受国际组织、国内外团体的委托,组织专家对专项课题进行研究、调查及培训。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为本会捐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在本基金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九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二十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有关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后,将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会的剩余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无偿赠与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4年7月1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清华校友●中融互助基金会及新产品介绍

一、互助基金会简介

本互助基金会由清华大学校友总会与校友企业中融人寿共同发起成立,以互帮互助、超越商业保险价值为理念,以互助基金的形式,为遭遇突发事件的清华校友、教职工(含退休)及家属提供友情帮助。

本互助基金会,定期面向广大校友、教职工(含退休)推荐优质的理财产品。中融人寿,不仅提供保本高收益理财产品,而且定期向校友“互助基金池”捐赠,确保校友及教职员工得到满意的投资收益,同时推动互助基金健康可持续良性发展,为更多的校友提供友善帮助。详细情况请了解:

/alumni/infoSingleArticle.do?articleId=10077826

http:///outnet/zrinfo/act/12106.jsp

二、2012最新保险理财产品“聚宝盆”特点

1、一次性缴费,期限5年;

2、保证每年收益不低于5.5%,5年合计不低于27.5%(目前5年期国债每年收益5.32%,5年期定期存款每年收益4.75%); 3、10月29日开始认购,年龄不限,2万起售,额度有限。

三、校友企业—中融人寿保险公司简介

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8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一家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公司秉持“应变、融和、创新、超越”的经营理念,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经营,专注于人寿保险市场的全面拓展,不断探索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通过自身的持续努力,为逐步富裕起来的中国民众提供周全的保险保障服务和专业的理财增值服务。

咨询电话:010-62796985 办公地址:清华大学照澜院12号

清华校友●中融互助基金会

——清华校友·中融互助基金计划

4月的京城,生机盎然,万物复苏,在这个春风曛暖的季节里,我们享受着清华大学校庆的喜悦。去年的清华百年校庆,受到了全校师生员工、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广大校友纷纷来电来信表示希望能够为母校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大学出一份力。

校友总会从既往为广大校友提供服务的经验来看,每年都会有校友因为遭受各种突发性的意外事件,给个人或者家庭造成损失和伤害,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都是由同班或者同年级的同学发起捐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这些突发事件有些是属于传统意义上保险允许赔偿的范畴,而有些甚至是保险所无能为力的,基于此,经过与学校相关单位、各地校友会以及相关校友企业——中融人寿的沟通、协商,在2012年校庆来临之际,校友总会决定启动“清华校友·中融互助基金计划”,以互助基金的形式,帮助遭遇突发性事件而需要特别关心的清华学子及他们的家人,且该基金的使用规则不仅仅局限于传统保险公司产品条款所涉及的保障范围,充分体现人性化的特点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互助精神。本互助基金计划运作方式:

清华校友·中融互助基金理念——源自保险互助精神,超越商业保险价值。

校友加入互助基金计划的方式是:通过认购一定金额的中融人寿清华校友专属产品,再由中融人寿通过自身的经营,将一定比例的金额捐赠进入“互助基金池”。这样运作的好处是,在创建了互助基金,奉献了爱心的同时,确保校友资金不受损失,还能够有一笔可观的盈利,使得我们的校友在为母校奉献爱心的同时,能够合理高效地做好投资理财,这也是捐赠新模式的尝试;更为重要的是,对互助基金池有贡献的校友自身,可享受到来自中融人寿、校友总会、互助基金池的三重保障。具体运作方式如下图所示:

本互助基金计划具有如下益处:

1、一片爱心:随着互助基金的成立,使得校友总会有更强的能力帮助需要帮助的校友及其家庭,更重要的是,基金的使用规则不仅仅局限于传统保险公司产品条款所涉及的保障范围,从而充分体现人性化的特点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互助精神;

2、两份惊喜:通过中融人寿的资金运作,让校友所认购的款项金额不但可以保证本金的安全,更可以享受到资金增长带来的益处;

3、三重保障:对于加入互助基金计划的校友,首先能够享有所购保险产品自带的保障功能;其次,将获得由校友总会提供的额外的人身意外险保障,让校友所享受的保险保障更加全面升级;最后,在自己或家人需要援助的时候,将在互助基金的资助过程中享受“首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加入互助基金计划的校友将享受“一片爱心、两份惊喜、三重保障”如下图所示:

联系方式:

对该基金计划有意向进一步深入了解的校友,请致电 校友总会服务部(照澜院12号):010-62796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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