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理解

2024-07-16

互联网金融的理解(精选8篇)

互联网金融的理解 第1篇

我对金融市场学的理解

就我理解,商品社会的基础关系是买卖,从一开始的物物交换到货币的产生,再到后来的国与国之间的海上贸易,当贸易升级,纸币替换了金银,当贸易在进一步发展,商品的流动日益频繁,对货币流动性的要求也随之增加,从而出现了金融市场。

所以,从其产生看,金融市场与低一级的商品生产与加工市场是息息相关的。假使遭遇自然灾害,农作物歉收,一年的农业也必然萎靡,没有人需要周转资金去进行下一步的加工,也没有人愿意将自己的资金砸在这所谓的赔钱买卖上,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结果必然是金融市场的农业板块跟着下降,进而影响整个金融市场。同样,金融市场也必然影响着商品市场。所以,评判好坏时,我们必须先从外部来看,再去观察内部的制度,运行是否合理。

在学习这门课时,有三个词出现的频率特别高,信用,风险,信息。信用,毫无疑问的重要,因为它是维系借贷双方信任的纽带。风险,是投资者必得了解的,有可能被投资方主观非常具有信用意识,但是其公司的现阶段财务状况非常糟糕,你就不得不考虑一下投资的风险了。而信息,其实是各种信用,风险的总结。如果信息是准确并且普及的,那么金融市场的资金必定流向利润最多的地方,也就是资源的有效配置。然而若是人人都赚到,那么即等于人人都白忙活,所以信息必然是不对称的,因为这样才可以激发动力,但是,信息不对称必须有个度,这个度就是给当前的制度必须给民众信息对称的希望。这样才可以取一个平衡点,一方面满足公平,一方面提供动力。就我国股票市场的持续低迷来看,我国的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或者少或者有虚假,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热情。

以上是对金融市场整的认识,下面谈谈对前一段时间的热点问题的认识,美国的金融危机与全球的金融市场。吴敬琏曾说过,这不是美国一家的问题,全球金融制度的问题。按照我上面的理解,这应该是初级商品市场和生产力对金融市场的限制。就2008年来看,金融市场的总额是全球GDP的5倍,这固然有国际资本流动性缺乏有效管理,但更是因为前几年的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促进消费而导致现今消费能力透支的结果,其结果必然也会导致生产能力的下降,随之金融市场回落,新的制度会出现完善。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金融市场与全球贸易市场必须同步发展,在贸易还存在贸易壁垒的时候,就妄想着金融的全球化,无疑是一件急功急利的事。

互联网金融的理解 第2篇

1、互联网的超凡魔力:它无时无刻不在改

变着我们

1.1 碎片化的学习的产生

由于互联网的存在,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要查找所需要的的材料方便了很多。而对于网络在线作品来说,我们也能方便地随机检索,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目录表、索引表等传统检索工具的变种。

不过,二者产生的影响不同。现在因为有了超链接,文档检索变得轻而易举,这使得我们在文档之间跳跃要比在印刷资料之间来回翻查简单得多。由此,我们将容易对任何文本的关注变得不堪一击,转瞬即逝。

另外,搜索引擎经常会把我们的注意力吸引到文本的只言片语上,这些内容通常只是跟我们所要搜索的内容密切相关的几句话或几个词,这些只言片语不会激发我们产生从整体上深入了解整篇文档的动机。更为甚者,在网上搜索查找时,极易使我们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更有甚者,我们看到的只是末梢和树叶。

随着谷歌和微软等公司搜索引擎功能日趋完善,可以随意查找视频和音频内容,更多的产品正在发生碎片化的改变,而这种碎片化早成了文字作品的典型特征。

1.2 杂音的烦扰

互联网多媒体技术融合多种不同类型的信息于一屏,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内容的碎片化,也进一步分散了我们的注意力。几段文字,一段音频或视频,各种商业广告,或者一些不知名的“小玩意”,全都可以包含在一个网页中,在各自的窗口内运行。我们都知道,这种杂音的刺激多么容易让人分神。

从大多数人的习惯来说,一般都喜欢跟朋友、家人和同事保持联系,喜欢彼此关联和牵挂的感觉——讨厌孤僻隔绝的感觉。互联网没有违背这种的意愿,而是在顺应这种意愿的情况下,从而改变了我们的思维习惯。

根据这种意愿,提供了丰富的工具帮助我们随时联系,及时沟通,例如电话、电子邮件、即时消息(MSNQQSKYPE),社区网站(人人网、开心网),博客,微博等等,他们不停的更新,使我们不断从一种工具切换到另一种工具,来得到各种断断续续的信息,但是确把我们一种连贯的思考,连贯的工作屡屡打断。

2、图书依旧——互联网改变不了的事实

2.1 电子书的出现

作为一种阅读媒体,图书保留了一些胜过计算机的竞争优势。你可以带着一本书坐在海滩上阅读,无须担心沙子会妨碍你阅读。你可以躺在床上看书,永不着担心打盹时它会掉在地上摔坏。

一个研究人员提到最近使用Kindle阅读狄更斯的小说《尼古拉斯。尼克贝》时的体验: “尽管一开始多少有点无所适从,不过很快我就适应了Kindle电子书的显示屏,也能得心应手地使用滚动条和翻页按钮。然而。但我试图在Kindle电子书上长时间阅读的时候,我的眼睛难得片刻休息,视线总是跳来跳去。让你分散精力的东西太多。我到维基百科上查看狄更斯的相关介绍,然后沿着互联网链接,直接跳转到狄更斯的短篇小说《马格比岔口》。直到20分钟后,我还没有回去继续阅读Kindle上的《尼古拉斯。尼克贝》”

“尽管书写的很好,信息量也很大,可我发现很难专心致志地读下去。我来回跳转,到处搜索关键词,经常打断自己的正常阅读,中断的次数甚至超过平时添咖啡的次数。我时不时的就要去收邮件、看新闻,要不就是整理一下桌面上的文件。到最后,终于看完了全书,并且为此欣喜不已。不过,我在一周之后发现,我很难想起自己看过什么内容。”

2.2 互联网特性改变了写作习惯

电子文本具有临时性的本质属性,这种性质必然也会对写作风格造成影响。印刷图书是一件已经完工的精美物品,油墨一旦印到纸上,书中的词句就无法抹掉。对那些最优秀、最负责的作家和编辑而言,以尽善尽美的作品作为出版活动的最终结果,这是长期渗透于他们内心的热切愿望,甚至焦急渴望——以追求传世不朽的眼光和态度写作。电子文本是暂时性的。因此在数字化市场上,出版发行变成了一个持续进行的过程,而不是一个断断续续的事件,电子书的修订可以无限制的进行。即便是在把一本电子书下载到联网设备之后,也可以轻而易举地实现自动更新。写作过程宣告结束的感觉没有了,这很快就会改变作者对待自己作品的态度。力求完美的压力即将消失,一起消失的还有这种压力带来的艺术上精益求精的严苛要求。

19世纪的私人信函跟我们今天所写的私人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迥然不同。

我们现在习惯于非正式的直白表达,从而造成了表达方式的日趋萎缩,也导致了修辞技巧的不断丧失。

2.3 传统的阅读习惯会消失?

活字印刷术唤醒了人们,速度阅读随之成为普遍流行的阅读习惯,在这种阅读活动中,“寂静是书中含义的一部分,寂静是读者思想的一部分”。今后,速度阅读将会持续式微,完全有可能变成规模越来越小的少数知识精英群体的专属活动。

在人类智力发展史上,“大规模深入读书的时代”是一个短暂的“例外”,“我们看到,这种性质的阅读正在回归以前的社会基础,即所谓读书人阶级这个可以让自己流传后世的少数群体”。随着这种情形的出现,一个有待回答的问题是:读书人阶级是会拥有“与日渐稀

缺的文化资本相伴而生的权力和威望”,还是会被视为“有着神秘嗜好”的古怪人群。

“在传统上公认的经典著作和我们通过自己的本能、情感及领悟而认可的经典著作(同一部著作)之间,存在着一条极难逾越的鸿沟:通读经典时经受痛苦折磨,领悟经典时获得欢欣愉悦,最终把经典转化为自身体验,并且在实质上成为经典著作的一流读者”。

如果你没有时间或缺乏兴趣,或者不具备接纳文学作品的条件,那么,你当然会认为托尔斯泰的不朽名著“太长了,而且也不是那么有趣”。

3、网民的大脑:被重塑着,被折磨着

3.1 过度依赖互联网将干扰思考

必将对我们的思维方式产生长远影响的一个最大的悖论:

互联网吸引我们的注意力,只是为了分散我们的注意力。

就在互联网向我们呈上信息盛宴的同时,它也把我们带回了彻头彻尾的精力分散的天然状态。

精力分散并不一定都是坏事。大部分人从自身经验中了解到:如果我们过分专注于一个棘手的问题,可能会陷入一种思维定势。如此一来,我们的思路就会变窄,徒劳无功地苦苦思索,结果总是提不出新想法。可是如果把问题暂时放下,“留待明天解决”,等我们回头拾起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经常会有新的视角,创造性随之迸发。

研究结果表明:注意力出现中断,可以让我们在潜意识层面思考问题,如果我们把注意力从一个极其困难的思想挑战上转移开一段时间,通常可以做出更好的决定。但是在我们对问题进行有意识的明确定义之前,潜意识的思考过程并不会涉及这个问题,如果我们头脑中没有一个特定的智力活动目标,“潜意识思考就不会出现”。

互联网发出的各种刺激性杂音,既造成了有意识思维的短路,也造成了潜意识思维的短路,因而既阻碍我们进行深入思考,也阻碍我们进行创造性思考。

由于浏览网页挤占了我们用来读书的时间,由于收发短信挤占了我们用来遣词造句的时间,由于在网络链接中不断跳转挤占了我们用来沉思冥想的时间,原本用来支持旧有智力功能和精神追求的神经回路逐渐弱化,并且开始分崩离析。

计算机、智能手机,搜索引擎以及其他类似工具的日常使用“刺激了大脑细胞的改变和神经递质的释放,在逐步强化大脑当中新的神经通路的同时,也在弱化那些旧的神经通路”作为阅读者,我们不管是在什么时候遇到一个网页链接,都得稍作停顿,让大脑皮层评估一下是否应该打开这个链接。智力资源改变方向,从阅读文字转向做判断,对我们而言是无法察觉的——大脑的运行速度很快。但是,研究已经表明这种活动会阻碍我们对所阅读内容的理解和记忆,停顿动作频繁重复的时候,阻碍作用尤其明显。

3.2 传统阅读与互联网阅读的阅读的理解差异

理解领会一个问题或一个概念,面临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作记忆的负荷”,我们学习的内容越复杂,大脑负担过重所导致的后果就越严重。造成大脑认知负荷过重的因素有很多,“与解决问题无关的外部因素”和“精力分散”是其中最重要的两个因素。这两

个因素恰好也是互联网这种传媒形式的两个核心特征。使用互联网可以像做填字游戏那样锻炼大脑,但是,如此密集的锻炼一旦成了我们的主要思考模式,就会阻碍我们进行深度学习和深度思考。

在做填字游戏的同时又试图好好读书,这就是互联网创造的智力环境。

虽然互联网已经把超文本变成了司空见惯甚至无处不在的文本形式,研究结果还是表明,比起阅读充满超链接的电子文本的读者,纸质图书读者领会的更多,记住的更多,学会的也更多。

试验结果表明,阅读超文本的读者花了更长时间,而在随后接受访问的时候,他们对自己读过的内容表现得更加含糊,更加不确定。有一位阅读超文本的读者抱怨说:

“故事的跳跃性太强了。我不知道这个问题是不是超文本造成的,不过总是要去做选择,而且这些选择会冷不丁地冒出,简直就像是突然蹦出来的新想法,而不是沿着自己的思路往下走。”

4、记忆哪里去了

效率至上的工业思想一旦搬到精神领域,就会对崇尚沉思冥想的田园理想构成潜在的致命威胁。这并不意味着促进信息的快速发现和快速检索不好。大脑的全面发展要求我们既能准确找到并迅速解析各种信息,又能无拘无束地沉思冥想。既要有高效率的收集数据时间,也要有低效率的沉思冥想的时间;既要有操作机器的时间,也要有闲坐田园的时间。我们既要能在谷歌的“数字世界”中积极工作,也要能退隐到沉睡谷中静思遐想。今天的问题在于,我们正在丧失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思想状态之间保持平衡的能力。

研究表明:记忆在大脑固定下来,大约需要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短期记忆不会立即变成长期记忆,而且记忆的巩固过程是很脆弱的。只要有任何中断,不管是大脑要做的工作,还是简单的分神,都会把萌芽状态的记忆内容从头脑中清除。

在我们存储新的长期记忆内容时,并不会抑制我们的脑力,相反还会提高脑力。记忆每增加一次,智力就会增强一些。

互联网金融的理解 第3篇

1979年, 我国制定首部刑法典, 其中对金融诈骗犯罪并无独立立法, 主要是基于当时我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且金融诈骗案件少之又少。而后, 随着逐步开放的金融市场, 逐步建立的金融体系, 现行刑法已无法规制不断涌现的新型金融诈骗行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95年6月30日通过, 该《决定》的通过有其特殊目的, 将新型的金融诈骗犯罪形式如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行为、信用证诈骗行为、非法集资诈骗行为等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1997年修订的我国现行刑法典吸收了该《决定》的基本内容, 将金融犯罪分为两类, 即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 同时将金融诈骗犯罪归入《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 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伪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八个罪名 (《刑法》第192-198条) , 且以条文明确规定“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责任要件, 其余六罪并无此规定, 这便导致了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对于金融诈骗罪之构成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必要要件产生争议, 及如何理解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这两大问题成为了认定金融诈骗罪成立的主观方面的关键因素。

二、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地位认定

(一)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三大学说

“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为金融诈骗罪之构成要件, 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基本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金融诈骗罪内八大罪名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理由是:其一, 沿革刑法发展, 金融诈骗罪中的八个罪名都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 自然以符合诈骗罪之构成要件为前提, 而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虽未在法条中注明“非法占有目的”, 但在理论及实践中对诈骗罪的成立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前提自是无任何异议。既是如此, 金融找罪作为诈骗罪之特别条款, 自然也不例外;其二, 对于仅在集资、贷款诈骗罪条文中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也并不能说明其余金融诈骗罪的成立不要求“非法占有为目的”, 相反是刑事立法技术的体现。以集资诈骗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对比为例, 两罪的行为人都存在非法集资行为, 此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体现为罪与罪的区别, 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则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人主观上只是为筹集资金用于公司设立或扩大再生产, 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又如贷款诈骗罪与民法上的借贷纠纷, 行为人在申请贷款后无力偿还自然为借贷纠纷, 若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自己无偿还能力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贷, 则属于贷款诈骗罪。因此为了与这些行为划清界限, 需要将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予以明文规定以示强调。而其余诈骗罪, 或是在法条中明确“骗取财物”目的, 或是在必要的场合以“恶意透支”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而不作特殊规定体现了法条的精简, 不予赘述, 因此不能将其理解为无非法占有目的。[1]

第二种观点认为, 并非所有的金融诈骗类犯罪都必须具有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理由是:其一, 这是立法原意的要求。我国刑法在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中明确了“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犯罪目的, 而在其他金融诈骗罪条文中未无此特殊目的规定, 这并非立法上的疏漏。相反清楚地表明了立法者的态度, 即否定其他金融诈骗罪的成立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而对其强行解释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所有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是对刑法罪刑法定的违背。刑法之所以将金融诈骗罪自普通诈骗罪中分离而来而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其缘由在于金融诈骗罪有其区别于诈骗罪的独立特征所在, 金融诈骗罪的主要客体并非财产利益而是金融秩序, 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金融秩序, 即构成金融诈骗罪, 无须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二, 惩治金融犯罪的需要。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 市场中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层出不穷, 有些行为即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却有非常严重的危害, 若单纯的以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否则这些危害行为成立犯罪, 势必不利于维护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的。[2]

第三种观点认为, 金融诈骗罪一般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 因为它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 必与其有相似特征。但是, 有的金融诈骗罪的构成则无需非法占有为目的。如“占用型”金融诈骗, 即刑法第195条“骗取信用证”的行为。[3]

(二) 金融诈骗罪的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综合分析上述观点, 笔者赞成第一种学说, 认为金融诈骗罪内八大罪名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 无非法占有目的, 不成立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金融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显性要件”不需要在法条中加以明文规定。对于反对意见, 集中于票据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理由主要在于:本类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非他人的财产利益, 规定非法占有为目的, 不符合刑法解释论的规则, 不利于打击犯罪。笔者认为, 其一, 该类罪侵犯的为复杂客体, 既包括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同时包括他人的财产利益, 而以侵犯客体的主次作为否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而“有利于打击犯罪”更不能成为主张“非法占有为目的”非金融诈骗罪必要要件的理由;其二, 从《刑法》第194条、第195条对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客观行为的规定看, “明知…而使用”、“冒用”、“骗取”行为, 这就决定了该罪的目的只能是非法占有, 而不可能是别的目的, 如抢劫罪、盗窃罪、贪污罪一般, 之所以不需要在罪状中明确强调犯罪目的, 是基于其行为本身就说明了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三,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金融诈骗罪的必要要件是法条竞合的结果。[4]因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包容型法条竞合的关系, 这就决定了其主观构成要件上理应具有一致性;其四,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 对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票据欺诈、信用证欺诈行为以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论处, 也将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金融诈骗罪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金融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取欺骗方法诈骗资款或者贷款, 或者利用信用证、信用卡等金融工具进行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行为。[5]

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如前所述,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责任要件, 本罪的成立以“非法占有”主观目的的存在为前提, 那么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就成为了本罪的关键。

(一) 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标准的学术之争

在我国刑法学界, 对此问题也曾展开过激烈的争论。主要有非法获利说、非法占有说、不法所有说、非法所有说等几种观点。几种观点皆有其合理之处, 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最大的争议在非法占有说与不法所有说。而“非法占有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主要表现在:其一, “非法占有说”对“占有”作了最狭义的解释, 仅限于其本意———控制财物。以诈骗罪为例, 按照“非法占有说”非法占有目的即非法控制财物的目的、意思, 据此非法占有目的则等同于诈骗罪的故意。[6]这就实际上使得“非法占有”这一主观目的在诈骗罪中不具有其独特地位和意义;其二, 若将非法占有目的狭义理解为非法的事实上的控制、支配, 则会出现贷款诈骗罪与民间借贷难以区分之困境。因此, 本文主张不法所有说 (即“排除权利人意思说”) 。其理由在于[7]:第一, 对于刑法中明文规定了以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 确认非法占有即非法所有, 可以很好地发挥“非法占有目的”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功能, 实现其应有之价值。第二, 将非法占有理解为非法所有, 民法上的所有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行为, 而毁坏正是一种处分行为, 这一认定有利于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 避免无法定罪的局面。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 国外学者也存在不同观点:日本学者认为非法占有指排除权利人, 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 并遵从该财物的经济用途, 对之进行利用或者处分的目的。[8]据此观点, 非法占有即为非法所有。德国刑法理论采纳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非法占有之目的, 故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两个要素: (1) 排除占有, 是指行为人通过持续的排斥或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以非法获取财物所有和价值。 (2) 建立占有, 体现为行为人为获得财物所有权地位, 而将其非法取得的财物作为自己所有有财产的所有意思。[9]据此, 我国同样有学者持此观点, 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这两个方面的要素缺一不可。[10]因此, 对于刑法上非法占有目的的解释实际上包括两种解释, 一方面, 非法占有表明了行为人意图以所有权人身份永久持有财物;另一方面, 非法占有还表现了行为人阻碍其权利人对财物应有权利的实现。在永久取得他人财物所有权或使他人所有权无法实现这两种情况下, 不管是转归自己所有, 还是转归为第三人所有, 其共同点是行为排除了权利人对财物的所有, 导致所有权人无法实现其所有权, 它表明了对所有权的全面侵害, 都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刑法上“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难点

由于“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对其如何认定成为了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学者高铭暄认为, 在司法实践中, 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既要避免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同时不得按照损失结果而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客观归罪, 应当坚持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1]学者刘宪权也认为, 在处理金融诈骗案件时, 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行为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下, 即使财产不能归还也不应按金融诈骗罪处罚。[12]因此, 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 引入了司法推定, 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目的。

推定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证明手段, 在理论上, 推定有“事实的推定”与“法律的推定”两种。而法律上的推定又分为“容许反证的推定”和“不允许反证的推定”。不容许反证的推定实际上就是法律的拟制规定。如刑法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的, 以抢劫罪论处。对于容许反证的推定, 理论上有两种见解。 (1) 认为这属于“若A存在, 则B就存在”。这种情况下, 由被告承担证明B不存在的责任, 若被告方无法提出积极有效的反证, 则裁判官将作出确认B存在的裁决。 (2) 如果由被告方承担反证B不存在的责任, 与现代法治“无罪推定”的原则相矛盾。[13]因此, 法律上的推定是指, 当前事实A被证明时, 他方当事人提不出关于推定事实不存在的证据的状态就被作为一种状态证据。此时将此与其他证据综合考虑后可以认定推定事实的存在。

在金融犯罪中, “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是一种容许反证的法律推定。由公诉方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 而被告人可以举出反证事实。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对于有证据证明罪犯非法占有之主观目的的, 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或数额较大的非法集资额不能返还的结果推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方法是不可取的;同时, 如果罪犯仅将少量资金用于尾货, 而大部分资金仍按照其原约定途径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的, 也不应单纯以此为由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据此, 只有在客观行为及主观心态之间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中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时, 司法推定的运用才是有效的, 且根据司法推定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14]

(三) 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的司法对策

对于金融诈骗罪中的各罪, 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主要是以刑法具体条款和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此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将“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心态具象为行为人的客观行为, 通过行为人是否具有归还能力, 是否存在逃跑行为或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 是否将骗取的资金肆意挥霍或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等等一系列能够证明行为人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来证明其非法占有之主观心态。这一规定, 适用于金融诈骗罪整体, 而对各罪如何认定, 依旧有所不同。

如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第4条对于集资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作了明确规定, 包括 (1) 集资后未将资金或仅将小比例筹集资金用于特定生产经营活动且剩余资金下落不明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2) 肆意挥霍集资款或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 以隐匿、销毁账目、搞假破产、假倒闭等方式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 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 (4) 携带集资款逃匿且拒不交代资金去向, 逃避返还资金的;如此详尽的规定, 既在金融诈骗罪认定的基础之上结合集资诈骗罪的常见犯罪形式, 为司法实践中认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了基础和标准。贷款诈骗罪也是如此, 结合个罪在司法实务中的犯罪表现形式, 将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贷款行为, 或是以自己名义贷款后未按贷款用途使用而肆意挥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致贷款资金无法偿还行为, 更甚者隐匿贷款去向, 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或贷款后直接携款潜逃的行为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为司法实务认定贷款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了客观、可衡量的标准, 从而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

相比较于法律明文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的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外, 其余六罪则以“明知……而使用”、“冒用”、“骗取财物”、“恶意透支”、“故意虚构……骗取保险金”等客观行为的规定说明了其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 只要能够认定客观行为的存在, 自然说明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 这就区别于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 不仅要证明客观欺诈行为的存在, 更要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以区别此罪与彼罪。

四、小结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各种形式的金融犯罪不断发生, 然而无论是从理论之争还是司法实践操作中, 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前提, 或是直接规定于《刑法》或是以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因此,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成为定罪的关键, 对此, 笔者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为认定标准, 在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的同时, 不得以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为唯一标准, 而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综合所有事实, 经过周密论证, 排除其他可能, 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摘要:自1997年刑法典颁布, 金融诈骗罪独立于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 此类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持直接故意心态, 但对于“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为金融诈骗罪共有的主观责任要素, 引起了学界的争议。通说认为, 金融诈骗罪之成立, 主观责任要素“非法占有目的”不可或缺, 否则即使存在外在的欺诈行为, 无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成立金融诈骗罪。相反, 有学者认为对刑法明文未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强行将其解释为必备要件, 实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因此, 有必要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解构, 对金融诈骗类犯罪进行本质分析, 进而明确“非法占有目的”在金融诈骗罪中的定位。

理解互联网金融,我们需要想象力 第4篇

我个人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最伟大之处在于,它让市场参与者更加大众化,每个人都可以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展示、支持和分享自己喜欢的创意和产品,从而惠及普通百姓。在大众化的市场力量的作用下,资源将得到最优配置。

不管你是否认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确正在发生巨变。或许很多人仍然怀疑互联网金融的未来,怀疑其巨大的变革力量。其实,理解互联网金融,我们需要拥有想象力,而不是传统的演绎。

自余额宝诞生以来,其合作方天弘基金的规模就以每月100亿元量级的速度在增长。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天弘基金就由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基金公司一跃成为规模比较突出的公司。同时,余额宝带给了大家便捷的服务以及收益率的大幅度提升。

让我们再设想一下未来大学的样子吧。现在有一个可汗学院(Khan Academy,是由孟加拉裔美国人萨尔曼·可汗创立的一家教育性非营利组织,主旨在于利用网络影片进行免费授课),计划把最好的教育资源(包括哈佛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的讲课视频、参考资料、习题等)都放在网上,每年有100万~500万学生从中毕业。这种方式彻底颠覆了现在的大学制度,也许就是未来的主流教育模式之一。

未来的金融就是数据。金融产品本质上就是数据,数据的网上移动包含一切,然后还原到各种金融产品当中,对数量、期限匹配并进行风险定价。同时,它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受限制,不需要物流载体支撑,因此更加快捷和高效。

与此同时,传统的风险定价模式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风险、诈骗、非法集资以及违约等问题都源于数据和信息不对称,而这一问题在将来可以通过大数据方案得到解决。在大数据的前提下,任何资金需求都可以进行风险定价,参与各方为信用违约支付的额外成本就会非常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现在传统的风险定价模式将被颠覆。

传统金融机构还会有多少存留呢?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是移动支付,在智能手机出现后,移动支付的门槛得以大幅度降低。现在大家还希望通过银行卡来做一个后台。我们假设一下,如果社会网络足够成熟,央行(中国人民银行)推出一项超级网银服务,人人都可以在央行开户,那么可能就没有商业银行的立锥之地了。

总之,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意味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对政府而言,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被用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和促进民间金融的阳光化、规范化,更可以被用来提高金融包容性水平,促进经济发展,但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的监管挑战。特别是发展到互联网产生货币形态的时候,就会给央行带来巨大挑战。

正如姚文平先生在这本《互联网金融》中所阐述的,众筹就是再次激发创新者的理想的典型模式。以Kickstarter(于2009年4月在美国纽约成立,是一个专为具有创意方案的企业筹资的众筹网站平台)为例,很多创意项目的需求太过小众,很难引起风险投资者的兴趣,而这个网站却为这些创意项目搭建了一个实现创新的平台,只要你能在这里找到足够多的欣赏你的创意并愿意为其埋单的人,那么你的项目就能够启动,你的梦想就可能实现。在这里,梦想的实现不再取决于某一个或某几个金融家的决定,而是取决于全社会对你创意的认可。目前,Kickstarter的效果逐渐显现,平台上已经出现了智能手表、智能宠物项圈、智能灯泡等诸多有趣的科技产品。

从促进技术创新的角度看,众筹模式比风险投资的参与面更广、更微观、更基层。这种大众式、市场自发的创新金融支持机制也正是我们国家创新所需要的。

对业界而言,互联网金融模式会催生巨大的商业机会,但也会导致竞争格局的大变革。对学术界而言,支付革命会冲击现有的货币理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贷市场、证券市场也会产生许多全新的课题,冲击现有的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资本市场等相关理论。

我们研究互联网金融,主要不是从技术着眼,而是认为它有可能推翻现有的商业银行制度。尽管这一结果距离现实可能还有些远,但大家如果拥有想象力,就会从中发现一些全新的发展空间。

2012年8月,我在“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发布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课题报告,姚文平先生当时就参与了报告的讨论。从报告发布至今,越来越多的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成果陆续发表,我感到十分高兴。

互联网金融的理解 第5篇

一、新准则介绍

目前关于股票收益的最新准则是国际准则委员会在2014年制定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9 号——金融工具》(IFRS 9),预计在2018年1月生效。

新的准则规定:所有的权益投资,不再允许以成本模式计量,必须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对于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分为以下两类:

(一)对于以非交易性目的持有的权益性工具投资,企业可以在初始确认时作出不可撤销的选择,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但是一旦确认,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损益不可转回,因此该方式确认的收益无法计入当期损益。

(二)对于以交易性目的持有的权益性工具投资,企业可以在初始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方式产生的投资收益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会计准则变更前后的影响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要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其他综合收益”,出售的时候将其他综合收益转为投资收益,股票公允价值变动并不会对当期利润产生影响,出售的时候一次性可以结转收益,相当于一个蓄水池的方式,可以方便企业用来调节利润。而将来的准则以如果是上述第一种方式,那么将对损益无任何影响,如果是第二种方式,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会计入当期损益,那么对当期损益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这个影响是不受到企业控制的,因为股价的变动是不受控制的,当期的公允价值会随着企业的不动产生较大的变化,对当期利润的波动也会带来巨大的影响,企业难以用此种方式来调节利润,反而会对利润造成许多不确定性的因素。

三、记账方式

(一)现行准则 公允价值变动时,借: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出售时,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二)新准则

(1)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账务处理 公允价值变动时,借: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出售时,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资本公积

(2)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账务处理 公允价值变动时,借: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出售时,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收益

互联网金融的理解 第6篇

古今中外,在一国完整的金融体系中,不仅包括商业性金融,也客观存在着与之对称、平行、并列和互补的政策性金融。为了区别于商业性金融,我们应该基于制度的视角来科学界定政策性金融范畴(制度内涵)。其界定标准主要体现在政策性金融的业务对象是否“强位弱势群体”1这一基本特性上。亦即凡是既处于强位又属于弱势范畴而需要金融特别支持的产业、地区、领域、项目或群体等,都应该属于政策性金融服务的对象和制度安排的范畴。对强位弱势群体的投融资倾斜和扶植服务也是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性”的集中体现。这里,所谓“强位”,是指符合政府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政治意图,关系到国计民生而需要政策性金融扶植的产业、领域和群体,在世界各国或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战略性的重要地位;所谓“弱势”,是指金融需求主体或融资对象由于自身的、历史的和自然的等特殊原因,造成其在一定的经济环境条件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融资、参保方面的劣势或特别弱势的状态。

商业性金融是主要服务于强位强势群体即所谓优质客户的营利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则是专门服务于强位弱势群体的非营利性金融。所谓政策性金融,是指在一国政府的支持与鼓励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强位弱势群体为金融服务对象,以金融资源配置的社会合理性为目标,运用种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以优惠性存贷利率或信贷、保险(担保)的可得性和有偿性为条件,直接或间接为贯彻、配合国家特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金融制度安排。从政策性金融概念的外延来看,或者说从制度结构或业务形式而言,政策性金融制度体系是由政策性金融组织体系和业务体系两部分所构成。即政策性金融不仅主要是指政策性银行,而且还包括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制度承载体;不仅主要是指一切规范性意义上的政策性贷款,而且还包括一切带有特定政策性意向的存款(如住房储蓄、社会保障保险存款)、投资、担保、贴现、信用保险、存款保险、农业保险、公益信托、基金、利息补贴、债权重组、外汇储备投资、资产管理等一系列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活动的总称。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政策性金融制度的主要承载体,是由政府发起或出资,以某种特定政策性金融业务为其基本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机构和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谓政策性银行,系指由一国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出资创立、参股、保证或扶植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专门为强位弱势群体提供贷款、担保等金融服务,为贯彻、配合政府特定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法律限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某种特殊政策性投融资活动,从而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稳定、进行宏观经济调节管理工具的专业银行。

互联网产品:高度理解构建产品 第7篇

给的主标题叫扯产品,写出来第一篇文章是循循善诱的导航设计,看完通篇也难以让人感到放心,离题了么不是,这要放高考作文得分准该放0分了,幸好已经远离高考了可以自主作文,挂的是羊头卖的是狗肉,跟中国足球一样感觉明明是职业球员去参赛,得的比分跟结果都是中学生球队的水准,陪人玩浪费时间不说还要被别人说哪来的小P孩,不好好学习来参加成人比赛。遂决定离题更近一步,紧紧围绕产品的周围展开,并从谈设计提高到谈架构,谈导航提升到架构的层面。还是离题么?可是确实已经离产品更近了丫。

互联网有无尽的资源,所有做互联网产品的人都会受到各方的影响,“有要做就做有特色的产品”、“产品成功几大要素”、“优秀互联网产品xx秘笈”,诸如此类的声音不绝于耳。架构这2个字眼给人无尽的压力,当然不会比当代高房价高通胀的中国子民鸭梨大,产品架构、系统架构、程序架构、交互架构这么多的架构自然各有分工,到底我们需要研究哪个方面呢,抛开以上的细致分工从用户层面分析,用户会感受到架构么?常规用户使用应该不会感受到架构2字,或者说不会感受到架构的确切内容,他会觉得产品有吸引力,结构简单或者结构有条理,系统效率很高很自然等等,这些就是我们工作分工的各类架构整合设计出的产品给用户的产品体验。

产品架构对应的是一个产品或它的体系给用户的吸引力,你的内容是否有足够的吸引力,能否解决用户的某种核心产品应用需求等,典型的就是苹果构建的产品生态体系,产品加app商店的方式解决用户一体化的产品使用消费;系统架构对应的是结构的简单,也就是认知的简易化结构有条理,快速理解产品,也许我们可以从最近在Android、iPhone和黑莓平台都非常火爆的Kik Messenger找到一些影子,它是一个社交短信服务利用网络而不是运营商发送短信的软件,其速度非常快且完全免费,非常简洁和易用;程序架构对应的就是系统使用效率很高快速无延时等等,这里还要考虑到硬件的服务器效率也就是所谓的环境,比如你的一次执行经过程序执行到服务器中转反馈整个网络流程的效率;交互架构对应的是条理和自然,让用户轻易的就实现功能及非功能性的交互,体验到产品核心,

气势磅礴的架构是一种产品的自信,需要一个设计者从开始就站在一个高度理解构建产品,并根据产品的生命周期进行相应类型层级的架构,单个产品的产品架构可能相较系统性的产品构建会稍微简单一点,但市场及互联网的发展会让单一产品创新的空间趋小,用一个产品征服一大群人或者获得一大帮人的热捧越来越成为难题。

首先要让用户看起来很快理解产品,复杂了就不可能让用户青睐研究你的架构,气势磅礴的架构用户使用感觉更不可求了,简单而又丰富的产品架构是笼统而又实用的一句话。

雅虎的shopping频道,简单明了

其次产品有大小甜头恍惚,多方位的诠释你的产品,让核心有辅助,辅助功能能带用户到核心,如此交错引领用户在产品中遨游。当然大小功能交错会带来细微的差异很容易就搞砸变成复杂受埋怨的产品,多一分则多少一分则少,象春秋早晚温差大不好控制衣量,但我们依然还是要按这种路径与目标去设计。

成长率1000%的人力资源相关软件公司,从各种维度来解读人力

再次视知觉层面的优秀引领,视觉冲击在设计匮乏的年代会一次次吸引用户,而且是大批量的制造设计最大效应的效果,发展到最后这种效应效果会趋弱,但是设计逐渐会成为标配,你必须达到一定水准,一定就是产品所处类型及时代它对产品视觉的要求。

互联网金融的理解 第8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众筹,大数据技术

一、前言

1.互联网金融背景。互联网金融出现的背景是现代信息科技飞跃发展,人们的财富管理意愿、金融理念等得以通过互联网实现。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越来越接受这种新形式,从最基本的持有一些理财产品,到人们主动通过各种网络平台购买基金、债券等,可以说互联网从根本上改变了大众的理财观念。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并不统一,谢平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既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有所区别,同时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方式也有所不同的新型模式[1]。

2.互联网金融模式分类。2013年4月21日,“清华金融周互联网金融论坛”成功在京举行,六大互联网金融模式第一次被提出。通过不断深入考察相关互联网金融企业,整理分析互联网金融的最新资讯,深刻挖掘层出不穷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就此互联网金融模式具体类别得到了相对清晰的界定,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

3.农村金融发展现状。我们不能否认城乡差距确实存在,但目前行业政策与国家政策都在向农村倾斜,我们有理由相信互联网金融在农村地区潜力巨大。农村金融目前的状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大多数农村家庭缺乏管理资本的意识,保险产品、股票、债券得不到人们的充分重视。第二,农村地区融资普遍较为困难,由于没有可靠的抵押物,通过传统的银行贷款可能性极小。一些地区以种植季节性作物为支柱产业对短期资金的需求量周期性很强,因此恰当地将互联网金融融入农村地区,在未来具有广阔的市场。第三,农村地区信息搜集困难,因此很难建立可靠的征信系统。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

1.解决农村地区融资难问题。据《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报告》数据显示,农村家庭的正规信贷可得性约为27.6%,而同期信贷可得性的全国平均水平为40.5%。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补充了正规金融机构的缺憾。众筹是用团购和预购的形式,向广大的公众募集资金的模式。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可以采取众筹的方式,在进行生产之前筹集相应资金,资金周期性不足的问题很便捷的得到解决。而众筹模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无需给付利息,生产者可以把特色农产品回报于资金提供者[2]。

2.提高农民财富管理意识,完善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模式中,主要从三个方面完善农村地区基本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提高人们的财富管理意识,互联网金融平台注重多元化创新发展,不仅提供高端理财投资服务还会推出丰富的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咨询、比价、购买服务等。例如通过“宝宝”类产品拓宽农村理财渠道,农村居民不但可以通过P2P网贷模式和众筹模式解决生产所需的资金问题,富裕的农村居民还能通过互联网金融市场购买有较强安全性且赎回灵活的“宝宝”类理财产品[3]。

3.促进征信系统的建立。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大数据金融有助于征信系统的建立。农户、小微企业等群体融资难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不充分,传统金融机构获得此类信息较困难且成本太高[4],因此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金融行业,将电商平台及社交网络的数据不断对接,获取客户的行为信息,从而分析客户的还款能力。由此,基于大数据建立金融征信系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地区融资难的问题,保障农村地区及时获得短期性、季节性、临时性的资金[5]。

三、政策与评价

目前农村地区的发展建设越来越成为国家关注的重点,信息科技飞速发展,互联网普及,通讯方式调整等等使得城乡差距越来越小。在不久的将来,城乡居民将会没有任何差别的管理自己的财富,以及理财产品,通过完善的互联网服务获得保险、证券等金融服务[6],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事业也将呈现出更为现代化的发展局面。

互联网金融融入农村金融,通过P2P网贷平台和众筹等方式满足农村地区资金需求,解决融资难的问题,这种方式又通过大数据金融解决征信问题,此外通过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门户、信息化金融机构,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加完备的金融服务,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罗明雄,丁玲.互联网金融六大模式解析[J].高科技与产业化,2014,(6).

[3]谢方舟.互联网金融技术应用于农村金融的思考[J].农业发展与金融,2014,(10).

[4]朱迎,刘海二,高见.互联网金融有助于实现农村金融普惠[J].新金融,2015,(2).

[5]互联网金融的下一个风口在农村[J].国际融资,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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