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会风工作的通知

2024-07-08

关于进一步加强会风工作的通知(精选14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会风工作的通知 第1篇

中共**市**区委办公室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会风建设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严格会议管理,加强会风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各镇街、各部门领导干部积极参会,认真听会,及时抓好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促进了会议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但应看到,当前在会风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对会风问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不遵守会议请假制度,无故缺席;有的片面强调工作忙,指派一般工作人员代会;有的迟到早退,会场内接打电话,看与会无关的材料。这些现象影响了会风,影响了会议质量。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会风集中精力抓好当前工作的通知》(**委办发„2010‟3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会风文风的通知》(**委发„2007‟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会风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端正会风的重要意义

会风是干部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的重要体现,会风问题事关党风、政风,反映机关作风。努力形成好的会风,对于扭转当前干部队伍中的不良风气,树立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加快建设“一极两区”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各部门要以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端正会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端正会风作为整顿机关作风、提高机关效能的重要内容。

二、进一步明确改进会风的各项要求

(一)严格规范会议审批。各镇街、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需要邀请区领导参加的,必须按照党政序列,提前一周将会议方案(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领导、参会人员、议程安排等)分别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批准;区级部门以区委或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需经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方能召开;以各单位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业务工作会议,应报两办备案,以便加强全区统筹。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召开全区性会议,不得将会议方案直接报送区领导。区级部门未经许可,原则上不得召集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二)进一步精简会议,缩短会议时间。召开会议要讲 求实效,解决实际问题。各单位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加强统筹协调,做到“能免则免,能并则并、能短则短、能简则简”,切实减少会议次数,降低开会频率,缩短会议时间。

(三)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规格。确需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减少参会人员,控制会议规模。全区重要会议可安排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出席;区委、区政府召开的专题会议,原则上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出席;区级部门召开的专题会议,一般不邀请区委、区政府领导出席。区委、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参会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400人以内;区级部门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原则上应控制在200人以内;区级部门召开的专题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80人。其他各类会议应尽可能控制规模,减少参会人数。

(四)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对区委、区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全区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及时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要求单位领导参加的会议,不得派一般工作人员代会。会议期间,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入场时按指定位置就座,无座位排序则依次从前排往后排就座;不随意进出会场,不在会场内阅读与会议无关的材料;及时关闭通讯工具(或调成振动模式),严禁在 会场内打瞌睡、看书报、打接电话、开小会或外出抽烟聊天。

(五)提高会议质量和效果。各单位要及时接收区委、区政府有关公文,确保会议通知及时传达。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确定参会对象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参会人员名单。认真做好会议准备,需汇报或发言的要认真做好发言准备,并及时报送有关材料。要减少讲话时间,压缩文件篇幅,改进讲话方式,提倡讲短话、讲自己的话、讲管用的话,力戒大话、空话、套话,以清新的文风彰显良好的会风。

三、进一步落实会风督查的各项措施

各镇街、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切实重视会风问题,认真抓好会风建设。区纪委、区委督查室和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对会风建设的督促检查力度,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会纪会风考核结果纳入各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各级领导干部考评及公务员考核内容,凡因会风会纪受到点名通报批评的,在当年考核中,所在单位不能评为优秀单位,部门领导不能评为先进个人,普通公务员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各镇街、各部门领导要主动从繁忙的会议和应酬中解脱出来,深入贯彻市委三届五次、六次全委会,区委十届九次、十次全委会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3号文件、“幸福**”五大工程等重点工作,认真谋划和推动2010年各项工作。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拿出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下基层、进农户、到社区、结穷亲、访疾苦、送温暖、问民情,切实关心基层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送到群众心坎上。

中共**市**区委办公室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会风工作的通知 第2篇

各分局、稽查局、机关各科室:

会风会纪问题,事关会议的质量和效果,事关全局形象,体现干部的精神风貌、纪律意识和工作作风。近年来,我局会风会纪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严肃会风会纪,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会议请假制度。各类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遇工作安排有冲突的,尽可能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或调整参会人员的,应严格按程序和层级报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请假或调整人员。

二、明确会议签到制度。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按时参会,不得擅自更换参会人员,更不得无故缺会。

三、严格遵守会场纪律。参会人员应提前进入会场,按指定位置就座,自觉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严禁在会场内接打手机、随便走动、随意交谈,不得在会场内阅读与会议无关的资料,不得在会场内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四、认真做好参会准备工作。参会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做好参会各项准备工作,尤其代会人员更要主动了解熟悉情况,需汇报和发言的要认真做好汇报发言准备,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五、严格规范着装制度。参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严禁着便装参会,不得混装,秋冬装要着衬衣、系领带,保证着装干净整洁。

关于进一步加强会风工作的通知 第3篇

8月4日,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继之前的棚改定向微刺激以及住宅金融事业部的成立后, 再次对棚改工作进行加码。

《通知》中不仅强调棚改的数量和任务, 还针对棚改中存在的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等问题, 提出了相应要求。

“棚改数量达到要求基本不是大问题。之前棚户区在改造中所表现出来的安置房选址偏远、配套设施不到位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棚改的质量。棚改的‘质’是现在需要着力解决的”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赵路兴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提质棚改

近年来, 棚户区在改造过程中, 经常会出现安置房选址不合理、配套设施不完善、住房质量缺乏监管等问题。

此次国务院印发的《通知》明确提出, 要完善住房选点布局, 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 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这些要求, 在赵路兴看来, “以往的政策主要强调开工套数、建设进度, 而这次印发的《通知》将棚改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具体化, 针对性更强。《通知》涉及了当前棚改的薄弱环节, 包括项目前期、建设中期、改造后期的问题都做了具体细化”有助于提升棚改的含金量。

在安置房选址方面, 《通知》要求棚改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 以原地安置为主, 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 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 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之前的一些棚改, 有的地方政府实际上是看中了棚户区的地块, 把居民安置到城市边缘后, 用腾挪出的土地搞商业开发”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研究员袁崇法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分析, 这样做的后果是, 虽然居民的居住条件有所改善, 但因位置偏远, 交通成本和财务成本均提高了。

此次印发的《通知》, 正是看到了这一现实问题, 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要求。“《通知》在这方面的强调, 可避免棚户区改造后, 居民出行、就医等生活的不便利, 特别是就业、就学的不便利”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刘福垣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说。在他看来, “棚改最好是就地改造。另外, 城市中心区要把大户型需求向外疏解, 在居住条件便利的地方建50-70平方米的小户型公寓来安置居民”。

在袁崇法看来, 棚户区居民应该分享因地价上涨而产生的红利, 这具体体现在配套设施的完善和安置房质量的提升等方面。《通知》在这两方面亦有明确表述。

在配套设施方面, 《通知》要求配套设施应与棚改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过去棚改安置房位置相对较偏, 公共交通和服务配套没有延伸过去。有些安置房建好后, 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没有直接跟上, 居民入住后严重影响生活, 这类案例不少”赵路兴告诉记者。此次《通知》的明确要求, 将从根本上改变旧有的“不同步”问题, 棚改工作在新阶段将迎来“质”的提升。

《通知》不仅在配套设施规划布局方面提出要求, 还在确保配套建设用地上提供了政策保障。如强调棚改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 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

而在安置房质量方面, 《通知》要求, 要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要开展已入住安置住房质量安全检查。

需要注意到,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 房屋的质量尤其是安置房的质量并没有得到同步发展。“棚改更容易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因为棚改安置房的造价有严格控制。部分开发商和工程承包商为了多盈利, 在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 降低建造标准, 很容易产生质量问题”。袁崇法认为, “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 不仅应用在安置住房, 还应该推广到所有建筑”。

金融输血

“质”的进一步提升和落实, 需要政策层面的不断推动, 更需要资金方面的强有力支撑。“资金问题不应该成为降低棚改质量的借口。资金问题有资金问题的解决渠道”袁崇法强调。

棚改除了财政直接拨款, 主要资金来源渠道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企业债券产品。《通知》强调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 重点支持棚改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债券创新, 支持承担棚改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 优化棚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 研究推出棚改项目收益债券。

目前国开行贷款已经成为地方棚改的主要资金来源。山西省金融办银行机构发展处副处长李峰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由山西省住建厅牵头的山西省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公司正在组建中, 未来将专门承接国开行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

商业银行也在逐渐发力

以北京为例。中国农业银行新闻宣传处周园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 农行北京分行推出了棚改专项信贷产品, 与国家开发银行联手开展西城百万庄棚改项目银团贷款。此外, 还探索了非银行银团贷款的组合融资模式, 为首都棚改项目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支持。

中信银行宣传部甄世宇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也介绍, 近期中信银行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中信银行将集中优势资源, 对朝阳区包括城镇化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在内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 如CBD东扩项目、棚改项目等, 提供综合金融支持。

尽管如此, 商业银行在棚改贷款上的支持力度仍显不够。“关键问题不在商业银行没有足够的资金, 而是棚改工程如何让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介入, 棚改工程的透明度有待提高”国际评级机构惠誉 (香港) 有限公司联席董事张安杰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分析道。

对于企业债券的试点和多种金融产品的创新, 李峰乐观估计, 企业债券会成为棚户区改造融资的重要手段。“在目前经济下行以及债券兑付风险加剧的情况下, 银行间债券市场对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核比较严格, 但是棚改项目融资是由地方财政作保障的, 应该没有很大的兑付风险”。

“棚户区改造项目发行债券, 对解决棚户区改造资金问题是一个金融创新手段。企业发债会成为有力推动”国际金融投资家联合会主席孙飞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说。《通知》中把棚户区改造能够运用的融资手段进一步强化, 多次提到“支持”、“鼓励”等词汇。在他看来, “《通知》下发后, 企业、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参与积极性会提高”

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土地资源与房地产管理系主任赵秀池看来, “对于推进债券创新, 要加强棚改项目债券的收益设计, 对于投资收益和期限的设定是吸引社会资金的重要条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工作的通知 第4篇

各分公司、省黄页分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完善离退休工作体系,规范离退休工作行为,促进离退休工作发展,根据省公司党组解放思想、创新务实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信离退休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达到四项要求

1、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党政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关于离退休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把老同志的待遇落到实处。要切实把离退休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定期研究离退休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建立在职领导联系同级离退休老同志、向老同志通报企业发展和重要工作的制度。要关心离退休人员两项待遇的落实,关心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要不定期地检查各单位的离退休工作,查阅工作记录,进行询问调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公司领导汇报。

2、组织基本统一。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全省电信各单位离退休管理部门不够规范,给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考虑到离退休工作的实际,为了更好地执行离退休政策,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工作,决定在全省电信各单位(除单设专职工作机构的单位外)由人力资源部作为离退休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在宏观上管理,在具体的工作中进行指导。

3、人员相对专业。离退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服务性都很强的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同志高龄、高发病期已经到来,服务任务极为艰巨。截至2005年7月,全省电信(含实业)共有离退休人员和内退员工8607人,其中:离休干部105人;退休干部1208人;退休工人5065人;内退员工2229人。

面对着如此庞大的离退休(含内退,下同)人员群体,经研究,除南昌分公司继续保留专职机构外,在赣州、九江、宜春、吉安、上饶、抚州市分公司专设1名专职工作人员,其它设区市级分公司、省公司直属单位和县(市)分公司配备1名以离退休工作为主的兼职工作人员。专、兼职工作人员应热爱离退休工作,对老同志有感情,服务主动,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诚恳,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能力,基本熟悉和掌握党的离退休工作政策和内退规定,善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正确地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之间搭起沟通和理解的桥梁。在各单位完成配备人员的任务后,及时报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省公司将举办培训班进行工作和业务培训。

4、经费确保落实。要确保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局级每人每年800元的管理活动经费,和省公司(江西电信离退[2002]197号)文件确定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落实(标准为:退休处级每人每年400元、退休科以下干部每人每年300元、退休工人每人每年200元,内退员工以内退前身份按以上标准执行)。在以上经费的基础上,设区市级分公司(含所辖县、市)离退休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按20000元、500人至999人的单位按15000元、499人以下的单位按10000元制定经费预算,用于离退休党支部、老科协、关工委和老年体协等老年组织的活动。经费由离退休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不得发给个人。

二、坚持从优原则,创新工作思路

5、各单位要把做好离退休工作同建设和谐平安企业紧密结合起来,活化老同志的具体工作,保持老同志队伍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要关心离退休党组织和其它老年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老年群体中的重要作用。要与时俱进地搞好老同志活动室的建设,就地、就近、小型、多样地组织和开展好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6、对于明确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各单位要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在有不同标准的政策时,要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于文件未规定、但也未禁止的待遇,有条件的要从宽掌握执行;对于老同志有要求,而文件明文规定不能做、或现有条件不够成熟的,要做好老同志的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7、各单位要加强与老同志的情感交流,密切与老同志的联系。在涉及老同志利益、活动场所等问题做出变动前,应听取和尊重老同志的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要相信和依靠老同志,调动老同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离退休工作氛围。

三、增强服务意识,注重求真务实

8、要明确服务的范围。省公司要重新拟订离退休工作条例,各单位要制订工作细则,对老同志实行标准化服务。要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计划,妥善制订活动的时间安排,使老同志包括刚退休的同志能够明白享受的待遇,每年活动的安排以及离退休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等事项。

9、要服务好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各单位要定期组织老领导看文件、听报告,经常组织走访慰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老领导的活动要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在本人申请、身体许可(75周岁以下,体检未发现心、脑血管、肢体等影响外出的疾病)、家属同意、组织批准的情况下,原则上,省公司老领导每年组织一次、设区市分公司老领导每3年组织一次、县(市)分公司老领导每5年组织一次出省参观考察。考察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10、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了解老同志思想、生活、家庭等变化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老同志多办实事。各单位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和已故老同志的遗属,要采取特殊的方法给予帮扶。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和照顾好为江西电信辛勤工作几十年的离退休老同志,让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是全省电信各单位的共同责任。省公司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常怀尊老之心,恪守敬老之责,善谋利老之策,多办助老之事,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把党的温暖和组织的关怀送到老同志的心坎上。

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加强会风工作的通知 第5篇

关于印发《进一步精简会议改进会风》的通知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会议管理,严肃会议纪律,确保政令畅通,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进一步精简会议改进会风》的通知,望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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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9日

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改进会风的通知

一、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从严控制以镇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凡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镇党委政府名义召开;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镇党委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会议。镇党委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镇性会议须报镇党委政府批准。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镇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二、严格简化会议程序。镇党委政府召开的全镇性会议,如安排大会发言,原则上发言时间每人不超过10分钟。在镇党委政府召开的全镇性会议上一般不安排部门的表彰、颁奖等活动。

三、严格保证会议质量。镇党委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各类专题会议等安排的汇报,汇报内容应围绕主题,突出重点,言简意赅,不讲套话;汇报人原则上为单位主要负责人,脱稿汇报,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其他与会人员发言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汇报时间每人不超过5分钟。

四、严格按要求参会。镇党委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通知主要负责同志参会的,不得擅自委派其他同志参会。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提前向召集会议的镇党委政府领导请假,同时告知镇综合办公室,经同意后,可委派相关负责人代替参

加会议。

五、严格遵守会议时间。参会人员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于会议正式召开前10分钟入场。会议期间,无故不得中途离场或早退,确需提前离会的,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并征得同意;临时离开会场的,应到会议签到处登记。违者一律视为缺席或早退。镇纪检部门负责将会议缺席和迟到、早退情况进行通报。

六、严肃会场纪律。参会人员要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及时关闭手机或设置为静音状态,不得在会场内接打电话、摆玩手机,不得长时间滞留会场外。经镇综合办公室同意,汇报单位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带助手。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会场办理与会议无关的文件和事项。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凡属尚未决定或不能对外公开的,不得擅自引用或对外扩散。注明“会后收回”的会议材料应及时交回,不得带离会场。

七、严格规范会议文件。会议文件、材料要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减少对有关工作意义或重要性的一般论述,做到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会议文件、材料要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份数印制。

八、严格会议监督。镇纪检部门负责对会风进行督察,参会人员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签到,严谨代签、漏签。对不遵

关于进一步加强会风工作的通知 第6篇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7〕57号 【发布日期】2007-06-27 【生效日期】2007-06-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切实改进会风的通知

(琼府办〔2007〕5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工作的通知 第7篇

邮银工„2014‟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工会;总行机关工会:

为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女职工的凝聚力,提升女职工素质,在3月8日前夕,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工作,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提高活动效果。同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节俭办活动,避免铺张浪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供平台,组织开展各类女职工活动

各级工会要以“表彰先进、宣传典型、服务妇女、凝聚力量”为重点,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要通过岗位练兵、业务比拼、宣讲培训等多种形式,激发女职工投身邮储银行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通过评选表彰优秀女职工、举办女职工文化展演等形式,集中展示女职工的精神风貌,激发广大女职工爱岗敬业的热情;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女职工文体活动,加强职工间的交流,提升职工文化建设。

二、创新形式,组织开展素质教育活动

各级工会组织要面向基层,结合实际,以女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活动,寓学习于工作之中,寓教育于活动之中。要关注职业道德教育,在女职工队伍中树立良好的职业风尚;要组织开展女职工科学文化和技术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女职工的业务素质;要结合实际开展女职工心理咨询和减压培训,提升女职工的心理素质。

三、关爱女职工,不断加强女职工维权工作

各级工会要依法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注重源头参与,积极参与企业有关女职工合法权益重要事项的制定过程;要加强维权机制建设,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制定为有效载体,有针对性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女职工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升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深入基层一线,了解女职工实际困难,做好女职工的帮扶工作。

四、提高认识,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职工劳动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会要提高认识,在日常工作中针对女性的生理特点进行特殊的保护。要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岗位,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要做好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工作,按照《邮政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见中国邮政„2013‟39号)的要求,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分行开辟哺乳室等。

中国邮政集团工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委员会

2014年2月25日

抄送:中国邮政集团工会。

内部发送:工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会风工作的通知 第8篇

一、充分认识节油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石油和电力是重要的能源资源。我国能源资源不足, 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 能源消费总量不断增加, 石油和电力供应紧张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今年以来, 一些地区石油、电力供应持续紧张, 亟须采取有效措施, 改善石油、电力供应紧张状况。

二、节油节电的主要措施

当前要突出重点, 抓住汽车、锅炉、电机系统、空调、照明等应用面广、潜力大、见效快的关键设备和产品, 采取综合配套措施, 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加快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 提高用油用电效率。其他领域也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明确重点和关键环节, 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做好节油节电工作。

(一) 汽车节油措施。

一是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二是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进一步扩大不同排量汽车消费税税率差距。三是完善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四是加强运输节能管理。五是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二) 锅炉 (窑炉) 节油措施。

所有火电厂 (包括新建电厂) 燃煤锅炉都要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等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继续把关停燃油机组作为关停小火电的重点。工业窑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资金要加大对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 电机系统节电措施。

一是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二是推广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三是加强电机系统节电管理。

(四) 空调节电措施。

一是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二是强化空调运行管理。三是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

(五) 照明节电措施。

一是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二是减少城市照明用电。三是加强照明节电管理。

(六) 办公节电措施。

一是扩大办公产品能效标识和节能认证实施范围。二是强化办公节电管理。

三、强化管理和监督

(一) 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 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

(三)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四) 落实促进节油节电的价格政策。

(五) 加快节油节电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

(六) 强化监督管理。

(七)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四、加强组织领导

关于进一步加强会风工作的通知 第9篇

一、总体要求(略)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对象为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本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实施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优待内容和范围。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老年人人住。

4.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力‘式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先帮助解决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闲难的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贫困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在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代理的要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

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特殊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卜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设立家庭病床。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护理院、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铁路、水路及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服务。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乘坐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优待工作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0.各级政府要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倡导老年人自身投保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对参保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按规定及时、足额理赔。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座席数10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設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27.各级各类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人免费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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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而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9.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及其它相关社会机构每年为老年人开展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30.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31.公园、旅游景点应对70周岁以卜^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2.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3.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或老年人维权合议庭)审理各类涉老案件。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4.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降低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努力推行法律援助联系卡、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快捷咨询、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5.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优惠服务。

36.各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对涉老纠纷案件要共同参与调解,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三、组织实施(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会风工作的通知 第10篇

冀水股财„2011‟8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盘点工作的

通知

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

近期股份公司审计部、财务部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公司未严格执行《盘点管理制度》(GF2-CW005-01),资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存在账实不符、白条抵库等不正常现象。股份公司2011年三季度报告工作即将开始,年度审计工作也日益临近,为了加强公司的资产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公司总经理要积极部署资产盘点工作

各公司总经理是资产盘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盘点工作的总指挥,要做好统筹安排,组织得力人员,指挥、督导盘点工作

—1— 的顺利、合规进行,并要取得实效。

二、实物管理部门要有效进行资产盘点工作

实物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盘点工作的具体实施,要切实发挥职责,认真进行盘点工作,具体包括:

(一)规范资产管理工作制度与流程,提高相关人员业务素质,强化员工责任感,加强工作整改,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不断完善资产管理工作。

(二)各公司要立即部署开展资产管理的自查工作,以2011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并要求于2011年10月10日前完成。

(三)对于各公司在自查中发现的资产出入库不及时、白条抵库、出入库明细混淆等事项,要求于2011年10月31日前处理完毕,确保各项资产的账实相符,并要加强日常工作的管理,杜绝今后不合规事项的发生。

三、财务部门要切实发挥盘点监督职责

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盘点工作的监盘,应充分发挥盘点监督职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大区(单体公司)财务总监要牵头完善所辖公司的资产盘点制度与流程,认真核实盘点计划、程序、方式、人员、盘点报告的有效性、合规性,积极推动资产盘点工作的开展。

(二)财务总监要督促各公司资产管理的自查工作,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漏洞,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对于出入库明细混淆事项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以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2—

(三)财务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督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向子公司总经理部、大区财务总监以及股份公司生产技术中心、运营管控部、设备管理部、财务部进行汇报,并积极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四、以后资产盘点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严格执行《盘点管理制度》规定,切实进行资产盘点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有效开展资产的盘点工作,实现资产账实相符。

(二)对于资产盘点工作,各公司要加强管理过程控制,建立定期反馈机制。

盘点结束,盘点部门应详细编制“盘点明细表”(见附件一)、“盘点汇总表”(见附件二),并进行差异情况说明,形成盘点报告(要求WORD格式,列明盘点日期、盘点过程、盘点结果以及差异处理的意见或建议,经子公司总经理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经盘点人、监盘人、主盘人、总盘人签字后,通过书面传真方式或扫描后经公司协同管理平台,按职责分别报送股份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具体要求如下:

1、存货物资的盘点

大宗材料的盘点结果,于每月结束后次月的15日前报送生产技术中心、运营管控部,同时抄送股份公司财务部。

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等存货的盘点结果,于每季度结束后次

—3— 月的15日前报送生产技术中心、运营管控部,同时抄送股份公司财务部。

大宗及辅助材料等存货盘点方法及适用范围,各公司可参见附件三。

2、资金的盘点

资金的盘点结果,于每月结束后次月的15日前报送股份公司财务部。

资金盘点表格式参见附件四。

3、固定资产盘点

固定资产的盘点结果,于每半年结束后次月的15日前报送生产技术中心、设备管理部,同时抄送股份公司财务部。

4、工程物资盘点

工程物资的盘点结果,于每月结束后次月的15日前报送生产技术中心、运营管控部,同时抄送股份公司财务部。

(二)各公司要加强盘点差异的处理

1、对于每月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的盘点数量差异或盘盈、盘亏,必须分析原因,作好记载,经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处理;如差异超过合规范围,需追加股份公司运营管控部的审批后,方能进行相关处理。

2、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经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按股份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4—

3、资产盘点中的质量问题应经过技术部门鉴定,鉴定后确属质量降低,必须分析具体原因,是由于变质还是由于生产转型不再需用,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4、以上盘点差异处理结果需按职责分别报送股份公司生产技术中心、运营管控部、设备管理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备案或审批后,方能进行相关处理。

五、罚则

(一)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公司,股份公司将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工作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1、对于未按规定开展自查工作,或自查工作不到位、仍存在未消除的漏洞或隐患的公司。

2、自2011年11月份开始,未进行盘点工作的公司; 盘点报告未按规定报送或盘点报告签字手续不全的,股份公司将视同未进行盘点。

对存在上述事项的公司,列入该子公司总经理年薪考核范畴;每发生一次,处罚1000元,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参照子公司总经理的处罚标准进行相应处罚。

(二)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公司,股份公司将启动员工问责制,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工作责任,具体包括:

1、对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在2011年度年终审计过程中,发现资产盘点工作不到位,存在出入库不及时、白条抵库、出入库明细混淆等现象,从而导致账实不符的公司。

—5—

2、对于股份公司各职能部门在2011年10月31日以后对子公司的检查中,发现资产盘点工作不到位、存在账实不符的公司。

对存在上述事项的公司,股份公司将启动员工问责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具体规定参见股份公司《员工问责制度(试行)》(GF2-XZ009-01)。

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接此通知后尽快开展自查,存在问题的及时整改,确保资产账实相符。希望各公司共同努力,以确保上市公司三季度报告、年度审计等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后各公司要严格执行股份公司《盘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资产盘点工作,切实提高全公司资产管理的工作水平。

联系方式:

1、股份公司生产技术中心: 联 系 人:张淑荣 联系电话:0315-3083540 传真电话:0315-3083540

2、股份公司设备管理部: 联 系 人:王艳

联系电话:0315-3083763 传真电话:0315-3083745 —6—

3、股份公司运营管控部: 联 系 人:吴志力 联系电话:0315-3083408 传真电话:0315-3083408

4、股份公司财务部: 联 系 人:张金亮 联系电话:0315-3083319 传真电话:0315-3083315

附件一:盘点明细表 附件二:盘点汇总表

附件三:大宗及辅助材料等存货盘点方法及适用范围 附件四:资金盘点表

股份公司生产技术中心 股份公司设备管理部 股份公司运营管控部 股份公司财务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加强 资产 盘点 通知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公司财务部

2011年9月20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会风工作的通知 第11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值守应急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应急办进一步加强值守应急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区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现就加强值守应急、值班值宿、信息报送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值守应急工作,切实落实一把手负责制,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特别是值守应急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过问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做好值班安排,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确保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能快速反应、果断处置,把灾害事故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二、加强值守应急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要抓好值守人员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值守人员必须熟悉本辖区、本部门工作业务及情况,熟悉应急处置程序,确保有关信息能够及时准确传达处理。要及时做好电话、传真、打印机等值班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遇有突发事件时,涉事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主动与相关单位配合,共同参与事件处置。

三、加强监测预警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实际,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各项防范措施。要对重点部位及设施进行安全大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各类安全设施运行安全。结合当前实际,要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的防范应对准备工作,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准确地作出雨情、水情预警和信息发布,争取工作主动。

四、加强预案管理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要积极组织应急演练,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对各类应急信息的分析和研判能力,及时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五、加强信息报送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抓好本辖区、本部门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84222155)报告,并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及时派出相关专业力量进行现场处置。对情况特别紧急的,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坚决杜绝错报、漏报、迟报、瞒报等现象发生。

六、强化监督检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会风工作的通知 第12篇

各镇(街)中心学校,局直学校(幼儿园):

接公安部、省公安厅、区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通知,为全面做好校园安全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校园安全管理“六个一”

1.进一步增强维护校园安全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2.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学生违法犯罪;

3.进一步强化校园安防能力建设;

4.进一步强化涉校风险隐患防范处置;

5.进一步积极配合做好校园欺凌治理工作;

6.进一步提升应对突发案事件的能力水平。

二、校园安全管理“四个专项行动”

1.护校安园专项行动;

2.防范校园欺凌和暴力专项行动;

3.收缴校园内违禁物品专项行动;

4.校园门口交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

各学校要进一步落实省公安厅、省教育厅有关要求,抓实抓细“四个专项行动”,做到: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查找窟窿,消除安全隐患;严肃纪律,强化追责问责。

三、校园安全管理“三个推进”

1.对标对表推进完成校园安全防范建设“4个100%”达标任务;

2.强力推进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及时向区直有关部门反馈排查问题;

3.全力推进校园周边重点人员(严防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满释放人员、扬言报复社会等)涉校违法犯罪活动排查整治工作。

各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安排布置落实校园安全的各项措施,要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对工作不认真、措施不到位,隐患排查不细致而发生涉校案事件的,将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追责问责。

区教育局安全信访股

关于进一步加强会风工作的通知 第13篇

7月19日,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针对《通知》出台的背景意义、政策措施以及如何抓好贯彻落实等相关问题, 记者专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

《通知》制定的背景、意义和起草过程

记者:国务院专门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规定, 请介绍一下该文件制定出台的相关背景。

黄毅:《通知》的制定出台, 是党和国家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 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 对人民群众的深切关怀。

今年以来, 针对一些地区相继发生的重特大事故, 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 多次做出重要批示。特别是华晋焦煤集团王家岭煤矿发生“3·2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后, 温家宝总理批示要在做好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开展安全大检查的同时, 结合转变发展方式, 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安全标准和管理能力。张德江副总理明确要求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加强企业管理, 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工作方案, 并指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开展专题研究。

国务院制定出台这个文件, 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一是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全生产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始终高度重视, 相继出台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去年以来又在全国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正确领导下, 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推动下, 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共同努力, 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2009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2008年降到10万人以下的基础上又降到了9万人以下, 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7年实现了“双下降”。在新的历史时期, 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 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继续把安全生产工作推向深入, 巩固和发展不断取得的安全生产成效。

二是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我们应清醒地看到, 由于受生产力发展不均衡和基础薄弱的制约, 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 今年上半年在事故总量同比继续下降的同时, 重特大事故有所反弹, 尤其是先后发生6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针对当前的安全生产状况, 结合国务院安委会于5月中下旬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所发现的突出问题, 安全监管总局在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中, 对事故多发的原因做了深入分析, 主要是:一些企业在经济回升向好的情况下, 盲目追求经济效益, 重生产轻安全, 安全管理薄弱,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违规生产, 小煤矿整合技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这些问题的解决, 在《通知》的具体内容中都做了重点解答, 制定了更加严厉的政策、制度和措施。

三是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关系安全生产大局,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内因”、根本,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最终要落实到企业, 全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最终也必须体现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上。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企业本身所做的努力, 都是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的不断加强, 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只有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因此,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切实有效地遏制重特大事故, 首先, 必须紧紧抓住企业这个“主体”, 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监管、严肃责任追究等有力措施, 督促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记者:能否简要介绍一下该文件的起草过程?

黄毅:这个文件的起草所遵循的原则, 就是根据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坚持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从3月底开始, 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等部门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起草了《通知》稿。5月14日, 张德江副总理专门召开会议, 听取了有关情况的汇报并提出了修改指导意见。之后, 在国务院应急办的具体指导和大力协调下, 会同有关部门先后进行了10多次修改, 期间吸收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题研究成果, 广泛征求了发展改革委等27个部门的意见, 并达成一致。7月7日, 国务院召开第118次常务会议, 原则审议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稿;经进一步修改完善, 7月19日, 国务院以国发[2010]23号文件正式出台。

《通知》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5年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之后, 国务院出台的又一个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 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必将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重要作用。

《通知》需要把握的精神内涵

记者:《通知》是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其精神内涵应重点把握哪几个方面?

黄毅:《通知》共9部分、32条, 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指示精神, 体现了“安全发展, 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学习领会《通知》精神, 总体上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牢牢把握《通知》提出的“三个坚持”。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 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这“三个坚持”是指导和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必须贯穿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

二要紧紧抓住重特大事故多发的8个重点行业领域。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8个行业领域, 事故易发、多发、频发, 重特大事故集中, 长期以来尚未得到切实有效遏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必须从这8个重点行业领域入手, 紧紧抓住不放,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落实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推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要施以更加严格严厉的综合治理措施。《通知》的每一项规定都集中体现了这一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切实解决一些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重点和难点问题, 就是必须要以更坚定的信念、更大的决心、更强有力的政策措施, 通过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 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这是我们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过程中, 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中必须切实注意的方面。

《通知》突出“十个创新、十个强化”

记者:刚才, 您总结《通知》规定的8个“更加”, 想必与以往规定要求相比一定有制度上的创新或措施力度上的进一步加大, 其突出的特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黄毅:以上提到的8个“更加”, 《通知》的每一部分、每一条都有相应的要求。从我们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看, 《通知》的一些条文突破了原有的规定, 具有明显的创新性;同时在现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 对一些规定又做了相应的完善和调整, 进一步做了强化和规范。

制度创新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十项:

一是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

二是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要求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其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 要严肃处理。

三是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对安全生产起到重要支撑和促进作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 规定了推广应用到位的时限要求, 其中煤矿“六大系统”要在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 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四是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规定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 落实地方和企业对国家投入的配套资金, 研究提高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并适当扩大范围, 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

五是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规定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 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 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制度。规定先期建设7个国家矿山救援队, 配备性能先进、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明确进一步推进6个行业领域的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七是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八是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规定加快制定修订各行业的生产、安全技术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严把安全准入关。

九是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规定提高赔偿标准,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 其一次工亡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十是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主要负责人,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

在以上规定的同时, 《通知》还就十个方面的工作做了完善和强调:

一是强化隐患整改效果, 要求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实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强调企业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建立预警机制。

二是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 做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并强调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推进达标工作。

三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技术装备研发, 要求健全机构, 配备技术人员, 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将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和装备纳入国家科学技术领域支持范围和国家“十二五”规划重点推进。

四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管理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 取缔非法企业。

五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对当地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六是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维护和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七是严格限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裁量权, 规定对企业“三超”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 组织生产的、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等, 要求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和安全培训有关规定的等, 要依法加重处罚。

八是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鼓励进一步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九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规定要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要视情节追究地级及以上政府 (部门) 领导的责任;加大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及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的地方责任。

十是强调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就加快推进安全发展、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协调推进的要求, 通过不断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 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关于有关政策规定的说明

记者:《通知》规定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您也讲到这是一项新制度。据了解, 此前一些地方也制定了类似的规定。

黄毅: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维护伤亡职工和家属的权益, 提高事故单位的违法成本, 近年来, 安全监管总局与有关部门对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问题, 从法规制度上不断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些地方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中也做了明确, 如规定赔偿总额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 一些地方在实际赔偿中还高于上述标准, 但其规范性、制度性和法规的强制性不足。本《通知》规定标准, 具有两个突出特点:

一是大幅度提高了赔偿额度。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按当地48~60个平均工资计算, 取全国平均值最高为15万元左右。《通知》明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经测算, 按2009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 全国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 比原规定翻一番还多, 加上同时实行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供养2位亲属测算) , 3项合计约为61.8万元。其中前两项为一次性支出, 后一项按工亡职工供养人口长期、按月发放。

二是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牵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 有关条款将与《通知》规定相衔接, 确保2011年1月1日公布实施时保持一致, 从而保证《通知》新规的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将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实行浮动费用率和差别费率, 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事故多发的企业单位, 通过调整缴费比例, 促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因此, 《通知》规定, 既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精神, 同时又是推进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新制度、新举措。

记者:我们了解到, 安全监管总局近年来一直在大力推进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通知》规定了要建立7个国家级矿山救援队, 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黄毅:近年来, 国家和一些地方依托国有大型矿山等企业, 建设了一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 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上看, 我国矿山救援队建设滞后于矿山行业的发展需要, 在有的事故灾难抢险救援中, 暴露出装备水平低、跨区域救援能力弱、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借鉴美国、俄罗斯、南非等组建国家矿山救援队伍的成功做法, 在现有基础上, 进一步整合应急救援资源, 在产煤大省同时考虑到区域救援响应范围, 依托国有重点煤炭企业, 先期加快建设山西大同、河北开滦、黑龙江鹤岗、安徽淮南、河南平顶山、四川芙蓉、甘肃靖远等7个国家矿山救援队。对这一“国家队”的建设, 按《通知》规定, 由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予以支持, 装备一批先进的救援设施, 并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

记者:据了解,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与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管理经营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 这与本《通知》规定有什么区别?

黄毅:《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第446号令) 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指导意见》规定“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 确保每个班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 与工人同下同上。”

仔细研读本《通知》规定, 与原有制度相比有3点不同之处:一是扩大带班的企业范围。《通知》规定“企业”都要实行这项制度, 其中下井带班的还包括非煤矿山在内, 而不仅仅是煤矿企业。二是明确带班的主体。“矿领导带班”与工人同下同上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 将带班的主体“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限定在矿级领导, 即必须是矿领导班子成员, 包括主要负责人。原规定的“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是包括企业中层干部在内的。新规定较以往更严格、更明确。三是强化带班责任。《通知》规定“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 对有关负责人按擅离职守处理”。“擅离职守”即是违规违纪, 是失职, 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 同时还要“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 “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 还要按《规定》要求, 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企业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以上3点就是《通知》规定的新意所在。

记者:请解释一下《通知》对重大、特别重大及以上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企业主要负责人,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的规定。

黄毅:这一规定的涵义有两层:一是加重了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安全生产法》规定, 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只要发生了重特大事故, 在坚持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的同时, 依照《通知》规定, 终身不能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这可以理解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实施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二是严格职业准入。企业需要任用主要负责人如矿长、厂长、经理等, 就不得用上述人员, 无论是本地区还是跨地区, 用了就是违规。下一步, 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信息披露制度, 并实现区域联网、全国联网, 以备检索、核查。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企业上述人员, 任何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都不得违规任用。

对于没有发生事故, 但3个月内2次及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 按照“国务院446号令”规定, 要予以关闭, 并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该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记者:我们注意到, 《通知》多处强调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连续两年专门印发通知, 提出要求, 非法违法问题是不是仍然很突出?

黄毅:是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 是影响安全生产的顽症固疾, 也是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的罪魁祸首。去年和今年国务院连续两年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都把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纳入重点工作突出强调, 专题部署开展和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前一阶段国务院开展的安全大检查和发生的事故来看, 非法违法行为仍没得到有效遏制。据统计, 上半年, 全国共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有226.6万余起。全国因非法违法引发的较大以上事故共502起、死亡2 652人, 分别占较大以上事故的54.6%和62.4%。其中, 煤矿36起、死亡441人, 分别占较大以上事故的50%和71.8%。

另一方面, 在我国经济回升向好, 能源、原材料等市场需求增长, 大量建设项目集中开发建设, 但同时暴露出的违规建设、忽视安全的问题也很突出。以煤矿为例, 目前全国煤矿建设项目, 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达7 000多个, 并且大都进入大规模建设和整合改造的高峰期、集中期, 一些企业和单位盲目抢工期、抢进度、抢时间, 违反建设程序和规定, 重大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 边技改边生产、边整合边生产、责令停产或关闭而又私自生产, 是事故多发频发的主要原因。上半年, 全国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事故41起、死亡477人, 分别占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56.9%和77.7%。更为严重的是, 上半年发生的15起重大和特别重大煤矿事故全部发生在新建、技改、整合等建设项目矿井。

为切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坚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 《通知》的第11条专门就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做出严格规定, 第31条明确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重点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规定对工作不力的, 要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以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打击煤矿非法生产问题, “国务院第446号令”有具体规定, 因此《通知》明确“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通知》第13条就建设项目的审批、日常安全监管、安全设施“三同时”, 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 规定了相应的违规处罚措施, 并规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拖延工期的矿山, 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近日, 国务院安委会将印发通知, 部署自8月1日至10月31日, 在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烟化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 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 明确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重点, 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切实抓好《通知》的学习和贯彻落实

记者:关于《通知》的学习和贯彻, 安全监管总局有什么样的安排和打算?

关于进一步加强会风工作的通知 第14篇

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畫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四、清理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严格审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必须严格审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放的短片广告,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短片广告,一律不得播出。对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对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投放虚假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总局将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广告。

五、整顿虚假违法健康资讯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审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资讯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要严格把握健康资讯广告的内容导向和格调,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要规范健康资讯广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应当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科学知识,不得含有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不得以患者和医生、药师、专家等名义作证明。

六、坚决禁止在转播节目时插播各类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和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传送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七、严格按规定要求播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认真执行每套节目每日黄金时段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全天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总量3%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内容的公益广告,各播出机构必须按要求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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