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协议范文

2024-09-19

出境旅游协议范文(精选12篇)

出境旅游协议 第1篇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有权要求旅行社为旅游团队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旅游者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旅游者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应当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并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行李物品及货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 旅行社的权利

(一)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 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的查阅条件或方法。

(四)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书面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 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

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2、境外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执行;3、餐饮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4、游览费;5、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6、团队签证费;7、国外机场税。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4、护照费;5、境内地面服务费;6、出境机场税;7、国内段交通费;8、境外小费;9、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10、“(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三)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 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双方约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重大礼宾活动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因违反行程国家或地方的法令而被拘留、遣返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5)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被擅自转社出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解约责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应当提前15日(不含)书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担旅行社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未提前15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旅行社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凡属上述情况的,旅行社保留注销签证的权利。

2、旅行社解约责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应当提前7日(不含)书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

4、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3、是否给予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为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证件、签证延误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第九条 换汇规定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换汇的必要手续,旅游者持有关证件自行到银行换汇。

专 用 条 款

旅游者:

组团旅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出境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 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

旅游者(签章): 旅行社(签章):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证照号码: 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出境旅游协议 第2篇

乙方:(旅行社)

鉴于甲方报名参加乙方组织的旅游线路,并同意预付相应订金,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就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报名参加乙方组织的旅游线路::;预定出团日期:;甲方预付订金:人民币【】元(大写:)。

二、待甲方签证办妥且出团计划确定后,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签订正式旅游合同,并在签订正式旅游合同时付清全部旅游费用。

三、若因报名人数不足或乙方其它原因导致无法成团,乙方需在预定出团日期七天前(含七天)通知甲方延期或取消本次旅游,甲方可根据自己意愿选择延期或退团;若甲方选择退团的,则乙方退还甲方预付订金。

四、若甲方因故退团的,应至少提前十四天(含十四天)通知乙方,若届时尚未发生费用,则甲方退还订金;如已经发生机票、车辆、酒店、签证等各类费用(以下统称“各类费用”),则甲方须承担前述费用。

如甲方在出团日期前十四天以内并提前三天以上(不含三天本数)需要退团的,甲方应承担乙方已经产生的各类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各项损失,并按已收费用总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甲方在出团之日前三天内(含三天)退团,甲方除应承担乙方已经产生的机票、车辆、酒店、签证等各类费用外,并还应按旅游费用总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权在预收订金款中直接扣除上述各类费用和违约金,余额退还甲方,如有不足,则甲方应予以补足。

五、乙方如未能提供参考航班、参考酒店等,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参考行程签订此协议。

六、团队机票一经开出后,不得签转,不得改期,不得退票;若甲方在团队机票开出后退团的,须全额承担机票费用。

六、乙方建议甲方购买个人旅游意外险,如甲方需要乙方代为购买,请在出团前【】天向乙方提出申请并付清相关保险费用后,甲方予以代为购买。

七、备注:

八、以上内容双方确认,达成一致,并由双方签字有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境旅游协议 第3篇

2010年8月13日, 四川省委农工委、省农业厅、省旅游局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共同推进乡村旅游与休闲农业发展, 计划从2010年开始, 在继续开展全省乡村旅游示范县、乡、村和星级农家乐评定的同时, 创建一批国家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休闲农业示范点, 打造一批国家级星级示范企业 (园区) , 引导和带动全省乡村旅游与休闲农业发展。四川省委农工委主任张宁、省农业厅厅长任永昌、省旅游局局长张谷签署了框架协议。四川省委农工委副主任杨新元、省农业厅副厅长傅志康、省旅游局副局长李永清、省农业厅副巡视员涂建华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出席签字仪式。

框架协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全省乡村旅游与休闲农业工作联席会议,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协调和制定关于推进乡村旅游与休闲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争取相关项目资金支持、研究部署重大活动和工作措施。二是制定发展规划。加强与四川新农村建设示范片总体规划、现代农业产业基础建设规划、全省旅游发展规划相结合, 因地制宜, 突出特色, 制定全省乡村旅游与休闲农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是加强品牌建设。从2010年开始, 三方将联合开展四川省“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和“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星级示范创建行动”, 举办“中国西部·四川乡村旅游与休闲农业节”并推动形成知名品牌, 带动全省乡村旅游节庆活动。利用各种宣传媒介, 推出展现地方特色的休闲农产品、创意农产品, 为乡村旅游与休闲农业发展搭建平台。四是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将乡村旅游与休闲农业从业人员纳入阳光工程培训、蓝色证书培训和技能鉴定培训体系, 大力开展农业技术知识、接待礼仪、游客服务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引导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更新发展观念, 创新服务理念, 提高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及服务水平。同时, 双方还就加大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发展投入, 加强信息交流达成共识。

四川省农业厅厅长任永昌在致辞中说, 今后几年, 省农业厅将加大与省委农工委、省旅游局的合作力度, 通过出台扶持政策、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系列宣传推介活动, 在工作推进上形成强大合力, 加快提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水平, 建设一批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品牌优势明显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和示范企业 (园区) , 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出境旅游理财攻略 第4篇

保险:选购关注四要点

随着出境游高峰的来临,旅游安全事故也随之增多。6月28日,一名湖北游客参加泰国自由行,在游玩“清迈丛林飞跃—SkyLineAdventure”项目时发生意外不幸身亡。

因此,旅游安全问题不容小觑。随着出境游的愈加普遍,很多出境旅行者都知道需要购买境外旅行险。据了解,旅游保险产品主要是针对旅客出行时间段设计的,具有承保周期短、保费低、保障全面、购买便捷、理赔简单等特点。

那么,在选购境外游保险的时候,要注意哪些方面呢?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理财专家告诉记者,旅行社购买的责任险只能保障因旅行社自身过失造成的游客损失,对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并不赔偿。因此,游客还需另行选购旅游保险产品。通常,最基本的境外旅行保险包括意外、医疗、紧急医疗救援保障方面。而全面的境外旅游保险还包括旅行延误、托运行李延误、托运行李丢失、出行期间家庭财产保险等保障内容。甚至还有一些可涵盖证件遗失、个人随身财物被盗或遭抢劫的保障内容。

具体来说,选购要看四个关键点:一是看国际救援实力。一般大的保险机构,综合实力雄厚,旗下往往也对接有专业的国际救援公司,并有充分的授权,因此能提供更专业、更高效的救援服务。第二,看医疗费用是否能垫付。在国外一旦发生意外或突发急性病,医疗费用非常高,特别是欧洲地区。如境外旅行险有“医疗费用垫付”这一功能,那么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将由救援机构承担。否则,需要消费者自行垫付,回国后到投保公司理赔,这一做法可能会面临理赔资料不齐全、需要与海外机构联系等繁琐问题。第三,关注免责条款。如果消费者的旅行计划是包含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的运动项目,那么就需要看产品是否保障这些内容,而不能想当然地随意购买。第四,退保条件是否人性化。拒签或因个人安排需要改变甚至取消行程,是境外旅行极为常见的情况。人性化的境外旅行险产品能够根据这些变数进行变更或退保,免除旅行者的后顾之忧。

汇率:跟着变化去旅行

近段时间,土耳其、日本、澳大利亚等国汇率接连下滑,这也让中国人出国购物腰杆更硬了。国家旅游经济实验室博士后王良举日前表示,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每升值一个百分点,大约能促进出境旅游人数增长三个百分点。

记者了解到,欧元对人民币汇率在近年来贬值幅度颇大。目前,市民购汇价格也破“7”。仅仅从汇率来看,欧元区消费相比去年可谓打了个七八折,在国内上万元的名表,因为汇率变化再加上退税可节省近3000元。此外,除了购买奢侈品划算外,自由行成本也进一步下降,欧元区酒店、餐饮、机票等更加省钱。

不过,在人民币贬值的预期之下,是否应当尽早进行换汇呢?银率网分析师毛亚斌认为,人民币汇率政策目前以维持稳定为主,近期人民币汇率整体波动不大,套息利润几乎没有,因此换汇时根据旅游需要兑换即可,不必兑换过多。

购物:刷卡省钱又安全

“境外旅游,我总会提前兑换当地货币,感觉比较安全。”准备去日本旅游的宋女士说,“但是朋友介绍,境外刷卡比较方便省事。”

那么,到底怎样更好呢?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人士告诉记者,国际信用卡的汇率结算都是以国际信用卡组织购汇的汇率为基准,比个人购汇所用的汇率更为优惠。消费走银联通道没有货币兑换费,消费金额将自动转换为人民币计入账户中,回国后可以直接以人民币还款;而银联VISA或Master信用卡则会在非美元地区刷卡收取美元消费金额1%~1.75%的货币兑换费,比如刷卡5000美元可以节省500元左右的费用。因此,刷卡比个人用现金购汇更省钱,也更方便安全。“最好携带一张全币种卡,这类信用卡均设有约10种不等的货币账户,持卡人在境外消费时,透支金额会直接以当地货币直接计入对应账户,回来后直接用人民币购汇还款即可。”光大银行人士说。

记者从银联国际了解到,银联国际7月9日与凯撒旅游共同宣布,在中国游客出境游领域开展全面合作,包括境外用卡奖励、冠名热门路线旅游团等,为银联卡(卡号以62开头)持卡人提供更加便利、优惠的出行支付体验。同时,欧洲多国今年推出了银联卡专属优惠。此外,银联国际还携手环球蓝联、Fintrax等全球知名退税机构,将银联卡退税服务拓展到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等31个欧洲国家,持卡人仅需在机场办理简单手续,就能将退税款直接打入银联借记卡或银联信用卡中。

(摘自《中国消费者报》)

旅游服务协议 第5篇

乙方:

丙方:

为保证丙方在乙方专业技能培训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甲、乙、丙三方签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级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全班 名学生专业技能培训实习,时间15个月,自4月5日起至7月4日止(含寒暑假);专业技能培训实习形式为“一帮一”带班进行,帮助甲方做好考勤、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免费提供食宿,并发给生活津贴(204月—年10月每人每月发给丙方生活津贴人民币400元,2009年11月—204月每人每月发给丙方生活津贴人民币500元,年5月—2010年7月每人每月发给丙方生活津贴人民币600元,从学生领津贴的第一个月起每人每月留发100元至满1000元止作为协议保证金,协议期满一次性全额发给,违者全额取消);专业技能培训实习结束时,有优先进行双向选择聘用丙方顶岗就业的权利。

二、甲方应安排班主任经常到乙方了解丙方专业技能培训实习情况,协助乙方做好丙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丙方在乙方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实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甲方双方的规章制度,保证践行《学生实习期间安全责任承诺书》(附后),擅自离开乙方经动员不回者按自动退学论处;应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和专业素质水平,自觉完成乙方交给的专业技能培训实习任务,自觉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专业技能培训实习结束时,经双向选择落聘时,应自行联系顶岗就业单位。

四、本协议甲、乙及丙方代表班主任各执一份,应共同遵照执行。

五、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旅游协议书 第6篇

乙方:EE汽车运输(深圳)有限公司

甲方于20xx年6月15日和6月29日向乙方租用豪华大巴车共计XXX部用于员工到“深圳欢乐谷”旅游,现就相关事宜商定如下:

1、乙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是豪华大巴车(49座,司机不在内),豪华大巴车的司机由乙方派人负责。

2、乙方提供的车辆必须于6月15日和6月29日的早晨和下午到达甲方所指定位置。

3、在行车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和外部环境所造成意外,一律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在深圳欢乐谷的停车位置由乙方自行负责。

5、经甲、乙双方商定:每部车的租车费用为720元,XXX部车共计租车费用为XXX元,甲方于20xx年6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租车订金1000元,尚未支付部分于20xx年6月30日全部付清。

6、车辆的使用具体形式:(乙方派车于当日早上将甲方员工从所指定位置送至“深圳欢乐谷”,当日晚上将甲方员工从“深圳欢乐谷”接回所指定位置。

7、具体用车日期、时间及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用车

日期

用车数量

早上车辆等候地点

早上送人时间

晚上车辆等候地点

晚上送人时间

联系人及电话

备注

6月

15日

福永XX公司

供车方

用车方

宝安XX公司

6月

29日

福永镇XX公司

宝安XX公司

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有违约,一切后果及责任由违约者承担,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甲方代表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区域旅游合作协议 第7篇

为促进两地间政府、企业、社团和民间旅游的全方位深入合作,共同推动旅游业的发展,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旅游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旅游局达成广泛共识,本着优势互补、利益兼顾、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区域旅游合作协议:

一、积极促进客源互送

互为旅游目的地和客源输出地。在宣传本市旅游资源和产品的同时,要积极宣传促销另一地方的旅游资源和产品,提高旅游产品在本省市场的知名度。力争每年组织一次对口旅游促销活动,积极引导和组织本地国内外旅游者到另一个目的地旅游,争取互送客源人数每年递进上升。

二、联合拓展旅游市场

加强对两地旅游精品合作潜力的深度研发,争取旅游产品互为补充和延伸。相互支持举办旅游促销活动,在国内外市场上联合招徕,形成合力。轮流举行高层管理人员会议,定期进行工作会商,就区域旅游发展和合作进行探讨和研究。

三、同营造发展环境

(一)共同推进无障碍旅游区建设,逐步消除区域间的政策保障、市场障碍、交通障碍和服务障碍。— 1 —

(二)加强旅游质监部门的信息沟通和执法联动,积极处理辖区内的旅游投诉,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

(三)实现旅游网站的相互链接和信息互动,共享旅游信息资源。

(四)协助相关部门加快交通建设,尽快实现重要景区间的地面链接。

以上协议共四份,合作市旅游局、班玛县旅游局各执二份。

青海省同仁县旅游局甘肃省合作市旅游局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出境旅游协议 第8篇

1 BOT特许协议的含义

BOT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向私人投资者 (包括境外投资者) , 约定在一定期间, 在指定地区内, 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 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 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BOT项目通常涉及东道国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 而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一般具有政府垄断性。政府允许私人投资者以BOT方式进入基础设施建设行业, 实际上是东道国政府授予私人投资者的特许权[1]。

2 我国旅游类BOT项目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BOT项目通常涉及一系列复杂的合同安排, 如特许协议、建设合同、经常管理合同、回购协议、股东协议等。有人认为它是一种国际契约, 也有人认为它是一种国内契约;有人认为它是一种私法契约, 也有人认为它是一种公法契约[2], 即适用于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

2.1 我国旅游类BOT项目特许协议是国际契约还是国内契约

从近几年来成功将BOT模式引入到旅游开发上的经验来看, 其特许权协议的主体主要是我国政府和国内的私人投资者, 在实际实行的特许协议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 协议一方为我国政府, 投资方为国内私人投资者, 基于政府允许, 享有专属于国家的开发经营权;

2) 国内私人投资者从事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 由于这些项目的开发经营权专属于国家, 故投资者的投资经营权必须政府特别允许;

3) 个别情况下, 国家可以为某一具体项目的特许协议及相关问题专门立法, 如开发区内的动植物保护法规等, 这些主要是涉及到旅游开发中的敏感问题而在协议中政府特殊规定, 以保护资源的后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保障措施。

从我国旅游类BOT项目的特许协议的表现特征以及我国目前对土地资源、生态资源、文化遗产等资源实行政策限制来看, 此类项目协议的主体双方是我国政府和国内私人投资者, 可见我国目前的旅游类BOT项目中特许协议有明显国内契约倾向, 不属于国际契约。

2.2 我国旅游类BOT项目特许协议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

对我国政府与国内私营企业签订的旅游类BOT项目的特许协议, 一直存在着是属于公法性质还是属于私法性质的争论。笔者认为, 我国旅游类BOT特许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基础设施建设类的BOT项目, 前者是基于利用非官方资本减轻当地政府财政负担, 针对当地的旅游资源开发, 而快速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步伐, 注重经济效益;后者是基于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 不仅仅是对经济利益的追求, 更多的是体现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重目的, 它追求的是更为广泛的公共利益。作为基础设施类的BOT项目因为政府在协议中特殊地位, 其特许协议应该是一种行政性的合同。但具体到旅游类BOT项目的特许协议, 政府谋求的是经济利益下的可持续发展, 则不应视为行政合同, 而应视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更为适用于旅游类开发项目。

3 我国旅游类BOT项目特许协议中的法律障碍及相关建议

3.1 我国旅游类BOT项目特许协议中的法律障碍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法制环境逐步完善。《合同法》、《外汇管理条例》、《公司法》等法律的出台或修订为特许协议的运用奠定了法律基础。1995年国务院有关部委发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简称《管理通知》和《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简称《吸收通知》直接为特许协议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应该说运用特许协议方式投资已经基本有法可依。但是BOT项目特许协议的庞杂结构及产生的复杂法律问题同现行特许协议立法的粗略和矛盾已形成巨大反差, 并由此引发了私人投资者对我国BOT投资环境的消极评价。目前旅游类BOT项目特许协议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1 政府保证的模糊性

由于旅游类BOT项目同国家基础设施类的BOT项目一样, 存在巨大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 项目公司往往要求我国政府在特许授权法律文件中作出种种担保。因此, 政府担保与否及担保的充分程度, 是投资者进行项目可行性评估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 这也是旅游类BOT项目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我国法律法规却对政府担保作出了种种限制。《吸收通知》第3条规定, “政府机构一般不应对项目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 (如外汇兑换担保、贷款担保等) 。如项目确需担保, 必须事先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方可对外作出承诺”。本人认为禁止政府提供贷款担保是合理的, 这是因为政府以BOT模式吸引私营资本进入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其主要原因即在于当地政府引进外资本来就基于自身建设资金的短缺, 若政府对项目融资再作出贷款担保, 当项目收益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 政府将承担还款义务, 这与原本利用BOT模式的初衷是不相符合的。

3.1.2 立法不完善

BOT投资方式在我国面临法律障碍的主要原因是现在立法没有包容BOT方式的特殊性, 没有给BOT留有特定的空间。我国目前尚无系统完整的BOT特许协议立法, BOT项目的实际运作无法可依, 缺乏政策指导和法规保障。如何规范BOT模式的操作程序和运作方式, 制订有关BOT管理办法和相关框架文件已成为急需弥补的立法空白。且《吸收通知》主要针对外商的规定, 也使内资介入旅游类BOT项目时无法可依[3]。

3.1.3 关于投资回报率方面的法律障碍

《管理通知》规定, 政府对BOT项目投资回报率不作保证。然而在BOT项目的实际操作中, 己经存在三种投资回报模式, 即“自负盈亏式投资回报模式”、“固定比率式投资回报模式”、“弹性比率式投资回报模式”[1]。然而, 在实践过程中, 对那些投资额巨大、经营期短且我国政府担保不充分、项目经营风险较大的旅游类BOT项目, 投资者往往会要求采用“固定比率式”或“弹性比率式”的投资回报模式, 以降低经营风险。

3.2 相关建议

(1) 加强我国BOT立法进程。完善BOT投融资模式的相关法律法规, 解决与现有一些投资法规之间的抵触或矛盾的条例, 为非官方资本投资旅游类的BOT项目提供法律依据。

(2) 建立专门的国家主管机关, 负责制定全国旅游BOT方式的宏观实施规划、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提出有关旅游类BOT方式的立法规划, 负责旅游类BOT投资方式特许协议的审批、审查, 负责对旅游类BOT项目运作的宏观管理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3) 通过特许协议形式为旅游类BOT项目公司作出诸如经营期保证和项目的后勤保证, 有利于提高投资人的信心, 降低投资风险。在实践过程中, 非官方资本投资于我国的旅游类BOT项目, 为保证其经营收益, 往往要求政府作出不竞争保证, 即要求政府承诺在同一地区不设立过多的同类项目, 以避免过度竞争引起投资者经营收益下降。因此政府要作出相关的不竞争保证, 对于在该地区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以及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尤为重要。

(4) 旅游开发项目的特许期限事关特许协议双方根本利益, 是特许协议的核心条款之一, 但现行特许协议立法并未作专项规定。因而要在未来的BOT立法中要明确特许期限的规定, 考虑到旅游类开发的特殊性, 如果不能做统一规定, 可以分类作出期限确定原则, 不仅要规定期限的上下线, 还应规定发生何种事由, 期限可以变更, 以及期限变更的程序和对价等。

参考文献

[1]邢娜.BOT特许协议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当代经理人, 2006, (1) .

[2]张美红.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新论[J].北方经贸, 2005 (12) .

赴港旅游协议 第9篇

甲方:(手印)

乙方:(共人手印)

一、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达成协议。

二、甲方应乙方的请托,答应在赴港澳游期间,负责照顾、教育5名孩子。从xx到深圳区间的安全由该5名孩子自行负责。负责照顾、教育、管理,该5名孩子无条件服从的教育、管理。

三、在xx至深圳、赴港澳期间,出现的任何事故均与无关。

旅游租车协议 第10篇

一,本合同为旅行社代替旅游者租用旅游汽车服务公司或客运有 限公司客运车辆的主合同,即长期租车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一方注销登记或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即自动失效,主合同失效后再行签订的《旅游用车确认单》亦属无效,责任全部由过失方承担.每次用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旅游用车确认单》及附件为准,《旅游用车确认单》及附件为本合同的 附件及结算依据.二,乙方不得私下与客运驾驶员建立承运关系,否则,所发生的责任完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三,甲方所属旅游客车必须具备有效的行车执照和运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证》,(旅游)包车标志牌等旅游客运营运手续,该客运车辆应按规定足额办理相应的保险{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位保险数额不少于10万元)}.四,甲方提供的旅游客车,客车驾驶员服务标准应符合交通部《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规定》(XX)年第九号令)及国家旅游局《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l/bt002—1995).从事客车驾驶员还需持有运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岗位职务培训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旅游汽车驾驶员上岗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岗位职务培训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旅游汽车驾驶员上岗证》等相关有效证件,所提供的旅游客车应车容整洁,车内音响等设备能够正常使用.五,甲方所提供的旅游客车必须按指定时间及地点准时交付乙方使用,若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延误,如客运车辆本身出现故障,需要换车辆,影响正常行程,造成景点未游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六,乙方用车程序是:乙方将团队行程以传真方式发给甲方,经协商确定后,双方签署《旅游用车确认单》.旅游团队行程结束后,客车驾驶员无服务质量投诉,凭本《旅游用车确认单》及附件和发票到乙方结算相关运费.双方应做到一车一团一清.乙方不得无故拖延支付约定车费,否则甲方可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有连续三次此类行为的反映,行业主管部门向乙方发出警示,超过五次则将乙方列为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七,此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因故需要解除《旅游用车确认单》的,出入境团队应在72小时前,国内团队应在36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确认方可免责.否则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面向对方支付原定本团总运费的 %作为违约金.八,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客车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技术,客车驾驶员应注定配合乙方导游做好服务工作,双方发生矛盾应协商解决并尽可能回避有课,甲方客车驾驶员无论什么原因不得擅自甩客弃团,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并列为不诚信行为向社会公布.九,在行驶过程中,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和线路,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约方负责,确需改变行程的,经双方计调,调度协商一致,即使补充变更记录并加以认可,连续驾驶4小时应安排驾驶员有所休息.十,因不可抗力,如塌方,泥石流,大风,沙尘,大雪,水灾,长时间堵车或交警部门限制通行等非本车原因造成行程不能完成或行程延误(法律,法规规定免责除外),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十一,甲方的客车驾驶员和乙方的导游员在旅游团队的运行中,如遇到可能对游客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况,应当向游客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征得游客书面确认,按照旅行社的指示采取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妥善保管好相关的证据.十二,行李物品的丢失如果是甲方客车驾驶员的责任,应由该车所属的甲方按每件行李800元先行垫付游客应急,由当事客车驾驶员,随车导游签字确认,有关行李赔付,应按相关保险程序由乙方协助游客办理相应赔付事宜,并折抵已垫费用.十三,为保障安全,乙方必须为甲方客车驾驶员提供并承担相应的食宿费用,其中住宿为普通标准间(乙方尤其不得在吐鲁番,布尔津,喀纳斯等地安排甲方驾驶员群住).十四,为保障导游安全带团,凡30座以上的大型旅游车辆,必须配备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监制的导游工作专座(即蓝色座套,早驾驶员背后外位).车门处座椅任何人不得乘坐.十五,散客拼团必须提前编排好游客的座位顺序,并预留1-2个空座位以备急用.乙方应明确告知甲方客车驾驶员和游客固定上下车地点,甲方保证提供的旅游车辆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十六,若发生意外交通事故,造成游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抢救游客所产生的先行垫资,视具体情况作如下约定:

(一)事故的方式是由甲方客车驾驶员负完全责任,则由甲方全额垫付游客的医疗救助费用,乙方协助救助.(二)事故的放生是由第三方的原因所引起的,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则由第三方先垫付抢救游客的全额费用,若第三方无法兑现,则由甲乙双方先行分摊抢救费用,再向第三方索赔.(三)事故的发生时由甲方和第三方的原因所共同引起的,则由甲方和第三方按相关部门划分的责任比例或协商的比例垫付抢救游客的全部费用,乙方协助救助.(四)事故的发生是由乙方造成的,则由乙方全额垫付游客的医疗救助费用.以上所有的赔偿费用最终应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任命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所认定的责任方追偿.医疗救助及财产损失发生后,游客要求的赔付,由甲,乙双方与游客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应请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调解解决,解决无效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事故发生后双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以获得相应的赔付.十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长期合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也可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们法院起诉.十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十九,补充条款

甲方(法人公章): 乙方(法人公章):

(或网络印章)(或网络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旅游协议 第11篇

甲方: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

为了加强对供应商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旅行社和供应商的业务发展,在使用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客户资源公的时候,能够得到更完善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乙方须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书后,方可使用在甲方注册公司名称在社会使用。

二、甲方无偿向乙方推荐客户,并提供导游的有关客户情况,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乙方在使用甲方公司名义时,必须遵守各项法规和深圳市旅游管理办法。

四、甲方导游在为乙方执行带团任务时,必须持有甲方开具的导游委派单,任务完成后,乙方应在导游员质量跟踪表中意见反馈栏中如实填写导游带团情况。乙方如使用没有导游委派单的导游,视为违

规,将按有关法规对旅行社和导游进行处罚。如因甲方导游的原因产生的团队质量投诉,由省,市旅游(转载自本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局有关部门鉴订后,由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

五、导游人员在工作中有突出的成绩或问题,乙方应及时向旅游管理部门和甲方报告备案,甲方将情况存入导游档案。

六、乙方临时聘用甲方注册导游执行任务,应提前三天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视情况尽力给予安排。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导游进行审核认可,并与导游签订劳务协议书,方可使用。

七、甲方有义务督促旅行社和导游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以保障旅行社和导游双方的利益。

八、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联系人(签字):_________联系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国出境旅游发展浅析 第12篇

关键词:出境旅游,发展,分析

旅游业作为世界规模最大的产业之一, 不论从它的总收入、就业、增值、投资和纳税等方面来看, 都对世界和各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的贡献。中国旅游业虽然起步较晚,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综合国力的增强, 人民生活逐步富裕, 居民可自由支配的收入明显增多, 旅游需求已日益成为我国居民生活的必需, 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都得到了迅猛发展。尤其是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 中国出境旅游更是进入了一个快速增长的阶段。2003年, 中国的出境旅游人数已经达到2022万人次, 并首次超过日本跃居亚洲第一。中国出境旅游市场的分析也成为引人关注的学术课题。

一、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整体概况

1、出境旅游的概念

关于出境旅游的概念, 国际上认为是一国公民跨越国界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的旅游活动。但是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 《中国旅游统计年鉴》对于出境旅游的定义为:指中国 (大陆) 居民因公或因私出境前往其他国家、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进行的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病、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活动。目前, 中国公民的出境旅游实际上包括三种形式:一是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二是中国公民边境旅游;三是中国公民到中国的港、澳、台地区的旅游。

2、出境旅游的发展概况

中国的出境旅游始于1983年的港澳探亲游, 随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国民收入水平的迅速提高, 中国出境旅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出境旅游消费已成为我国的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中国出境旅游市场已引起全球瞩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整理的数据, 1993年, 我国公民出境旅游人数为374.00万人次;到2007年, 我国公民出境旅游人数则达到了4095.40万人次, 比上年增长18.6%, 是1993年的11倍。2008年, 虽然受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以及我国年初冰冻灾害和“5.12”大地震的影响, 我国出境旅游人次数仍达到创纪录的4584.44万人次, 比上年增长11.94%。另外, 根据国家旅游局公布的中国旅游业报告, 2009年, 我国公民出境旅游市场继续快速发展, 旅游目的地不断增加, 其中赴台游发展迅猛。我国公民出境人数已达到4765.63万人次, 比2008年增长4.0%。其中, 因公出境人数544.66万人次, 比上年下降4.7%;因私出境人数4220.97万人次, 比上年增长5.2%。从整体上来看, 中国出境旅游市场的扩大, 出境旅游人数持续增多与我国对出境旅游管理政策的开放、旅游目的地的增多、公民出境旅游的愿望强烈以及市场供给环境不断改善等都有着密切关系。

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发展历程

中国公民的出境旅游具有鲜明的阶段性和地域性特征, 期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纵观过去20年来的实践,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发展, 从活动的形式来看, 大体上是沿着‘港澳游’、‘边境游’和‘出国旅游’的顺序逐渐发展起来的;从活动的目的来看, 先从探亲访友、商贸活动, 逐步发展到观光和度假;从国家政策和管理的角度来看, 经历了试验、放松到逐渐放开的过程” (张广瑞, 2002) 。

1、港澳游

改革开放初期, 为了满足沿海地区人民和在海外的亲人团聚的要求, 国家决定进行探亲旅游试点。1983年11月15日, 广东第一个赴港探亲旅游团出发, 开始了内地居民最早的出境旅游。然而, 由于当时的出境旅游手续十分复杂, 并局限于特批的旅行社, 赴港澳旅游的公民多在广东和福建两省, 旅游模式也仅为单一的“探亲游”。

1997年香港回归、1999年澳门回归之后, 港澳游模式开始发生本质转变, 内地居民赴港澳的限额扩大, 促使中国出境旅游市场至1997年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以1998年国务院港澳办与香港特区政府协商扩大内地赴香港旅行者数量为标志, 港澳游突破“探亲游”的限制, 真正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旅游形式。开放散客市场是港澳游发展的另一里程碑式的事件:“2003年《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EPA) 的签署和实施, 允许内地部分城市居民以个人身份赴港澳旅游, 使得‘港澳游’市场获得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宽松环境” (杜江、戴斌, 2005) 。到目前为止, 港澳游的发展已经达到完全开放的程度。在2009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统计中, 港澳游仍然位居榜首。

2、边境游

我国的边境旅游, 1987年开始于辽宁省的丹东市。国家旅游局和对外经济贸易部于1987年11月批准了丹东市对朝鲜新义州的一日游。随后, 国家相继批准了在黑龙江、内蒙古、辽宁、吉林、新疆、云南、广西等省、自治区与俄罗斯、蒙古、朝鲜、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缅甸、老挝、越南等国家开展边境旅游。不过, 此时的边境游多为探亲访友和商务游。1997年, 随着边境旅游的蓬勃发展, 国家对边境旅游管理逐步完善, 规定凡是我国公民均可进行边境游。实际上, 一些边境旅游活动已经与出国旅游融合为一体。

3、出国旅游

1988年, 为了满足归侨、侨眷及相关人员的探亲需要, 经国务院批准, 规定由海外亲友付费、担保, 允许公民赴泰国探亲旅游, 成为中国公民出国游的起点。1990年10月率先开放中国公民自费赴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泰国等三国旅游。自1997年起, 在试办港澳游、边境游的基础上, 正式开展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业务。之后, 出境旅游目的地的数量逐步增加, 截至2008年底, 除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外, 已有136个国家和地区成为我国公民出境旅游的目的地。2009年, 我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又新增了包括加纳共和国、厄瓜多尔、多米尼克、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内的九个国家。出境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是出国游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

三、对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几点分析

1、因私出境比例增大

在出境旅游市场规模稳定增长的同时, 市场结构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因私出境旅游人数骤增, 成为我国出境旅游市场的绝对主体。1997年以前, 因公出境旅游人数与因私出境旅游人数大致平衡, 因公出境旅游人数在比例上略高于因私出境旅游人数。以1995年为例, 因公出境旅游人数占整个出境旅游市场的59%。1997年以后, 这一情况发生了明显改变。国家对出境旅游政策的放宽, 使得因私出境旅游人数在2000年超越因公出境旅游人数, 达到54%。至2009年, 因私出境旅游人数已经达到了4220.97万人次, 占整个出境旅游市场的88.6%。

2、出境旅游目的地的变化

旅游目的地的分布状况表明了一国公民的出游流向, 反映了游客对目的地的偏好程度。2002年以前, 由于我国开放的旅游目的地较少, 出境旅游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和大洋洲地区。但是近年来, 随着旅游目的地的骤增, 中国出境旅游目的地呈现稳中有变的趋势, 空间分布日趋分散, 旅游目的地多元化趋势初显, 特别是在2004年全面开放欧洲市场之后。不过, 香港和澳门一直是我国大陆居民出境旅游的热门选择。香港与澳门是中央政府同意最早开放内地公民“自由行”的旅游目的地, 这一特殊安排使内地居民到这两个特区的旅游活动变得非常方便。这些年来, 到这两个特区“自由行”的内地区域不断扩大, 需求一直保持旺盛。香港和澳门旅游秩序与产品质量的相对稳定和价格的竞争优势也大大提高了对内地居民的吸引力。另外, 2008年, 新增的美国游和台湾游也吸引了不少中国游客的注目。其中, 增长速度最快的是台湾, 至2009年底, 我国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人数达98.57万人次, 增长253.4%。

3、出境旅游者消费水平虚高

1997年中国正式开放出境旅游之初,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高消费行为就引起了世人的关注。而2000年之后, 中国公民的出境旅游消费开支更是一路攀升、大幅增长, 2004年中国成为世界上出境旅游消费最高的国家之一。目前, 中国人出境消费属于非理性消费, 境外旅游消费行为已经发展到消费主义的极端形式, 消费的目的不再是仅仅购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满足自身正常的物质和精神需要, 而是通过消费商品与旅游服务的符号价值, 炫耀自己的富有、身份和地位。因此, 中国游客境外消费已经具有了炫耀消费的特质。然而, 值得注意的是, 中国公民在境外的消费并不完全反映中国公民的实际收入水平, 出境旅游者消费水平虚高。

出境旅游的增长对中国旅游业和国民经济将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随着出境旅游的快速发展, 势必会引发旅游营销战略的改变, 旅游投资决策和产品开发方式的转换, 旅游管理体制的变革, 旅游产业结构的改善和产业素质的提升, 这些不仅有利于旅游业的整体进步, 也是实现经济腾飞的重要因素。但是, 在分析中国出境旅游的现状中, 我们不难发现, 目前的出境旅游市场还存在许多弊端, 中国的出境旅游必须把握适度发展的原则, 合理调整出境旅游管理政策, 积极引导出境旅游消费行为。

参考文献

[1]张广瑞:旅游绿皮书:2000—2002年中国旅游发展:分析与预测中国旅游发展的形势分析与近期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

[2]杜江、戴斌等:中国出境旅游发展年度报告2004[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 2005.

[3]张补宏、赖宝:中国出境旅游发展历程综述[J].国际经贸探索, 2009, 2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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