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资格考核办法

2024-05-31

护士执业资格考核办法(精选12篇)

护士执业资格考核办法 第1篇

河南省执业护士考核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护士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护理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执业护士实行年度定期考核制度。执业护士考核应在被考核年度的下一年2月底前完成。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执业护士考核工作。

第五条负责护士年度考核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经同级护士执业机关审核认定后,具体负责护士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负责执业护士考核的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将护士的考核结果报同级护士执业注册机关。

第七条护士执业注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依据本办法对执业护士做出是否继续执业的处理。

第二章考核机构(组织)

第八条护士人数在20人以上的医疗、预防(疾病控制)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向同级护士执业注册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本机构的护士考核工作。经批准承担考核任务的机构应当设立执业护士考核委员会,受注册机关的委托,负责本机构的执业护士考核工作。护士人数在20人以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护士的考核工作,由护士执业注册机关委托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实施。医疗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由该医疗机构负责考核工作。

第九条申请承担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首先向同级执业护士注册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已设立执业护士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3)已制订的执业护士考核工作制度;

(4)其他相关材料。

注册机关应于15个工作曰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执业护士考核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机关,应当对该机构的护士考核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首次注册和年度注册),其业务水平考核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护理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接受培训情况、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 第十二条执业护士业务水平实行分层次考核,基本内容为: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基础护理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能正确执行医嘱;具有熟练的基础护理技术操作、专科护理技术操作能力;具有对本专业常见病、危重病人的观察判断能力和配合抢救的能力;按规定规范书写护理记录,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及时发现病情变化,遇紧急情况及时通知医师并协助医师进行处理和抢救护理;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十三条执业护士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为: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日常工作,按照规定和要求完成各班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能积极参加并完成各项指令性工作。

第十四条执业护士应定期接受培训,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护士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为:严格遵守医德规范;执行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遇有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它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积极参加医疗救护和保健工作。

第十六条执业护士考核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理论和技术操作的考试考核,作为业务水平考评的依据。

第十七条执业护士考核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护士评议和群众评议,其结果作为护士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的依据。第十八条护士执业注册机关每两年(双年度)对注册护士进行一次业务水平、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情况考试,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的考核成绩。

第四章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护士年度执业期满后应当填写《执业护士年度考核表》并上报相应的考核机构。

第二十条考核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执业护士进行考核,并做出结论。考核结果报同级护士执业注册机关备案,并存入医疗机构护士技术档案。

考核结果做为护士执业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护士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应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1)造成医疗事故并承担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2)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3)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核结果的;

(4)在考核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5)不按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传染病疫情的;

(6)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7)在考核机构或注册机关组织的业务考试中成绩不合格;

(8)有执业不正当行为以及其它不宜从事护理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上述情形之一时,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护士执业注册机关报告,由注册机关核定、批准,暂停其执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注册机关应当指定相应机构承担考核不合格护士的培训任务,负责对考核不合格护士的培训和再次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护士培训计划,对护士进行广范围、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护士所在执业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确保本机构护士接受继续教育及业务培训。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范和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终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二十八条护士暂停执业期满,本人提出申请后,由注册机关指定机构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

第二十九条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考核机构,护士执业注册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否则取消其考核机构资格。

第三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机关、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对年度考核成绩优异的护士,以及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好的考核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护士执业资格考核办法 第2篇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已经卫生部部务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并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7月1日起施行。

卫 生 部 部 长 陈 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模式探讨 第3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我校护理专业2011、2012年参加护考的应届毕业生。2011届384人, 其中男生12人, 女生372人;2012届462人, 其中男生16人, 女生446人。两届学生在年龄、性别、教育背景、学习成绩等方面进行比较, 经统计学分析, P>0.05, 差异无显著性, 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1.2.1 组织培训

我校成立了以专业主任为首的培训小组, 培训小组由校外专家、校内相关课程教师、教务员及学生辅导员组成。培训小组开会统一认识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明确各个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任务。培训教师负责教学质量、编制习题卷, 教务员做好试卷印刷、机器阅卷等工作, 辅导员负责学生的思想、纪律及用餐住宿等后勤工作。

1.2.2 实施培训

(1) 时间。考前一个月开始, 将学生分3批返校进行集中培训, 每批培训一周。经分析2011年考试结果发现, 未通过考试的学生主要集中在培训阶段成绩最差的40名学生中, 所以在2012年考前5天, 对培训中总成绩排后的40名学生再次进行强化训练。强化训练以习题练习及试卷讲评为主。 (2) 师资。培训教师以聘请的校外有经验的教师为主, 我校教师为辅。 (3) 方式。白天, 校外教师按照人体系统划分进行知识点串讲, 晚自习时, 校内教师辅以习题训练。习题全部以答题卡形式作答, 答完后马上机器批阅, 当场得出成绩并分析结果。具体时间分配按照考试时各知识系统的比重进行。强化训练由本校教师完成。 (4) 教材。培训教材使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5) 发放问卷。每批培训结束后, 发放调查问卷, 问卷除一般资料外共有9个条目, 分别从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师资、培训组织等方面调查学生的满意率, 不满意的写明原因。问卷由同一人使用同一指导语, 当场发放, 由学生独立填写, 当场收回。共发放问卷843份, 回收有效问卷824份, 有效回收率97.7%。

1.2.3 统计学方法对数据采用SPSS 11.0软件包进行t检验和χ2检验。

2 结果

2.1 2011年与2012年护考结果比较 (见表1)

2.2 学生对培训模式的满意率 (见表2)

3 讨论

3.1 考前培训可保证护考通过率

根据我校经验, 考前培训是保证护考通过率的有效措施, 这和许晓光[3]、庄一平[4]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从生源看, 接受培训的多为中、高职学生, 他们基础薄弱, 学习习惯及学习主动性较差, 所以培训是十分必要的。我校生源质量较差, 学生对知识掌握不牢固, 然经过了临床实习, 但是没有达到理论与实践的融会贯通。通过考前培训, 校外专家进行知识点的串讲, 有效地帮助学生抓住并领会重要知识点;通过本校教师指导习题训练, 学生进一步巩固了知识, 锻炼和提高了应试能力。

3.2 对成绩较差学生进行强化培训可提高通过率

对未通过护考的2011届学生进行分析, 不难发现, 除个别有特殊原因外, 其余均是平时学习即为“老大难”的学生, 并且在集中培训时表现不佳。这些学生往往基础较差, 自我学习的动力和能力不足。因此, 2012年, 除了统一培训, 我们还对成绩排后的40名学生进行了最后的强化训练, 训练以真题模拟和错题讲评为主, 对考试的重要知识点反复训练。由表1看出, 2012年考试通过率明显提高, 与2011年相比差异有显著性。当然, 培训时成绩较差的学生往往信心不足, 有的甚至自暴自弃, 所以除了进行知识训练外, 教师、辅导员的鼓励和心理支持也非常重要。

3.3 培训时间安排要科学

由表2看出, 学生对培训时间安排的满意率最低, 不满意的学生普遍认为一周的时间太紧张, 每天从早到晚进行培训, 学习强度大, 身心疲惫。但由于护考内容多, 题量大, 如果每天不排满的话, 一周培训不可能完成全部内容。如果延长培训时间, 就得对师资、场地等全部进行调整。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进行不同的尝试。

3.4 师资配备要合理

由表2看出, 学生对于校外专家与校内教师的师资配备是比较满意的。护考培训对教师而言是学识和体力的双重考验, 所以对教师的选择也非常重要。

3.5 培训过程中的后勤保障、纪律管理、思想引导必不可少

封闭训练必须考虑到场地、学生食宿等问题, 需要多部门协调合作。学生的纪律控制是学习效果的重要保证, 为此, 我们安排辅导员每天值班点名, 无特殊原因, 学生不得请假。护考前, 学生会有考试和就业的双重压力, 有研究表明, 考前学生的焦虑水平较高[5,6]。所以培训教师要更多地给予学生鼓励而不是批评, 辅导员要与学生多沟通, 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 有问题及时处理。

我们希望通过建立科学的护考培训模式, 提高护考通过率, 提高学生的知识和能力水平, 为学生将来的临床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护士条例编写组.护士条例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2]王章安, 蒋志娟.中国护士资格考试与美国CGFNS考试的对照分析[J].南方护理学报, 2005, 12 (5) :73-75.

[3]许晓光.考前辅导与执业护士资格考试通过率相关性分析[J].卫生职业教育, 2009, 27 (16) :112-113.

[4]庄一平.我校学生2008、2009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比较与分析[J].卫生职业教育, 2010, 27 (13) :91-92.

[5]刘晓敏, 李琴芳, 罗娟, 等.在校毕业生参加护士执业考试焦虑状况及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J].中国医药导报, 2011, 8 (23) :140-141.

护士执业资格考核办法 第4篇

(平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甘肃平凉744600)【摘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改革,给学校教学提出了新的挑战,学校应深化教学改革,培养新时代护理人才。【关键词】护士执业考试;改革;教学【中图分类号】R47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5511(2012)04-0621-01 2008年颁布实施的《护士条例》规定,应届护士毕业生毕业当年可以报名参加护士执业考试。为适应社会发展对护理人才的需求,卫生部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护考)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护考大纲的适时修订和完善,给医院选拔人才提供了更多的平台,同时对学校的护理教学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让学生成才,让学校发展,学校应变压力为动力,深化教学改革,培养新时代护理人才。1护考题型与内容结构护考试题全部采用选择题。试题题型采用包含临床背景的题型,主要使用A2、A3/A4,逐步增加案例分析、多媒体试题,辅以少量考查概念的题型。试卷内容结构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主要的护理任务;完成任务所需要运用的护理知识;各类常见疾病[1]。2护考的变革2.1全面考查护理人员综合素质 由过去注重考核护理常见疾病、疾病护理相关知识、健康教育宣传、护理技术等向护理知识的运用能力、完成护理工作的能力、完成护理任务的能力转变。2.2考试内容系统化 新护考大纲内容的编排打破传统的内、外、妇、儿、基础护理学的编排形式,将疾病系统分类,按照疾病在临床工作中出现的频率,列出了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常见疾病。2.3 增加社会人文知识 新大纲增加护理伦理、人际沟通、生命发展保健学科和法律法规、护理管理、人际沟通等知识的考查。3我校护理教学现状我校在《护士条列》颁布以后,修订了护理专业的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改进教学方法等来适应新形势下护理人才培养的需要。而新护考大纲的修订,使得教学大纲与护考大纲衔接不紧密,学校教学与护考要求不一致。4对护理教学的思考4.1以人为本,树立护考观念[2] :针对护考大纲的改革,学校相关教学部门对与护理专业相关课程的老师进行了培训,其目的是让护考理念深入到每一个人心中,先从老师做起,改变自己的思路,深化教学改革,培养新型人才。4.2注重课程的综合性:新型的护理教育应该是人文社会、信息知识普及化,医学知识基础化,护理知识专业化[3]的综合。学校应增设与医学相关的社会人文学科、比如、护理美学、护理伦理、人际沟通与礼仪等,并重视学科的相互交叉渗透,将相近的学科内容重新整合成新的课程体系进行教学。4.3改革教学模式:目前多数仍是被动的填鸭式教学,新的教学方式可多采用病例讨论、案例分析等启发式教学活动,并增加课堂教学信息量,逐步向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转变,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引导学生自主学习。4.4改革学校考试形式:学校大部分课程考试有理论和实训两个部分。理论以考查学生知识点、概念为重点,忽视了学生知识应用能力的考查,建议学校在以后的考试中,模拟护考的试卷结構进行考核。实训考核可以训练标准化病人,设置临床情景进行考核,让学生在学校的考试中,树立起护考的理念,引导学生适应新的考试形式。4.5修订实习计划:护考内容既有概念的考查,又有临床案例分析、护理能力等实训方面的知识。学校应根据护考大纲的改变,重新修订学生实习计划,使临床教学和护考大纲的要求一致,既利于学生实习,又利于学生参加护考。4.6注重双师教师的培训:我校每学期组织青年教师开展实践技能、讲课或说课大赛,并要求青年教师每年应有1个月的临床实践,学习临床新知识和先进技术。除此学校应在寒暑假送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业务培训等来提高其执教水平。参考文献[1]卫生部.201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R].2010.[2]高国萍,高国昀,王成香.从护士执业考试谈医院的护理教学改革[J]. 卫生职业教育,2011,29(2):64-65.[3]吴言.多元整合的当代课程价值取向[J].职业技术教育,2008,34:1.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护士绩效考核办法 第6篇

护士绩效考核以科室为单位,由各科室护士长负责具体实施,护士绩效考核周期为月度考核与考核,具体考核内容与要求如下:

一、月度考核

(一)考核内容1、2、3、4、5、工作质量(100分)工作数量 理论操作(100分)满意度 负性事件

(二)分值计算

1、第1、3项以100分值进行计算,第4、5项目按实际情况在月总分值上进行加减

2、第1项占月平均成绩的40%,第2、3项占月平均成绩的30%

(三)考核方法与步骤

1、工作质量:参照护理部质量控制标准,根据各科室护士工作质量,主要考核我院五大护理质量指标达标情况。

2、工作数量:根据各科室护理岗位的具体分工,制定相应的工作量计分标准,(1)根据责任制护理要求,日班分二档

(2)系数分配:1分值(日主、中夜班组长、后组治疗);0。7分值

(总务、沐浴、前组治疗、中夜班第二档);0.5分值(消毒班、大值班、中夜班第三档);0.2分值(日基础班)

全国护士执业考试阅卷及评分办法 第7篇

1.全国护士执业考试采用标准化的机器阅卷和评分。

2.每题一分;答对得分,空白与答错均不得分,也不倒扣分。

3.鉴于执业考试的性质与特点,分数合成采用原始分(卷面分)合计的方法。每科得分即为每科试题得分之和;总分即为各科得分之和。

护士执业资格考核办法 第8篇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公用设备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受聘担任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题设计的专家。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工程设计中公用设备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6项及以上的一级和特级建筑工程项目或中型及以上工业项目(其中大型工业项目不少于2项)的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7年。

2、1983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或有关公用设备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公用设备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并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初审。

(三)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初审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

(四)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终审,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后,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公布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部门的意见函。

(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3年5月31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核办法 第9篇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2011]8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充分理解领会管理办法的内容精神,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粤卫〔2011〕8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

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范护士执业行为,保障护理服务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和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 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42号令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第三条 广东省卫生厅是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主管部门,负责广东省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拟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该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是该医疗卫生机构内护士执业注册的审批发证机关。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执业证照的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卫生厅负责。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四)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护理(助产)临床实习的《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护士或助产士岗位(不含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

(六)获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七)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2张。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核合格的,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打印《护士执业证书》并粘贴照片。《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执业地点、有效期限。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注册的,还应提交在我省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获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我省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因吊销《护士执业证书》被注销注册的,护士重新申请注册时,按照首次注册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注册。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活动除外。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原执业注册地注册部门通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向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九条 办理护士注销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护士注销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已在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护士执业证书》者,需申请补发《护士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护士申请补发《护士执业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遗失声明登报的报纸原件(应为整页)。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第二十四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粤卫〔2009〕48号)同时废止。

新聘任护士的考核管理办法 第10篇

一、组织结构:

组长:赵春山

副组长:张弘历

成员:张红艳于香连郭红梅高胜达田华姜冠微

刘雨竹张丽英张继红王杨梁艳辉

二、考核内容:

护理人员考评采用公平、公正、公开考核原则,坚持标准和以下规定组织实施。

1、毕业学历:大本5分,大专3分、中专1分。

2、技术职称:主管护师5分,护师3分。护士1分。

3、工作年限:在本院工作年限每年加1分。(10分为限)。

4、业务学习:

1)护理“三基三严”理论及技术培训,无故不参加0分,请假(除值班外)未参加培训降5分,2)“三基三严”理论考试,按照百分制平均成绩20%计入总分,因故(请假)未能参加考试,本项考试成绩以平均分降5分计入,无故缺席0分。

3)实践操作考试按照30%计入总分,因故(请假)未能参加考试,本次考试成绩以平均分降5分计入,无故缺席0分。

5、工作实绩:

由所在科室全体医护人员根据实际工作能力、表现、实绩进行客

观评价、量化打分,按照50%计入总分。

6、奖惩分:因本人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病人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等每件每次加5分,矿工每天扣1分,请事假累计满一周扣5分,请病假累计每2周扣1分,出现中度护理缺陷一次扣10分,重度缺陷每次扣20分,出现患者投诉一次扣20分。

三、薪酬:

1、基础工资:聘用的护理人员初待遇为1200元。

2、考核工资:

综合考试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给与奖励。

护理部

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考核办法 第11篇

律师执业考核办法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加强对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师执业考核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所有本所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本所律师执业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级。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因病暂停执业的。

三、律师执业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五、律师执行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收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收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收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六、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拒不参加执业考核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应当在每年第一个季度集只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

八、律师参加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本所提交上一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四)省、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律师经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事务所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本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经全所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律师执业考核规则》的规定实行。

高级照明设计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第12篇

中国照明学会

2008,9

根据《照明设计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授权,中国照明学会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照明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高级照明设计师资格的考核认定,具体办法公布如下:

一、认定范围

从事照明设计、规划、咨询与管理等相关业务工作,且2007年底以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照明设计、规划与咨询管理等工作,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累计从事照明设计、规划与咨询管理等工作满15年,并受聘担任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国家标准、考试大纲编写的专家。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1992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照明设计、规划与咨询管理等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照明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中照照明奖一等奖以上的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

2、1987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照明专业教学科研工作满20年,并获得省部级(含中照照明奖)二等奖以上有关照明专业科研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3、累计从事照明设计、规划与咨询管理等工作满15年,并参加国家通用及专用照明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三、认定组织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托中国照明学会组成“高级照明设计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全国高级照明设计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向中国照明学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附下列材料:

1、《高级照明设计师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获奖证书、学历证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培训时将核对原件)。

3、单位出具的技术资历、业务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文件。

(二)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三)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经专业测试合格后,报认定领导小组评议、审核。

(四)认定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考核认定资格的人员进行评议、审核,审定合格的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批准手续。

五、上报材料时间

申报高级照明设计师资格的有关人员,于2008年12月20日前将考核认定申报材料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认定要求

(一)高级照明设计师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应严格按本办法确定的范围和程序要求进行评议、审核,并对认定人员进行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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