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5则范文

2024-05-19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5则范文(精选12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5则范文 第1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把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和爱护真正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年休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各机关、事业单位在确保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本着关心和爱护职工,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的原则,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及早制定年休假计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二、要加强年休假管理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并将本单位今年年休假计划于7月20日前报人事劳动局工资福利科,人事劳动部门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休假制度贯彻实施。以后每年3月底各单位要将本单位上年休假执行情况和当年年休假计划上报市人事劳动局。附: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事部令

第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

第514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5则范文 第2篇

中新网2月21日电 中国人事部网站今天全文公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于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5则范文 第3篇

一、凡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休息时间: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

(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察、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六、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因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扣除工资收入中已包含的休假期间的日工资后,再按200%支付。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七、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以当年12月份工资收入(函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为基数×12,再加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在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前,以当年12月份应发工资收入为基数×12,再加暂纳入绩效工资的部分;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后,以当年12月份工资收入(函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为基数×12,再加绩效工资之和。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八、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九、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十一、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4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9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OO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务院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 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该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 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5则范文 第5篇

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 2008 〕 61 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二、有关政策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 1 年、满 10 年、满 20 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累计工作”的时间,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但必须附详细的情况说明交主管部门备案。

(四)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三、建立健全年休假的各项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工作人员休假,并建立年休假动态管理台帐。

四、区人事局将对镇街、区级各部门执行年休假情况每年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终全面检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全区通报。

五、对组织实施中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违规违纪行为,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各单位每年年初对上一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统计表》报区人事局,同时将本单位执行年休假年终情况于次年1月底以前书面报区人事局备案。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5则范文 第6篇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七日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以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外省调入及省内机关、事业、企业之间调动(录聘用)的人员,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由调入(录聘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安排年休假。

六、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按工作日分段安排,除特殊情况外,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年休假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但不得跨2个安排。

七、机关、事业单位要尽可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充分保证工作人员得到休息,以利于他们的身体健康。各单位领导要关心落实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待遇,保证他们的合法权利。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除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的200%在下一的第一季度内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八、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261天。全年工资收入计算方式为: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我省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前款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九、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达到或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的,翌年不享受年休假。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参考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应在每年的年底前制定下一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表,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按时享受年休假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以上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十三、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十四、工作人员确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休年休假的,要填写《工作人员不能安排年休假申报表》(附后),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单位主要领导由上级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本单位公示后,作为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依据。各地、各单位应严格控制不能休年休假的人数,坚决杜绝变相发放补贴情况的发生。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一经发现变相发放补贴现象,要坚决纠正并追究相关领导及直接涉及人员的责任。

十五、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

十六、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

工作人员不能安排年休假申报表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工 龄 未休

应休天数 已休天数 未休天数

事由:

单位和部门

意 见

审 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5则范文 第7篇

我市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休年假

本报讯(记者肖姗)近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意见》明确,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各部门、单位每年1月份制订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

《意见》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是提高工作效能、完善落实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本部门、单位带薪休假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提前做好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安排,征求本人意见并报单位领导研究确定后,按计划执行。原则上,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每年1月份制订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年底前基本执行完毕。要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对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并对休假计划和休假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各级领导干部的休假计划,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备案。

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不能安排休假,经核定可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根据《意见》,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须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由本人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单位人事部门对年初已确定的休假计划进行调整,并安排休假。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从严控制、保证休假”的原则,严格压缩控制不能休假的人员和天数。对调整后的休假计划,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仍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征得本人书面同意,并由所在部门说明原因,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人员名单,需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各部门、各单位在支付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前,单位人事部门须对不能安排休假的人员名单、未休假的天数及未休假原因等,在本单位按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时间进行公示后,再统一填表造册,于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发放。

因本人原因未休假的不发放年休假报酬

对于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的报酬,《意见》提出,由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乘以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再乘以2。其中,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按本人当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全部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之和乘以12,再加上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总和计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收入,按本人当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的总和乘以12,再加上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和计算。单位已经安排年休假,非确因工作需要或因本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不得发放年休假报酬,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5则范文 第8篇

安监总厅人事〔2008〕61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办法按照《条例》规定执行;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支付办法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二、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实际补发年休假工资时按200%计算,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其他假期未休的,不在年休假工资支付范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之和,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事业单位不含根据单位内部核算办法发放的奖金。因调整工资等原因补发上一的增资额应计入上一,并按上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给予补发。

未休年休假应支付工资计算公式为:当年全年工资收入之和÷261×2×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四、调入人员当年起薪的,且调入后因工作需要当年也未休年休假的,凭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当年未休年休假证明,比照调入单位同类人员计算应支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五、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各单位在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前,应在本单位公示。

六、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的下属企业,其职工带薪年休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负责解释。

附件: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5则范文 第9篇

川人社发〔2010〕28号

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514号令)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颁布后,原省人事厅、省直机关工委印发了《关于做好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川人发〔2009〕52号),省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保障了职工享受休假的合法权益。近期,一些部门和单位询问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问题,有的单位在具体执行中也不尽一致。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入年休假的假期。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

二、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的天数,计算为本人当年已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年休假后再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如已休年休假天数和参加活动天数的总和超过本人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其超过天数相应抵扣次年的年休假天数。

三、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安置的人员、新调入人员及有工作经历的公招人员,由单位根据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休假情况证明,按规定安排年休假。

四、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的,按照工作人员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以工作人员上日工资收入计算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已休年休假天数。

五、当年死亡的工作人员,按工作人员生前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以上日工资收入计算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发放,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即按照本人应休未休当年日工资收入的200%一次性支付。

七、带薪年休假制度由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按规定休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每年初,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的本人意愿,统筹制定并公布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安排计划,由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每年十月份,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前三季度年休假安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和检查,并对尚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在第四季度作出休假安排,并督促其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机关 事业 年休假 通知

关单位。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10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条例》第二条中所称

“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第六条: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5则范文 第11篇

半发人教字〔2008〕16号

关于印发《半导体研究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

所属各有关部门:

按照《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年休假实施办法》(人教字〔2008〕18号)的规定,为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514号令)和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2008年第9号令),现制定《半导体研究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请所属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半导体研究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2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不含第二条所增加的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十、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后,年内又出现本细则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次年年休假。

十一、工作人员与研究所因年休假发生争议,依照国家及院、所有关人事争议方面的规定处理。

十二、项目聘用人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十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说明。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在所领导会。

主题词:职工 休假 细则 通知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12篇

为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休假权利,结合我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实施年休假的原则

1.维护职工休假权利的原则。各公司要严格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充分考虑职工意愿,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职工合法权利,确保职工年休假的兑现。

2.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各公司要统筹安排、均衡实施职工年休假,确保生产安全。

3.集中与分段休假相结合的原则。各公司根据工作岗位特点,以及作业连续性和间断性等不同情况,对职工年休假在一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二、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员范围

集团公司内全部在册(不含个人外出劳务人员办理事假人员)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享受带薪年休假。1.带薪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工伤医务鉴定为1-6级(不含从事工作的5-6级)工伤人员;

(4)因生产经营状况不能正常从事生产经营,并支付职工生活费的歇业人员;

(5)由于生产不均衡、季节性工作量较为明显,职工实行集中或分段放假的企业,职工放假天数累计超过年休假天数的;

(6)个人外出劳务办理事假、长病、长伤、长学、女工长假办理事假等返岗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返岗工作时间不足10个月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返岗工作时间不足9个月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返岗工作时间不足8个月的。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冲减年休假天数

(1)脱产1年以上在各级各类学校学习、培训、进修和出国劳务、援外的已经休假人员;

(2)当年已享受健康疗、休养(不含国家、省、部、局级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健康疗、休养)人员。除国家规定外,各级组织安排职工先进休养、健康休养、疗(休)养等时间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带薪年休假的形式

根据XX企业生产连续作业、不能间断的特点,职工年休假确定以下四种主要形式,各公司对应执行:

1.集中休假形式。从事季节性较强的日勤制(含部分轮班制)工种岗位人员采取集中作业、集中休假的形式。2.分段休假形式。从事维修、维护作业(含部分特有工种)的工种岗位人员,可根据年休假天数长短,采取分段休假的形式。

3.替换休假形式。对轮班制工种岗位(含特日制)人员,可根据具体的工作特点和工作量饱满程度,采取替换休的形式。

4.轮换休假形式。对群体作业(含日勤制)的人员,可根据重点工作时段和岗位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休假时间表,采取轮换休的形式。

四、年休假人员调剂方式

1、实行岗位间调剂。一是对作业性质相近、作业流程相似、作业内容相同的工种岗位实行兼职并岗式调剂;二是对工作量不饱满、工作时间不足的工种岗位实行兼职并岗。

2、跨地区阶段性驻勤。地域性人员余缺矛盾突出的单位,可通过跨地域阶段性的驻勤方式,进行单位内部人员的余缺调剂,最大限度地满足职工年休假的需要。

五、带薪年休假管理

1.职工工龄年限的认定。工龄年限认定以职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应按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足年足月计算。集体外出劳务人员的工龄认定,由劳务输出单位负责,年休假时间由劳务输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2.年休假“交路图表”的制定。各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以车间(班组)为单位,针对各工种岗位(日勤、轮班、特日)作业性质不同,分别拟定年休假“交路图表”,做到安排合理、休假有序。

3.日常管理与审批。各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年休假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职工带薪年休假卡片》(附表1)及《职工带薪年休假台帐》(附表2)。职工年休假结束后,职工在《职工带薪年休假卡片》上签字,卡片由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留存。职工调转时年休假卡片随人事关系转移到调入单位。每年初,各分公司、子公司自行制定休假方案,并填报《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附表3),经领导审核,报各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XXXX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先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具体审批程序如下:工作人员经部长审批;副部长休假,经部长同意,由分管领导审批;部长休假,经分管领导同意,由总经理、党委书记审批;XXXX副职休假,由正职审批,请假单报路局领导干部科;正职休假经路局领导同意,请假单报人事处领导干部科和路局党办各一份。司机与服务人员休假经车队长或食堂主任同意,分管部长审批。休假填写职工代薪年休假申请表(附表4)。

各公司要根据职工年休假兑现情况,按月累计汇总后,于期后5日内报XXXX人力资源部。

4.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日勤制职工年休假按工作日计算,如休假期间遇有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可顺延休假。轮班制(含特日制)职工年休假按休假天数连续计算,如休假期间遇有法定休假日的可顺延休假。其中,24小时四班制:年休假5天的,连续休假3个班;年休假10天的,连续休假7个班;年休假15天的,连续休假10个班。三班半及以下班制(含乘务制、特日制):年休假5天的,连续休假7天;年休假10天的,连续休假14天;年休假15天的,连续休假21天。

在年休假期间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必须服从工作需要,中断休假立即返岗,事后单位按职工应休假天数给以补休:(1)为国防、运输紧急任务或预防公共灾害,必须于短期内完成工作的;(2)生产经营活动发生较重大问题或故障必须及时解决修复的;(3)生产经营工作受不可预见的偶然因素影响,正常工期内无法完成工作,生产经营活动面临重大损失的;(4)生产经营工作特殊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年休假期间的待遇

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1)年休假为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夜班津贴、乘务津贴、施工津贴、加班费停发。

(2)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发放;出勤工作期间按计件工资标准计发(本月应得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实际出勤天(班)数)。6.年休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享受年休假的职工,除正常休年休假外,其他假期(探亲假、搬家假、婚(丧)假、女职工生育假、计划生育假等)可按有关规定天数照常休息,均不冲抵年休假天数。在正常生产工作允许的情况下,经单位批准的事假可累计冲抵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天数冲抵完毕后,发生的事假仍按原休假规定执行。

7.相关问题的处理。对未经批准自行休假和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职工在单位间调动,凡在原单位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不得重复享受。单位已安排职工休假,由于职工本人自愿申请不休年休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本人签字,由各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有效,不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六、要求 1.各公司要承负年休假工作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职工年休假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部实行归口管理,对职工病、事假及考勤情况要严格进行掌握和考核。

2.在安排职工年休假中,不许通过采取压缩劳动班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方式,造成职工超劳。

3.兼职并岗人员必须符合高职代低职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的准入要求。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休假需替换时,要超前做好培训安排。

4.各公司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台帐》记载,要不定期抽查各车间年休假执行情况,人力资源部要定期进行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各公司要保证职工充分享受年休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对违反年休假规定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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