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2024-05-30

河北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精选12篇)

河北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1篇

梧州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学位„2000‟24号)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凡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纪律,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梧州学院本科毕业生可依照本细则规定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二、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

第三条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大学外语综合成绩合格。非外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成绩400 分以上者大学外语综合成绩合格;未达到400 分者,大学外语综合成绩按以下方法计算(60 分以上为合格):

a.(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大学外语综合成绩=《大学英语》(教学计划公共必修课)学期平均成绩×60%+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成绩(单次、最高)÷7.1×40%。b.(艺术类专业学生)大学外语综合成绩=《大学英语》(教学计划公共必修课)学期平均成绩×80%+全国大学英语等 级考试(四级)成绩(单次、最高)÷7.1×20% 2.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上机操作能力。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一级以上;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或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考二级以上。

第四条学生因个别条件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如在校期间代表学院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违反细则第二条的具体行为者;

2.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或受到其他处分在毕业前尚未解除者;

3.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 者; 4.因其他原因,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系一级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七条分委员会由5 —7 人组成。成员应由系主任或主持工作的领导、高级职称(或相当职称)的教师组成,并设秘书一名。第八条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2.审查本系本科生的成绩及操行表现,提出拟授予学位和拟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3.接受本系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复议申请,复议结果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并向学生转达复核结果。4.研究、处理其他有关学位问题的事宜。

四、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九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学院学位评定的日常事务工作。第十条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1.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等毕业鉴定材料,按照本细则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各专业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于每年5 月下旬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复核结果提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6 月的第二个星期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审议。会议须有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的2/3 以上出席,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的1/2 以上通过有效。

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确定的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生毕业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五、附则

第十一条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或违反学位授予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经查实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以上”包括本数。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12 届毕业生开始执行。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北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2篇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5-22 11:31:51 点击次数:938 来源:

湖工应院政发 [2012]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二条 我院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和文明风尚;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门数,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学习成绩良好,除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外,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含1.8)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

(三)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参加CET-4考试(其中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并且考试成绩排名列前92%以内(按英语类、艺术类、理工类、经管及其它文科类专业,分四类排名)。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第四条 因第二条第(三)款情形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全日制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中等以上,其他课程(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8(含2.8)以上者;

(二)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活动中,获个人三等奖及以上者,集体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

(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为专利所有人;

(四)个人获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

(五)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者。

第五条 因第三条第(二)款情形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表现突出、进步显著,且在处分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其中受记过处分者,毕业当年可授予学士学位;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推迟一年授予学士学位:

(一)除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中等以上,其他课程(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8(含2.8)以上者;

(二)获得校“三好学生”和校“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者;

(三)获得校级二等及其以上奖学金者;

(四)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活动中,获个人三等奖及以上者,集体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

(五)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为专利所有人;

(六)个人获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

(七)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者。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六条 我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一)教务部按照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并根据本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逐个审核学生在校历年来学习成绩(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及表现,列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细则标准对学院上报名单进行审查,初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教务部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定的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复核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并将结果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报告,待审批后,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对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个人与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已经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第九条 本《细则》从2008级学生开始执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授予 学士学位 细则

河北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3篇

1 我院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了《韩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试行)》。该条例规定了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我院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学习期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2)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本专业教学、科研和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并对不得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也作了规定: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违反第四条第一款者;(2)在校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分者;(3)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和限选课中有四门课程不及格,或三、四年级有三门必修课和限选课课程不及格,虽经补考及格者;(4)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者;毕业论文(设计)有抄袭、剽窃者。

另外,针对不得授予学士学位的第三种情况,我院提出了人性化的管理方法:即如果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冲抵一门补考课程:(1)毕业时平均成绩排列名次为本专业5%者;(2)当年考取研究生、公务员者或毕业志愿服务西部者;(3)在校学习期间,参加省级以上行政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及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以下荣誉者:省级集体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名者;国家级集体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者;省级个人二等奖以上者;国家级个人三等奖以上者;省级比赛前三名、国家级比赛前六名者;(4)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专利者(集体项目仅限排名第一者);(5)在校学习期间,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正刊)上正式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者(文艺作品亦可)。

从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可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我们“只有原则性的标准,而没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这个是我们国家在学位授予工作方面的不足,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制订已列入议事日程,相信这种局面在不久的将来会得到改善,学位工作者也能依据较为详尽的量化指标有效地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位法》未颁布之前,我院制定了这个结合自身特点的管理条例,对如何“冲抵一门补考课程”这一规定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详尽的量化标准。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让那些真正具有学术能力的学生在因四门课程的补考失去了学士学位的情况下,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在某一领域上有所成绩冲抵一门补考课程,让学位失而复得。自此条例颁布执行后,2009年有3位学生符合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中“冲抵一门补考课程”的相关规定而重新取得学位,而到了2010年,符合条件重新取得学位的学生人数达到了8位。

2 我院近四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情况

按照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我院近四届毕业生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如表1。

3 近四届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分析

从表1可看出,我院近四届学士学位授予率逐年小幅度上升,这是好事。但是,是不是就没有值得我们去反思的问题存在呢?

3.1 因作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比例逐年上升。

由表1我们可以看出,2007年至2009年,因作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比例在不断攀升。2010年情况虽有好转,但作弊现象仍无法杜绝。虽然因作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相对于当年毕业生人数而言很少,但是仍不容小觑(如表2)。

3.2 因四门功课经补考原因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中,其中两门功课为大学英语补考的有(如表3)。

3.3 一些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率出现偏高或偏低的现象(如表4)。

有些专业如汉语言文学、思想政治教育、英语等的学士学位授予率三年都保持在95%以上,这些专业多为文科专业;而有些专业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等理科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率则明显低于文科专业。从表4我们还可以清楚地看到,2008届、2009届、2010届分别有三个、五个、四个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率达到100%;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率由2007届的92.86%急剧下降到2009届的58.33%。

4 对策

4.1 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作弊现象

由上述对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的分析可知,作弊的现象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也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位获得。对大学生作弊的现象,必须进行综合治理。首先要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通过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从而自发拒绝作弊。特别是要重视新生入学教育。在新生入学生要组织学习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等,强调作弊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其次要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和良好的学习风气。作弊行为是缺乏学习目标的学习风气不良的反映。“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及社会上急功近利风气的影响,大学生中考试作弊现象有扩大蔓延趋势,有些时候甚至出现作弊群体化的倾向。”[1]很多学生认为是没什么大不了的事情,把作弊、逃课、谈恋爱认为是大学生活不可缺少的体验。这些现象无疑是和我们的教育目的相违背的。再次,要重视考场纪律,让存有作弊侥幸心理的学生无机可乘。制定严格的考试管理制度,对作弊者一律按章处理,无论是学生干部还是党员,一旦发现有作弊行为,一视同仁予以处理来警醒其他学生,相信也是减少作弊行为的一个重要方法。

4.2 开展大学英语教学改革,全面提高学生大学英语水平

由上述表三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因大学英语这门课程不合格而影响到学士学位的获得的学生比例也是居高不下的。更有些学生专业基础非常扎实,平时表现也很好,但是大学英语两年共四门课程均不及格而与学位无缘,大学英语成了他们心中永远的痛。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许多成员对此现象也叹惜不已。但是我们应痛定思痛,究竟是哪出了问题?虽然大学英语教学改革已提出多年,但因长期受到“应试教育”体制的影响,“教学模式仍然是以教师为中心,课堂教学仍然以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为主。传统教育观念仍然束缚着大批教师。”学生也习惯于这样的教学模式,学习非常被动。有的甚至觉得学什么、怎么学都是教师的问题,一味顺从教师的“摆布”而毫无自己的想法。大学教育有一个很重要的目标就是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我们的大学英语教学也应切实地以此为目标,而不是把它当成“口号”。学生只有具备了自主学习能力,学习才是真正有效的学习。具体而言,在大学英语教学中,教师应当更多地发挥引导的作用,让学生明确学习英语的目的是用它来交流,所有的语言知识要变成语言技能才能达到这个目的。而语言知识到语言技能的表4转换只能通过学生自己不断进行语言练习和实践。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的主体地位不容置疑。在这一前提下,教师要鼓励学生充分利用好各项资源,包括图书馆的图书资料、电子资料,网上丰富的学习资源等等,要教给学生一些必要的检索搜索方法,从而开拓学生的视野,调动学生学习的动力。学生有的放矢地根据教学内容的要求和教师安排的任务,发挥创造性思维,让这些丰富的资源为己所用,最终能够将课堂内学到的语言知识、技能灵活地运用到课堂外,达到交流交际目的。

4.3 各系应结合本系具体情况,制定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

从影响各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率的因素来看,各专业的情况各异。比如,体育教育专业的学生因作弊而未获取学士学位的比例较大;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专业因成绩不合格而未获取学士学位的比例比较大。鉴于这些情况,各系应该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强的措施、对策,并在今后的教学管理中切实执行。

摘要:旨在分析我院20072010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探讨提高我院学士学位授予率的对策。

关键词: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分析,对策

参考文献

河北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4篇

关键词: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二级学院”演变而来的,在二十世纪末和本世纪初,在经济发展较快、人口较多而高等教育发展跟不上经济和人口发展步伐的某些省、市,率先办起了一批“二级学院”。它们隶属于公办高校之下,但相对独立运行;办学的硬件设施由社会投资者提供,但教学、管理等软件由公办高校负责。

一、目前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模式

2003年5月教育部颁发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独立学院“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其学士学位授予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2008年2月教育部颁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独立学院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并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在这之前,独立学院自己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而是挂靠在公办母体高校之下,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申请学士学位:一是以非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二是以母体学校内设院系名义提出申请;三是由学生个人申请并参加考试。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有两种,即“以非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和“以母体学校内设院系名义提出申请”。其授予的依据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母体高校自己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二是母体高校委托独立学院制定的标准;三是母体高校专门为独立学院制定的标准。

二、独立学院学位授予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教育部颁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之前,独立学院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其学位的授予一般由母体高校

负责。由此带来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高等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来制定的,而“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只是笼统地提出了学士学位授予的原则性标准,而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指标。高校在据此制定学位的操作标准和条件要求时,是根据自身情况来制定的,缺乏較为详尽的量化指标。如“学位条例”中第二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就很难去量化,一般的高校就用“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来代替政治思想方面的表现,从而出现标准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二)授予学校把关不严

由于独立学院每年都要向母体高校交纳一定的“管理费”,母体高校既是利益的获得者,又是学位授予的执行者,为了满足学生就业或碍于情面,人为放宽或降低了授予标准,把关不严。

(三)独立学院片面追求学位“授予率”

独立学院出于自身的考虑,为了追求学位“授予率”,扩大社会影响,不太顾及学位的授予质量。如对那些“学位课”成绩没有达到标准的,进行补考,对那些不符合授予条件的进行补授,使得独立学院学位“授予率”过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学位的不公”。2003年到2007年间,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比率由66.85%上升到了97.68%,2007年比全日制本科院校学位授予率高出3.16%。

三、独立学院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建议

随着《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公布和实施,独立学院将在最近几年内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将成为事实。2008年,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硬性要求”独立学院在2008年招生章程中明确规定:从08年秋入学新生起,自授学位。独立学院自授学位,制定适合自己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迫在眉睫。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宽松和严格相结合的原则

独立学院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它具有民办的特点和高收费的特点,因此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对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既要起到约束作用,又要起到激励作用。如果标准制定得过于宽松,则对学生约束性不强,学生很可能会把获取学士学位不当一回事,不认真对待,影响学校的教学质量,从而影响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反之,标准定得过于严格,则会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学习成绩一般的学生可能会感到获得学士学位太难,就算自己努力了也可能获取不了,这样容易使他们产生自暴自弃、放任自流的情绪。再加上独立学院的高收费,会使学生感觉到,花了那多的钱,毕业时连一个学位证都拿不到,从而影响就业,影响招生,不利于独立学院的稳定和发展。所以,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尺度要适中,既要宽松又要严格,使学生在激励中有约束,又要使学生在约束中不失激励,从而达到最佳的效果。

(二)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只是笼统地提出了学士学位授予的原则性标准,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指标,独立学院在制定自己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时,要尽量做到可操作性强。要强调哪些是肯定的条件,哪些是否定的条件,让学生容易理解,便于操作。如考试成绩要达到多少,毕业设计(论文)要达到什么条件,补考的课程不能超过多少门,受过什么样的处分不能授予等等。

(三)学校总原则和各专业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独立学院现行的管理体制一般都是校、院(系)两级管理,学校作为宏观管理者,在制定学位授予标准时,可以制定一个大的原则,各院(系)可以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再制定具体的标准。如总的原则标准规定受过什么样的处分不能授予,补考的科目不能超过多少门,毕业后多长时间才能授予等,这些总的原则针对全校学生。但考虑各专业的差别,所学知识的侧重点不同,各专业在学校总原则的框架下,院(系)根据专业特点制定不同的授予标准,这有利于专业建设。

(四)思想品德和学术相结合的原则

“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方可申请学士学位。第四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授予学士学位。这就要求独立学院在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学生的思想品德,还要考虑其学术能力,要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不能不顾学生思想品德只看他的学习“成绩”,也不能因为他“成绩”好而降低思想品德方面的要求,这样不利于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

(五)“择优”和“合格”相结合的原则

“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从学习成绩要求看,学士学位授予属于“择优授予”而不是“合格授予”,这给学校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时带来了一个“合格授予”与“优良授予”的问题。然而在“实施办法”中,只是提到“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并未涉及到“优良”与“合格”的问题,也没有强调成绩达到何种水平才能确已表明达到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因此,独立学院在制定授予标准时,要将“合格授予”与“优良授予”结合起来进行考虑。

(六)照例授予和破格授予相结合的原则

为推动独立学院学生科技创新,培养特色人才,对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不能获得学士学位、但在某方面有突出才能和成绩的学生,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四、结束语

在独立学院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之前,各独立学院学位授予标准差异很大,形式也比较混乱,授予的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异。独立学院取得“自授学位”资格后,一要严格按“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制定比较完善、易于操作的授予标准;二要严格按标准进行授予;三要严格控制破格授予,控制“授予率”,使独立学院学位“自授”工作从一开始就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冯向东.独立学院“独立”之辨[J]. 复旦教育论坛,2006.4(1):58-62.

[2] 陆根书,刘朔,姚秀颖.强化独立学院学位管理 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J].复旦教育论坛,2008.6(4):50-55

[3] 刘 朔 ,陆根书, 姚秀颖.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回顾与展望[J].中国高教研究,2008.(5):9-12

[4]徐啸寒,朱建华.湖北省31所独立学院将“自授学位”[N].楚天都市报2008-05-10(21)

河北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5篇

三峡学院教〔2010〕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实行学分制的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制(修)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审定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做出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第四条二级教学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逐个审核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据实统计填报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本院(系)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处理学位评定工作的日常事务;汇总、复核、审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学位材料;整理学位材料,统计相关数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组织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开展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身心健康。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业期满时,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者;

(四)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应用基础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见第五章)。

第四章 学士学位办理程序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生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三)校学位办汇总、复核;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应有总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条遇有重大问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学生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由校学位办作出复查结论,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十二条毕业(或结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期内、且毕业(或结业)后半年内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补授学士学位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名单和初审,报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核,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补授学士学位。凡补授的学士学位,落款时间均按实际补授时间填写。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大学英语水平要求(下列四款之一):

(一)非英语类非涉外专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0分及以上(艺体专业和应用技术本科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00分及以上,或者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及以上)者;

(二)非英语类涉外专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00分及以上者;

(三)英语专业学生的全国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成绩达到55分及以上者;

(四)学习其它语种(日、俄语等)的学生在对应语种的考试中达到上述对应的要求。

第十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计算机应用基础水平要求(下列两款之一):

(一)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重庆市教委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CCT)(含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试)者;

(二)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含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试)者。

第十五条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河北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6篇

(2004年6月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学位委员会通过)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81)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如下:

一、对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积极献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2.品行端正,遵守社会主义法制,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较好地掌握了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独立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初步能力。

4.掌握一门外国语,具备阅读本专业外文书刊的能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者;

2.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

4.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者;

5.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5者;

6.做过退学处理者;

7.发给结业证书者;

8.由于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对因第二项第2、3、5、6条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考取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者;

2.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专业学会组织的各类竞赛并获得国家奖或省级一等奖者;

3.代表学校参加市级及以上大学生运动会获得单项冠、亚军,或球类比赛冠、亚军主力队员者。

4.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受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嘉奖和表彰者;

5.有其它特别突出成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

四、学位补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1.因第二项第4、7条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在弹性学制期限内,重修、补修相应课程并取得学分,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经答辩合格后,取得毕业资格,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

2.仅因第二项第5条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可在弹性学制期限内,返校重修或重考部分课程,使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

五、审批手续

1.各院学位评定小组根据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批准,作出决定后在毕业生离校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3.申请补授学位者,达到学位补授条件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每年6月份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小组条件审查通过后,随当年毕业生一起,报教务处审核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予以补授学士学位。

六、本细则适用于学年学分制学生。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7篇

关于印发《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工作,经学院研究决定,特制订《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院目前的专业设置,本科专业按经济学、文学、工学和管理学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教务处等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主任组成。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学位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并做出对本科毕业生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研究并做出对本科毕业生补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获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在校期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端正;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业务工作的能力;

(四)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含2.0);

(五)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含良好)以上;

(六)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

(七)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三)普通类专业(含非英语类外语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四)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五)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说明:

1、各类全国外语考试成绩的合格标准,请参见附件《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及评审程序的规定》。

2、属于以上

(三)、(四)、(五)三种情形之一者,若某个方面特别优秀(指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党团组织的个人表彰、奖励),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确已改正错误,且在思想政治表现、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某个项目中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个人奖励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在临毕业前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或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参加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考试)的本科毕业生,若成绩能够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可在下一学授予学位。除上述情况外,毕业当学年未取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补授。

第十条 结业的学生,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符合上述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授学位的时间,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

第五章 学位审核和评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位审核和评定的工作程序

(一)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在每年6月举行;

(二)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审定;

(三)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和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第六章 学生申诉的程序

第十二条 依据本细则第三章第五条第3款规定,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学生的申诉。

第十三条 对未获得授予学士学位并提出申诉的学生,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应组织相关委员进行审核,确定申诉理由是否成立。如果反映情况属实,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给予纠正,在评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之前,及时更改相关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件: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及评审程序的规定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

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及评审程序的规定

学院将于2012年开始对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独立授予学士学位。根据我院目前的专业设置,本科专业按经济学、文学、工学和管理学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现根据《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将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公布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获得本科毕业资格;

2、在校期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端正;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业务工作的能力;

4、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含2.0);

5、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含良好)以上;

6、普通类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350分(含350分)以上;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考试成绩在45分以上(含45分);英语类专业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为50分(含50分)以上。

7、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二)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2、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3、普通类专业(含非英语类外语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4、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5、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

其中,属于以上3、4、5三种情形之一者,若某个方面特别优秀(指获得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或党团组织的个人表彰、奖励),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以下情况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确已改正错误,且在思想政治表现、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某个项目中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个人奖励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在临毕业前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或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参加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考试)的本科毕业生,若成绩能够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可在下一学授予学位。除上述情况外,毕业当学年未取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补授。

3、本科结业生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符合上述

(一)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授学位的时间,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

二、学士学位审核和评定程序

1、学院成立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教务处等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主任组成。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学位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受理学士学位审核、评定等工作,研究并做出对本科毕业生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并做出对本科毕业生补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其它相关事项。

3、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4、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在每年6月举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 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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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办公室 2011年7月11日印发

河北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8篇

根据福建省教育委员会闽教高[92]0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和闽学位[2005]19号《关于2005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莆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成人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所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我校成人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申请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其主干课程学习成绩良好(含教学实验、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且参加由校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一门英语(外语专业为第二外语)、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的考试,成绩合格。

各专业考试科目为:

护理:英语、药理学、护理学基础。临床:内科学、病理学、英语。药学:药理学、药物化学、英语。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修业年限内,曾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学士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的(外国语课程考试允许参加二次补考,其它两门学位课程不组织补考);

3、按结业处理者。

第三条 学士学位课程的考试

1、外国语考试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参加由校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英语专业为第二外语),成绩合格的可确认为学位外国语课程成绩合格。学生在入学前三年(指全日制专科生)或在学期间参加CET-4考试且成绩达60分以上或710分制计算达425分及以上者,持合格证书原件及原就读学校毕业证书可申请大学英语课程免试。

2、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考试

校学位办按照我校相同专业的要求并参考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计划确定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的学士学位专业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命题与组织由校学位办主持。考试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年的5月进行。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1、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应在取得毕业资格(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后的二个月之内向我校成人教育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填写好《莆田学院成人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成人教育学院在完成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后,应在学生毕业后三个月之内(自毕业证书落款日期算起)向校学位办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3、校学位办对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初步审查,一个月内将需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名单

告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并组织安排学士学位课程的考试。

4、与成人高等教育相关学科门类的院、系、部应组织专家组对已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查(重点了解学士学位申请者通过高等教育完成本科教学应有的各项要求情况以及学术水平),提出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交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办复审,最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对于审批通过者颁发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相关学科门类学士学位证书。未获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5、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过程中,若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出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校学位委员会可撤销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6、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名单和成绩上报省学位办备案。第五条 其他

1、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莆田学院学位办公室。

2、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河北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9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上海电机学院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

二、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平均绩点为2.0及以上。

3.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4.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在校内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CET4),总分大于等于425分。

三、对仅因第二款第2条而不授予学位者,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设计(论文)经二级学院组织答辩和评审,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

2、在校学习期间取得二项以上(含二项)省、部级以上(含)竞赛奖项者。

四、对仅因上述第二款第4条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一年内通过学校学位英语考试,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五、毕业生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六、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二级学院审查申请人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说明原因。

3. 二级学院将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复核。

4.校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将复核后的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对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进行公示后,由学校向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6.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撤消其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七、受理申诉程序

1.学生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议,并作出书面回复。

2.学生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申诉答复持异议,可在收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小组的书面答复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议,并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有异议者,可向校仲裁委员会提出。

八、本《实施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学士学位评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河北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10篇

(试行修改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艺术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未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达到相应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学业成绩优良,以符合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或以上)的所有课程的有效成绩为准计算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且此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6;

(五)学校学位外语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及格。不同专业的学位外语课程对应如下:

(1)艺术类专业:《大学英语(艺术类)Ⅳ》;

(2)英语专业:《综合英语Ⅳ》或《综合英语(中美)Ⅳ》;(3)日语专业:《中级日语Ⅱ》;

(4)其他专业:《大学英语Ⅳ》或《大学英语(中美)Ⅳ》。第四条 已毕业,但因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和学位外语成绩未达要求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课程,修读后,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条

因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受处分后的学习中取得下述成绩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校级一等奖学金;

(二)参加省级及以上的A类学科竞赛,并获省级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三)毕业前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

(四)毕业前取得研究生录取资格。

第六条 各学院(系)设立学士学位初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核毕业生的学位申请资格,提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意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系)上报的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 学生若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可在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通过复议,可以作出补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审核处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事宜,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修 改 说 明

本次修改版与试行版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及原因如下:

1、第二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从2013年起,本科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新增“艺术学”,为此,本次修改中也相应新增了“艺术”学士学位。

2、第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为此,我校要求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必须学业成绩优良,并提出“成绩优良”的界定是“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6”,其计算范围为符合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或以上)的所有课程的有效成绩。

3、第四条,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以及“结业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修读后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的要求,提出“已毕业,但因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和学位外语成绩未达要求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课程,修读后,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4、第五条,根据学校学生处统计,每学年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比例占总处分比例的95%以上。同时,无论学生是“因考试作弊”,还是“因其他原因”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既然是同一等级的处分就应该用同一标准对待。为此,本次修改中改变了原先因不同处分原因、同一处分结果却学士学位申请条件不同的情况,提出了所有“受到记过及 以上处分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均必须达到四项成绩之一,方可申请。

5、第五条第三款,由于学位是与学生所学专业挂钩,本次修改中要求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文章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同时考虑到“授权发明专利”的要求可以与“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相匹配,为此新增了“以第一作者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

6、第五条第四款,根据多校调研,本次修改中建议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学生“取得研究生录取资格”即可申请学位,去除了“且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4及以上”的要求。

7、第八条,设定了受理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异议的时间要求。

8、第十条,明确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处理后续学生学士学位申请事宜的权利。

教务部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11篇

(根据2012年12月24日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三次

会议《关于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促进和鼓励本科毕业生政治和专业水平的全面提高,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习态度认真,品行端正;

(二)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所有课程平均考核成绩低于70分者;

(二)英语专业未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者;

(三)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或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

(四)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学生有前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但以后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再受过任何处分,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以后所有课程平均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

(二)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的;

(三)个人获得或代表学校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英语专业未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者,可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通过所在学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由各学院根据上述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个进行初审,并由院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按学院汇编清册,连同各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复核后上报的申请者材料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五)由教务处负责办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工作,并做好授予学士学位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通过授予学士学位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全体成员半数时有效。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对应届毕业本科生的学位评定一次,对于经审议未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一般不予补授。

第九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十条被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于毕业后二个月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一次。复议申请应由学生本人书面递交教务处,并由教务处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属教务处。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12篇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学校应届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

(二)通过本科学习,其课程学习(含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教学计划应有的要求,德、智、体诸方面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者。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分别在每年6月第一周星期六及星期日举行,当年毕业学生在考试前2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考试。非英语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艺术类、体育类、应用技术类(含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参加重庆市实用英语应用能力A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英语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非计算机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Ⅱ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Ⅰ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计算机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各类专业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获得中级及以上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全日制本科学生累计达6门以上(含6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3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2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四)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五)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但处分已撤消,成绩等明显进步,或有其它方面的突出表现者。

(二)应届毕业生当时因第四条第二款未能取得学士学位,毕业后2年内达到了必备条件者。

(三)应届毕业生当时因未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未取得毕业证书,但毕业后2年内取得毕业证书,且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六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但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七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因违反校纪,行为不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逐一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理由,并在规定时限内,分别填写《重庆文理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重庆文理学院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签章,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对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应当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得票应当在参加投票的1/2以上方为有效。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呈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校长签发,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凡属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况者,应当单独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第九条 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使其有据可查,各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备学士学位授予专项档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等17~25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确认,上报重庆市教委审批、备案,每届任期4年。进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具备副教授及其以上或与之相当的职称条件。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本学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和专业教师等5~7名委员组成,设正副主席各1名,其中主席应当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校批准,每届任期4年;进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专业教师,应具备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条件。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学部。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查通过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确认拟不授予名单。

(二)受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及其相关事务。

(三)审查通过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听取和审议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五)合议修改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要求,逐个审查本学院本科专业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奖惩记载材料等,提出拟授予学位名单、拟不授予学位名单,并将理由及其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负责就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依据本细则结合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三)负责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相关事务。

(四)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做好准备工作。

(二)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各分委员会之间的协调工作。

(四)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在规定时限外不补授。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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