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皮患者知情同意书

2024-07-20

包皮患者知情同意书(精选8篇)

包皮患者知情同意书 第1篇

手 术 知 情 同 意 书

科室:泌尿外科

姓名:

性别:

年龄:

岁 术前诊断: 包皮过长

拟手术方式:包皮环切术

拟麻醉方式:局部麻醉

拟手术时间:

****年**月**日

手术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危险:

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进行上述手术治疗(以下简称手术)。该手术是一种有效的治疗手段,但该手术具有创伤性和风险性。

因个体差异及某些不可预料的因素,术中和术后可能会发生意外和并发症,严重者甚至会死亡。现告知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麻醉并发症(另附麻醉知情同意书);

2、术中、术后大出血,严重者可致休克,危及生命安全;

3、因术中发现与术前诊断有差异须变更术式;

4、术中可能会损伤神经、血管及邻近器官;

5、伤口并发症:出血、血肿、浆液肿、感染、裂开、不愈合,瘘管及窦道形成;

6、脂肪、羊水栓塞:严重者可导致昏迷及呼吸衰竭,危及生命安全;

7、呼吸系统并发症:肺不张、肺感染、胸腔积液、气胸等;

8、循环系统并发症:心律失常、心肌梗塞、心力衰竭、心跳骤停;

9、再次手术;

10、其他不可预料的不良后果;

11、专科可能出现的意外和并发症如下:(请重点阅读)

(1)阴茎出血、肿胀、变形,外观不理想;

(2)皮瓣缺血、感染、坏死、尿瘘、尿道狭窄、瘢痕形成;

(3)缝线脱落延迟、后期皮屑囊肿形成;

(4)排尿困难、排尿无力,尿线细或分散、偏斜,排尿后滴尿;

(5)残留阴茎弯曲,阴茎扭转,阴茎短缩;

(6)尿路感染、毛发形成、结石(使用阴囊皮瓣重建尿道者易发);

(7)术后反复尿路感染、附睾炎;

12、本手术提请患者及亲属注意的其他事项:

我已详细阅读以上内容,对医师详细告知的各种风险表示完全理解,经慎重考虑,我决定做此手术,我明白在本次手术中,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可能需要其他附加操作或变更手术方案,我授权医师在遇有紧急情况时,为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实施必要的救治措施,并保证承担全部所需费用。

同意手术签字:

患者本人: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

与患者关系:___________

手术医师:_____________

同意手术签字时间:

****年**月**日

包皮患者知情同意书 第2篇

姓名:

性别:

科别:

床号:

住院号:

尊敬的患者:

患者住院治疗的过程就是医护人员与患者共同合作,一起与疾病斗争的过程,为使您及家属对疾病有个初步的认识和了解,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配合医护人员为治愈疾病所采取的诊断和治疗措施,同时也充分尊重您的知情决定权,主管医生就以下几个问题与您或您的家属谈话。

一、诊断:

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合并症:

三、治疗方案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四、必须的检查项目(主要指大金额及特殊检查):

五、病情可能的转归:

治愈、好转、无变化、恶化、死亡

六、需患者及家属配合的内容: 1.积极配合医生治疗;

2.住院期间不准外出,外出如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经治医生签字:

签字时间:

****年**月**日

患者或委托代理人陈述:

医师已详细告知我病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治疗方案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必须检查项目及其目的、病情可能转归、需患者及家属配合的内容等,对我的病情我已完全了解,对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不良后果、疾病转归等均理解。患者签字:

签字时间:

****年**月**日 特殊情况下,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授权委托人请在此处签字:

签字:

签字时间:

浅谈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第3篇

古希腊时代, 在决定医疗过程中患者是无权参与的, 希波克拉底在“誓言”中提出:“进行治疗时, 必须让患者不知何事而冷静处理, 不可给予患者不安”。在中世纪, 医师开始与患者对话, 但仅是给予安慰和希望, 医师仍有绝对的权威和支配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 纳粹医师强迫受试者接受不人道的人体实验, 其手段的残忍程度令人发指、触目惊心。知情同意这个概念来源于对这一做法的否定, 是医学伦理学发展的产物。纽伦堡审判后, 知情同意逐渐成为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中最受人关注的伦理学问题之一, 并逐渐导入医患关系和临床医疗领域。1914年美国纽约上诉法院的一个判例当中, 当时著名的大法官Cardozo提出:“每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有权决定 (别人) 可对他的身体做什么。”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在1957年对Salgo诉Leland Stanford Jr., University Bard of Trustees案件的审理中, 首次使用了知情同意的概念, 正式确立了知情同意权的理论, 接着在1960年的判决中对该权利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充实, 此后又经过一些判例的补充, 于20世纪70年代作为一个比较成熟的法理得以成立。

1973年美国医院联合会通过《病人权利法案》, 1974年美国卫生、教育、福利部以法律形式颁布的《病人权利》, 这两项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病人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德国在1979年7月29日联邦宪法法院一判决中就指出, 必须取得患者对医师作出的全部诊断的、预防的以及治愈的措施的有效同意, 这是法的要求。

二、知情同意权的定义

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定义, 并没有得到学术界的统一和确切的说法, 下面介绍当前中国学术界对其定义的几种不同观点:

一是拆分说: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分为知情权和同意权, 或者说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

二是狭义说: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仅限于手术和有创的的特殊检查这两方面, 医方就应做手术和特殊检查的治疗方法、风险和益处予以说明, 患者作出是否同意该项手术和特殊检查的意思表示。

三是广义说: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不仅应该体现在医疗方案中, 而且应该包括与患者就医有关的其他事项。只是不同学者对于上述其他事项覆盖的广度不同, 包括医师身份、病情诊断、医疗方案、检查项目、治疗效果、医疗费用和隐私权等。

患者的同意是以医生的告知为前提, 以知情为基础的, 没有知情则没有同意, 二者之间是相互衔接顺理成章的, 不能单独存在, 故区分说不能成立;医疗体制的发展决定了就医不单单局限于手术和有创的特殊检查这两方面, 还应包括生命健康权、隐私权等诸多的人身权利, 狭义说太过于片面, 故也不认同狭义说;医疗活动过程中, 患者可以了解相关的医疗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医院和医生的基本概况、医方的诊断结果、将要进行的检查项目、采取的治疗方法、方法的优劣和风险及可供选择的代替方法等。患者在理解上述信息的基础上, 最终自主决定是否使用上述检查和治疗。广义说涵盖了患者的更多权利, 更能有效地保护患者的利益, 故赞成此种说法。

三、知情同意权的落实

(一) 在中国知情同意权落实困难的原因

1. 医方的因素。

与传统观念的冲突。长期以来, 医学伦理学的模式一直是以医生为中心、医学职业为主导, 是家长主义的, 最近才转变为在医疗实践和科学研究中以病人为中心、以病人的同意为主导。

法律意识不强。因在日常的工作中, 只注重对医务人员业务的培训和考核, 却忽视了对医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 使许多医务人员几乎不知道自己在医疗过程中的许多行为应当受法律的约束, 不知自己有告知的义务。

思想认识不足。很多医务人员认为, 把“以病人为中心”的要求仅仅理解为一种宣传的需要, 是医德医风建设的一种表面形式。加之医疗活动的特殊性, 使他们对患者权利的认识非常淡漠。

医生工作负荷过重。有时, 由于患者病情危重, 时间紧迫急于抢救或正在术中, 未按正常程序履行告知, 出现异常情况而导致纠纷。

医疗行业的风气。医疗体制越来越趋于完善, 但不能完全控制其中的腐败行为。大处方、重复检查、药品回扣等医疗行为的暗箱操作已经成为社会上公开的秘密。当患者认为自己被医生所蒙骗时, 就会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与医方对簿公堂。

2. 患者的因素。

维权意识淡薄。虽然普及法律的工作在不断的努力当中, 但是中国人口素质偏低仍是不争的事实, 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医疗过程中, 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不知道自己被侵犯了合法权益。

患者对医学的专业性的认知能力有限。医学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极强的学科, 不仅患者甚至于不同医学领域的医生对其他领域的医学知识也是一知半解。此外, 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 人口的素质比较低, 特别是在医患关系比较紧张的前提下, 这种情况尤为明显。

3.医疗过程中客观原因的存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规定了“知情同意权”, 既没有规定“知情同意权”的等级, 也没有规定“知情同意”的法定形式。此外, 医疗机构不可能对每一个医疗环节进行“知情同意”的实施。如护士对患者的注射, 不能每一次都要求患者进行签字认可。

医疗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医生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技术风格, 及患者自身的心理素质、性格, 对疾病的认识上的差异都不同程度地限制和约束具体的医疗过程, 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医疗的效果及患者的知情权的实现。

(二) 如何落实知情同意权

医疗纠纷日益增多, 是不争的现实。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病人方面的, 又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方面的。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 与病人及其家属缺乏沟通, 未能真正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未尽到真正的说明义务, 是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

1.医方需作出的改变。思想观念的转变。要从思想上改变对患者权利的认识观念, 加强相关法律的学习和领会, 切实在理念上形成尊重患者权利的职业习惯。所有医生应熟知有关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法规, 只有了解相关法规, 才能运用法规来保护自己和患者, 医护人员如能正确理解知情同意, 并真正的贯彻落实, 不仅提高医疗效果, 减少医疗事故、纠纷的发生, 还体现了对患者的尊重。从思想上改变对患者权利的认识观念是医方首先要改变的。

注意沟通方法。希波克拉底曾经说过, “医生有两样东西能治病, 一是药物, 二是语言”。医生在履行告知义务时, 要讲究语言艺术, 注意说话的语气和方式。医生应设身处地地替患者着想, 也要给予患者适当的鼓励和信心, 让患者体会到医生的行为最终是为了自己的身心健康和根本利益, 达成医患共识。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 需要依赖医务人员充分履行告之义务。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说明医疗行为的内容、性质、风险等事项, 并取得患者的同意。医方在履行告知义务时, 应当尽可能书面化。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履行告知义务—医患纠纷下降—医患关系改善, 已被中外医疗实践证实为一种定律。

2. 患方需作出的改变。

要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在中国, 多数农村人口文化素质不是很高, 对医学知识理解能力低, 他们患病后是很难做到知情的, 在选择治疗方案时往往被动地听从医生的指令。事实上, 很多在手术协议书上签过字的病人家属认为他们的行为是无奈的。医学是一门很专业化的学问, 对于非专业人员来说, 他们很难由此了解病情的实质状况, 一定的文化基础和理解能力是必要的, 这是患方知情的主观条件。

必要的法律知识。相对于医方来说, 使患方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 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似乎更为难上加难。再难也要想尽一切办法使患方获得相关法律知识 (如派相关的法律人员进入医院进行普法教育) , 如果患方甚至不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权利, 从何谈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出现医疗纠纷时便没有措施保护自己。

患者的充分配合。患者应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 知道这些制度是为了保证医院有良好的医疗秩序和休养环境, 每个患者都要自觉遵守。患者还应知道各种检查和手术的目的及配合方法, 并积极配合医方, 以保证医疗活动的顺利进行。

3. 其他方面应作出的改变。

社会舆论。针对中国患者总体文化水平较低, 医学知识缺乏的现状, 社会可以开展广泛的医学科普宣传活动。社会各界、尤其是新闻媒体, 可通过公共媒体进行常规医学知识系统宣传, 或通过宣传手册和影音资料使前来就诊的病人或其亲属都能获得自己想了解的医学知识, 多宣传国家法规及医学科普知识, 让患者了解医学的特殊性、复杂性、高风险性, 从而对医生职业的艰辛、繁重和高风险性给予充分了解, 继而理解和包容医生的某些行为和做法, 从根本上化解医患矛盾。

医学院校。目前中国的医学院校教育中, 缺乏与医学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 因而年轻医师并不懂法, 从根本上就不懂得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利。医学生只有善于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不断求进创新, 才能充满信心应对病人的知情同意权, 才能尊重病人的自我选择权, 做到运用法律知识在未来的医疗活动中从容依法行医。

医院。医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师履行知情同意原则的管理与调控, 经常了解情况, 发现问题, 协助医师处理某些特发案例。医院可以制定医师是否尽告知义务的院内标准, 在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后作为院内讨论定性标准之一, 一旦出现医疗纠纷, 则可根据标准判断医师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 从而找出医疗纠纷的根本原因。

4.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

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作用甚是关键。当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能够为患者提供更多的便利和选择时, 病人的知情同意权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落实。因此, 中国制定知情同意权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当然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由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最终决定的。知情同意权制度须依据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来设计, 并最终以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

中国现在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可分为三种, 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践中不难发现, 中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三:一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完整性, 相当一部分人仍没有基本的医疗保障, 没有被三种基本的医疗保险覆盖。二是没有体现社会公平性, 同样是中国的公民, 所享有的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不一样。三是医疗保险报销的比例太低, 不能满足人们的医疗需求, 对于多数家庭来说治病仍是很严重的负担。

近年来, 中国国民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展, 国民生产总值不断提高, 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 再加上医疗水平的保证, 使中国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制度成为可能。尽快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全民免费医保制度, 并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使每个中国人都有病可医, 而不必担心金钱的问题是大势所趋。只有保证了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和公平性, 并且在实践中确保保险制度的实施, 才能贯彻落实知情同意权。从而落实科学发展观, 减少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5. 知情同意权法律法规的完善。

从法律渊源分析, 宪法中既没有知情同意的提法, 也没有生命健康权的提法。中国《民法通则》中有“人身权、生命健康权”的提法。《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知情同意权符合生命健康权的基本精神, 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此基础上, 中国医疗行业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法为前提出台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等,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保障医疗安全, 促进医学技术的发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详细规定了知情同意权。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 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治疗, 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 “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做出必要的解释,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 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家属。”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 及时解答其咨询, 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 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 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 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 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 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

上述法律法规的这些条例在内容上基本确立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司法实践中, 法院也会依据这些相关的法律条例对患方知情同意权受侵害的案件进行审理,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已受到法律界认可。但是《执业医师》与《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中,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方面则未有明确相关规定。虽然目前有多家医院建议发布《履行知情同意原则的指导意见》并在各个医院实施, 但尚未得到国家层面的承认, 在实施中难免会遇到困难。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对关于知情同意权的具体法律法规提升到国家层面的高度, 使得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国家强制力, 促进和谐的医患关系。

结论:知情同意权作为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涉及到人类最根本的问题:对生命的尊重和人格尊严。中国文化的丰富内涵及其坚固性使得知情同意权在中国的认知和落实中产生了许多问题, 其具体的落实措施和标准还需要长时间的磨合与调适。要想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 加快患者权利立法势在必行。在加快立法的同时, 也要加强道德建设, 应该把“依法治医”和“以德治医”结合起来, 促进和谐医患关系, 构建和谐社会, 尽到法律工作者和医务人员应尽义务。

摘要:医患关系是医疗活动中最重要的人际关系,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医疗活动中最基本的条件, 而知情同意权又是医患关系中最根本、最核心的权利。近年来, 中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公民法律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 由知情同意权而引起的医疗纠纷逐年增加, 如何贯彻落实知情同意权, 更好地保证医疗活动的顺利进行, 是目前法学界和医学界热点的话题之一。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 找出知情同意权难以落实的原因, 实施对策, 保障和谐的医患关系, 构建和谐社会, 是法律工作者和医务人员艰巨的任务。

浅析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第4篇

关键词:知情同意权;财产损害;签字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渊源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产生与上世纪四十年代,由于在二战期间发生了很多惨不人道的人体试验,严重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和健康,为了审判法西斯份子在二战期间犯下的罪恶以及为了防范以后的战争出现严重违反人道主义的战争形式,在《纽伦堡法典》和《病人权利宣言》中,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即“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我国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通过一系列法律行政法国确立患者手术中的知情同意制度,这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侵害知情同意权造成的人身、精神及财产损害

医患关系就是医疗服务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就是医患法律关系。医患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合同上的医疗服务关系,如果医院一方在医疗过程中,因医护人员的故意或者过失,损害患者的身体健康甚至造成了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医方的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对患者的精神、财产都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对于患者而言,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竞合的法律责任,患者可以选中之一进行维权。法律将此规定为侵权责任事故是因为这样会更有利于患者的利益能也能够更好的保障患者的利益。

医疗机构应该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这是医方的义务同时也是患者的权利。医疗机构主要是向患者说明三个方面(1)医疗机构本身的情况。即院方本身是否具有行医的资质,患者病情所需要的专业医师以及相应的医疗设施设备。(2)医疗事故主要发生在手术中,所以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医疗手术中显得尤为重要。医疗机构需要告知患者手术的风险,手术方案及替换的手术方案(3)医疗机构是为了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而存在的,对于药物的副作用和患者需要转诊,都需要告知患者,使患者能够避免用药错误,能够获得最佳的治疗时间。在医疗关系中,医方与患者原本是属于的地位平等的法律关系。但是,因为医学是一种科学行为,需要专业知识。相较于其他学科而言,医学知识很难为一般民众所掌握。医学语言更为晦涩难懂。因此,医患双方的关系只能是在法律上的平等而非事实上的平等。如果医方不遵守职业道德,从本身的利益出发,提供给患者不真实的信息,这种行为也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表现为第一,医疗机构从经济利益考虑,误导或者诱导患者选择高昂的治疗方案,或者诱使患者选择其本身擅长但并非对患者治疗最好的医学方案,此种行为,原本使本就经济压力极重的患者更加雪上加霜。这种行为在现实的医患关系中,大量存在。不仅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同时更是对患者经济权的严重损害。第二,医生在面对文化及其低的时,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而不愿意与患者更多的交流,简化医疗程序,这种医疗行为也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犯。医患关系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双方对彼此的不信任产生的,而双方之间缺少交流,正是不信任产生的基础。在建立医患双方信任的过程中,医方需要尽更大的努力,毕竟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是非常希望和医方进行交流的,而医方是不愿意和患者多交流的。或许应该在法律中规定,在医疗过程中,医生在问诊时最短的时间,以保证医患双方能有更多的交流,建立彼此的信任,减少医患纠纷。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1款就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做了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的其书面同意”。第2款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利用自己的地位和专业优势,对患者未做如实的告诉,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对患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

三、知情同意權下的签字制度

我国关于手术同意书中的签字制度法律法规定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部法律法规。笔者认为手术同意书在性质上只是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程中其中的一项程序,是医疗机构履行其告知义务及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应有之义,并不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因此,手术同意书上的签字制度,也仅是患者行使自己知情同意权的表现,而并不是患者于医疗机构签署的特殊合同,医疗机构并不能因此而免责。

签字制度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重要内容,同时签字只是患者行使自己知情同意权的表现之一,这并意味着患者同意承担所有手术或者治疗方案的后果,而不追究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是否存在过失、故意行为。患者及其家属的签字行为只是同意医疗机构的治疗方案,并不意味着患者承担此方案所带来的所有后果。如果在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因为自己过失侵犯了患者的人身权,患者和家属可以要求医方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并不能因为患者的签字而免除了自己的侵权责任。同时为了防止诉讼风险,医疗机构可以效仿英国、香港等地区医疗机构,鼓励家属一起参与医疗方案。一方面保证患者正确行使知情同意权另一方面由于家属的参与,家属对医疗方案可以起保证作用。如果患者不能行使知情同意权,这种权利就会发生转移,由患者的亲属行使。当然,在患者出现紧急情况,生命垂危时,不能及时通知家属,在取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签字,也可以进行治疗方案。手术的后果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这种行为并没有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法理而言,人的生命权是高于财产权,患者的生命权同时也是高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同时患者的知情的同意权本就是为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而服务。(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姜春玲:《论患者知情同意权——判例调查基础上的理论与立法检讨》,《南京大学法律论坛》2006年秋季号。

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范例 第5篇

尊敬的XX患者

欢迎您来我院住院治疗,为了医患更好的合作,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特将住院有关事项告诉您,请认真阅读和理解。

一 患者权利

您想有患病后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的权利。您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会得到尊重,您有对医生服务和不同治疗方案有选择权,有权利从医生处获知有关自己的病情,医生的诊断,病情的发展,为您制定的治疗计划以及预后情形,包括治疗中的常见问题及其他可行的治疗方法的权利。您的隐私将得到保护,您对我们的工作有监督权和出院后需要是复印您的客观病例的权利。

二患者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制度和规定;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缴纳医疗费用;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影响医务人员如实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误治或病情恶化等损害时,将由患者承担责任。

三医疗服务

我们将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履行医师职责,向您及家属如实报告病情,按照医疗操作规范和常规,精心积极治疗和抢救;不出具虚假医疗证明;发现传染疫情和涉嫌刑事伤害或非正常死亡,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因病情需要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以及施行实验性临床检查和治疗时,会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必要时需要家属签字。

四风险共担

疾病风险:疾病是千变万化的,病情恶化,治疗不效,合并症加重,并发症出现,医疗意外等风险可随时发生,有的是可以预见的,有的是不能预见,有的是难以预见也难以预防,这是患有疾病本身可产生的风险。

医疗风险:由于医务人员没有按照医疗规范和常规操作,发生过错导致疾病的不良后果或者损害,医院要承担风险。

五短暂离院

住院期间请您不要离开医院,以免发生意外和不安全事件。您需要外出离院,应征得医务人员同意,并签署《短暂离院声明书》。如擅自外出,我们将第一时间联系您,并立即通知您的家属,如果联系不上我们将立即报警,后果按自动出院办理。外出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情将由患者及家属承担。

六您的委员托书

我的委托如下:本人住院期间,因为疾病原因不能表达意愿,不能有效配合医务人员时,委托XXXX为我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委托人住院期间与医院就知情告知,诊断,治疗,医疗风险和费用承担等问题,发表选择和决定性意见,签署各种法律文件和办理各种医院相关手续。

七生活护理责任

您属于一 二 三级护理级别的疾病,请您留下家属XX名,负责您住院期间的护理,24小时陪伴负责您的起居,她要密切监护您防止滑倒,跌倒,噎食,外伤,坠床,外出等,并注意心理变化,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这些责任是有家属承担。按照现有法律和医疗规范,医院负责的是医疗照护,生活照护和人身监护有您的家人负责。

八医院制度

为了让您更多地了解医院情况,我们特将医院制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一并给您,请您认真阅读和理解,积极配合我们的医疗工作,使您尽快地康复。各项制度(略)

九请您监督

我们的医疗服务工作接受您的监督,发现医务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的事情,请您向医院举报。电话:

十关于医疗异议的解决

限于目前医疗技术的发展现状,虽然医生尽了最大的努力,还有许多疾病不能治愈,许多医疗问题不能解决。因此,不论治疗结果如何,请相信和理解医院的善意治疗,如有异议应按正常途径协商或者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不得聚众闹事,围攻医务人员或妨碍医院的正常秩序,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本知情同意书(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患方:对于上述协议内容,我已详细阅读,对该告知同意并遵守,如有违背,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患者及家属签字:年月日时医方:医院科室签字:年月日附:

短暂离院声明书

医院XXXX科:

因个人事务需在年月日分至年月日分离开贵科。

我在签署贵院住院知情同意书中:”住院期间不要离开医院”的条款后,声明如下:本人离院后发生的一切事件和责任由本人承担,与贵院无关;并且愿承担离院期间应负担的住院费用;和医保与商业保险不予报销的相关费用。

其他说明:

声明人签字:年月日

住院患者请假外出知情同意书 第6篇

患者

性别

年龄

科别

床号

住院号

请假外出事由:

;外出去向:

外出时间

****年**月**日

预计回院时间

****年**月**日

可联系电话:

实际回院时间

****年**月**日

医院规定:患者住院期间,原则上不应离院外出,否则医院将无法保证在此期间因疾病本身或其他意外情况发生时得到及时处理和救治,甚至会出现导致生命危险的不良后果。

因特殊原因必须请假的,须按约定时间预期归院,否则医院将按自动离院办理出院手续。

本人被告知以上规定情况和要求,也被告知外出期间如有紧急情况发生时,应立即与我院联系,24小时急救电话

,或者可以获取当场须采取得紧急措施。

本人自愿承担外出期间以及因外出而引发的一切风险和后果,在此免除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一切责任,并签字负责。

患者(亲属、代理人)签名:

与患者关系

联系电话

值班医师:

护士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以下是本人的请假记录

康复科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 第7篇

为使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诊疗方法、预后、可能发生的意外、安全要求及费用知情并决定是否在康复医学科诊治,请您认真阅读以下9条:

1、本科室主要治疗脑卒中后偏瘫、脑外伤后偏瘫、脊髓损伤后偏瘫及小儿脑瘫患者;治疗颈椎病、腰椎病、骨关节伤病引起的疼痛和功能障碍等等。

2、治疗期间须有陪护或监护人,没有医护人员允许,陪护不得擅自离开患者。患者在病房内、走廊行走时及到四楼康复门诊治疗往返途中应有家属、陪护或者患者的监护人伴其左右,应注意安全,以防跌倒、骨折等意外发生。

3、治疗期间要积极配合医生实施康复治疗方案,所有治疗有治疗师进行或在治疗师的监护下进行,未经治疗师许可,患者不能擅自进行治疗或康复活动。

4、偏瘫、截瘫患者,由于长期卧床可能会发生压疮、尿路感染、结石,坠积性肺炎、深静脉血栓、继发性骨质疏松、肌肉萎缩、关节脱位、关节痉挛变形、疼痛;卒中、脑外伤患者发生一些并发症,如癫痫等。

5、颈、腰椎病患者因病情变化出现大小便失禁、瘫痪、晕厥等;骨质疏松患者可能出现全身痛或骨折;注射和针灸可能出现晕针甚至休克;软组织损伤、肌腱松解、外伤缝合的患者出现原有伤口感染、缝线断裂;部分椎间盘突出患者通过治疗症状无缓解等。

6、患者的隐匿性疾病可能会导致的病情变化或死亡,瘫痪的患者久病可能出现抑郁、绝望等悲观情绪,产生心理障碍,可能出现自残、暴力或自杀倾向与行为。

7、在诊疗过程中还可能存在其他难以预料和避免的不良后果。

8、为保证患者得到连续的治疗和护理,要求患者住院期间不得离开医院,若未经医生批准患者外出,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9、在认真阅读并知情理解上述8条后,如理解并配合科室的治疗,愿意承担上述内容引起的风险,请您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

患者签名:(或)代理人签名:

与患者关系:

谈话医师签名:

中医诊疗中患者知情同意的研究 第8篇

关键词:知情同意,中医,研究现状

1 患者知情同意概述

1.1 知情同意的概念及渊源

“知情同意”最初来自于英文“Informed Consent”, 其表面文义是基于说明的同意, 或者说基于提供情报的同意, 也称知情、允诺。

关于知情同意在医学领域的概念, 赵西巨[1]认为是医师必须做出必要之充分信息披露以便使具备表意能力的患者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得以据此自愿地就某种医疗方案、医疗行为和医疗措施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巴尔[2]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所保护的客体是带有人格权色彩的患者自主权和自我决定权, 而不是健康利益。因此, 医师不能试图为患者做任何利弊权衡, 患者应自己决定什么是有意义的。

现代知情同意权的确立是在二战以后。二战结束后, 战胜国在纽伦堡审判中揭露了纳粹分子强迫受试者接受不人道的人体试验的大量事实, 严重危害了受试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审判后, 于1946年制定了《纽伦堡法典》, 明确规定:“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受试者应该处于有自主选择的地位, 不应受任何暴力、欺骗、强迫以及其他隐蔽形式的强制等因素的压制, 对实验的项目有充分的知悉和深入的理解。”从此这一概念逐渐为现代文明国家所普遍接受。

在我国, 知情同意也逐渐受到各方的重视。法律法规中虽未明确提出“知情同意”的概念, 但是这一原则已在立法中得到体现, 且随着法律法规的修订, 其地位越来越突显。临床实践中, 随着患者权利意识的增加, 医患模式在发生着悄然的改变, 越来越多的患者不再满足于完全听信医师。罗培培等[3]曾对患者进行调查研究, 结果显示绝大多数患者渴望了解自己的病情。

1.2 知情同意内容

关于患者知情同意的概念所包含的内容, 现有两种学说[4]:三要素说和五要素说。三要素说认为, 知情同意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1) 信息披露; (2) 表意能力; (3) 自愿。五要素说认为知情同意应具备五个要素: (1) 信息披露; (2) 表意能力; (3) 充分理解; (4) 自愿; (5) 同意决定。现在学界较多倾向于五要素, 认为其更有条理和完备。

1.2.1 信息披露, 是指在行使知情同意权主体作出决定前, 医师对其所作的信息提供。体现在立法上, 即是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相对应的医师告知义务。杨立新[5]认为, 将告知义务确定为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 已是各国的共识。但医师在履行告知义务时, 何时告知、告知哪些信息、告知到什么程度、哪些情况下存在告知例外, 这些均是学界尚在探索与完善的内容。

1.2.2 表意能力, 是指行使该权利的人, 在充分理解医师所告知信息的前提下, 在衡量利弊得失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关于同意能力, 学界有三种主张[6]:以民事行为能力为判断标准;以刑法上责任能力为判断标准;以有无意思识别能力为标准。学者黄丁全认为患者的表意能力是指理解同意的内容、意义和效果的能力, 无须限于成年人。对于患者表意能力的研究, 以及代为同意均是当前学界的研究热点问题。

1.2.3 充分理解, 是指行使该权利的人能理解医师提供的信息, 理解与患者处境的相关性。但是若患者未充分理解, 其所作的同意是否有效, 我国司法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1.2.4 自愿, 系指行使权利是不受他人的控制, 完全处于自己的意思表示, 但并不表示排斥医师对某种医疗行为或医疗方案的建议。

1.2.5 同意决定, 即指行使该权利的人基于医师所告知的信息而做出的医疗选择。此中, 谁有权作出选择是学界研究的重点[7]。

2 我国立法现状

2.1 知情同意立法现状

我国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知情同意”的概念, 但是法律、法规中对患者的这项权利已给予肯定。现行医疗领域关于患者知情同意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 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及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等。

可是承认权利并不代表权利已经得到落实。张静[8]认为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界定医患权利义务、规范医疗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却止于宣示性的规定, 缺乏明确性与可操作性, 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陈玲[9]认为目前无论在立法或司法层面, 还是在医疗实践中, 都没有摆脱理性医师原则标准的影响, 家长式的医患模式仍然占主导地位, 这就使得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也是医患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张奥会[10]认为虽然立法明确规定了患者拥有知情同意权, 但是对患者知情同意原则落实的真实情况及实际效果, 却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告知是否只是程序性、形式上的, 是否存在“被”同意现象, 这些都只能等到出了医疗纠纷被患者投诉或诉讼后, 才能收到滞后的信息反馈。

2.2 中医知情同意立法现状

由于我国尚未订立专门的《中医药法》, 所以中医领域中所涉及到的知情同意问题, 也应当适用以上法律规定, 但这些规定并没有特别涉及中医知情同意的特殊性。目前临床实践中尚是以西医为主导, 这些规定也主要是基于规制西医临床中所出现的问题而制定, 但中医不论从理论到实践和西医均有差别。

中医有其自己的特色。特色, 即区别于参照物或参照对象的特点。中医的特色, 主要是相对于西医而言, 是指区别于西医的独特之处。王炜、严火其认为中医学特色在于:天人相应的自然观、形神统一的整体观、辨证论治的治疗观、治未病的预防观、阴阳自和的调理观、司外揣内的功能观、取类比象的思维观和哲学意蕴的语言观。邝日建认为中医特色在于用阴阳五行、脏腑、经络、病因病机、四诊八纲、辨证论治、治则治法等基本理论去指导中医的治疗, 并指出中医学的理论体系特点是整体观和辨证论治。张正和认为重要的特色在于: (1) 来源于天然动植物及矿物; (2) 依据辨证论治, 按四气五味、升降沉浮、归经等理论, 对症用药; (3) 复方用药, 有严格的用药规则; (4) 整体用药, 作用呈现多靶点; (5) 较安全, 不良反应少、慢、轻; (6) 起效慢但作用持久。

佘靖同志从官方角度对中医的本质特征做了高度的总结:“从整体联系的角度、功能的角度、运动变化的角度来把握生命的规律和疾病的演变;在实践中体现为个性化的辨证论治、求衡性的防治原则、人性化的治疗方法、多样化的干预手段、天然化的用药取向等。”

鉴于中西医的巨大差异, 那么主要基于规制西医临床问题的法律法规对中医知情同意问题是否也具有普适性呢?通过文献回顾, 我们发现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属空白。

3 中医临床中是否适用知情同意

从知情同意的渊源, 我们可以看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源于西方医学, 也即生物医学, 那么在履行知情同意原则上, 是否存在中西医的差别对待呢?

3.1 国外对中医知情同意研究现状

中医治疗方法属于传统疗法 (Traditional Medicine) 的一种, 而对于传统医学, 各国又有不同的称谓。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 传统医学是传统中医学、印度医学及阿拉伯医学等传统医学系统以及各种形式的民间疗法的统称。在传统医学尚未纳入国家卫生保健系统的国家, 传统医学经常被称为“补充替代医学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简称CAM) ”。

在国外, 虽然对补充替代疗法的研究仍在进行, 但某些疗法在一定条件下的疗效已得到充分肯定。越来越多的人选择CAM, 特别是身患慢性病或者生物医学无法治愈疾病 (如哮喘、过敏症、癌症、HIV感染等) 的患者。Cassel EJ认为医疗的目的在于使患者病情有好转, 但什么是“好”应该由患者自己决定, 即肯定医师在治疗中应该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在美国和加拿大, 基于患者的自主权及身体完整权, 医师有使患者知情的法律责任。对于医师告知信息的范围, Furrow B等学者认为应该以一个理性患者为作出一个合理选择所应被告知的风险和选择方案为准 (患者原则) 。在此基础之上, 医师还必须回答患者所提出的问题, 以作为补充信息。但在美国的一些州或其他一些国家, 所采取的告知标准则是:以为合理医师在相同或相似情境下意欲告知的信息 (医师原则) 。但是在美国和加拿大的补充替代医学领域, 对知情同意原则尚无法律规定, 现存的有关知情同意案例法也是集中在生物医学领域。随着补充替代疗法临床地位的确立, 补充替代疗法医师的告知义务也需要在立法上被确立。

以色列学者Opher Caspi和美国学者Joshua Holexa联手在2009年进行实证研究, 通过对28名补充替代疗法从业医师 (分别来自11个不同的替代疗法领域) 进行面对面的深度访谈, 以期了解补充替代医学从业者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态度, 并想了解在其在临床中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具体做法中, 是否有操作标准存在。研究结果显示, 在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过程中, 替代疗法医师没有统一的操作标准。解决这一问题, 需要对替代疗法从业者进行系统教育, 同时从伦理道德和立法上加以规制。

3.2 国内对中医知情同意研究现状

以“中医”、“知情同意”为检索词, 在CNKI不论以全文、题名、关键词或主题方式进行检索, 均只检索到一篇相关文献—《知情同意在中医药临床诊疗中的应用思考》。以“中医”、“告知”为检索词, 在CNKI以全文形式检索, 检索到两篇相关文章—《试论中医师的告知义务及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和《中医医疗过失责任研究》。可见, 国内对中医知情同意权研究几乎为空白。其中的主要原因可能就在于中医学科本身的特点, 其特殊的理论体系为法学工作者所不知悉, 故而研究起来也存在专业壁垒。

现有的屈指可数的研究主要是从两个角度分别进行。一个角度是对知情同意在中医药临床诊疗中的应用进行实证的调研, 研究者是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的俞蕾。她从临床实践出发, 认为中医临床中亟待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她对患者和医师分别进行调研, 以了解双方对知情同意的认知现状。结果显示, 医患双方均认为有必要落实知情同意权;但双方在告知内容上存在差异:医师倾向于告知毒副作用及不良反应, 而患者除此之外还希望被告知疗程及方案、治疗效果、禁忌及配伍;双方在告知方式上也存在差异。

另一个研究角度则是学者杨立新围绕中医师的告知义务及违反该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而进行的。他认为不论是中医还是西医患者, 都对治疗行为享有知情同意权。这种权利, 一方面来源于患者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 另一方面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至于患者接受何种方式的治疗, 在所不论。他总结出中医师的7项告知义务内容, 并就告知中的难点及对策作了重点阐述。关于对中医师违反告知义务的民事责任这一部分的研究, 他是就该责任的竞合、责任性质及构成、赔偿责任, 以及没有造成实质伤害后果的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研究。

纵观中医理论, 虽然有其独特之处, 但是其理论并不和患者自主决定权的伦理原则相悖。有学者认为中医特色在于中医是绿色医学, 体现在两个方面, 即无创伤检查和无毒副作用治疗。但实践表明, 中医并非如其所述, 无毒副作用、无创伤。中药配伍存在禁忌, 存在“十八反、十八畏”, 药物使用剂量不同则可能导致截然相反后果。“鱼腥草注射液”的不良反应事件, “清开灵注射液”和一些重要外用药过敏反应等。针灸推拿疗法也存在临床风险, 譬如在行针或留针时, 若事先不叮嘱患者不要随意更换体位, 则易使体内的针走位, 不仅达不到治疗效果, 反而造成不良后果;且有些初次接受针刺的患者, 可能会出现恶心、头晕, 甚至抽搐昏厥等症状, 即常说的“晕针”, 等等。

所以说中医在临床实践中也有许多可以事先确定的风险和毒副作用, 同样存在值得去披露的风险。所以, 不管是西医还是中医, 在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时, 都应该向患方告知相关诊疗信息和风险信息, 并确保患方对信息的理解。

4 尚待研究的方向

4.1 对中医知情同意立法的完善研究

根据中西医的差异, 考查现行有关知情同意的立法对中医是否也具有普适性。若现行法不能很好规制中医临床的知情同意问题, 可以考虑修订现有立法, 甚至针对两种不同医学模式进行区别立法。

4.2 中医师告知内容及患者知情同意能力研究

几千年来的临床实践使得中医在临床中的疗效是毋庸置疑的, 但中医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它是以经络气血脏腑及其活动规律作为人体的解剖生理学基础, 以阴阳五行的哲学思想为分析方法, 以多因素的人体宏观物理表征为观察手段, 从整体的、因人因时的实际情况出发, 高度概括地辨证论治和以植物复方、针灸等独特手段对脏腑经络气血的治疗等。中医是一门经验医学, 自成体系, 其中不仅包含自然科学的因素, 也包含文化社会因素, 中医的病理基础在于看不见摸不着的“气”, 其直观性和可复制性均不强, 所以在外行看来, 中医玄之又玄, 无法理解其道理所在。

所以中医师履行告知义务时, 需要告知哪些内容以及告知到什么程度, 才能确保患者能够理解尚不明确, 且我国医疗环境较特殊——中西医结合, 那么中医师是否要跨领域去告知患者有关西医信息呢, 这些都有待解决。采用患者知情同意能力的通说标准——“有无意思识别能力”, 当中医师基于中医的整体观、辨证论治等理论提出诊疗措施等信息时, 普通患者能否充分理解, 对中医是否具有知情同意能力, 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4.3 患方未充分理解而作同意的研究

患者的知情同意是指在充分理解医师所提供的信息的基础上而作出选择, 但是若患者理解失败, 特别是在中医领域, 这样的问题可能就更加凸显, 此时, 是否就意味着知情同意无效, 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有待研究。

4.4 特殊情况下将知情同意落于书面

西医由于存在创伤性治疗, 风险较大, 为防范纠纷, 同时也为落实患者知情同意权, 会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书面知情同意。但在临床实践中, 我们却较少发现中医领域存在书面知情同意。

由于某些中药药品本身为剧毒, 或者某些敏感部位、某些特殊体质在采用针灸推拿手法时存有潜在风险, 中医师应该事先将详细信息告诉患者, 让患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 作出选择。基于风险的存在, 情况的特殊, 可以考虑将知情同意内容以书面形式呈现,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患者的知情意识, 促进其对所告知信息的理解;也便于不良后果发生时责任明确, 利于纠纷的解决。但具体有哪些情况视为“特殊情况”, 需要中医临床学者辅助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赵西巨.医师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56.

[2][德]巴尔.焦美华译, 张新宝校.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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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西巨.知情同意:要素构成与过程优化[J].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5, 18 (3) :13-17.

[5]杨立新, 袁雪石.论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责任[J].河北法学, 2006, 24 (12) :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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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陈玲, 韩红星.对患者知情同意权问题的探讨[J].中国病案, 2011, 12 (3) :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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