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安县人口计生委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4-09-23

关于印发《海安县人口计生委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精选6篇)

关于印发《海安县人口计生委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1篇

海人口计生[2010]17号

关于印发《海安县人口计生委机关

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站、计生协:

为进一步提升本委机关科学管理的水平,保证机关工作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运转,本委对原有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已经委务会议研究确定,现将修改后的《海安县人口计生委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守执行。

2010年3月5日

主题词:机关 内部 管理制度 通知 抄送:南通市人口计生委,中共海安县纪委。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3月5日印发

(共印18份)海安县人口计生委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一、请示报告制度

1、请示报告种类:分日常工作请示报告、紧急事项请示报告、重大经费支出请示报告、出差请示报告。

2、请示报告原则:通常情况下按隶属关系逐级请示报告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和确有必要时,亦可越级请示报告。凡应请示报告的事项,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擅自作主,自行其事。

3、请示报告的形式:分口头、书面两种形式。一般事项的请示报告可采取口头形式;遇有重要或需留存备查的事项,必须书面请示报告。书面请示一式一份,不得多头呈送。禁止将已请示有关领导明确不予批准的事项再请示其他领导。

4、请示报告的内容应是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明显属于自已职权范围或已有规定不需要请示的事项不应请示。不属自已职权范围的和把握不准的问题应请示报告。

5、请示报告的要求:请示应有情况、有分析、有主导意见;事前来不及请示的,要先作出处理,事后应及时报告处理情况;报告工作要客观、真实、简洁、明了。

6、日常工作请示报告:单位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请示报告的,应先报科室(站)负责人,一般不得直接向委负责人请示报告;各科室、站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请示报告的,应先报委分管负责人,一般不得直接向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各科室(站)草拟或制定的各类文件、总结、制度等材料,须先报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再报主要负责人审定,或由办公室综合、经负责人会议研究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7、紧急事项请示报告:各科室(站)遇到各种突发或应急事件,应按上级有关要求,先进行必要的临时处臵,同时尽快报告分管负责人,重大事件同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及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做好记录,为领导提供决策信息。在报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前,不得擅自将事件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或向外界披露。

8、重大经费支出请示报告:根据工作需要,由有关科室提出、送分管负责人初审后,按照经费支出的规定进行报批或经集体研究批准后实施。

9、出差请示报告:主要负责人出差按照县有关规定,向县分管负责人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副主任、纪检组长、主任助理出差向委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副主任、纪检组长、主任助理出差,要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办公室。科室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出差,须经分管负责人同意、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确定一名副职或工作人员暂时主持工作;科室副职出差,须报分管负责人批准;一般工作人员到县外出差,须经科室(站)长同意、报分管负责人批准。

二、考勤、请销假制度

1、办公室负责工作人员的考勤、请销假登记及出、考勤的综合性管理。日常考勤一般每周抽查不少于1次,并适时公布其结果。支部集体活动实行签到。其他集体活动进行点到。

2、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上班时禁止在电脑上打牌、玩游戏、抄股、聊天;禁止与工作无关的网上漫游。

3、工作人员要在《考核记实手册》中记载每天的工作情况,做好季度工作小结,填好季度工作人员考评表,并主动按时报分管负责人填写季度评鉴反馈表。

4、工作人员因事不在岗,须履行请假批准手续。请假一天以内的,须经分管负责人同意;请假一天以上的,须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分管负责人请假须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须按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报批。

5、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上的要填写请假条,按准假权限报批,经办公室备案后执行。特殊情况无法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时应委托他人代办,同时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请假、联系。回单位后应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6、对不按规定请假缺勤或旷工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并取 消当年评先资格。

三、印章管理制度

1、印章包括本委因对外公务需要、经批准刊刻的所有印章。

2、印章管理实行责任到人。“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两枚印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海安县计划生育协会”、“海安县生育关怀领导小组”印章由县计生协秘书长负责保管;“海安县计划生育指导站”印章由指导站站长负责保管;“中共海安县纪委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律检查组”印章由纪检组长负责保管;“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证件专用章”由政策规划统计科科长负责保管;其他业务所用的印章由分管负责人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3、使用印章的批准。涉及人事、经费、审批、表扬或批评等重要事项的,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他日常事项可由分管负责人批准。

4、建立用印登记台帐。重要事项用印要进行登记,一般每半年由办公室对用印登记情况组织一次检查,并对印章管理情况进行点评或通报。

四、公文处理及归档制度

1、公文处理要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2、上级来文由办公室进行登记,附上文件传阅单后及时送主要负责人阅批。根据主要负责人的批办意见,由办公室交办或转办;对办理不及时的,由办公室催办。凡在会议上收到的文件,会议结束后应及时送交办公室登记处理。

3、凡阅文的人员,阅后须在文件传阅单上签名,注明阅、退文件的时间。确因落实文件精神的需要,办公室可提供文件的复印件。

4、发文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符号准确、篇幅力求简短。各科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5、发文应根据内容明确承办科室和承办人,承担公文运作过程 的具体事务,包括起草文稿、送审、校对。文件的会签、签发、印制、装订、分发等事项由办公室安排。文件承办人应根据分管负责人或科室集体意见起草文稿。对涉及其他科室或部门的事项,应当主动协商,待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对事关全局性的重要事项,须经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后方可行文。

6、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由办公室先进行审核。

7、以本委机关名义行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8、公文正式印制前,应由办公室进行复核。

9、本委所归档的资料(包括影像、图片等)平时由办公室负责收集、登记,次年6月份以前必须将归档资料整理、组卷、装订、存档。

10、办公室应根据县档案局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档案移交县档案馆。

11、调阅本委档案,由办公室指定两人以上到县档案馆调阅。调阅复印本委文件、会议记录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同意。调阅后的档案由办公室负责追回送还。

五、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1、公务用车应提前1—2天通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先急后缓、先重后轻和厉行节约、安全第一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车辆。

2、提倡乘坐公共汽车或火车。在县城范围内工作一般不派车。前往同一镇或同一单位进行公务活动,应合并派车。县外出差,3人以下一般不派车。省外出差,一般不派车。

3、县内公务用车须经分管负责人同意,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县外用车、外单位借车和公务租车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所有用车须填好用车单后由办公室实施。特殊情况租车,须凭办公室用车单方可报支油费或发油票加油,并不再另付租车费。

4、驾驶员应提前做好出车准备,按章行车,确保安全;出车前和返回后,按要求核准、登记行驶里程数,并由用车人签名,办公室每月底要对行车里程数进行核对。用车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乘坐常规,不得擅自改变出车路线。车辆夜间应停放在行政中心车库指定 的车位。办公室负责检查,纪检监察室负责督查。未经办公室同意,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其他地点,对驾驶员每次扣1分。

5、严禁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用车。出现私自用车按出租车标准收取费用,每次在驾驶员考核总分中扣5分;驾驶员私自用车,发生事故,责任自负。驾驶员私自借车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按出租车标准收取费用,同时按私自用车的标准加倍扣分。

6、车辆所需油料由办公室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需现金购买汽油时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办公室负责统计每月车辆的里程和油耗,如油耗与里程有较大出入,须要求驾驶员说明情况。有送、卖汽油或油票者一经查实,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7、驾驶员无出车任务,应按正常作息时间上班,除做好车辆的清洁保养工作外,还可承担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工作。

8、车辆维修由驾驶员提出修理计划,经办公室报分管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在本县维修的由办公室负责联系,在县采购中心确定的政府定点维修厂家维修,更换的旧配件由办公室负责处理。车辆年检、保险、养路费免缴证换证等工作由办公室、驾驶员共同办理。

9、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的私事需要使用单位车辆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用车结束后,由办公室核准里程按标准收取油费。

六、党组议事规则

为切实加强党组自身建设,认真履行党组职责,保证党组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和决定,认真履行党组的职责,努力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的范围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的规定,确定本委党组议事的范围为:

1、传达上级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 贯彻的意见,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使用与奖惩、重要财务事项及大额财务支出等。

3、讨论通过以党组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上报的重要材料。

4、讨论确定行政办公会议提交党组审议的重要事项。

5、研究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

6、研究处理上级党组织规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问题;研究党组成员需要提交党组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

(二)议题的确定

1、属于全局性的议题,由党组负责人提出;党组成员提请党组讨论的议题,事先须征得党组负责人同意;行政方面提请党组讨论的议题,由行政负责人提出。

2、凡属于重大决定,应在党组会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调研、论证、协商和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上,作为议题提请党组会讨论作出决定,以避免决策的失误。

3、凡未经充分准备或事先未向党组负责同志通气并征得同意的,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一般不得列入党组会的议题。

(三)会议的召开

1、党组会由党组负责人召集主持,或由党组负责人临时委托一名党组成员召集主持。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2、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办公室主任或主持办公室工作的副主任列席党组会议,其他列席人员视会议内容由党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3、召开党组会,一般由党组负责人确定,如果其他党组成员认为确有必要召开,可向党组负责人提出建议。召开党组会,由办公室主任将开会的时间、地点、重要议题等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对象,以便安排工作、充分酝酿、准备意见。需要会前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的,由办公室或会同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调研,并将调研结果,提交党组会上参考。需要党组会形成决议的议案,分管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必 须事先拟好决议草案,以供党组会讨论参考。

4、召开党组会议时,党组成员以及列席对象不得迟到,如参会对象不能出席,须向党组负责人请假。会议召开期间,无特殊情况与会人员不得随便离会,如有重要紧急事件或特殊情况确需处理、接待的,经主持会议的同志同意后,有关人员方可离会。党组会议事的内容由办公室主任详细记录。每次党组会议结束,须由党组负责人或负责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在记录上签名确认。党组会议记录必须列卷归档。

(四)议事和决定

1、党组会议事,由提议的党组成员就议题作出说明,或由列席会议的人员进行汇报。汇报情况要有充分的准备,做到简明扼要,尽量缩短发言时间。

2、党组会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党组内部成员之间是平等的同志关系,在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时,每个成员都有发表个人意见、参与决策的平等权利,所有成员都必须敞开思想,充分发表意见,做到观点鲜明、中心突出、论据充分、条理清楚,尤其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明确表态,不含糊其辞、不模棱两可、不随声附和。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3、党组会讨论决定和决议,必须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全体成员过半数赞成方可获得通过;少数或个别人的提议,未经大多数成员同意的,不能视为通过。决定重大问题事项,必须逐个讨论,对于每一次讨论研究的事项,党组成员必须逐人发言,发表自已的观点和态度;意见基本一致的采取口头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会议记录人必须如实记载各人发言的内容,切忌简单、概括记载,或只记会议研究的最后意见。

4、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党组会应当认真考虑,如在重大问题的看法上发生严重争议和分歧、双方人数相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争议的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党组 成员,应委托专人向其报告本次党组会的内容,未于会的党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党组负责人反映,但不得以未出席党组会议为由拒绝执行党组会决议。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加强组织纪律性,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会议讨论的机密事项。

5、应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在未经研究决定前,党组成员、委负责人不得个人作出决定或擅自表态。

(五)决定的执行和反馈

1、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无权改变党组会集体讨论的决定,无权指定有关部门及其人员办理应由集体讨论决定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党组会决定的问题,各分工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要积极加以贯彻落实;党组成员对所作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在上级和本级党组未改变决定或决议之前,必须无条件地维护和执行,在言论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在决定或决议实施过程中,如果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照研究的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组会复议。

2、党组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必要,可由办公室采用文件或纪要的形式,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

3、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委领导班子建设,促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领导班子凝聚力、战斗力和决策力,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具有方针政策性、全局性、战略性,对本部门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决 定、文件、会议精神以及工作指示和工作部署;

2、事关全系统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和措施;

3、全局性的工作部署、工作计划;

4、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5、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全局性工作的重要事项;

6、涉及人口计生工作考核、奖惩的事项;

7、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及废止;

8、重大执法事项;

9、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

10、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

11、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2、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项:

1、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2、推荐报县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

3、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方案;

4、选送上派、下挂锻炼的干部人选;

5、干部选拔、招聘、任用、培训、考核及奖惩的方案;

6、干部出国考察学习方案;

7、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

1、办公用房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等一次性标的额在5000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计划;

2、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1、财务预、决算方案;

2、大宗物资采购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上的采购方案;

3、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5000元以上的开支;

4、项目经费的分配、使用;

5、转移支付下拨的分配方案;

6、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

(七)“三重一大”事项由委务会或党组会按照议事规则研究决定。

(八)“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决定和执行应当遵循的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集体做出决定。

2、按照程序集体决策的原则。除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决策。

3、实行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本着既有利于实行集体领导、又充分发挥分管领导作用的精神,对涉及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在集体讨论研究其重要事项的前提下,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4、坚持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或审核备案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请示或报告。

(九)“三重一大”事项的酝酿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

1、深入调研。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组织听证或者公示。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充分酝酿。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在以适当形式进行充分酝酿后,由分管负责人提请委务会或党组会研究。

3、确定议题。由委主要负责人根据委务会或党组会议事规则,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拟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

(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1、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对提交讨论的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者缓议的意见。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2、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3、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4、讨论会议要由专人负责记录,对于每个会议成员发表的观点、阐述的理由、表决的意见等应当详细记录。会议形成的决策,根据需要可编发会议纪要,必要时将决策结果书面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1、按照职责分工,由分管负责人对“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进行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负责人明确其中一名负责人作为组织实施的牵头人。组织实施的负责人应当抓好研究决策事项的落实,并及时向委党组报告执行情况。

2、分管负责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新的决策做出之前,应当无条件地执行。

3、对于集体决策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性处臵的,负责实施的负责人应当在处臵后及时向委党组报告。处臵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十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未经集体决策而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本委党组书记、主任或者纪检组报告,或者向上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反映。“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列入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十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1、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3、应当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个人独断决策的;

4、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的;

5、未向领导班子成员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导致决策错误的;

6、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纠正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挽回的;

7、违反本制度,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8、泄露酝酿、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的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9、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情形。

(十四)追究责任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个人责任分为具体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集体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班子成员会议专题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领导班子集体向上一级组织书面检讨,接受处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领导班子集体接受上级处理。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十五)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十六)本制度由委党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八、部门采购管理办法

根据县财政局、监察局印发的《海安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部门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分散采购预算金额单项超过2万元或累计超过5万元的,采用部门采购管理办法。具体范围包括:县政府采购目录公布的部门采购项目;县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流标项目;应急紧急采购项目;涉密采购项目;其他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二)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以及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采购核准:对拟实施部门采购的项目,在落实采购用款计划后,填写《海安县实施部门政府采购申请表》(附采购实施方案),载明申请理由,报县财政局审核。按县财政局审核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同时填写《海安县政府采购项目告知单》报县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备案。

(四)采购程序:

1、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分管负责人、纪检、监察、办公室、采购科室等相关人员组成,采购小组不少于3人。

2、编制采购文件。由采购科室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经纪检组、监察室审核并送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备案,同时在海安县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信息。

3、采购活动组织:(1)竞争性谈判方式。①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单位代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②确定谈判事项。明确谈判程序、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谈判事项。③供应商资格审查。谈判小组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④向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收取不超过预算1%的保证金,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未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当场退还。⑤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⑥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小组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⑦谈判小结。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进行小结,载明采购项目、参加谈判供应商、谈判结果,并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2)询价采购方式。①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小组确定,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②确定询价事项。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③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④询价。询价小组应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报价单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采购单位。⑤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与供应商就采购需求、质量、价格等方面进行谈判。

4、合同的签订和备案。谈判结束后,采购单位应按采购文件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采购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供应商、财政窗口、政府采购管理科各一份。采购合同签订后,须三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5、验收付款。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单位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按采购要求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在结算采购款项时,采购单位须提供经财政部门备案的采购合同。

(五)采购监督。纪检组、监察室应加强对采购项目的审核,在《海安县实施部门政府采购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 ;对采购活动实施全程监督;参与采购验收,并在项目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

(六)采购纪律。采购应实行“先预算后计划”、“先资金到位后采购”的原则,无预算、资金未落实的不得采购。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采购。不得将应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

(七)档案管理。采购档案包括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部门采购申请表、采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供应商登记表、谈判(评标)人员登记表、监督人员登记表、谈判小结、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书。采购档案单独立档,当年由采购科室整理保管,次年6月交办公室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15年。

九、机关内部政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

1、干部的调配、任用及奖惩情况;

2、财务经费收、支情况,招待费使用情况;

3、大宗物品采购情况;

4、较大基建维修工程的招、投标和预、决算情况;

5、固定资产处臵情况;

6、重大管理事项的决策;

7、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定;

8、领导班子勤政廉政情况;

9、评先评优、职称聘用的情况;

10、其他应在内部进行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1、主任办公会通报。

2、中层干部会通报。

3、全体人员会议通报。

(三)公开的时间和次数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日常性工作内容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两次;阶段性工作内容适时公开;临时性工作内容及时公开。

十、学习制度

(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1、组织机构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的参学对象为:委党组成员和委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吸收科室负责人参加。中心组 由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为学习秘书。

2、学习计划的制订

中心组副组长牵头负责全年学习计划的制订和每次学习活动的组织安排。学习秘书具体负责起草学习计划,提供学习材料和必读书目;负责学习活动的通知、会场的安排、签到考勤和做好学习记录等项事务。

3、学习内容

⑴ 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研读原著,深入进行理性思考。

⑵ 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xxx省、市、县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学习县委及有关部门要求学习的内容。

⑶ 学习市场经济、现代科技、财税、法律、政策、写作、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特别是当今世界发展的新知识;要拓宽知识领域,更新知识结构,重点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种专业知识。

4、组织实施

⑴ 中心组集中学习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主持,每月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12次。中心组成员平时自学时间,要保证每天不少于1小时或每周半天以上。

⑵ 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专家辅导与观看录相、重点发言与讲座交流相结合,突出学习效果。每年专题组织一次学习心得交流会。召开交流会时,可视情况扩大学习对象。

⑶ 认真做好学习记录。中心组每次学习,学习秘书都要认真记录存档。中心组成员每月至少记4次学习笔记,每季至少撰写1篇心得体会文章。并积极配合县委组织部、宣传部、机关党工委组织的半年、年终抽查。

(二)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1)学习组织者:县委组织开展的主题教育由党支部组织实施;县纪委牵头开展的主题教育以及党风廉政教育、作风建设教育活动由纪检组、监察室组织实施;本委开展的政治业务学习由办公室组织实施。组织者的任务,包括:活动方案的制定、学习计划的安排、学习内容的实施、学习成果的检查、台帐资料的完善等。(2)学习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集中学习一般安排在周五下午,除因公出差或确有特殊情况且向委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学习活动负责人请假的以外,其他人员必须无条件参加学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者,事后应自行补课。学习出勤情况由办公室及时公布。未经请假同意连续两次不参加学习,在目标责任制百分考核中予以扣分。

(3)注重学习效果。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以平时自学为主,认真记好学习笔记,消化学习内容,每人每季度写一篇学习心得(写在统一制发的笔记本上)。机关每年组织1至2次学习心得交流会。加强学习情况的检查考核,将其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

(4)鼓励机关干部参加各级各类院校的函授、研究生班、课程进修班和其它在职提高学历教育、岗位知识的学习。所学专业要与本人从事的岗位工作相近。在职人员凡具备参加提高学历教育条件和招生通知要求的,由本人提出学习申请,经分管负责人同意,由办公室提交委务会讨论,确定参加学习的人员。学习费用先由本人垫支,待取得毕业(结业)证书后按县有关规定报支。

十一、会议制度

(一)党组会议制度

1、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2、党组会由委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由党组书记决定,可吸收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3、党组会议内容和有关要求见《党组议事规则》。

(二)委务会议制度

1、委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2、委务会议由委主要负责人召集,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负责通知、记录。

3、委务会内容:研究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任务的措施,讨论决定本委工作中“三重一大”事项和重点、中心工作,研究决定提交党组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负责人例会制度

1、负责人例会:每周五召开,由委主要负责人召集,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负责通知、记录。

2、负责人例会的内容为:(1)由各分管负责人汇报本周工作完成情况、下周工作计划。(2)主要负责人对本周工作进行点评,对下周重点工作进行部署,提出要求。(3)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对近期县委、县政府召开的会议精神进行传达、布臵,对本委近期活动安排、工作情况、公务接待、重大项目支出等情况进行通报。

(四)中层干部会议制度

1、中层干部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具体由委主要负责人决定。必要时可与负责人例会合并召开。

2、中层干部会议由中层以上干部参加,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召集,办公室负责通知、记录。

3、中层干部会议内容:各科室报告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分管负责人对上月工作进行讲评;各科室汇报本月重点工作安排及措施。委主要负责人对上月工作进行点评,对本月重点工作进行布臵;通报、研究解决本委工作中的重大、疑难事项。

(五)全体人员会议制度

1、全体人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具体由委主要负责人决定。

2、全体人员会议由本委机关及事业单位全体人员参加。委分管办公室的负责人负责召集,办公室负责通知、记录。

3、全体人员会议内容:传达贯彻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对本委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通报党组会、委务会或负责人例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公布本委《机关内部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对全体人员提出工作和纪律要求。

(六)镇计生助理例会制度

1、镇计生助理(以下简称“镇助理”)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具体由主要负责人决定。

2、镇助理例会由各镇助理参加,必要时扩大到各镇计生服务站站长。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列席会议。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记录。

3、镇助理例会内容:各镇汇报上月工作情况,委分管负责人对上月条线工作情况进行讲评和对本月工作进行布臵;传达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会议、文件的精神及工作要求;委主要负责人对各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点评,对重点工作提出要求。

(七)召集会议应注意的事项:

1、切实加强对会议的管理,尽量减少会议和压缩会议时间,认真改进会风,提高会议质量。会前,召集人应将会议讨论的议题通知各参会人员,让参会人员有充分的准备,需要书面汇报的,要在会前三天通知,并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到保密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会上不要临时动议讨论新的议题。

2、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对重大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经决定,必须按集体意见坚决执行。

3、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及时起草《会议纪要》或有关文件,按规定将会议资料存档。

4、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按归口管理原则,落实到分管负责人及有关科室,办公室协助负责人督查督办,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反馈落实情况,同时向主要负责人作出综合报告。

5、会议开始时由办公室点名登记。必要时,会议结束前可进行第二次点到。点到情况适时公布,并列入考核。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中不得提前退会。无故迟到、缺席、提前退会者,由办公室登记,并适时通报。

6、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禁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如有发现,责令其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视情追究相关纪律责任。

十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1、公务接待要坚持“必须、节俭、规范和对口接待、相对集中”的原则,严格执行接待标准。

2、公务接待范围:上级来人,县外来本委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各镇及县级机关有关部门的领导,各镇来本委进行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

3、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主要负责人批准。

4、实行分类接待的原则。各镇来本委进行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本人到办公室领取机关食堂工作餐券,在机关食堂就餐。本委工作人员加班确需安排工作餐的,由科室负责人到办公室领取机关食堂工作餐券。

需要接待镇负责人或县级机关以上部门来人的,由分管负责人拟出接待标准和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填写接待通知单,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公室安排接待用餐,并在接待用餐后,办好相关签字手续。

5、严格控制陪客人数,接待参陪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

6、本委举行的会议用餐按照中(晚)餐人均30元的基本标准,由承办科室填写申报单,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办公室实施。本系统组织举行的讲座、培训,需要安排就餐的,由承办科室按照人均中(晚)餐不超过20元的标准填写申报单,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公室实施。

7、严格执行预订的用餐标准和禁酒规定。

8、认真执行公务接待卡规定。公务接待费用确实无法用卡结算的,一般以转帐方式结算,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以现金结算。

9、工作餐券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建立登记台帐,做到券、帐、人一致。

10、接待费用每月与用餐单位结账一次。接待费用的报支凭接待通知单、用餐发票,由经办人、分管负责人或结报员签字,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支。

11、公务接待用品包括烟、酒、各种礼品等,其采购、保管、使用实行购、管、用分离的制度,即采购、保管、使用不得由同一人负责。实行扎口管理,公务接待物品由办公室负责集中采购,无特殊情况,其它科室不得自行采购。一次性采购5000元以上的物品须经委务会研究决定后,由办公室、监察室、采购科室等人员组成采购小组,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超过2万元的,应执行部门采购管理办法。购回的物品由办公室放在指定的地点并明确专人建立台帐保 管。所有物品的发放须经有关负责人申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领取人签字后,保管人方可发放。批发酒类的使用,由参与接待人员向保管人在清领单上签字后领取,招待完毕后,清点所用数量,整瓶未开的酒,退回保管人,并在清领单上备注签字。接待用烟由经办人填写使用单,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领取使用。每月保管人对采购物品的使用库存情况进行汇总,报分管办公室的负责人,纪检组、监察室定期进行审核。水果、瓜子、茶叶等食品以市场竞价方式,采用现金购买,不得赊账。

12、各科室要严格执行物品采购的报支规定。物品采购票据的报支必须由共同参与采购的人员在票据上签字,经分管负责人签字、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报支手续。

13、办公室要建立公务接待费用台帐,每季度将公务接待费用登记表报纪检组,每半年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或通报,接受纪检组、监察室和工作人员的监督。

十三、日常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1、日常办公用品正常采购是指一次性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办公用品采购活动。超过2万元的,应执行部门采购管理办法。

2、日常办公用品,实行扎口管理。其采购由办公室负责,数额较大的监察室参与,原则上其它科室(站)不得自行采购。

3、各科室(站)所需办公用品均应在每季初5日前抄报采购计划,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办公室汇总、分管办公室的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对于超过5000元的办公用品采购需经委务会研究决定,由办公室、监察室或指定的专业人员组成采购小组,采用询价采购或其他规定的的方式采购。

4、办公室应加强对日常办公用品的管理。要建立办公用品采购、领取、使用台帐,领取者要签字。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要加强对办公用品领取、使用的核对和监督。

十四、文印及宣传品管理制度

1、文印主要包括:运用电脑设备输入文字;运用打印机或复印机打印或复印文字材料、图片等;运用一体机等印刷设备印制文字材料、图片、表格等;运用彩扩、喷绘等设备印制照片、广告、标语、会标、宣传品等。

2、文印工作应注重时效,保证质量,节约开支,统一管理,协调配合,加强监督。

3、为节约文字材料打印、复印的费用,凡是供内部使用的文字材料由各科室利用现有设备自行打印、复印,原则上不得在外单位或个人的文印社缴费或记帐打印、复印。如因工作需要一次性复印数量达100份以上或受本单位打印设备限制等需外出打印,承办科室要填写《印制文字材料申报单》,50元以下的由科室长同意,300元以下的经分管负责人同意,300元以上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到指定的文印社打印并及时结账。

4、宣传品征订:各类宣传品征订数量均须报分管负责人批准,金额在300—5000元的报主要负责人批准;5000元以上的经委务会研究批准。

5、宣传品制作:50元以下的,由科室长同意,300元以下的,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制作;300—5000元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5000元以上的经委务会研究同意后,成立采购小组,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大量印制宣传品、达到规定预算金额的,按照《部门采购管理办法》或政府招投标程序运作。

6、媒体费用洽谈:“两台一报”及其他宣传媒体的合作费用,均须由科长、分管负责人共同与合作方进行洽谈,洽谈结果报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签约。

7、宣传设备保管与维修:宣传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宣传设备的维修费用在300元以下的,经分管负责人同意;300元以上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8、办公室要本着价廉质优、诚信守诺的原则,由相关科室、纪检监察共同参与,年初选定县城内1—2家文印社、广告公司,作为打印和宣传品制作的定点单位,并签订相关合同(一年一订)。

9、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外缴费或记账打印、复印,否则发生 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十五、海安人口网站管理制度

1、“海安人口”网站管理接受南通市人口计生委和县网络管理机构的指导,力求宣传人口计生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报道人口计生工作新闻,反映重要工作动态和群众关心的事项,促进政务公开,畅通信息渠道,提高工作效率,打造人口计生工作良好形象。

2、建立县人口计生委网站管理领导小组,由县人口计生委主任担任组长,其他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3、政务公开、文件发布等栏目的更新和网上回帖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在线办理、在线查询等栏目和网络运行管理维护由政策规划统计科负责;工作动态等栏目的更新和稿件统计等工作由宣传教育科负责。

各科室(站)分别负责网页中相应栏目的内容提供和更新。不相应的栏目由办公室牵头,相关科室积极配合。

4、网页上的内容应在确保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力求准确、快捷。因情况变化应及时更换的内容一般在3日内完成更换;重要信息一般在24小时内加入网页。工作计划、总结、规范性文件、奖励扶助等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要及时上网发布。

5、网页内容加入或更新应执行《公文处理制度》规定,不得出现与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要求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不宜公开的内容。

6、网页编辑管理人员采取竞聘制,每年底结合考评实施。

7、因网页编辑等方面工作而加班的,可申报给予适当补贴。对为网页编辑、管理、维护等工作付出艰辛努力、做出突出贡献的,经个人申报,年终可给予适当奖励。因疏忽、大意而发生差错的,不得申报补贴及奖励;造成不良影响的,终止相应资格;后果严重的,承担相应责任。

8、宣教科对用稿情况及时进行登记、核对,每月在海安人口网上公布。

9、各科室和各镇反映工作动态的稿件,在县人口网登载每月不少于1篇(宣教科每月不少于3篇、办公室每月不少于2篇),在市人口网登载每月不少于1篇(办公室、宣教科每月不少于2篇)。人口计生委领导班子成员每月投稿不少于1篇。用稿情况年终列入各镇宣传教育、信息统计工作考核和本委评先条件。不完成任务的在兑现年终考核奖时扣分,各科室(站)每少1篇对其主要负责人扣1分,所扣金额用于奖励先进。

10、对超额完成网页上用稿任务的,可参照报刊用稿给予适当稿酬。本委作者超额完成任务的稿酬,每季度末由宣教科开单到办公室后统一上报审批。各镇作者的稿酬在镇报支,年底县人口计生委按考核结算。被海安人口网(含县主要媒体)录用的稿件,超额完成任务的以上部分,奖励稿酬每篇10元;被南通人口网录用的稿件,超额完成任务的每篇奖励稿酬20元;被省人口网、国家人口网录用的稿件每篇分别奖50元和100元。获奖稿件和研究类稿件酌情增加稿酬(最高不超过2倍)。被评为市、省、国家主管部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给予奖励200元、400元、600元。

11、经人口计生委委务会研究批准,年底统一评选部分优秀作品,给予适当奖励。

十六、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各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均要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一)奖励经费的管理

1、对在职工作人员的所有奖励均应有政策依据或经委务会研究决定报有权部门批准,并附奖励证书、荣誉称号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2、对上级政府或部门给予的专项奖励,按委务会研究确定的分配方案实施。

3、所有的奖励和稿费发放,统一由办公室扎口负责。由相关科室提供奖励依据及辅助证明材料,办公室制作清单,经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发放。

(二)计划生育系列保险投保费用管理

1、计划生育保险应在群众自愿购买的原则下进行,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强行要求育龄群众购买计划生育系列保险。

2、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由相关科室具体负责组织发动。

3、保险实行组织者与具体办理者相分离的原则,由本委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组织保险的科室和纪检监察室、办公室要加强对保险办理情况的跟踪监督。有关费用应统一缴存指定专人,要按会计帐目管理要求建立专用会计台帐,做到帐目清楚,收支明白。

(三)捐赠及慰问费用管理

捐赠及慰问费用管理必须贯彻集中统一、适度从紧的原则。一般由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集中统一办理。

上级有明文规定的慰问活动,由办公室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分管办公室的负责人审核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公室组织实施;上级没有明文规定的慰问活动,支出总额在3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负责人同意;300—5000元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办公室组织实施。5000元以上须由委务会集体研究。

(四)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的财务管理

1、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的财务管理,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负责总帐与现金出纳的,由两名具有会计资格的人员分别承担。计划生育协会的经费,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2、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的来源要合法合规。其捐赠或会费收入要在自愿捐赠的原则下,填写相关捐赠文书后接收。

3、每一笔捐赠款、会费收入都必须及时入帐。帐目要做到缴入单、支出单与明细帐、总帐一致,收支平衡。

4、协会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保障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正常运转,救助特困计划生育家庭和贫困的计划生育工作者。各镇交纳的捐赠费原则上80%返还各镇,20%由县计生协统筹。

5、协会经费的每一笔支出,需经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列支。一次性支出超过5000元的,须由委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五)项目经费管理

1、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使用经委务会研究使用分配方案后,由办公室和相关科室负责落实。

2、项目工程实施中,对参与群众的奖品及金额,须经分管负责同意、主要负责人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委务会研究决定;5000元以上的需成立采购小组,采用询价采购等规定的方式采购;300元一5000的,由办公室、实施科室、监察室集中采购;金额在300元以下的,由实施科室办理。

3、建立健全对项目工程经费使用的监管制度。项目工程实施过程及结束后,本委应成立分管负责人、纪检监察、有关科室人员组成的监督小组,对项目工程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如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将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十七、发展项目管理制度

事业发展项目管理是指对部门预算所确定的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具体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管理。

事业发展项目中部门预算有指定用途的具体项目按预算执行。具体执行时由相关科室(站)提出,经分管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事业发展项目中部门预算未指定具体使用对象或使用金额的具体项目,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以奖代拨款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全县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专业设备的购臵、创建各类达标基层计生服务机构的补助、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及先进镇的奖励、全系统内重大专项业务活动、各级现场会、遗留问题和特殊情况的开支等。

各镇计划生育机构在预算内进行了重大建设项目、大型专业设备的购臵以及主管部门指定开展了重大业务活动的,均可在每年的11月份向本委提出专项经费补助申请,由业务主管科室与财务人员共同确认并提出专项经费补助具体方案,经分管负责人初审同意,提交委务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补助。

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各镇需使用社会抚养费的,必须在每月10号前填报社会抚养费申请使用审批表,由财务人员根据财政资金安排情况和各镇征收社会抚养费解缴情况,提出 审核建议,经主任批准后,办理结算手续。凡超比例使用社会抚养费或其他特殊开支项目的,须经委务会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纪检监察室每半年对支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十八、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

坚持扎口管理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办公室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各科室(站)、计生协是本单位固定资产保管的第一责任单位,必须明确专人对各项资产进行管理。

2、管理范围

根据海政发(2005)41号文件精神,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房地产均纳入县统管资产。除统管资产外,单位价值500元(专用设备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500元,但数量较多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其它资产,不管资金来源渠道,只要是国有、集体资金购臵、上级主管部门配臵的,均须纳入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

3、管理内容

(1)资产购建管理。各科室拟购建固定资产时,应按有关要求,填写购建单,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属于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还须办理相应的政府采购手续。对一次拟购进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的资产,必须经委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2)资产登记管理:固定资产购进后,必须先列入固定资产登记,由登记人在购货发票上签名后方可审批报支费用。上级主管部门奖励或外单位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接收科室要在收领后5个工作日内到办公室进行登记。办公室要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卡片),随时掌握各项资产变动状况,以利保管。

(3)资产使用管理:各科室要明确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因使用不当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或遗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妥善处理。明确专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手提电脑、数码相机、投影仪、微型录音笔等),当使用人发生变动时,有关科室须及时办理相应的移交、变更手续,并报办公室备案。(4)资产租赁管理:委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的租赁管理,按海政发(2005)41号文件执行。固产资产的出租、出借或拍租,经集体决策通过后,由办公室牵头、相关科室参与、纪检监察监督,按规定程序进行,并完善相关手续,及时足额收取租金入账,规范使用,禁止设臵账外账,搞体外循环。

(5)资产处臵管理:包括资产无偿调出、出售、捐赠、报废、报损等。资产的报废、报损、损赠、出售,资产单位价值大于2000元(含2000元)或一次处臵资产总价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委务会研究,报县国资办审批;资产单位价值不足2000元或一次处臵资产不足1万元的,由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委务会研究后,报县国资办备案。

(6)资产清查管理:为确保固定资产的账卡、账账、账实相符,办公室要定期对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4、管理责任

单位资产是国有、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固定资产管理科室、使用者,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和义务。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科室、使用者违反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使用、占有、处臵单位固定资产的,责令其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固定资产。限期不退还的,从到期的下月起,停发工资,直至退还为止。对于调离本单位的人员,没有进行资产移交的,不予开出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和组织关系介绍信,直至其移交、退还为止。

关于印发《海安县人口计生委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2篇

皖人口发〔2011〕13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

现将《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社会管理、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社会管理 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战略决策,进一步巩固全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新工程”建设成果,促进新形势下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和创新城市社会管理、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水平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和创新城市社会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推动城市健康发展、促进城市居民安居乐业为核心,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提高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水平为重点,转变观念,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基层基础,提高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城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系统推进”的总体思路,以服务至上、兼顾管理为原则,发挥信息化优势,搭建城市服务管理新平台,努力保障和维护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城市居民平等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提高城市居民的创造活力和幸福指数,探索和建立适应城市现代化发展规律、适应我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要求的服务管理新格局。为实现上述目标,在全省城市范围内重点推进三项工程建设。

(一)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创新”工程。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创新”工程是以建立网格管理责任机制为核心,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通过现代网络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充分整合各类现代社会管理资源,实现城市人口基础信息的全域全员管理和个体信息的定位管理,确保城市实有人口基础信息的完整、准确,促进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模式和公共服务方式的转变,在宏观上为政府统筹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在微观上为基层服务管理提供便利,从而破解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难题,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二)“新居民计划”促进工程。“新居民计划”促进工程坚持以人为本,以消除差别待遇,保障生活在城市的全体流动人口平等获得计划生育及其他社会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为立足点,落实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以改善流动人口民生、促进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为目标,突破城乡分割和区域封闭的二元 1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障碍,发挥城市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资源优势,提高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水平,在为流动人口提供与城市户籍人口同等的宣传倡导、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奖励优待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的同时,尽可能多地为他们提供城市生活的全方位服务,为流动人口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实现在城市的安居乐业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家庭发展能力建设”促进工程。家庭发展能力的建设和提高,关系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关系着人的全面发展,关系着经济社会发展。家庭发展能力建设,应根据城市居民家庭发展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需求,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为依托,通过整合资源、优化功能、拓展服务,有针对性地为城市家庭提供生育关怀、子女成才、生活改善、风险抵御、权益保障、文明进步等家庭能力发展方面的服务和援助,促进居民家庭生产、生活、生育能力的全面提高。实施“家庭发展能力建设”促进工程,应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入手,营造促进家庭能力发展的氛围,进而带动城市中所有家庭发展能力的增强、幸福指数的提升,促进家庭的幸福美满和社会的和谐进步。

三、主要举措

(一)建立网格责任制和综合信息员队伍,注重基层工作责任的落实。

建立网格管理责任机制,按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跟踪服务、精细管理”的原则,在社区以下实行网格责任制,将社区划分为若干个网格管理区域,设立网格责任人,明确工作责任,推行网格管理绩效考核,逐步建立起责任明确、监管有力的工作新机制。建立社区综合信息员队伍,选聘一批文化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热心社区服务的人员担任信息员,承担以人口基础信息为主、包括各项社会事务基础信息的采集、反馈工作,同时,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开展政策法规宣传、了解社情民意、调解邻里纠纷等,成为社区群众的贴心人。社区综合信息员队伍应以专职信息员为主体,社区工作者、楼院长、社区志愿者为补充,保证队伍的相对稳定,强调队伍与社区群众的紧密联系,确保服务管理基础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确保基层工作责任的全面落实。

(二)建立人口社会事务信息系统,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统筹协调。

人口社会事务信息系统以全员人口信息为基础,以计划生育信息为核心,兼顾各项社会事务信息,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依托具备电子地图(GIS)和人员定位功能的人口全息数据库,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及以人口信息为基础的社会事务信息进行收集、传递、存储、整理和维护,实现人口和社会事务决策、管理的智能化。按照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以人口社会事务信息系统为平台,整合各类、各部门的社会信息资源,为基层党委、政府统筹和落实各项服务管理奠定坚实基础,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共享,形成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城市生活e(驿)站,注重公共服务模式的构建。

打造网络形态的“城市生活e站”,引导居民通过网络获取知识、了解信息、享受服务,转变生活方式,提高生活品质。网络形态的“城市生活e站”将以创建“城市生活e站”网为重点,提供城市居民生产、生活、生育中所需要的各类资讯,突出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卫生保健、生殖健康、婚育知识、社区信息等内容,搭建公共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网上的人口计生政策咨询、证件申请办理、信息交流等服务。

在人口较为密集、特别是流动人口相对聚集的城市社区,建立融生活服务、信息服务、娱乐服务为一体的实体“城市生活e(驿)站”,通过家庭生活指导室、电子阅览室、社区小课堂、早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多样化功能设置,打造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的实体平台,传播城市生活的新理念、新知识、新方式,促进沟通交流,提升幸福指数。

城市生活e(驿)站要通过文化氛围的营造和价值模式的推广,使社区居民形成共同的价值取向和新型的生活方式,促进城市居民家庭发展能力建设和新居民的社会融合,逐步形成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品牌效应。

(四)鼓励创新,注重群众多样性需求的满足。

各地在实施三项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将“创新”理念贯彻始终,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根据本地实际,通过需求调查、运用项目管理等方式了解群众多样性需求,推陈出新,创出品牌,体现特色,营造全省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生动局面。

四、工作要求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各地要在工作推进中,树立“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理念,从转变工作思路入手,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在着眼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同时,更加注重人口素质的提高,注重人口结构的优化,注重家庭发展能力的建设,注重居民幸福指数的提升,加快角色转变,从满足群众多样性、个性化需求出发,创新服务机制,确保城市居民获得满意的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二)加强领导,全力保障。

各地要把开展社会管理创新、提高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水平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联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扎实工作,务求实效。

关于印发《海安县人口计生委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 (卫生厅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卫科教发[2013]56号) , 规范培训实施与管理工作, 加快培养合格临床医师, 我委组织制定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 (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25日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 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一) 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 (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 下同) 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 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 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 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含中医药管理部门, 下同) 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 健全协调机制, 制订培训政策, 编制培训规划, 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

(一) 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

(二) 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

(三) 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 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 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

(五) 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六) 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 检查指导考核工作;

(七) 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按照国家政策规定, 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 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 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 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配合做好当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工作。

第八条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 具体做好培训招收、实施和考核及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培训基地

第九条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及各地的培训能力, 统筹规划各地培训基地数量。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为三级甲等医院;

(二) 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 (试行) 》要求;

(三) 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认定合格。

根据培训内容需要, 可将符合专业培训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甲等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作为协同单位, 发挥其优势特色科室作用, 形成培训基地网络。

第十条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 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 实施轮转培训, 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报告培训工作情况, 接受检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遴选建设部分示范性的培训基地、专业基地, 发挥引领作用。对达不到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 取消其基地资格, 并视情况削减所在省 (区、市) 培训基地分配名额。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 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 切实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培训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培训工作, 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机制办公室, 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 健全组织管理机制, 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 做好对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专业基地应当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

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应当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经验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 其数量应当满足培训要求。带教师资应当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的要求实施培训工作, 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培训基地要将带教情况作为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对带教医师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 (试行) 》, 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 制订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 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规范地实施, 强化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 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培训基地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 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第四章培训招收

第十七条探索建立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 逐步推进区域间招收统筹协调。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医疗卫生工作对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能力, 制订年度培训计划, 向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 并在培训名额分配方面向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十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招收结果等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予以公布, 向申请培训人员提供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情况同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

第二十条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基地要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申请培训人员根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公布的招收信息, 选择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 填报培训志愿, 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填报培训志愿, 应当取得委派单位同意。

第二十一条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审核合格者组织招收考核, 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

第二十二条培训基地要及时向当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报送招收录取信息, 各省 (区、市) 可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招收, 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

第二十三条国家统筹协调发达地区省 (市) 支援欠发达地区省 (区、市) 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各有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应当签订对口支援协议, 发达地区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 每年应当面向欠发达地区招收一定数量的培训对象, 培训招收重点向边远地区、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及其地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在起步阶段, 年招收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发达地区培训招收数的10%, 随着培训工作的推进, 适当增加招收规模。招收对象培训期满后依协议回原派出地区工作。

第五章培训实施

第二十四条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 在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五条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参加培训, 由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及内容。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 培训时间可顺延, 顺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育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 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 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 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

第二十七条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逐步实现住院医师培训招收、培训实施、监测评估、培训考核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和考核手册并妥善保存, 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培训考核

第二十八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 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合格和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培训对象申请参加结业考核, 须经培训基地初审合格并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核准。

第二十九条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过程考核一般安排在完成某专业科室轮转培训后进行, 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依照各专业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 严格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制订结业考核要求, 建立理论考核题库, 制订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标准, 提供考核指导;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结业考核, 从国家建立的理论考核题库抽取年度理论考核试题组织理论考核, 安排实施临床实践能力考核。

第三十一条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 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样式附后) 。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海安县人口计生委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4篇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3年9月13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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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表: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中央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国管财[2007]217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8]331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海安县人口计生委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5篇

财教〔2010〕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口计生委:

为规范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制定《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 政 部

人口计生委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特别扶助金)管理,确保特别扶助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别扶助金是中央或地方财政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特别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特别扶助金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特别扶助金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特别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特别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支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特别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特别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特别扶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特别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

第七条 扶助金标准: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以时间先到为准)。

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发放。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发放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扶助金。

第八条 特别扶助金按基本标准,西部地区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东部地区的扶助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安排。

第三章 特别扶助金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九条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6月30日前报送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预测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上述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每年4月30日前联合提出当年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报告,报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人口计生委根据地方申请报告和上年专项资金发放情况,提出当年中央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对分配建议审核后,会同国家人口计生委于每年6月30日前下达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地方财政负担的专项资金,应于每年7月31日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特别扶助金。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特别扶助金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要为特别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对扶助金的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地方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特别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划入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四条 省级代理发放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并会同人口计生部门输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发放给扶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特别扶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扶助金。

第十六条 上年专项资金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分别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资金额度。

第四章 特别扶助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特别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支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加强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监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不按照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出现截留、拖欠、抵扣专项资金行为的,应当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特别扶助范围和特别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特别扶助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条 对骗取、冒领特别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特别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海安县人口计生委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6篇

【字体:大 中 小】

(国计生委 [1999] 100号1999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更好地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现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式样说明

附件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说明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 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

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第十二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01年3月1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式样说明

一、规格

为106mm×72mm,开本右侧上下角磨成圆角。

二、封面及封底

封面及封底用料为国产中档墨绿色磨砂革。封面用字上方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下方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封面中部图案寓意为“流动人口”。字体及图案烫金使用凹烫技术。

三、封二及封三

用纸为国产250克灰底白板纸(白度为85―90°),印有彩色底纹(具体颜色见样本,下同);封二中部套印“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专用章”红色公章(位置为公章下缘贴近淡红色长形底纹上方),下部为黑色长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字样;封三印有“持证须知”。

四、证芯

1、用纸。证芯用纸使用我委确定的计划生育专用水印纸,标重为80克/平方米。水印图案为“SFPC”(国家计生委英文缩写),各行交替使用黑、白色,排列方向为打开证明并左旋90°,展开第一页、第三页,可见水印“SFPC”为正面横向排列。

2、表格。证芯表格为黑色普通油墨印制,具体格式及用字见样本。

3、底纹。证芯底纹印刷采用具有防伪功能的综合线条结构,以不同线结构的团花、彩带、彩色造型、花边组成图案,用色为4色。

五、装订

1、采用接线技术,使每页的底纹图案线条与另一页对接,形成整体图案。

2、每页证芯表格外框的左右两边与页边距离相等,上边与页边的距离略大于下边。

附件二: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说明

一、填写要求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发证机关(或查验机关)的经办人根据办证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填写项目要求如实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者碳素笔,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

二、表格内项目填写说明

(一)发证机关需填写内容(序号为按表格内容顺序排列)

(第一页)

1、证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证明序号的编排方法,并在号码前加省份。

2、照片:贴申请办证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压盖发证机关公章。

3、发证机关:直接填写××县或××乡(镇、街道)××机关。

4、发证机关地址:填写详细通迅地址。

5、邮政编码:填写发证机关所在地邮政编码。

6、电话:填写发证机关电话号码。

7、发证日期:用阿拉伯数字。

8、有效期:用阿拉伯数字。

9、经办人:加盖本人印章。

(第二页)

10、持证人:填写申请办证人姓名。

11、性别:填写男或女。

12、出生年月:用阿拉伯数字。

13、身份证号码:从第一个空格开始填写。(现表格设计了18位,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将对公民身份证增加三位号码。由于只有公民新领或变更身份证时方使用新号码,故对使用原身份证的,仍填原号码,后三位空置。)

14、婚姻状况:填写未婚、已婚(或者再婚)、离异、丧偶。

15、结婚时间:填写现婚姻缔结时间,未婚或离异、丧偶则空置。

16、常住户籍所在地:可省略省、市,直接填写县或乡(镇、街道)、村、组。

17、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电话:在电话号码前加区位号。

18、配偶姓名。

19、常住户籍所在地:如与持证人相同,可填“同上”。

20、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电话:如与持证人相同,可填“同上”

(第三页)

21、发证时已有子女数:不论计划内或计划外,按实有子女数分别男、女性别,用大写“壹、贰”等填写,若无则以“/”表示。

22、发证后生育子女数: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填写。

23、落实节育措施记录: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4、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记录: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填写应缴纳费用及实际征收金额。

(二)查验证明机关需填写内容

(第三页)

22、发证后生育子女数: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3、落实节育措施记录: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4、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记录: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填写应缴纳费用及实际征收金额。

(第四页至第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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