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分类

2024-07-23

校园安全事故分类(精选6篇)

校园安全事故分类 第1篇

校园安全事故分类重点

安全事故案例分类

一、踩踏事故

[案例1] 2006年10月25日晚上8点,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中心小学学生晚自习下后,刚走出教室,灯突然熄灭,楼道一片漆黑,有学生怪叫“鬼来了”引起学生恐慌,大家争相往楼下奔跑,部分学生被挤倒,被后面涌上来的学生踩踏,造成10名学生死亡,27名学生受伤,其中重伤7人。

[案例2] 2013年2月27日7时许,湖北襄阳老河口市薛集镇秦集小学发生踩踏事故,已造成4名学生死亡,多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

[案例3] 2013年4月17日深圳市龙华新区书香小学部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后,下午3:50许在罗湖区东门街道晒布路迪可可儿童乐园3楼下2楼的扶手电梯上发生意外事故,9名学生受伤。

【案例分析】 以上3起学生踩踏事故,2起发生在校内,1起发生在校外,都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令人十分痛心。近年来,虽然我市尚未发生一起学生踩踏事故,但切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学校是人口密集场所,一旦发生拥堵踩踏事件后果将不堪设想。在日常检查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学校存在应急疏散演练缺乏经常性和实效性、应急疏散示意图未上墙、应急指示灯等设施不规范以及校外集体活动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以上几起惨痛教训提醒我们学校和教师,要加强学生文明礼让行为习惯的养成,完善应急疏散预案,做到应急疏散演练与学校升旗、课间操、集体活动等相结合,增强演练 的科学性、实效性,进一步增强师生安全意识,确保疏散通道安全、有序、畅通,提高逃生自救能力,才能有效预防和杜绝踩踏事故的发生。

二、交通安全 [案例4] 2011年4月4日,我市某县一初三年级男生从家中推出摩托车送本班同学回家,在回家途中撞断栏杆,跌入河中死亡。

[案例5] 2014年3月16日(星期日)下午3时20分,我市某县一高三年级3名学生骑一辆摩托车外出,在返回途中与迎面而来的另一所中学学生骑的摩托车相撞,事故导致一人不治身亡,3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

[案例6] 2014年3月15日上午(周六),我市某县一学校初三年级两名学生,共骑一辆踏板摩托车去县城购物,下午1:30左右返回途中发生重大车祸,与一辆公交车相撞,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案例7] 2013年9月14日中午放学后,城区某民办学校高二年级住校生李某私自同6位同学一道外出吃饭,在就餐间隙,李某骑摩托车带另一名同学兜风,因行使路面坑洼不平且车速过快,导致车子失控摔倒,酿成车祸,李某因伤势过重经医治无效死亡,胡某受重伤。

【案例分析】 这几起案例都发生在我们身边,都是学生违规骑行摩托车所造成的惨剧。前3起案例摩托车是从家里骑出来的,后1 起案例摩托车是从学校里出来的,可以看到,4起案例反映出家庭和学校安全教育以及家长监护责任都存在问题。特别是后1起案例,由于摩托车是从学校里出来的,学生家长就以学校未及时制止学生骑摩托车行为,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中就规定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这起案例除了学校未采取措施制止学生骑摩托车行为以外,还有学校门卫管理漏洞使住校生随走读生一起混出校门以及周六违规补课等问题。当然孩子的教育问题仅靠学校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社会、家庭的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案例8] 2014年7月10日下午5时左右,湖南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金侨村乐乐旺幼儿园所属的一辆校车在送幼儿回家途中,经过与长沙市交界处的长沙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时翻入水塘。11日凌晨3时许,涉事校车被打捞上岸,确认造成11人遇难,其中幼儿8名。

[案例9] 2011年8月2日,我市城区一民办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到校后,一名3岁女童被滞留车内闷死。

【案例分析】近年来,幼儿园校车事故频频发生,其主要原因是民办幼儿机构为了吸收生源,节约成本,将不符合标准车辆接送幼儿上下园,加上管理措施不到位,临时改变行车路线,上下车未清点人数,或存在超载、超速等问题,都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国务院2012年颁布实施《校车安全管

理条例》,我市2013年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今年又先后出台规范校车许可审核登记制度和加强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但目前我市学生上下学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仍不容乐观,仍还存在接送车辆安全系数低、“黑头车”、超速超载、监管合力不足以及学生家长安全意识淡薄等方面的问题。根据“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原则”,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要高度关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重点做好5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优化学校布局,特别是建设好一些必须的教学点,使学生就近上学;二是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满足路途较远学生住宿需求;三是了解和掌握学生乘车信息,建立工作台账,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监管,加大“黑头车”、超载等违规车辆打击力度;四是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提升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五是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逐步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运行机制。另外,我们还注意到,目前有不少学校存在走读生在校上晚自习现象,存在不小的安全隐患,需要引起相关学校高度关注。

三、心理健康

[案例10] 2014年2月17日下午,我市某县一中学高二年级一男生从教学楼四楼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侦查,在该生住处发现了大

量抗抑郁类药物,排除他杀可能,且该生自杀无外界诱因。经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多方协调,最终学校还是以经济补偿方式予以解决。

[案例11] 2014年6月13日(星期五)大约21:00多,我市某县一名高一男生在一饭店内因感情问题,喝农药后经送医院救治无效身亡。

[案例12] 2014年3月25日12点51分,我市某县一初三男生吴某(15岁),在教室走廊突然跳下,学校及时拨打120,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后经公安部门调查结论是该生跳楼属自杀。

[案例13] 2014年1月20日傍晚,我市某县一小学三年级男生李某(9岁),放寒假在家旁边厕所内悬梁自尽,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悉,该生几年前父母离异,由母亲抚养,其父母先后都成立新家庭并长期在外打工,随外公外婆和舅舅、舅妈生活。当天傍晚6点多晚饭后,因外公外婆说今年孩子的爸爸妈妈不回来过年(去年也没有回来),该生情绪低落,后其舅舅在家旁边的厕所内发现其已悬梁自尽。

【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市中小学生因心理问题导致自杀事件屡屡发生,仅今年上半年全市因心理问题自杀身亡学生人数占非正常死亡总人数的43%,已超过溺水事故成为学生非正常死亡第一“杀手”。据不完全统计,当前约有25,的学生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包括焦躁、偏执、孤僻、人际关系不适等。特别是当前学生大多为独生子女,他们面对升学、师生关系以及由此带来的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压力,极易导致心理出现问题。因此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心理

健康教育,积极关注学生的心理变化,加强对学生身心健康状况的监测,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为其健康成长创造有利和宽松的环境。学校要设立相关的机构,配备专职心理辅导教师,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开展经常性的心理健康和咨询活动。另外,要随时关注学生心理动态,特别是对于心理有问题学生。如上面[案例10]中这名学生因患抑郁症于2013年3月休学回家,事发前曾多次在家自杀未遂,先后在本市及外地精神病院治疗,2014年春节后,经该生本人及家庭申请,于2014年2月17日复学,两天后在学校教学楼跳楼身亡。

四、溺水事故

[案例14] 2014年6月6日下午,我市城区一中学初二年级学生吴某等12位同学相约到江边聚餐,其中王某(男,14岁)、朱某(男,15岁)两位同学下水游泳后发生意外,经报警海事部门到达现场打捞施救,到6月7日下午两位学生尸体先后打捞上岸。

[案例15] 2013年7月18日傍晚,我市某县一初中3名毕业生朱某(男,16岁)、王某(男,14岁)、史某(男,15岁),三人私自结伴到湖里游泳,后不幸全部溺亡。

[案例16] 2013年8月21日下午3时左右,我市某县一处原村轮窑厂取土形成的深塘发生一起溺亡事件,3名中学生钱某(男,17岁)、张某(男,16岁)、金某(男,17岁)不幸溺水身亡。

[案例17] 2014年6月29日,我市某县发生一起溺水事故,四名学生在在居住地附近窑厂的取土坑不慎溺水身亡,其中小学生1名(11岁)、初中生3名(分别为14岁)。

【案例分析】 当前学生溺水事故主要呈现“五多”特点:一是多发生在周末、节假日,二是多发生在农村地区,三是多发生在初高中男生,四是多发生为救落水同伴致多人溺亡,五是大多是农村留守儿童。所以,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发生,教育部门和学校除了做好在校期间学生安全教育以外,要将安全教育延伸到节日或假期,做到“学生放假安全教育不放假”,有效预防溺水事故的发生。一要加大安全教育频率。对学生安全教育要反复讲、天天讲,特别是在放学前或放假前,要提醒学生注意安全,不能私自下河游泳。二要加强“家校”对接。学校要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家校对接工作,通过家访、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电话、短信等多种形式,增强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

五、校园伤害事件

[案例18] 2014年2月27日晚八时许,我市某县一学校初二年级住校学生方某(男,13岁),在校与另一年级学生发生冲突,后倒地昏迷,经学校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可以说这起事件是典型的校园斗殴事件,《安庆晚报》连续3期予以报道。从这起事件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学校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巡查,及时发生苗头予以制止,这起悲剧就有可能不会

发生。寄宿生远离家人,缺少监护人的关爱和管理,寄宿生学习及生活区域又是人员密集的场所,易发生各种安全事故,因此切实加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事关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寄宿制学校要逐级落实寄宿生管理职责分工和各工作岗位的管理目标、工作要求,做到岗位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一是严格实行值班巡查、寄宿生请销假、晚点名、缺勤追踪、来访验证登记、交接班及宿舍卫生、消毒等制度。尤其在夜间和学生户外活动期间,加大校园内的巡查力度,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二是定期重点对学生宿舍视频监控、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图及指示标志、消防栓、灭火器等是否正常运转、数量充足、安装规范、布局合理、功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予以整改。三是充分利用班会、墙报、校园广播等各种途径经常对学生进行防溺水、防食物中毒、防校园侵害、防交通事故、防拥挤踩踏、防自然灾害、心理健康等各类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自我防范能力。四是对不履行职责、管理不力甚至失职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坚决实行责任追究。

六、消防安全

[案例21] 2013年5月23日晚11时50分,市区某幼儿园教学楼大班卧室因线路老化起火,造成局部小型火灾,经消防部门及时扑灭余火,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案例22] 2013年9月19日下午1点多,城区某校教工车库一部电瓶车充电过程中起火燃烧,因学校安保发现及时,未造成重大损失。

【案例分析】 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校园内发生火灾主要原因是违章用火用电、电气线路老化、人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所致,如[案例22],经查该事故系车主下班后忘记拔下充电插头,连续充电两天,充电器不能自动断电而过热起火。校园内一旦发生火灾不仅给国家和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甚至危急生命,而且还会严重影响校园安全和校园各项秩序。防范校园火灾是每一位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我们决不能麻痹大意、掉以轻心,应吸取其他学校火灾事故教训,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要时刻敲醒消防安全的警钟,从思想上树立牢固的消防安全意识,从我做起,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各项制度,完善消防安全器械,认真整改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确保校园长治久安。

古今名言

敏而好学,不耻下问——孔子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孔子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杜甫

读书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朱熹 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欧阳修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刘彝 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书卷多情似故人,晨昏忧乐每相亲——于谦 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刘向 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岳飞 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苏轼 鸟欲高飞先振翅,人求上进先读书——李苦禅 立志宜思真品格,读书须尽苦功夫——阮元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诸葛亮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唐诗三百首序》 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朱熹 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苏轼 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蒲松龄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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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分类 第2篇

学校校园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集体活动安全、意外伤害、食品及疾病预防中因管理措施不到位,责任未落实,未做好安全教育和监管工作,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安全责任的事故等级类型规定如下:

(一)重大过错: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不健全,工作中玩忽职守、失控,工作不落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

(二)轻微事故:一次师生1人轻伤;一次1-2人中毒;教师体罚学生,发生一次1-2人(未对学生造成身体和精神伤害);或造成直接经济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的事故。

(三)一般事故:

一次师生2-3人轻伤;一次3-5人中毒;教师体罚学生一次2人或1人轻伤(对学生造成身体和精神伤害),连续发生两起体罚事件的;或造成直接经济财产损失5000元以下的事故。

(四)严重事故:一次师生3-5人轻伤;一次5人以上中毒;教师体罚学生一次2人以上或1人轻伤害(对学生造成身体和精神伤害);或造成直接经济财产损失10000元以下的事故。

(五)治安安全事故:学校未强化落实社会综合治理和治安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出现以下治安事故的:

1、一般事故:校内非团伙性(3人以下)打架斗殴、恐吓、勒索、敲诈、偷盗、赌博,传播迷信、色情、淫秽音响及书籍的治安安全隐患和治安事故,且影响较大的;

2、严重事故:团伙性打架斗殴恐吓、勒索、敲诈、偷 1

盗、吸烟、喝酒、赌博,传播迷信、色情、淫秽音响及书籍,未成年人进网吧,或造成一次5人以下轻伤、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且影响恶劣的;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治安安全事故。

校园安全事故分类 第3篇

(一) 校园内车辆的爆发式增长

2012年1月23日, 社科院在京发布《2012-2013中国汽车社会蓝皮书》, 蓝皮书指出, 中国已于2012年正式迈入汽车社会。当下的中国社会, 汽车已成为人们出行代步工具。交通工具的变迁无疑给现代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同时亦给我们带来了许多的社会问题。当你看到校园被形形色色、花花绿绿的汽车充斥, 学生们小心谨慎的穿梭其间, 稍一不慎可能就会酿出一起惨剧。校园交通事故并非一个法律专有名词, 顾名思义就是发生在校园里的交通事故, 它是随着校园里交通事故的频发才以一个名词的形式被人们所熟悉。笔者认为:校园交通事故就肇始于校园车辆的增多。

(二) 粗放式管理, 管理形同虚设

以笔者所在的大学为例, 校方也考虑到要保证校园秩序, 给教职员工中有私家车的发专门的校园通行证, 非相关车辆不准进入。但是, 由于学校分几个校区且几个校区之间还有一条马路从中穿过, 所以对学校进行封闭式管理, 严禁校外车辆进入显然是无法实现的。再者, 由于历史的原因, 学校的家属楼虽建在校园内, 但产权几经易手, 现在的住户并非都是学校职工, 各色人等都有, 这种情况的存在给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麻烦。所以最终校方想通过发放校园通行证来改善校园安全的理想并未实现。

二、校园交通事故责任分析

2014年5月的13日, 我校某学院的几名同学从图书馆出来准备去吃午饭。去往食堂的路上几人相互嬉戏, 并未注意身后驶来的汽车, 其中一名同学被疾驰而过的汽车撞伤。经过治疗, 该同学已康复。肇事车辆是社会车辆, 车主自知理亏所以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在该学院相关人员的居中调解下, 此事已完结。但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 这里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1、发生在校园内的机动车伤人算不算是交通事故?2、如果不是交通事故, 受害者如何维权3、校方在此事件中的地位如何?需要承担责任么?4、该学生 (受害者) 需要承担责任么?5、责任如何承担?

第一个问题,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里是对道路的狭义解释, 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一般意义上的道路都可以成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道路”应具有公众通行的特征。《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维护的是具有社会性的公众通行场所内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高校校园里的路算不算这里讲的道路呢?目前法律并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学界对此也是众说纷纭。北大的姜明安教授认为校园的道路属于公共道路, 道交法适用于校园;河北大学的孟庆华教授则认为校园内的道路不是公共道路, 其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笔者认为:校园内的路应区别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道路。首先, 高校的校园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 主要是相关人员为了完成高等教育在此区域内活动, 并非是公众活动的场所;其次, 高校校园的管理者是校方, 由高校管理人员来维护校园秩序, 并非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管理;再次, 校园内的道路也并没有要求严格的交通标志和标识。

第二个问题, 笔者认为以民事侵权的角度进行维权。维权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笔者认为校园机动车撞人事件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交通事故。但是在校园安全立法滞后的当下, 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处理。

第三个问题, 高校是指对公民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 作为学校就应当承担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其中就包含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 无论其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认为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如果学校未尽该方面的义务导致学生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学校将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我们知道高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但是教育和管理的责任边界和范围是什么?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并未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

第四个问题, 笔者认为我们将大学形象的比喻成象牙塔, 学生在校园内就应该是自由的, 这里的自由包括思想的自由和行动的自由。在教学区比如说教学楼、图书馆以及这些建筑之间, 应该禁止机动车通行。学生在这些区域应该是行动完全自由的, 可以边走路边思考、亦可以追逐嬉戏。笔者认为上述事故中的学生没有过错, 所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对损害的发生他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第五个问题, 作为侵权的实施者, 肇事的车主无疑是要承担责任的, 且其承担的指主要责任;根据以上所述, 受害者学生没有过错, 所以无需承担责任;而校方则是在教育管理的过

程中有过失的, 因此校方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三、构建安全校园的应对之策

风险社会下的大学校园处处潜藏着危机, 怎样才能为大学生提供一个安全、自由的校园空间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 修改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 增加校方有责任保证学生安全的条款。

(二) 学校应当制定校园交通管理办法。1.实行车辆分类管理, 对本单位教职员工的车辆进行登记并发放统一的标识;对于进入校园的非本单位车辆实行门卫登记制度。2.科学划定教学区、生活区, 并严格禁止任何车辆进入教学区域。3.对于进入非教学区域的机动车辆进行限速, 明确进入校园的车辆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 违者给予罚款处罚。4.引入先进的电子监控设备、测速等道路安全控制系统, 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水平。5.授予校园安全保卫机构一定的执法权, 为校园安全保卫机构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后盾。

四、结语

身为一名高校教师, 身边发生的交通事故促使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思考, 并从自己的专业出发写了一些感受和想法, 提出了一些对于改善校园安全的建议。当然有些想法还不够成熟, 希望有识之士可以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陶盈.大学校园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研究[J].太原大学学报, 2013.9.

[2]王才领, 石东坡, 余珊珊.完善高校安全保障体制的法律思考[J].理论前沿, 2009.12.

[3]程诗敏.风险社会视域下大学生安全素质提升研究[D].首都师范大学, 2014.5.

校园安全事故的预防与管理 第4篇

可见,加强校园安全事故的预防与管理已经刻不容缓,应该从旷日持久的喋喋不休式概念炒作,付诸现实的行动与实践。

一、学校安全事故的界定

学校安全事故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学校安全事故,是指学校发生的学生、教师、设施、设备的事故以及盗窃、火灾等其他灾害的总称。狭义的学校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学生受伤、疾病、死亡事故。其基本内涵包括:(1)安全事故发生在中小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未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不属此范围)。(2)行为人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结果(受伤、致残或死亡),即伤害事实的存在。(3)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相关(与学校活动无关的个人行为不属于此范围)。(4)如果学校有过错,对此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二、学校安全事故的归因

1.学校方面的原因。

(1)教育教学设施老化、陈旧、设置不当以及使用假冒伪劣产品。(2)制度不严,管理不善。(3)学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4)体罚或变相体罚。(5)安全保护措施不力。(6)学校创收活动的原因。

2.学生方面的原因。

(1)学生之间相互打闹引发的安全事故。(2)学生的特殊体质或疾病。(3)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3.不可抗力原因。

所谓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解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通则》的规定,不承担责任。如地震、风暴、海啸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伤害。

三、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

1.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中小学校是学生聚集的场所,要进行有效管理,必须健全制度。包括实验室安全操作、教学设备保养维护、门卫制度、食宿制度、课间休息制度、体育活动安全保护制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教师日常工作条例、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生在校行为规定等。制度规范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对师生的行为提出具体要求,什么行为是可以做的,什么行为是提倡的,什么行为是禁止的,让全校师生能一目了然。在制度和规范中,还要制定具体的奖励措施,实行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增强有关人员的责任感,发挥制度和规范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使学校的各项活动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要对中小学校进行全员教育,提高教师素质,增强中小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事故防范意识。

学校要建造一支高素质的教师、管理干部队伍。注重干部、教师的培养和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其应对学校危机事件的综合素质。学校要在学生中间开展深入有效的安全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学校要通过定期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及社区教育等形式,向家长和社会进行学生伤害事故防范的教育。

3.对事故的处理要严格执法,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预防学校事故。

在事故的处理上要严格赔偿制度,坚持事故赔偿的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对事故的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具体要考虑以下几点:(1)损害事实的影响。(2)事故原因和赔偿目的的影响。(3)赔偿方责任大小的考虑。(4)对事故特殊情况的考虑。与此同时,学校要加强自身的法制建设,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全校师生的法律意识,并且要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要分清责任,对学校干部、教师的渎职行为、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的处理,尤其要严肃。

四、学校安全事故的管理

校园安全“技防”的同时还是要强调“人防”,即校园安全需要更加精细化管理。长期以来,我们在校园安全上过分地依赖“技防”,但并没有搞清楚,“技防”是为了更好地“人防”,而“人防”的落脚点就是精细化管理。

精细化管理就是要求对于管理工作要做到制度化、格式化、程式化,强调执行力。精细化是一种意识、一种观念、一种认真的态度、一种精益求精的文化。精细化管理最基本的特征就是重细节、重过程、重基础、重具体、重落实、重质量、重效果,讲究专注地做好每一件事,在每一个细节上精益求精,力争最佳。

从精细化管理的要义可以看出,学校安全要落实“生命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精细化管理其主要管理方略如下。

1.突出以德服人,强化国学等传统文化在校园的浸润与渗透。从学校教育的角度而言,要消除校园暴力,最实用、最重要、最迫切的就是引导学生多读书、读好书,让学生在读书中认同国学,接受中华传统文化的洗礼,营造书香校园。在读书中使学生了解社会,了解人生,形成理性思辨的能力以及对真善美的追求和向往之情。

2.建立校园暴力危机管理机制。学校和教育部门应该建立校园暴力的危机管理机制,包括防范、预测、化解、度过、摆脱等几个阶段。其中,防范、预测和化解这几个阶段是最为重要的。防范就是学校为所有的学生建立安全档案(包括学生是否有前科,是否有过暴力倾向,家庭状况如何等),做到心中有数。预测就是要洞悉学生的思想及行为,对其言行有一个大致准确的判断。化解就是学校和教师应该以强烈的责任感,满腔的热情帮助问题学生,特别是班主任要成为学生“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朋友。

3.依法行政,政府要重视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特别是为心理教育的疏漏及历史欠账买单。处于青春期的学生,身体与心理发生剧烈变化。这一时期,学生身体发育迅速,出现第二性征及性成熟。伴随着生理上显著的变化,心理上、行为上都要求独立,而现实中,他们却又脱离不了对成人的依赖。这种身体上成人感与心理上的半成人感的矛盾困扰着每个学生,常常造成他们行为的独立性与不成熟性的矛盾,这时,以暴力解决问题也就成为宣誓其独立性的一种特定表现。然而,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却暴露出青少年学生心理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因此,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每一所学校配备心理教师,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心理和道德干预机制势在必行。

4.依法治校,建设法制校园,让学生知法懂法遵法。本质而言,青少年学生始终是存在着对法律的畏惧心理,之所以敢于实施校园暴力,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而是把它当成一种学生之间的一般纠纷。因此,要防范校园暴力,就必须强化社会治安,让每个青少年学生都知道哪些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的,更要使他们知道违法犯罪后必须接受的严厉惩处,让强有力的法律威慑,消除校园暴力案件,使每个青少年学生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

5.进一步建立健全家长学校,加强对家长的教育管理。学校要定期不定期召开家长会,让教师与家长在预防校园暴力中形成有效互动。统计资料表明,导致校园暴力的诸因素中,家庭教育是罪魁祸首。

6.强化社会管理及社会环境治理。全社会动员起来,营造一个适宜的、干净的、有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已经势在必行。从近年发生的一系列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暴力、色情文化是产生校园暴力的当之无愧的第一推手。尽管我国有关青少年问题的法律禁止青少年接触暴力、色情文化,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可供操作的限制性规定。在影视文学作品、音像制品、小报小刊、电子游戏、手机中,青少年可以很方便地接触到暴力、色情场面。因此,要真正预防校园暴力,就必须尽快遏止通过网络传播的暴力、色情文化对学生的影响,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为青少年学生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校园安全无小事。既然国家、社会、家长把培养下一代的重任交付给我们,那么,无论是学校的管理者、施教者乃至服务者就要把国家法律、法规作为管理学校的法理基石,坚决秉持依法治校的理念,将“技防”与“人防”有机结合,以人为本,树立“安全无小事,人命大于天”的安全意识,把学校安全工作当作关乎学校生命线的事情来抓,紧紧拽牢学校安全预防与学校安全管理两个抓手,以精细化管理为行动策略,力戒麻木不仁、事不关己、得过且过等玩忽职守的流弊,把校园安全工作做实做好做牢。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分类和处理 第5篇

一、职业伤害事故的分类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分两大类型,即职业伤害事故与职业病。职业伤害事故是指因生产过程及工作原因或与其相关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

(一)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

按照我国《企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规定,职业伤害事故分为20类,其中与建筑业有关的有以下12类。(电打火(的)重机车 坠塌、烫爆 毒伤)

1.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被车辆挤、压、撞和车辆倾覆等造成的人身伤害。

3.机械伤害:指被机械设备或工具绞、碾、碰、割、戳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不包括上下驾驶室时发生的坠落伤害,起重设备引起的触电及检修时制动失灵造成的伤害。

5.触电:由于电流经过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包括雷击伤害。

6.灼烫:指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强酸或强碱引起的灼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7.火灾:在火灾时造成的人体烧伤、窒息、中毒等。

8.高处坠落:由于危险势能差引起的伤害,包括从架子、屋架上坠落以及平地坠入坑内等。

9.坍塌:指建筑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等引起的事故伤害。

10.火药爆炸:指在火药的生产、运输、储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1.中毒和窒息:指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

12.其他伤害:包括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

以上l2类职业伤害事故中,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最常见的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中毒、火灾7类。

(二)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

我国《企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规定,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事故分为:

1.轻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能引起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的事故,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l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

2.重伤事故,一般指受伤人员股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造成每个受伤人损失105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3.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三)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同182页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相对应)

依据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l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l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l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l0人以下重伤,或者l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旦事故发生,通过应急预案的实施,尽可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减少事故的损失。

(一)事故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原则)

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如下。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

1.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事故现场

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3.现场勘查

4.分析事故原因

通过直接和间接地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

5.制定预防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标准是不一样:

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5000-5万,严重质量事故(5万-10万,2人重伤),重大质量事故(10万以上,死亡、重伤3人)

重大质量事故又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在看建筑实务,发现质量事故4类等级与安全事故4类等级划分标准一样,都是死亡(30,10,3),重伤(100,50,10),损失(1亿,5000W,1000W)彻底糊涂了。

P231页:建设部的文件:<<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问题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111号,指的质量问题,是指参建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工程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成因,分为8点。由质量问题造成。

P288页:伤亡事故: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调查处理条例>>1991年3月1日第三条伤亡事故分四类:(基本同上,就一般事故无下限,特重大事故多了个工业中毒。)P287页,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生产事故,质量问题,技术事故,环境事故。显然是包括质量问题了。

P387页:掌握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的调查处理程序,事故报告里,又把伤亡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了。

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建设部原有部 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7 年 9 月 18 日已经废止!因此,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 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

一、工程质量事故概念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 GB/T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 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 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 括安全性方面)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凡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低于 5000 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凡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的直接经 济损失在 5000 元以上(含 5000 元)的称为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按照财产损失分,也有人)

1.按事故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划分

(1)一般质量事故 指经济损失在 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或影响 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指直接经济损失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或 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或事故性质恶劣或造咸 2 人以下 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指工程倒塌或报废; 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 3 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

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分类 第6篇

一、按安全事故伤害程度划分

1. 轻伤,指损失1个工作日至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工作日

3. 死亡,指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工作日

二、按安全事故类别分类

三、按安全事故受伤性质分类

四、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类

1.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 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施工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实施四不放过的原则:

1.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

2. 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 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

4.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事故报告

1. 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个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 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后,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单位的事故处理

1. 事故现场处理

2. 事故登记

3. 事故分析记录

4. 坚持安全事故月报制度,若当月无事故也要报空表

环境保护的目的1. 保护盒改善环境质量

2. 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1. 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2. 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 使用密封式的圆筒或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 废弃物

4.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5.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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