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鉴定标准范文

2024-07-01

轻伤鉴定标准范文(精选10篇)

轻伤鉴定标准 第1篇

轻伤重伤鉴定标准

1.《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或《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合称《鉴定标准》)的各条款适用于健康人体的损伤程度评定,伤病并存(在原有病理基础上发生损伤)的,一般不适用《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只作因果关系的评定,轻伤重伤鉴定标准。能够确证暴-力强度、致伤方式足以致正常人出现同样后果的,仍应根据《鉴定标准》中有关条款评定其损伤程度。

2.《鉴定标准》中的损伤,是指器质性损伤。非器质性损伤(如反应性精神并癔病等)不适用《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只作因果关系的评定。

3.评定损伤程度应以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或结局为依据。对因医疗因素(如延误治疗、诊治失误、消极治疗等)而致明显加重损伤后果的,一般不宜依据最终出现的结果评定损伤程度。

4.治疗情况应以县级以上医院现有平均的正常诊疗水平为准,特殊治疗(如美容、整形手术)、康复治疗、择期的二期手术的治疗结果,一般不作为评定损伤程度的依据。

5.对于影响面容的损伤、致肢体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应根据治疗后的结局评定损伤程度,鉴定时限以医疗终结或损伤3个月后为宜。对危及生命的损伤,伤后即可作出鉴定(有专门规定的除外)。组织或器官(如肢体、耳廓等)损伤当时完全离断或仅有少量皮肤相连,经再植成活的,应根据损伤当时情况进行鉴定。

6.《鉴定标准》中的创口、创面是指深达皮下组织,愈后遗留疤痕者,疤痕较相应损伤缩小的比率,锐器损伤应在百分之十二之内,钝器损伤应在百分之十五之内。异物包括自体异物与外界异物。

7.《鉴定标准》中的骨折不包括骨质砍痕、单纯骨皮质翘起、单纯颅骨外板线状骨折等;手术治疗不包括一般的清创缝合术。

8.依据各种体表损伤(包括皮下出血、淤血、创口、创面以及疤痕等)评定损伤程度的,须有附加比例尺的彩色照片。

9.关节活动度丧失程度,一般应以与健侧关节对照情况为准。关节活动度丧失的百分比是指受伤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总和,与正常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总和的百分比。

10.鉴定依据的B超、CT、MR等影像学检查须有图片资料。

11.《鉴定标准》中的儿童是指年龄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是指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

12.遇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一般应提交地市级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复核鉴定,自我鉴定《轻伤重伤鉴定标准》。

13.县(市、区)级鉴定机构出具重伤鉴定的,必须经市级鉴定机构进行审核或与其联合出具鉴定。

14.对于损伤当时的伤情确已达到轻伤以上程度,但医疗尚未终结,未到鉴定时限,尚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伤的,因处理案件需要,可以先出具轻伤的伤情检验报告书,待条件具备时再出具正式鉴定书。

15.各级鉴定机构的损伤程度鉴定不属于伤情鉴定。

【扩展阅读篇】

1.∶评论的话2.∶含有说明、解释或评论的话;作说明或讲解用的话偶尔有对正文的讲解和带解释性的注,但无评语3对某人的看法与对这人的感觉详细解释评论的话。清 唐鉴 《廪贡生王府君墓志铭》:“昔年官京师,阅 倭艮峯 日记,见其上方评语,有曰‘子 涵 子 洁 ’者,问之,则其 河南 同志 王检心、王涤心 也。”《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回:“就将这本册子的记载,改做了小说体裁,剖作若干回,加了些评语。” 赵树理 《三里湾·决心》:“ 玉生 一时想不出适当的评语来,只笼统地说:‘我觉着你各方面都很好!’” 编辑本段评语范文X同学是个文静懂事的女孩,踏实、稳重、有礼貌,时刻起着模范带头作用,给同学们作出表率。上课时用心听讲的神情,让人感到你的专注、认真。你的作业干净整洁、字迹又漂亮,令老师感到非常满意。你思维灵活,接受能力较强,勤于思考,大胆质疑。你的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好,在班里是一个的好女生。愿你永远健康、漂亮、快乐、上进,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做一个强者、胜利者!你的聪明加上勤奋好学会令你成功,老师深深地祝福你。

轻伤鉴定标准 第2篇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根蒂根基,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最新轻伤鉴定标准。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之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负;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负。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令规定,鉴定材料《最新轻伤鉴定标准》。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轻伤鉴定标准 第3篇

关键词:故意伤害 (轻伤) ,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宽严相济

刑事司法实践中, 故意伤害案件一直是发生率普遍较高的案件, 尤其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案件更加常见, 因此, 在倡导和谐社会、提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今天, 如何正确处理故意伤害案件 (轻伤) , 对于化解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 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 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在探讨如何正确处理故意伤害案件 (轻伤) 之前, 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例。

一、刘某故意伤害案 (轻伤)

案情:被告人刘某于2009年2月3日23时许, 酒后回到住所内, 以妻子于某不给开门为由, 将酒精倒在于某身上并点燃, 致使于某胸部、腹部、腿部多处烧伤, 经法医鉴定属轻伤。由于刘某未赔偿, 被害人于某要求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于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法院审理期间, 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被害人要求免除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 为更好地化解双方矛盾, 法院依法作出定罪免处的判决。

二、故意伤害案件 (轻伤) 的定性问题

故意伤害案件 (轻伤) 的定性问题是指在刑事司法实践中, 故意伤害案件 (轻伤) 究竟属于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正确认定故意伤害案件 (轻伤) 的性质, 是正确处理此类案件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1月19日颁布实施) 第四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 故意伤害案 (轻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6月29日颁布实施) 第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二)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

根据上述三个法律条文的规定, 我们可以做如下理解:如果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则故意伤害案 (轻伤) 属于公诉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 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则此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因此, 故意伤害案件 (轻伤) 属于可公诉也可自诉的案件。而是否提起公诉, 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违法犯罪行为恶劣程度以及被害人是否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在上述刘某故意伤害案 (轻伤) 中, 起初由于刘某未作赔偿, 被害人于某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故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随着公诉程序的启动, 此案应定性为公诉案件。而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被害人又要求免除被告人刑事处罚。在这种情况下, 此案的性质有没有发生变化呢?被害人不坚持告诉, 此案是否由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呢?对此, 众说纷纭, 见仁见智。有人认为, 既然已经启动了公诉程序, 那么此案应当作为公诉案件继续审理下去;有人认为, 既然被害人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了, 此案应当作为自诉案件处理, 甚至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此时也出于左右为难的境地, 如果将此案作为公诉案件继续追诉直至定罪量刑, 有违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也不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果转成自诉案件或者撤销案件, 又白白浪费了国家的诉讼成本, 造成国家的司法程序随着当事人的意志而朝令夕改、左右摇摆, 影响国家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笔者认为, 既然本案已经启动了公诉程序, 就应当是公诉案件, 但是方式是为了目的服务, 国家司法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人民生活的安定。所以, 对于此案司法机关应当为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维护和谐的社会关系服务。

三、正确处理故意伤害案件 (轻伤)

在充分剖析了故意伤害案件 (轻伤) 的性质之后, 我们来探讨如何正确处理此类案件。既然故意伤害案件 (轻伤) 属于可自诉可公诉案件, 那么我们也分成两种情况来探讨。

(一) 作为自诉案件的故意伤害案件 (轻伤)

作为自诉案件的故意伤害案件 (轻伤) , 因为没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参与, 不启动国家公诉程序, 所以采取自愿原则, 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 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 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被害人既可以随时与被告人进行和解, 撤回自诉,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 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 作为公诉案件的故意伤害案件 (轻伤)

作为公诉案件的故意伤害案件 (轻伤) , 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参与, 启动了国家公诉程序,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 我国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 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 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 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对属于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 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方面和解, 及时化解矛盾, 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 处理作为公诉案件处理的故意伤害案件 (轻伤) 时, 应当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 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或者不提请审查起诉。

第二, 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方面和解, 及时化解矛盾, 依法从宽处理。此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做相对不起诉处理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第三, 确需提起公诉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前述案例中被害人于某起初要求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 而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 在法院审理阶段又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 要求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例应当属于第三种情况, 在此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定罪判决, 并考虑到被害人与被告人系夫妻关系且已达成和解协议, 作出免于被告人刑事处罚的判决是适当的。

对于前述案例, 还存在两种处理方法:其一, 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做相对不起诉处理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其二, 法院终止审理。笔者认为, 由于被害人要求启动公诉程序,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处理此案时并不存在过错, 不应当因为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自动停止公诉程序和法院审理程序。而且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已作出从宽处理的判决, 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综上所述, 故意伤害案件 (轻伤) 属于可自诉可公诉的案件, 在处理此类案件中, 司法机关应当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从案件实际出发, 分不同情况正确处理, 力求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 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轻伤鉴定标准 第4篇

关键词 鉴定 损伤程度 新标准 旧标准 差异

一、案例资料

1、简要案情。2013年7月5日晚11时许,某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受害人余某与男友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发生争执,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男友遂将车停到路边,对受害人余某拳脚相向,并拔出水果刀刺向余某,导致余某全身多处受伤。余某伤后先后入住当地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目前已出院,某市公安局派处所要求对受害人余某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2、医院资料。某市人民医院病历资料摘录:2013.07.06-2013.07.11

主诉:患者因外伤致全身多处疼痛、流血,活动受限2小时,于2013年7月6日入院。

既往史:体健

查体:T36.5℃ P88次/分 R20次/分 BP100/60mmHg

发育正常,营养中等,查体合作。皮肤黏膜苍白,全身淋巴结无肿大。头颅无畸形,左眼结膜充血,左眼眶肿胀,局部瘀斑形成,伤口处覆盖大量淤血块。口唇无紫绀,口腔黏膜无溃疡。甲状腺无肿大。胸廓对称,双侧呼吸运动对称,双侧语颤对称,双侧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啰音。心前区无隆起,心界正常,心率88次/分,心率齐,心音稍弱,未闻及心包膜擦音及心脏杂音。腹部平坦,压痛无,无反跳痛,肝脾未触及,移动性浊音无,肠鸣音亢进无。左肩部、双前臂、左臀部及双下肢可见若干散在大小不等伤口,约1.5~2cm,右拇指桡侧缘及右小指尺侧缘分别可见2€?.5cm,1.5€?cm斜行伤口,肌腱断端外露,左手诸手指伸指功能障碍,右拇指及小指伸指功能障碍,双手及双下肢稍感麻木,伤口呈喷射状出血。脊柱活动正常。肛门生殖器正常。

治疗经过:

入院后急于当日在全麻麻醉下行“全身多处清创,左中、环、小指;右拇指、小指伸指肌腱、右拇指桡侧、小指尺侧固有动脉、神经断裂修复术”。术后给予抗感染、消肿等对症支持治疗。伤口干燥,未拆线,患指血运及指腹张力正常。2013年7月6日X光片示:双侧尺桡骨、右膝、左胫腓骨、左肱骨、右手及胸部平片未见明显异常。2013年7月6日头颅CT示:未见明显异常。2013年7月11日出院。

出院时情况:患者感觉双上肢、双下肢疼痛,活动障碍。

出院诊断:全身多处刀刺伤:双上肢、双下肢多处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左臀部肌肉损伤;左眼结膜充血。

3、法医学检验

被鉴定人余某神清合作,自行缓慢步入鉴定室,语利,自诉双上肢、双下肢疼痛,活动障碍。查体:一般情况可,左眼睑青紫,左眼球出血。全身可见34处缝合伤口,累计缝合伤口长度约75.6cm,其中左大腿外侧可见6处缝合伤口,均长2 cm;左膝1处缝合伤口,长2 cm ;左小腿外侧可见4处缝合伤口,均长2 cm;右大腿可见3处缝合伤口,均长2 cm ;左肩胛可见3处缝合伤口,分别长2 cm、2cm、0.8cm;左上臂可见3处缝合伤口,均长2 cm;左前臂可见3处缝合伤口,分别长:2 cm、9 cm、1 cm; 左上肢活动受限;右手上臂及肘关节外侧可见4处缝合伤口,分别1 cm、1.5 cm、1.5 cm、11 cm ;右手前臂内侧可见2处缝合伤口,分别长3 cm、1.5 cm;右手拇指根部,可见2处缝合伤口,分别长1cm、3 cm ;右小指可见2处缝合伤口,长4 cm、1.5 cm;右手小鱼际可见一处缝合伤口,长1.8 cm 。右上肢活动障碍,以肘关节、右手拇指、小指为甚,双前臂石膏托外固定。双下肢关节及脊椎活动自如。

阅当地医院2013年7月6日X光片、CT片示:头部、胸部及四肢未发现骨折。

二、讨论

这虽然是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但及时而准确地鉴定受害者的损伤程度对于案件的下一步的侦查审讯具有决定性意义。根据上述法医学检验情况,结合案情及病历资料,被鉴定人余某因外伤致左眼睑青紫,左眼球出血。全身可见34处缝合创口,缝合创口累计长度约75.6cm,经过治疗,目前,左上肢活动受限;右上肢活动障碍,以肘关节、右手拇指、小指为甚。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旧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三条(三)[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之规定,被鉴定人余某全身多处损伤已构成轻伤;

而根据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第5.11.2条b)[轻伤一级 创口长度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之规定,被鉴定人余某全身多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由此可以看出,新、旧标准对于此案件的鉴定结论并没有原则上的区别,只是在划分的等级上更加的细分。

众所周知,于1990年7月1日试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实施了20余年来,为临床法医学鉴定提供了依据,但是上述标准在这20年中未曾修订,且一些条款的表述较为模糊,可操作性较差。所以新标准的出台势在必行。

本案中,鉴定时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伤后即可进行鉴定,新旧标准一致;且根据新旧标准,最后的鉴定结论均为轻伤。但是根据新标准,轻伤中又划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如此细分,有如下优点:

(1)损伤程度鉴定更加准确。

(2)轻伤到重伤间的划分更有层次。如新标准中对于体表损伤5.11.1中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为重伤二级,而轻伤一级5.11.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这样的划分逐步递进,布局合理,更有层次。

(3)量刑更明晰。随着1997《刑法》实施和鉴定标准在法医鉴定中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刑罚价值目标更具理性化、从重刑到慎刑的司法理念的演变与建立、量刑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理论的研究以及我国法制环境的变化等,都要求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来保证。现行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的条款只有原则定性规定,有些条款规定不准确,在适用中存在操作性不强等缺陷愈显突出。新标准能够基本解决法医在损伤鉴定中的具体运用,在审判中能够起到指导法官量刑、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该《损伤标准》设置科学、条款清晰、布局合理、数据全面、操作性强,能够保证相关犯罪案件适当的处理,体现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刑事司法原则。

(4)可操作性更强,兼具公平。新标准第一次把鉴定时限、损伤范围界定、伤病关系、功能丧失的具体描述、数据的上下限以及各种数据的量化作出了规定。鉴定人在引用标准时操作性强。

参考文献:

[1]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法(司)发[1990]070号.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3] 杨克敏.从单纯定性规定到定性与定量并举的飞跃—损伤标准修订课题研究是指导法官对有关犯罪量刑有益的探索[J].中国司法鉴定,2004,4:28-30.

的轻伤鉴定标准 第5篇

最新学生伤害事故索赔指南与赔偿计算标准

《最新学生伤害事故索赔指南与赔偿计算标准》内容简介: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该怎么办?事故赔偿又该怎么算?翻开由朱力编写的这本《最新学生伤害事故索赔指南与赔偿计算标准》,它将邀请专业人士为您提供维权妙计,并归纳总结出全国各地的赔偿计算标准,帮您算算在哪索赔更加划算

出生47天的男婴,因“腹泻”到武汉一家医院就诊,结果孩子不治身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昨天,婴儿母亲陈女士无助地来到本报,她觉得医院赔偿金过低,希望本报能帮她打听相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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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儿家属认为,如果医院能在孩子第一次送到医院时就正确诊断,及时抢救,孩子不会死去。孩子的死,医院是有责任的,于是他们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今年1月16日,武汉市医学会就此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分析意见”写道:“医方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与患儿的死亡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该案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陈女士迷惑地问,医院现在只愿意赔5万元,其实他们家用在孩子尸检、丧葬、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等项目上的费用已有两万多元,她很想知道,这种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例,到底应如何申请赔偿?医院只承担轻微责任也让她很不理解。

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林婧律师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侵害生命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包括:一、医疗费,抢救、治疗期间的全部花费。二、死亡赔偿金,按照受害人当地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三、精神抚慰金,死者的近亲属因为丧失亲人而造成的精神痛苦。四、受害人亲属办

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五、受害人的丧葬费,受害人死亡以后,需要支出丧葬费,为寿衣、火化、殡葬、棺椁等支出的费用。

医疗事故鉴定书在开庭时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明效力需要经过质证(核实验证),如果鉴定结果依据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那么在责任分担方面,需要重新进行划分,法院也就不能将其作为判决的依据。

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第6篇

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日 法(司)发6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关于鉴定标准,在法医检案中参照执行,法医鉴定轻伤标准。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按系统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3次)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鉴定材料《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适用意见:

脱落:牙齿松动三度,连牙根一起掉。

折断:整个牙齿1/2或以上折断、牙髓腔暴露;原有断齿、已暴露髓腔坏齿和义齿不计算在内;

三度松动:外伤性松动无法保留的。但如果不是完全脱落,并且不一定非要拔除。法医鉴定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受害者的年龄以及受伤前的口腔环境。说白了就是充分考虑外伤在这种轻伤下的参与度,下面的话都需要出现在病历上:

1、检查全口牙齿,特别是这个相邻的、松动三度的牙齿,没有牙周病,也就是说,牙齿松动完全由外伤造成,与自身疾并年龄无关,而且,脱落、松动的牙齿周围的口腔粘膜有破损;

2、由医生建议保守治疗这枚松动的牙齿;

3、到一定程度,由医生写上,保守治疗无效,建议予以拔除;

4、本人在病历上签字,医生在手术前必然会这么要求,同意拔除松动的牙齿;

5、拔牙。

这样,三度松动被拔掉的牙齿才算一颗脱落的牙齿计算。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2次)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人体轻伤伤残鉴定标准 第7篇

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所谓伤残评定,是指在对伤残情况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两者之间的联系或曰相同点:

一、都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

二、都必

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造成财产损失的同时,往往伴有人身损害,这时,就会涉及到伤情鉴定和伤残评定的问题。在一起事故中,有时只存在伤情鉴定的问题,而很多情况下是两者并存,既有伤情鉴定,又有伤残评定。

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所谓伤残评定,是指在对伤残情况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两者之间的联系或曰相同点:

一、都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

二、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

三、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受害人重伤的情况下,往往同时会出现受害人残疾,即两者经常同时出现。

四、作为案件中的证据之一,评定结论和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相等。

两者之间的区别或不同点:

一、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二、目的不同。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三、标准依据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四、使用目的不同。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轻伤不下火线 第8篇

刘阿姨球龄不长,但是在这一年里,她通过网球认识了很多朋友。沈阳站级别联赛是刘阿姨第一次参加大型的业余比赛,她坦言心理压力不小。“其实本来可以打得更好,但比赛经验还有些不足,处理球时紧张了些。所以没有平常练习发挥那么出色。不过双打3.0级别的前八也够我开心一阵子了,处女战嘛,以后有的是提升空间。”

说起参赛心得,刘阿姨很开心,至于手上厚厚的绷带,她反而轻描淡写:“那是一个礼拜前受的伤,当时躲避不及,被球打到,手指骨折了。”没有把失利归咎于伤痛,刘阿姨觉得网球可以让她投入到忘我的状态中去,并表示以后会积极参加业余比赛,“这样可以更好的锻炼自己”。

长发飘逸一家人

一家五口人都留着长辫子,而且都疯狂热爱网球,这就是在CRT成都赛场显得格外另类的韩国朋友张哲敏一家人。父亲张哲敏在中国生活10多年了,能说一口流利的普通话,不过他还是认为在北京说普通话更字正腔圆些。孩子们因为都在成都出生,跟中国妈妈学会了地道的成都话。张哲敏这么解释留长发的原因:“长发用处多,可以遮太阳挡风,最关键的还是会显得比较帅。”爱旅游的张哲敏自从到新疆游玩过后,就留起了飘逸的长发,还按照自己的想法让两个儿子也蓄起了长头发。

10岁的大儿子和7岁的小儿子目前正在接受专业的网球训练,张哲敏说,自己有意让儿子走职业路线,4岁的小女儿也开始拿起网球拍跟着爸爸到处玩。张哲敏学球7、8年了,此次比赛专门报名参加了5,O级别的男双比赛,就是想跟专业选手们切磋学习一下,没想到最后竟然闯进了决赛。

“以后可能还是要回韩国,孩子们对韩国文化不了解的话还是觉得太可惜了,另外,在韩国打网球可能也更好些。”张哲敏说。

哪儿凉快上哪儿去

“哪儿凉快上哪儿去!”这话搁平时,可是会让听者大为不悦,但若是身处气温高达30多度的中网级别联赛昆明站现场。想必你会连连点头说同意同意。

看到第一次来昆明的记者对这么炙热的烈日太为不解,一名球友耐心地解释道:“虽然昆明四季如春,有‘春城’美誉,但云贵高原海拔高,紫外线太强烈,只要出太阳,大半天一直在室外打球,还是会让人感到火辣辣的受不了。”于是乎,丽天下来,在众多球友的亲身示范下,记者也领教了几个躲太阳的狠招。

一位热衷美白却又不舍网球的女球友,长衣、长裤、大墨镜加大遮阳帽上阵不说,还扯了一块丝巾挡住下半脸,防晒准备功夫做得十足。

法医鉴定轻伤的标准 第9篇

脱落:牙齿松动三度,连牙根一起掉,法医鉴定轻伤的标准。

折断:整个牙齿1/2或以上折断、牙髓腔暴露;原有断齿、已暴露髓腔坏齿和义齿不计算在内;

三度松动:外伤性松动无法保留的。但如果不是完全脱落,并且不一定非要拔除。法医鉴定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受害者的年龄以及受伤前的口腔环境。说白了就是充分考虑外伤在这种轻伤下的参与度,下面的话都需要出现在病历上:

1、检查全口牙齿,特别是这个相邻的、松动三度的牙齿,没有牙周病,也就是说,牙齿松动完全由外伤造成,与自身疾并年龄无关,而且,脱落、松动的牙齿周围的口腔粘膜有破损;

2、由医生建议保守治疗这枚松动的牙齿;

3、到一定程度,由医生写上,保守治疗无效,建议予以拔除;

4、本人在病历上签字,医生在手术前必然会这么要求,同意拔除松动的牙齿;

5、拔牙。

这样,三度松动被拔掉的牙齿才算一颗脱落的牙齿计算。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2次)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鉴定材料《法医鉴定轻伤的标准》。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2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轻伤司法鉴定的标准 第10篇

法医鉴定的收费是统一的,现在已经由财政统一支付了,不需要个人交,以前是一个鉴定100元左右。这与伤情没有什么关系。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轻伤司法鉴定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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