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

2024-08-08

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精选10篇)

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 第1篇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总体情况说明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每个登记表按照纳税人对房屋(土地)的拥有和使用情况分为自用、出租、无偿使用和承租四种情况,纳税人需按照自己生产经营房屋(土地)的权属关系对应各项目详细填写。其中“自用情况”为利用自有房屋(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出租情况”指将自有房屋(土地)有偿出租他人使用的情况;“无偿使用”情况指纳税人无偿(无租)使用他人房产(土地)的情况;“承租情况”指有偿租赁他人房产(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自用(出租)房屋、土地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仅填写“小计”、“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房屋、土地明细。

二、分项说明

1、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项目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的,在变更登记框中划“√”

2、房屋(土地)坐落地:此栏目分两个子栏目。其中“行政区域”一栏中,填写房屋坐落行政区域,市内四区按照“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填写,县市区按照各自行政区域填写,例如金州区、普兰店市等等。“详细地址”一栏中,纳税人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登记地址进行填写,具体到门牌号。填写格式××区(市)××路(街)××单元××号

3、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按照房屋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注明的编号进行填写,未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土地)权属未明确的,应注明。

4、房屋原值:按照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原价(含单独核算的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设施)。对未办理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其原值为房屋预算价值。

5、可扣除的免税房产原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等规定属于免税房屋的房屋原值。

6、应税原值:为房屋原值减去免税部分原值的差额。

7、自用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应税原值×70%×1.2%

8、承租单位(个人)名称:按照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填写房屋(土地)承租方的全称。

9、出租(承租)期限起止时间:合同规定的租赁时间,格式为××××年×月至××××年×月

10、出租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年租金收入×12%(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按自用房屋年应纳房产税计算公式计算缴纳房产税)。

11、是否代缴纳房产税:无偿使用他人房产,若实际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则填写“是”;若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则填写“否”。

12、无偿使用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年应纳房产税=应税原值×70%×1.2%

13、出租单位(个人)情况:出租方为单位的,应填写出租方的单位名称、纳税代码、联系电话;出租方为个人的,应填写出租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14、土地等级:市内四区土地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6]61号)明确的土地等级进行填写。其他县市区土地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进行填写。

15、实际拥有土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证列明的土地面积进行填写,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以实际占地面积进行填写。

16、免税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属于免税土地的面积。

17、自用情况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实际拥有土地面积-免税面积-无偿提供他人使用面积

18、无偿使用情况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实际拥有土地面积-免税面积

19、适用税额:按照土地等级填写适用税额

20、应纳税额=应税面积×适用税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在华机构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1、净吨位/载重吨位:根据船籍证书登记的相应项目,机动船填写净吨位,非机动船填写载重吨位。

22、免税车辆(船舶)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免税原因。

23、营运性质:营运车辆或者是非营运车辆。

24、办理变更登记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变更项目和变更时间。

25、各栏中如有不能填写或者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26、车辆类型:按《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的车辆类型填写。

27、船舶类型: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注明的船舶类型填写。

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 第2篇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备案资料

一、自有房屋和土地的纳税人:

1、房屋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自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供出租房屋协议书复印件;

2、记载房产原值、土地价值的帐页凭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地部门未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交政府批文、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合同)等其他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租赁合同的,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租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纳税人,需提供租赁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承租房屋经营的纳税人:

1、提供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 第3篇

为全面做好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深入落实省委、省地税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通知精神, 于洪区政府专门召开会议部署相关工作。作为牵头部门, 于洪地税局高度重视, 在企业自查阶段将工作重点放在宣传发动、政策服务支持两个方面。一方面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 让广大纳税人知法、懂法, 自觉开展“两税”自查, 努力为普查工作奠定基础;同时在互联网网站上开设专栏, 将所有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全部展示, 方便纳税人了解相关政策。另一方面抽调专业骨干充实普查一线, 深入企业现场, 指导企业进行现场辅导, 有效降低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和税收成本。通过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 税源普查工作进展顺利, 仅自查阶段就补缴入库税款839万元。

不动产登记是为了征房产税吗? 第4篇

今年3月1日开始在全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这本是一项理清家底、保护公有和私有财产、保护产权之间合法交易的制度,但却被许多媒体误导为征收房地产税的制度。

中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确定了承包制之后,农民有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却没有受保护的产权,因此有时会被无奈调整承包权。如果有了不动产登记,有了法律但保护也许就不同了,多年来未解决的农村土地确权问题,也许可以通过这次不动产登记获得保障。

城市在改革开放之前就曾因公私合营和“文化大革命”,造成大量私有产权的房屋被转移、没收。“文革”后特别对私有房屋做了腾退和补偿,但人口死亡和文件灭失使许多人的权利无法落实和得到保护。改革开放后,在城市化建设与房改中,旧的城区被拆迁,福利分配改为房改、商品房、拆迁安置与保障房等多种形式,但产权登记却严重滞后于市场交易的需要,至今尚有大量房屋没有进行有效的产权登记,甚至许多商品房都未登记。

因此,完全有必要进行统一、全面的不动产登记,为依法治国、保护各自的财产权打下一个良好基础,也有利于摸清官员家底。

中国有960万平方公里的陆地面积,城市建成区的面积只占0.5%,是各种不动产登记中的最小的一头,连工矿面积的10%都不到,更不用说只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的25%了,农村的土地面积、耕地面积都远远大于城市建成区的面积。由此可见,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更多的是解决全国性不动产登记的问题,而绝不是仅仅要解决城市房屋登记的问题,或为了开征房产税的问题。

世界各国执行的不动产产权管理制度,有的实行注册制,有的实行登记制,有的实行权证制,有的国家是多种并存。目前看,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实行的是注册制(如香港)。中国大陆过去实行的是权证制,不管你是否有登记,都必须用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产权证来证明。

这次中国推行不动产登记制,主要是为那些还没有完全实行权证制的不动产提供产权保护,并非将重点放在已有权证的房屋产权上。因此,不动产登记制的登记原则是“自愿”申请登记,不是强迫登记。同时我还想指出,未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无法交易并不受保护,但不否定已有权证的不动产的法律地位。

如果仅仅是为了征房地产税,那么依靠现行的权证制也能征收。上海、重庆两市已经实行的房产税试点就可以证明。用现行的权证制同样可以分清第一套、第二套住房的关系,和房屋现有的权证面积,又何须大张旗鼓启动全面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呢?

现有权证制度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因此也给产权登记带来了待解决的难题。一是,多种权证的矛盾,如许多房屋是单位从市场中购买的商品房,但当作福利房在单位内部分配,此后又再次通过房改的方式由个人购买了。同时也有许多单位自建房,福利分配后也通过房改的方式由个人购买了。于是同样是房改房,但一些在开发商的原始登记中是商品房,另外一些单位自建房则是非商品房。商品房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有使用年限,但非商品房的房改房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反而没有使用年限。多花钱的土地反而有年限,少花钱的土地反而无年限。这该如何登记呢?

如果商品土地在出让时,有配套建设学校和幼儿园的需求,而这些土地已缴纳了出让金,学校和幼儿园在道理都是开发商的,其用地的使用权还在开发商的土地证上,后来有些学校无偿上交给教育部门了,当地教育部门却没有土地证,有些连产权证都在开发商手中。那么又该登记给谁?

再如,一个小区或一栋楼,土地与产权是首先办理给开发商的,然后再由开发商将房屋分单元卖给了消费者,竣工后根据消费者的申请并缴纳了契约税,才能从开发商的大产权中分割出单元房的产权,归属于购买的家庭或业主。未销售的房屋产权则仍在开发商手中,如果有些已经购房的业主不愿缴纳税费,开发商是不会代小业主缴纳税费并办理分割后的单元产权证的。那么,即使业主已经居住、使用了这套单元,但产权仍登记在开发商的名下,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根据买房契约来承认产权分割的,但房管发证部门的登记记录却无法知道产权已经卖给了业主。

有人说不是有预售登记吗?是的,但预售登记并不能代替产权登记和权证发放,因为预售中有退房的可能,有其他造成交易无法最终达成的可能,因此预售登记不是有效的产权证明,只是交易过程中的必要程序。

这些权证制与登记制中的弊端,都无法让征税顺利进行,因此,上海市的房产税试点只针对新增房,而不用大量时间与成本去追查以前的情况。严重的是,许多城市已销售并居住、使用的住房中,约有30%-40%的家庭未去办理这种分割产权的手续。(当然这些住房都涉及银行贷款,否则开发商会强迫业主办理产权证,以免除开发商对银行的担保义务。)

那么,未办理权证的住房如何交易呢?没有权证当然不能交易了。但可以每套房都在要交易之前办理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并在交易后变更产权和登记。这样一来,也许你的名下就可以永远没有一套拥有产权证和经过不动产登记的房屋,但你却拥有多套可以居住、使用的房屋。

由此可见,用任何登记制度都无法专为解决征税的问题,财产税的征收,更值得依靠的不是权证制,也不是登记制,而是自我申报和审查的监督手段,是诚信决定人一生的社会约束。

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 第5篇

2014/07/05 09:44来源:荆楚网 0条评论

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最终未能在6月底前如约出台。

伴随着“不动产登记条例”的推进,与之相关的房产税试点扩围的准备工作也开始启动。事实上,在今年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挂牌后,就有专家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能为征收房产税提供帮助”。而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也认为,重申房产税改革大方向已定,与之呼应的正是不动产登记的推进。安邦咨询宏观组高级研究员杨志荣表示,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是一个难度极大的问题,它是收房产税的前置条件。“完成不动产登记需要3到4年时间,而房产税开征的时间节点也差不多”。

与此同时,日前多个城市已将房产税试点方案上报国务院待批。“房产税的开征会为地方政府的支出找到一笔收入。”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曾康华对记者表示,目前,各地卖地收入锐减,征收房产税的意愿会增强。

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 第6篇

2007年,国家颁布了《物权法》,其中首次提出了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但是随后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出台,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分散在多个部门。由于政策未落实,不动产制度成为了一张空文,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不法分子以非法手段占有了大量的房产,造成贪污腐败,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秩序。因此,各界对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呼声强烈。201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包括72项改革方案、提出明确时间表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条列将于马年执行。一直致力于个人房产贷款的投融贷专家解传振经理介绍说“这是一项绝对利民的好政策,一旦执行将对居高不下的房价起到降温作用,伴随国家反腐工作的雷霆之势,未来房地场市场将更加理性,这政策惠及民生,居民将对房购房置业更有信心,这对于我们投融贷贷款服务也很有帮助。”

据了解,建立和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国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的重大改革,涉及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簿证、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等工作,要逐一落实到位,任务艰巨。中国要整合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查询服务系统建设,积极推进信息共享,而非“建公开查询系统”。解经理说,这说明民众认为的以人查房的功能将暂时难以操作,民众所期待的不可能一蹴而就,投融贷支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也愿意相信政府将会让每一个活的更有尊严而付出行动。

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 第7篇

近几年来,为增加税收收入,克报税源分散、量小面宽的困难,我们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不断加强房产税的征管措施,改进征管办法,使房产税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其中1995年征收房产税5.48亿元,96年征收7.49亿元,97年征收9.38亿元,98年计划10.1亿元,预计能完成10.5亿

元,平均每年增长20,净增收入2亿元。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堵塞漏洞,开展专项检查

针对出租房屋应纳的各项税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意识不强、税收流失严重的实际情况,我局党组对此非常重视,专门召集各业务处长会议,研究解决的办法。为了堵塞漏洞、挖掘税源、增加收入,从96年到98年连续三年在全省范围内对出租房屋应纳的各项税收进行了专项清理整顿。

为了保证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每次清理检查,各地都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和指导专项清理工作。为了把专项清理工作落到实处,还普遍制定专项清理方案,明确专项清理的指导思想、清理的内容、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和处罚办法等,使专项清理工作能扎实有序进行,做到有章可循,有的放矢。

二、加强税法宣传,讲明政策

针对出租房屋的特点,利用不同的方式进行了大张旗鼓的税法宣传,省局专门请__电视台录制了出租房屋的专题电视片《屋檐下的税收》;省局领导发表了电视讲话;在今年专项清理的税法宣传中,从省到各市、各县区在同一时间(4月5、6、7三日)、用同一内容、以同一名义(__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在各地报纸的头版发布了《__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房屋收入必须依法纳税的通告》,要求有出租房屋行为的纳税人限期申报纳税,在广大纳税人中产生了强烈反响,各种咨询电话、信函等络绎不绝;沈阳、鞍山等市还利用新闻媒体、张贴布告和利用居民区内的板报等形式进行税法宣传,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时限和纳税方法。通过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了有关税收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了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

三、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为了把专项清理切实抓出成效,各地区积极采取措施,依靠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齐抓共管。如对逃避检查或拒不交税的纳税人,采取银行扣款、查封出租房屋等强制执行措施;对那些屡查屡犯、明知故犯、拒不纳税的钉子户,利用新闻媒介给予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力地震慑了偷、抗税的不法分子。大连腾飞体育用品商店和长虹体育用品商店被查出有出租房屋偷税问题,西岗区地税局多次下达纳税通知书,他们无动于衷,拒不缴税,税务人员依法将其房屋查封后,他们仍无视税法,竟然撕开封条继续营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对这种肆意践踏税法的行为,大连地税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在大连电视台新视点栏目进行了曝光,然后按规定给予了严肃处理,打击了偷逃税者的嚣张气焰。

四、根据专项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改进完善具体征管办法和规程

(一)关于对出租房屋的纳税人界定征税问题

按现行税法规定,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即房屋的出租人。由于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采取种种手段逃避纳税,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很多税务机关在对个人出租房屋进行纳税检查时,只能找到承租人,要想找到出租人则难上加难。因此多年来相当一部分基层税务部门要求省地税局明确规定承租人为纳税人或由承租人代交房产税,对此我们认为依据不足。为此,我们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全面分析研究,在不违背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规定: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方式将《纳税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核定租金收入征税问题

由于纳税意识淡薄,很多纳税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而故意隐瞒租金收入。为了堵塞漏洞,我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出租房屋应纳的各项税收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其具体方法是,由各市地税局在典型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房屋座落地的繁华程度、房屋结构、用途、新旧程度将本辖区分为若干区域,核定各区域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的房屋租金标准,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出应税租金收入,据以计征房产税。

(三)关于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征税问题

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 第8篇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通过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 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会议指出,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 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 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 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 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 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决定:一是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 减少办证环节, 减轻群众负担。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 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各地在中央统一监督指导下, 结合本地实际, 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二是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 消除“信息孤岛”。三是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 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是一个议论了很久的话题。11月2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 可以说是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明晰了方向。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已经提出“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 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此次国务院会议是对其进行深化并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

长久以来,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分散在各主管部门来承担, 多头管理, 造成很多问题。如土地由国土部门承担, 房屋由住建部门负责等。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登记职责由一个部门来承担, 有利于城乡一体化市场的构建, 有利于明确职责。

而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首要的是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通过这个平台, 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这种共享包括地区内各部门之间相关信息的共享, 也包括跨地区的信息共享。只有建立起这样的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 才能在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实施、房地产税的全面开征、住房保障的认定等方面有据可依, 更为科学合理。而且, 为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 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需要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应该在依法的前提下, 进行分类分层查询。

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最为困难也最为纠结的一个问题是个人住房信息联网。始于2010年的全国个人住房信息联网, 是住建部力推的一项工作。但这项工作进度缓慢。据知情人士介绍, 联网的技术难度不大, 但一些地方或部门不愿主动配合联网工作, 则是主要的阻力。此次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后, 对于个人住房信息的联网会有促进, 但还需要解决很多问题。

●房产税改革立法先行

近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下称《决定》) 称, 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加快资源税改革, 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决定》中传递的信号表明, 这项改革将以更加完善的方式向前推进。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值得注意的是, 这次《决定》中的表述为“房地产税”。对此, “十二五”规划中也明确, “要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二者“房地产税”的表述相一致。

作为一个综合概念, 房地产税与房产税不同, 房地产税是指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行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其中包括房地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及房产税等。房产税只是一个针对房屋保有环节的税种, 属财产税。

《决定》传递的对财税体制改革的信息彰显了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举措。同时, 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改革, 是回应市场关切的重要表现, 也是提升改革质量的重要举措。通过立法征求人民意见, 将民众的智慧吸纳到房产税改革的立法过程中, 将有效提升改革的质量。

自房产税改革破题以来, 与之相关的讨论一直不绝于耳。《决定》中房地产税的改革提出要“加快立法”。

应该看到, 房产税是房地产税中一个与普通百姓紧密相关的税种。“具体到房产税, 这是一个直接税, 通过加快立法可以推进改革的进程, 立法过程也是形成共识的过程, 可以增强改革认同, 减少改革阻力, 协调社会各方的关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说。

刘剑文同时指出, 税收的原则是税负公平, 通过完善立法可最大限度集中民情、民意、民智, 通过立法不仅可以让房产税的改革设计更加科学和公平, 而且可以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行, 巩固改革的成果。

事实上, 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认为, 房地产税改革, 尤其是房产税改革已不仅是一项税收政策的调整, 而且是一项公共政策, 需要政府和百姓的良性互动, 应该有一个通道将利益各方的合理诉求送入决策的层面。

在经历了长达十年的酝酿、一年多的试点, 房产税改革目前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将试点扩围, 而正如一些业内人士所说的, 房产税改革已经做了大量的准备, 下一步出台的扩围方案将会更加完善。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教授满燕云说, 房产税改革的提出可以追溯到2003年, 在技术上和房产信息的掌握上已经做了大量准备, 已不是障碍, 某些城市现在征收是完全具备条件的。下一批试点的选择应该仍是具有典型性的。

满燕云同时提出, 房产税的定位是地方税, 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 不一定所有地方试点方案都一样, 扩围方案也不一定完全遵循上海、重庆的版本, 重要的是如何与地方财政体系衔接, 如何切入。

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 第9篇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会议指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决定:一是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各地在中央统一监督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二是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三是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个议论了很久的话题。11月2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可以说是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明晰了方向。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已经提出“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此次国务院会议是对其进行深化并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

长久以来,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分散在各主管部门来承担,多头管理,造成很多问题。如土地由国土部门承担,房屋由住建部门负责等。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登记职责由一个部门来承担,有利于城乡一体化市场的构建,有利于明确职责。

而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首要的是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这种共享包括地区内各部门之间相关信息的共享,也包括跨地区的信息共享。只有建立起这样的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才能在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实施、房地产税的全面开征、住房保障的认定等方面有据可依,更为科学合理。而且,为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需要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应该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分类分层查询。

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最为困难也最为纠结的一个问题是个人住房信息联网。始于2010年的全国个人住房信息联网,是住建部力推的一项工作。但这项工作进度缓慢。据知情人士介绍,联网的技术难度不大,但一些地方或部门不愿主动配合联网工作,则是主要的阻力。此次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对于个人住房信息的联网会有促进,但还需要解决很多问题。

房产税改革立法先行

近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称,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决定》中传递的信号表明,这项改革将以更加完善的方式向前推进。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决定》中的表述为“房地产税”。对此,“十二五”规划中也明确,“要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二者“房地产税”的表述相一致。

作为一个综合概念,房地产税与房产税不同,房地产税是指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行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其中包括房地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及房产税等。房产税只是一个针对房屋保有环节的税种,属财产税。

《决定》传递的对财税体制改革的信息彰显了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举措。同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改革,是回应市场关切的重要表现,也是提升改革质量的重要举措。通过立法征求人民意见,将民众的智慧吸纳到房产税改革的立法过程中,将有效提升改革的质量。

自房产税改革破题以来,与之相关的讨论一直不绝于耳。《决定》中房地产税的改革提出要“加快立法”。

应该看到,房产税是房地产税中一个与普通百姓紧密相关的税种。“具体到房产税,这是一个直接税,通过加快立法可以推进改革的进程,立法过程也是形成共识的过程,可以增强改革认同,减少改革阻力,协调社会各方的关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说。

刘剑文同时指出,税收的原则是税负公平,通过完善立法可最大限度集中民情、民意、民智,通过立法不仅可以让房产税的改革设计更加科学和公平,而且可以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行,巩固改革的成果。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认为,房地产税改革,尤其是房产税改革已不仅是一项税收政策的调整,而且是一项公共政策,需要政府和百姓的良性互动,应该有一个通道将利益各方的合理诉求送入决策的层面。

在经历了长达十年的酝酿、一年多的试点,房产税改革目前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将试点扩围,而正如一些业内人士所说的,房产税改革已经做了大量的准备,下一步出台的扩围方案将会更加完善。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教授满燕云说,房产税改革的提出可以追溯到2003年,在技术上和房产信息的掌握上已经做了大量准备,已不是障碍,某些城市现在征收是完全具备条件的。下一批试点的选择应该仍是具有典型性的。

满燕云同时提出,房产税的定位是地方税,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不一定所有地方试点方案都一样,扩围方案也不一定完全遵循上海、重庆的版本,重要的是如何与地方财政体系衔接,如何切入。

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 第10篇

1.本表适用于辖区内“从值计征”方式申报缴纳2011应缴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原则上应分按每块“宗地”填报一份本表,但如果土地权属证书的用地红线图显示企业拥有的每块“宗地”之间是相连的则应合并相连“宗地”填报一份本表,每表均为一式两份,请在2011年9月20日前的尽早时间内连同有关必要的证明资料送交所属税管员签收后自存一份;

2.本表全部栏目不得出现空栏,项目码企业应根据房、土实际情况自行增减行数,对应栏目要求确无相应数据资料的一律填写“0”或“无”字样;

3.辖区全部房产纳税义务人均须在申报缴纳2011应缴房产税前先将本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管员审核无误将在税期结束(2011年9月30日)前进行征收系统底册登记应征数据的调整工作后电话通知企业申报缴纳房产税,企业未执行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的具体量化计算口径但已经申报缴纳2011房产税的,须按本表要求在税期结束(2011年9月30日)前及早填报本表并再次申报、计补应缴2011房产税;

4.我局早于2010年9月已向辖内所有房产税纳税人发出的《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2010房产税申报纳税工作指引》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12月下发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的政策口径一致,但具体量化计算口径有所差异。企业应缴2009至2010房产税须执行“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政策,具体按照《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2010房产税申报纳税工作指引》的原定具体量化计算口径执行,具体计算适用《房产原值中含土地价值情况表》(2010年9月10日发),同时须按《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2010房产税申报纳税工作指引》具体要求提交相关证明资料送所述税管员审定;企业应缴2011房产税须执行“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的具体量化计算口径执行,具体计算适用《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2011房产税纳税申报计算情况表》(即本表),同时须按2011年9月14日我局通过市民邮箱邮件发给全部企业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及解读》和本表的《填表说明》及《填表栏目说明及相关资料报送要求》具体要求提交相关证明资料送所述税管员审定,即: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的具体量化计算口径规定只适用于发文日后企业应缴2011度房产税(税款所属期)的计交,《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2010房产税申报纳税工作指引》(2010年9月10日发)的具体量化计算口径规定只适用应缴2009年和2010年房产税(税款所属期)的计交;

5.辖区内房产税纳税义务人无论是否已在2010年9月签收《税务事项通知书》,如果至今仍未遵照执行《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1《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2010房产税申报纳税工作指引》各项要求报送有关表格和资料的须迅速补办,同时注意因执行“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的政策口径在计补2009年和2010年少缴房产税申报时须准确划分2009年和2010年的税款所属期,以便补缴房产税税款相应滞纳金的准确计算。

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2011房产税纳税申报计算情况表》填表栏目说明及相关资料报送要求:

1.“宗地坐落地址”和“宗地编号”栏,按房地权属证书所附平面图(须提交相应资料)中所列项目填写;

2.“取得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在政府出让、政府划拨、股东投入、市场购买、租入6种方式中选填;

3.“取得土地时点”栏,填 “取得方式”栏的对应时点,取得土地时间存在不同的按不同取地时间增行填写(须提交企业购置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及有关情况的必要书面说明),但企业填报时注意原则上要“一地(“宗地”)一表(本表)”,如果土地权属证书的用地红线图显示企业拥有的每块“宗地”之间是相连的则应合并相连“宗地”填报一份本表进行具体计算;

4.“权属证书号”栏,填地块权属证书载明的字轨及编号;

5.“权属证书列明的用地面积”栏,按房地权属证书所附平面图中所列填写;

6.“租入土地建房经营/租入土地及房屋经营”和“相应的出租土地/房屋的单位全称”栏,如发生例如向村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建房经营或租入土地及房屋经营(须提交相应合同资料)的据实照填;

7.“宗地的土地面积(不限于权属证书所列)”(1)栏,“宗地”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围成的地块,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一般情况下,一宗土地为一个权属单位。企业“宗地”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按房地权属证书所附平面图中所列项目填写;企业“宗地”至今未取得有关权属证书的,按规划部门红线图或政府部门有关批复文件(须提交相应资料)所列数据为准。

8.“土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2)栏,其中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也包括代表国家出让土地的行政机构随土地出让金一并收取的管理费及相关必然发生的税费(须提交相应资料);

9.“非房产税征税对象的建筑物所占的土地面积”(4)栏,对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中“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规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游泳池、烟囱、水塔等是非房产税征税对象的建筑物,按其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填(须提交相应证明资料或书面说明);

10.“在建(包括待建,以报建资料为依据)房产的建筑面积”(6)栏,均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已受理的报建资料有关数据(须提交相应证明资料)为准,不包括已竣工落成的或已实际投入经营使用的房产;

11.““租入土地建房经营”本支付的土地租金”(10)栏,发生例如向村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建房经营或租入土地及房屋经营(须提交相应合同资料)的按租期总付租金除以租期总年数的得数确定为“本支付的土地租金”;

12.“征收系统已登记应税房产名称”(12)栏,自行登录网报系统中已登记“自用房屋”中“房产说明”栏(须提交相应截图纸质件),分按项目码全部照填;

13.“征收系统已登记应税房产的建造成本”(13)栏,按企业账载有关房产的建造成本(须提交相应帐记资料),注意“房产的建造成本”不应计含相关土地价值(否则按本表公式计算会出现重复计税),下同;

14.“自查本应调减应税房产的建造成本”(14)栏,反映填报本表前在征收系统已登记应税房产在本年内出现例如出售房产、损坏严重已不具备实际使用价值等房产的建造成本(须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15.“调减应税房产相应的本年帐记时点”(15)栏,须提交相应帐页资料证明;

16.“调减应税房产相应的年内不予计税起始总月份数÷12”(16)栏,其中的“调减应税房产相应的年内不予计税起始总月份数”按帐记调减应税房产月份的下月至本年12月的累计月份数填;

17.“自查本应调增应税房产的建造成本”(17)栏,反映填报本表前在征收系统已登记应税房产在本年内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例如添建不可分割的、提升使用功能的大修理支出费用,在建房产竣工落成或实际投入使用等情况的房产建造成本(须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18.“调增应税房产相应的竣工或投入使用时点(按孰早确定)”(18)栏,须提交相应帐页资料证明;

19.“调增应税房产相应的计征房产税“有效起始日期””(19)栏,按“调增应税房产相应的竣工或投入使用时点(按孰早确定)”栏反映月份的下月1日作为“有效起始日期”;

20.“调增应税房产相应的年内计税起始总月份数÷12”(20)栏,按“调增应税房产相应的计征房产税“有效起始日期””当月至本年12月的累计月份数填;

21.“按宗地归集的分栋房产名称”(22)栏,注意是反映全部房产前提下的“分栋”列出,并不限于征收系统已登记的应税房产;

22.“已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房产总建面积”(23)栏,按分栋房产对应的房产权属证书所载项目填;

23.“未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建成建筑物建筑面积”(24)栏,所述“建筑物”包括建成后的房产或非房产形式存在的应税构筑物(须提交相应证明或书面说明资料);

24.“在建(包括待建,以报建资料为依据)房产的建筑面积”(25)栏,与前述对第(6)栏数据及解释口径一致;

25.“每栋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8)栏,注意此处是分按“每栋”的“应税”房产,不包括“非房产税征税对象的建筑物”(详见前述对第(4)栏的解释);“每栋”房产已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按其所载项目填,至今未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按该栋房产的实际总建筑面积填;

26.“宗地上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9)栏,注意此处是反映企业宗地上的全部“应税”房产,不包括“非房产税征税对象的建筑物”(详见前述对第(4)栏的解释);

27.“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开始时点”(31)栏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开始时点”(32)栏,详见《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2010房产税申报纳税工作指引》第二部分第二节第1点规定的划分标准;

28.“填报本表前征收系统已登记的应税房产“房产总原值””(36)栏,自行登录网报系统中已登记“自用房屋”中“房产总原值”栏(须提交相应截图纸质件),分按项目码全部照填;

29.“拥有房产时间”栏,按照国土房管部门发出有关权证上列明的有关项目内容填,至今未没有取得国土房管部门发出有关权证的,按房产相应的竣工落成或投入使用时点比较按孰早原则确定;

30.遵照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的具体量化计算口径规定,企业应缴2011年(税款所属期)房产税须首先分按“宗地”然后算出该宗地的“宗地容积率”进行具体计税,因此,表中的“上列“地价分摊”栏中反映的宗地容积率<0.5情形的税款计算”横栏与“上列“地价分摊”栏中反映的宗地容积率≥0.5情形的税款计算” 横栏的适用前提和具体计税公式为排斥关系,企业不应出现同时按上述两种情形下进行税款计算的填报情况。但其中栏目名称同为“计税“房产原值””的(35)栏或(39)栏,均为反映本企业最后计算2011年(税款所属期)房产税的重要栏目;

31.上述要求同时提交的证明材料均须加盖公章,请自行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右上方标记其所对应的说明栏目名称及序号,以便提高工作效率;

32.上述栏目填报口径说明及相关资料报送未尽事宜,企业可另纸说明和补充资料,但注意不得自行改动栏目内容、序号和计税公式。

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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