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政策热点问答

2024-09-08

外汇管理政策热点问答(精选6篇)

外汇管理政策热点问答 第1篇

个人外汇政策常用问答话术

一、近期,我将出国(境),想提取一些外币现钞在国(境)外使用,请问在工行哪个网点可以提取外币现钞。

答:您好!为满足客户出国(境)外币现钞需求,我行现已推出外币预约取钞增值服务。如您需要进行外币取钞,我行将为您提供以下服务:

1.(本网点可提供的外币现钞服务)本网点可向您提供XXXXXXXXX(填写币种种类)币种预约取钞服务。请您提前X天通过柜面渠道/网上银行渠道/手机银行渠道(选择预约渠道)预约取钞币种、金额和提钞时间,本网点预约咨询电话:XXXXXXXX。我行营业网点将根据现金中心配送情况,竭诚满足您的用钞需求。

2.(如果本网点暂时无法提供客户需要的外币现钞服务,须推荐到我行就近的个人外汇业务网点办理)您好!抱歉,本网点暂时无法提供您需要的外币现钞。现推荐您到我行就近出境金融服务网点(XXXXX支行),网点地址:XXXXXXXX,网点服务咨询电话:XXXXXXXX。您可通过柜面渠道/网上银行渠道/手机银行渠道(选择预约渠道)进行预约,请详询95588。

二、我下个月要出国(境),想提取一些外币现钞在国(境)外使用,请问在提取环节我需要怎么办呢?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答:您好!提取外币现钞,根据不同金额,有不同的办理要求:

1.个人出国(境)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可在银行直接办理。

2.个人出国(境)提取外币现钞,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护照等相关出境证件、有效签证或签注、提钞用途证明材料等,向(所属地)外汇局事前报备,地址XXXX,凭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到银行办理。

三、我有一些外币现钞想存入银行,请问我需要怎么办呢?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答:您好!根据不同金额,有不同的办理要求:

1.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

2.当日存入金额累计超过5000美元的,除身份证件以外,还需要提交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者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我下个月要出国(境),想随身携带一些外币现钞在国(境)外使用,请问我需要怎么办呢?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答:您好!携带外币现钞出国(境),根据不同金额,有不同的办理要求:

1.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万美元(含)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

2.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特殊情况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应向所属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说明申领手续)

五、我要出国旅游,账户里有美元,想提取1万美元现金。请问我需要怎么办呢?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答:您好!您出国旅游,建议尽量使用银行卡进行支付,随身携带大量外币现钞既不方便也不安全。需要提醒您的是,根据我国海关规定,随身携带超过5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需要凭含签证或签注的有效护照或通行证在银行开立《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超过1万美元的,需要到当地外汇局开立《许可证》,才能合法携带外币出境。同时您还需要遵守目的地国家对携带现金入境的有关规定。

六、我孩子要出国留学,我想提取1万美元现钞,请问我需要怎么办呢?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答:您好!我们看到您已经多次提取外币现钞了。您孩子出国留学,学费可以通过汇款的方式直接汇往学校;生活费可以使用银行卡在境外消费,您可以把外币转账到您孩子的银行卡上。他随身携带少量现金零用即可,太多现钞并不安全。

七、为什么不给我办理这笔外币现钞提取(存入)业务?

答:您好!我们看到您已经频繁提取(存入)外币现钞,根据我行管理要求,请您协助提供资料说明提取(存入)现钞的实际用途(来源),才能为您办理这笔业务。

八、同一客户在从本人外汇账户办理多次提取大额外币现钞业务,在系统提醒该客户涉嫌分拆时,银行工作人员应告知客户。建议话术如下:

答:您好!境内外币提钞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您已在多日内连续多次从账户提取大额外币现钞,我行需进一步审核您此次提钞相关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请您配合提供,感谢您的理解。

九、客户询问关于涉及限制外币现钞分拆的相关规定的依据。建议话术如下:

答:您好!境内外币现钞提取(存入)和外币现钞结(售)汇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为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我行需审核您外币现钞交易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我马上要出国留学,学费和生活费都比较高,汇款时超过5万美金的用于学费生活费的汇款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给我汇款?

答:您好!超额度的学费和生活费汇款需提供证明材料办理,如学费通知书、房租证明等。一般而言,学费可直接汇往学校。

十一、境外的证券公司汇款给境内个人能不能汇入呢?

答:您好!个人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是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的外汇收支,如果证券公司汇给您的是证券投资款,由于资本项目尚未放开,因此不能入账。如果汇给您的是其它款项,需要提供具体的真实性材料。

十二、我在境外买了人寿保险,理赔时的赔偿金可以汇入到境内吗?金额有限制吗?

答:您好!如果您是出国旅行、留学、出差时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疾病险,属于服务贸易类,现已开放。但是如果您到境外购买了人寿保险和分红类保险,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现行的政策尚未开放。因此人寿保险赔偿金不能汇入境内。

十三、现钞可以做境外汇款吗?

答:您好!如果您手持外币现钞汇出,我行需要先将您的现钞转现汇。如果汇款金额在等值1万美金(含)以下,则仅需凭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如果超过上述金额,则需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十四、我想从自己的外国账号给自己的国内账号转钱可以吗?

答:您好!境内个人从境外账户向境内同名账户汇款,我行在入账时,需要审核您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不符合现行规定的不能为您入账。

十五、如果需要到国外就医,办理超过限额的境外汇款,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您好!如果到国外就医,除本人身份证明、前往国家地区的签证护照外,还要提供所在地的医院证明并附医生意见,以及境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和收费通知。

十六、为什么我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跨境汇款无法汇出?

答:您好!根据我行管理要求,您这笔跨境汇款可能涉及了以下情况:

1)您的收款人在近期收款总额可能达到了一定金额。我们需要审核您能够证明汇款用途的真实性材料。

2)您的收款人姓名或交易附言中涉及了资本项下的信息,资本项下收付汇业务尚未开放,根据我行制度要求,请进行核实。

十七、我马上要出国留学了,需要购汇缴纳境外学校的学费,购汇金额超过了便利化额度,是否能够办理?

答:您好!请提供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签注)、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境外学校相应或学期学费证明,我行审核后即可为您办理不占额度的购汇业务。

十八、我在境外公司工作,从境外公司收到了工资,结汇金额超过了便利化额度,是否能够办理?

答:您好!请提供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我行审核后即可为您办理超过额度的结汇业务。

十九、我是境外个人,在境内公司工作,我想把我的工资收入购汇成外币汇回我的国家,是否能购办理?

答:您好!请提供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雇佣或劳务合同或就业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清单、完税证明,我行审核后即可为您办理购汇业务。

二十、我是境外个人,在境内生活,房租是我日常开销中比较大的部分,办理结汇时已超过了便利化额度,是否能够办理?

答:您好!请提供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即可为您办理超过额度的结汇业务。

二十一、我要办理购汇汇款到我的境外账户,5万美元的额度不够用,可以借用我亲戚朋友的额度来办理吗?

答:您好!我国对境内个人购汇实施总额管理,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额度管理是为了简化业务办理手续采取的便利化措施,额度用完以后,您可以根据购汇用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赴境外留学、就医等有真实需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来办理业务。

二十二、我在境外旅游时使用信用卡购物刷卡消费,使用外币支付是否会占用我的结售汇额度?

答:您好!个人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不占用个人结售汇额度。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直接购汇还款,不纳入个人购汇额度管理。

二十三、我办理外币现钞/结售汇/境外汇款业务时为什么需要进行这些审核?是不是个人外汇政策有变化?

答:您好!目前个人外汇政策没有变化,我行根据反洗钱要求、展业原则,为了您的资金安全,加强对业务的真实性审核。

外汇管理政策热点问答 第2篇

1、对哪些个人业务实行总额管理?总额为多少?

答: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总额管理。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总额进行调整。

2、如何办理个人总额内的结售汇业务?

答:人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是按境内个人还是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

答: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4、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是否可以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答:可以。

5、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答:(1)对于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发生的结售汇业务,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2)对于未通过外汇储蓄账户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单笔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

6、如何办理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业务?

答: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对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发生的结汇、购汇,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7、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汇超过总额的都有哪些凭证要求?

答: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8、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总额的都有哪些凭证要求? 答: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总额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办理。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超过总额的境内个人所购外汇不得存入个人外汇帐户,但可以直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一)自费出境学习学费或生活费: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无需提供)、境外学校相应或学期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

(二)自费出境学习保证金购汇:因私护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无需提供)、境外学校相应或学期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

(三)境外就医: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境内医院出具的证明附医生意见及境外医院出具的费用证明;

(四)境外培训: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境外培训费用证明;

(五)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境外国际组织缴费通知

(六)境外直系亲属救助: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有权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境外邮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广告或订单等收费凭证

(八)境外咨询:书面申请、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税务凭证;

其他服务贸易费用:书面申请、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税务凭证;

9、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总额的,都有哪些凭证要求? 答: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10、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如何办理购汇?

答:(1)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2)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按规定无需纳税的,购汇可以不提供税务凭证。

(3)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可以汇出、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按规定携出境外。

11、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如何办理兑回?

答:(1)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指外币现钞、信用卡、旅行支票结汇后未用完的人民币。

(2)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

(3)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12、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业务如何办理?

答: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13、境外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业务如何办理

答: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14、如何办理个人资本项目外汇收支业务?

答:个人资本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应严格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70108)的相关规定办理。

15、如何办理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

答: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四)为确认账户交易性质,跨行账户资金划转,汇出行应标注账户交易性质(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或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16、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否划转? 答: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17、个人提取外币现钞有哪些规定?

答: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个人一次出境携带外币总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至10000美元(含),可持相关材料直接到银行申领《携带证》;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逾期作废。)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18、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有哪些规定?

答: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19、境外个人是否可以购买境内商业银行发行的外币或人民币理财产品?

答:在境内工作、居住满1年的境外个人,可以用来源于境内的收入购买商业银行发行的外币或人民币理财产品。

20、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哪些情况下可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答: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21、如何委托他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答: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22、个人在同一银行柜台提取A账户资金,并转存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B账户,账户资金没有离开柜台的,单次转存资金超过等值1万美元是否需到外汇局报备?

外汇管理政策热点问答 第3篇

1直投外管新规的基本内容

取消部分直接投资项目管理环节。取消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入账、结汇、购付汇核准;取消直接投资常规业务的境内外汇划转核准;取消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取消减资验资询证;取消外商投资型公司境内再投资的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

进一步简化管理程序。简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类型;简化资本金结汇管理程序;简化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转股收汇外商外汇登记程序;大幅简化审核材料, 缩短办理时限。

进一步放松对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运用的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个数及异地开户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异地购付汇限制;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放款主体资格限制, 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

2直投外管新规的意义

稳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调整后的政策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重点侧重于有效掌握直接投资资金的流动, 以及外国投资者在华直接投资权益规模, 预防外汇币种错配与资本集中外逃的风险, 重点防范债务及其他短期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渠道非正常流动, 从而危及我国宏观经济稳定的风险。新规极大地淡化了审批色彩, 变核准为登记, 在放松管制的同时, 加强监管的有效性, 有助于稳步推进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 放松资金运用方面的限制, 允许外商再投资, 均利好国内经济。

简化管理流程, 便利外商投资。以往, 外商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含2个事项:外汇登记和外汇账户开立审批。根据每项业务办理20个工作日的期限, 外商去外汇局开户要花费40个工作日。根据新规, 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 到外汇局进行主体信息或者相应信息登记后, 即可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在登记的可流入额度范围内汇入外汇资金, 开展直接投资相关的前期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运营及结束阶段,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 及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汇登记手续 (如新设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 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账户开户、资金划转、资金购付汇等相关手续。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合法所得转增资、再投资的, 由被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后, 凭外汇局登记信息, 银行可为企业办理所涉资金划转, 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为企业办理验资询证手续。新规改变了过去以事前核准为主的管理模式, 优化了业务管理流程, 缩短了企业办理时限, 审批效率明显提高, 保障了企业经营自主权, 提高了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 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提高外汇管理水平与效率。新政取消了直接投资项下大部分常规性业务事前核准, 大幅降低了外汇管理成本, 有利于外汇局集中精力做好统计监测和分析预警工作, 提升非现场核查与精准监管的能力。

3对于商业银行的影响

银行获得外汇账户开立审批权。银行办理直接投资相关外汇业务的职责主要有2项:一是业务的合规性审核;二是就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进行备案。新规一方面简化了银行业务操作, 有助于提高银行提供相关服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 调整后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更为注重事后核查和统计分析, 对银行履行真实性审核和数据报送职责提出了更高要求。

降低了银行的操作风险。在银行具体业务操作上, 以往柜员单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外汇买卖业务, 需要柜员更全面、深入地了解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知识, 并要求柜员熟悉外汇局业务系统。根据新规, 尽管在办理业务时仍受到外汇局登记信息确定的收付汇及结售汇额度的限制, 但相关真实性审核材料都较为明确, 柜员只要基本了解业务流程, 即可按系统登

记信息办理业务, 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 柜员出差错的可能性较小。

加剧银行之间在外商外汇领域的竞争。新规放开了企业开立有关账户的限制, 将进一步加剧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 重塑银行业外商客户在外汇业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格局。新规调整初期, 放开大部分直接投资账户开户个数及异地开户的限制后, 可能引起银行外汇存款和结售汇业务向金融服务发达地区转移及银行间的恶性竞争, 但企业开立账户的个数在外汇局业务系统中均有统计, 异地开户的企业要接受注册地及开户地的双重监管, 账户个数过多的企业也容易被纳入非现场核查的关注范围。

综上, 新规的出台展现了我国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的方向和决心, 对于未来金融改革向深水区进军具有重要的意义。新规的主要导向是为促进国际资本的健康、有序、高效进出, 对于实体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均具有十分显著的意义。同时, 行政化的监管风格, 也更加凸显监管部门的国际化视野和对国际通行准则的尊重, 为传统的监管格局及监管文化带来了积极的变化。新规的出台也对长久以来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格局产生冲击, 将推动商业银行提高服务效率, 加强风险控制, 提升综合营销与服务水平。

摘要:2012年11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大幅缩减了事前审批环节, 实现了以登记为主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 展现了我国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的方向和决心。这一政策的出台引起了外商、企业、银行等各个层面的广泛关注。文章从直投外管新规的基本内容、直投外管新规的意义以及对于商业银行的影响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和解读, 以期对新规在各个层面的意义及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及评述。

我国外汇管理现状及政策调整动态 第4篇

涉外经济形势及外汇管理政策动态

目前我国涉外经济整体运转良好,贸易顺差大幅缩小,进口增速快于出口;新批项目、 合同金额大幅增加,外商来华投资出现新高潮;外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外汇储备加速增 长,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保持稳定,基本稳定在8.2770左右的水平。

但是,外汇管理中存在的潜在问题也不可忽视:外汇资源由短缺转为相对过剩;人民币 汇率面临升值压力;全球性通货紧缩的风险加大;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短期 资金流入冲击的风险有所加大。这种情况决定了2003年乃至2004年外汇管理工作中将面临着 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

2003年已经出台的重要外汇管理政策措施有:推动贸易便利化,完善非贸易售付汇管理 ;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加大打击跨境洗钱活 动的工作力度,维护金融安全;取消证券公司在境内外资银行B股保证金账户和国内外汇贷 款专用账户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等审批项目,改进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

从已经出台的措施可以看出,我国外汇管理政策思想正在逐渐调整,管理层寓管理与服 务为一体,积极促进涉外经济的发展,主动调整和理顺外汇供求关系,行政审批也逐渐减少 。2004年拟出台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有:

1、实行符合跨国公司经营特点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包括制定适应跨国公司全球统一采购、清算和分摊费用的管理政策,解决跨国公司境内 外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相互代垫费用的问题,解决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统一清算方面的 外汇管理问题。

2、改进进出口核销监管

进出口核销监管将从“一一对应、逐笔核查”转向“总量核查、按主体监管”,外管局 将继续完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系统,通过电子联网获取进出口报关和收付款数据,为进出口 核销提供完整准确的基础数据。

3、对金融机构的外汇管理政策动向

首先,加强对金融机构外汇收支的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其次,研究出台银行间外汇市场 双向交易实施方案,改进交易方式;第三,规范证券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现状和特征

自从1988年建立外汇调剂市场,1994年人民币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之外,1996年人 民币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完全可兑换。此后,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渐加快。目前,资本 项下直接投资项目(FDI)基本实现了完全可兑换。“中国FDI的开放程度甚至超过了很多OE CD国家”。

在外债方面仍然存在一定限制,目前我国在短期外债上实行“余额管理”,在中长期外 债上实行“计划指标管理”,相对来说对中长期外债的管理更加严格。在证券投资方面则十 分谨慎,证券投资方面要“有控制、有预测地开放”。在2002年11月我国引入了QFII制度, 这也是在证券投资项下的重大进步。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特征是,首先,资本项目管理实行的是渐进式开放,实行谨慎 性管理,开放中考虑的侧重点是风险和可兑换本身双重因素;其次,资本项目管理实行以制 度为基础,以行政审批为主要手段;第三,资本项目管理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 ,注重数量和规模控制,管制水平总体较严。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拟出台的政策措施

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政策将继续放宽限制,一部分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资本项目可兑 换的进程继续加快。值得关注的是,在QFII制度出台之后,QDII制度也成为政策层所关注的 问题。政策将有可能实施双向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办法,引导资本合理流进和流出。

1、继续改革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支持实施“走出去”战略

取消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要求;简化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允 许境外投资利润留存当地用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放松国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的购汇限制;有 条件地批准部分外资跨国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资金调往境外运作,支持中资跨国公司补充其海 外公司资本金或运营资金;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2、改革外债和对外担保管理体制

简化或取消境内机构对外借债、发债和担保的事前审批,完善以登记为核心的外债和对 外担保管理体系;统一中外资银行的外债管理方式,对外资银行借用外债实施总量控制;制 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具体的实施细则。

3、落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

做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资本市场投资的外汇管理组织工作,密切关注该制度对 我国外汇收支和资本市场的影响。

4、研究放宽对外证券投资的限制

在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合格境内投资者(QDII)如何投资境外 资本市场,探索允许少数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的资产用于境外运作。

5、研究适当放宽个人合法资产对外转移的限制

在加强对境外资产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研究允许公民在移居境外以后 分期、分批购汇汇出境内资产的办法。

外汇执法检查下一阶段的动态

外汇执法检查下一阶段将把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资金流入的监管作为工作 的重点。

进一步加大反洗钱的工作力度。重点打击跨境洗钱,对跨境资金往来进行监管,降低跨 境洗钱对国内外汇供求的影响,同时要保证正常的外汇交易不受影响。

继续开展银行结汇与收汇业务的专项检查。采用银行自查和外管局现场检查,主要检查 银行自身及代客业务中收汇及结汇资金的整体情况以及银行办理收汇、结汇业务中执行外汇 管理政策法规的情况。

外汇管理政策热点问答 第5篇

(2018年第1期)

-货物贸易-

问题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银行应如何在纸质单证上进行签注?

答:为防范重复收付汇,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附件2)的规定,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应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并在审核后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问题2:特殊监管区域内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和退汇收入是否需进入待核查账户?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三条的规定,为便于银行贸易真实性审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因此,除法规另有规定外,特殊监管区域内A类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和退汇收入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问题3:B类企业能否凭未加盖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在银

行办理收付汇业务?

答:根据《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2013年第52号)的规定,“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和C类的企业,海关仍按现行做法为其提供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因此,原则上B类企业可以取得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如B类企业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银行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时,应根据“展业三原则”确认其交易真实合法。对于进口报关信息,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报关信息核验”模块查询。

问题4:银行能否为境内区外企业办理主体不一致的一般贸易收付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因此,为便于银行贸易真实性审核,避免重复收付汇,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境内区外企业应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主体一致性原则办理一般贸易收付汇业务。

问题5: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管理适用问题?

答: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在管理上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进行管理,但统计在服务贸易项下(交易编码:221000)。

问题6:审核货物贸易电子单证是否需要签注?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的规定,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确保企业提交电子单证的唯一性,避免同一电子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单证被重复使用。

-服务贸易-

一、税务备案表

问题1:境内机构在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付汇时提交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不规范,例如缺少流水号编码、与规定的格式不符等,银行如何办理相关业务?

答:银行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办理。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服

务贸易对外付汇业务时发现《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不规范,应告知境内机构按相关规定开具符合规定的《备案表》,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的,金融机构或境内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问题2:一笔对外付汇包含两种及以上不同性质的付款,且付汇中存在不需要税务备案的,银行应如何审核《备案表》?

答:银行应区分交易性质进行真实性审核。同一笔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中,银行仅需审核超过等值5万美元,并且属于40号公告规定必须办理税务备案的项目。

二、代垫类业务

问题3:境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项下的代垫或分摊付汇时,境内机构是否必须与境外收汇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答:《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代垫交易双方必须为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并且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如因特殊情况导致代垫或分摊期限超过12个月的,境内机构可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分局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和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支付代垫工资款的批复》(汇综复„2017‟36号)执行,经确认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由分局个案处理或集体审议。

三、交易单证签注

问题4:银行为境内机构分次办理同一合同项下的服务贸易付汇业务,是否应在每次审核后的总合同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

答:为防止重复购汇,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

四、外汇保险业务

问题5: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资金是否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日常经营的外汇收入应存入其外汇经营账户,并统一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将日常经营外汇收入直接结汇。保险机构可按季度凭申请书和外币财务报表在经办金融机构办理外汇利润结汇。

五、银行尽职审核

问题6:对于服务贸易项下退汇业务,如果原账户关闭导致企业无法退汇至原账户,银行应如何办理相关业务?

答:如果企业因原账户关闭等原因无法退汇至原账户,企业需向原经办银行提交说明材料按相关规定办理退汇。

问题7:企业办理其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业务,但未获得相应资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是否可以对外支付与此业务相关的服务贸易款项?

答: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交易如需获得国家主管部门资质或批复文件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应先办妥相关手续。

六、承包工程专题

问题8:目前,承包工程企业按照《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开立的境外账户均以工程项目为基础,每个项目开立一个账户。10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境内机构应按照外汇局批准的账户收支范围使用境外外汇账户,不得串用。因此,导致其境外多个账户间的项目资金不能互相划拨,不便于其在境外集中调配资金。此类问题如何解决?

答:企业可按照10号文第十三条规定,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变更手续,对于境外账户较多的,外汇局可一揽子核准其账户变更手续。

问题9:承包工程企业是否可以为不同工程项目在境外开立多个外汇账户?

答: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所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有关“存放境外管理”规定,由当地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并结合 企业实际需求,为企业办理多个境外账户开立核准手续。

问题10: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开展前期,海外分公司需支付部分工程款以维持境外项目正常运行。相关款项由境内母公司提供,海外分公司后续收到工程款后如何向境内母公司偿还垫付款?

答:企业按照《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九款有关代垫费用规定,在银行直接办理相关业务。

问题11: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期间,从其境内子公司采购一批设备用于项目建设。之后该企业统一从境外收回工程项目款(含上述子公司设备款),导致该子公司只出口设备而不收汇。如何解决此类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问题?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所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第四部分企业报关的相关规定,建议由此承包工程企业对工程款和设备款的收汇分别进行申报,并由收汇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情况说明、出口合同等证明交易真实合理的材料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报告,办理货贸项下收汇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个人-

问题1:银行是否可以通过个人储蓄账户办理个人跨境电商收支业务?如何审核交易的真实性?

答:为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对于经常项目项下小额、零星的贸易结售汇,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在个人便利化额度内通过个人储蓄账户办理。

外汇管理政策热点问答 第6篇

高 葵

个人外汇管理主要政策依据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2号,2008年8月5日发布);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颁布,2007年2月1日正式实施);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2007年2月1日正式实施);

4、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34号)

二、个人外汇管理原则和政策要点

1、关于个人外汇业务的管理原则:

①可兑换原则: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

②真实性审核原则:主要是银行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 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进行真实性审核。

③通过外汇局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的原则: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留5年备查

④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的原则。

⑤限额管理原则:就是对个人结售汇、存取现、携带出境等方面实行一定的限额管理。

2、关于个人外汇管理的具体政策要点(1)关于个人外汇限额管理的规定。

个人结售汇限额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外币现钞结汇规定: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结汇人应当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外汇指定银行予以结汇登记后报外汇局备案。但实际操作中,现钞结汇应控制在5000美元(含)以内。

(2)关于个人外汇账户管理的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4条至29条。(3)关于个人外币现钞管理的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0条至31条。

(4)关于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5条至37条。

(5)关于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的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第2条。

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

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政府领导人出访;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的国家;其他特殊情况。

(6)关于代理个人结售汇的相关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38条。

3(7)关于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特征的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明显规定: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同时界定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具有下列六个特征:

(1)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2)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3)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4)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5)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6)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8)关于个人结售汇的操作程序规定。

首先必须明确:除了5种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①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②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③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④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⑤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其次必须明确: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①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②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③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④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对于违反操作程序的,可以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章附则第39条第二款进行处理:

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9)关于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修改与冲正规定。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下发〈个人结售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经函[2009]7号)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指南的相关规定,当个人结售汇录入数据错误时,当天发现后可对原录入的数据作修改或撤销处理,次日以后发现的则应作冲正处理。而所谓“冲正”就是在原来的操作界面,针对前次的错误操作录入负 数的相同金额。在对错误数据冲正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①当发现银行录入出现错误时应及时督促其进行更正,当天要做“撤消”处理,隔日要做“冲正”处理,一般不允许出现跨年、跨月修改的情况;特别是当出现系统不接收大额对冲时,更不允许擅自分几笔做对冲处理。

②在做冲正处理时,一定要保证其他信息与原记录一致,不允许随意填写如资金属性等信息。

③不允许轧差冲正。如:将1000美元误录为10000美元,需先录入-10000美元进行冲正,再录入正确金额。而不能录入-9000美元。

(10)关于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急管理规定。

①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急预案启动的前提条件。当个人结售汇系统发生全国性系统瘫痪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发文或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方式,启动应急预案。

②有效建立应急联系方式。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县支行外汇管理责任部门建立应急联系方式,相互提供应急联系电话,以备应急之需。

③应急预案启动后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在系统全国性故障期间,各银行可正常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除不需登陆个人结售汇系统外,必须严格执行各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对所办业务信息做详细的台帐登记并保存6个月备查。

④系统恢复后的后续业务处理。在系统恢复正常后48小时之内完成对系统故障期间办理业务信息的补录工作,并要求在备注栏注明“全国系统故障补录数据”。系统恢复正常后72小时之内要将补录数据笔数、金额以及故障发生期间发现 6 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本县(市)外汇管理责任部门和本行上级行报告。

(11)关于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管理相关政策规定。①业务种类: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售汇;境外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汇。其他情况按规定到银行柜台办理。

②业务办理手段:个人只能通过本人人民币结算帐户和外汇储藏帐户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③个人开户有效身份证件:境内个人——居民身份证;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外国护照;港澳同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④业务管理与数据维护:原则上应由其业务办理帐户所属分支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数据维护,通过自助终端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可由设备摆放所在分支机构负责管理和数据维护。

⑤银行柜员号使用。应使用电子银行专用柜员号,且不得与柜台业务的柜员号交叉使用。网上银行为“NET_BOC(自定义)”;自助终端为“AUTO_BOC(自定义)”。

⑥日常业务管理。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核对和纠错制度,每日核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数据,确保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⑦“关注名单”管理。银行对于以分拆方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个人,应纳入“关注名单”管理。对于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银行应自列入之日起当年及之后2年内,拒绝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汇和售汇业务。银行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拒绝办理时限。银行在柜台为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办理业务时,应比照超过年度总额的结售汇要求审核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5个工作日内(本地规定为10个工作日),将本行“关注名单”及其变动情况,按业务发生地报告所属外汇管理分支局。

(12)关于违反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的第42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章附则第39条第二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三、个人外汇业务中常见操作性错误和违规类型

(一)常见操作性错误

1、证件号码不规范。据对2011年个人结售汇监管系统统计,个人结售汇证件号码不规范错误约占期内监管系统全部已发现的操作性错误总数44.19%,其错误形式主要表现在:

①境外个人国别或地区码重复录入。如将台湾代码(TWN)后再重复输入“TWN”。

正确的操作:在境外个人国别栏下拉菜单中,选择国别或地区。

②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位数多录或少录。按规定“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录入前9位号码(含第1位字母),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91版、97版)录入前8位号码。”,但有的操作人员或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第1位应录入的字母漏录;或录入的前9位号码(香港)及8位号码(台湾)多于或少于规定的位数,甚至录入了不需录入的最后的顺序码。

正确的操作:在“国别”栏下拉菜单中,分别选择香港、澳门、台湾后,在“护照号”栏分别录入通行证的前9位、前9位和前8位(如有字母,均含第1位字母)。如香港人的通行证号为H0027864301,录入时只录前9位“H00278643”即可;台湾人的护照号为0040002204,录入时只录前8位“00400022”即可。

③以结汇人姓名代替身份证号码。此错误占了个人结汇证件号码不规范数据的17.65%。

正确的操作:工作态度认真负责。

④以其他证件随意代替境内居民身份证结汇。如A101163650(胡四宽)、F230137483(翁上妲)、G35484275(高丽)等。

正确的操作:境内个人原则上要凭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万一没有的,根据居民个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按“A+出生年月日(按yyyymmdd排列)+姓名的拼音编码+性别(1男/2女)”编码规则去编码。

2、结汇资金属性或购汇种类错误。此类错误占2011年期内操作性错误总数的6.98%,主要表现在:

①境外个人结汇资金属性错误。主要是将结汇资金申报成赡家款,数据多达60条。

②境外个人购汇种类错误。我国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期间,对境外个人短期开办了购汇这项业务。目前,除了两种情况外,一般境外个人不准购汇,但仍出现了申报种类涉及为境外旅游、外汇理财和探亲等情况,而按政策境外个人购汇种类只存在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两种购汇种类。

③长期不选结汇资金属性。2011年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个别银行连续3个多月出现了结汇资金属性几乎为“其他服务”的情况,其中出现了少数几笔资金属性为“经批准的资本其他”的结汇,但外汇部门在此期间从未核准个人资本项目结汇的情况,显然这是操作时没有选择资金属性而一直使用默认选项的结果。而连续出现的“其他服务”大都应为职工报酬和赡家款,但操作员进行结汇操作时却在资金属性选择时一直使用的系统默认状态,没有进行正确的选择。

3、数据出现严重差错。例如,2010年2月11日,某银行出现了1笔结汇输入的特大错误,误将结汇人结汇金额429.999万美元,输成了42.9999亿美元。又如,2010年8月20日,某行下辖分理处,误将结汇人结汇金额1308.59美元误录为130859.00美 元,且在“凭凭证结汇”栏中选择了“是”。

4、供汇方式选择模糊不清。如2011年8月12日,某行某分理处,购汇人购汇28630.40美元,供汇方式显示为“提钞 存入个人外汇帐户”。经核实,实际上购汇人没有提钞,而只是由经办人办理购汇手续后存入了购汇人的外汇帐户。

5、出现跨月撤销的错误操作。按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操作相关规定:结售汇业务的修改和撤销只针对当日交易,隔日交易可使用冲正方式进行修改,未经报请上级外汇局批准,银行不得擅自进行跨月撤销、修改和冲正,而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此类错误操作。如某行于2011年7月28日为姚某误录入了1笔14922美元的购汇业务,于2011年8月1日才进行撤销处理,违反了相关的操作规定。

四、做好个人外汇业务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个人外汇政策的学习。自学(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政策法规栏目,网址为:http://)、培训、咨询、互教互学等。

2、保持个人外汇业务的相对稳定。轮岗不能太频繁,轮岗时,实行上岗前培训。

3、增强外汇业务工作的责任心。工作时要用心、操作时要细心、不懂时要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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