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和传统砂浆

2024-07-10

预拌砂浆和传统砂浆(精选8篇)

预拌砂浆和传统砂浆 第1篇

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对照表

种类 砌筑砂浆

抹灰砂浆

地面砂浆

预拌砂浆 DM5 DM7.5 DM10 DP5 DP10 DP15 DP20 DS15 DS20 传统砂浆

M5.0混合砂浆,M5.0水泥砂浆 M7.5混合砂浆,M7.5水泥砂浆 M10.0混合砂浆,M10.0水泥砂浆 1:1:6混合砂浆 1:1:4混合砂浆 1:3水泥砂浆

1:1:2混合砂浆,1:2.0和1:2.5水泥砂浆 1:2.5和1:1:3水泥砂浆 1:2水泥砂浆

预拌砂浆和传统砂浆 第2篇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唐良智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前款所称预拌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商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商、质监、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支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产品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资助或者贴息。

第二章 生 产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禁止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下列区域不得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

(一)本市三环线以内;

(二)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周边500米以内;

(三)风景区周边500米以内。前款范围内现有的生产站点,应当逐步关闭或者外迁,具体方案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含分设站点,下同)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固体废弃物采取措施,实行循环利用;原材料堆场、配料仓应当全封闭,粉尘排放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搬迁以及设立生产站点,应当报市商混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搅拌设备操作员、试验员、质检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应当定期验证或者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约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检验结果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改正。

第三章 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商混管理机构报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办理销售合同备案手续。本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产品应当达到行业产品技术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并向社会予以公布。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参照预算定额,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并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防扬散、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通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通行提供便利。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九条 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范围内和其他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其他区域逐步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具体的范围、时限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原因,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专用车辆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使用总量不超过100立方米或一次性使用量不足8立方米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按照前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应当报市商混管理机构备案,市商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依法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内容进行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进场使用提供照明、水源等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或者不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督促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其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商混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商混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按照现场搅拌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二)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范围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将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示。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办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本办法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照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本办法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预拌砂浆和传统砂浆 第3篇

一、调研基本情况

7月24日上午, 考察组与广东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广州大学、华南理工大学领导和专家就广东省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管理和监督等有关工作情况进行了座谈。首先, 朱纪南主任介绍了考察组的成员以及本次调研考察的目的和任务, 通报了河南省预拌砂浆的发展情况及《蓝天工程行动计划》主要内容。广东省散办主任袁庆华介绍了广东省散装水泥的工作情况, 详细讲解了预拌砂浆干湿并举的发展经验。广州市散办主任就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的发展现状及生产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在座专家进行了深入交流。最后, 双方就预拌砂浆生产与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7月24日下午, 在广东省散办的陪同下, 考察组现场参观了广州市协堡建材有限公司的万堡湿拌砂浆应用工地, 与现场工人认真交流了砂浆应用中的施工工法对上墙后期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随后到广州市协堡建材有限公司听取了该公司乐总关于“三零”体系的介绍, 万堡公司推出的“三零”体系, 是指通过如何控制基层, 如:砌体、混凝土、砌体与混凝土结合处、抹灰层、腻子层等的材料选择、施工规范, 来达到装饰面层的零开裂、零空鼓、零渗漏, 考察组根据其现存问题提出专业建议。

7月25日上午, 考察组与深圳市住建局相关部门的领导就深圳市推广预拌砂浆工作进行了座谈。深圳市散办主任介绍了深圳市散装水泥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现实问题, 尤其详细讲解了占大多数的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发展现状, 并与在座专家进行了热烈交流。

7月25日下午, 现场参观了为海砂浆企业设计并推广的现场独立拌合式湿拌砂浆站, 并进行了现场操作, 专家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疑问, 厂家针对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讲解, 专家对其推广模式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二、广东省预拌砂浆发展概况

2013年, 广东省共计67家 (深圳市22家湿拌砂浆企业未计入内) , 占全国667家的10%;设计生产能力达到3379.5万吨, 占全国21 646万吨的15.6%;实际产量为592.04万吨, 占全国4122.34万吨的14.4%。其中89家企业中, 广州46家, 深圳26家, 其他17家;广州市占全省总量的35.8%, 深圳达到56.7%, 其他7.5%。干湿砂浆比例方面:干拌砂浆产量为163.37万吨, 湿拌砂浆428.67万吨, 占到湿拌砂浆总量的72.41%。广州市干拌砂浆与湿拌砂浆比例基本达到1:1;而深圳市的湿拌砂浆占绝大多数, 达到总量的92.7%。

在技术标准编制方面, 广东省于2011年发布人民政府令《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目前正在制定的文件和标准:A.《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B.《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 (省标) ;C.《砂浆、混凝土及制品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 (省标) 。目前正在开展《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 (省标) 的制订。

广州市相关文件和标准包括:《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在迎亚运环境整治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 (2010-2014年) >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范围的通告》。制定的技术规范有:《干粉砂浆应用技术规范》DBJ/T1536-2004、《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范》DBJ/T1537-2004。

深圳市相关文件和标准包括:《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环保局等7部门联合下发)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2009年12月1日实施的市政府令)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与预拌砂浆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关于发布<深圳市预拌 (湿) 砂浆生产站点布点规划 (2010~2011年) >的通知》。制定的技术规范有:《预拌砂浆生产技术规范》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范》 (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

三、广东省在预拌砂浆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出台政策文件———制订发展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建设标准体系———加强行政执法, 主要措施如下:

1、做好行业发展规划, 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避免产能过剩。

2、制订“禁现”时间表, 分区域、分阶段强制实行“禁现”。

3、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认知度和认可度。

4、完善配套政策、法规, 为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提供法律保障。

5、加强培训工作, 为预拌砂浆的生产、应用、施工等环节提供技术支持。

6、积极培育生产和应用市场, 为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创造基本条件。

7、建立奖励机制, 鼓励工业废弃物在预拌砂浆中的应用, 以减少环境破坏、节约自然资源、降低砂浆成本。

8、多方配合, 为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建立监管机制。

9、发展施工设备及相关物流配套系统。

10、完善预拌砂浆标准体系建设。

预拌砂浆技术特点分析 第4篇

关键词:预拌砂浆 技术特点

1 引言

近年来,国家很多职能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推广预拌砂浆,严格控制甚至禁止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可见预拌砂浆在建筑行业接下来的发展过程中,将替代传统砂浆而成为主流的新型建筑材料。然而,我国目前的预拌砂浆专业技术和规模发展缓慢,远远不能满足现阶段建筑行业的发展要求。

2 预拌砂浆的定义、种类和性能特点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的厂家生产的,将砂、水泥、矿物质按照一定的比例混合并因不同需要加入特定的添加剂而形成的,专用于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合物。预拌砂浆按照其用途的不同可按下表分类: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的厂家生产的,将砂、水泥、矿物质按照一定的比例混合并因不同需要加入特定的添加剂而形成的,专用于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合物。预拌砂浆按照用途可以分为普通预拌砂浆和特种预拌砂浆两个大类。

普通预拌砂浆包括地面砂浆、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地面砂浆主要用于建筑工程地面找平,主要特点有加水搅拌即可泵送,简单易用;高抗压及耐压度;低收缩度;优良的粘结力;干伴产品,品质稳定;大面积施工,施工快速,节约人工;自动找平地面,表面光滑平整,减轻楼体荷载;快速凝固。砌筑砂浆主要用于混凝土砖、粉煤灰砖、粘土砖、承重墙或非承重墙等的砌筑,主要特点有优异的施工和易黏结能力;优异的保水性,使砂浆在更佳条件下胶凝的更为密实,并可在干燥砌块基面都能保证砂浆有效粘结;具有塑性收缩、干缩率低特性,最大限度保证墙体尺寸稳定性;胶凝后具有刚中带韧的力学性能。抹灰砂浆主要用于混凝土砖、粉煤灰砖、粘土砖、承重墙或非承重墙的抹灰,主要特点有能承受一系列外部作用;有足够的抗水冲能力,可以用在浴室和其他潮湿的房间抹灰工程中;具有良好的抗流挂性能、对抹灰工具的低黏性、易施工性;砂浆保水性能好,硬化后不产生裂缝;具有良好的水蒸气渗透性;更好的抗裂、抗渗性能。

特种预拌砂浆包括防水砂浆、装饰砂浆、保温砂浆和自流平砂浆。防水砂浆主要用于墙面或地面的防水、防潮,主要特点有涂层致密,透气不透水;涂层强度高,凝固期短;粘结力强,体积稳定,低收缩性,防止龟裂,涂层抗渗性能强,可长期泡水;无毒、无味、不然、环保、耐高低温、抗冻融,可直接在涂层上粘贴装饰面板,可在潮湿基面施工,不受基面几何形状影响;加水即用,施工容易,易于保证工程质量;良好耐老化性能,防水耐用年限达到25年以上,属永久性、无老化防水材料;可用于饮用蓄水池、游泳池等要求严格的地方;强度高,省却保护找平层,施工快,工期短;抗水压强度大,能长期抵御高水压;有良好的透气性,能更好的预防空鼓及稳定结构。装饰砂浆可以增加抹灰后室内墙面美观度,主要特点有色彩质感自然,视觉柔和;成本较低,性价比高;易施工,有良好的涂抹性,施工快捷方便,方法多样;安全,环保;对基材有良好的粘结性;抗渗效果好;具一定柔性,防止涂层开裂;立体感强。保温砂浆用于建筑外墙的保温隔热,主要特点有加水即可使用,施工方便粘结强度高,不易空鼓、脱落;物理力学性能稳定;防止收缩开裂或龟裂;可在潮湿基面上施工;干燥硬化快,施工周期短;绿色环保;密度小,减轻建筑自重,有利于结构设计。自流平砂浆用于地板材料找平,拥有不离析,流动性好,能在一定厚度内自动找平;有合理的可施工与自流平时间;有快速干固的特性;通过调整配方,符合不同设计要求的承载能力;有优良的粘结力,不分层空鼓;有适当的柔韧性(抗弯折力);有良好的内聚力和耐磨性;低收缩,环保特性等特点。

按生产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而干混砂浆同样可以有不同的用途,普通常用的如地面、砌筑、抹灰和防水用干混砂浆;特殊用途的也有一些,如界面处理砂浆、保温黏结砂浆、灌浆砂浆等等。灌浆砂浆是我们比较熟悉的一种干混砂浆,用于各种设备预埋孔的填充。

专业的厂家一般在砂浆中添入特殊的矿物质来实现砂浆的某些特殊性能,像石膏、石灰、沥青、聚合物等等都是预拌砂浆中经常添加的矿物质。不同的矿物质可实现砂浆的不同性能,如加入无机基料或聚苯乙烯颗粒可实现砂浆的保温性能,加入纸面石膏板、水泥纤维板等可实现石膏接缝功能。

3 预拌砂浆的使用技术特点

预拌砂浆的施工流程可以归纳为:机械混浆—→泵送—→喷涂

预拌砂浆都是由专业的厂家生产的,因此都是采用机械化的设备进行加工,如连续式电动搅拌机、输送泵车、建筑用特种喷枪或碟式雾化器等等来实现这一施工流程。

3.1 机械混浆技术特点

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应选择不同的搅拌设备类型,尤其是各类特种干混砂浆,注意不混用和适用特定的搅拌机类型。在适用连续式搅拌机时,应按照所需砂浆类型控制好水量,把握稠度和流动性;在湿拌砂浆加工过程中还应考虑天气的因素,如炎热干燥天气可适量加水,冰雹、暴雨、大风天气防止施工后的破坏。

3.2 砂浆泵送和喷涂技术特点

3.2.1 施工前准备工作

(1)仔细阅读设计说明书、核对砂浆种类和施工基面是否匹配;

(2)对喷涂部分和周边设备进行必要保护;

(3)设置冲筋、灰饼、抹灰厚度基准等。

3.2.2 施工技术要求

(1)仔细对施工设备(泵送机械、喷枪)进行点检,检查各运动部件配合,联接件的完好,电路和安全设施是否正常等;

(2)检查施工负荷,设备润滑完好度,确保能够连续不间断作业;

(3)喷涂施工时,喷浆厚度大于8公分时,采取分次喷涂作业,参照已喷面的状态集合理论初凝时间,酌情进行二次喷涂施工。

3.2.3 施工后注意事项

(1)及时清理泵送设备,检查施工质量,根据质量情况进行修复;

(2)预拌砂浆拌合物温度应控制在5摄氏度以上;

(3)砂浆的储存应分类、防潮、防水,或用专用罐装容器保存。

4 预拌砂浆的应用优势

与传统的现场配制砂浆相比,预拌砂浆具有绿色环保、品种丰富、节能环保、稳定高效等优势。它充分利用工业废料如粉煤灰、矿渣微粉、钢渣、尾渣矿等等经过磁选、细磨、烘干,加入其它材料制成,节约环保;罐车运输,减少环境污染;它是由专业的厂家配制,材料和配比控制严格,质量稳定,施工速度快,效率高;现代的预拌砂浆产品范围广,除了本文前面提到的砂浆,还有很多特种砂浆;在使用预拌砂浆的施工现场不用堆放大量的原材料,减少了空间浪费和环境污染,提高了材料利用率等等。

5 结语

本文简述了预拌砂浆的优点和一些基础施工技术要点,而近些年,预拌砂浆正在往规模化、自动化、数字化发展,各种高科技如电脑技术、新兴化工技术等都不断融入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来。希望能够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下,真正能够实现预拌砂浆的广泛使用。

参考文献

[1] 杨子生.自流平砂浆的研究与应用[D].河南: 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02.

[2] 谢厚礼.新型粘结砂桨的制备与性能研究[D].重庆: 重庆大学硕士论文, 2001.

[3] DG/TJ 08- 502—2000,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S].

预拌砂浆和传统砂浆 第5篇

为切实加强我县预拌混凝土和砂浆行业用砂监管,保障我县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市局相关部门统一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监管、改革创新、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切实加强我县预拌混凝土和砂浆行业用砂监管,严禁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企业违规使用海砂,确保全县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产品质量。

二、专项整治行动内容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转发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X建质安〔2019〕XX号)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的通知》(X住建发〔2020〕XX号)等文件要求,对我县境内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常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和具有《XX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的砂浆企业用砂检测砂氯离子含量,严禁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企业违规使用海砂。

三、专项整治行动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10日前)

加强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微信群发布通知,在各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企业厂区张贴告知书,通过质监站渠道宣贯等多种形式对建设系统开展严禁违规使用海砂宣传。督促相关企业全面落实质量主体责任,认真开展排查,完善专项整治台账,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及时整改到位。

(二)综合整治阶段(5月-10月中旬)

1.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立即开展自查,按照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划分检验批次、检验结果形成台账。

2.科研设计科负责对各混凝土和砂浆企业开展不定期巡查和抽查工作,抽检原材料采用飞行检查模式,积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模式,取样形式为深堆取样,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采取多种方式,严查砂原材料氯离子含量。

3.质监站、安监站积极要求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把关混凝土和砂浆质量,严防海砂进入项目施工现场。

(三)总结完善阶段(10月中旬至10月下旬)

科研设计科负责统筹整治工作进展,做好整治行动成效总结和长效管理部署工作,及时做好相关材料上报和迎接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预拌砂浆企业砂浆备案 第6篇

一、预拌砂浆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砂浆发展规划要求;

2、具备先进的自动化生产工艺,单班(8h)生产能力不小于200吨;

3、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4、中级职称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初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5、散装水泥使用率90%以上,散装砂浆发放能力达到70%以上;

6、两年内在产品质量抽检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申请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

2、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国家有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

3、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委托书;

4、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提交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书或强制认证证书。

5、属于国外进口产品的,提供代理证明;

6、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7、网上填报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请表》;

8、规划验收报告;

9、环评批复或环保验收报告;

10、企业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1、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12、生产能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控制系统、散装水泥料仓和散装头照片;

13、原材料配料、干混砂浆出厂称量计量检测报告和粉尘排放噪音检测报告;

14、能够满足预拌砂浆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清单和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清单。

预拌砂浆和传统砂浆 第7篇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推广散装水泥的力度”的精神,根据自治区经委、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质监局、环保局《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桂经资源〔2008〕203号)和区经委、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预拌砂浆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经资源【2009】299号)的要求,为加快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声和污染,促进城市清洁文明建设和提高工程质量及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预拌砂浆分干、湿两种,干混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无机胶结料(以水泥为主)、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种颗粒状或粉状混合物(包装形式分散装、袋装);湿拌砂浆是由水泥、砂、保水增稠材料、水、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等按一定比例拌制后,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妥善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砂浆拌合物。

所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专门生产供应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企业。

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公用、园林、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

南宁市经济委员会(下简称“市经委”)是市预拌砂浆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审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置、审核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和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委托南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为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监督机构,具体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预拌砂浆、建设工程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对未按国家、自治区及本细则有关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章 生产企业的设置和管理

第五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方针。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城市文化街区和城市主要街区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第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向市经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设置申请书;

(二)企业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三)企业章程;

(四)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各类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

市经委收到拟设置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书后,会同发改、建设、环保、质监、土地、散装水泥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提出会审意见。申办企业持会审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市经委申请办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并取得证书(按建设部资质规定条件)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其中干混砂浆产品的散装供应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十条

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经认定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第三章 市场管理

第十一条

在南宁市所属下列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限定的时间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一)从2010年8月1日起:

南宁市城区禁现拌范围为九曲湾、屯里、仙葫、五合大学城、蒲庙、那马高速公路出口、良庆开发区、良凤江、牛头水库、托洲大桥、金沙湖、罗文水库、天雹水库、李村、环城高速和都南高速交叉立交、热带水稻研究所所围成的城市区域圈内,以及属于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下列工程:

1、重点建设工程、水里防洪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

2、建筑工地位于人群密集的居民生活区、学校的建筑工程;

3、一次性浇捣

量在6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建筑工程。

(二)从2012年7月1日起:

武鸣、横县、宾阳、上林、马山、隆安六县禁止现场水泥搅拌砂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要配备预拌砂浆的储存、使用等相应设备,使用具有合格资质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施工现场不得掺加其他材料或改变预拌砂浆的配比。

预拌砂浆的使用列入施工企业开展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验收和评比各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项的条件之一。第十三条

凡在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规划设计方案报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概算、预算,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文件中,必须注明使用预拌砂浆,并按预拌砂浆计算工程造价。第十四条

在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建设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经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在建设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供应的特种砂浆。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因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第十五条

经批准允许在建设施工现场搅拌砂浆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严禁使用无资质证书生产企业的预拌砂浆,必须向具有预拌砂浆生产资质证书的企业购买预拌砂浆,签订供需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和技术要求,确定供应预拌砂浆等级、数量、质量、时间及结算方式。

第十七条

预拌砂浆的价格,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市场价格参照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不得随意提价和相互压价。

第十八条

预拌砂浆散装运输车、预拌砂浆散装罐运输车是特殊置办车辆,需通行市区的禁行、禁停交通控制路线时,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报市经委出具证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通行申请,公安交通部门应当给予办理通行手续,保障建设工程施工的连续性。

预拌砂浆散装运输车、预拌砂浆散装罐运输车应保持清洁,配置防漏装置,严禁泄漏预拌砂浆。

第四章 质量体系

第十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干混砂浆生产及应用技术规程》(试行办法)等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销售,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预拌砂浆。

产品出厂应有质量检测报告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并向使用者提供。预拌砂浆产品出厂资料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资料纳入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第二十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因预拌砂浆质量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凡第十二条应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建设工地,一经发现,由南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其改正,并上报市经委。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施工项目,不得参与文明工地评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评选,相应的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先活动。第二十二条

凡未按第十二条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由预拌干砂浆的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按其现场搅拌的砂浆量处以80元/ m3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向市场生产、销售预拌砂浆。违者由市经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工程合同造价2%—4%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向不具有预拌砂浆生产资质证书的企业购买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由市经委责令其停止购买使用,并按其购买的预拌砂浆处以80元/m3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未按第十条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特种砂浆除外),由预拌干砂浆的监督部门对其处以每吨水泥5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使用企业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预拌砂浆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或存在安全隐患;由相应的建设、公安、质监、环保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须认真贯彻执行本细则,对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改正;制止无效的,应报告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及其现场监督人员未按规定监督施工企业使用预拌砂浆者,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受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相关的预拌砂浆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在具体运用中遇到的问题,由市经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二00九年

预拌砂浆和传统砂浆 第8篇

1.1 减少浪费, 节约成本

世上本没有垃圾, 只不过是放错了地方。垃圾是什么?垃圾就是钱啊!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工地上拉出去的垃圾多数都是材料, 有水泥、砂子、混凝土等等, 我们花钱把材料买进来, 如果没有充分利用而形成垃圾, 还需要花人工将垃圾进行集中, 然后再花钱将垃圾运输、消纳, 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钱, 减少垃圾我们就能少购进材料、少花人工进行清理、少花钱消纳。没有比垃圾更让我们头疼的, 怎么办?我们能做的就是减少垃圾的产生, 就是提高综合效益。提倡综合处理, 一方面从源头上减量, 另一方面又要发展处理技术。

散装预拌砂浆的应用解决了材料露天堆放、占地面积大、灰砂扬尘无法控制等施工现场顽疾。根据以往现场施工经验, 以普通1:3水泥抹灰砂浆为例, 一袋水泥在运输、存储、搬运、搅拌过程中的损失在2%-3%左右, 损失的这部分水泥全部都会以粉尘的形式散落到环境中, 造成环境污染。散装预拌砂浆有利于保护环境和文明施工, 有利于循环经济。

预拌砂浆采用仓储形式, 便于运输和储存, 可减少材料损失与浪费, 节能降耗, 同时也避免了由于水泥库防潮措施不到位引起的水泥受潮硬化问题, 尤其是在雨季, 即使水泥库做了很好的防潮措施, 但由于空气湿度大而造成的水泥硬化失效也很难避免, 由于保存不当而造成的浪费在1%左右。

1.2 工厂配比, 质量保证

预拌砂浆是由专业工厂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 工厂化生产, 产品质量有保证。产品种类多, 规格齐全, 专业实验室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设备) 提供精确砂浆配比, 并对砂浆生产进行全过程监控, 生产所用原材料及出厂产品质量有保障, 也能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专用砂浆配置。

预拌砂浆是由专业生产厂按照科学的配方, 通过精确的计量, 大规模自动化生产, 原材料严格筛选、监控, 质量可靠且稳定, 并彻底解决了现场“计量过磅难”的通病, 故不论是砌筑砂浆还是粉刷、地面砂浆, 其早期和后期强度均远远大于现场自拌的砂浆强度。搅拌均匀度高, 克服了自拌砂浆时整体强度离散性大的问题, 有利于提高砂浆的施工质量, 可以大幅度减少自拌砂浆带来的质量隐患, 从而减少返工量并降低后期维护费用。

以前提高施工质量就意味着施工成本的增加, 而预拌砂浆的使用虽然施工质量大幅提高, 但施工成本并未增加多少, 从某种意义上讲, 降低维修成本也是提高利润的另一种途径。

1.3 性能良好, 施工方便

施工性能良好:砂浆和易性好, 易于施工;砂浆质量稳定可靠, 可基本杜绝常见的空鼓、色差、开裂等砂浆质量通病;适宜于机械化施工, 可大幅提高施工效率。和易性好, 使得预拌砂浆的可操作性和耐久性显著提高, 尤其在配合砌块等新材料的使用上, 可以根据需要添加相应的起到抗裂等作用的添加剂, 在现有的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下, 可大大提高砌体和抹灰的施工质量, 方便砌筑, 可显著提高施工效率。抹灰砂浆中掺入了一定量的纤维成分, 可以有效的提高砂浆的抗裂性, 这在以往的抹灰砂浆中是很难做到的。

方便施工:现场自拌砂浆, 一般黄砂的储存量至少要考虑3~5天的用量, 需要占地约50 m2以上。而预拌 (干混) 砂浆是筒仓储存, 随用随进, 用多少搅多少, 避免了由于用量控制不准确而造成的一定浪费;占地面积小, 不用考虑水泥库、砂子存放处的场地问题, 便于文明施工管理;施工现场避免堆积大量的各种原材料, 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尤其在大中城市的建筑翻新改造工程中, 可以解决因交通拥挤、现场狭窄造成的许多问题。

1.4 节省人工, 增加效益

如果单从砂浆的材料费上讲, 散装预拌砂浆要比传统自拌砂浆的成本略高, 但按照预拌砂浆推广使用的优惠政策, 对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项目将全额退还水泥专项基金和墙改基金, 实际上业主方因使用预拌砂浆得到了工程质量、工期和文明施工的保证, 并未提高工程单方造价。

从施工方的角度来看, 传统砂浆的运输、搅拌、施工等生产率为每工产量定额20㎡左右, 而采用干粉砂浆与其相应的配套设备从运输、搅拌到施工等生产率可提高到每工产量定额40㎡左右, 提高工作效益2倍以上。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有利于提高建筑施工的机械化水平, 砂浆从出料口搅拌出料后即可使用, 节约了现场搅拌时间。工效明显提高, 成本降低, 这对降低施工总成本、加快施工进度反而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提高施工单位的施工效率, 从而缩短整个工程的施工周期, 即可以让建设单位早日得到投资收益, 并减轻相应的财务负担。

不论是在砌筑, 还是抹灰施工操作过程中, 现场施工人员均一致反映使用方便、操作省力、节省时间。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成本主要由人、材、机构成, 采用预拌砂浆提高工人施工速度, 减少人工用量, 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利润情况, 而且现在大家都知道, 人工费是工程中支出最大项之一, 控制好了人工支出, 就控制住了项目成本支出。

1.5 便于存储, 减少污染

建设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 是指在施工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 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主要有:水泥、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建设工地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要做到“六必须、六不准”, 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确保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总体受控。

预拌砂浆作为一项绿色建材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认同, 预拌砂浆采用密闭容器进行运输和现场存储, 以往施工现场砂浆搅拌过程中的扬尘满天飞情况可以基本杜绝, 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绿色施工管理规程 (DB11/513-2008) 中“施工现场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 应密闭存放”的规定。密封运输、密封储存, 杜绝跑、冒、滴、漏;精确搅拌使用, 用多少搅多少, 绝无浪费;无须材料堆场, 占地面积小, 真正做到文明施工。

前面提到了, 环境的污染往往与材料浪费相联系, 减少浪费就降低了对环境的污染, 散装预拌砂浆的使用能有效的降低粉尘的产生, 包括运输、存放、搅拌等过程中。散装预拌砂浆的运输和存放均采用密闭罐体, 不受天气的影响, 不会产生大风天气时扬尘满天飞的情况, 搅拌时采用一体式搅拌器进行搅拌, 在搅拌器内将砂浆与水混合, 出料口就是搅拌均匀的成品砂浆, 也不会出现在搅拌时的扬尘现象。粉尘一旦散落到空气中即能造成空气污染, 也是导致雾霾发生的原因之一。粉尘的降低不仅对施工人员的健康有利, 同时也是对整个社会环境的改善做贡献。

2 需改进的几点意见

2.1 散装罐的规格

《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中要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散装化生产线建设, 加快提升散装预拌砂浆的供应能力, 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和满足各类建设工程需要的多种规格散装移动筒仓。以某厂家的砂浆为例, 只有22m3/35T一种筒仓规格, 实际操作过程中筒仓的规格比较单一, 与之相对应的运输车辆 (筒仓运输车辆和砂浆运输车辆) 也是根据筒仓的型号进行配置, 不能满足现场多品种、小批量的应用。通常情况下, 施工现场常用的砂浆种类有:砌筑砂浆、抹面砂浆、地面砂浆等, 而且每种砂浆都会有多种型号, 每种砂浆的使用量也不尽相同。

假设某办公楼外檐贴砖面积为6500m2, 砂浆的消耗量为12㎏/m2 (含损耗) , 实际需要量为78T, 显而易见78÷35=2罐+8T, 这样8T的砂浆缺口就很难供应, 基本上厂家处于成本考虑都不会供货, 一般情况下工地都是以袋装干混砂浆填补缺口, 砂浆存储筒仓规格单一的缺点就会体现无疑。如果筒仓有多种规格的话, 施工现场就可以根据工程量计算出所需砂浆的用量, 根据砂浆的总量合理选择不同规格的筒仓, 这样基本可以保证现场配置的合理性。

2.2 搅拌器清洗

正常搅拌器清洗的步骤如下:1) 关闭下料口处阀门;2) 启动电机, 搅拌轴旋转, 同时通水直至清水流出;3) 断电, 打开搅拌仓, 检查是否有残留, 如有进行人工清理。

通常情况下, 采用电动清洗都会不干净, 需要二次人工清理, 主要是因为本身犁刀头与搅拌仓壁之间有一定的间隙, 随着犁刀头的磨损间隙会逐渐增大, 在此间隙内会存留一定量的砂浆, 而且是经过了几个小时的硬化后, 很难用水将其冲洗干净, 所以, 必须将搅拌仓盖打开进行人工清理。犁刀头为铸造构件, 固定在搅拌轴上, 在同样的角速度情况下, 犁刀头的根部线速度会更小, 容易粘挂砂浆, 也需要人工清理。按现有情况, 只能打开搅拌仓盖进行清理, 存在一定的死角, 经过一段时间就需要将整个搅拌仓拆开进行彻底清洗。

根据上述情况, 有两点建议:一是提高铸造工艺水平, 提高犁刀头表面的光洁度, 减少粘挂砂浆的几率;二是改善搅拌仓的结构, 仓盖的位置和大小更利于清洗。

2.3 搅拌器的通用性或专用性

搅拌器的通用性与专用性可能涉及到的层面比较多, 就搅拌器的通用性而言, 可以减少制造、组装的流程和环节, 提高组装速度, 降低生产成本, 同时搅拌器的通用性也可以降低易损配件的库存量, 降低运行和维护成本, 也可以避免因用错配件而导致的搅拌器不能正常工作, 这可以说是搅拌器通用性的优点。

搅拌器的通用性缺点也很明显, 比如施工现场需要多品种砂浆, 而不同品种砂浆的稠度不一样, 水灰比也不一样, 这样搅拌时产生的阻力也不一样, 所以对搅拌器电机的功率要求也不一样。假如现场需要的砂浆稠, 如地砖铺贴砂浆, 阻力就会大, 电机的功率也就大, 搅拌轴的强度也更高, 如果电机功率配置较小, 就会引起电机发热, 从而导致热保护启动, 造成搅拌断断续续, 尤其是在夏天这种情况就会更加明显, 会出现间断施工。如果根据不同需要配置不同的搅拌器, 就可以很好的避免电机功率不足或电机功率过大的问题。

2.4 下料不均匀

按照现在的情况, 厂家一般都是在筒仓外壁接近下料口的位置加装震动电机, 震动电机每隔一段时间震动一次, 这样有时就会出现下料不均匀的情况, 一旦下料不均匀就会出现水灰比失衡, 出料口的成品砂浆干湿程度不均一。如果有下料迟缓的情况, 通常都是人为用锤子之类的钝器进行敲击, 敲击有可能影响筒仓内壁的光滑程度, 进而影响下料。搅拌器设计之初就考虑了供水不均匀的情况而加装了水泵, 使水压稳定, 水压稳定而干料下料不均匀就会对出料口的成品砂浆质量的均一性有所影响。

根据以上情况, 建议是否将外置震动电机设计成筒仓内置的震动装置, 可以是类似振动棒之类的装置, 至于说检修或者更换的话, 可以配合后面要提到的检查窗一起使用。增加内置震动装置, 使砂粒一直处于震动状态, 避免砂粒之间的机械咬合力而出现卡仓的现象, 对于下料的均匀性是有好处的。

2.5 电子计量器不够准确

厂家提供的筒仓一般都配备电子计量器, 但通过现场实际应用, 计量器的准确性还有待提高, 有时计量的误差超过5T, 这就给现场组织施工带来一定的影响, 假设电子计量器显示筒仓内预料为12T, 而当天的预计用量在10T左右, 基本上可以满足当天施工的需要, 正好在夜间进行补料, 但由于计量误差, 实际仓内预料为8T, 这就会出现人等料的情况, 从而造成窝工。目前施工现场解决计量不准确的问题通常有两种办法:一是现场存放一定量的袋装干混砂浆, 仓内砂浆用完后可以用袋装补充, 不会影响现场施工;二是每种型号的砂浆配备两个筒仓, 一个筒仓用完后可以用另一个筒仓接济, 但如果一个工程上使用四、五种型号的砂浆, 就会出现施工现场筒仓林立的现象。

针对计量器不准确的问题, 有两种解决办法, 一是厂家配置精度相对较高的计量器, 但这需要一个过程, 有赖于生产厂家技术水平的提高, 同时高精度计量器具的配置有可能带来生产成本的增加, 也可能带来现场维护、使用上的不方便, 因为越精密的仪器对使用环境的要求就越高, 对于露天作业的建筑业来说可能不太适用, 这就需要计量器做的既精准又耐用;二是可否考虑在筒仓罐体上加装检查窗之类的装置, 也可以做成类似液位计之类的装置, 简单直观。

2.6 维修保障问题

应该说目前处于散装预拌砂浆的推广阶段, 厂家配套的维修人员数量有限, 难以满足巨大的市场需求, 一旦搅拌组件出现情况现场很难解决, 需要厂家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维修人员不足就会出现各工地等待的情况, 对于现场施工不利。所以, 解决问题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备足配件, 同时对施工现场的操作人员不仅进行操作培训还要进行简单而必要的维修培训, 这样可以解决一些简单的维修工作;二是加大维修队伍建设, 对于维修难度大的项目由专业维修人员完成, 为了更好的服务于现场施工, 应做到未雨绸缪, 增加各工地间的巡视, 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避免小问题不维修造成更大的问题, 减少因维修对工地施工造成的影响。

3 结语

北京市为推动施工技术和材料的进步, 治理施工扬尘, 促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 2012年10月1日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散装预拌砂浆的使用不仅可以降低粉尘的产生, 还能降低施工噪音, 减少施工废水的产生, 综合节能减排效果明显, 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利国利民工程。以上仅是个人对于散装预拌砂浆的一点认识和一点建议, 希望对厂家及施工单位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赵立群, 等。上海市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DG/TJ08-502-2012) 。上海:2012.

[2]杨斌, 等。北京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2.

[3]焦润明, 等。北京市地方标准绿色施工管理规程 (DB11/513-2008) 。北京:2008.

[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散装预拌砂浆应用保障的若干意见 (京建发[2012]371号) 。http://www.bjjs.gov.cn/publish/portal0/tab662/info80898.htm

[5]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2]15号) 。http://www.bjjs.gov.cn/publish/portal0/tab662/info709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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