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4-08-04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选8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1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

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

(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和我院制定的《吴氏医院药品处方集》通用名名称、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例如复方硼砂漱口水写为“复方硼砂漱口水”,而不写为“朵贝氏溶液”;“复方甘草合剂”不写为“棕色合剂”。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4)书写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效价以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栓剂分别以片、丸、粒、袋(指最小包装单位)、枚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书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按处方所列项目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身份证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项目。要求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并签写开方医师姓名。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且严禁与其它药品混开。

(7)中药饮片要单独开具处方。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对药物调剂、煎煮有特殊要求的要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9)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10)医师开具处方时,应注明临床诊断。特别是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毒性药品的处方必须注明诊断。涉及保护性、隐私性医疗等特殊疾病的处方,可暂时不写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12)在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应将其签名留样交药剂科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签名留样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备案。

5、处方时限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6、处方药品限量

(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输液处方不得超过1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得超过一次用量,其它剂型的处方一次不超过3日用量。

(3)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注明理由。

(4)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5)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6)毒性药品每次处方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7、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8、我院开方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限在本院内使用。

二)、医师部分:

9、取得执业医师合格证并经注册后的本院医师,在本院具有相应的处方权。

10、试用期的医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及在本院进修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签字后方有效,药剂科方可调配,否则,应视为无效处方。

11、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12、我院医师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我院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13、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14、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做好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15、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处方经签名后有效。利用计算机开具出院带药处方时,必须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及用法用量,并经开方医师签名确认,否则视为无效处方。

三)、药师部分:

17、本细则所称药师指我院药剂科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18、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配工作。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的药士确因工作需要,经药剂科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师工作。

药师签名式样应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19、药师须凭医师处方调配药品,任何情况下药师均不得更改处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20、药师应按操作规程调配药品

(1)药师应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2)药师应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A、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B、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C、剂量、用法; D、剂型与给药途径; E、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F、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3)药师应根据处方准确调配药品,认真检查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

(4)药师发出药品前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药品名称、用法和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合理使用药品的指导,有特殊注意事项者应特别交待。(5)药师不得调配不规范处方。药师审核处方后,认为存在疑问时,应及时请处方医师确认、更改或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配,须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必要时向部门组长和药剂科主任报告。

(6)对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药师不得调配,并应及时向部门组长和药剂科主任报告,必要时由药剂科主任向医务科和分管院领导报告。

(7)药师完成处方调配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按处方要求分别签写调配人和发药人。

21、药师调配医师用计算机开具的出院带药处方时,必须核对计算机与纸质打印处方,无误后方可发药,并在打印处方上签名,处方收存备查。

22、对麻醉药品处方,调配人和核对人应仔细核对、签署全名,并进行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同时在麻醉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23、处方由药剂科统一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由药剂科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四)、麻醉处方、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

24、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医院麻醉处方和第一类精神处方实行院、科、个人三级管理,责任到科、到人。

25、科室到总务部门领取专用麻醉处方和第一类精神处方时,总务部门应详细记录取用科室名称、领用处方编号;临床医师向科室领用麻醉处方和第一类精神处方时,应详细记录领用人姓名及处方编号。

26、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造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失、不规范使用或其它违反管理规定的事实时,由医院根据处方编号追究科室责任,科室应根据处方编号追究个人责任。因总务部门或科室记录不详细,无法追追究科室或个人责任时,由总各部门或科室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27、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期建立相应的病历档案。病历档案应包括门诊病历、患者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患者户籍簿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8、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再交次或多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核实患者或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患者的病历档案由门诊部负责保管。

五)、监督管理

29、医院实行《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30、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由医院对其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31、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六)、本细则的培训、监督、检查及修订

24、本细则由门诊部、药剂科、医务科组织培训。

25、本细则实施情况由药剂科会同门诊部、医务科每月检查,检查结果在院周会上通报,并与院对科责任目标挂钩。

26、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与药剂科联系,以便在下次修订时更改。

七)、本实施细则从2014年1月1日始开始执行。八)、本实施细则由药剂科、医务科负责解释。

吴氏医院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2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称的处方,是指由我院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其人员。

第三条 医务科、药械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格式严格按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处方用法中不得使用“遵 医嘱”等字句。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及使用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需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能填写“成”、“婴”、“幼”、“新生”等,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七)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八)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九)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十)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诊断”栏注明原因并在 剂量右上方再次签名。

(十一)处方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对于涉及患者隐私或者可能对患者的身心带来伤害的情况,临床诊断可以使用标准疾病代码。对某些暂时不能确诊的,可写“XX待查”,如“发热待查”、“腹痛待查”。不能写“体检”、“购药”等字样。

(十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已达5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十三)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药械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需注明药物浓度。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我院执业医师注册后,经医务科审批取得处方权,其签名留样需送药剂科备案,方可开具处方。进修医师、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本院无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科室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后方有效。第九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由医务科、药剂科负责组织。医务科对于培训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并报市卫生局备案,药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条 试用期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科室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一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医院要根据本院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三条 药剂科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第十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五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在“诊断”栏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药房有权拒绝调剂超期限处方。

第十六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在“诊断”栏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八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 本院内使用。

第二十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二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三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本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第二十四条 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二十五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二十六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其签名或专用印章式样应当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第二十七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二十八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九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一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抗生素是否越级使用;

(八)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二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四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五条 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三十六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七条 药剂科应当将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我院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建立处 方点评制。

1、医务科、药剂科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对医生用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质控,每月对本院处方、病历用药进行随机抽查,对处方质量、处方用药进行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上报主管领导,对不合理用药处方进行点评,对医生用药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定期公布。

2、根据处方点评小组的点评结果,提出通报或经济处罚等具体处理意见,并上报院领导审批后交相关部门实施。

第三十九条 医务科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务科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二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四十四条 处方由药械科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四十五条 药品调剂室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

3年。

第七章 附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中药)药师、副主任(中药)药师、主管(中药)药师、(中药)药师、(中药)药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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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3篇

1办法中除外条款的设立造成了管理上的漏洞

按照《办法》的规定,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兽用处方药的购销是受到法定条件约束的。但是《办法》第七条做出了一个除外条款, 规定三种情况下可以不用凭兽医处方笺买卖兽用处方药。这三种情况是: (一) 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 (二) 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三) 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 、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这样规定的初衷是好的, 但却出现了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向养殖场销售兽用处方药等难以管理的问题。《办法》允许了不用提供兽医处方即可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 但是并未设定生产经营企业查验养殖场聘用执业兽医的真实性以及对养殖场聘用执业兽医情况记录的义务。 对于执法者判断销售兽用处方药是否违法, 先要取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向养殖场售出了兽用处方药, 后要取证养殖场是否聘用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兽医师, 两者全部具备违法行为方能成立, 这就无疑人为地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和工作量。

2执业兽医师队伍数量和质量难以适应需求

在实施执业兽医师制度以来, 执业兽医师队伍的数量远未达到养殖业的需求, 并且“真正的兽医是干出来的, 不是考出来的。”目前考取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很多兽医缺乏实践经验, 虽然有开具处方笺的权利, 却不具备良好从事动物诊疗的能力, 无法满足养殖业对执业兽医质量的要求。《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 但并未提及是否专职。而《办法》中的条款是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 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师只能在一处注册, 不可兼职, 进一步加大了执业兽医师的缺口。

3乡村兽医出现范围扩大难以监管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不得在城区从业。相比执业兽医师, 乡村兽医门槛更低, 从业范围也受限制。但门槛虽低却有资格购入大量的兽用处方药提供给养殖者, 导致诸多兽药经营者改换门庭变换成乡村兽医, 参与到兽用处方药的流通。再者, 养殖场聘不到执业兽医师时可轻易得到乡村兽医服务, 或者自身直接去申请乡村兽医登记。乡村兽医队伍的扩大, 使基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人员少、任务重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4现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衔接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师管理办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 对于执业兽医师和乡村兽医的监督执法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这就造成了执业兽医监督执法的两张皮, 出现了 “管人的管不了药、管药的管不了人”的问题。

为此, 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修订现行法律法规时, 明确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药使用环节的执法权和处罚权, 或者明确规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兽药使用环节开展执法检查和实施处罚。

二是国家应当允许执业兽医师同时注册2~3家养殖场并为其服务, 这样可以降低养殖场聘用执业兽医师的人工成本, 也可以增加执业兽医师的收入, 同时能使更多的养殖场能享受高质量的执业兽医师服务。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4篇

摘要:采用文献资料、问卷调查和数理统计等方法,对《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运动处方实施效果进行研究。结果表明:采用《标准》中的运动处方教学对于学生掌握科学的锻炼方法效果显著;对锻炼态度较差的学生提升锻炼态度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对锻炼态度一贯比较积极的学生能够起到促进作用。实验验证了《标准》中运动处方的个性化、可操作性等实用价值,建议对《标准》的运动处方系统进一步完善和推广。

关键词: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运动处方;效果

中图分类号:G80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3-0396-03

运动处方是以身体练习为手段,为改进、完善、提高、增强身体某一部分或整体的功能而有针对性地实施的系列练习方法。鉴于运动处方对学生健康良好的促进作用,已被广泛应用到教学和群体锻炼中,也被引入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可以根据每一个学生的测试数据,进行体质健康诊断,给出个性化的运动处方。这为体育教学、增进学生体质、促进科学锻炼、提高学生锻炼的兴趣提供了很好的方法,其简便易行、目的性强、针对性强的特点受到广泛的关注,但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和效果性遭受到质疑。为此,我们对《标准》中运动处方的实施效果进行研究,一方面可以验证该处方的效果,另一方面可以为《标准》的实施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和参照。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本研究的研究对象为《标准》的运动处方,实验对象是北京科技大学本科一年级学生,其中男生180人,女生137人,分别由3为教师授课。

1.2研究方法

1.2.1文献资料法根据国内有关“运动处方”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方面的研究,进行分析、归纳,把握研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制定客观、全面的研究方法提供参照。

1.2.2实验法本文主要通过准实验研究的方法,按照“前测——后测非对等控制组设计”的方法进行实验,分别对前测结果、后测结果、前后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在实验前,首先对学生进行《标准》测试,由其智能服务系统(Standard Smart Service System Ver3.0)将测试结果生成运动处方;其次,教师先对学生进行前测的锻炼态度问卷调查,随后将运动处方发给学生;第三,教师应用多媒体课件,讲授科学锻炼方法、体质健康测试和运动处方方面的知识;第四,学生根据《标准》的运动处方进行为期10周的锻炼,教师利用课上或课下对学生进行辅导和咨询;第五,实验结束后,对学生进行锻炼态度的后测。本文在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时使用了统计软件Spss13.0。

1.2.3问卷调查法本研究的问卷采用毛荣建(2003)编制的《锻炼态度量表》量表3。在研究中,根据实际需要,主要考察了行为态度、行为意向二个方面。其中行为态度是指个体对自己参与锻炼的肯定、否定或中性的评价;行为意向是指个体是否有参与锻炼的打算,愿意在多大程度上去参与锻炼,计划为此付出多大的努力。

2结果与分析

2.1实验前学生锻炼态度基本情况实验前,对学生进行锻炼态度问卷调查,分析发现(表1):全体学生总体上呈现积极的锻炼态度;男生和女生的锻炼态度t值为3.000(P<0.01),说明男生和女生有较显著的差异,男生总态度分值为56.73,女生态度分值为52.36,因此,男生的锻炼态度总体上较明显优于女生;男生和女生行为态度t值为3.315(P<0.01),说明男生的行为态度较明显优于女生;男生和女生的行为意向t值为2.334(P<0.01),说明男生与女生有显著性差异。进一步分析后,发现:从锻炼的意愿、投入度、价值认知、情感体验等方面男女学生差异显著,并且这些方面男生优于女生;而在锻炼消费、科学锻炼方法的掌握、锻炼频率、影响周围的伙伴参与锻炼、坚持锻炼的意志力等方面没有明显的差异。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1) 实验前,男女学生的锻炼态度总体上都是积极的,但男生表现出比女生更多的良好态度,男生和女生差异十分显著。2) 实验前,男生和女生对自己参与锻炼的行为表示肯定,男生比女生对自己的行为表现更加有信心,男生和女生差异十分显著。3) 实验前,男生和女生锻炼的行为意向都不是十分积极,女生甚至有些消极状态,男生与女生有显著性差异。4) 实验前,男生和女生均不了解科学的锻炼方法,男生与女生没有显著性差异。5) 实验前,男生和女生对锻炼价值的态度认知呈现积极的趋势,如承认进行锻炼对身体有益,锻炼时感到心情舒畅,也赞成花时间在锻炼上,但他们在投入锻炼的时间和精力、影响周围的伙伴参与锻炼、克服困难的意志力、情感体验等方面的态度较却仍然较为消极。

综上所述,实验前学生对体育锻炼的价值有一定的认知,但没有形成良好的体育锻炼的行为习惯和态度,不能深刻领悟体育锻炼的价值和作用,更没有能够掌握科学锻炼的方法,不能理解大学体育教育中提倡的终身体育的目标。

2.2实验后测结果与分析

2.2.1男女生之间独立样本T检验1) 态度总分t值为1.684,P>0.05,因此男女学生没有显著性差异,可见实验后男生和女生的锻炼态度基本一致。从行为态度上分析,t值为2.109(P<0.05),可见男生和女生的锻炼行为态度有显著性差异,男生的行为态度优于女生,说明男生对自己参与锻炼的评价优于女生;从行为意向上分析,t值为0.687(P>0.05),可见男生和女生参与锻炼的行为意向没有显著性差异;从了解科学锻炼方法上分析,t值为2.694(P<0.05),男生与女生有显著性差异,说明男生在实验后学会了科学锻炼的方法,而女生却没有掌握。

2)所有题项的独立样本T检验。进一步分析后,可以得出结论,男生和女生在锻炼的占用时间、情感体验、是否掌握科学锻炼方法等方面存在显著性差异;而在锻炼的体育消费、价值认知、影响周围的伙伴参与锻炼、投入度、坚持力等方面差异不显著。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侧后阶段男女生锻炼的态度从总体上没有显著性差异。从分量表上看,男生和女生的锻炼行为意向没有显著性差异,即在是否有参与锻炼的打算、愿意在多大程度上去参与锻炼、计划为此付出多大的努力这三个方面是一致的;另一方面,男生和女生锻炼的行为态度存在显著性差异,即他们对自己参与锻炼的评价明显不同,男生对自己的评价明显好于女生;男生通过学习运动处方掌握了科学的锻炼方法,而女生却没有做到。

2.2.2前后测之间的配对样本T检验1) 男生的锻炼态度在实验实施前后没有显著性差异,说明运动处方实验对男生没有明显效果。在学习科学锻炼方法方面实验前后却有显著性差异,说明学生通过运动处方教学效果显著,学生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学科锻炼的方法。

2)女生锻炼态度的配对样本检验T值为2.525,T值为2.525(P<0.01),表示女生实验前后锻炼态度有显著性差异。行为意向T值为3.367(P<0.001),表示女生实验前后的行为意向有非常显著的差异;由于后测分值较高,离散值较小,说明实验后比实验前女生锻炼意向有非常明显提升,但参与锻炼的自我评价没有改变;此外,女生在锻炼中仍不能掌握科学的锻炼方法。

3结论与建议

3.1《标准》中的运动处方对部分学生效果显著本实验运用《标准》测试生成的运动处方为教学工具,依据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为参与实验的每位学生提供出运动处方,对实验前后男女学生的锻炼态度进行比较检验,发现运动处方对于所有学生掌握科学的锻炼方法效果显著,对女生提高锻炼的态度有显著效果。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运动处方对于锻炼态度较差的学生提升锻炼行为意向和态度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对于锻炼态度一贯比较积极的学生更能够起到促进作用。

3.2《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运动处方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运动处方有目的性强、计划性强、科学性强、针对性强等特点,每位学生的运动处方都会差别较大。

本实验运用《标准》提供的运动处方为129位男女学生提供了个性化、可操作的处方,受到学生的喜爱,实验验证了《标准》运动处方的价值,其对于学生建立正确体育认知、提高健康素质、掌握科学的锻炼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行为习惯、形成终身体育的能力、实现“健康第一”的目标等方面具有十分积极意义。

3.3教师素质对运动处方实施效果作用重大 教师是影响运动处方实施效果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首先,教师要确保《标准》测试结果的准确性,使结果能够反映每位学生真实的健康水平。为保证测试结果准确,教师大致需要作以下工作:1) 大力宣传《标准》测试的价值和意义;2) 调试校正好测试仪器;3) 使测试员按照认真的态度、正确的方法进行测试;4) 使被试学生按照正确的方法接受测试;5) 保证学生的导入数据的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其次,教师需要打印出每位学生的运动处方,使学生了解自己的测试结果。第三,教师通过理论课讲解如何实施运动处方,最好通过多媒体课件生动形象的进行展示。第四,课上或课下对学生进行辅导、咨询。有鉴于此,实现运动处方良好教学效果的关键是教师具有优秀的体育素养和极强的责任心。

3.4运动处方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标准》中运动处方虽然能够反映基本学生的情况,具有学科性、创新性等积极的一面,但是不可否认,也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例如锻炼的项目、内容、方法过于单一僵化,缺乏变化,有千篇一律的嫌疑,锻炼的时间、频率、负荷缺乏科学性。因此,整个运动处方系统的个性化、科学性、可操作性仍有待提高。

3.5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1) 本实验由于条件的限制,实验样本量较小,鉴于存在地区差异、学校教育环境差异、师资水平差异、生源水平差异,应扩大样本量进行研究。

2) 《标准》按照年级分组来提供的运动处方的方法有待商榷。大学生的年龄跨度比较大,生理方面也会由差距,仅根据年级分组提供运动处方的方法是否最为合理,仍需进一步研究。

3) 本研究中使用的锻炼态度问卷仅能从一方面反映《标准》运动处方的实施效果,如果要更为全面分析还需对运动处方实施的影响因素进行近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 田继宗,石雷.运动处方教学模式[J].体育学刊,2001(1).

[2] 徐焰,马群利,王春生.构建大学生课外体育运动处方的必要性[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2,26(5).

[3] 张力为,毛志雄.体育科学常用心理量表评定手册[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4,10:95.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课题组编著.《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解读[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实施细则 第5篇

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持续改进医疗质量,根据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医院处方点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方点评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处方点评专家组,负责处方点评工作的专业技术指导;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处方点评工作领导小组

长:陈

副组长:张

铎、裴丽茹、刘

成员:刘艳芳、李秀萍、贾雪岭、周雅芝

处方点评专家组

长:陈

成员:张

铎、裴丽茹、刘

文、刘艳芳、张利华、吴喜凤

张爱民、王浩伟、陈焕春、海

龙、安桑布、贾雪岭

王学花、包建华、张

处方点评工作小组

长:裴丽茹

副组长:刘艳芳、贾雪岭、李秀萍

成员:王学花、李志华、包桂荣、包玉丽

二、处方点评的实施

1、处方点评工作由医务科、药剂科共同组织实施,药剂科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2、药剂科应会同医务科、质控办确定具体处方抽样方法和抽样率。门急诊处方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每月点评处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历医嘱等抽样率不少于出院病历总数的1%,每月点评出院病历不应少于30份。

3、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应用随机方法抽取处方,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病房用药医嘱点评应以患者住院病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四、点评结果的应用

1、医务科、质控办对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由质控办发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

2、医务科、质控办根据处方点评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科室和责任人落实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3、质控办根据处方点评结果按照质量考核标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与责任人的绩效考核、考核、技术职务评聘挂钩。

4、医务科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对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者,认定为医师考核不合格,应离岗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第6篇

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规划

(国食药监安[2004]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划》指导思想、阶段性目标和基本原则的要求,结合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步骤和方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2004年12月1日前将本地区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报送我局。并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方针,加强对当地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确保药品分类管理规划目标的落实。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附件: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规划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2004—2005年工作规划

2004-2005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进入全面发展的重要时期,按照2004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确定的药品分类管理的总体目标,为完善药品监督

管理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我国药品分类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药品是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特殊商品,将药品分别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建立相应法规和管理规定并实施监督管理,是药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际普遍采用的药品管理模式,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药品实行了分类管理。

(一)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是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2003年收到3万多份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中,处方药不良反应占了97.4%,处方药的不良反应发生率和严重程度都远远高于非处方药。在实施药品分类管理以前,我国上市的药品中,除毒、麻、精、放和戒毒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外,其他药品在社会零售药店基本处于自由销售状态,对药品在大众媒体的宣传也没有明确的限制。一方面,由于对处方药的管理不严格,导致消费者在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情况下,自我购买、不合理使用处方药,给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另一方面,由于对非处方药的管理不够规范,多数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以及流通、使用的管理都是针对医药专业人员设定的,既不方便公众使用,也容易导致消费者误用。全面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对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经过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制度和工作体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后,将药品分类管理作为药品监督管理体系中重要的药物政策积极推进。经过多年努力,在政府各部门的积极配合、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实际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模式。

1.发布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公布了《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管理规定(暂行)》,制定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并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药品监督管理法规规定,初步建立起药品分类管理的法规体系。

2.进行了非处方药的遴选,先后公布了六批4326个非处方药品种,初步对上市药品进行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并进行了非处方药说明书的修订和规范,建立了非处方药的审核登记制度,公布了非处方药专有标识,规范了非处方药的监管。

3.在市场流通领域推行了药品分类管理。目前销售处方药的地市以上城市零售连锁企业和大中型零售企业已基本达到分类管理要求,规范了零售药店药品经营。

4.逐步加大对处方药的监管力度。规定2001年10月1日起零售药店所有

注射剂必须凭医师处方才能销售,要求自2004年7月1日起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物凭医师处方销售。

5.加强了处方药广告的监管。规定自2002年11月30日起,一律不得在大众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

6.加强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建设,到2003年底执业药师人数已达近10万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了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目前全国已有从业药师近10万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的矛盾。

7.大力开展了宣传培训,群众对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得到提高,为实施药品分类管理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药品分类管理实施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规力度不够,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存在较大困难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是一项涉及药品监督管理、医疗卫生体制、医疗保险制度、广告管理、价格管理等改革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和职能,目前很多方面的政策与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尚不完全配套。现有药品分类管理法规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以及与相关政策衔接、配套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

2.对处方药的监管尚未到位,群众用药安全存在隐患

药品分类管理的核心在于加强处方药的管理,处方药是否凭医师处方销售是衡量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志。由于目前在流通领域对处方药实行双轨制管理,仅要求少数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群众用药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3.处方的管理尚不规范,影响药品分类管理开展

一方面是处方的真实性、开方者的资格无法准确判别,处方的项目、内容要求不尽一致;另一方面是医疗机构的处方很少能够流向药店,零售药店收到的处方数量少之又少,没有稳定的处方来源,影响了药品分类管理深入开展。

4.执业药师的数量不足、分布不合理,影响药品分类管理质量

我国执业药师人数虽有大幅增加,但整体数量依然较少,且大部分不在药品零售企业第一线服务,执业药师尚未真正承担起用药咨询、用药指导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质量和实施。

5.人民群众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认识和理解尚不够充分,影响药品分类管理深入开展在我国,群众自我药疗历史悠久、观念根深蒂固,许多消费者对于只有凭医生处方才能购买处方药难以理解,认为给自己增加了麻烦,而不是保障了用药安全,群众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认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阶段性目标和基本原则

全面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标志和保障,是衡量国家药品监管水平的主要标准之一,也是保障人民健康用药安全合理的最基本要求。随

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对药品安全有效、方便合理用药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也对药品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全面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将对促进医疗卫生改革、完善药品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具有重要意义。我局根据我国药品管理的状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决定加快药品分类管理推进速度。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目的,积极配合国务院医药卫生三项制度改革,根据我国国情,完善药品监督管理法规,建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做好宣传、普及、培训、指导工作,依法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格处方药的监管,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加快我国药品分类管理推进步伐,提高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阶段性目标:200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实现处方药凭医师处方购买,在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药师指导下销售和使用。

基本原则:积极推进、协调发展、逐步完善。

三、2004-2005年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安排

(一)加快药品分类管理立法步伐,完善药品监督管理配套法规

为依法推进药品分类管理,我局已经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我们将在对我国社会以及药品管理状况和药品分类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基础上,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组织起草《条例》草案,争取2005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积极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向前发展。

同时,我局将以推进实施药品分类管理为重点,制定配套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的法规体系。包括发布《执业药师法》,修订《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管理规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管理办法》、《国家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我们也将积极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或修订与药品分类管理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二)加大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的推进速度

在目前我国药品分类管理法规已初步建立、处方药的广告管理已大大加强、群众对分类管理有了一定认识、遴选的非处方药已基本能满足群众合理的自我药疗需求的基础上,我们要加大零售药店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的推进步伐,分批公布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的品种,加大对处方药的监管力度。

(三)积极推进零售药店的分类管理,促进零售企业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要求,将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与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结合起来,对零售药店分类进行管理:

第一类:2005年底之前,经原发证部门审查,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

售药店,可以继续销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发给处方药定点销售标志。

第二类:2006年1月1日后,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只能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或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由原发证部门按规定核减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

(四)依法加大对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查处力度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药品分类摆放的要求,对零售药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零售药店驻店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配备的情况和在岗情况,检查用药咨询、指导情况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已经明确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要定期检查零售药店是否执行凭处方销售,对未按要求凭处方销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要按照《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检查药品零售企业店内专有标识的规范情况,以及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非处方药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的印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实施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调整工作步骤和方法,督促所辖地区按照要求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

(五)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和非处方药注册工作

2004年开始,我局将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非处方药注册审批的补充规定》,开始非处方药注册审批工作。同时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转换评价工作,对非处方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六)加强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建设,促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

我们要按照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十五”工作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加强执业药师的培训,加强执业药师对用药的指导,进踊步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经济;要根据我国高等药学教育的发展现状和培养目标,参考国外药剂师业务标准,把药品分类管理知识纳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中,指导高等药学院校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适应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需要;要根据从业药师政策执行情况,研究制定从业药师政策衔接方面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继续发挥这些药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七)加大宣传力度,促进药品分类管理的实施

各地要动员各方面力量,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开展面向社会各界的宣传普及活动,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不合理用药、滥用药物给自身健康带来的危害的严重性,认识到药品分类管理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在保证人民群众健康、在保障用药安全有效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都能关心、理解药品分类管理,支持相关工作的开展。

(八)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促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

我局将积极协调卫生主管部门尽快修订并出台有关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统一处方的格式、内容,并规范处方的管理。协调医疗保险部门加快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确定工作,方便药品费用的给付及结算。

(九)根据各地农村实际情况,稳步推进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工作

《中药处方评价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7篇

一、为了加强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医务科应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处方的评价工作。

三、处方的评价细则

(一)处方书写

1、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2、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3、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

4、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溶液制剂、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剂量;

6、中药注射剂应单独开具处方。

7、中草药处方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8、名称应当按我院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9、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10、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11、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12、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13、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14、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15、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16、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药品用法用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三)特殊药品的使用评价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贵重药品管理办法》对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和贵重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四)处方合理用药评价

根据处方中患者基本信息、中医诊断和证型,初步评价处方中药使用的合理性。

四、药剂科负责:

1.对医师处方进行动态监测,每日发现不合格处方及时进行登记。

2.依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每月抽取一日处方,对处方进行评价。

五、医务科负责:

1.每月组织专家对处方质量进行督导。发现不合格处方及时在医院信息简报通报。

2.医务科每季度应组织有关科室和相关专家对处方情况进行集中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进行记录和处理。

六、罚则:

1.医务科应要求通报3次以上的医师进行解释,如无正当理由,发出书面警告通知书;若警告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不合格处方,再次要求医师解释,如无正当理由,暂停处方权一月。

2.如果临床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进行公示。

XXXX中医医院

END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8篇

1新《办法》提升了医院药师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

新《办法》是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制度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对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第1章总则第1条作了如下规定:“规范处方管理, 提高处方质量, 促进合理用药, 保障医疗安全”。这24个字在目前的医药环境中具有现实针对性, 是医师、药师基本职责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集中体现。同时, 新《办法》也规范了处方调剂工作的专业技术资格。明确规定, 只有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及安全用药指导。此外, 要求建立处方点评制度, 出台了处方评价表, 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处方管理、费用控制等情况实施综合评价。这就明显强调了药事管理部门以及药师在医院合理用药方面所担负的重要职责。

2新《办法》的实施体会

2.1 对药剂工作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办法》对处方的开具、药品的调配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也强调了药师的职责。新《办法》明确提出, 药师审查处方时要注意“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和“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以往认为, 药师只是进行简单的发药工作, 对于药师的职责是什么, 大多数人漠不关心, 而实际上药师对患者的安全、用药指导、用药教育等工作更为重要。新《办法》规定了药师在药物调配中, 应当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审核处方、调配药品, 依据药品说明书向患者进行用药指导, 并且调配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通过“四查十对”[1], 加强了处方用药合理性的监督, 加强了对药物滥用的监控。

2.2 提高了药剂科在合理用药方面的发言权

新《办法》要求建立处方点评制度, 同时出台了处方评价表, 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处方管理、费用控制等情况实施综合评价。重点评价是否存在大处方、滥用药以及不合理用药。例如抗生素的使用应该严格遵循安全、有效、低价的原则, 一般按照从低级到高级, 从单一到联合, 从低价到高价的原则。特殊患者可根据病情需要合理使用抗生素, 如对于严重感染患者, 则强调“阶梯用药”, 即先用抗菌作用强的药, 待病情稳定后, 改用一般性抗生素。新《办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临床药师对医师处方进行评价的权力, 对促进临床合理用药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3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规定更具人性化

原《办法 (试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而新《办法》详尽例举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与处方用量规定、药品调剂与管理、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调剂资格等。在充分满足患者治疗需求、方便使用、改善患者生活质量的同时, 对临床用药作了规范和强制性管理规定, 从而达到“合法、安全、合理使用”的目的。此外, 还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卫医发[2005]436号) 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合并并做了修改, 具体表现在:新增了建立病历及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的范围;麻醉药品注射剂使用范围放宽;处方量适当增加;新增了住院患者麻醉处方的规定;患者复诊间隔时间延长等。

医院广大药师要自觉学习新《办法》,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按照新《办法》的要求, 与医师一同做好医院的合理用药工作, 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提供药学服务。

关键词:处方管理办法,临床药师,医院药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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