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门面合同范本

2024-07-22

租赁门面合同范本(精选12篇)

租赁门面合同范本 第1篇

门面租赁合同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门面租赁给乙方。甲方对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

二、甲租赁给乙方的店面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作为经营用,其范围以乙方营业执照为准。

三、租赁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年__月__日止。

四、合同有效年度租金共计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租金及交纳方式:

1、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万 仟元整。

2、承租方以现金形式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金暂定为每年支付一次,并必须提前一个月时间,于 年 月 日前交至出租方。

3、承租方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甲方将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的1%加收滞纳金。

五、电费按日常实际使用数(计量)收费,每月10日前交上月电费。其它费用,双方协商补充于本条款内。

六、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并负责年检及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凡遇到政府部门要求需对有关设施进行改造时,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

七、甲方对乙方所租赁的房屋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

八、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及办公。

九、乙方合同有效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十、乙方按合同内容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

十一、乙方如需要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负。在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

十二、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十三、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并签订新租赁合同。

十四、本合同的某项条款需要变更时,必须用书面方式进行确定,双方订立补充协议,接到函件方在十天内书面答复对方,在十天内得不到答复视同同意,最后达成补充协议。

十五、双方各自办理财产保险,互不承担任何形式之风险责任。

十六、任何一方单方面取消、中断合同,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

十七、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不视为违约。甲方应将乙方已预交的租金退还给乙方。

十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乙方交付租金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九、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

二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租赁门面合同范本 第2篇

乙方(承租方):

兹有乙方租用 门面一套。

1、租期日期从年日至月止。租金每季度 元整,应提前半个月支付,超过一天将收取每日20元的滞纳金,超过10天房主有权收回门面。

2、门面内装修由经营者负责,合同终止后,装修不得随意破坏拆除,未经房东同意不得随意改动房内结构,屋内、屋外的原有设施在使用期间,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经营者负责维修。

3、门面水电费按表收取,必须当月由经营者交清,包括有线电视费,门面及住房和线路如私自改动影响收费,造成罚款影响生意由经营者承担。

4、合同期内收取元作为押金(以另开收据为准),押金不抵租金、水电费,合同终止后清算水表、电表,交还好门面,房主必须全额退还,不得克扣。

5、合同期内,经营者变更经营方向,须经房主同意后方可,合同期内,房东不能找任何理由要经营者提前退出门面。

6、租金交付后概不退租,但因政府原因拆除,无法继续经营,在接到通知后,房主必须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

7、经营者应合法经营,不得利用门面进行非法活动,如有违法所造成的后果自负,如发生打架斗殴、流血甚至危及生命与房主无关。

8、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耗与甲方无关。

9、住房门面一套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后签字才可将门面转让或出租。但不能租给经营鞭炮、油漆、喷绘、歌舞厅等,晚上噪音大等都不行。晚上注意噪音不能过超10点。

10、交款方式在银行上存折交清。

11、家电有冰箱、热水器、空调、燃气灶完好。如有损坏,乙方负责维修好。

甲方:

租赁门面合同范本 第3篇

2003年初, 某市糖业公司将其自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某房产公司使用。同年9月, 房产公司在征得糖业公司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某娱乐公司作经营用房, 租赁期间为十年。娱乐公司遂以该房屋作为其娱乐场所之用。2005年10月起, 房产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向糖业公司支付房屋租金, 糖业公司向法院起诉房产公司, 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返还房屋。2006年9月, 法院判决解除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房产公司返还房屋, 该判决已经生效。但是该房屋实际处于娱乐公司的控制之下, 房产公司无法直接返还房屋。另外, 在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诉讼期间, 房产公司停止收取娱乐公司的房租, 娱乐公司催促房产公司收取未果后即未交纳。2006年12月, 房产公司以娱乐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解除转租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 娱乐公司认为房产公司作为承租人未向出租人履行义务, 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并且使得转租合同面临无法履行的情况,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遂向法院提起反诉。

本案事实较为清楚, 但是争议的焦点较多。无论转租合同是否终止, 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必然会因租赁合同关系的消灭而发生变化, 如何平衡三方利益成为解决类似争议的主要问题。 (1) 在现实生活中, 房屋转租现象越来越多, 有些房屋甚至被多次转租, 这其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尤其是在某两方的租赁关系发生变动时, 其它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这些问题对各方的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我国《合同法》关于转租问题的规定仅有第二百二十四条一个条文, 且该条文未对租赁合同关系消灭后的问题做出规定。而在房屋转租的问题上, 1995年由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中对上述问题作了规定, 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转租期间, 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某些地方政府规章也以此为规定套用了《办法》的处理模式。 (2) 在本案中, 房产公司以该规定为依据, 主张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随之解除。在实践中, 亦有法院以租赁合同解除为由判决转租合同解除并要求次承租人返还房屋。 (3)

笔者认为《办法》对于转租合同效力的规定是违反民法原理的, 且在实践中易产生有失公平的状况。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 只有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合同解除的情况更为复杂, 但是合同的解除, 原则上必须有一方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方能成立 (4) 。换言之, 无论合同的变更还是解除, 都需要根据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完成。在转租合同中, 合同双方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理应由转租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成。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作为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的直接原因, 显然与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再者, 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只能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不能当然地及于次承租人, 租赁合同效力的变动更不能直接导致转租合同的效力变动。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已经隐含了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互相独立的关系。虽然次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收益确实成立于承租人的租赁权上, 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消灭并不导致转租关系当然消灭 (5) 。至于转租合同能否履行问题应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而不是合同关系是否消灭的问题。因此, 在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效力并不必然终止。《办法》颁布于《合同法》之前, 且其为部门规章, 效力低于法律。所以笔者认为《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与《合同法》中诸多规定冲突, 不应再适用于实践中。

综合本案的情况, 租赁合同的解除系由于承租人房产公司对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所致, 且已有生效判决要求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所以转租合同陷于无法履行系房产公司过错所致。故娱乐公司如没有其它违约情形, 可以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即使如此, 该结果对次承租人之利益仍有极大的损害, 因为按此种方法处理三方关系时, 次承租人之利益完全被置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掌控之中, 一旦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 次承租人即丧失一切利益。

综上所述, 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 转租合同和次承租人的利益是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之中的。特别是在多次转租的情况下, 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矛盾, 难免发生城门失火, 殃及池鱼 (各个承租人) 的结果。由于次承租人是事实上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人, 所以当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时, 次承租人往往遭受更大的损失。

注释

1本案中承租人的转租行为经过了出租人的同意, 即合法转租;本文是以合法转租为基础研究有关问题, 文中所有转租均指合法转租。

2例如《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房地产建筑律师实务》, 法律出版社, 2006年6月, 第178~179页。

4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 2000年1月, 第242页。

租赁门面合同范本 第4篇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向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无约定,则按合同法250条的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所有。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性质更浓厚一些,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是获取租金。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归谁风险由谁承担。即风险应由承出租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门面房租赁合同-范本 第5篇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门面描述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普坪镇新十字路口(法院对面)的两间门面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

二、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一年,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1日止。

三、租金及押金

1、租金标准第一年约定为:¥13800元/年,(大写:壹万叁仟扒佰元/年)。

2、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乙方于2012年10月1日一次性付清给甲方的租金13800元人民币,其支付方式采用现金支付。

3、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4、为保证房屋原有设施的保护,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押金¥300元,(大写:三佰元整),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押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2、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租赁期内,乙方应如期交付租金;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

六、续租及转租

1、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2、在租赁期间,乙方拥有该门面的自主转租权(转租有效期为合同有效期限内转租给第三方,有效期满后,转租人如需续租,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他人租赁的权利),但乙方必须保证转租人在本门面内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如乙方或者转租人有违反此条,甲方有权收回门面并拒绝退还履约押金及未到期的门面租金。

七、其他条款

1、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及产权证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2、本合同必须在原承租人与乙方的签定的转让合同生效且无任何违约纠纷后才有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定本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连补充条款及附件共 页,壹式 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八、补充条款: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电话:电话:

证件号:证件号:

商业门面租赁合同 第6篇

1、押金金额为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须与第一期租金同时支付。

2、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及时搬迁,并付清所有费用。甲方在确认房屋完好及乙方付清所有费用的情况下,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所欠租金、费用等,甲方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补足。

4、甲方扣留押金不免除或减轻乙方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

第十条 合同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有权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及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乙方迟延支付租金超过_____日的,或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_元的;

(2)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及附属物品损耗,或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的。

(4)乙方利用承租房进行任何违反法律活动,或损害公共、他人利益的。

(5)乙方存在其他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用途的行为。

2、租赁期内,任一方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额外向对方支付三个月租金,可提前解除合同。

3、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乙方须立即向甲方返还房屋、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须支付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支付已租赁期间的租金、缴纳因租赁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均应按月租金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迟延支付房租或迟延返还房屋及钥匙的,每逾期一日均应按月租金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违约金不足以抵付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还应赔偿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损毁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双方互不负责。

第十三条 其他

1、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租赁房屋,须于期满前_____日向甲方提出请求,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合同。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商业门面租赁合同范文三

出租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的门面出租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方将其拥有座落于号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原由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每个月租金____________元 ( 大写: ),租金半年结算一次,房屋押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 )。

2、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无故提出解约,如发生搬迁类似特殊情况,甲方退其押金,但不负责乙方任何损失。

3、特注合约期内,如乙方提出解约,甲方不退其押金。

4、在租赁期限内,因租赁门面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交纳半年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给乙方。

2、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租赁期满,如乙方不在续约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搬离,乙方不能擅自转让该门面,如想转让,需与甲方商量,甲方同意方可。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2、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如有窃电,窃水行为,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七、续租

租赁期限满,房租如果上调,具体金额甲方在合约到期前两个月通知乙方,如乙方能接受,可优先续约,如不能接受新的租价,必须在期满后,缴清一切费用无条件自行搬离,乙方不能带走房屋原有设施。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租;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和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房屋的。

(4)从事非法经营及犯罪活动的。

2、在租赁期内,由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内,乙方承租的门面被征收、征用或被迁的。

(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九、其他约定

1、依照乙方提出的要求经甲方同意,在租赁期内如因门面被征收、重用或被迁,甲方返还乙方租金总和的一半及其押金。

2、本合同未及时以,甲乙双方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年 月 日

商铺门面租赁合同 第7篇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内容

1、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号门面租赁给乙方。甲方对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

2、甲租赁给乙方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使用面积为平方米。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作为经营用,其范围以乙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_______年,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其它费用

1、第一年每月租金计每平方_______元,

2、每年按双方约定每平方每月增加2元房租计算。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

(1) 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并负责年检及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凡遇到政府部门要求需对有关设施进行改造时,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

(2) 对乙方所租赁的房屋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

2、乙方。

(1)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及办公。

(2)合同有效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3)按合同内容交纳租金及其它如物业费等一切费用。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融资租赁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第8篇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第一, 融资租赁合同必然与另一个买卖合同相互依存。融资租赁合同本身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标的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受益,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见, 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二者具有同一标的物, 出租人为了将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 必然先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也就是说, 买卖合同的签订系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的需要, 同时也是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必要条件。

第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此点不同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财产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确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 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还可以是其他形式。但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不能采用口头形式。笔者认为, 这主要是因为融资租赁合同本身较为复杂, 融资数量较大、租赁期较长、涉及当事人数量较多及其在经济活动中影响较大等。

第三, 融资租赁合同在确定和交付标的物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具体说来, 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需要出租人作为买受人, 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来实现, 这里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确定及数量、质量等均由承租人来确定, 而并不取决于买受人,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在标的物确定方面的特殊性。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买卖合同中, 出卖人不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而是由承租人检查验收、领受标的物。

第四, 融资租赁合同往往牵涉三方当事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即出租人和承租人, 当然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而根据199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 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供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 则不应当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对此, 笔者的理解是如果仅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欠租纠纷, 而不涉及其他, 也就没有必要将供货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第五,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这与一般的财产租赁合同有所不同。

第六,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 可以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买卖合同中, 合同的当事人为出租人和出卖人,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 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索赔的权利应由出租人行使。但是, 由于买卖合同是否得到完全正当的履行, 直接涉及承租人的利益, 为此, 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 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另外, 由于承租人更了解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约定, 法律如此规定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第七,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这与一般财产租赁合同不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在租赁期满时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支付租赁物残余的价值购买租赁物而取得其所有权、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或以预定的租金继续承租租赁物, 等等。

第八, 融资租赁合同中在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方面也有特殊规定。《合同法》做了明确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 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二、融资租赁合同和保留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区别

1.二者的交易目的不同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 出租人仅将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移转给承租人, 其目的是取得租金, 而在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尚需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特别规定;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 买受人的交易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而出卖人的目的则是取得价金。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 出卖人必须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如前所述,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 出租人仅在承租人是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时候, 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合同履行完毕后二者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不同

合同履行期届满后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有特别约定, 承租人才可于租赁期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一旦合同所规定的条件成就, 标的物的所有权便当然移转买受人所有, 无需另订协议。

三、国融资租赁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我国融资租赁市场上信用缺失, 信用体系有待完善。相较于美国租赁业租金回收率平均高达99%, 中国融资租赁租金的回收不容乐观。在相关的市场调查中, 租赁企业关心的问题, 拖欠租金占第一位。

二是相关立法有待健全。法律制度不健全, 无法可依。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租赁纠纷日益增多, 由于日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租赁立法, 使租赁机构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缺乏信用保险制度, 由于融资租赁的租赁对象价值大、租赁期长, 承租人一旦欠租, 将使租赁机构承担巨大风险, 严重的欠租问题给我国投资环境带来了不良影响, 危及我国租赁业的生存与发展。

综上所述, 融资租赁虽然在我国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 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但目前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因此, 我国应该尽快采取措施, 使融资租赁发挥其自身的优势来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使人们对融资租赁合同有更深一层的认识。这不仅有利于对合同进行分类和管理, 而且对于确保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和维护当事人权益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摘要: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 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文章通过对融资租赁特征等方面的分析, 对这种新兴的融资方式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特征,区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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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光炳, 谌才杰, 朱湘建.现代租赁概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8.

租赁门面合同范本 第9篇

一、基本案情

徐某驾驶证被吊销,因需用车,于2015年5月14日同王某到朱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用王某的驾驶证和自己的身份证并以王某名义承租马自达6轿车一辆,徐某是租赁合同的担保人,也是该车实际使用人,其先后支付租金6500元。后徐某谎称自己是车主,因老婆在医院生小孩大出血有生命危险急需要用钱,不得已才卖车,于2015年5月26日利用伪造的朱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将该车卖给唐某,声称车子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经过讨价还价,唐某最终出价5.5万元。朱某通过GPS定位查看出租车辆异常,后发现车子一直停在某小区停车场不动了,在联系王某和徐某无果后,朱某根据GPS导航于2015年6月2日将停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汽车开回。2015年6月3日下午,唐某发现放置于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轿车不见,后报警抓获徐某。经鉴定,涉案的马自达6轿车价值人民币115374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租赁车辆取得对车辆的占有和使用,但不包含车辆处分权,其擅自将车处分给唐某,就是典型的拒不交付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虽合法占有该车辆但其伪造相关证件将车辆卖给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徐某虽然采取欺骗手段但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徐某不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中的侵占是行为人易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的行为,突出行为人对先前财物持有的合法性。表面上看,徐某、王某和朱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取得对汽车的合法占有,而徐某将该车出卖的处分行为表明其将合法持有行为转化为非法占有,似乎符合侵占行为的特征,但侵占行为前提是徐某需负交还或交出义务。相较于租赁合同这个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王某和朱某,徐某只是担保合同这个从合同的当事人,不论徐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都只能在王某不履行合同情况下才需要徐某承担,所以徐某虽合法占有涉案车辆但并不能代替王某承担返还车辆的责任,徐某因没有交还或交出义务而不构成侵占罪。倒是,徐某和王某之间存在非法侵占罪的可能性,徐某占有王某租赁的汽车,其显然负有返还和交付义务,同时其非法处分显然构成拒不返还的情形,但王某既没有向徐某表达要求其返还的意思,也没有因此行为造成损失,更没有亲告,所以不存在侵占罪适用的余地。

(二)唐某对车辆不构成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构成善意取得需满足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于徐某声称车子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唐某出价5.5万元应该认定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但唐某作为受让人应该具有善意,对于大宗商品和汽车等大额交易而言,受让人是否善意还需考量其是否履行“不真正合同义务”,即注意义务。简单地说,就是到车辆登记管理单位查看其产权情况。而本案中,唐某仅通过查看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来确认车辆的所有关系并支付价款,而没有履行到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看产权情况这一自身注意义务,不应该认定其善意。同时,由于涉案车辆具有4万元贷款,要购买车辆应及时行使涤除权方可获得,但案件中唐某没有要求徐某做出相应安排,也没有要求徐某提供购买车辆的相关单据和凭证,仅支付5.5万元就获得价值11余万元的车辆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理解的“善意”,更何况涉案车辆没有也不可能登记过户。因此,唐某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取涉案车辆所有权。

(三)徐某也不构成诈骗罪

徐某谎称因家人生病才处置涉案车辆,并利用伪造朱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方式证明自己是该车辆的合法所有人,能够依法处分该车辆。虽然存在欺骗因素,但就本案而言构成合同欺诈而非诈骗犯罪,原因是:首先徐某本身合法占有涉案车辆,虽不具有所有权但其转让该车辆仅构成无权处分,形成的是一个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为此,徐某通过伪造证件方式来促使对方相信自己具有处分权能,目的是缔结合同取得财物,属于典型的合同欺诈。其次,诈骗罪与合同欺诈在客观层面上区别是被欺骗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财产损失。唐某仅支付了5.5万元就获得价值11余万元的车辆,如若不是自己没有履行注意义务,那么自己将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而且交易时唐某正是认识到自己将获得涉案车辆这一“等价物”才支付价款,无论唐某是否最终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都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反而是“赚了”,这显然不能说明唐某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损失。再次,徐某租用车辆时是使用了自己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而且其也明知涉案车辆装有GPS导航系统,一旦事发,自己难脱干系。案件中也没有反映出其挥霍所得价款、积极潜逃或从事违法犯罪等诈骗犯罪常有的附随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徐某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同时,还有一个细节非常值得注意,徐某声称涉案车辆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最终仅获得5.5万元价款,再一次印证了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目的。总之,综合主客观方面来看,徐某不构成诈骗罪。

(四)徐某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清晰:王某与朱某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徐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与徐某之间成立借用合同关系;徐某虽合法占有涉案车辆但非法处分之,构成无权代理或非法处分行为。本案中唐某而没有履行到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看涉案车辆的产权情况这一自身注意义务而不构成善意取得。本案危害后果主要是唐某支付了5.5万元没有获得等价物,由于其损害主要由徐某造成,应由徐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当然具体情况应由法院来依法裁判。

门面租赁合同 第10篇

乙方

甲方将其位于 门面出租,乙方自愿承租该门面,在公平.公正.诚实互信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双方就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期,租赁时间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二.租金,每月租金为 仟 佰 拾 元,( )元,租金按 收取。以后的租金在此基础上按市场行情及周边价格每 年进行一次调整,调整额度按原租金上浮百分之 递增,(每次租金的交纳以甲方出具的收条为据)。

三.租金的支付.每 的租金在该 度前十天支付,如未按期支付,甲方可按 元/天收取滞纳金,如超过 月仍未交纳租金,甲方有权收回该门面,并视同乙方在合同内中途中止合同,按本合同第九条条款处理。

四.水.电.气.卫生费.设施维修费及所有相关应纳税费均由乙方负责,如因乙方迟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水.电费由甲方每月按乙方实际使用量收取,价格按电 元/度,水 元/吨收取。

五.租赁期内乙方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不得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如乙方有非法活动,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乙方所交保证金不退。

六.乙方在承租期内要做好防火.防盗等各项工作,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自身和他方损失的概由乙方负责赔偿。

七.乙方在租赁期内如要装修,必需经甲方同意,同时装修不能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合同期满后,所有装修不得拆除.破坏,必须无偿的交付给甲方,(空调及可移动的电器除外)。如有拆除.破坏,则按恢复到拆除破坏前状态所需花费的金额,在乙方交纳的违约保证金中扣除。

八:转让或转租:

乙方在承租期内如需将该门面转让或转租,必须与甲方协商同意后,甲乙双方共同与第三方洽谈转让或转租事宜。

九.乙方在合同期内中途中止合同,按违约处理,乙方所交纳给甲方的保证金不退,如合同期满不再续租,(续租必须提前两个月提出),乙方必须按时完好的交还给甲方,每推迟一天则按平均日租金的三倍收取违约金。

十.违约保证金的收取,乙方在合同签订日应支付给甲方违约保证金 币 元整,以甲方出具的收条为据,如有违约,该保证金将按合同条款进行相应的扣除,如无违约,到期后凭违约保证金收条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十一.免责条件:(1)甲方所出租的门面,如因上层管道堵塞原因引起顶面漏水使乙方装修及其它有所损失的,甲方及其他方不负责赔偿,但甲方必须对引起堵塞的管道进行修缮疏通。

(2)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以上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门面租赁合同 第11篇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租赁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原推光漆门面房(现隆兴源)一套(1-3层)租于乙方使用。

二、租赁时间从二零xx年月日到二零xx年月日止,为期三年。

三、租金及付款方式

1、租金每年万元,三年共计万元。

2、分三次付清,影响的设施,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对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房屋及设施损坏的甲方应及时修理,或乙方修理,甲方负担费用。

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八、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协商续租事宜。任何一方不愿续租的,均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

九、租赁期满后,如甲方对外出租,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乙方,如甲方不再租赁,乙方要将门面完好交付于甲方。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新门面租赁合同 第12篇

1.租赁期满,乙方不续租的,应于合同期满当日无条件将门面交还甲方,双方办理租赁门面移交手续。乙方交还门面后30日内甲方无息返还乙方缴纳的合同履约押金。

2.租赁期间乙方添附的动产乙方可以拆除,不动产及装修部分不得拆除,属甲方所有。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期搬出全部物件,如门面内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4.租赁期满后,乙方如不按甲方新的定价标准签订合同但继续占用门面的,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约定平均日租金的

5.门面交付验收时,乙方如对门面及附属设施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未当场提出异议的,视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门面质量、产权瑕疵担保

1.乙方已对本合同约定租赁门面的状况及合法性有了充分了解。

2.甲方应保障乙方在使用门面时不存在门面质量和产权问题,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如因门面质量问题、产权问题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构成违约,向对方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金,或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甲方违约责任:

(1)每延迟一日交付门面,承担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门面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义务,影响到乙方正常使用门面,承担合同总金额5 % 的违约金。

2.乙方违约责任:

(1)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按每延迟一日支付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未经甲方同意,(3

(5)租赁双方在合同期内应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若乙方违反其中有关规定或造成事故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每违反其中一项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2.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相对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以本合同约定之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3.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4.单方解除事由:

(1)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

①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10日以上。

④乙方装修前必须把装修方案告之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出租门面进行装修、改变门面主体结构或添加对门面结构有影响的设施、设备的;断电等自救措施。

(2)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 ①甲方迟延交付出租门面10日以上的;

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门面。

5.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包括:战争、**、地震、飓风、洪水、冰雹、雪灾、政府行为、政策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对方,并在10日内提拱证明。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的毁损等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门面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通讯地址

双方确认下列地址为双方的法定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

出租方(甲方)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承租方(乙方)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第十七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商定补充协议。

2.附件:本合同之附件为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包含下列附件: (1)门面附属设施及门面配套设施清单。 (2)双方认为应作为本合同附件的其它资料。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手印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一份,送有关部门备案。

乙方(签字盖章) 甲方(签名盖章)

地址: 地址: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新门面租赁合同范文三

甲方:xx

乙方:xx

为更好提高单位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于县城xx中路汽车站运达商场靠车站东大门一间面积为82.5平方米的临街门面租赁给乙方,作xx使用。

二、租期从二OO 四年元月一日起至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即:两年)。

三、年租金x万元整,乙方于每年元月份一次性向甲方交清当年的租金,但甲方必须提供税务发票。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xxx元押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押金退回。

五、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按拖欠额每日收取0.5%的违约金。

六、承租期内乙方在不改变和影响房屋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可进行装修装饰;期满不续租,其装修材料由乙方自行处理,若拆除,其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恢复原貌。

七、合同期内,甲方应提供水、电供应。水、电费按月按表由甲方计收。同时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水、电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按甲方的水电管理办理。因甲方责任停水、停电,致使乙方损失,甲方按全年租金总额0.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实际损失。如乙方需增容,其手续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正常维修,如委托乙方代行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其室内的各种设施(包括门窗)维修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

十、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租给第三方,或改变用途,租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3个月与甲方协商。

十一、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因改建、扩建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如乙方需退还也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如甲方违约,除退还押金外另赔偿违约金xxx元,并赔偿不足部分损失;如乙方违约不得要求返回押金,并赔偿不足部分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乙方如需续租,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乙方。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十五、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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