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024-07-25

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精选6篇)

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1篇

我国工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成效与展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1995年我国《劳动法》的实施,标志着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回顾十年集体合同工作走过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是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同步发展起来的。《劳动法》颁布之际,全总提出要抓住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良好机遇,突出履行维护职责,将集体合同工作作为全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带动工会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为此,各级工会抓宣传、抓试点、抓培训,采取了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工作策略,到1997年,形成了举全会之力抓集体合同建制的工作格局。1998年各地按照全总提出的“两个坚持、两个灵活”的要求,加强指导,总结经验,破解难题,在实践中探索出多种集体合同的实现形式,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灵活多样、注重实效的发展态势。2001年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国家经贸委在南京召开了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会议提出了要坚持所有企业都要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坚持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坚持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集体合同的重点;坚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坚持把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与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坚持把推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各地认真落实“六个坚持”的要求,形成了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三方合力推进集体合同工作的新格局。经过十年的努力,集体合同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一)集体合同由少到多,覆盖面不断扩大。十年来,各级工会把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作重点,许多地方成立了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集体合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将其纳入地方发展和法制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全总和各省、区、市总工会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集体合同工作指导意见,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加强指导和服务,有力地推动了集体合同工作的发展。各地根据劳动关系实际,努力创新集体合同建制形式,取得了良好效果。天津市政公路工程一公司签订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合同,解决集体合同覆盖进城务工人员的问题;大连市在改制企业推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财产保全集体合同》和《改制企业财产抵押合同》,解决改制过程中保全职工的债权问题;江苏昆山市在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资支付担保集体合同》,解决了建筑施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顽症”。山西、河北、广东、江苏等省市和县区开展了“集体协商月”、中山等市确定“集体合同月”制度,营造了良好工作氛围。云南红河州工会采取“联户协商、逐户签约”的方式,解决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共同条款与企业标准的衔接问题;青岛、杭州、石家庄等市工会加强集体合同基础管理工作,建立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集体合同全程监控,实行动态管理。青岛市还对拒不签订集体合同和不履行集体合同的企业建立“不良信誉档案”,促使106家企业很快签订了集体合同。到2004年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64.7万份,覆盖企业135.9万个,覆盖职工9808.7万人。

(二)工资集体协商稳步发展,并已成为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各级工会抓住贯彻《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契机,积极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全总和地方各级工会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进行推动。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提高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的业务水平和协商技巧,为工资集体协商奠定了良好基础。珠海市最早颁布了《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其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要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珠海松下马达公司1995年因工资问题引发劳资纠纷,此后就一直坚持工资谈判制度。每年工会的头等大事就是工资谈判,还建立了劳资协商会议制度,使职工工资在企业效益增长的情况下,每年都有所增长,稳定了劳动关系,企业效益连年增长,规模不断扩大。江苏省将集体合同工作作为依法治省,富民强省,建设稳定江苏的重要措施。苏州市委、市政府将工资协商工作列入目标管理。镇江市总工会把提高职工收入作为全会“第一要事”来抓,通过市委市政府发文,对工资协商提出具体要求。无锡市滨湖区把工资协商作为“富民亮点”工程的主要措施,制定了推进工资协商三年工作目标。淮安、苏州突破计税工资标准的限制,规定只有经过集体协商的工资才能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其当年工资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实发数,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这些措施保证了工资协商的实效。为了加强工会工资协商工作,上海于2002年9月成立了工资协商顾问团,现在全市的8个区、1个产业和43个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相继建立了工资协商顾问团及指导站,指导参与基层工会进行工资协商。普陀区的专家顾问团定期会商和评估全区的集体合同工作,并在全区建立了局、乡镇、街道和社区的工资协商指导小组。还强化上级工会的代表职能,直接参与和指导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解决基层企业协商谈判中地位、力量和信息不对等,工会干部“不能谈”、“不会谈”、“不敢谈”的问题。江苏镇江市总工会在建立市、县两级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的同时,又聘请10名市人大代表、10名市政协委员担任全市工资协商督察员,深入基层企业进行专项调研,视察和指导活动,有效地促进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前,各省(市)都进行了工资协商试点,到2004年底,全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已达33.9万个,覆盖职工3554.8万人。9个省(市)建立了工资协商专业指导员队伍,推动了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逐步推开,为小企业协调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武器。各级工会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特别是在小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经济开发区,通过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提高建制率,扩大覆盖面,促进了集体合同工作的发展。浙江温岭市总工会在全市羊毛衫行业依托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开展工资协商,签订行业工资协议,确定行业工资(工价)标准,改善了行业内用工无序竞争的状态,优化了企业外部环境,稳定了劳动关系,实现了劳资双赢,提高了企业持续竞争力。深圳市总工会1998年在布吉镇坂田村签订第一份村级区域性集体合同,又于2002年在全市建筑装修行业签订了行业集体合同,目前全市已普遍推行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珠三角地区的6个地级市已基本实现了村村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上海市在876个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通过区域性集体合同,覆盖了4.3万多家企业和50.6万名职工。江苏、河北等省积极推行在一个综合性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基础上,分别就工资报酬、劳动安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以及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的作法,增强了集体合同的操作性和实效性。据2003年统计数据分析,全国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总数虽然只占到全国集体合同建制总数的20%,但所覆盖的企业却是全国集体合同建制总数的55%;所覆盖的职工却占到全国集体合同覆盖职工总数的36%。到2004年底,全国共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共14.3万份,覆盖企业85.6万个,覆盖职工4289.3万人。

(四)集体合同工作规范化、法制化进程加快,其权威性不断增强。全总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积极推动和参与制定集体合同法规,《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一批规范性文件陆续发布。全国已有17个省人大颁布了集体合同地方性法规,有的省还以政府令形式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全国和各省、市总工会积极参与配合人大和政府的执法检查活动,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作为《劳动法》、《工会法》执法检查和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有的还对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这些都对进一步增强集体合同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郑州铁路局从1995年以来签订了三期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开始时的38条58款发展到现在的55条99款,不断细化完善,增加的内容主要是劳动标准方面的具体条款。该局还编制了《集体合同工作规范》,将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程序、组织领导和责任制度纳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纳入生产经营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日常管理制度之中,推动了集体合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大连佳能公司从1991年起建立了劳资协议会组织,通过

“劳资协商恳谈会”、“劳资协议会”制度,实现劳资自治。目前已签订九轮集体合同,达成各类协议34项。现在每当政府的劳动保障政策有变化,或公司做出相关决策前,都要进行劳资协商。通过集体合同规范了劳动用工,不仅职工受益,也使企业经营者的利益得到保障。据天津市总工会的调查,有72%的职工认为,通过集体合同,职工在劳动标准和涉及切身利益问题上有了发言权,有78.50%的职工认为通过集体合同,工资待遇得到了保障。据对上海、河北、福建、广西、重庆、云南、陕西、宁夏等八省市5907名职工调查,有56.1%的职工认为集体合同很有作用,职工对集体合同满意率在80%以上的占64%。据江苏和广东对企业经营者的调查,认为集体合同有作用或很有作用的占94.87%和84.95%。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集体合同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小宪法”,既规范了企业管理,又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

(五)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普遍建立,为集体合同的深入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一个有效途径。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实践性探索工作,是在1983年中国正式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活动开始的。以此为开端,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作为中国的政府、工人和雇主的代表组成三方代表团参与国际劳工组织和亚太地区一系列劳工活动。1990年9月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44号公约,即《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表明我国正式承诺遵循国际通行的三方性原则来协商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1995年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三方之间的协作配合工作更加密切。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于20世纪的90年代中期开展了建立三方协调机制的探索。1996年,海南省在国内率先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2001年8月,国家一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正式建立。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建立了省一级三方协调机制。市(地)三方协调机制的建制率达94.11%,其中天津、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福建、江西、河南、湖南、重庆、云南12个省、直辖市的市(地)三方协调机制建制率实现100%。县(市辖区、县级市)级三方协调机制建制率达53.53%,其中河北、河南两省的县(市辖区、县级市)级三方协调机制建制率实现100%。2002年8月2日,全国建设系统建立了全国第一个行业最高层面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建立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6684个,三方协调机制网络格局初步形成。各级三方会议坚持政府宏观调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的劳动关系调整原则,把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作重点,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集体合同的国家和地方性法规以及一系列规范性指导意见,加强了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完善了劳动关系调整体制,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企业效益稳步增长、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三方协调机制将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协商解决本地区本行业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源头参与和机制建设,为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目前,集体合同工作发展势头很好。从趋势上看,集体合同建制从过去国有和集体企业为主,向非公有制企业和改制企业发展;从注重建制数量,向注重完善机制、提高质量、增强实效的方向发展;从工会一家主抓,向劳动关系三方协调配合,合力推进的方向发展;集体合同内容由比较宽泛的面面俱到,向突出工资等重要的劳动条件或劳动标准方面发展;集体合同形式由企业综合性合同,向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等多样化合同方向发展。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使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共决机制初步形成,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要求,使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实现了根本性转变,这种转变不论对于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还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年的实践证明: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使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了基本载体和手段。实施集体合同促进了企业劳动标准的落实,职工工资得到保障,随意加班加点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休息休假制度得到保证,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金交纳率有所提高,劳动条件和职工福利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和改善了企业管理,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促进了企业发展。集体合同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群众都有较强的约束力,有效地克服了企业行政行为的随意性,进一步完善了劳动用工、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工资发放以及社会保险制度,增进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理解和沟通,企业管理得到明显改善和加强。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促进了工会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的提高,增强了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集体合同制度使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得到充分体现,树立了工会依法维护的形象,促进了工会干部加强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知识的学习,提高了工会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在推进集体合同工作的实践中,各级工会不断破解难题,探索规律,勇于创新,讲求实效,积累本文来源于和创造了许多宝贵经验:一是坚持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会履行基本职责、参与协调劳动关系、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把提高思想认识贯穿于工作的始终,坚持不懈地推动集体合同工作深入发展。二是坚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作用,各方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因地因企制宜,突出重点,主攻难点,着力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突出矛盾,注重集体合同工作的实际效果。四是坚持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积极推动和参与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建立健全平等协商等各项制度,把集体合同工作纳入企业管理体系之中,促进集体合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五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胆创新,不断探索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多种实现形式和途径,努力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思想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这些经验是各级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从实践中得出的重要结论,也是今后集体合同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我们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把握规律性,增强预见性,提高主动性,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工作。

十年多来,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当前集体合同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认识上存在差距。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对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集体合同的作用,甚至认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会影响本地区的投资环境。有的企业经营者对集体合同有抵触情绪,认为集体合同会束缚自己,带来麻烦。有的职工只关注劳动合同,对集体合同不太关心,认为工资是厂长、经营者说了算,满足于“干活拿钱”,自我维权意识差。部分工会领导对集体合同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缺乏认识,将集体合同视为阶段性工作,重视程度比前几年明显下降,直接影响了工作的深入发展。二是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建制难。近几年来,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力度加大,原国有企业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成果流失严重,许多改制企业的集体合同的重签和续签率都不高。部分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已经改制了,好容易才摆脱国有企业那些条条框框,为什么还要照搬国有企业那一套,因此把签订集体合同看成是束缚企业发展的枷锁,不愿重签和续签集体合同。部分改制企业的职工对集体合同的认识也有误差,把平等协商集体合同仅仅理解为涨工资、增福利的具体承诺,而忽视这些具体劳动标准背后的劳动关系机制的深刻变化,对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整体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虽然上级工会再三强调企业改制要与签订集体合同同步运行,搞好衔接,但由于认识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签订集体合同往往要比改制晚一拍。特别是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平等协商、续签、重签集体合同的难度都很大。面对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发展的局面,集体合同工作明显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建制率普遍偏低,据调查,不少省市非公有制企业集体合同建制率只占应建企业的30%左右。三是有些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有些地区和企业只讲数量,不讲质量,只讲过程,不讲实效。集体合同文本照搬照抄法规条文,缺乏具体的细化和量化标准,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难以有效实施和进行监督,发生争议也难以裁决。有的地方存在集体合同雷同化的倾向,缺乏企业特点,甚至无视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和应有的权利,使集体合同成为“摆设”。有的企业集体协商图形式,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没有约束力,使职工对集体合同不感兴趣,难以实现有效监督,直接影响集体合同作用的发挥。四是对集体合同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由于对集体合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不到位,部分职工对集体合同的性质、内容还不够了解,因此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积极性和关注程度不高。由于宣传不到位,也使社会各方面对此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未能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有关各方支持配合的氛围,增加了这项工作的难度。五是相关立法滞后,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现有法规不完备。具体实施中的一些问题,如聘请本单位以外人士担任协商代表,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等法律法规不明确。有关法律相互衔接不够紧密。如《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一方提出平等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无故拒绝。《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而《企业法》、《公司法》规定企业分配方案和办法由企业或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法规本身刚性不足,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劳动法》中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缺乏强制性;对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违约责任等未作出规定,缺乏制约性。加之执法不严,致使有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无故拒不进行协商签约,拒不履行合同,却又不受法律的追究,严重影响了集体合同的严肃性和其作用的发挥。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发展,必须认真研究并切实加以解决。

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劳动关系的稳定就不可能建成和谐社会。随着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特别是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集体合同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进一步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妥善调处劳动关系矛盾,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是工会组织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内在要求,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重要载体和手段,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形势的发展和职工的需要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集体合同工作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推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建立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长效机制为目标,以基层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以职工群众广泛参与为基础,以加强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为保证,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推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实现创新和发展,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预计到2008年,全国60%以上的职工将受益于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会更加健全和完善,法制建设将取得新的进展,合同的质量将进一步提高,实效性进一步增强,合同履约率普遍提高,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为实现这样的的目标,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集体合同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已成为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建立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形成稳定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这是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关系双方通过自主协商,寻求最佳利益均衡点,实现互利共赢,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效机制;是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是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对于工会组织而言,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就是要以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为着力点,进一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保持社会的稳定和谐。这就要求必须从完善协调社会利益矛盾和劳动关系矛盾的机制入手,建立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关系矛盾预警机制、劳动合同制度、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制度等,使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矛盾和问题,要求必须加快建立以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为主要形式的协调劳动关系长效机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转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就业压力增大、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制度改革,使历史遗留问题和新产生的问题交织在一起,导致劳动关系和各种社会利益矛盾突出,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还相当严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屡见不鲜,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解决这些问题,要求必须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规范有序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为此,我们要始终不渝地把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全会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实抓好,不断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中更好地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

(三)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要求必须大力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有力地促进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大量非公有制企业集中在乡镇、街道、社区、各类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这类企业大多规模小,管理不规范,人员流动性大;企业工会力量薄弱,工作基础差,有的还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职工权益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侵犯职工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利益矛盾突出,劳动关系复杂,在这些地区或行业单个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难度很大,需要由上级工会直接承担基层工会暂时难以承担的职责,通过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解决非公有制小企业建制难的问题。从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和发展趋势看,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可以有效地协调区域或行业内的劳动关系矛盾,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为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提高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建制率、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已经成为各地深化集体合同工作一大趋势。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关键在于培育和确立协商主体,明确协商内容,规范协商程序和运作方式,加强履约监督,提高集体合同的约束力。因此,必须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有关各方的协调配合,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促进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四)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和工资分配领域中的无序现象,要求必须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随着我国劳动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工资分配方式的多元化发展,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和收入分配无序现象比较突出。企业无故拖欠和随意克扣职工工资,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现象,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利益,至使一些职工特别是困难群体的生活陷入困境。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劳动关系稳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据统计,因工资问题导致的劳动争议事件已占到50.95%。如果不能及时有效解决,必将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工资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更是职工最关心的切身利益。而在目前,解决社会分配不公和工资分配领域中的无序现象,除了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外,还要有一个在企业层面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反映自身利益要求的工资协商机制,从而在我国真正建立起“市场经济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调控指导”的工资分配体制。当前,推行工资协商制度的重点是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及其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开展工资协商工作,重在分配机制创新,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欠薪补偿制度,最终建立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开展工资协商工作要因地因企制宜,按照先行试点、以点带面的思路稳步推进。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经济较发达地区推进的速度可以更快一些,其他地区也要采取积极措施,创造条件,稳妥推进。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在总结经验,扩大推行范围的基础上,完善制度,充实内容,规范运作,提高工资协商水平,增强其实效性。上级工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抓好培训,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专业指导员队伍,有的可派人参与或帮助基层企业工会进行工资协商。

(五)进一步提高集体合同的权威性约束力,要求必须建立和完善各项相关制度。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建立以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建制率逐年提高,覆盖面不断扩大,实效性进一步增强,其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但是,在集体合同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和企业协商主体不到位,协商过程不充分,协商程序不规范;有的履约监督不到位,责任追究不明确,缺少强有力的制约手段和履约保障机制;有的监督检查流于形式,集体合同缺乏权威性和法律严肃性;有的职工群众的关注程度和参与程度还不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着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质量,制约着集体合同工作的发展和作用的发挥。为了保证集体合同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增强集体合同的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巩固和发展建制工作成果,切实发挥其作用,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促进集体合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当前,加强制度建设的重点,一是建立平等协商制度,企业凡是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都要通过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加以解决。要把平等协商贯穿于集体合同工作的全过程,签订集体合同前要协商,履行集体合同中遇到问题也要通过协商解决。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平等协商的形式、内容、程序和办法,形成制度,加以规范,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二是建立履约责任制度,将履行集体合同与经济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相结合,纳入企业管理制度之中。还要建立奖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集体合同的履约兑现。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将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上级工会要将人大的执法检查、政府部门的劳动监察和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民主监督等手段,促进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对拒绝平等协商和不履行集体合同的企业责令改正,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是建立职工参与和评价制度。

(六)夯实集体合同工作基础,要求必须切实提高职工群众对集体合同的关切度和参与度。职工群众是集体合同工作的主体和直接受益者,职工群众的广泛参与是这项工作的基础和生命力之所在。要增强集体合同的吸引力,提高其有效性,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引导、发动和组织广大职工,参与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全过程,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审议权和监督权,做到协商议题从职工群众中产生,协商情况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布,集体合同草案在职代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监督,集体合同工作成效由职工群众评价,使签订集体合同真正成为广大职工群众的内在要求。

(七)推动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发展,对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要求必须加强培训工作。我国开展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以来,促进了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了工会干部的整体素质,培育和锻炼了一支善于协调劳动关系,精通协商谈判,敢于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会干部队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有部分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能力素质远不适应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要求,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敢谈也不会谈的问题,成为影响平等协商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业务素质,增强维权能力,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各级工会组织要坚持把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来抓,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面向基层,分类培训,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工作体制。在培训方法上坚持灵活多样,将专业培训和常规培训相结合,专题研讨和办会办班相结合,专业授课与专题辅导、模拟角色训练等多种形式相结合进行,使培训工作见实效、出人才,为集体合同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素质保证。

(八)集体合同制度的普及和深化,要求必须加快《集体合同法》的立法进程。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和谐社会,使我国的集体合同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机遇期,对集体合同法制建设也提出了新要求。但是,我国还缺少规范集体合同工作的主体法《集体合同法》,相关法规也不健全,有些程序性规定衔接得也不够好,导致集体合同工作中有的协商主体不明确(如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主体),执法主体不到位(政府职能部门),履约监督不落实(企业内部和社会监督),违约责任难追究(法律责任缺失),集体合同工作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这是我国集体合同签约难、履约难和监督难的主要障碍。因此,加快集体合同立法,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依法建制,依法规范,把集体合同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当前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我们必须下大力气推动《集体合同法》的立法进程,促使其尽早出台。同时,要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出台地方性集体合同条例或规定,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做到有法可依,依法保障。各级工会还应发挥三方机制作用,加强宏观层面的立法参与和政策的制定,联合制定集体合同工作指导性意见,为开展集体合同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九)进一步拓展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要求必须依托三方协调机制,加强对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今后一个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劳动关系主体地位将更加清晰,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利益格局基本形成,大量涉及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溢出企业,凸现在社会层面,迫切需要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三方通过协商进行协调解决。为适应市场经济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要求,我国已经确定了政府宏观调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的劳动关系调整原则,提出了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为主要调节方式,由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三方负责指导,政府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目标。因此,进一步拓展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必须依托三方协调机制,推进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为此,必须深入研究新情况、准确把握新趋势,努力适应新要求,不断促进三方协调机制建设,使其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通过协商,切实发挥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政策参与、协调立场、反映诉求、调解矛盾、沟通信息、指导服务、规范行为的作用,是引导职工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化,企业转制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合资、独资、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企业所有制形式和劳动者就业方式日益呈现多样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有些问题只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很难协调,需要更多的政府职能部门的介入,协调解决更广泛的劳动关系问题,进一步完善三方协调机制,更好地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如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工会要维护转制企业职工的权益和利益,就必须与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等部门进行协调,从源头上参与政策制定;在实施中,涉及职工下岗、身分置换等问题,还要与财政等部门进行协调,区分不同职工群体,进行具体维护;在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方面,与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协调更是至关重要;至于私企、外企职工利益的维护,与私企、外企管理部门的协调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扩充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成员单位,吸纳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在某些议题的协商过程中,请相关政府职能部本文来源于门参加,增强协商的实效性,逐渐形成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多边对话的格局将是大势所趋。

(十)形成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合力,要求必须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主动向党委汇报和向政府通报集体合同工作情况,取得党委的重视和行政的支持,研究解决集体合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将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纳入地方实施富民工程和依法治市的内容,纳入改善投资环境、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整体规划。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加强理论政策研究,探索中国特色的集体合同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健全完善集体合同工作运行机制和工作方式,推动集体合同工作深入发展。

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2篇

无锡工商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国家工商局“四个统一”和省工商局打造“三型”工商的要求,从积极履行工商职能,构建科学的监管体系出发,本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性手段,促使其自愿纠正或消除轻微违法行为,从而创造出一个和谐的监管环境。近年来,无锡工商局在全系统广泛推行了行政指导工作。实践表明,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一个重要补充,此举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手段,强化了企业自律的意识,同时又提高了工商部门行政执法的效能,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为在全社会构建和谐监管气氛和环境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在推行行政指导工作中,无锡工商局的具体做法是:

一、确立行政指导工作的原则和制度

无锡工商局在推行行政指导工作中确立的原则是“工商所能,企业所愿,政府所想,法律所依”,与此同时把握好的基本要求是“立足职能,全面导入,因事制宜,和谐监管”。简言之,即工商部门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职责和管辖范围内,针对适宜施行行政指导的事项和对象,选择相应的最佳方式进行行政指导,以促进工商职能的进一步到位。

确立的四项制度是: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和信息披露。具体地说,行政提示适用于对市场主体涉及的工商管理事项,如营业期限、入资期限、许可期限等应履行的相关责任义务的不到位;行政告诫适用于对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秩序但法无明确规定或轻微违法但无相应罚则的行为;行政建议适用于对违法主体进行处理的同时,应向该主体或其上级部门发出建议书,促使其合法经营;信息披露适用于对市场主体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网络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披露公示,以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增强防范意识的行为。行政指导工作四项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工商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时,针对不同对象、不同行为、不同性质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行政指导工作。

二、实施行政指导与日常业务的有机结合

无锡工商局在开展注册登记、户外广告许可、市场管理、商标发展、企业年检、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等日常业务过程中,注重发挥行政指导的积极作用,将行政指导作为日常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的主要内容,努力建立行政指导与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传统管理模式并行的工作机制,从而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全面发挥。锡山工商局东亭分局在开展注册登记时,认真做好企业注册前后两个阶段的行政指导工作,即注册前的“申办导示”和注册后的“法律告知”。在“申办导示”中,指导申办人正确选择符合自身条件的经济类型和组织形式,明确公示办理登记时所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和登记程序,指导申办人到有关部门办理市场准入的前置许可证明文件。在对企业注册登记后的“法律告知”中,告知企业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企业每年的年检起止期和违反有关条例法规所应该承担的后果等,为企业上好了法律法规教育的第一课。

三、实施行政指导与专项整治的有机结合

在开展各类专项行动、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的过程中,无锡工商局将行政指导与依法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结合起来,把推行行政指导作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以人为本,重在规范,努力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事前引导和指导,以降低管理成本,健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实现监督管理长效目标。宜兴工商局周铁分局针对本地区化工生产企业较为密集但规模较小的企业又占多数的这一特点,他们结合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和太湖周边地区环境专项整治活动,积极帮助企业分析利弊关系,指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化工的关、停、并、转工作,这样既为企业指出了发展方向,又减少了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从而实现了双赢的局面。从实施行政指导工作以来,该分局前后共向化工企业发出“行政提示书”56份,并建立了完善的工作管理台帐。崇安工商局中山路工商所结合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实施“红盾进商场”、“红盾进社区”,一方面督促指导经营者建立完善并落实企业自律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又通过在每个社区设立“红盾维权站”,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商品质量真伪鉴别的指导,披露了一些不法商家为欺骗消费者所设置的种种伎俩和陷井,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实现行政指导与回访检查的有机结合

无锡工商局在实施行政指导工作中,要求对已实施行政指导措施的市场主体,工商巡查责任人要加强回访复查,督促其整改解决,并记入监督检查资料簿。对于不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要综合运用社会监督、舆论谴责、行政处罚等多种手段,使问题得到解决。而对于法律法规规定须先行责令改正再处罚情形的,应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督促其尽快改正,并将《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档备查。综上所述,工商部门实施行政指导后的效果如何,企业整改的情况如何,都有赖于对企业的后续回访检查。换言之,工商部门只有在实施回访检查后,才能视检查后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依法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以使存在的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江阴工商局澄南分局对辖区内新设立的企业一个不漏地进行了回访检查,宜兴工商局在企业年检时对所有分公司实行了备案制度。

五、实施行政指导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

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就要把服务经济建设,引导企业发展作为工商行政管理义不容辞的职责,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职能从权力本位为主向责任本位的转变,工作特征从管理型为主向服务型工商的转变,工作方式从刚性监管为主向刚柔相济、相辅相成的转变和工作重心从事后监管为主向事前指导、从静态管理向动态服务的转变。唯其如此,工商部门才能从传统的管理模式进入新型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和谐监管的轨道,才能真正担当起为企业保驾护航、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重任。根据无锡市城市建设行动纲要,运河西路延伸段工程被列为市2008年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但在该路段有7户有照经营户租用沿河滩基从事建筑材料的经营,影响了整个工程的施工。无锡工商局南长分局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立即派员到现场介入沿河经营户的动迁工作。他们向沿河经营户说明其原经营场所已被政府征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或经营场所的变更手续,并当场向经营户送达了《行政许可书》。由于工商人员言词恳切,工作细致,又陈明了利害关系和法规要求,上述经营户均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全部撤出了施工路段,保证了重点工程的顺利施工。

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3篇

一、集体合同制度内涵及其法律依据

集体合同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 在市场经济国家通常被称作集体谈判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就是指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条件、职业培训等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 依法经过谈判达成一致协议, 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该用人单位劳动标准, 用此协议规范劳动和劳动管理行为的法律制度。集体合同是集体合同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协调劳动关系, 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签订集体合同。”《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劳动合同法》在特别规定一章中设立专节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 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 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 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 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 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二、集体合同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 可以在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劳动合同的调整中间增加集体合同的调整这一层次, 实现对劳动关系的多方位、多层次调整。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调整, 同一般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比对不同企业劳动关系的针对性比较强, 同时也有利于消除或弥补劳动合同存在的某些随意性, 给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一种新机制, 从而使企业劳动关系更和谐、更稳定、更巩固, 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集体合同也被称为劳动合同的“母”合同。这种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 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 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是关于劳动者权益的最低标准, 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只能高于集体合同, 不得低于集体合同, 否则无法律效力。其次, 集体合同有补充劳动合同内容不足的作用。也就是说, 集体合同有规定而劳动合同没有规定相关部分的内容, 或者集体合同有明确规定而劳动合同规定不明确, 在这种情况下, 集体合同的相关内容则可以自动成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这是由于集体合同的条款是标准性条款, 双方当事人都应共同遵守执行。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 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即高于集体合同标准的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而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部分则无法律效力。

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能够纠正和防止一般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 使之比较公平合理, 也使劳资双方取得基本平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相抗衡, 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就可以规定集体劳动条件, 而集体劳动条件是本单位内的最低个人劳动条件。

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可以开展工会、职工、企业三方工资集体协商, 建立企业工资分配共决、共享机制。随着我国劳动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工资分配方式的多元化发展, 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和收入分配无序比较突出。企业无故拖欠和随意克扣职工工资, 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现象, 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利益, 致使一些职工特别是困难群体的生活陷入困境。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劳动关系稳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据统计, 因工资问题导致的劳动争议事件已占到50.95%, 如果不能及时有效解决, 必将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 工资分配问题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更是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而在目前, 解决社会分配不公和工资分配领域中的无序现象, 除了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外, 还要有一个在企业层面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反映自身利益要求的工资协商机制, 从而在我国真正建立起“市场经济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调控指导”的工资分配体制。工资协商工作, 重在分配机制创新, 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与调整机制、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欠薪补偿制度, 最终形成企业工资分配共决、共享机制。

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有利于政府从“救火队”到“裁决者”的角色转变。当前很多劳动纠纷中, 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 比如矿难问题, 社会把予头都指向政府, 认为政府没有尽到责任。但是平心而论, 政府在这方面下了很大工夫, 发了很多的文件, 三令五申, 却没有收到实效。究其原因, 以集体合同为核心的劳动关系市场调整机制没有形成, 必然导致政府成为劳动关系体制中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首要责任主体。本来属于劳资之间利益冲突的劳动关系矛盾往往会演变成为职工与政府的矛盾。如果国家有健全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 如果在用人单位实行集体合同, 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权益, 政府居中裁决, 就不会发生这么多悲剧, 政府的压力也将大大减轻。

运用集体合同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4篇

自从国家有关《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规性文件明确了集体合同法律地位以来的10多年间,企业和职工关于集体合同的认识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能够意识到集体合同是职工依靠自己的力量来维护合法权益的保障,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有些企业董事会、股东,包括一些国企的领导中,没有认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实际意义,在运用集体合同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着矛盾和差距。

这种矛盾和差距主要表现在:首先是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在思想认识上的不统一。一些企业经营者对集体合同有“找麻烦”的感觉,认为企业的经济效益是第一位的,集体合同只会束缚自己。而不少职工则只关注劳动合同,对集体合同不太关心,认为工资是厂长、经营者说了算,满足于“干活拿钱”。其次是改制企业的工会组织地位下降,一些非公企业甚至建立工会组织也困难重重,一些改制企业原本已建立的集体合同,但改制后却不再重签或续签。不少改制企业的经营者认为,企业已经改制了,为什么还要照搬国有企业那一套,把签订集体合同看成是自找麻烦的框框。一些非公企业的职工把平等协商集体合同仅仅理解为涨工资、增福利的具体承诺,而忽视这些具体劳动标准背后的劳动关系机制的深刻变化,不能够认识到集体合同对于协调劳动关系、整体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性,因此,职工对工会工作缺乏热情和支持。三是有些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有的企业集体合同文本照搬照抄法规条文,可操作性差,难以有效实施和进行监督,发生争议也难以裁决,使集体合同成为“摆设”。某企业职工反映,这种集体合同订与不订一个样,什么最低工资、工作时间等规定都和上头发的文件一样,没啥意思。至于究竟想订成什么样,职工自己也讲不清楚。四是对形成集体合同的过程处在似懂非懂的状态。由于宣传教育不到位,也使企业各方对此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未能形成企业各方共同关注、有关各方支持配合的氛围,这种现实深刻地反映了企业、工会、职工有关各方,对于集体合同的法律地位、法律知识,缺乏学习培训。

签订集体合同,其根本意义在于维护和稳定企业内部和谐的劳动关系。关键是把握好两大环节。

一是把握好平等协商的环节。集体合同的产生,首先是一个平等协商的过程。企业经营者致力于企业的发展,当然首先着眼于企业的效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没有劳动力要素的配合,企业的发展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而职工一方着眼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没有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便会成为空中楼阁,所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比如,集体合同首当其冲的往往是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问题,而这类问题又毫无疑问地建筑在企业的整体效益基础之上。因此,通过平等协商,把双方的想法在发展经济提高效益的基础上统一起来,有了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毫无疑问必定能够演唱出一曲威武雄壮、有声有色的大合唱来。所以,这里的关键,是集体合同双方在形成共识基础上的平等协商。

其次是把握好共性环节。集体合同是以用人单位为一方以职工为另一方的协议,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职工一方不是个体行为,而是企业全体职工的行为,因而必然有一个全体职工讨论提出问题,在工会组织领导下将提出的问题由分散到集中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提炼共性问题过滤不具代表性意见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要把反映全体职工共同权益的议题反映到集体合同中去。比如,一家企业有老职工提出返沪知青的住房问题,虽然确实是职工迫切需要解决切身困难,但这是一个企业无法独立承担的社会问题,难以获得企业一方认可,显然不适宜列入集体合同,而以企业效益为依据随企业效益浮动增加工资却是涉及全体职工合法权益极具共性的问题,因此,列入议题通过平等协商形成企业集体合同必然会得到职工的支持。所以,这里的关键是集体合同要反映职工的共性要求。

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5篇

民进瓯海支部徐彩琴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项改革逐步深入,劳动用工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举其要者,大抵为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突出、滥设违约金的情况时有发生、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对一些新的用人主体的用工行为缺乏规范等。《劳动合同法》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一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法律。

《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合作的、长期的,而不是对抗的、短期的。

综观之,新《劳动合同法》最大特点就是,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部法律中,关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条款远远多于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在为数16条的“法律责任”中,有13条半是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比例也明显利于劳方。对于当前一些损害劳动者利益而又难以追究用人单位和相关行政人员责任的情况,这部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所有的企业将统一提高至一个新的“起跑线”上。企业靠廉价劳动力获取利润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这对于很多依靠廉价劳动力与其他企业竞争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严厉的挑战和考验。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给企业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历史性的机遇。看你能不能抓住,如果你站在法律对面只考虑怎么应对,你会越来越被动。如果你通过充分的执行法律、应用法律来促进企业的发展,很多法律规定将给企业提供很多机会和运作空间。”

那么劳动合同法在温州实施后的情况如何呢?它对瓯海企业的影响有多大呢?根据对几十位中小企业老板的调查了解,企业碰到了新的问题:

一、“计件”工资和加班费的问题。一企业有位员工发3条短信“威胁”某鞋厂老板:最近每天加班,公司要按1.5倍工资结算;否则告你。老板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加班是得给加班工资。但是,几乎所有的温州制鞋企业现在都是“计件”给工资的。工人都是自愿加班的,白天、晚上的工钱都是一样的算法。如果你不愿加班,企业也不勉强;但你晚上来干活,就要公司给1.5倍工资,叫公司怎么运作?”

春节前夕,一美发企业的经理在开会,宣布安排今年春节放假一事。根据服务业的特殊性,与往年一样,员工都是休息三天,正月初三恢复正常上班。“不行,我要回家!”会场中一名女孩突然站起说,“企业这样放假安排不合理,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她是一名已在企业干了四五年的洗头工。

“你现在就违反了会场纪律,知道吗?”经理说。

“知道,有本事你叫老板开除我啊!”女服务员回应。

该企业的老板说:“企业制度很严格,规定员工有意见或不满须会后找领导解决。”这事后来花了很大精力才处理好。可由她带给整个企业的影响太大了,员工背后议论纷纷,目前企业管理压力增大了不少。

二、按协议无薪辞退遭投诉。一做贸易的何老板告诉我们说,几天前的一次招工,公司招了一名年轻司机。上岗前,公司和这名司机签了一个岗位协议,对岗位要求和相关事宜做了规定。可试用两天就发现,这名司机到县里出车过程中喝了不少白酒,严重违反岗位规定,被公司按照原先协议规定予以无薪辞退。本来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可令何老板没想到的是,这名司机到相关劳动部门投诉。后来,何老板付给这名司机两天的工资,事情才得以平息。“付些钱是小事,但如何管理就是大事了。”何老板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公司现行的管理模式是一大挑战。企业和员工都签字认可的一些管理条例都不管用的话,那还怎么管?让他感到烦的是,一些工人在并不太了解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下,动不动就拿它说事,把自己搞得很“牛”。

三、试用3个月就要签约3年。一家合资服装企业在用工、管理方面已基本规范,符合国家标准。劳动合同法实行后,对该公司总的影响并不是很大,但细节上的影响还是有的。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林小姐介绍,服装企业的工人一般都需要有2-3个月的试用期,才能知道是否适合这个岗位,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3个月试用期必须要签约满3年以上。因此,一些新员工通过面试与公司达成意见一致后便要签约三年,而员工辞职只需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报告即可。

四、企业用工成本增加了。四五百人的企业用工成本增加近200万元。一家鞋企老板的办公桌上,有一份公司财务人员前几天送来的报表,核心内容是该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用工成本比较。这家主要做鞋类外贸加工的企业,现有员工500多人。老板说,以现行最低标准为这些员工办理“五险一金”,每个月差不多要16万元,每年增加用工成本近200万元,“还不包括炒员工的补偿金”。

制鞋企业,用工成本相对增加可能更大一些。去年普工的每月工资是800元,现在是950元。有的企业用工成本,比去年上涨了近20%。

根据调查,有些企业正在给新招来的普工调整工资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细则,企业给每个普工的工资在原先基础上提高了20%,按公司400多名员工,70%为普工来算,单单这一项就让公司的运营成本增加了60多万元,再加上其他补贴,每年就要拿出200多万元用于员工的福利待遇、加班工资等。企业认为,主要的影响还是在普工方面,原先不少企业对普工的合同上,并没有注明详细的福利待遇,如今这些方面都将成为企业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了。

四、民企加班工资怎么算? 瓯海区约有95%是民营企业,劳动合同法的工资是按照国有企

业的算法来计算的,包括“基本工资+各项福利+奖金”等。但绝大多数民企发的都是综合性工资,很难用国企的标准结算。比如说,民企里的加班工资怎么算?你的工资每月5000元,企业如果按3倍工资支付加班费,这样压力确实非常大?

五、“无固定期限合同”怎么理解? 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释为3-5年,是比较合适的。劳动合同法把企业的运行成本增加了10%-40%,企业正常、适当的人员流动和新陈代谢受到了制约,新员工进不来,老员工退不了。特别是我们温州企业大部分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我们还不能丧失在劳动力方面的竞争优势。对于积极投身企业工作的员工,无固定期限本就是企业所求的,但对于部分消极怠工的员工来说,无固定期限合同势必给企业管理增加不少麻烦。

以上这些新问题不得不引起大家的重视,也是政府部门应该思考的问题。然而,国家立法不仅仅要考虑一个企业赚不赚钱,而且要考虑整个中国的企业怎么发展;不仅要考虑企业发展,还要考虑社会发展、国家发展,要考虑国家竞争力怎么提高的问题。

按照市场经济国家劳资关系调整和经济发展一般要求来说,劳资双方的关系处理得如何,是企业能不能具有竞争力、国家经济发展能不能协调的最基本的一个条件。不过,肯定有一些违法经营、违法用工的企业会为此付出很大的成本,甚至因此而破产,这是一个好的现象。但是另一方面守法企业会更具竞争力。

对于广大企业来说,这次《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中国的劳动法制环境更严格了,企业必须得改变自己,这对于中国人力资源管理的提升是一个非常好的契机。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把过去那种从纯粹的降低劳动力成本作为竞争手段改变为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作为竞争手段。而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一个基本要求就是企业必须有一个和谐、稳定、持续的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就是要实现这样一个目的,首先在心态上企业要调整。

因此,瓯海的企业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1、企业应树立一种新的劳动力成本的观点企业《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许多人认为这项法律提高了劳动成本。在企业成本上,究竟是低劳动力成本是竞争优势,还是在一定限度上提高劳动力成本,才会使企业更有竞争力? 从温瓯海区目前企业的发展现状来看,低劳动成本绝对是一种优势。但是,这种优势作为一种比较优势,在一定时期是可以坚持的。从长久来看,劳动力成本低,绝不可能是一个有竞争力的企业的法宝。国际上凡是有竞争力的国家,劳动力成本都是高的。毫无疑问,如果过分追求低成本劳动力,唯一的结果只会导致劳动力的低素质。而低素质的劳动力,绝不可能创造企业的竞争力。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虽然现在看来使企业的用工成本增加,但这个观念是企业较长时间养成的“误区”。我们在调查中,一位瓯海的老板这样说:“五险一金”本来就是应该给企业员工的。以前廉价的劳动力是我们企业的一个优势。但是,今后企业应当在竞争战略上更着力于企业的创新发展。这对企业的长久发展,也是一个促进作用。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要求企业树立一种新的劳动力成本的观点。并不是低劳动力成本才是企业的最爱;在一定限度内提高劳动力成本,吸纳和保持高素质劳动力,才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2、规范管理,以情留人

企业在思考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企业的影响,寻觅各种方法来规避法律风险的同时,更应该从理性与情感的层面来为冰冷的法律条款披上温暖的外衣。《劳动合同法》在更大程度上保证了作为弱者———劳动者的权益,这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稳定劳资双方的关系。因为新法的实施,将会明显导致“马太效应”。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人力资源基础工作牢固的企业会从中得到好处,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的加盟,而那些人力资源工作薄弱的企业会导致更多的骨干员工流失,日子会更加难过。面对这种新的挑战,规范基础管理,实行“情感管理”将对吸引保留人才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人才流失”永远是企业心头的痛。当员工把辞职申请书摆在企业老板面前的时候,有多少人能真正把递交了辞职申请书的员工留住?以往诸多公司往往采用违约金这种方式进行“挽留”。当新法正式实施,这种做法是不可能的。留住员工最好的办法莫过于“留心”。相关调查显示,通过加薪、货币性的奖励来激励员工,“保质期”只有三个月,而过了这一时期,现金的激励作用则不复存在。如何能让激励更长久?无疑,以“心”留人更有效。

3、企业应借势升级

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考验的是企业的人道精神、平等观念及社会责任感。其实,《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企业而言,既是挑战,更是机遇。只要企业严格遵守这部法律,就可以形成稳定、和谐、诚信的劳资关系,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归属感,就能激发员工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这样的企业才能有强大的品牌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优势。《劳动合同法》是新时期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劳动合同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首要的工作是在全区范围内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既是从源头上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必要条件,也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瓯海的重要举措。因此,我们建议:

一、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通过广泛宣传,提高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努力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做好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基础数据。

区劳动保障要加强协调人事、工商、统计等部门,明确责任分工,深入开展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摸底调查、全面准确摸清各类用人单位的户数、职工人数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以及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动态管理。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和监督,以非公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重点,着力开展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落实国家劳动标准情况的监察执法力度,加强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会同建设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要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内容和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重要内容,对存在违法用工行为且不认真整改的企业给予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同时要建立劳动者用工网络,对于擅自离岗的、工作表现差的、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出现违章违纪行为、失职、能力不够经过培训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等等,由劳动部门核查后在网上公布,用人单位以后就不予使用。确保劳动合同制度的贯彻落实。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认真分析研究,及早制定工作预案,增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由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劳动关系矛盾突出的地区的政府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责任追究。

四、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大力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工会、企业联合会等部门三方联系会议制度建设,多渠道、多层面、多载体开展《劳动合同法》宣传普及工作,营造贯彻《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社会氛围。要将推进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与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产业功能区活动紧密结合,通过扩大活动覆盖面,推动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指导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构建“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五)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协调队伍建设。

在完善区级劳动关系协调队伍建设的同时,按照网络化管理模式,依托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保障事务所,搭建基层劳动关系工作平台,充实基层劳动保障关系协调队伍的力量,形成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将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向基层延伸,协助监察执法和调处劳动争议,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组织保障。

切实做好劳动力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劳动力职业技能水平。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人事、教育等部门,紧密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促进劳动者参加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合力。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全区经济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培训的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区

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6篇

1、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中更好地实践科学发展观、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需求。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使命光荣, 责任重大。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利益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离不开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协调, 离不开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和保障, 离不开工会桥梁与纽带作用的发挥。自觉把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作为工会服务的工作大局和工会工作全局的切入点, 充分发挥工会自身的优势, 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和调整的全过程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是工会组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和政治责任。

2、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是服务经济建设, 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企业是职工实现劳动力价值的平台。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符合企业经营者的利益, 也符合职工的利益。离开了企业的发展, 职工的长远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同样, 离开了职工队伍的稳定, 企业也不可能健康发展。工会作为劳企矛盾的产物, 在新世纪、新阶段的重大使命, 就是要以劳权代表的身份, 按照“维护职工权益, 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 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等制度, 努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

3、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需要。在部分企业里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 有的不依法执行用工制度, 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短期劳动合同, 致使劳动关系脆弱;有的分配制度不规范、不科学, 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增长不同步, 职工收入偏低, 经营者与劳动者收入差距拉大职工反应较为强烈;有的拖欠社会保险费或压低缴费基数, 严重影响了职工“老有所养”, 为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 职工群众热切期盼工会站出来为他们说话, 社会有关方面也希望工会采取措施, 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我们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 符合广大职工的利益, 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 也体现了“组织起来, 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

二、创建活动的两点思考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是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极为关键的时期。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消除, 改革的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 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挑战和不确定因素增多, 职工群众对改善民生、保障权益、共建发展成果的期望和要求更加迫切,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稳定的压力也在增加。在这种新的形势下, 进一步深化和谐企业创建活动, 加强企业民主管理, 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1、开展创建活动, 加强企业民主管理, 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 其精髓就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劳动关系一头连着企业, 关系着发展, 一头连着职工, 关系着民生, 劳动关系和谐了, 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就容易实现, 科学发展观的精髓就得到了体现。因此, 我们必须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 完善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机制, 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利益。

2、开展创建活动, 加强企业民主管理, 是各类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

和谐出凝聚力, 和谐出创造力。只有劳资双方真诚合作,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使企业真正成为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 才能充分调动企业各方面的积极性, 使生产要素的聚合效应最大限度地发挥, 才能谋求企业的良性发展, 实现企业和职工利益的共赢。

3、开展创建活动, 加强企业民主管理, 是解决劳动关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由于劳资双方在具体利益追求上的不同, 资本与劳动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 并且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和谐劳动关系并不否定矛盾和冲突, 而是要求在处理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时, 用和谐的思路, 通过民主的方式、互动的渠道来解决, 寻求双方利益的共同点, 减少或化解矛盾与冲突, 实现劳动关系不同主体之间的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达到各方共赢, 共同推动社会和谐进步。

(二) 坚持两个结合, 不断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引向深入

一是与促进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紧密结合。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是保障和落实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 也是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的基础。创建活动必须坚持依法维权与促进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 加强对职工的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 用“爱企爱岗有理想、遵纪守法有素质、工作出色有贡献”的标准引导职工, 让广大职工树立“企业兴旺我富裕、企业衰落我贫穷”的团队精神, 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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