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综合执法自查报告

2024-08-02

银行综合执法自查报告(精选9篇)

银行综合执法自查报告 第1篇

大厂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关于未办理行政处罚工作的自查报告

按照上级《关于开展农业综合执法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大厂回族自治县2010年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2010年大厂回族自治县编委正式把农业局“综合执法站”更名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由此,领导更加注重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把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作为当年的工作重点。一是制订了全年行政执法实施方案,局成立农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主管副职为副组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为成员,全面督导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落到实处。局领导班子每季度都要听取主管领导和政执法人员工作汇报,总结成绩,查找不足,确定解决问题办法,部署下步工作。二是经常向县人大、县政府领导汇报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争取领导的重视与支持。

二、强化宣传培训,营造农业行政执法的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栏、标语、公告、挂图、横幅等宣传媒介,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朋友识别假冒伪劣农资的能力。结合普法工作,加大农资法律法规宣传,在农资产品集散地、经营场所以及集中居住区设立宣传栏,普及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动员组织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到农资打假的工作中。今年以来,共出动宣传车96辆次,印发各类法制宣传资料1.5万余份,受教人员达3万多人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在加强自身人员农业行政执法素质的同时,在每年年初举办经营商户参加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全年共计培训经营人员76人次,录制节目3期,大型宣传9次。使全县农业行政执法水平和遵纪守法自觉性有了明显提高。

三、自查结果

这次行政执法自查工作,我们分两方面进行了自查,首先结合市局的督导检查,认真记录存在的问题。其次,结合发现的问题,自己深入解决,并加以规范。通过本次自查,我县的农资市场比较规范,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不能沾沾自喜,在今后的执法检查工作中,要更加认真负责。对于,2010年没有农业案件的问题,有以下几点原因:

1、全县农资经营户共计38家,其中种子经营户31家,农药经营户36家,肥料经营户30家,因我县土地面积人口数都相对较少,加之种植农作物的农户减少,农资经营户也相应的骤减,因此全县的农资监管工作就较为容易。

2、农民的识假辩假能力在不断的宣传中得到了提高,并且法律意识比较高,如果农业投入品有问题,能够积极保存证据,积极维权。

3、注重日常检查。一年中,农资检查工作总在进行,坚持“平时检查—重点抽查—督导检查”的模式,基本上按这三部走下来,经营者的守法意识逐年增高,责令整改后全县的农资市场就规范了,因此没有立案。

四、今后设想与打算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农业行政执法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也越来越高。要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和上级的要求,把完善制度、严格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规范执法机构队伍。二是规范执法行为。对各执法单位分别下达委托执法文件,签订了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对构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审批、询问及调查取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结案报告等执法程序及文书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的规范程序和文本格式执行;向社会公示执法依据、程序、举报电话等。同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所有收费、罚款一律上缴财政专户,严禁对单位、个人下达罚款任务。三是加强对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执法人员除积极参加上极组织的培训外,局组织为期一周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开展思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树立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思想,做到恪尽职守、文明执法、程序合法、廉洁奉公,不得利用特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执法单位定期向局汇报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实行错案追究制,争取不出现出现违纪违规现象。

2、认真履行职责,狠抓农资市场打假整治和管理工作 承担起农资市场管理牵头单位的职责,组织各执法单位采取经常性检查与集中整治相结合,部门执法与联合打假相结合,明查暗访与奖励举报相结合等方法,认真开展农资市场打假整治工作。

3、搞好部门配合,加大执法力度

在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我们要注意主动与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协调与配合,加强相互间的信息交流和案件查处工作。

4、克服“软手段”,积极敲响警钟

克服从前执法中的“软手段”,对农资经营户要严格要求,发现问题,马上查处,立案处罚,给其他的农资经营户敲响警钟,打消侥幸心理,保证我县的农资市场秩序。

大厂回族自治县农业局 2011年4月19日

银行综合执法自查报告 第2篇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我镇结合实际,认真制定了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等,并上墙公示。

为顺利承接各项执法工作,不断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素质,一方面,我镇积极参加市、县举办的乡镇综合执法人员培训;

另一方面,认真组织开展了本乡镇的学习培训活动。分别组织学习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一、坚持透明执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本次改革,我镇共计承接行政处罚事项90项,现有行政处罚事项3项,直接下放78项,涉及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12个领域;

委托下放9项,涉及宗教管理和交通运输两个领域。针对委托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我们与相关部门分别签订了委托书,履行了法定委托程序。目前,我镇已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了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并将执法人员姓名、照片、职务、联系方式在公开栏进行公示,方便群众进行监督。

二、完善执法体系,规范案卷管理。

银行综合执法自查报告 第3篇

一、综合执法检查取得的成效

曲靖中支作为2009年成都分行指定的云南省唯一一个综合执法检查试点行,开始了综合执法检查试点尝试。连续4年的综合执法检查,对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意识和增强人民银行对外履职、锻炼基层央行干部队伍等方面效果明显。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水平得以提高

4年来,曲靖中支先后对辖内40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综合执法检查,共查出332个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28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3份,累计罚款77.7万元。曲靖中支在依法对被检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不健全、银行从业人员相关业务操作不规范、操作风险意识相对淡薄等问题,向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印发了执行人民银行规章制度中常见的8类25条风险提示和监管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重视检查发现问题,先后有28个银行机构对相关责任人100余人进行了内部处理,经济处罚43060元,解聘高管1人。并结合各自辖内机构网点实际,对内控薄弱环节、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堵塞漏洞,促进了各项业务依法合规操作。从2012年综合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情况看,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积极针对综合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进行有效整改和完善,减少了金融违规行为和差错出现的频率,部分问题已经基本消除。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基层人民银行履行金融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认识得到提升

4年的综合执法检查,人民银行均抽调各业务部门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过硬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现场面对面的业务相互交流学习、探讨和政策解读,强化了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政策执行和业务发展方面的指导,增强了金融机构执行央行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金融机构进一步认清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和服务职能,更好地配合和支持人民银行的协调管理,对综合执法检查的态度逐步从内心抵触过渡到积极配合支持,人民银行综合检查组作为外部检查力量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现场培训等成果得以应用。

(三)人民银行干部队伍素质得到提高

一是提升了认识。自银监分设后,基层人民银行队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了解与学习不多,通过4次大规模的抽调人员进驻金融机构检查,一改基层人行“重调控、重服务、轻指导、轻管理”的履职倾向,使干部职工深刻认识到,基层人民银行不仅要搞好金融服务,而且要依法履行好金融监管职责,进一步增强在复杂经济、金融环境下金融管理的使命,促进金融机构合法合规经营,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二是提升了履职能力。检查人员在检查中了解了商业银行经营现状,为进一步指导商业银行执行人民银行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夯实了基础。检查中也暴露和反映出现行制度规定不完善的地方,可充分收集,为上级行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供素材和参考。三是拓宽了履职领域。综合执法改变了金融机构只关注基层人民银行有资金调控权或行政审批权的管理与服务项目,逐步加强了对货币信贷管理、金融统计、征信管理、反洗钱、反假币、金融信息安全等对区域金融稳定影响较大的业务项目的管理,实现了各块业务的均衡履职,延伸了管理内涵。

二、综合执法检查中存在的困难

(一)执法检查手段与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存有矛盾

一是人民银行现场检查多采用手工翻阅凭证和数据比对的方式,与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电子化、科技化存有差距。二是随着当前金融创新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的跟踪、了解掌握不够,监管的效率和效果难以达到预期要求。三是随着金融业务科技化发展,综合执法检查的业务范围、检查重点、切入方式发生改变,例如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全面推广后,商业银行常见的延解占压预算收入、未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等问题可基本消除,人民银行需跟上金融业务发展趋势,改进综合执法检查手段和思路,为有效履行金融监管提供重要保障。

(二)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一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跟不上人民银行履职的需要。如《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已沿用多年,许多地方已跟不上现行业务工作需要。二是法律缺位问题。现有业务中存在监管盲区,如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在内的相关规章制度未对汇缴账户的税款解库时限进行明确规定,检查中虽然发现税务局开设的汇总缴款户有大量资金沉淀,因无法可依,只能对商业银行进行一些建议。除此,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职责履行中我们发现金融信息安全、第三方支付管理、信用评级市场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经济关系需要进一步规范。三是法律法规的概念有模糊空间。如:反洗钱法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对什么情形什么程度为情节严重,在现实执行中难于操作。第三十二条也有此模糊空间,直接影响到人民银行履职的效果。

(三)综合执法检查成果转化效果不明显

综合执法检查以行政处罚硬手段,以及培训、考核、约见谈话、辅导、优惠等软措施,增强了金融机构执行人们银行政策意识,有力促进了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但是综合执法检查成果运用深度和力度有待提高。一是综合执法检查信息调研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规章制度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值得借鉴推广的创新工作和经验做法分析不够,对规章制度的适用性、法律滞后、法律缺位和监管手段缺失等问题的深入分析较少。二是综合执法检查各类信息资源传导机制不完善,综合执法检查成果运用层次和力度待提升。三是综合执法检查未体现人民银行履职思路转移。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等工作有重大突破,但目前人民银行深入分析金融市场发展和跟踪监管,高屋建瓴地提出阶段性指引和规范工作还不够,通过综合执法检查验证区域性重点工作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工作有待加强。

(四)综合执法检查人员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

开展综合执法检查需要从不同执法职能部门抽调业务骨干,而现阶段人民银行各部门人员紧缺而具备一定检查经验或业务精湛的人员很少,合理有效调配综合素质好、能力强的人力资源开展好综合执法检查存在一定困难。

三、深入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的相关建议

综合执法检查是强化人民银行服务与金融管理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履职途径之一,客观需要我们开创性地探索综合执法检查的新思路和新方式。

(一)转变观念

一是检查目标要由规范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单一目标转变为掌握区域金融发展趋势,实质性规范金融机构合规稳健发展,增强风险预警能力等综合目标。在综合执法检查中统筹考虑新时期人民银行履职产生的经济关系和关联民生的重大课题,在常规单项业务检查基础上,增加多部门大跨度的金融行为检查。二是执法检查重心要由执法检查结果处置转变为执法检查成果转换运用。要深入剖析综合执法检查中的案例,对检查中遇到的难点和矛盾加强跟踪研究,不断完善改进。三是综合执法检查的思路要由业务规范入手转变为完善制度为主。通过以完善制度、推进金融改革为归宿,将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中的难点和热点充分反映出来,从完善规章制度的角度积极向上级行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二)转变方法

一是建议在检查组成员的工作底稿中增加一项金融机构制度执行清单,在清单中详细记录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对宏观政策的把握尺度、对金融法律法规理解的差异性问题、现行制度的不适应性问题和法律法规缺失等问题。检查结束后将清单和执法检查工作底稿一并转移归档,清单所列问题归统到法律事务部门,建立法律研究库,进行分类专题研究。二是为提高综合执法检查成果转换效率,建议单项业务检查小组提出调研课题,带着调研提纲参加综合执法现场检查,提高履职效能。三是为缓解简单的手工检查方式给综合执法检查带来的效率问题,在没有研究开发出统一的现场检查分析系统前,建议在进驻现场前加强非现场检查结果分析运用,从各业务系统数据分析中把握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和问题,找准现场检查切入口。

(三)切实提高执法人员水平

银行综合执法自查报告 第4篇

排名的数据来源于银行通过公开渠道披露的信息、与银行签订的数据交换协议及每季度银行反馈的动态问卷。其中,动态问卷的反馈信息中涵盖了各家银行的累计产品发行总量,研究组结合前两个渠道的数据,对产品发行规模进行了估计。2014年度,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继续保持稳步增长,共有347家商业银行发行了79051款理财产品,累计发行规模估计为100.5万亿元,较上年分别增长39.11%和78.10%,延续了往年的高增长态势。

1 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能力

1.1 全国性商业银行

全国性商业银行中,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能力排名前5的银行依次是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和兴业银行。

全国性商业银行共发行45768款银行理财产品,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数量最多,达26233款,其次是国有银行和外资银行,发行数量分别为18038款和1497款。国有银行平均发行3006款,其中中国建设银行发行数量最多,全年发行4689款;位列第2与第3的是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分别发行4627款和4408款。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发行2186款,其中,民生银行发行数量最多,为3938款;其次是兴业银行,为3666款。2014年度共有12家外资银行发行了银行理财产品,平均发行数量为125款。

从投资类型来看,全国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要为债券与货币市场类理财产品和组合投资类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分别为26032款与18974款,占比合计超过95%。

从发行规模看,全国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总体发行规模估测约96万亿元,其中,国有银行累计发行规模估测约63万亿元,占比超过65%;股份制商业银行累计发行规模估测约33万亿元。外资银行发行规模估测在2000亿~3000亿元之间。

1.2 区域性商业银行

区域性商业银行中,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能力排名前10的银行依次是南京银行、北京银行、江苏银行、上海农商、包商银行、东莞银行、杭州银行、顺德农商、青岛银行和稠州商行。

区域性商业银行共发行33283款银行理财产品,城市商业银行发行数量最多,达24962款,与全国性商业银行相比,仅次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发行数量分别为7852款和469款。

从投资类型来看,债券与货币市场类理财产品依然是区域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投向类型,发行数量达20773款。

从发行规模来看,区域性商业银行总体发行规模估测约为4.5万亿元。其中,城市商业银行的估测发行规模在区域性商业银行中占比约为78%。

2 收益能力

2.1 全国性商业银行

全国性商业银行中,收益能力排名前5的银行依次是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兴业银行和中国银行。

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发行产品中,共有43342款公布了预期收益率,各家银行产品EI值(到期收益率/同期限理论存款利率)的平均表现为2.2597。纳入排名的银行中,民生银行产品平均EI值为2.3099,在收益能力排名中位居首位,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位于收益能力排名榜第2位、第3位。

2.2 区域性商业银行

区域性商业银行中,收益能力排名前10的银行依次是东莞银行、南京银行、杭州银行、紫金农商、江苏银行、青岛银行、大连银行、包商银行、嘉兴银行和端州农商。

从产品平均EI值来看,表现较好的前10家区域性商业银行依次为东莞银行、嘉兴银行、紫金农商、端州农商、德州商行、大连银行、民泰商行、深圳农商、潍坊银行和湖北银行。这10家银行的产品平均EI值均高于2.53。

3 风险控制能力

3.1 全国性商业银行

2014年,全国性商业银行中,风控能力排名前5的银行依次是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2014年公布的实现了预期收益率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数量达到3226款,远超其他银行,再加上该行在收益实现方面表现突出,因而在全国性商业银行中位列风控能力第一位。排名靠后的银行主要由于收益实现方面表现不佳,尽管这些银行发行产品数量都不低,但产品整体预期收益率的实现情况不佳拖累其风控能力的总分。

3.2 区域性商业银行

2014年,区域性商业银行中,风控能力排名前10的银行依次是江苏银行、东莞银行、青岛银行、北京银行、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齐鲁银行和绍兴银行。

由于区域性商业银行中除了南京银行外,其余银行都没有在报告期间有结构性产品到期(或没有公布其到期收益率),再加上固定收益类产品几乎都能实现最高预期收益率,因此绝大部分银行的收益实现得分都接近满分。这使得区域性商业银行的风控能力集中体现在实现了到期收益率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数量上,江苏银行、东莞银行、青岛银行、北京银行和顺德农商公布了到期收益率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几乎都实现了预期收益率,因而表现名列前茅。

4 综合理财能力

4.1 全国性商业银行

2014年,全国性商业银行中,理财能力综合排名前5的银行依次是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和华夏银行。

2014年度分类指标测度中,兴业银行的发行能力、收益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这3个单项能力排名均位居前5强,同时该行评估问卷得分也获得第2位的好名次,促使该行获得综合理财能力排行榜第1名。民生银行位居理财能力综合排名第2,主要得益于该行收益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信息披露规范性表现较好,这3个单项排名均在前列。招商银行在此次综合理财能力排名中获得第3名,该行的发行能力、理财产品丰富性及信息披露规范性得分均在全国性银行的前5强之中。

全国性银行综合排名前10强依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占据绝大多数,其中有8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2家为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得益于网点数量庞大,通常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与其他类型银行相比占据绝对优势,但是其在产品收益定价水平、产品种类丰富程度及信息披露规范性等方面的表现普遍不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部分大型城商行,因此综合理财能力排名中股份制商业银行普遍表现较好。

4.2 区域性商业银行

2014年,区域性商业银行中,理财能力综合排名前10的银行依次是南京银行、江苏银行、北京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青岛银行、齐鲁银行、珠海华润银行、包商银行、龙江银行和哈尔滨银行。

南京银行在除理财产品丰富性外的5个单项排名上均能保持前五位置,特别是发行能力、信息披露规范性以及评估问卷得分均获得第1名,使得该行能够位居区域性银行综合理财能力排名榜首。江苏银行位居综合排名第2,主要得益于该行各个单项排名均能保持前5位置。北京银行的理财产品丰富性均位居区域性银行第1,发行能力为第2位,风险控制能力为第3位,促使该行获得综合理财能力排名第3。

区域性商业银行理财能力综合排名靠后的银行中,农商行、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的占比要高于城商行,可见整体上城商行的综合理财实力要强于农村金融机构。城商行通常在发行数量及发行规模上要高于农村金融机构,同时在资产配置方面能够获得更高收益的投资,此外对于产品的发行、运行、到期等各个阶段的信息披露也更为规范,因此城商行的发行能力、收益能力、信息披露规范性普遍强于农村金融机构。

收稿时间:2015-04-07

房地产综合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第5篇

(2012)

我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营业执照证号,房地产开发资质为三级(证号:赣建房开字 号),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法人代表,现有员工25人,有技术职称人员12人,占全体员工48%。公司为了规范经营行为,着重学习了赣市房字[2011]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督行为的通知》主要精神,现对照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上房字[2013]4号文件),就我公司正在开发、销售的项目经营情况自查如下:

我公司开发资质在2012年10月到期,现于2012年11月按规定进行换证。开发的2011年开发建设“ ”项目基本销售完毕,仅剩3套住宅和部分店面和写字楼正在销售之中;2012年底正在报建“ ”项目。

1、预售许可管理规定落实情况

在开发建设中填写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确定了工程质量责任人;严格遵照预售许可制度,杜绝认购、选号、办理VIP等形式收取预付款,变相预售;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备销售的房源和每套房屋价格;做到明码标价、一套一标;未出现超出预售范围、预售方案的违规行为;杜绝了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

2、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情况 建立了商品住房成本、销售进度、销售单价、业主临时公约、示范合同、销售人员等信息公示制度;明示了开发资质证书、商品房基本情况及“五证”办理情况;公示了预售方案和各栋房屋权利状态等情况。

3、销售合同规定落实情况

销售合同均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并在网上签订、备案;按程序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要求在合同上表述了物业用房、会所、车位等设施的归属、交付使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规定;对面积误差处理方式在合同上做了专门表述;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签订事项和相关法律法规向买受人进行了讲解。

4、广告发布规定执行情况

在销售广告的宣传上,没有出现虚假、欺骗、短斤缺两的现象;对商品房的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做出真实宣传,并在销售合同上予以明示;未出现承诺售后包租和返本销售等违规行为。

5、开发资质管理和备案情况

我公司严格按照资质范围开发,及时办理了开发管理手册;严格按照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项目验收,未出现将没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得房屋交付使用的行为;在售后服务上,按承诺要求,积极面对客户反映的问题,并能妥善解决,确保无投诉、上访事件的发生。

6、规章管理制度情况

为了企业长足发展,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员工守则》、《劳动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工程开发与技术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等,并严格遵守和执行。

7、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公司自成立以来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经营,但受到县域经济的环境影响造成管理水平和员工的素质跟大、中型企业有很大差距都有待提高,所以也经常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例如:工程质量上,多多少少会出现一些小问题,给后续“三包”工作带来负担;销售人员在销售工作中耐心不够解释不到位,造成购房户的误解;工期紧时,工程人员对后续“三包”处理的及时性上有一定问题。公司将在以后的工作上加强上述问题的管理、监督。

总之,公司在各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关心以及社会各界朋友的支持下,得到了健康、长足的发展。我们将再接再厉、遵纪守法、汲取经验、总结教训为社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银行综合执法自查报告 第6篇

(小白楼项目部)

根据京建发【2011】445号文件的要求,我单位组织了自查自纠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我招标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没有超越自治范围的代理业务。

2.自查我单位代理的业务没有违法、违规手段操纵的招标活动。

3.自查我招标代理机构没有挂靠或违法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4.我单位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没有对外泄露保密的招标活动有关资料。

5.我单位没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

北京奇泰桥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银行综合执法自查报告 第7篇

根据县委宣传部要求,现将贯彻落实县委关于印发《县关于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意识形态工作开展实际,对照《党委(党组、党支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情况自查表》,逐条进行对照梳理,现2021年网络意识形态专题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组织学习政治理论。

局理论中心组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要求各班子成员领悟精神实质,召开意识形态传达部署会议1次;组织机关干部集中学习网络意识形态2次,强化意识形态组织领导,局党小组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实行意识形态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切实担负起抓意识形态工作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年初成立了党支部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人员专门负责指导开展意识形态工作,全年召开研究分析研判意识形态工作会2次,对全局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重要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分管领导将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分管领城工作“一岗双责”,坚决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党小组将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我局干部工作绩效考核。

(二)夯实意识形态阵地管理。

我局建立了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目前,我局利用led电子显示屏和抖音官方公众号作为网络宣传阵地,为此,我们加强选题管控和内容监督,建立意识形态内容审核把关机制,确保所刊载内容始终整持正响的思想导向,凡上报的信息,均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报运,强化对部门信息的审核,确保不出现违反主流意识形态的内容。全局干部职工积极转发意识形态相关信息,发挥党建宣传,舆论引导、统一思想、振奋精神的积极作用。

(三)严肃网络意识形态问题处理。

在加强正面教育和引导的同时,及时关注干部思想问题,由局长带领班子成员组织开展2次意识形态工作方面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通过考核督导,未发现干部在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和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等情况。

二、存在突出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充分,对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重要性的理解存在误区。

综合行政执法中心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未能完全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平时工作中,重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设,而意识形态工作有时被忽视淡化,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二)是工作氛围不够浓厚,基层意识形态工作存在盲区。

一些干部职工对意识形态工作认识不足,理解不透,出现错位和缺位的现象,工作常常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意识形态工作显得较为疲软和被动。

(三)是内容形势单一,工作方法不够创新。

意识形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很大,在信息化时代受互联网、微信等新媒体的影响尤其巨大,应对这方面的创新思路举措不多。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提高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支部要学会在讲政治高度来理解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牢牢把握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使我们对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有更清醒、更坚定的认识。

银行综合执法自查报告 第8篇

关键词:依法治国,执法检查,问题建议

一、综合执法工作基本情况

综合执法检查作为“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重要抓手, 既是基层人民银行履行金融管理职责的要求, 又是依法行政和法治央行建设的契机。自2011年基层人民银行综合执法工作开展以来, 到2015年已经五年了。在这五年中, 综合执法工作经历了从金融机构全覆盖到检查业务全覆盖, 从检查与调查同步开展、本地与异地交替进行再到行政处罚全省统一标准的过程, 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 (以下简称保山中支) 共参加异地交叉检查2次, 本地检查3次, 共检查了25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46个营业网点, 进场 (离场) 会谈36次, 调阅资料9664份, 调取证据841件, 询问证人91人次, 制作事实认定书、检查意见书50份, 发出行政处罚意见书16份, 发现金融机构违法违规问题213个, 对1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31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其中警告28次, 罚款44.8万元 (不包含2015年数据) , 及时纠正了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维护辖区金融稳定。2011年以来, 保山中支共组织101人次参加培训, 82人深入现场开展执法检查, 其中41人进行跨岗位轮换, 64人进行跨业务交叉检查, 培养了检查人员的业务敏感性和工作专业化, 确保人民银行执法水平与金融创新业务同步发展提高, 有效促进了基层人民银行检查业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综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 异地交叉检查执法主体与执法管辖名义主体制度设计上存在瑕疵

综合执法异地交叉执法检查, 在授权委托和执法管辖权上还有一定的争议, 按照现行体制, 人行昆明中心支行在全省范围内拥有行政管辖权、执法检查权, 而各州市中心支行行政管辖权、执法检查权仅限于行政辖区内, 没有域外效力。在异地交叉检查中, 虽然有上级行规范性文件安排, 但从具体操作上看更像是上级行代被检查地人民银行的授权, 在检查过程中全部使用被检查地人民银行的名义和格式文书开展检查, 实际效果上应该属于被检查地人民银行的授权, 而不是上级行授权, 在授权主体资格仍存在一定瑕疵。由于检查主体使用被检查地人民银行名义, 在政策执行、调查取证、事实确认、处罚建议等方面都需要与被检查地人民银行进行充分沟通协调, 各州市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域文化差异, 金融政策和业务规范上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 执法尺度、自由裁量权和行政处罚惯例上可能存在差异, 甚至语言文字表述方式都会成为双方沟通的障碍, 可能会造成执法检查组与被检查地人民银行之间的分歧, 导致执法检查组在被检查地执法时缺乏“名正言顺”的安全感, 执法上不够“理直气壮”,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检查工作效率。执法检查组与被查地人民银行对违法事实的取证要素的认知也存在差异, 由于受社会文化、执法惯例等因素影响, 不同执法检查主体对证据链的完整性认识存在偏差, 特别是违法违规行为带有主观性非量化指标时表现尤为明显, 例如对“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严重危害后果”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认知, 要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执法惯例因素, 检查主体在异地执法中容易将主观性、习惯性判断和执法惯例移植到异地执法实践, 导致执法检查自由裁量权在客观表现上不平衡, 出现畸重畸轻的情况, 对被检查地金融机构发出与被检查地人民银行不一致的管理信号, 被检查地人民银行在日常监管中也会难以适用, 影响了执法检查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 部分执法项目法律依据效力层级不高

综合执法检查不是单项执法业务和执法人员的简单拼接, 而是通过有效的人力资源、检查资源整合实现执法效果最大化, 达到单项执法不能实现的效果。目前综合执法检查业务检查内容业务全覆盖, 基本等同于专项检查的汇集, 在优化整合上不够, 重点不够突出, 在有限的检查时间内很难达到检查效果。同时, 部分业务执法检查法律依据也不够明确, 例如金融科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业务, 检查依据和处理依据都是规范性文件, 缺乏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支持, 根据行政法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基层人民银行在这些业务执法上依据不足, 存在一定的执法风险。交叉执法检查主体由于未参加被检查地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对被查机构执行法律和政策情况、常见违法违规行为问题及表现形式了解较少, 综合执法交叉检查在适应上需要较长时间, 得出检查结论的依据仅限于执法检查现场发现, 不能对被查机构作出全面的判断。

(三) 交叉执法检查证据采集与行政处罚环节分离, 不能实现执法效果最大化

异地交叉检查, 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环节分离, 实际执法主体与行政处罚主体不一致, 由于执法理念、惯例和习惯等文化差异的影响, 执法检查组与被检查地人民银行、检查组内部各业务小组或不同的检查组之间对相关政策理解、执法尺度以及对依法行政认识等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对于未经授权查询征信报告的违法事实, 从取证理论上应当包括被查机构查询征信报告的相关资料和询问笔录两个方面的证据, 但部分检查人员或检查组认为, 只要复印的资料中没有书面授权书, 即可推定其未取得书面授权, 这种认识与行政处罚举证责任分配不一致,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检查组认定被查机构存在违法行为, 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而不是推定其没有证据。从证据链看, 复印的资料只能证明被查机构查询征信报告的行为, 而不能证明是否获得授权, 需要辅助使用询问笔录证明查询征信报告时未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将推定的事实固定为证人证言和书证, 对后续处理更为有利。在推定没有获得授权情况下进行行政处罚, 被查机构多数情况下会提交授权书从客观上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被查机构来说获取授权书较为容易, 但对执法检查组来说固定证据较难,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执法主体不利。当执法检查组取证不够充分, 证据链不完整时, 行政处罚委员会面对被查机构的陈述和申辩将很难决断, 如果被检查地人民银行从尊重检查组角度考虑, 行政处罚则不够严谨, 不符合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要求, 且面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风险, 影响人民银行的执法权威。

三、政策建议

(一) 赋予执法执法组检查自主权, 完善执法检查组织程序和形式内容

在依法治国背景下,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准, 基层人民银行执法检查作为履行金融稳定的重要抓手, 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有的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及专项金融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明确的执法检查授权, 在执法中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由于没有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层面的授权, 即使发现存在业务风险也没有依据进行行政处罚, 建议将缺乏法律明确授权的内容不纳入执法检查, 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严谨性。

虽然异地交叉检查存在个别需要完善的环节, 但不可否认交叉检查具有独特的优势, 可以打破僵化的地区监管常例, 提供管理经验借鉴, 建议异地交叉检查可以赋予检查组更多的检查自主权, 在授权方式采取昆明中心支行统一授权, 按照职责和权力相适应的原则, 赋予检查组与职责相适应的权力, 检查组可以在全省执法检查的范畴使用昆明中心支行名义和法律文书, 代表昆明中支行使行政执法权, 以保证检查组的相对独立性, 提高检查工作效率。

(二) 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法律风险研判, 在执法检查实践中提高金融管理水平

综合执法既是金融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信息流、数据流交汇交换碰撞过程, 也是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发现、识别和去伪存真的过程。通常情况下, 金融监管要落后于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是对监管体系的局部或者部分上的突破或对现有监管体系进行了扩大解释。金融创新虽然丰富了金融产品表现形式, 扩大了金融服务对象, 但创新也具有一定的风险, 容易突破法律或者制度底线演变成伪创新, 破坏了金融管理制度, 使不特定多数群体利益受损。综合执法提供了识别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平台, 通过不同机构、不同地域、不同时间的横向和纵向比对分析, 发现金融机构基础业务和综合管理上的差异, 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检验和反复验证观察, 总结提炼具有普遍性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形式进行经验推广, 通过“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过程, 实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把社会服务体验较好、节省工作效率、风险防控较好的产品确定为创新内容纳入管理体系, 在丰富监管对象的同时提高监管水平。在日常监管中, 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全面掌握被监管对象的业务运行情况和风险隐患, 通过定期组织综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 及时发现被监管对象的业务风险, 通过约谈、警告、罚款等多种方式进行风险警示, 引导被监管对象防范化解和消除风险, 维护金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综合执法检查, 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掌握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在基层金融机构的演化和深化过程, 了解政策落实的措施、政策影响和政策效果, 发现政策, 及时修正政策重复和政策真空, 为上级决策提供基层实践经验和智力支持。

(三) 严格依法行政, 充分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 基层人民银行要主动转变, 积极适应依法行政要求, 遵守法律法规, 公平公正执法, 树立金融监管权威。法律法规在规定金融监管职责和监管范围同时, 也规范了被监管对象的救济途径。保山中支牢固树立“有权利必有责任”、“有义务必有救济”理念, 在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权利的同时, 积极保障并维护被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正义不仅要实现, 还应该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这就是程序正义。保山中支积极梳理法律条款, 对法律给予被查机构的权利高度重视, 对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知情告知权、陈述申辩权、异议权以及行政复议等救济权施行清单制管理, 保障被查对象享有充分的救济时间, 并内化到综合执法全过程, 提前告知检查时间及内容, 保障金融机构的知情权, 充分尊重和保障被查机构的异议权, 并将对方的权利行使时间延长到了取证全过程和事实认定书签订确认之前, 在检查人员发现问题进行取证时, 对方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附带证据的方式提出异议, 并对问题及形成主客观原因进行合理辩解和阐释, 执法人员充分听取对方合理解释, 及时甄别反馈采纳或不采纳对方提供的合理证据说明, 对大部分疑问和异议都通过双方合理说明形成共识, 形成共识后再撰写事实认定书送交被查机构签字, 这种事前解释有效避免了执法人员的主观臆断定性风险和单方事实认识错误, 减少了以往出具事实认定书之后被查机构提供大量异议说明材料, 而检查组已经退场无法进行现场真实性核实的问题。

(四) 积极挖掘执法检查的风险导向价值, 以执法检查促进管理规范

执法检查不仅是发现违规问题和收集证据的重要程序性载体, 也是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操作型业务隐患和识别制度性风险点的重要途径。发现整改类问题时, 执法检查人员在调查取证后, 还要现场进行业务指导, 实时讲解正确操作步骤和被查机构现行操作之间的差距以及可能导致的系统风险, 指导督促被查机构进行全面清查和整改, 以严格的制度落实整改要求, 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风险导向作用。调查取证是执法检查的实质性内容, 行政处罚核心是完整的证据链, 证据完整性关乎综合执法后续处理的合法性。法律事务部门和执法人员要加强证据关联性要素的认知, 熟练掌握取证程序和取证规则, 学习掌握《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 并将证据作为综合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的重中之重, 证据链有瑕疵、证明效力不充分、证据来源不合规等作为实质审核要件, 证据链不完整的不进行行政处罚, 从源头上维护综合执法权威。违法事实与行政处罚不具有必然联系, 违法事实是主观性判断, 不能作为行政出发的依据, 行政处罚取决于与否有证据证明的违法事实, 培养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 重视客观证据, 能够被完整证据链证明的事实才能列入事实认定书进行行政处罚环节, 减少执法风险, 维护法律的权威。

参考文献

[1]梁健燕.浅谈综合行政执法的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J].南方论刊, 2011, 3.

[2]对我国综合行政执法相关问题的思考[J].行政与法, 2011, 5.

银行综合执法自查报告 第9篇

关键词:农业;综合执法;执法水平

引言

2004年3月国务院国发[2004]10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印发,2004年11月农业部农政发[2004]4号农业部关于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2008年12月农业部农政发[2008]2号文件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印发

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237个市(地)、2286个县(市)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县级覆盖率达到应建比例的98.2%,农业综合执法县级全覆盖目标基本实现。经过数年的发展,很多农村的执法大队通过强化综合执法队伍的管理和相应制度的建设,有效的提升了执法大队的业务能力,对于当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提升,农业安全以及社会和谐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不过农业综合执法在部分地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法制观念薄弱,综合素质相对低下的问题,因此加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提升农业综合执法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加强农业综合执法的主要措施分析

1.1 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的建设 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要设立综合执法机构。很多县市为了加强农业执法水平,对农业执法资源进行了整合,需要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相应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并明确综合执法大队的组织结构,形成农业综合执法的骨干力量。第二要明确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职能,一般而言目前综合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能主要是负责农作物种子以及农药和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对植物新品种以及农村野生植物的保护。第三要完善执法手段,这要从两个方面来着手,一方面要保障执法机构的经费,这需要政府将其纳入财政经费预算,确保执法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还要完善执法手段,在执法过程杜绝暴力执法的问题。1.2 注重执法规范建设

为了保障农业综合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公开,需要组织全体综合执法大队人员认真学习,提升综合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聘请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法律专家进行培训,还需要建设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规范制度,执法人员要通过培训进行上岗,在执法过程中要要进行亮证执法,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的法律文件行使行政处罚权利。违法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三公,行政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3 完善执法制度建设

这需要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完善,首先要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在综合执法大队设立举报电话,综合大队的办公室需要配置专业人员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并接待投诉举报人,并如实登记当事人的相关联系方式,当出现投诉或者举报之后,需要在两个小时之内将相关情况向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回报。然后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法机关效能建设的相关规定,并被直接服务的对象投诉,或者是违反了国家新规定的行风建设行为规范,存在明显的吃拿卡要等行为,以及严重影响到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形象是,都要给予责任追究,刑事案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三要建立备案制度,当综合执法大队出现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000元或者以上的案件,则要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要建立报告制度,遇到重大以及突发性的农业安全时间要随时报告相关部门。

1.4 完善执法监督制度

有了综合执法大队,就要有相应的执法监督人员,因为目前综合执法大队还属于行政系统,其执法范围相对界限模糊,如果缺少了相应的监管,很容易造成执法存在问题,因此很多城市农村在建立综合执法大队的同时,还聘请专业的监督员,对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进行有效监督,这能够有效的促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将执法工作落实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下执行。在提升执法水平上具有非常明显的效果。监督管理人员日常的监督主要包括是否建立了农资商品经销台账,是否出具信誉卡以及是否出现经营假劣伪冒农资产品,对辖区之内的农资门店定期进行监督,配合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展开农资市场整顿,特别是对高毒农药的整顿。

2 总结

随着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以及农村经济规模化的发展,通过成立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等执法组织来加强农村执法,对于促进农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然除了设立相应的执法机构的同时还要完善相应的制度,特别是监督制度,才能够更好的提升农业执法水平,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安全上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朱华兴,潘锦平.加大农业综合执法力度势在必行[J]. 中国牧业通讯. 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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