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2024-07-23

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精选6篇)

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1篇

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摘要]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在法学界仍存在争议。通过考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建立过程, 这一制度建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通过行政审批和行政征收来管理房屋租赁市场, 但后来演变为社会管理手段。从理论和实施效果看, 这两个目的和具体制度都有失偏颇。应当改革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发挥其不动产占有和使用权转移的公示公信作用。

[关键词] 房屋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制度 应然作用

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

由于我国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在不少地方的司法实践中都出现过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为由, 提出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或者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以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是无效合同为由, 劝说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事件。针对这一法律问题, 法学界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就没有法律效力。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 1983年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就规定:“ 租赁城市私有房屋, 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并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 “ 房屋租赁,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 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1995 年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更明确规定: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 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 颁发《房屋租赁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 可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 并颁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因此可以认为, 我国房屋租赁是实行要件主义。即房屋租赁合同必须登记备案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或者说, 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租赁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1]。有趣的是, 有些学者尽管认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但对这一制度安排却持反对态度[2]。另一种观点认为, 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秦晓东

[3]、熊烈锁[4]等。他们认为, 尽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都规定了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应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但均未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合同须经核准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从登记机关对合同的审查来看, 主要是审查合同的主、客体是否合法,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是否按规定缴纳了税费等, 因此, 登记备案是行政机关的事后审查行为, 其本身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近几年大多数地方法院均判决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而大多数地方的房屋租赁主管部门, 即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部门也表示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无关。特别是5行政许可法6出台以后, 大多数地方废除了房屋租赁许可制度, 在地方法规层面上也明确了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与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与否

无关。既然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与其是否生效无关, 那么, 这一登记备案行为又有何意义?

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应然作用: 不动产占有与使用权转移的公示 登记是物权变动领域的公示公信方法, 涉及交易安全的维护问题。它使物权的存在及变动不是仅仅存在于当事人的观念中, 而是以登记的方式直接彰显出来, 为大众所认识, 成为潜在的交易当事人能够方便获知的有关不动产现状的清晰的信息。目前, 我国在房地产交易中的公示公信方法主要用于房地产产权的转移和抵押权的设定, 并将过户登记作为房地产产权转移的标志, 将办理抵押物登记作为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

房屋租赁虽然没有改变房屋的所有权, 但它改变了房屋的占有和使用状态, 这种占有和使用状态使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一定限制, 直接影响房屋所有人对该房屋的处分权, 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所有权让与不破租”和承租人的优先权, 包括:

(1)房屋租赁期间, 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包括出售、赠予、继承、抵押权的实现

等), 第三人应维护承租人的承租权, 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2)租赁期届满出租人需将该房屋再出租的, 承租人与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 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3)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该房屋的, 承租人与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4)承租人可依法取得其他优先权的情形。

因此,应当以公示公信为目标, 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规定登记是一种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的行为, 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 但房屋租赁合同必须经登记备案, 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合同没有登记备案, 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 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善意第三人不构成约束力。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公示公信作用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日益发达, 房地产三级市场、房屋租赁市场以及利用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的业务发展非常迅速, 不动产产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等制度起到了很好的公示公信作用, 增加了交易的安全性, 保护了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但是, 对于租赁权, 目前的重视和保护还较欠缺, 传统法律中对租赁权的保护因缺乏具体配套制度而产生动摇。“所有权让与不破租”、承租人的优先权等在实践中屡受侵害, 善意第三人无故被牵扯入纠纷甚至受骗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给房地产市场交易带来巨大风险。因此, 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 在房屋租赁上法律设定登记备案制度, 可以保护承租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便于租赁合同签订后对该房屋设定新权利或进行所有权转移时, 第三人能够清楚了解该租赁合同的存在及具体内容, 从而达到保护承租人和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确保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安全。

[ 参考文献]

[1] 朱建军.谈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EB/ OL] ,2007-08-06.[2] 王者洁.对现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法律思考[ 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4).[3] 秦晓东.未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生效吗?, 2007-08-06.[4] 熊烈锁, 宋义凯.试论产权证和登记备案对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2007-08-06.[5] 宋刚.论我国用益物权的重构[J].河南社会科学,2005,(3).

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2篇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一、项目名称: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政策依据:

《xxx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xxx市人民政府第 号令)

三、受理条件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申请材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新增(fd0004)提交以下资料:

(一)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租赁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篇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流程

一、项目名称: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

三、受理条件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申请材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新增(FD0004)提交以下资料:(一)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租赁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二)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原件)。(三)租赁当事人订立公有住房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注:以上六种备案情形涉及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的,只需提交该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人员核验相关申请资料; 3.符合规定的,发放备案通知书。

六、受理部门

江浦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许昌路1150号

七、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65858533

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可通过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站()或者市民政局站()下载,也可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领取。委托书格式 今委托XXX(身份证号:XXX)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我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宜承担一切后果。委托人: XXX 身份证号:XXX 委托日期: XX年XX月XX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一.租赁合同原件(收原件)

要求:

1.租赁期限过期不收。

2.合同出租人必须填全部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但需要全权委托书。

3.手写合同有效,需包含下列要素:双方应写明房屋座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出租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及需补充说明的情况。(注:提供的租赁合同需收原件)

4.租赁合同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需要: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

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

1.出租人为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

1.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四.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要求:

1.主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一张,平面图一张。不明白的话,就整本复印下来。

2.租赁合同上的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需一致,地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证明。

3.全部产权人死亡的或其中一个产权人死亡的,房产更名后,再行办理。

4.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理。

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收原件)

要求:

1.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同样出具委托书。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

备注:

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材料不齐全,不予办理。

2.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

3.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不予办理。群租不予办理。

4.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转租同意书。

5.变更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租赁期限,租金)

6.延续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时间最好在合同结束之前一星期)

7.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双方身份证,到街道办理注销,否则后继房客无法办理登记。

8.有委托书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证复印件。

9.成年人户口簿不属于身份证明,将不再受理。

篇三: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范及流程图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范及流程图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XX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

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地级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六、申请材料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书面租赁合同(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收费标准:

住 房:100元/套

非住房:房屋面积200㎡以内 100元

房屋面积大于200—1000㎡ 200元

房屋面积大于1000—10000㎡ 500元

房屋面积大于10000㎡以上 800元。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XX】21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70***8

篇四: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来源: 时间: XX年05月17日

一、出租方需提交资料: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A、《房地产证》(如房地产证抵押的,出租人必须告知承租人);—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已作资产抵押的房屋出租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其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B、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C、《按揭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积、用途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D、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文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E、拍卖竟得已生效的法律证明文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F、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文件,如《红线图》、《建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G、拆迁赔偿合同;—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H、农城化私人建房由所在辖区工作站出示《房屋产权临时使用证明》原件;(确认在XX 年10月18 日之前所建的房屋)

I、工商业用房或者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的,还应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原件以上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中的一种资料即可。

(2)产权人和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产权共有人委托其中一方办理签订合同手续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签章或签名加手印);境外共有人应出具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3)业主需到辖区社区工作站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及查询出租屋的房屋信息编码。

二、承租方需提交资料

(1)个人承租

A、承租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B、暂住人口为育龄妇女(20 至49 岁),须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到现居住地街道工作站计生部门加盖验证章;—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C、常住人口为已婚育龄妇女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到所辖街道工作站计生部门加盖验证章;—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公司承租

A、工商营业执照或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B、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

C、法人代表身份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其它

A、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签章或签名加手印);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B、房屋用途必须住宅、工业(厂房)、商业、办公、仓库、、其他等用途进行填写;

C、用黑色的钢笔、水笔填写合同,不得涂改;

D、租赁合同第一条出租屋地址须按《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上的土地位置、地址填写;

E、若在合同附页中增加合同条款的,须经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名)确认;

F、办理合同登记后需缴纳房屋租赁税和管理费。税率为月租金的%(月租金5000 元以下),税率%(月租金5000 元以上);租赁管理费为月租金的2%或3%。

篇五:上海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注意事项

本人不才,有过两次办理上海居住证经验,特来向大家分享一些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注意事项,因为这些细节一旦有漏洞,你就要打道回府,来回穿梭了,费时耗力!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之前,一定要准备好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房产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原件以及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书(去居委会填);

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时,是需要房东一块去社区服务中心大厅办的,因为需要验房东身份证和房产证的原件,但如果房东不愿意去或者没时间去,也可以让居委会人员将房东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上每一页都敲上居委会章印,一定要每一页都敲章,这样就形同房东亲临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身份证复印件一定要正反面都复印且图像清晰,可以看清身份证号码,盖章时要敲到身份证图案上;

三、拿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时,要复印几份,做办理居住证时使用,不要把原件交给办证人员了,因为原件一共就两张,有一张还是给房东的;

四、到社区服务中心时,要抽取房屋租赁备案窗口号码,免得浪费时间等待;

五、有些居委会要收取房屋租赁税,本来应该是房东交的,但很多房东都不愿意交,所以居委会会建议房东和租客每人各交一半,如果房东不讲人情就是不交,那只能自己掏腰包了,居委会只认钱,不认是谁交的。一般居委会的办事人员会建议每人交一半,这样收到钱的可能性最大,因为房东和租客都不愿意自己全部承担;

六、其实交不交房屋租赁税和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合同以及居住证是没有多大关系的,只要居委会愿意帮你填写申请表、居住证明、敲章盖印等,你就可以办到居住证,至于交的房屋租赁税哪去了,本人是不知道。其中含义自己体会!

篇六: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流程

一、项目名称: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

三、受理条件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申请材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新增(fd0004)提交以下资料:(一)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租赁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二)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原件)。(三)租赁当事人订立公有住房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注:以上六种备案情形涉及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的,只需提交该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人员核验相关申请资料; 3.符合规定的,发放备案通知书。

六、受理部门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一.租赁合同原件(收原件)

要求:

1.租赁期限过期不收。

2.合同出租人必须填全部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但需要全权委托书。

3.手写合同有效,需包含下列要素:双方应写明房屋座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出租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及需补充说明的情况。(注:提供的租赁合同需收原件)

4.租赁合同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需要: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

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

1.出租人为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

1.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四.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要求:

1.主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一张,平面图一张。不明白的话,就整本复印下来。

2.租赁合同上的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需一致,地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证明。

3.全部产权人死亡的或其中一个产权人死亡的,房产更名后,再行办理。

4.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理。

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收原件)

要求:

1.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同样出具委托书。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

备注:

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材料不齐全,不予办理。

2.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

3.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不予办理。群租不予办理。

4.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转租同意书。

5.变更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租赁期限,租金)

6.延续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时间最好在合同结束之前一星期)

7.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双方身份证,到街道办理注销,否则后继房客无法办理登记。

8.有委托书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证复印件。

9.成年人户口簿不属于身份证明,将不再受理。篇二:上海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注意事项 本人不才,有过两次办理上海居住证经验,特来向大家分享一些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注意事项,因为这些细节一旦有漏洞,你就要打道回府,来回穿梭了,费时耗力!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之前,一定要准备好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房产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原件以及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书(去居委会填);

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时,是需要房东一块去社区服务中心大厅办的,因为需要验房东身份证和房产证的原件,但如果房东不愿意去或者没时间去,也可以让居委会人员将房东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上每一页都敲上居委会章印,一定要每一页都敲章,这样就形同房东亲临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身份证复印件一定要正反面都复印且图像清晰,可以看清身份证号码,盖章时要敲到身份证图案上;

三、拿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时,要复印几份,做办理居住证时使用,不要把原件交给办证人员了,因为原件一共就两张,有一张还是给房东的;

四、到社区服务中心时,要抽取房屋租赁备案窗口号码,免得浪费时间等待;

五、有些居委会要收取房屋租赁税,本来应该是房东交的,但很多房东都不愿意交,所以居委会会建议房东和租客每人各交一半,如果房东不讲人情就是不交,那只能自己掏腰包了,居委会只认钱,不认是谁交的。一般居委会的办事人员会建议每人交一半,这样收到钱的可能性最大,因为房东和租客都不愿意自己全部承担;

六、其实交不交房屋租赁税和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合同以及居住证是没有多大关系的,只要居委会愿意帮你填写申请表、居住证明、敲章盖印等,你就可以办到居住证,至于交的房屋租赁税哪去了,本人是不知道。其中含义自己体会!篇三: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合同)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月年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

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区路街(巷、里)号 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出租给乙方作 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平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 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注: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 号予以登记备案。经办人: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 月 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 号予以登记备案,但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条第项情形,或出租人未履行第条 款义务,予以注记。

经办人: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 月 日

经审查,该房屋的出租人已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整改完毕,符合出租条件,注销注记。

经办人: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 月 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终 号予以注销登记备案。经办人: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年 月 日

的第5日前按转帐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印

1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纳(币)¥ 元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

第五条 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个月(不少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送一份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印

篇七: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查询申请表

附件4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查询申请表

一并存放),当场反馈查询申请人。

篇八:租房合同备案,材料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房租登(xxxx)第xxx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

出租人 xxx 与承租人 xxx 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

房屋坐落:xx区xx大街x号x号楼xxx室

出租面积:xxx平方米 房屋用途:xx

租赁期限: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

北京市xx区(县)xxxxxxxxxxx

xxxx年x月x日篇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修改版)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一.租赁合同原件(收原件)

要求:

1.租赁期限过期不收。

2.合同出租人必须填全部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但需要全权委托书。

3.手写合同有效,需包含下列要素:双方应写明房屋座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出租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及需补充说明的情况。(注:提供的租赁合同需收原件)

4.租赁合同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需要: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

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

1.出租人为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

1.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四.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要求:

1.主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一张,平面图一张。不明白的话,就整本复印下来。

2.租赁合同上的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需一致,地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证明。

3.全部产权人死亡的或其中一个产权人死亡的,房产更名后,再行办理。(死亡证明不再受理)

4.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理。

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收原件)

要求:

1.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同样出具委托书。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

备注: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材料不齐全,不予办理。

2.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

3.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不予办理。群租不予办理。

4.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转租同意书。

5.变更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租赁期限,租金)

6.延续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时间最好在合同结束之前一星期)

7.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双方身份证,到街道办理注销,否则后继房客无法办理登记。(房东注意:单方终止申请不再受理,找不到房客的将等原合同到期后再行办理)

8.有委托书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证复印件。

9.成年人户口簿不属于身份证明,将不再受理。篇三:办理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崂山西路201号(栖霞路路口)”的“房地大厦(”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一楼,找到一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的窗口(好象是25号窗口),咨询办理登记需要些什么材料,得知如下: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在登记窗口领取。

2、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5、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

1、《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不需要。

2、另外要注意的还有:

(1)当该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两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2)房屋租赁合同上有中介的章的话还要提供中介公司的执业复印件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不然就花5块钱在24号窗口买一本重填一下把原件一起交给25号窗口。(谢谢gxy)办理时间为:周一~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

应缴费用:登记费 50元/件。

一、办理地点: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

三、需携带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各区到对应的本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2、租的房子的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因故无法一起办理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提供委托书。如果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可以亲自办理,则无需提供委托书。

3、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一般格式

委托书

兹委托xxx(身份证号:xxx)代为办理xxx(房产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事宜。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年xx月xx日

篇九: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案类型:□新增□延续□变更□注销

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备案类型】:按照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情形进行勾选。

二、【房屋坐落】:填写内容应当与住房证明记载的房屋坐落一致,例如“xx路xx弄xx支弄xx号xx室”。

三、【部位】:整套(幢)出租的,可以不填写,或者填写“全部”;按间出租的,应当填写明确的承租部位,例如“南卧室”等。

四、【租赁类型】:根据合同种类进行选择。

五、【单方申请】:根据是否属于单方申请的事实进行勾选。

六、【出(转)租人】、【承租人】:填写内容应当与申请人所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致,例如“张三”,“身份证”,“310xxxx”;联系电话尽量填写本市电话号码,以便联系。

七、【经纪机构】:按照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填写。

八、【面积】:建筑面积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填写;使用面积按照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记载的面积填写;居住面积根据租赁合同上实际租用部位的面积填写。

九、【租赁期限】、【租金】: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和租金填写。如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

十、【变更信息】:仅需填写实际发生变更的内容,并且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变更证明文件一致。如变更前出租人姓名为“王五”,现更名为“王武”。

十一、【续期期限】、【租金】:按照续租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和租金填写。如续租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

十二、【注销备案】:首先按照注销备案情形进行勾选。如果是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按照提前终止协议填写合同终止日期。

十三、【签名盖章】:自然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十四、【申请日期】:按照等于或者晚于合同订立的日期填写。

篇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篇一: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

上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流程

XX-05-13 来源:互联 作者:

内容提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确立租赁的一种有效形式。下面是上海市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流程。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确立租赁的一种有效形式。下面是上海市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流程。

一、办理地点: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

三、需携带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各区到对应的本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2、租的房子的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因故无法一起办理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提供委托书。如果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可以亲自办理,则无需提供委托书。

3、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一般格式

委托书

兹委托xxx(身份证号:xxx)代为办理xxx(房产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事宜。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意委托书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圆珠笔不行;

5、委托书的正规格式可以从服务台免费索取,如果事先准备的委托书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索取并填写正规格式的委托书;

6、身份证必须复印正、反两面,产权证首页(有条形码的)和次页(记载详细信息的)都必须复印;

7、所有复印件都准备两套;

8、所有手写内容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圆珠笔不行。

9、准备至少65元现金,其中15元购买三本标准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50元登记费;

10、自带钢笔或签字笔,各办事窗口一般都极不情愿出借签字笔; 11、24号窗口可以复印,复印费每张1元,建议提前复印好有关资料;

12、顺利的话,办理时间大概需要至2个小时。

五、办理流程:

1、到服务台表明“我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到32-34号窗口等待叫号; 2、32号窗口要求出示自带的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均被判定不合格。让你填写一份表格,缴纳15元钱,上缴一份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领取三份打印好的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到25号窗口等待(该窗口不叫号,需尽量占据窗口前的有利位置);

3、从25号窗口领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填写,将该表格与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

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一起交给工作人员。如果审定合格,缴纳50元钱,领取收件收据和缴款书收据,7天后来领取登记备案证明。如果审定不合格,详细询问并记录

需要补充的材料,准备下次再来。4、7天以后,到服务台表明“我来领取7天前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到37-38号窗口等待叫号;

5、向37号窗口出示收件收据和身份证原件,签字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六、其他:

1、上海市居住证规定的住所证明必须是下面四种之一:(1)购买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

(2)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开具的宿舍证明;

(4)借住在亲戚家的,提供亲戚的房地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居委会开具的证明。篇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房租登(xxxx)第xxx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

出租人 xxx 与承租人 xxx 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

房屋坐落:xx区xx大街x号x号楼xxx室

出租面积:xxx平方米 房屋用途:xx

租赁期限: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

北京市xx区(县)xxxxxxxxxxx

xxxx年x月x日篇三:办理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崂山西路201号(栖霞路路口)”的“房地大厦(”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一楼,找到一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的窗口(好象是25号窗口),咨询办理登记需要些什么材料,得知如下: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在登记窗口领取。

2、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5、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

1、《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不需要。

2、另外要注意的还有:

(1)当该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两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2)房屋租赁合同上有中介的章的话还要提供中介公司的执业复印件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不然就花5块钱在24号窗口买一本重填一下把原件一起交给25号窗口。(谢谢gxy)办理时间为:周一~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

应缴费用:登记费 50元/件。

一、办理地点: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

三、需携带材料:

2、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各区到对应的本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2、租的房子的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因故无法一起办理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提供委托书。如果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可以亲自办理,则无需提供委托书。

3、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一般格式

委托书

兹委托xxx(身份证号:xxx)代为办理xxx(房产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事宜。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

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3篇

杭州的甲将自己的一处房屋出卖予乙, 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登记并交付房屋后, 乙始发现甲已将该房屋出租于第三人丙, 租期为二十年, 并且丙已向甲支付二十年之房租, 此房屋为丙占有中, 但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过程甲并未告知乙, 因此乙并不知晓甲丙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9条关于“买卖不破租赁”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则甲丙之间为期二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乙继续有效, 乙在未来的二十年内将无法使用该房屋;此外, 由于承租人丙已向出租人 (原所有权人) 甲支付二十年之房租, 乙只能依照不当得利之规定向甲请求返还租金。但在现实生活中, 乙即使诉请法院要求甲返还二十年租金, 但未必能够实现。

“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弱势地位, 但我国这种不公示, 买受人无从得知租赁物上是否存在租赁关系的“买卖不破租赁”制度是否符合公平是否过度强调承租人保护而失去公平了呢由于“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对象多为房屋等不动产, 动产适用的情形较为罕见, 因此, 本文将以不动产租赁为视角, 通过对比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买卖不破租赁”制度, 来分析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不足, 以及我国建立公示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建立何种公示制度为宜。

二、“买卖不破租赁”的规范目的

“买卖不破租赁”, 是指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存在。“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性质究竟为何, 学说上尚有争论, 但通说认为是租赁物的物权化。旨在表明租赁权系属债权, 而非物权, 但具有物权之对抗效力, 使承租人对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之人, 亦得主张租赁权之继续存在。[1]

当然, 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让与第三人的原因, 虽以买卖较为典型, 但并不限于此, 赠与、互易、公司出资等均无不可, 因此, 称为“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或许更为贴切。

依债之关系相对性理论及物权优先性原则, 买卖 (所有权之移转) 本来应破租赁, “惟租赁契约与买卖契约 (或其债权契约) 究有不同。居住为人生之基本需要, 屋价高昂, 购买不易, 承租人多属经济上弱者, 实有特别保护之必要。”[1]

另外, 从法律经济学观点来说, 该制度也蕴含了力求法律行为成本最低化的经济学意义。法律经济学认为“所有的法律活动, 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以社会财富的增加为目的。”“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使租赁关系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而受影响, 使得承租人能够对租赁物进行持续、合理、充分的利用, 以发挥物的最大效用;已存在的租赁关系直接适用于受让人, 免去了就该物订立新的租赁合同所需成本, 避免资源浪费。对整个社会来说, 对租赁物的使用不被中断, 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使得经济活动得以平稳、持续进行, 避免了因社会经济秩序不稳定而造成资源浪费。

三、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的不足

我国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主要是《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适用该条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租赁关系之有效存在;2、须租赁物所有权让与第三人。但是我国的“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并不要求公示。但租赁权的对抗力为对世权, 发生物权效力。而物权的公示原则要求物权之存在及其变动, 必须有一定之公示方法, 以为表现, 使当事人与第三人均得自外部认识其存在及现象。[3]租赁契约本为债权契约, 本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但各国立法都基于政策考量, 赋予其对世效力, 使之拘束租赁物的受让人。但是, 若不辅之以一定的公示制度, 租赁物的潜在继受人无从得知 (或需花费极大成本去得知) 租赁物上是否存在租赁契约, 在继受租赁物时就不会考虑租赁契约上之负担, 其结果是有可能导致继受人无法按照自己意愿充分使用租赁物, 继受人也有可能因为不知租赁物上存在租赁关系而蒙受非预期损失, 这对继受人来说极其不公平,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交易的风险, 不利于交易进行。承租人虽为经济上之弱者, 有保护之必要, 但法律必须在保护承租人和考虑租赁物受让人的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 若一味强调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而采用无任何公示要件的“买卖不破租赁”制度, 实在有失公允。而公示制度恰恰能解决此问题, 在承租人于租赁物受让人的利益之间寻求到平衡, 解决二者的利益冲突, 保证交易安全。

四、其他国家地区的公示方式

大陆法系各国大都赋予租赁权对抗力的公示机制, 《日本民法典》第605条规定:“不动产租赁已将其登记时, 对于以后就其不动产取得物权的人, 亦发生效力。”[4]《奥地利民法》第1120条也仅对租赁权登记者予以特别保护, 《法国民法典》第1743条规定:“如出租人出卖其出租物, 买受人不得辞退已订立经公证或规定又确定期日的租赁契约的土地承租人、佃农或房屋承租人”, 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仅适用于经公证及定期不动产租赁, 《瑞士债务法》第260条要求承租人须作预告登记始受保护。

我国台湾地区的租赁权对抗力公示制度不同于日本等国的登记制度。《台湾民法典》第426条规定:“出租人于租赁物交付后, 承租人占有中, 纵将其所有人让与第三人, 其租赁契约, 对于受让人仍继续存在。”台湾“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以租赁物之交付为公示方式。1946年院解字第3073号作有如下之说明:“租赁物经出租人交付于承租人后, 即为承租人所占有, 出租人如将其所有权让于第三人, 第三人就承租人之占有, 知有租赁契约之存在, 不致因租赁契约于受让后继续存在, 而受不测之损害。”[5]但“租赁物交付”的公示方式, 遭受学界诸多批判。有学者认为, 在本条规定下, 租赁契约公示作用之要求为最低限度, 即只要求出租人须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6]另有学者认为, 更有进者, 在实务上不肖之债务人乃利用此一规定, 与第三人虚伪订定长期 (例如二十年) 或不定期之租赁契约 (尤为不动产租赁契约) , 而产生无买主愿意投标之难以拍卖情形;或纵使有人买受, 亦长期无法使用得标之不动产之妨碍强制执行的状况。[7]为此, 台湾实务界也就此问题作出了限制解释, 认为《台湾民法典》第425条系基于承租人受交付后必占有租赁物之普通情形而为规定。修订后的第425条增加了“承租人占有中”这一条件。1946年院解字第3703号解释谓:“第425条, 系基于承租人交付后, 比占有租赁物之普通情形而为规定, 若出租人于承租人中止租赁物之占有后, 将其所有权让与第三人, 则第三人无从知有租赁契约之存在, 绝无使其租赁契约对于受让人继续存在之理, 同条之规定, 自应解为不能适用。出租人乙将其房屋所有权让与第三人, 即在承租人中止其占有之后, 则甲乙间之租赁契约纵未中止, 对于受让人丙, 亦不继续存在。”但由此又产生一系列问题, 比如租赁物占有之中止该如何认定台湾民法典中对中止的认定并无详细规定。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应参酌买卖不破租赁之立法目的, 衡量承租人与受让人之利益, 分别情形认定之。[8]王泽鉴先生在其著作《民法学说与判例 (第六册) 》中亦列举了认定中止的几种情形, 如承租人抛弃占有者, 其中止系基于自己之意思, 且有丧失占有之事实, 承租人无保护之必要, 应认为系占有之中止。承租人因旅行、房屋修缮等事由而离开, 因仍有返回与占用之意思, 其占有尚未中止……但是毕竟中止形式多样, 难以认定。并且, 以交付和占有作为租赁权对抗力的公示方法, 究不如抵押权、地上权等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明确, 受让人仅能从标的物已经被第三人占有去推知租赁关系存在之可能性, 而须作进一步的查证。因此, 台湾交付和占有的公示方法是否确能承载交易安全保障的重担还有待进一步斟酌。或许也正是这个原因, 日本、法国等诸多国家才并未采取“交付和占有”的公示方式, 而是采登记方式。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 未对公示要件做任何规定, 仅依租赁期间所有权让与第三人, 承租人即享有对抗权, 而不论承租人是否已占有租赁物或租赁物是否登记, 毫不顾虑受让人是否知晓租赁物上有租赁关系以及能否得知有租赁关系。一味地保护承租人之利益, 不仅损害到租赁物受让人之利益, 显失公平, 交易安全也将难以保障。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买卖不破租赁”的公示制度。上述可知, 台湾依占有而进行公示的制度也存在着许多不足。笔者认为, 我国大陆应建立租赁登记制度来弥补此缺陷。笔者将通过租赁登记制度的优点, 并结合我国大陆的实际情况来分析为何大陆应建立租赁登记制度。

五、租赁登记制度

(一) 租赁登记制度的优点

租赁契约之登记, 可弥补不动产租赁占有公示性不足。占有要求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对于房屋等不动产来说, 难以认定当事人是否占有该不动产。因为占有人通常无法将房屋等不动产置于自己的物理支配范围内或可控制的范围内, 而是以占有象征物来代替实际占有, 如取得房屋的钥匙。“登记制度的产生, 克服了在不动产交易中占有移转不具有较强公示性的缺陷。”[9]一般而言, 在承租人取得房屋钥匙但尚未实际入住的情况下, 显然应当认定出租物以交付承租人占有中, 但此时因承租人并未入住, 出租人仍有可能带领受让人实际看房, 隐瞒该租赁关系之存在, 受让人便无从得知该租赁物上存在着租赁关系。因此, 对不动产租赁而言, 占有公示并不能防止受让人因不知租赁关系之存在而受不测之损害。若有租赁登记制度, 受让人只需到登记机关查询就可知该租赁物上是否存有租赁关系。

(二) 租赁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

我国已经建立了房屋租赁登记的备案制度 (参见1995年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房屋租赁登记在我国有较好的基础。此外, 近年来我国房屋价格急剧增长, 房屋租赁市场繁荣, 大众对于房屋等价值较大的不动产交易亦越发谨慎, 为了使交易更加安全保障自身利益, 民众能够接受租赁登记制度。

综上所述,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 因其缺乏必要的公示机制, 严重损害租赁物受让人之利益, 实难以保障交易安全, 同时鉴于我国大陆的实际情况, 我国有必要建立租赁登记制度。

参考文献

[1][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146.

[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 (上册)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56.

[4]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432.

[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151.

[6]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304.

[7]李忠雄.论买卖不破租赁与逃避债务[J].律师通讯, 1993 (4) .

[8]史尚宽.债法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4篇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要求的条件。1、在工商、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对非枣庄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采购代理机构还须在本市依法设立直属分支机构;2、具有财政部、山东省财政厅认定的甲级或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质,以及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确认的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3、有五人以上专门从事本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有较高的执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4、在枣庄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承办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必需的基本工作设施和条件;5、企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6、采购代理机构所设分支机构,应获得总公司允许其在枣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书面授权证明及明确分支机构负责人;7、总公司政府采购业绩情况等。

二、强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1、代理机构代理服务期限为一年,并自觉接受本市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2、设立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库。市财政局将认定的23家代理机构全部列入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库,市直各部门申请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时,不得擅自在代理机构信息库之外自行选择代理机构。3、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各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各自需要,从本次公布的代理机构名单中选择确定一定数量的代理机构,加强对本级采购单位选择使用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共同促进本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第5篇

当事人提出申请 — 管理所收文 —管理所核准 —登记或不予登记

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双方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单位的:

1、《房地产证》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2、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清地价款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个人的:产权证明(房地产证、购房合同、按揭合同等)(验原件留复印件)或街道办、居委关于产权的书面证明。

(二)房地产租赁合同书(使用房屋租赁管理机关提供的统一格式合同书)。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单位的:

1、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2、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或认证;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个人的:

1、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提供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共有房屋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须出具经过公证或认证的证明书。

(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单位的:

1、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2、境外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护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个人的:

1、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境外人士须提供护照或居留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房屋用途为住宅的,须填写《暂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提供20~49周岁女性计划生育证明;3、委托他人代办承租手续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五)已作为资产抵押的房屋出租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三、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其它事项

(一)转租合同的登记(备案)

办理转租合同登记(备案)的当事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地产租赁合同。

(二)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的变更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交税 第6篇

篇一:租房合同备案,交税

篇一:租房是否要交税? 是收租人交还是承租人交?

租房是否要交税? 是收租人交还是承租人交?

租房子要交税吗?

买二手房要注意什么?

读者谢小姐问:买二手房应注意什么问题?

回复:买二手房之前,要查看房子的质量有无问题,如是否漏水;还要看房子是否有官司,费用是否交清,户口是否迁出等。另外,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上注明这些,避免出现问题时可以找到原业主解决。篇二:房屋出租如何缴税

房屋出租如何缴税

龙立培

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征收

二、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XX〕24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经营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四、企业纳税人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根据财税〔XX〕24号文件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篇三:北京市房屋出租纳税标准

篇二:多个城市出台房屋租赁税新规

多个城市出台房屋租赁税新规

近日,继上海、深圳、沈阳之后,国内多个城市出台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按照房租的一定比例征收房屋租赁税,这引发了社会的各种讨论。其中,房屋租金会否因此水涨船高、租赁税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可行成为关注焦点。

多数租户不知“房屋租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屋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事实上,房屋租赁税一直存 在,这次多个城市出台或修改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其中涉及到对城市租房租赁税的重新调整。例如,《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个人出租住宅月租金5000 元以下的,税率为4%;非住宅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税率为%;租金收入越高,税率约大,最高至%。

对于房屋租赁税,租户是怎么看的?在采访中,惠州白领林小姐很茫然,表示从未听说过房屋租赁税。而在惠州东平某小区拥有两套房屋出租的陈先生则表示:“我跟租户之间有签合同,但没有听说要交房屋租赁税。”

记者陪同一位租房者与中介公司前往看房,当租户看中房屋后,中介人员便会约上房东,并提前为租赁双方准备好合同,租户和房东按要求填写即可。记者咨询是否需要交房屋租赁税,该中介人员笑说:“不用交税,这些个人租房哪里要交税。”

记者走访惠州多个小区发现,不少租户、房东甚至是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对于“房屋租赁税”均是一头雾水,只有一些租用商业用途的租户对此有所了解。

租户担忧

房东或转嫁成本致租金上涨

继上海、深圳、沈阳之后,武汉、西安、合肥等多个城市出台规定,房屋租赁税席卷多个城市。一些友担忧,惠州是否会效仿其他城市出台相关规定。另外,实行房屋租赁税,租房族普遍担忧房租会水涨船高。

惠州市隆塬地产住宅部惠州区域总监赵正群表示,实行房屋租赁税必然会导致房租价格上涨,“房东都希望到手的租金维持不变,如果征税,就不排除不少房东会提高房租,直接将税费成本转嫁到租户身上。”

廖小姐目前每月的房租是1000元,她认为:“如果按我们的房租计算,税费确实不多,一个月也就几十元,但不希望房东把税收转嫁到我们身上,毕竟这笔房屋租赁税是向房东征收的。”

张先生一家租住在东湖花园,三房两厅每月租金约XX多元。他表示:“如果要交税,每个月算下来也要100元左右,一年就是1200元了。房东肯定不会吃亏,会让我们承担,一

年我们要多支出1200元。”

据了解,房屋租赁税对于租金高的租房族来说影响较大,而对房租低的租户来说则影响甚微。有租户认为也不反对在房租不涨的情况下跟业主一起平摊房屋租赁税。

业界声音

租赁双方往往不会进行备案

据中介人士介绍,惠州市区一房一厅的电梯房,月租金在1000元~1300之间,而最贵的洋房租金则达每月8000多元,“房屋租赁税对低收入群体比较有影响,对中高收入群体则影响不大,因为租得起8000多元的房子,就不会在乎多交几百元税费。”

相比个人住房,商业办公住房受影响程度更大。惠州市区一间普通的办公用房租金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不少公司认为,若征收房屋租赁税,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

赵正群认为:“房屋租赁税一直都有,像其他城市出台新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租赁税做具体规定,这对商业租房以及长线投资的租房影响较大,会直接导致出租 成本增加,大多数房东会将纳税成本转嫁到租房者身上。一旦价格过高,也会影响房子的出租量以及出租率,一些处于购房观望的租户考虑到成本可能会转成购房,从而刺激房地产市场,这部分人以企业高管为主。”

“作为中介公司,我们会提醒租赁双方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但我们也不可能强制要求他们,如果双方不备案我们也没办法。”

声音

律师:存在法律漏洞 征税难实行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个人或企业将房屋出租,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主要有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最新的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 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而对个人出租住房而言,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 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据我了解,惠州目前所签订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中,基本上没有多少当事人主动去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也 没有多少房东真的会依法主动去缴纳税费。”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除非国家出台一些政策或修改目前法律,加强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及纳税方面的监 管执法工作,强制性要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否则就算出台新的房屋租赁税费规定,也是“治标不治本”。

该律师表示,目前我国城市房屋 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当事人在修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如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 案手续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

罚款。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都属于管 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以说,我国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制度,更主要是为了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 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未办理备案登记备案手续并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该律师认为,在惠州来说,关键的个 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问题没有解决,谈房屋租赁税费都是空谈。因为没有多少人会主动去登记备案,更没几个人会主动去缴纳税款。只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 规,加强监督执法工作,强制性要求当事人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否则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没有约束力,那些双方当事人才会有可能考虑主动纳税,然后进行登 记备案。

房管部门:无法强制备案 更多靠自觉

除了法律宣传、执法管理力度等原因外,业 内人士认为,在深圳、广州等一线城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及租赁税费征缴比惠州、河源等二三线城市更为广泛。其中一大重要原因是在这些大城市,房屋的租金往 往比较高,动辄几千元,如双方当事人都主动去登记备案的话,可相对减少合同风险,对双方来说都更有保障,租赁交易也更安全。而在惠州,就目前的房屋租金而 言,相对并不是很高,普通百姓也不会为那么一点钱走复杂的程序,所以大部分人并不愿意主动去登记备案及主动纳税。

记者从惠州市房管局了 解到,据初步统计XX年惠城区仅有3000多份房屋备案。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房屋租赁不属强制性,备案更多靠房东自觉。如果不备案,房管局也没 有办法去强制要求备案或进行处罚。加上宣传不足,很多人备案纳税没有一定的认识,要达到效果必须联合公安、街道办、居委会等多部门联合执法,但目前也很难 执行。”

参考资料:/fcxw/

篇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主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主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需要递交的材料

根据《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四)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

(五)转租房屋的,还需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

(六)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七)出租农民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还需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具体地点:

根据市区管理的具体划分,涉及境外人员或机构的房屋租赁,市属大市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登记备案手续到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办理,其余属地范围内所有房屋的租赁均到房屋所在地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地点、电话

南京房产局产权市场处 地址:华侨路35号 电话:025-84722588、84705266、84722640 玄武区房管局 地址:珠江路330号 电话:025-83365069

白下区房管局 地址:瑞金路10号 电话:025-84630881

建邺区房管局 地址:水西门大街58号 电话:025-86492032

秦淮区房产局 地址:中华路312号 电话:025-52256825

鼓楼区房管局 地址:云南路24号 电话:025-833XX2

下关区房管局 地址:姜家园6号 电话:025-58806142

雨花台区房管局 地址:区政府综合楼南搂112室 电话:025-52883525

栖霞区房管局 地址:和燕卤354号 电话:025-85319886

浦口区房管局 地址:浦东路4号2栋 电话:025-58851824

沿江工业开发区建设局 地址:新华路六街 电话:025-57791060

江宁区房管局 地址:金箔路323号2楼 电话:025-52167826

六合区房管局 地址:雄州镇长江路34号 电话:025-57759210

高淳县房管所 地址:淳溪镇天河路28号 电话:025-57315097

溧水县房管所 地址:永阳镇中大街39号 电话:025-57206181 ; 契税所 电话:57207212

二手房交易税费

目录

营业税

购买时间在5年内的房屋需缴纳的营业税为:成交价×%;5年后普通住宅不征收营业税,高档住宅征收买卖差价5%的营业税。

新政下的营业税:

营业税:普 宅:五年内:全额的%(%)五年外:免

非普宅:五年内:全额的%(%)五年外:差额的%(%)城建税

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税;营业税的3%。

个人所得税

普通住宅2年之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出售公房:5年之内,(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20%,其中经济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土地出让金:

成本价: 城八区内:元/平米 城八区外:元/平米 经转商:10% 按经管理 3%(按成交价)

编辑本段税率

交易手续费率

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合同印花税率

房屋成交总额×%

营业税率

XX年1月27日新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 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非普通住宅2年内:房屋成交总额×% 2年或2年以上:差额 ×% ;

个人所得税: 普通住宅房屋成交总额的1%或利润部分×20%; 非普通住宅房屋成交总额的2%或利润部分×20%;

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免征,非普通住宅3年内:房屋成交总额×%,3年至5年:房屋成交总额×% 5年或5年以上:免征;

买卖合同公证费:(买卖合同需要公证时才须缴纳)房屋成交总额×%;

契税是应由买方交纳的,交税比例是:

1、普通住宅应该交纳成交价或是评估价的%的契税。

2、非普通住宅应该交纳成交价或是评估价的3%的契税。

过户费用;(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买方承担

(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缴纳。卖方承担

(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卖方承担

(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卖方承担

(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双方承担

(6)房屋产权登记费:元。买方承担((7)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缴纳补充回答:契税=15万元

*1%=元 买方承担营业税=15万元*5,5%=元 卖方承担土地增值税=15万元*1%=元 卖方承担所得税:=15万元*1=元 卖方承担房屋交易手续费=65平方米*6元/平方米=元 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房屋产权登记费=65元 买方承担

编辑本段二手房交易税费计算方法

买方:

1、契税:

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商用用房或大于144平米的税率为3%)

2、交易服务费:

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3、交易印花税:

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05%

4、产权转移登记费:

50元(每增加1人加10元,买家为单位的80元)

卖方:

1、交易服务费:

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2、交易印花税:

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05%

3、土地出让金:

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

4、解困房:

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

5、商品房: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 × 3% × 未交土地出让金的建筑面积

6、分摊费用:

成交价/总面积×分摊面积×10%(10楼以下)

成交价/总面积×分摊面积×20%(10楼以上)

7、个人所得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房改房自用满五年,且是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

8、营业税及附加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房产证或购买时契税完税证未满五年)

交易种类及手续

一、正常过户手续

(一)交易税费

1.营业税(税率% 卖方缴纳)

根据XX年房产新政,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宅按照全额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宅或者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普通住宅按照两次交易差价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

这里有两个要点①购买时间超过5年这里首先看产权证,其次看契税发票,再次看票据(房改房看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这三种证件按照时间最早的计算。一般地说票据早于契税发票,契税发票早于产权证,房改房中时间最早的是房改所收的定金的票据。②所售房产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

篇四:一般纳税人房屋租赁协议

房屋租赁协议

甲方:

乙方: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将徐州沪钢钢材城有限公司

产权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租赁给乙方使用。使用期年,自年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租金每年 元,(大写:)。租金交付

日期:每年租期到期日的前三天,一次缴清。

三、租金付款方式:现金支付。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到期如需续签,双方重新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篇五:个人出租房屋完税攻略

个人出租房屋完税攻略

办理个人出租房屋纳税手续时,应携带

① 出租人身份证明(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② 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除了封皮每页都要印)

③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需要开公司发票的要有黑白公章)④ 房主委托书

以上文件每页上都要有房主的签字(签在每页的同样位

置的角上就行),最后交税带现金,大部分代收点不接受银行卡。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千 百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季)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个人委托授权书

委 托 人: 性别: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本人特委托租赁完税相关事宜。本人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篇六:公司租房报税资料及程序

以公司名义租房需准备资料: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 机构代码复印件,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 委托书;

公司公章; 委托人(即签合同人)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

照片一张;

备注:

1、每月租金开发票需到居委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再到南村税局交税拿发票

居委会需业主本人去(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

篇七:办理租房个人税款办理手续

北京租房发票开具流程

1.房东和承租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所出租房租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房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地税局开发票,并交纳百分之五的税款。

2.如房产证不是房东本人请房东携带房产证持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地税局开发票并交纳百分之五的税款。

3.交税后地税局会开一张“发票”和一张‘完税证

篇八:租房所交税费

个人出租居住租金1000元/月该缴多少税?

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每月租金收入1000元,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1000元×3%=30元;城市维护建设附加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是30×7%、30×5%、30×1%;房产税1000元×4%=40元;个人所得税(1000-800)×10%=20元。个人需要缴纳的税费为元。置业专家提醒租客和业主租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承租方应注意的事项:

1、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

2、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

3、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4、收楼时列好家私家电清单,确保准确详细,最好能够记录电器牌子及型号,建议最好能拍照留存。双方需在现场测试所有家私、电器的完好性、确保可正常使用。

5、约定付款方式。如月付还是季付、每月几号前付款、现金还是转账等等。

(二)出租方应注意:

1、查看身份证明,外省市人员在本地居住是否有合法居住证明;

2、承租人租房用途,并在合同中约定不得有违法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取得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

2.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受到限制的;

3.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违章建筑的;

5.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6.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7.已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形除外)或土地使用权已到期的;

8.临时建筑,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期限已到期的;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关于办理租赁登记的规定:

政府令〔XX〕第2号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届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公布日期:二00五年二月十九日)。租赁双方须共同遵守相关规定。

(一)暂住证如何办理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员,应当根据《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持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1)办理条件:16周岁以上的非本市辖区户籍人员,在本市辖区内就业需要暂住30日以上的,应当向暂住地街道或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申领IC卡暂住证。

2)如何办理:带上相关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计划生育证明、合法居住证明、就业证明,两张小一寸相片),去附近的派出所申请办理暂住证(初次办证免费)。

(二)有关房屋租赁登记的办理:

根居《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1、办理租赁登记提交的资料

(1)房地产权证明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注意:

A、若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签订委托书交予所在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B、若出租房屋属于共有的,出租人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若转租的,转租人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2、办理租赁登记的时间

房屋租赁双方应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办证地点办理。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自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管理所办理工作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篇九:租房须签合同并备案,拒不执行将受处罚

租房须签合同并备案,拒不执行将受处罚

《宝安日报》发布:记者 蒋平张必洋 张小葵 卓丛强 雷云霞 XX-9-15

昨日上午,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钟日平率相关科室负责人和街道综管所负责人做客本报市民热线,就市民关心的出租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内容与市民零距离沟通交流。昨日上午10点到11点半,在一个半小时的接听时间里,有60多个热线电话打了进来。其中半数以上都是反映房东或业主不肯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的。家住石岩的肖先生说,他刚到宝安,小孩上学时学校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但是房东不愿意给他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怎么办?宝安区综管办主任钟日平介绍,根据《深圳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该积极签订租赁合同并前往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拒不办理者,将受到处罚。

此外,出租人和承租人的 合法权益也将得不到保障。他

详细把肖先生所反映的问题

记录在案,并表示如果肖先生

需要区综管办的协助,可以向

其所在街道出租屋综管所举

报并申请调解,综管所的执法人员将上门为双方协调,要求出租人尽快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对于拒不办理者,租赁所工作人员有权开具处罚单。

钟日平同时还强调了区综合管理办公室的举报电话:

27831211、27837666。他说,广大市民都可以拨打这个电话举报出租屋违规问题,包括房东不申办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房东乱涨租金、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在出租屋内从事违法行为等内容。市民还可以登录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站进行相关查询。

除了房东或业主拒绝办理出租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投诉之外,还有一些市民反映房东签订阴阳合同、业主乱涨租金、出租屋水电价高等问题。区综管办领导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耐心详尽的回复。针对一些市民反映房东乱涨价的问题,综管办主任钟日平强调,只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出租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才能有效保障租户、房东权益不受侵害。他说,没有办理出租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甚至未签订书面合同,一旦出现房东、业主乱涨租金的情况,租户就没有维权的证据;而一旦出现承租人在出租屋内从事违法等行为,房东也难以在综管所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对这些人员进行劝退租。

钟日平表示,一些房东、业主为了逃避交纳租赁税,往

往不愿意主动办理房屋租赁

合同登记或备案,这也是出租

屋综合管理中最普遍存在的

问题。他强调,积极主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仅是对出租人、承租人的一项保障,更是社会治安、人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宝安区自从实施出租屋综合管理之后,社会治安得到很大的改善,出租屋案件发生率也大大下降。为了社会治安的进一步改善,他呼吁广大业主、房东、租户都应该积极配合综管办各级部门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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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如何办理?

一、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所递交有关资料,申请登记或备案。

二、受理:

工作人员应逐项核查收到的申办资料,对资料齐全的出具《收件回执》。资料不齐全的,应出具《补正告知单》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齐材料后,再行受理。不符合登记或备案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审核办结:

(1)经审查,对符合登记或者备案的,在5日内给予办理登记或者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当事人向有关职能部门申办相关手续的有效证件。

(2)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或备案的,发出《不予登记回复》或《不予备案回复》,将所收资料一并退还当事人。

四、立卷归档: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资料,按“一户一档”的原则归档。

五、应该提交的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登记: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资料即可:①《房地产

权利证书》(指的是省、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军队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如房产已抵押的,出租人须告知承租人); ②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

③《按揭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用途、使用期限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书》复印件);

④《抵押贷款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用途、使用期限的,须另提供《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⑤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裁决文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文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确的,需提供上述法律文书所依据的房产证);

⑥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证明其产权的,须提供《建筑许可证》、《房屋建筑面积查丈报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验原件留复印件);

⑦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出租的,须提供能证明产权的证明文件和规划行政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⑧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合作建房的批文;

篇十:个人租房税金

一、问:把自己的一套住房租给外地人居住,是不是也要交税?都要交什么税?

答:对个人将住房出租给他人用于居住需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XX]24号)规定,自XX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需缴纳下列税费:

①营业税:租金收入的%(若你收取月租金未达到3000元,可免征营业税)。②房产税:租金收入的4%.③个人所得税:在实行查实征收方式下,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用租金减掉还应缴纳的其他税费及允许扣除的修缮费(每次以800元为限)后的余额如超过4000元时,再扣除20%的费用,如未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费用,乘以10%.④城建税等附征税费: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分别乘以7%缴纳城建税,乘以3%交纳教育费附加,乘以1%交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问:我的房屋是公建,是否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文件中规定,新的优惠政策从XX年3月1日起执行,那么按照原政策已经提前交纳的税款,是否可以退回,或者抵以后的税款?

答: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出租的房屋是住宅的,对于公建的出租不能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仍应按原税率交纳各项税款。

三、问:我要出租房屋的话,在交纳各税金时需准备什么资料?要开具房屋出租发票应怎么办理?

答:个人出租房屋可持相关手续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在发票开具时按规定交纳各税金。代开发票时需携带下列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出租方的身份证;

3、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若承租方为单位的,还需携带承租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用票人)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用票人)

四、问:修缮费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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