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保证合同是什么

2024-06-09

委托保证合同是什么(精选8篇)

委托保证合同是什么 第1篇

什么是保证担保合同

一、合同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履行合同的保证手段。

合同的担保具有如下特点:

1、担保措施是为债权人的利益设立的,设立担保的目的是保证债权实现。

2、担保合同是从属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合同担保关系中的权利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义务人则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二、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债务的行为。相对于抵押,质押,留置三种以物为标的的担保方式而言,保证是人的担保。实践中,保证是适用最广泛的担保方式之一。

(二)保证合同

保证是一种合同关系,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的从合同。保证合同的成立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人只负担保合同履行的义务,对债权人不享有权利,而债权人只享有请求保证人担保合同履行的权利,不负担义务。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行为不承担任何对等给付义务。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依照我国《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5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实践中,对于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保证合同,可以补正,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保证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保证合同可以因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同意,或者因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变更或终止。

l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应当遵守约定。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转让债权、债务给第三人的,如果增加了保证人负担的,必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其中应区别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二是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担保法》第27条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保证合同,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之前所发生的债权,应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

保证人是保证合同中对被担保合同承担保证义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当事人。保证人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确认为具有保证人资格:第一,保证人必须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公民作保证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第二,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保证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经济组织。第三,须不是国家机关及其他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我国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担任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为共同保证。共同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共同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保证涉及到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作为被担保的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应当对主债权实现承担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担保法赋予保证人下列权利:

第一,担保自愿的权利。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享有自愿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对于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二,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抗辩权。

第三,拒绝保证权。保证应建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不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是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另外,如果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追偿权。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实施了保证合同确定的保证责任以后,向债务人或其他义务人请求对其代偿行为予以补偿的权利。由于保证人并非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在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代债务人履行了合同或赔偿损失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消灭,而在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建立了新的债的关系,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是一种附条件的债的关系,只有保证人实施了代偿行为,才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追偿权的行使,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在共同保证中,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2)如果被保证的一方资不抵债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其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委托保证合同是什么 第2篇

第一种合同形式是根据法律要求制定的,由适宜的管理机构签订并执行的正式合同。

第二种是信件式合同,较简单,通常是由监理单位制订,由委托方签署一份备案,退给监理单位执行。

第三种形式是由委托方发出的执行任务的委托通知单。这种方法是通过一份份的通知单,把监理单位在争取委托合同提出的建议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委托给他们,成为监理单位所接受的协议。

第四种形式就是标准合同。在西方发达国家中,许多监理的行业协会或组织都制定了一些合同参考格式或标准合问格式。现在世界上较为常见的一种标准委托合同格式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颁布的《雇主与咨询工程师项目管理协议书国际范本与国际通用规则》,最新版本是《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

从各国情况看,监理委托合同形式上多种多样,但其基本内涵是没有实质上的区别的。一个完善的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都要有下列内容:

(1)关于合同双方身份的说明,主要说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他们的实体性质;

(2)一般性叙述;

(3)监理单位所要履行的义务,这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监理工程师承担的义务,一是对委托项目概况的叙述;

(4)要求监理工程师提供服务内容;

(5)费用,合同中应有规定费用的条款,具体应明确费用额度及其支付时间和方式;

(6)规定业主的义务,业主除了应该偿付监理费用外,还有责任创造一定条件促使监理工程师更有效地进行工作;

(7)维护承建单位利益的条款;

(8)维护监理工程师利益的条款;

(9)总括条款,有的用以确定签约各方的权力,有些则涉及一旦发生修改合同,终止合同,或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委托保证合同 第3篇

甲方(保证人):山西商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保证人):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乙方向银行(以下称贷款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借款担保。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与贷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编号:)]中贷款人对乙方享有的债权,具体事项如下:

借款本金:。

利息:。

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借款用途为。

第二条保证范围

甲方愿就上述借款本息、贷款人的损失和费用,为乙方向贷款人提供保证。

超出甲方的保证范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甲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甲方代为偿还或贷款人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减轻或解除。

第三条保证方式

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连带责任。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以及甲方的其他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

二、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甲方仍有权抗辩。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按下列约定向甲方支付担保费:

担保费率为:;

担保费为:。

上述担保费先按一年期限计收,待上述银行《借款合同》签订后,依据实际的借款期限核收,超收的部分担保费,退还乙方。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按下列约定向甲方支付担保项目评审费:

担保项目评审费为:。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交存保证金,待甲方的保证责任完全解除后予以返还。

二、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数额、方式等完全履行还款义务。

三、自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立即向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所约定合同义务。

四、借款用途须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挪作他用。

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报送反映乙方的真实运营状况、债权债务、对外担保和汇票使用等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及其他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全面、无条件地接受和积极配合甲方定期或随机的、以任何形式地检查和监督,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六、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前,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除下列第5项外,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1、借债、对外担保或实施可能影响甲方作为保证人的权益的其他行为;

2、组织形式、经营方式、产权或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兼并(合并)、分立、合营、合作、联营、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改制、歇(停)业、解散、被撤销、破产、股份的转让或质押;

3、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

4、以出租、出售、出借、赠与、抵(质)押、转移、置换等方式处分其占到总资产的5%或净资产的10%的资产;

5、涉及重大诉讼案件、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须于应诉通知书、诉讼保全裁定书送达乙方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或在可能出现强制执行措施前书面通知甲方)。

在乙方或反担保保证人有上述五种情形下,甲方有权参与清算或有关决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制定,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甲方作为保证人的主债权,或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甲方认可的担保。

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主合同(如改变贷款用途等);也不得擅自将主合同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八、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提交《借款合同》正(副)本一份。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所约定的义务的,甲、乙双方特别约定:

乙方应按上述甲方已代偿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特别违约金。

二、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约定义务的,乙方应当每日按其应履行义务(应付款)的万分之七,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甲方作为保证人的主债权,或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甲方认可的担保。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款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保证责任。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每延迟通知一日,应承担在保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六、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应按借款数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若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反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由乙方或第三人以连带责任保证/质押/抵押等方式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合同由甲方与反担保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反担保合同为准。

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双方的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等情形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解除:

1.乙方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乙方不能提供反担保或甲方认为其提供的反担保不充分;

3.非因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不能与贷款人订立《保证合同》;

4.在合理的期限内,乙方不能与贷款人订立《借款合同》。

本合同因上列情形之2、3、4解除的,甲方向乙方退还已收取的担保费,担保项目评审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本合同关于甲方的保证责任的任何约定均自甲方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时生效,并以《保证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经过了双方的充分协商,且任何一方在订立合同中,均有权对合同条款进行增删或者订立补充条款予以修改。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备查。

第十六条合同附件:

1.2.甲方:乙方:

住所(地址):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委托贷款-保证合同 第4篇

编号:

保 证 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委托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贷 款 人:

地址:

鉴于委托人委托贷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委托人与贷款人于____年_月__日签署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编号:】(下略为“委托合同”),及__________________(下略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于____年 _月__日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编号:】(下略为“委托贷款合同”),为保障委托人、贷款人债权的实现,并作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提款的一项先决条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一、本合同项下被保证的主债权为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______(币种)最高限额为___________元整(大写金额)的委托贷款本金,委托贷款到期日为____年___月___日,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贷款人根据委托人书面通知要求而宣布委托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保证人在 1

此承认借款人所欠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的有效证据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二、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

付而未付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

其它相关费用。

三、本合同所称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

内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应无条件地

作为第一债务人直接向委托人或贷款人清偿。

四、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本保证合同不

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委托贷款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和保证人任何变更自身经营或管理体制的行为而有所改

变。

五、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委

托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六、保证期间,委托人、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

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未经委托人、贷款人和保证

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债务。

七、保证人向委托人和贷款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该陈述与保证于签字时

作出,并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持续有效。

(1)保证人是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对其全

部资产拥有充分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保证人已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的各条款均是保证人的真实意

思表示,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保证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保证人的章程或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

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八、本合同生效后,若与国家所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时,在保

证委托人、贷款人委托贷款资金安全和效益的前提下,签约三方应及时商签补充

合同予以完善。

九、本合同自三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及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清偿后终止,但是:

(1)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日期先于主合同的签署日期,则本合同于主合同签署的日期届至时生效。

(2)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委托贷款的,则本合同应延长至提前还款日六个月后终止,除非本合同当事人另行约定。借款人未提前归还全部委托贷款的,对借款人未偿还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十、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主营业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签约叁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叁方签署:

在签署本合同时,叁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保证人(公章)委托人(公章)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或盖章)或授权代表或盖章)或授权代表或盖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委托保证加保证金担保合同 第5篇

被保证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

电话:传真:邮编: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甲方向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益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陈述与保证

1.1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均具备签定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2甲、乙双方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第二条主债务种类及数额

乙方为甲方担保的主债务为依据甲方与受益人签定的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的(业务品种),(币种),金额(大写)。

第三条主合同履行期限

3.1主合同履行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四条保证方式

4.1乙方为甲方向受益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保证范围

5.1具体保证范围以乙方与受益人为主合同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等法律文件约定的保证范围为准。

第六条保证期间

6.1乙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反担保措施

7.1主债务由下列当事人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7.1.1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2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3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4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8.2保证期间,受益人正式通知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时,乙方可采用下列方式支付:

8.2.1通知甲方向受益人支付;

8.2.2通知反担保人支付;

8.2.3乙方代偿。

8.3自主债务逾期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每日按万分之伍比例支付担保费。

8.4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的,有权向甲方及反担保人追偿收回代偿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并自代偿之日起,有权按照每日万分之伍比例向甲方收取罚息。

8.5乙方依法享有与甲方同等的对主债务的抗辩权,乙方的此项权利不因甲方放弃对主债务的抗辩权而丧失。

8.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受益人提前解除主合同:

8.6.1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

8.6.2甲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8.6.3甲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8.6.4甲方丧失商业信誉;

8.6.5甲方未履行主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债务的能力;

8.6.6甲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8.7 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意一项义务,乙方均有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请求法院责令甲方严格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先诉权的确定)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方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乙方支付费用:

甲方应当向乙方交纳评审费、担保费。

支付标准:担保年费率为担保金额的%;评审费率为担保金额的%,主债务履行期超过壹年的,主债务履行期内每年度交纳一次评审费。

评审费人民币。

担保费人民币。

评审费、担保费的交纳时间为:

9.2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延迟向乙方交纳费用的,经乙方同意后,每日按迟延交纳费用的金额的万分之伍向乙方支付罚金。

9.3甲方提前清偿主债务的,乙方以月作为时间计算单位,退还甲方未使用主合同项下信贷资金期间相应的担保费。评审费不退还。

9.4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9.5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9.6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主合同项下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9.7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

9.8在未偿清主债务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9.9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对主债务的还款能力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9.10主债务的反担保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主债务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主债务的反担保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甲方应当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9.11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变更等情形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9.12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兼并、分立、合并、申请停业整顿、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情形,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9.13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行为、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9.14实施可能影响乙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的重大经营决策如投资、借贷、出租、出售、转移、转让等行为,均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提前妥善落实乙方债权。

9.15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反担保有关的律师费、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9.16在乙方出具担保前,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账户内存入贷款金额10%的保证金,作为甲方保证全面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担保;作为保证金的该笔资金一旦进入上述保证金账户即视为已移交乙方占有,并已特定化,具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金质押性质,乙方对上述保证金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动用上述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直至乙方的担保责任解除时止;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将该项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全额扣收,用于弥补乙方的代偿成本、信用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该条款的约定不影响乙方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行使担保追偿权的数额和方式,甲方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若甲方未按约履行主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则乙方有权直接从该保证金帐户中扣收款项以赔偿给乙方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包括信用损失),甲方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未按照主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使用所借款项而挪作他用,乙方有权单方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扣收。(偷偷加进去了一个保证金条款,变成了一个委托保证加保证金担保的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调查费、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如果甲方违反第九条第4款到第14款之义务,则需要承担金额担保费5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按本

合同承担责任。(错误规定)

11.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11.4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因任何一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自身地位、财务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签定任何协议、合同而免除。

第十二条保证合同的签定或保函的出具

12.1具备下列条件后,乙方正式与受益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出具保函:

12.1.1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正式生效;办理完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和抵质押登记手续。12.1.2甲方已经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了担保费和评审费。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3.1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4.1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代甲方向受益人还款后,乙方有权委托受益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扣划资金以弥补乙方代偿损失,甲方对此无异议。

14.2自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20天起,甲方应逐步将资金调集到其在受益人处开立的帐户上,以作好还款准备。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4.10

第十五条附则

15.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委托保证合同(企业法人) 第6篇

合同编号:

借款人:北京运德利煤炭经销中心(以下简称“甲方”)联系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联庄村村委会南500米

联系电话:***

保证人:和协海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联系地址: 北京市建国外门大街2号、银泰中心、中国人保大厦1601室 联系电话:(010)85171670

鉴于甲方与贷款人北京工商银行金融街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就2100万 元借款事宜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声明和承诺

1.1甲方承诺,甲方为委托保证而向乙方提供的文件系为真实和完整。

1.2甲方声明和承诺如下:

1.2.1甲方完全接受乙方向贷款人出具的《委托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保

证合同”)及其他担保条款;

1.2.2甲方有义务在下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如实

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的变更;索赔、诉讼及仲裁事项;资金借贷及对外担保;改制、重组、资产转让、经营权转让及承包;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甲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大事项。

1.2.3甲方保证接受乙方每月对其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的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人员完成保后监管工作,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及其他反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材料,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文件、数据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和有效的。

1.2.4为抵销乙方向甲方追索保证合同和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乙方有权处分借

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质物或其他担保物。

审查责任。

1.2.6在甲方未向乙方提供经乙方书面认可的足额抵押、质押反担保情况下,甲方不得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或者与其他第三人作出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行为。

1.2.7如甲方违约,甲方同意乙方在网站和媒体上对甲方的违约事实、公司基

本信息等内容进行披露。

1.2.8 本合同期间,乙方有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具体的监

管方式如下: 使用的每一笔款项需经过和协海峡信用担保有限公

司同意。

第二条委托保证事项

2.1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合同是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为:)。主合同借款金额为:2100万元,借

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用途为: 购煤款。

2.2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种类:保证。

2.3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金额为:2100万元。

2.4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期限为 6个月,(以实际放款期限为准)

2.5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向贷款人的借款提供担保,甲方同意,因担保和

反担保所发生的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保险费、抵押/质押登记

费、质物保管费、鉴证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2.6 甲、乙双方同意,如最终乙方向贷款人出具的保证合同与本合同所述之条款不一致,以乙方和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内容为准。

第三条担保费

3.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担保为有偿担保,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并根据

双方约定的担保期限和担保费率计收。

3.2本合同项下担保费总额为52.5万元,在本合同签订时一

次性付清;

3.3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提前终止对乙方的委托,或借款合同未能生

效的,乙方则有权从甲方缴纳的担保费中扣取50%,作为担保业务受

理费,其余款项退回甲方;如果乙方对甲方的担保行为超过本合同

时间的一半以上(含),乙方则不再退还担保费。

第四条保证金及其他反担保

4.1 在乙方向贷款人出具上述担保前,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账户内存入

金额为0元的履约保证金。作为甲方保证全面履行

本合同各项义务的担保。

4.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的声明和

承诺,或第五条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全额扣收。本条款的约定不影响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六条之规定向甲

方行使担保追偿权的数额和方式。甲方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

4.3若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乙方有权直接从该保证金帐户中扣收

款项以赔偿给乙方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包括信用损失),甲方承诺放弃一

切抗辩权。

4.4 在乙方向贷款人出具上述担保前,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下列反担保:

4.4.1 反担保保证人:。

4.4.2 反担保抵押物:。

4.4.3 反担保质物:。

4.5 本合同第4.4条款有关的反担保合同将另行签订。甲方应确保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质物完成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质物(或凭证)

移交给乙方。

4.6 如若本合同第4.4条款的反担保合同无效、抵押物/质物未能在上述

合同订立后3日内完成登记手续,或抵押物/质物(或凭证)未能在上述合同订立后5日内移交,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

供本合同第2.3条款担保金额等额的保证金。否则,乙方有权单方

面终止提供担保。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发生如下情况均视为甲方违约:

5.1.1甲方或第三人虽与乙方签署了反担保抵押或质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或

质押登记(交付)手续;

5.1.2在乙方担保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行为;

5.1.3甲方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5.1.4甲方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资金,将乙方所担保的借贷款项挪作他用;

5.1.5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行为。

5.2发生本合同第5.1条款情形,乙方可以同时采取以下全部或者部分措施:

5.2.1乙方有权单方将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全额扣收;

5.2.2要求甲方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向乙方增加经乙方认可的反担保人或其

他反担保措施;

5.2.3要求甲方或第三人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按本合同的约定或乙方签署的反担保合同,继续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合法登记(交付)手续;

5.2.4要求甲方或第三人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采取其他补救行为,即以其拥

有的其他财产抵押或质押给乙方,并办理相关抵押或质押登记(交付)手续。

5.2.5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2.6依法追究甲方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六条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保证履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及其他义务。

6.2如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向贷款人承

担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款项的代偿担保责任,则甲方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6.2.1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偿还上述全部代偿款项;

6.2.2 甲方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乙方支付上述代偿款项的利息

(从乙方实际向贷款人支付代偿款项之日起计算至甲方实际偿还乙方上述款项之日止);

6.2.3甲方还应按乙方已支付代偿款项总额以每日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即:违约金=乙方已代偿的款项总额×2‰×乙方实际垫款天数)。

6.3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追偿通知后的5日内,无条件向乙方清偿全部代偿款

项以及应付利息与违约金。

6.4因甲方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而使乙方向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甲方除承担

本合同第6.2条款的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6.4.1贷款人对乙方采取诉讼或仲裁,或与乙方和解的过程中,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应当由甲方承担。

6.4.2乙方因向甲方追偿代偿款项而产生的实现债权(追偿权)的一切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应当由甲方承担。

6.5如甲方未履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而使乙方向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则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其违约事实及相关情况向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政府机关、新闻媒介、网络传媒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不限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甲方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7.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法解决时,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附则

8.1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8.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本合同于2010年11月18 日在北京市签订并生效。

8.4特别提示:乙方已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向甲方做了提示,并应甲方的要求在本合同中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甲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已做了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甲方对本合同各条款涵义认识一致。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第7篇

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______(以下简称承包商)就____________项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编号____________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本合同所称业主支付担保是指,乙方向承包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代为支付的行为。

1.2 本合同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________%,金额最高不超过______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______日内。

3.3 甲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

4.2 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由乙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5.3 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______%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______日内,向承包商出具《业主支付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 甲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与承包商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4 甲方保证对已经落实的工程款项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合同履行情况,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将已落实的工程款项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监督。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____________法院起诉;

9.2 向____________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委托保证合同是什么 第8篇

委托贷款质押合同

(适用于委托贷款的质押人为单位时签署)

编号:公委质字第 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文本编码:CMBC-HT072(公司2007)

委托贷款质押合同

出 质 人: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银 行: 账 号:

质 权 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住 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6号 邮 政 编 码:266071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杨新军 电 话:0532-85973850 传 真:0532-85973850

为了确保债务人(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号 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部分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

(以下简称“甲方”)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章

第1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为 委托贷款币种为人民币,本合同项

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为(大写)

万元整(小写¥

.00元)。

第二章

第2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自2013年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日至2014年 日。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借款借据等债权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若依主合同约定贷款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第三章

第3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及

质押担保的范围

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章

第4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该质押财产的具体状

质押财产

况详见本合同附件:

□《动产质押清单》;

□《权利质押清单》;

□《仓单质押清单》;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清单》; □《应收账款质押清单》;

□《保证金账户内存款质押清单》; □《 质押清单》。

第5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6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价值为(大写)万元,币种 人民币。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质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五章

第7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权利质押的为权利凭证)应在本合同签订之 日起日内由甲方交付乙方。

第8条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甲方在交付 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质押”字样。

第9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存款单、仓单、应收账款等权利的,在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前,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取得存款行确认书、仓储保管人确认函、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等乙方要求的手续。

如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单位定期存单,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如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保证金账户内存款,则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在乙方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约定的存款。乙方有权将上述保证账户内存款冻结,除乙方依本合同约定扣划该账户中款项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情况外,该冻结直至本合同项下债权全部得到清偿之后解冻。

第10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正本均由甲、乙双

质押财产的交付和保管

方确认后,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

第六章

第11条

质权的实现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乙

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况),而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随时行使质权,并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12条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质权、变更抵押权/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第13条 如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动产的,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3.1 13.2 13.3第14条 如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出质的权利的,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方

与甲方协议将质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债务;

单方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后以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乙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质权。

式处分质押财产: 14.1 对质押的权利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优先清偿债权; 14.2 偿债权; 14.3

第15条 何障碍。

第16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权,并以所得款项提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质押财产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乙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质权。将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以其所得款项优先清

前清偿主债权:

16.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危及乙方的质权; 16.2甲方有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可能对质押财产有不利影响; 16.3甲方破产、歇业、被申请破产重整、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16.4 出现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第17条 对于乙方在本合同下所得的款项应按下列顺序清偿贷款债权:(1)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第18条 如主合同项下债权为外币,乙方按本章约定处分质押财产后,按处分质押财产取得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外汇现汇卖出价将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款项折算抵偿。

第七章

第19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如为动产,则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应按

保险

乙方要求到甲乙双方协商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质押财产的保险手续。保险合同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第20条 主合同债务人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作为主合同的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待债务到期后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

第21条 险有效。

第22条 在本合同终止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 在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未清偿之前,甲方应一直维持保 保险合同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亦不得有任何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

第23条 管。

第八章

第24条 非因乙方保管原因,动产质押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

提存 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将动产质押财产的保险单交由乙方保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单方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25条 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的,乙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并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所得的款项用于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也可以向第三方提存。

第26条 乙方同意转让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甲方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方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九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27条 27.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27.2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税费、财产保险等费用; 27.3 甲方保证自己享有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的所有权,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如为共有的,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27.4 27.5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甲方保证设立关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 27.6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做出过任何处分,未设立过任何质押,该质押财产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权利;且依本合同约定解除质押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对质押财产馈赠、转让或再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财产; 27.7 甲方保证其没有亦不进行任何有可能使乙方受到损失和使质押财产减值的行为; 27.8 甲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具有所有必要的权利与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27.9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采取措施以避免乙方受侵害;

27.10 主合同债务人擅自变更贷款用途的,除非乙方与其恶意串通,否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以及因挪用贷款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均承担担保责任。27.11 在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27.1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停业等情况,须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若甲方变更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28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8.1 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所取得的款项,偿还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28.2 乙方有权收取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8.3 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28.4 在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返还甲方/协助甲方办理注销质押登记。乙方如保管有质押财产产权或使用权凭证、有效证明文件,应退还甲方。

第十章

第29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

违约责任

方不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30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交付手续或质押登记手续导致主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按被担保主债权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31条 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质押财产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或者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32条 责任。

第十一章

第33条 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法依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该方

不可抗力 乙方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交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章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依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质押登记

第34条

则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35条 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第36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并生效,自依法律规定办妥上述质押财产交付(包括保证金账户的开立)之日/质押登记之日起质权设立。

第37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章

第38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

附件

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章

第39条 通知和送达

附则

39.1 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必须发出的任何及所有书面文件或通知,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 39.2 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7日内

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第40条

第41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 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42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青岛 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盖章)

(签字或盖章)

(盖章)

上一篇:清明踏青的作文三年级下一篇:乡村景色的小学四年级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