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设计标准

2024-07-18

食品包装设计标准(精选8篇)

食品包装设计标准 第1篇

摘要:日前,卫生部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现在两个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入报批前的最后调整阶段。食品伙伴网网友“小英子”在食品论坛分享了这两项标准修订的最新进展。以下为具体内容:

之前,卫生部网站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目前,两个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入报批前的最后调整阶段。7月份,中国疾控中心分别在北京、宁夏召集了由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参与的标准定稿研讨会。

以下就我所知道的信息分享给大家:

•坚持将该标准定为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

会中再次论证了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修订为《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安全标准》的可行性、必要性;尽管行业协会、企业代表们从多方面提出质疑,但会议主持方坚持了该标准作为强制性食安标准的定位。

•如何规避监管与企业执行的矛盾?

对于将该标准修订为强制标准,食品企业方最担心的是监管部门直接以营养成分的标示量来执法抽查,并按不符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执法。对此,会议主持方表示理解,并认为标准本意并非要达到此效果。为此,初步拟将标示值规定部分改为资料性附录,试图规避监管与企业执行的矛盾点;此修改方式是否可行仍需确认。

•营养标签标准与特殊膳食标准的衔接与区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不涉及食品营养标签的规定;标示营养标签要符合《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规定;《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仅适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明确添加剂“通用名称”所指

会议讨论结果:添加剂通用名称,包括GB2760中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功能及代码。•推动添加剂标注方式向国际规范看齐

国际规范CODEX对标签中添加剂的标注方式,要求同时标注具体名称和在产品中的功能类别。会议主持方也认为,单纯标注具体名称并不利于消费者对添加剂的理解,希望能借此次标准修订能直接向国际看齐。对此,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们列举了中国标准体系和企业现实仍存在的难度,会议主持方最后初步认同,在标准中写入添加剂三种标注方式:①添加剂具体名称;

②添加剂具体名称+功能类别;

③添加剂功能类别+添加剂代码。

•将过敏源标示列为推荐性条款。

•生产者、经销者标注原则:实际生产的企业方要标出来,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也要标出来。

•标准公布与过渡期:依卫生部任务安排,该标准须于年底公布;对过渡期将视修订内容对各方的影响程度而定,会给企业留有足够长过渡期,如两年。

该会议讨论结果也没有敲定最终结果,以上仅供各位对标准修订方向的了解。

食品包装设计标准 第2篇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

我公司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全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已向为我公司提供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的供应商、生产商索要了相关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和相关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

经我公司严格审查供应商、生产商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本检验报告等相关手续,全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并将相关的手续全部留存备查。

如果出现因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公司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接受执法机关对我们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

食品包装设计标准 第3篇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 (或) 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 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 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这类食品的适宜人群、营养素和 (或) 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要求等有一定特殊性, 对其标签内容如能量和营养成分、食用方法、适宜人群的标示等有特殊要求。

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修订目的和背景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 我国发布实施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 以及《婴儿配方食品》 (GB 10765—2010)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GB 10767—2010)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GB 25596—2010)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GB 29922—2013) 等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为确保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准与现行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相衔接,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我委组织修订了原《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2004, 以下简称GB 13432—2004) , 新发布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13432—2013, 以下简称GB 13432—2013) 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

GB 13432—2013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 包括营养标签。标准涵盖了对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 如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以及营养标签要求, 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标准明确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和分类, 符合定义和分类的产品其标签标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原GB 13432—2004中所列举的类别如“无糖速溶豆粉”、“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等属于对普通食品所做的营养声称, 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规定, 不适用于本标准。

四、与相关标准如何衔接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规定了预包装食品 (包括特殊膳食用食品) 标签的基本标示要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 13432—2013) 规定了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具有特殊性的标识要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应按照GB 7718—2011和GB 13432—2013执行。对于符合GB 13432—2013含量声称要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 如果对能量和 (或) 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 其功能声称用语应选择《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中规定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五、标准修订原则

标准修订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原《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2004) 执行情况为基础, 根据我国特殊膳食用食品产业发展实际, 结合公众对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识需求修订标准, 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标签健康指导意义。二是注重与法律法规和其他食品及标签标准的衔接和配套, 确保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三是借鉴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管理经验, 完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准标签要求, 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便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国际贸易。

六、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 遵循广泛征求意见、过程公开透明的原则, 标准起草组调研了我国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现状, 多次组织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议, 充分听取相关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各方面意见, 按照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向世贸组织成员通报, 根据反馈意见和评议意见修改完善标准文本。该标准草案经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八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

七、国外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准情况

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对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均有相关规定。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制定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和声称通用标准》 (CEDEX STAN 146) , 还单独对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食品标签和声称标准》 (CEDEX STAN 180) 。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对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也有相关规定。

八、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GB 13432—2013与GB 13432—2004相比, 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1. 修改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 明确其包含的食品类别, 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

2. 参照国际标准, 增加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的基本要求。

3. 修改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方式和允许误差范围等要求。

4. 合并了允许标示内容和推荐标示内容。

5. 修改了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要求和功能声称用语, 并根据国际惯例, 删除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比较声称。

九、关于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特殊膳食用食品作为食品的一个类别, 虽然其产品配方设计有明确的针对性, 但其目的是为目标人群提供营养支持, 不具有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 因此GB 13432—2013明确要求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关于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是特殊膳食用食品与普通食品区别的主要特征, 其含量标示是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并应在标签上如实标示。

以婴儿配方食品为例, 产品标签中除应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的含量外, 还应标示《婴儿配方食品》 (GB 10765—2010) 中规定的必需成分的含量。如果婴儿配方产品依据GB 10765—2010或《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0—2012) 以及卫生计生委和/或原卫生部有关公告, 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 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

GB 10765—2010中脚注部分及营养素比值的要求 (如亚油酸与α—亚麻酸比值、钙磷比值、乳基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含量的比例、脂肪中月桂酸和肉豆蔻酸总量占总脂肪酸的比例、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的比例等) 不要求强制标示, 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标示。

GB 13432—2013对能量和营养成分标示的名称、顺序、单位、修约间隔等不作强制要求, 企业应在参考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真实、客观标示。

十一、关于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方式

GB 13432—2013修订过程中, 起草组开展了市场调研, 考虑国内产品标签实际情况,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仅允许用“具体数值”的形式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 同时规定允许误差为不低于标示值的80%, 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不再使用原GB 13432—2004中“范围值”、“最低值或最高值”等标示方式。

十二、反式脂肪酸是否强制标示

《婴儿配方食品》 (GB 10765—2010) 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产品标准中明确要求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且规定了反式脂肪酸限量, 上述产品应执行产品标准规定。GB 13432—2013不要求强制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标示。

十三、关于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

GB 13432—2013修订过程中, 参考国际管理经验并根据产品特点确定了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根据产品标准要求进行的产品特性说明, 如《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GB 25596—2010) 中规定的“无乳糖配方”、“低乳糖配方”等, 应遵循产品标准的相关要求。

当营养成分在产品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0—2012) 及相关公告中无最小值要求或无最低强化量要求时, 应提供其他国家和 (或) 国际组织允许对该营养成分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进行含量声称的依据, 并应符合其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在部分国家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使用但无明确法规依据的含量声称不作为参考依据。

为指导企业正确标示, 以下收集整理了国内外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含量声称要求、声称用语及法规依据见表1。

注:上述声称用语同义语有:提供、来源、含、有。

参考依据:

1.COMMISSION DIRECTIVE 2006/141/EC of 22 December 2006 on infant formulae and follow—on formulae and amending Directive 1999/21/EC, AnnexⅣ:1.NUTRI-TION CLAIMS. (欧盟指令2006/141/EC, 婴儿配方食品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附录四:1.营养声称)

2.FOOD Standard Australia New Zealand, STAN-DARD 2.9.1 Infant Formula Products, Division 1:7.Permitted nutritive substances. (澳新标准2.9.1, 婴儿配方食品, 第一部分:7.允许的营养物质)

3.《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附录C.

十四、关于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比较声称

特殊膳食用食品针对不同的适用对象有不同的配方, 其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在产品标准中已有明确要求, 没有必要设置比较声称, 因此GB 13432—2013未设置比较声称规定。

十五、关于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

根据国际管理经验, 与营养标签标准相衔接, GB13432—2013规定符合本标准含量声称要求的营养成分可以进行功能声称, 并应选择《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中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对于GB 28050—2011中没有列出的功能声称, 应提供其他国家和 (或) 国际组织允许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使用的功能声称用语及依据, 并应符合其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在部分国家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使用但无明确法规依据的功能声称不作为参考依据。

为指导企业正确标示, 以下收集整理了国内外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功能声称及其依据, 见表2。

参考依据:

1.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440/2011 of 6May 2011 on the authorisation and refusal of authorisation of certain health claims made on foods and referring to children’s development and health, ANNEX I:Permit-ted health claims. (欧盟法规No 440/2011, 批准及拒绝批准的食品中涉及儿童发育和健康的健康声称, 附录一:允许的健康声称)

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附录D.

十六、关于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0~6个月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值有明确规定, 婴儿配方食品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含量要求。由于0~6月龄婴儿需要全面、平衡的营养, 不应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声称。本规定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标准和大多数国家的相关规定一致。

十七、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包括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配方特点和营养学特征的描述

由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和目标人群具有特殊性, 这类产品要求在产品标签上对产品配方特点和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 以利于临床指导和使用。此类描述不属于对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或功能声称, 应参照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应真实、客观、不误导。

十八、关于由水解蛋白质或氨基酸提供的蛋白质如何标示

当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的蛋白质是由水解蛋白质和 (或) 氨基酸提供时, 如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等, 产品中不含有或含有很少量的整蛋白, 因此“蛋白质”项可用“蛋白质”、“蛋白质 (等同物) ”或“氨基酸总量”任意一种方式标示。GB 13432—2013不强制要求标示配方中氨基酸的种类和含量。

十九、关于食用方法的标示

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应该标示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 以指导消费者合理使用。其中,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包括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的食用方法需要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根据消费者个体情况或医学状况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 此类产品的食用方法可标示为“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参照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的指导”或类似用语。

二十、关于标准的实施日期

食品包装设计标准 第4篇

什么是特殊膳食用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准明确规定,只有符合“特殊膳食用食品”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相应的描述产品特殊性的名称。

新标准的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包括营养标签。其中涵盖了对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如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以及营养标签要求,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原《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中所列举的类别如“无糖速溶豆粉”、“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等属于对普通食品所做的营养声称,不适用于新标准。

与相关标准如何衔接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了预包装食品(包括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标示要求,而新标准规定了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具有特殊性的标识要求。对于符合新标准含量声称要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如果对能量和(或)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其功能声称用语应选择《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强制标示内容

一般要求 新标准规定,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相应条款的要求。

能量和营养成分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是特殊膳食用食品与普通食品的主要区别,也是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应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以及相应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如果产品根据相关法规或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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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以婴儿配方食品为例,产品标签中除应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的含量外,还应标示《婴儿配方食品》中规定的必需成分的含量。如果婴儿配方产品依据《婴儿配方食品》或《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以及卫生计生委和/或原卫生部有关公告,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婴儿配方食品》中脚注部分及营养素比值不要求强制标示,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标示。标示时仅允许用“具体数值”的形式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不再使用原标准中“范围值”、“最低值或最高值”等标示方式。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

食用方法 新标准明确指出,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以指导消费者合理食用,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其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食用方法需要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根据消费者个体情况或医学状况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此类产品的食用方法可标示为“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参照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的指导”或类似用语。

适宜人群 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按产品标准要求标示适宜人群。

贮存条件 标签上应标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贮存条件,必要时应标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

可选择标示内容

能量和营养成分所占百分比 在标示能量值和营养成分含量值的同时,可依据适宜人群,标示每100 g(克)和(或)每100 mL(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的推荐摄入量(RNI)或适宜摄入量(AI)的质量百分比。无推荐摄入量(RNI)或适宜摄入量(AI)的营养成分,可不标示质量百分比,或者用“-”等方式标示。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 能量或营养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最小值或允许强化的最低值时,可进行含量声称(详见表1)。当营养成分在产品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及相关公告中无最小值要求或无最低强化量要求时,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允许对该营养成分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进行含量声称的依据,并应符合其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在部分国家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使用但无明确法规依据的含量声称不作为参考依据。

食品包装设计标准 第5篇

1、研发经费少,技术力量薄弱。全国研发经费只占企业销售收入的0.2%-0.3%,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的3.3%-4%,有些企业主要是测绘仿制国内外同类产品。没有自己的研发力量,研究投入极少,只靠低价竞争。

2、低水平重复太多,产品技术含量低,制造工艺简单,加工设备精度要求不高,多数企业靠这种产品起步,一部分企业靠低水平产品积累资金和经验,向中高档产品靠近,一部分企业则停滞不前,小富即可。

3、行业科技力量不足。行业不大,虽然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及科研院所共有130多个,应该说力量不弱。但目前情况是研究院所忙于创收保饭碗,有的形同一个工厂,只忙于生产及销售,有的想搞研究又没有经费,有的有技术但找不到中间实验用户,生产企业又愿出钱冒风险,以至于产、学、研脱节,本来就不强的技术力量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4、国际贸易人员匮乏。首先表现在国内没有一家本行业专业进出口公司,现在3亿多美元出口大都是企业自己做的,一切就绪后找到有出口权的公司下单。还有一些是进出口公司与食品包装机械的客户衔接不够,稀里糊涂就接单,回国后再询价。其次是企业不懂进出口业务,年出口300万美元的企业甚至没有一个熟悉专业外语(包括口语)人才,对国际行情不了解。报价方面只信守“国内售价加30%出口”,甚至出现报价过低而失去用户信任现象。有的是因报价低了,售后服务就赔钱,导致售后服务不好,还有些企业将低价竞争带到国际贸易上。

5、应变能力不强。随着食品加工工艺的变化,机械应该随之变化,但基本原理和主体结构是不变的,包装机械的变化则更为突出,被包装物的形状、大小及阻隔性则要求千变万化,可以说每一台包装机械都是“非标准”机型,每个客户都有不同的订货要求,所以食品和包装机械制造企业必须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应付日常生产的需要。国外有些企业采用模块化设计来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可根据用户的不同要求将各种动作模式组合起来形成一种新的机型,但模块化需要先进行大量分析、调研、设计、实验,耗费人力、财力,短期还不能见效益。很多企业都无力去做,一般都是临时抱佛脚的方式,专为用户设计,往往影响交货期。包装和食品机械行业科技进步的对策和措施

1、结合区域布局特点,促进整体协调发展

我国幅员辽阔,自然、地理、农业、经济、社会条件的地域性差异极大,农业制定了综合农业区划与专题区划,农业机械化也研究提出了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1000多县级区划。为了研究符合国情的食品和包装机械发展战略,有必要研究影响食品机械数量与品种发展的地域性差异,研究制定食品机械区划。从数量上看,华北、长江下游除食糖以外,其它食品可调出;而华南恰相反,除食糖可调出以外,其它食品都需要调进、冷藏设备,牧区需要屠宰、运输、冷藏、剪毛等机械设备。如何客观描述食品和包装机械远景发展趋势,估算需求数量与品种,合理进行食品加工与食品机械生产企业的布局,是值得认真研究的战略性技术经济课题,而研究食品机械区划,系统与合理配备,是进行定项研究的基础性技术工作。

2、积极发展大型企业集团

我国的食品和包装企业多为中小企业,缺乏技术力量,缺乏自我发展能力,难以实现技术密集型的规模生产,难以满足千变万化的市场需求。因此我国的食品和包装机械应该走企业集团化道路,打破部分界限,组织不同类型的企业集团、研究院所与高等院校,要加强与企业结合,有条件的要进入企业集团,成为企业集团的开发中心和人员培训基地。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业的特点,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措施,支持企业集团在本行业得到迅速发展。

3、积极引进技术,增强自主开发能力

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要立足于提高自主开发能力和制造能力。要吸取上世纪80年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今后引进技术要密切结合市场需要和国际技术发展趋势,以引进新技术为主设计制造技术为辅。引进技术要和技术攻关与试验研究相结合,安排足够的消化吸收资金,通过技术攻关与试验研究,真正掌握国外先进技术和设计思想、设计方法、测试方法及关键设计数据、制造工艺等技术诀窍,逐步形成自主开发能力和改进创新能力。引进技术还要和企业的技术改进相结合,安排好相应的技术改造资金,使引进的技术能够迅速形成生产能力,转变成商品进入市场。要努力扩展渠道,采取各种方式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包括合作开发、合作制造、人才引进、派出人才培训等,取人之长,补已之短。

4、大胆利用外资,加快企业改造步伐

我国食品和包装机械企业由于起步晚,基础差,积累和还贷薄弱,不给钱发展不了,给了贷款又消化不了。又由于国家财力有限,难以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大规模的技术改造,因而企业的技术进步受到严重的制约,长期停滞在原有水平上。十余年来面貌未见有较大的改变,因此利用外资改造原有企业就显得格外重要。

要积极创造条件,大胆利用外资,可以让出一部分市场吸收外商进行合资合作,有的企业也可以租赁给外商独资经营。

5、建立试验中心,加强基础与应用研究

工业发达国家食品和包装机械的发展,都是建立在广泛试验研究基础上的,为了实现2010年本行业的发展目标,并为以后的发展打下基础,我们必须重视试验基地的建设。由于历史原因,这个行业研究力量和试验手段不仅十分薄弱、分散,而且没有充分被利用,应该通过调查研究,组织协调把现有的试验研究力量组织起来,进行合理分工。还要充分利用其它行业,特别是军工部门的技术力量和试验手段,为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服务。与此同时,为了提高行业的开发能力,加速开发过程。根据本行业的特殊需要,建议国家投入一部分资金,进一步加强本行业试验研究中心建设。行业试验研究中心任务是对共性技术、基础技术、带有方向性技术进行系统试验研究,并对国外先进技术进行跟踪。

6、加强质量工作,确保产品质量提高

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在大发展的形势下,要牢牢抓住产品质量这一环节,只有这样才能经得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来自市场的严峻挑战。国产食品和包装机械要建立与国际标准或工业发达国家标准相适应的产品质量指标体系,并贯彻于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服务等全过程,对于量大面广的重点产品实行许可证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有的食品和包装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一步扶持完善,逐步形成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监测中心,它除承担日常质量监督工作外,还负责出口产品的质量认证工作。

7、增加智力投入,加速科技队伍建设

市场竞争的关键是技术竞争,技术竞争的实质是人才竞争,要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取胜,必须重视培养和用好食品和包装机械的技术人才,做到人尽其才。因此,有远见的领导和企业家要切实从政策上与物质上支持食品和包装机械的教育、科研、设计部门,使他们走在食品和包装机械生产的前面,而不是滞后于生产需求。对现有的食品和包装机械科技人才,要进行必要的规划、统筹协调全局性的重要课题,避免低

水平的重复和冷门、缺门无人攻关,同时鼓励竞争。我国参加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将迫使有关部门及企业更加重视开发和生产自己的专利产品,而不能再靠仿造过日子。总之食品和包装机械科研单位要向经济实体方向转变。目前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技术队伍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不仅技术力量薄弱,而且大量科技人员是由其它行业转移过来的,专业知识结构存在缺陷,学机械的不了解食品工艺,学食品工艺的不熟悉机械,学校教育和在职技术干部的继续教育必须加大加强。与此同时,还应大力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作用,倡导科技部门的技术服务,技术连锁,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促使我国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出现质的飞跃。发展战略思路及发展重点的领域

我国食品和包装机械既面临着国外先进产品的挑战和竞争,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国内外市场和较好的发展机遇。进入21世纪,我国国民经济整体水平和综合国力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国际国内的环境都将为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良好的机遇。党的十六大提出全民奔小康的宏伟目标,人们的消费习惯和消费质量的不断变化和提高,必将促进食品和包装机械向多品种、多功能、高水平的方向发展。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食品和包装机械的市场要面向全球;国外食品和包装机械的先进技术和装备不断涌入我国市场,这也迫使我们必须采取应对措施,不断提高我国食品和包装机械水平,努力开拓国内外用户市场。

为了满足市场对包装和食品机械快速发展的需要,在十一五期间我国包装机械应优先发展如下10类产品:

1、纸板生产及制箱(盒)、印刷成套设备,重点发展宽幅、七层、九层瓦楞纸板生产设备及其制箱(盒)、印刷成套设备,并积极开发蜂窝纸板成套设备。

食品包装设计标准 第6篇

北京市民喻先生在计先生经营的北京某商贸中心购买了两盒铁观音。茶叶礼盒及小包装上仅有“铁观音”、“中国茶礼”、“品茶品人生,饮茶饮健康”等字样,并无生产日期、有效期等相关产品信息。

喻先生以购买的铁观音茶叶礼盒为“三无”产品为由,向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喻先生认为,计先生出售的茶叶为预包装食品,却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T19598—2006《地理标志产品安溪铁观音》的规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索要3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计先生出售的铁观音是否为预包装产品存在争议。根据食药监局出具的调查结果,计先生出售的铁观音茶叶大包装进货,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识齐全,进货票据齐全。铁观音茶叶为冷冻储藏,散装销售,根据购买人的需求,称取一定量的散装茶叶销售,并赠送空礼盒装上茶叶,消费者购买的铁观音礼盒茶叶销售形式为散装食品,不适用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该结论也与法院的调查结果相一致。另外,喻先生称在选购产品时未从任何渠道了解该茶叶的相关信息,一审法院认为,在不知晓产品信息的情形下仅凭价格进行选择的做法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通常做法,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喻先生自计先生处购买的铁观音系散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喻先生持有的铁观音包装上并未标注“安溪铁观音”,故该包装不适用国家推荐标准《地理标志产品安溪铁观音》。综上,判决驳回喻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但喻先生认为,食药监局去调查已经是3个月以后了,计先生销售的预包装茶叶礼盒早已下架,食药监局的工作人员并不是在购物现场取证,计先生也没有提供监控视频还原喻先生当时购物的情景,在食药监局的处理告知书中,并没有明确认定销售给喻先生的礼品茶叶就是散装食品,而现有的物证已经可以证明自己当时购买的是预包装食品而非散装食品,因此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尽管喻先生提供了茶叶礼品两盒,以及标有1400元/盒的发票,但计先生对于发票金额已经做出了合理的解释,即最初是按照散装茶叶的单价刷卡,之后开具发票的金额包括了礼盒的价格。其次,在食药监局发放的举报办理告知书中也写明了:“消费者购买的铁观音礼盒茶叶销售形式为散装食品,不适用《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一审法院前往计先生的经营场所的调查结果与食药监局出具的举报办理告知书告知内容基本一致,商贸中心在售的铁观音为散装的。再次,喻先生为第一次前往该商贸中心选购茶叶,其称对茶叶没有进行品尝亦不了解其他信息,即喻先生在没有从任何渠道了解茶叶的相关信息的情况下购买茶叶,该行为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通常做法,故一中院认定喻先生购买的涉案茶叶系散装而非预包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因此喻先生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浅析我国食品标准食品安全控制 第7篇

目 录

内容摘要 ┅┅┅┅┅┅┅ ┅┅┅┅┅┅┅┅┅┅┅┅┅┅┅┅ 1 第一章 选题背景┅┅┅┅┅┅┅┅┅┅┅┅┅┅┅┅┅┅┅┅ 1 第二章 食品标准 ┅┅┅┅┅┅┅┅┅┅┅┅┅┅┅┅┅┅┅ 1-4

一、食品标准的重要性┅┅┅┅┅┅┅┅┅┅┅┅┅┅┅┅┅┅ 1

二、食品标准存在的弊端┅┅┅┅┅┅┅┅┅┅┅┅┅┅┅┅┅ 1-2 三、解决措施 ┅┅┅┅┅┅┅┅┅┅┅┅┅┅┅┅┅┅┅┅┅ 3-4 第三章 食品的安全控制 ┅┅┅┅┅┅┅┅┅┅┅┅┅┅┅┅ 4-6

一、中国食品质量监控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4-5

二、中国食品安全控制发展方向┅┅┅┅┅┅┅┅┅┅┅┅┅┅ 5-6 第四章 结语┅┅┅┅┅┅┅┅┅┅┅┅┅┅┅┅┅┅┅┅┅┅ 6 注释┅┅┅┅┅┅┅┅┅┅┅┅┅┅┅┅┅┅┅┅┅┅┅┅┅┅ 7 参考文献┅┅┅┅┅┅┅┅┅┅┅┅┅┅┅┅┅┅┅┅┅┅┅┅ 7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涌现,使得社会上下广泛关注食品标准化及食品安全控制问题,我国消费者开始谈“食”色变,不知该吃些什么,什么还能够吃,食品安全已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及消费利益,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对我国的食品标准化及食品的安全控制的问题进行剖析找出根源,相应地进行完善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食品标准化弊端控制规范方向

第一章 选题背景

进入21世纪,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已然成为全球性问题,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更是受到全球关注。各个国家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采取了各种宏观及微观控制措施,我国从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以来在食品安全控制方面也作出了多种探索和实践,但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艰巨性、复杂性以及系统性,有关食品安全控制的规律还应持续深入探究,涉及整个链条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有赖于更加科学、系统及规范的控制模式来解决。尽管近几年我国加大了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但随着时代变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及不足。因此,对中国食品标准化及安全控制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际意义。

第二章 食品标准

一、食品标准的重要性

伴随着食品科学技术的不断成熟发展,食品工业不断改革创新,人们对食品安全与质量的认识逐渐提高,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上升到了新的高度,目前已被各级政府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而关系食品质量高低的食品标准就显得尤为关键。所谓食品标准是对食品的结构、规格、质量、检验方法统一的技术规定。食品标准是判断食品合格与否的最主要依据之一,因此,食品标准在食品监督、检验工作中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影响人们的健康、卫生和安全状况。食品质量合格与否,事实上是指食品的质量状况是否符合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条件和指标。因此,食品标准是判断食品质量的重要依据。

二、食品标准存在的弊端

(一)食品标准要求过低

一部分食品标准所设定的质量要求过低、精确度差、指标笼统、可操作不强,运用先进指标尤其是国际先进指标很少,与国际行业标准脱轨,由此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非常低,严重危害消费者利益,此外此类产品仅在国内市场销售,无法进入国际市场,即便一时进入了国际市场,也成为国际贸易壁垒的牺牲品。

(二)食品标准缺乏统一规范

在我国现行的食品标准中,除了常规食品标准之外,还有无公害食品标准、绿色食品标准、有机食品标准。多种的食品标准必然导致食品行业的多头管理,政府部门的各自为政,使管理机构重叠,认证机构良莠不齐,各种标准存在重复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QS认证、HACCP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ISO认证、GMP认证等食品认证非常多,在管理、认证等方面浪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认证的混乱导致食品市场的良莠不分,使一些不合格企业可以混水摸鱼欺骗消费者,也使得消费者和生产者对如此多的食品名称和标准认识混乱不清,不知如何选择,无所适从。

(三)食品标准严重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科学技术不断创新,食品制造及加工技术不断提高,食品的种类日益繁多,但食品标准没有及时作出调整更新,导致了食品标准跟不上食品研发的步伐。有些食品质量、成分等指标的要求,在过去被认为是安全的,但今天已被证明是不可取、不健康的。有些标准已经陈旧,实施了8 年甚至 10 年以上,如 GB 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而更多的食品标准也只是年号上的变更,与现代食品生产的要求相差甚远,甚至落后于时代,由于食品标准的制定与修改滞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碰到问题最多的就是在食品添加剂标准中有许多种类不涉及,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如熟肉制品常会在加工过程中放置些人工合成着色剂、护色剂,来增加色泽度,使产品美观;发酵性豆制品、熟肉制品、食用菌中为了产品的保质保险,在后期加工中放置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等等。这些食品是消费者经常食用的,与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是息息相关的。就是这些被大家认为最普通的食品却没有标准,没有了标准也意味着无法正确判断食品质量。因此食品标准也要紧跟时代步伐,要对食品的安全性做补充要求和规定,完善相应的标准迫在眉睫。

(四)对食品标准的实施力度不够。

市场主体是否能切实贯彻执行食品标准与相关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技术水平和执法能力密切相关,实施人员在思想、技术、能力等方面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对食品标准认识和宣传不到位,对食品标准的实施不到位,实施人员技术能力不强、业务水平不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解决措施

(一)提高门槛,借鉴国际标准

在食品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标准的技术含量要充实,技术支撑力度要强化,涉及的对象要全面、准确,杜绝片面照搬、照抄的现象。各级政府及研究机构应扎实地做好分析研究工作,真正使食品标准适应市场需求,从消费者的安全角度出发,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标准。对现有食品标准进行清理,废除那些颁布时间早、成为现代食品生产障碍的标准;对那些操作性差而现代食品生产中不可缺少的标准进行充实,增加其可操作性;对那些指标过低,要求不明晰的标准,进行提质升级,对涉及产品品质的特征指标一定要做出明确的硬性规定,保证产品的基本质量,多采用国际先进指标,满足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为我国食品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二)加强对食品标准的修订工作

在新方法实施之前,特别是食品检验方法标准,一定要进行检测标准验证工作。相同的检验项由于食品的特性不同,检验前处理也会不同,要达到验证的要求,就必须加做回收率等相关指标来加以验证是否满足检验的需要。对老标准也应不断修正和完善,更新标准。克服形式主义、经验主义及不作为思想,将工作落到实处,为食品的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三)食品标准要进行整合统一

世界各国一般只有两类食品标准,即常规食品标准和有机食品标准。我国有必要按国际惯例将各种标准统一到这两类食品标准之中,实际上就是把常规食品标准、无公害食品标准、A级绿色食品标准统一成一个食品标准,即国际上通用的常规食品标准。将绿色食品标准统一到国际上通称的有机食品标准中。统一卫生标准,统一采用常规食品的质量指标,同类别食品标准也可以进行整合统一,例如对罐头食品的 27 个国家标准及 106 个行业标准进行整合,可以把 20 个品种的糖水水果罐头标准合并成为一个,对相同重要指标进行设定,规定固形物含量的最低值,糖可分为高糖和低糖等。

(四)强化食品标准的基础性研究

加强基础性研究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近年来在食品营养、安全和质量方面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国家也要大力扶持和强化开展食品标准的基础性研究,让标准具有科学性、适用性和合理性。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填补食品标准的空白,要及时了解产品的动态,及时制定无标准产品(包括新开发的产品)的标准,确保产品是安全的,质量是有保证的。

(五)加大食品标准的宣传力度和监管力度

实施人员在掌握食品工艺的基础上,标准宣传要到位。作为新标准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宣传是非常重要的。执行者必须对标准中相关科学性、适用性进行认真学习,必要时要进行论证。对食品标准实施的工作情况,应加强监管检查,纳入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中,形成制度,强化监管检查的力度。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食品管理是极具发展潜力的一门管理科学,管理者要有现代化管理、科学管理、食品管理及标准化管理的各项专业知识和综合知识。需要懂标准、懂法更要懂食品工艺、原料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因此,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储备是相当重要的。各级政府及食品生产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种形式对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才能为食品标准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七)做好制度和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就目前来看,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刑法》等,这些法律的大部分条款规定的比较笼统,在防范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力度不够,不能对不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生足够的震慑,造成一些不法商贩敢于以身试法、挺而走险。要抓紧制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人员考核、奖惩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级处遇制度》,抓紧修改《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关于防范有毒、有害食品和打击违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条款,让这些法律法规真正能对违法企业起到足够的震慑,让法律法规和制度真正成为防范和打击食品犯罪的有力武器。

第三章 食品的安全控制

一、中国食品质量监控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法规、标准缺乏完整性

食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是监控体系的基石。中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并非以食品安全为目的精心构建而成,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自发形成的。结果,获得各国一致认可的确保食品安全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例如,整体性原则、预防性原则、风险分析原则、科学原则、可追溯制度、召回制度等,并没有被完整地贯穿到现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而且,很多应当食品安全来统领的法律制度,并没有把食品安全作为立法目的来统领。虽然现今有了《食品卫生法》、《质量安全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还存在着诸多不适应。现行食品产品卫生标准的覆

盖面不广,常发生国外提出某项安全限量标准技术壁垒后,我们才开始被动地着手建立相关标准,这种局面给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和产品竞争力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食品安全和质量制度建设滞后

国内外研究报告指出,长期以来,中国的食品科技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物供给数量而建立起来的,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相对较少。目前还没有广泛地应用与国际接轨的危险性评估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现行食源性危害关键检测技术和食品安全控制技术仍然比较落后,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地环境净化技术缺乏且没有得到广泛应用,导致环境污染严重。

(三)监督管理队伍专业技能薄弱

中国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已有五十多年的历程,据统计,现在的卫生监督以及有关的技术人员有二十多万人。但是名副其实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不多,甚至是缺乏,特别是缺乏县一级的执行卫生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这就导致许多技术问题的处理过于简单,监督力度不够。

二、中国食品安全控制发展方向

我国已初步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但该体系目前尚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对食品安全体系整体界定不够清晰、食品安全法规及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等方面。FAO、WHO 等国际组织以及欧盟、美国、德国、丹麦、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建设方面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力借鉴。

(一)整体设置上与国际接轨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一国的食品安全事件很容易演变成为全球性的食品安全事件。因此,现代的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有赖于建立一个跨国界的全球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来解决。中国已经加入WTO,随着食品国际贸易量的不断增加,中国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也必须向国际化方向发展。但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在整体设置上还不够全面,与国际食品控制体系还不完全接轨。除了法规、监管、科技等基本要素之外,食源性疾病的监督、信息教育交流和培训等也是有效食品控制体系的重要内容。中国未来的食品安全控制应进一步加强预警预报、突发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等工作。

(二)完善以风险分析为核心的国家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以科学为基础是进行食品安全控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强调风险分析。风险分析是食品安全评价的基础,是开展监测、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的前提和依据,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理论体系之一。CAC 在国际层面上规范了风险分析程序,并将其引入

WTO《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协定(SPS)》,鼓励成员国认可国际风险评估结果中国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要与国际接轨,必须首先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上与国际接轨,从中央一级的组织管理环节开始逐步渗透风险分析理念,并将其贯穿到“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链条中。

(三)设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

中国在食品管理上形成了多部门管理格局,而且不同部门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这导致了在实施食品安全管理时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管理重叠和管理缺位等现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承担协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但由于 SFDA 在行政级别上只是副部级,在实施时常常难以协调卫生、农业、商务、质检、工商、环保等部门,使得中国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部门职能交叉和管理活动缺乏一致性的问题。参考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议成立跨部委的全国统一的中国食品安全委员会来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工作。这个跨部委并直接对国务院总理负责的部门的战略目标应当是:通过实施以科学为基础的协调一致的立法、风险分析、检测、监控、执法、科研、教育计划,形成我国食品从生产、加工、包装、贮运、销售和进出口各个环节的严格监管,最终建立起中国现代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第四章 结语

尽管食品安全事件在近年来频繁出现,但是我国食品标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政策措施、监督管理也在不断完善,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时代背景下,绝不允许我们有一丝一毫的懈怠,社会各方力量要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不断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从根本上解决了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各种问题,让社会能得到更加和谐、健康、稳定的发展。

注释:

[1]陈君石.食品安全的现状与形势[J].预防医学文献信息.[2]贾敬敦,陈春明.中国食品安全态势分析[M].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3]于力.动物疫情暴露三大监管漏洞[N].中国食品报.[4]郭家宏.欧盟食品安全政策述评[J].欧洲研究.[5]郑风田.从食物安全体系到食品安全体系的调整—中国食物生产体系面临战略性转变[J].财经研究.[6]中国科学院网专题[EB].http://.[7]陈君石食品安全的现状与形势[B].预防医学文献信息,2003,9(2).[8]国内主要食品安全事件[J].城市质量卫生监督, 2002,2:6 [9]詹初航.为了明天的食品更安全[J].中国卫生, 2004,3:32-34.[10]林玲,李章国,熊开科.食品安全及防范对策[J].中国卫生业管理, 2002, 6:371-3731.参考文献目录:

[1]李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1期 [2]沈晓彭;食品安全危害因素简析与对策探讨;食品工业科技;2005年第4期 [3]张星联;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食品科技;2001年第3期 [4]葛少锋;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社科纵横;2002年第5期 [5]陈向荣;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7年

[6]黄含其,张婵;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我国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7]朱允荣;国外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经验借鉴;农村经济;2005年第5期

董金狮谈预包装食品标签新标准 第8篇

董金狮: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充分考虑了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04) 的实施情况, 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 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比如要求明确标明食品成分, 添加剂标示更通俗, 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计算等, 新标准在食品标示内容方面的规定更加严格。

对于新标准, 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 食品添加剂名称

新的标准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 也可标示为其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 (INS号) 。比如, 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可选择标示为以下3种形式:1) 柠檬黄;2) 着色剂 (102) ;3) 着色剂 (柠檬黄) , 但不能只标示“着色剂”这种物质名称不具体的方式。

(2) 标签文字

根据新标准, 食品标签中应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 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贮存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标准代号, 以及其他应标示的内容。

新标准中对标签中强制标示的文字大小进行了明确规定, 要求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商标除外)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大于35cm2时, 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等。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时, 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 (或经销商) 的名称和地址。当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时, 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

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 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 应当清晰, 易于辨认。

(3) 配料表标示方式

新标准中要求各种配料应按照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排列。这样标注可令消费者对食品中配料的含量有比较直观的了解, 从而为消费者选购产品提供便利, 但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 关于致敏物质

新标准列出了8类致敏物质, 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 (包括乳糖) 、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 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8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 生产者也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具体标示形式规定为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 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5) 有关保健食品的要求

近期热议的红牛饮料、螺旋藻等保健食品风波令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信任度大减。对此, 新标准中增加了对保健食品的要求,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此项规定可从一定程度上防止一些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量而声称食品具有某些特殊保健功能, 欺骗消费者。

消费者在选购保健食品时应注意“蓝帽子”标识, “蓝帽子”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标志, 是我国保健食品专用标志, 为天蓝色, 呈帽形。

(6) 增加了企业联系方式

与旧标准GB 7718-2004相比, 新标准中增加了生产者、经销者的联系方式, 且对名称和地址进行了详细规定, 要求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增加了预包装食品的可追溯性, 令预包装食品的质量更加有保证。

(7) 日期标示

新标准要求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 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 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 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8) 标准实施问题

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 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新标准。为节约资源、避免浪费, 在实施日期前可继续使用符合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04) 要求的食品标签。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后,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本标准, 但在实施日期前使用旧版标签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记者:消费者如何通过标签上的信息选择最佳的食品?对于孩子和老人两种特定人群来说, 挑选食品该注意些什么呢?

董金狮:国家标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要求, 各种配料应按照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排列。因此, 消费者可根据食品包装标签配料表中的信息选购食品。同时, 有些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标示有“营养成分表”, 2013年1月1日, 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即将实施, 届时, 预包装食品均应在包装上标明食品所含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 因此消费者可直接根据“营养成分表”选购需要的食品, 尤其是老人和小孩, 更应仔细查看产品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

食品中的某些原料或成分, 被特定人群 (如老人、小孩、有过敏史者等) 食用后会诱发过敏等异常反应, 有效的预防手段之一就是在食品标签中标示所含有或可能含有的食品致敏物质, 以便提示特定人群选择适合自己的食品。GB 7718-2011鼓励企业标识致敏物质, 以便于消费者选购产品。

记者:食品安全事件屡有发生, 有消费者不免会担心食品包装袋上标注成分的可信度, 那么基于这点, 您的看法如何?作为相关部门, 如何来保障食品包装袋上标注成分的准确度呢?

董金狮:主要采取企业宣传教育, 政府监管查处, 全社会举报监督等措施, 对违规企业视情节进行严肃处理。另外, 加大检测技术和检测手段的研究也很重要, 毕竟没有数据就没有发言权已经成为一种无奈的选择。

记者:新标准对消费者、相关企业, 甚至整个食品行业带来了哪些影响?对于改善我们食品安全现状起到了哪些促进作用?在新标准的推广实施过程中, 可能遇到哪些问题, 应怎样应对?

董金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发布和实施, 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了科学依据, 对正确有效地选购食品具有重要作用, 也是企业生产安全放心食品的准绳, 可在一定程度保证食品的安全质量以及企业的公平竞争, 同时也为执法部门对食品质量的监管提供了依据。

今年4~5月,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对北京地区GB 7718-2011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 4月20日至今,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已实施将近一个半月, 通过调查了解到, 北京地区市面上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整体情况良好, 但仍有个别企业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注不够重视, 没有按照GB 7718-2011的要求进行标注, 有的甚至人为多标 (没用的也标上) 、少标 (用了不标) 、重标 (以不同名称重复标注) , 小标 (故意把重要信息印得很小, 看不清) , 更为严重的则是使用了不合法的添加剂而不标等。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国家强制性标准, 应引起食品企业的足够重视, 食品企业应严格执行此标准, 政府监督执法部门更应严格监督管理。现代食品工业离不开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问题除了按照法律和标准使用原辅材料和添加剂并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外, 食品包装标签也很重要, 它是消费者了解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最直接途径。食品企业做好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注工作, 不仅是对消费者健康安全负责, 同时也可从一定程度上区别于其他企业, 更好的体现企业的品质和品牌, 起到对消费者和企业双方的保护。

记者:国外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如何?相比我国这次执行的新标准, 存在哪些方面的差异?有哪些地方值得我们借鉴?

董金狮:我国食品标签标识法规及标准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主要是内容不够全面, 尺度不够严格。例如, 美国早在1966年就颁布了《公平包装和标签法》, 要求食品有统一格式的标签。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性要求营养标签的国家, 1990年出台的《营养标签和教育法》规定, 几乎所有食品均应标注营养标签。

现阶段, 虽然我国有关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的法规正不断完善,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 政府执法部门应与标准制定部门共同努力, 根据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 不断完善标准, 同时加大对企业执行标准情况的监管力度, 规范化食品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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