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2024-09-20

贵州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精选7篇)

贵州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1篇

附件4

学助字〔2013〕3号

贵州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

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并按期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年制大专学生、高职3+2学生升入专科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免费师范生参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管理机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院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优先予以考虑。

四、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1档特困生3500元,2档困难学生3000元,3档一般困难学生2500元。各学院根据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进行具体评定。

五、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1.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并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各学院严格按照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进行初审,评审出初审合格学生及资助档次,在班级、院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报送的获助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六、发放、管理与监督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以按月发放的形式发放到受助学生农行联名卡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若已获资助,将从当月起终止其当年受助资格:

1、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或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

3、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的较高消费行为;

4、拒不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安排的集体活动(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

5、学习不努力,一学年内按教学计划规定的修读课程考试(含考查)有四门以上不合格者;

6、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

7、休学、退学、转学学生。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国家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建档备查。

国家助学金评定是一项事关国家政策实施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定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对国家助学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本办法自2013年9月开始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贵州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2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大学本专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学年考核为优秀;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平均学分绩点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如实介绍各方面表现情况。

(二)班级评议。申请人所在班级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推荐国家奖学金候选人。

(三)院(系)评选、推荐。院(系)资助工作领导组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选、推荐。评选和推荐结果须在院(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

(四)学校评审。学生处对各院(系)推荐人选汇总审核,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学校向获奖学生发放奖金和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发现有违法违纪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校政〔2012〕5号)同时废止。

安徽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工作,《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大学本专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质优良,学年考核良好以上;

(四)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前30%,可优先考虑在当学年具备学校奖学金申请资格的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如实介绍各方面表现情况。

(二)班级评议。申请人所在班级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

(三)院(系)评选、推荐。院(系)资助工作领导组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选、推荐。评选和推荐结果须在院(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

(四)学校评审。学生处对各院(系)推荐人选汇总审核,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学校向获奖学生发放奖金和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发现有违法违纪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校政〔2012〕5号)同时废止。

安徽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大学本专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资助标准为一等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每生每年2000元。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如实介绍各方面表现情况。

(二)班级评议。申请人所在班级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推荐国家助学金候选人。

(三)院(系)评选、推荐。院(系)资助工作领导组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选、推荐。评选和推荐结果须在院(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

(四)学校评审。学生处对各院(系)推荐人选汇总审核,提出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后,如发现有违法违纪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第八条

贵州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3篇

一、大学生诚信档案服务于助学贷款的可行性

具体而言, 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家庭困难等级认定, 只有符合学校制定的困难等级, 才能根据认定的等级标准分级贷款。二是与学生本人签订还贷合同, 明确学生本人、银行和院校的权利和义务, 做到按章办理, 相互监督。三是在每年新生入学时, 要求需要贷款的学生必须回到学生所在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开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并签署意见, 注明联系方式, 加盖相关部门的公章, 以便学校和银行跟踪了解学生家庭和个人的动态变化。四是学校建立诚信档案, 完善监督、管理和约束机制, 避免误贷、骗贷、人情贷等违规放贷现象, 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五是制定灵活、便捷的还款办法。根据大学生的实际情况, 可以把还款的方式分为按月、季、年等多种还款方式, 也可以在学生毕业后按其就业状况的好坏, 再选择一次还款方式。六是保持个人和银行之间信息畅通, 及时反馈信息, 实现异地还贷、第三人代还等多种还款方式, 使还贷工作更加人性化。

二、大学生诚信档案服务于助学贷款的可操作性

1. 大学生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

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是搞好国家助学贷款的最为有效的途径。大学生在校期间建立诚信档案, 是对大学生本人信守承诺的最好约束。大学生诚信档案主要包括:一是个人的基本资料, 即大学生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家庭情况、所在院校、学习专业、个人特长、学籍变动、学习成绩、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二是个人信用资料, 即大学生与银行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和申请续贷合同、离校后与银行联系还贷情况、学杂费的交纳情况、在校期间的奖惩情况以及学校对学生作出的信用评定和权威部门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等;三是个人毕业资料, 即大学生毕业与否、就业情况、就业单位、联系方式以及毕业后继续深造的院校名称和所学专业等信息。通过以上内容, 就可以对大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表现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将这些信息记录在案就形成了大学生诚信档案。大学生诚信档案是每一个学生的诚信记录的集合体, 是学生个人在自我活动中形成的自我完整性和独立性极强的档案资料。

2. 大学生诚信档案的建立构想。

诚信档案是个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大学生诚信档案的建立尚处于起步阶段, 应当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大学生个人诚信档案制度。刚进入大学的绝大多数学生, 无论是在金融信贷、投资保险方面, 还是在奖励、惩罚方面几乎都是空白。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可以为他们今后完善自己的个人信用档案奠定基础。一是建立完善大学生信用管理系统和大学生信用登记制度。大学生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 自觉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个人情况的查询, 逐步建立普通高校学生信用征询系统, 同时为每位大学生设立一个和居民身份证号一致的信用档案信号, 经办贷款银行向学生所在高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违约学生的有关信息,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上及时输入信息, 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不守信用者的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和拖欠贷款金额, 这样从网上即可查询到每位毕业生的信用信息。二是将入学时的学籍档案作为个人诚信档案的载体。大学生进入大学校门以前就已经建立了自己的个人档案, 随着高考录取一同进入了高等学校, 随着几年的大学生活的推移, 档案的内容也在一点一点地充实。在学籍档案中加上一项个人信用的内容, 这样既符合当前的要求, 也符合保密要求, 实行起来也比较容易。在学籍档案中增加个人信用档案的内容, 是对学籍档案的进一步完善。三是大学生要自觉做诚实守信的实施者。对于一名需申请助学贷款的大学生来说, 其诚信档案还是一片空白, 需要在未来的岁月中自己去书写, 因此应从这一时刻开始, 就着手收集能反映大学生诚实守信的资料。

三、大学生诚信档案服务于助学贷款的可持续性

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是一种特殊的隐性教育方法, 诚信档案建立的过程就是诚信教育过程, 也是培养和形成大学生诚信意识长期有效的过程。大学生诚信档案作为一种写实的诚信档案材料, 在学生毕业离校时, 将跟随学生本人学籍档案一并交给用人单位, 从而将大学生的诚信信用记录延伸到社会。对大学生今后的做人、做事以及养成良好的诚信品德和社会担当将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 也是大学生走向社会赢得尊重的重要保证。大学生诚信档案体系的建立, 开辟了大学生从银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最有效的“技术通道”, 因此, 对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顺利推行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高等学校为每一个学生建立诚信档案, 意义非常重大, 也十分必要。

随着管理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无论大学生走到哪里, 都能从网上或个人档案中查询到他们的信用情况。如果有不良信用记录, 就会影响他们今后的求职、贷款、出国等, 从而对大学生的行为真正起到制约的作用。各商业银行是大学生诚信档案的受益者, 银行通过诚信档案对助学贷款偿还情况进地有效跟踪, 对每名受益大学生的信用记录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将学生的诚信记录置于银行和学校的共同监控之下, 保证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正常运行。

贵州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4篇

校学〔2010〕7号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河南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为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每年按省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计划指标进行评定,并纳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宣传、评审、报送和发放等工作。

三、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档次。一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四、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全年按10个月发放,由财务处逐月打入获得资助的学生校园卡。

五、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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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3、积极参加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身心健康;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当学年课程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7、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六、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程序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河南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2.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指标,按在校生人数比例下达到各学院。

3.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安排,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按照本暂行办法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并严格按照以上条件和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集体研究,推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向全院师生公示,接受学院师生监督。

4.各学院将符合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学生申请材料及学院推荐材料一并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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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广泛征求意见,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5.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研究决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学校按照省教育厅批复的名单及标准进行发放。

6.在评定及发放过程中,若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如弄虚作假、私分国家助学金等)或沉迷网络、游戏者,经查证属实,取消受助人当年及今后各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格,并追回受助人当年领取的全部国家助学金。

七、为了教育引导受助学生具有感恩意识、责任意识,学校、学院应组织、引导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参加一定的义务劳动。对不服从学校安排及管理的受助学生,停发当年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并取消次年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八、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九、因各种原因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助学金;因各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者,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河南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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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学生工作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通知河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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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南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贵州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综合考虑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学校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科学评价,凡综合测评成绩良好、智育成绩80分以上者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 第七条 每学年秋季开学后,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构和比例,给各学院分配名额。第八条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学校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水利水电学院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农业水利工程专业和水文与水资源专业在应分配名额的基础上予以20%的倾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等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及其他奖学金。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的推荐意见,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召集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联合评定,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获奖学生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最后将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获奖学生缴纳学费及基本生活费用开支,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统一纳入“济困助学”专户管理,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利用多种形式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要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通过发送喜报等方式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第十八条 各学院对获奖学生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若发现获奖学生用奖学金请客、送礼或其它高档次消费的,一经调查核实,学校将收回资金并予以纪律处分。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获奖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

第六章 附 则

贵州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6篇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一等奖为学生总数的5%,每人每年1200元;二等奖为学生总数的10%,每人每年800元;三等奖为学生总数的25%,每人每年500元。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综合素质测评、智育成绩(包括专业课、基础课、公共课)和体育达标(体育成绩不计入智育成绩)为依据。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其综合素质测评、智育成绩均应在班级前50%,以智育成绩高低确定获奖者和获奖等级。

智育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分别在班级前20%和30%方有资格参加一等奖的评定,智育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班级前40%方有资格参加二等奖的评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比:

1.受通报批评及各类处分;

2.考试、考查成绩有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经重修、补考后成绩合格的学生不参加奖学金评比);

3.转学、转系(专业)未满一学年;

4.综合素质测评不及格;

5.休学;

6.试读期间。

第四条 所在宿舍为不达标宿舍者或受违规登记者,降低一个获奖等级。

第五条 评定程序和办法:

1.校学生工作处下达各类奖学金的评比指标。

2.各班每学年开学时在统计综合素质测评和智育成绩的基础上进行班级评议,提出获奖学生初步名单。

3.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公示。

4.学院将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六条 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相应的奖学金并进行表彰。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九月份评定,按10个月逐月发放。

贵州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7篇

一、贵州省国家大学科技园区的管理体制

(一) 科技园区管理机构设置

为加强大学科技园区的建设与管理, 成立大学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下设科技园管理办公室, 负责行使科技园管委会的日常事务和对科技园的管理职能, 落实管委会的决策, 主要负责对建园工作、总体方案及园区运作的管理发挥领导决策作用。

在管理办公室的监管与领导下, 成立企业化运行的“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下设行政事业部、财务部、项目管理开发部、教育培训部等部门 (如图1-1) 。负责园区入园企业服务管理、后勤保障、教育培训等具体事务的管理工作。

(二) 科技园区的管理体制

科技园采取“以大学城为依托, 以产权为纽带, 以市场为导向, 企业化运作”的方式, 科技园设立大学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大学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是管理科技园的行政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解读国家对科技园的相关政策法规, 负责园区的规划, 落实政府与学校给园区的优惠政策, 制订科技园的管理办法, 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与园区公司及园区企业之间的关系, 拟定大学科技园入园条件, 负责入园项目的审批、考核、种子资金发放等各项管理工作。管委会下设的科技园管理办公室, 负责园区管委会的具体事务工作。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在管委会的指导下, 负责科技园的具体管理和运营等业务, 主要承担园区建设、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招商引资、技术转让等项职能, 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法律咨询等全方位的服务, 为科技企业和创新人才营造一流的创新创业环境。

二、贵州省国家大学科技园区的配套政策设计

(一) 资助类政策

一是设立大学科技园区发展专项基金。由大学科技园区管委会设立“大学科技园区发展专项基金”, 该项资金由省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与大学城科技园管委会共同出资组建, 作为大学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的引导资金, 主要用于产业发展、园区建设、人才开发。二是设立大学技园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发展资金从大学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重大产业化项目专项、以及重点产业联盟专项等方面。三是实施大学城开放实验室工程, 并设立专项支持资金。这里, 开放实验室工程是指, 依托大学科技园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转制院所的重点实验室建立的, 以行业应用为导向, 以服务企业为目标, 对大学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开放、资源共享的实验室, 为科技园区内企业提供各种有效服务。而对大学城开放实验室为园区企业提供的服务, 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四是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主要用于大学科技园区一般创新项目支持资金、重点创新项目支持资金和股权投资项目支持资金。五是设立科技重大专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园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财政配套资金和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

(二) 投融资类政策

一是支持大学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大学科技园区管委会每年在大学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 用于支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具有良好信用的企业可以申请大学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企业担保贷款补贴资金等公共财政资金支持。同时可以申请小企业扶持资金、留学人员扶持资金等公共财政资金支持。二是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大学科技园区信用贷款扶持资金从大学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科技园区企业的信用贷款服务业务, 应当由与大学科技园区管委会合作的银行和在大学科技园区管委会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共同实施。三是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大学科技园区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大学科技园区内设立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支行、信贷中心等信贷服务专营机构, 通过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支持各专营机构在大学科技园区开展科技金融创新试点, 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科技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四是扶持科技园区企业担保融资。鼓励担保机构在大学城的设立和发展。相关部门出台政策鼓励各商业银行在大学科技园区设立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服务的信贷专营机构, 给予信贷专营机构一定的购 (租) 房补贴和业务风险补贴。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的票据担保、合同履约担保等统一纳入政策支持的范围。五是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建立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综合服务机制, 推动科技园区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应用于首购、订购、首台 (套) 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 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

(三) 人才类政策

一是支持人才特区建设的政策。为加快大学城人才特区的建设, 应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重大项目布局、境外股权和返程投资、人才培养、资助 (如为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贵州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高层次人才, 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住房与配偶安置。采取建设“人才公寓”等措施, 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定向租赁住房。二是支持高端领军人才聚集的政策。为实现大学科技园区的战略目标, 持续培育和发展贵州省战略性新兴产业, 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领军型企业, 需聚集和培育一大批海内外高端领军人才, 包括战略科学家、科技创新人才、创业未来之星、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三是建立科技园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绿色通道。建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绿色通道, 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在园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和其他急需紧缺人才。对园区急需紧缺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可按照特殊岗位招聘办法, 实行专项招聘或聘任。

(四) 创新类政策

一是支持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对于纳入统计范围的园区高新技术企业, 总收入达到一定增长比例的, 通过大学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支持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技术平台建设、技术改造、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 专利标准创制、品牌管理、投融资等试点工作, 对完成试点任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二是支持大学科技园区中小科技型企业投标承接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政策。为帮扶园区企业开拓市场, 支持科技园区内的中小科技型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用于重大建设工程, 帮助企业解决在投标承接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面临的突出困难。鼓励银行根据企业签订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加快放款时间, 为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大学科技园区管委会按照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企业一定的利息补贴支持;给予银行一定的风险补贴。对于在贵州地区实施、全部或部分由贵州省、地州市政府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在招投标过程中, 对园区企业技术或产品,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三是支持在大学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政策。对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的产品或设备, 在同等条件下, 应优先采购园区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对采用园区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投资项目, 优先安排环保、交通、能源评估, 加快审批, 优先安排财政预算, 确保资金额度;对科技园区企业研发的重大创新药物等, 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或纳入政府储备;政府有关部门在预算中要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支持力度, 对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科技园区企业、大学、科研院所, 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用于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的进一步研发和推广。

三、结束语

贵州省国家大学科技园区的建设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调整产业结构, 建设新区城市功能, 提升高校科研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促进新区及贵州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设置了贵州省国家大学科技园区的管理机构, 明确了各部门具体的职责分工, 同时构建了大学科技园区的管理体制, 为大学科技园区的有效管理提供了依据。另外, 本文还从资助类政策、投融资类政策、人才类政策与创新类政策四个方面提出了未来大学科技园区发展所需的政策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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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静远, 黄长春等.中国大学科技园与英国科技园建设和管理模式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2005 (8) .

[4]范德成, 张巍.大学科技园发展模式的实现[J].科技和产业, 2006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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