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2012.10.1

2024-07-01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2012.10.1(精选8篇)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2012.10.1 第1篇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聘用政策,强化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环节,促进教师队伍结构优化,特制定《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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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第四条 聘请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

第二章

人员条件

第五条 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第六条 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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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

(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七条 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

第八条 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基本程序是:

(一)职业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

(二)职业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

(三)职业学校确定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

(四)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九条 职业学校应明确兼职教师管理机构,负责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职业学校应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除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以外,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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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学校应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工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协议期限应根据教学安排和课程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一学期。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原所在单位和聘请兼职教师的职业学校应当分别为兼职教师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教师在协议期内发生工伤,由兼职教师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鼓励职业学校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职业学校要制订兼职教师评价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将在职人员兼职任教情况及时反馈给其人事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等。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其中,事业单位应将兼职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要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将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加强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十八条 兼职教师可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相应系列教师评价标准参与职务评价。

第五章 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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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措兼职教师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兼职教师的报酬。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势头良好、社会声誉较高、专业师资紧缺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可以在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付兼职教师报酬。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研究制订本地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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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2012.10.1 第2篇

一、兼职教师要求

(一)兼职教师主要是指来自行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或能工巧匠。

(二)兼职教师须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教学能力。

(三)各专业的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的比例原则上达到1:1左右,做到“一课双师”。

(四)各专业实践技能课程原则上应有20%由兼职教师承担。

二、兼职教师聘任

(一)各系根据“一课双师”的要求,确定各专业兼职教师数,并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二)各系填写兼职教师聘用审批表(附件),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审定。

(三)学院审定同意后由各系负责颁发聘书。

(四)各系把兼职教师登记表、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书复印件交人事处备案。

三、兼职教师职责

(一)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坚持以素质为核心,能力为基础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能力。

(三)按学校要求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课前要认真作好准备,认真授课,认真指导,加强课堂学生管理,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做到教书育人。

(四)行为规范,语言文明,为学生的成长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四、兼职教师管理

(一)所聘兼职教师的管理工作由各系负责,聘期一般为一学期到三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二)各系负责向兼职教师下达具体工作任务及相关要求。

(三)各系要做好兼职教师的试讲、教学业务和师德师风等岗前培训,帮助他们提高教书育人的意识和能力。

(四)要求兼职教师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如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系应及时查实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直至予以解聘。

(五)各系要加强同兼职教师的联系,把兼职教师的管理纳入正常的教师管理,为兼职教师开展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对兼职教师的教学和其它工作落实情况要实时跟踪管理,以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六)学期结束时各系要对兼职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有书面材料报教务处,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五、兼职教师待遇

(一)兼职教师按下列方式提供报酬: 1.举办讲座按专家讲座报酬标准执行;

2.授课的按外聘教师课时费标准执行,没有职称的能工巧匠按中级职称计酬,各类中、高级职业资格对应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 3.带我院学生到兼职教师单位开实训课的按实际课时补贴; 4.视情况给予适当的交通和午餐补贴; 5.与兼职教师所在单位另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兼职教师课时费每月或每学期由各系统计后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发放。

(二)兼职教师所聘的职务和身份,只在聘任期内有效。

六、兼职教师资源库

为了建立起稳定的兼职教师聘请渠道,由院人事处牵头,建立起学院兼职教师资源库。

七、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浅议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 第3篇

关键词:职业院校;兼职;管理

1 职业院校兼职教师定义

2012年,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聘用政策,强化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环节,促进教师队伍结构优化,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2]14号)办法中明确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聘请兼职教师应重点面向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业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2 兼职教师管理的重要性

教师是一个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保证。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力度加大、发展速度加快,自有的专任教师已无法满足日常教学及教改需要,职业院校通过聘请兼职教师,弥补一线教师人数不足,优化师资队伍结构,还可以给带来宝贵的实践经验和有关生产设计、科研、管理等信息和知识,增强校企合作、交流和互动。为校内教师提升教学水平,积累实践教学经验,锻炼职业能力,促进教师向“双师型”转化等创造了条件。

3 兼职教师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3.1 职业院校对兼职教师的吸引力不够,聘请难 社会长期以来对职业教育认识存在误区,认为职业教育是低人一等的教育,学生学习习惯不好,难管理,教学认同感较低,这种误区的存在使得愿意来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的专业技能人员较少。同时,职业院校的课时费或劳动报酬一般较低,没有和市场接轨,无法吸引企业的专业技能人员来校任教。在这种名、利都无法获取的状况下,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的岗位自然没有吸引力,导致学校很难聘请到真正需要、用得上的优质兼职教师。

3.2 职业院校兼职教师流动性较大,管理难 一是,兼职教师自身对“兼职”这个副业没有归属感,认为这只是挣钱的一个渠道,一旦“副业”和本职工作这个“主业”发生冲突,肯定会保主舍副。另一方面,职业院校也缺乏对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进行长期的发展规划,认为兼职教师是编外人员,只是解决燃眉之急的,没有强化兼职教师对学校的认同感、归属感。这些都造成了兼职教师朝来夕走流动性大的情况,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方面造成了许多的困扰。

3.3 兼职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教学本身也是一项技能,需要把握教学规律,掌握教学方法。职业院校的兼职教师由于多数是来自行业、企业的能工巧匠和技术能手,他们专业实践经验丰富,实践技能娴熟,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能力,但没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缺乏必要的教育理论知识和教学基本功,与学生沟通、互动较少,特别是实践性较强的兼职教师,做得比说的多,往往是一身好手艺,但教不出来。同时,兼职教师通常身兼两职,分身乏术,用于提高教学质量的时间和精力都很有限,课堂教学有时会疲于应付,出现备课不充分、课后辅导跟不上的现象,造成学生对课堂教学满意度不高,教学效果欠佳。

3.4 兼职教师的潜力和作用有待挖掘 兼职教师是职业院校师资队伍的有力补充和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作为行业、企业的技术骨干力量,具有丰富的岗位实践经验和高超的专业技术技能,但是目前职业院校聘请兼职教师大多数是为了解决专业性较强的课程授课任务或者学生的专业实践指导,作用比较单一,并没有将其潜力进行发掘和发挥。其实,兼职教师在校企合作、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计、校本教材编写、专业课程开发以及对专任教师专业技术、技能的传帮带等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真正将兼职教师促进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校科学发展的作用有效发挥。

4 解决的思路

4.1 名利双管齐下,提升职业教育吸引力 一方面,政府和职业院校应加强对职业教育和学校的宣传介绍力度,提升职业教育及其从业者的社会地位,树立全社会树立崇尚劳动、重视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正确认识。另一方面,职业院校应积极通过校企合作平台,从合作企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确保兼职教师有稳定的来源,双方将兼职教师聘用及考核管理纳入校企合作协议,使兼职教师来校任教成为其在企业的一项本职工作内容,可以得到企业的认可和支持,保证兼职教师能有一定量的时间认真进行教学教研工作,将兼职教师原来偷偷摸摸赚外快转变为光明正大做事业的良好状态,同时,企业和职业院校也要想办法提升兼职教师的薪酬待遇,进一步使兼职教师这一岗位更具吸引力。

4.2 积极探索有效的兼职教师管理机制 应根据兼职教师的特殊性,制定适宜有效的管理机制。

首先,建立健全任职条件和聘任选拔机制,依托行业、企业建立兼职教师人才资源库,明确兼职教师的聘用条件和标准,规范兼职教师聘用管理,签订人事劳动合同,明确责任义务,从源头上保证兼职教师的专业素质与教学素质。其次,建立动态的考评机制。学校应建立动态多元的考评机制,引导兼职教师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教改活动,从教学效果、教学能力、督导情况及管理配合程度等多方面进行公平公正的考评,使真正德才兼备的兼职教师能够留下来,确保人才培训的质量。再次,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良好的激励机制不仅能吸引更多的人才同时也能激发兼职教师发挥更大效能。职业院校应当鼓励兼职教师对学校发展、教育教学改革、专业与课程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建言献策,对具有创新性或建设性的方案给予物质奖励或表彰;也要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和服务,享受学校的各项资源和福利,组织兼职教师积极参与学校集体活动,增加兼职教师们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幸福感。

4.3 加强对兼职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培训 职业院校应将兼职教师培训列入学校师资整体培训计划中,统筹考虑。可通过开设专题讲座,举办岗前培训班,开展教学研讨活动,参与学术活动,优质课程观摩等多种培训方法对兼职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进行培训,加强与专任教师的沟通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成长,鼓励兼职教师考取教师资格证书,不断提升理论知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2012.10.1 第4篇

[ 2011-08-07 03:41:27 ] 标签: 无 阅读对象:所有人

教师是个很有意思的职业。一方面,教师是站在台上教别人的,属于知识分子一类,具有知识分子固有的书生气和清高等特征(尽管往当老师的都不是那个领域的真正高手);另一方面由于教师这个职业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的熏陶,无论是合约意识、服务精神还是规范化管理,都相对很欠缺,所以管理起来有种种问题。培训机构初创时,一般都有一个创始人是教学出身,实在不行就自己上台往讲课了;以后慢慢发展,会逐渐招聘更多兼职老师,到了一定规模开始有专职老师。兼职教师和全职教师是贯穿培训学校教务管理全程的一个问题,所以第一个来谈谈。我们从众多培训机构发展过程中总结的经验是:

1.一定要有全职教师。培训机构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一定要有自己的全职教师。这不仅仅是教学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兼职教师经常是不靠谱的,说不来就不来了,空着课没人上造成极坏影响,砸你的牌子。所以无论是你自己亲自上阵还是派专职老师代课,都需要有备份老师。常见的比例是2:8,即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的比例为2:8。

2.兼职老师的工资怎么付。原来这个问题较为简单,把一个课程整个上完再给钱。但是随着新劳动法的出台,有时会有些问题。新的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就是说,根据该条规定,兼职应该是不超过15日就结算劳动报酬。新劳动法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其实很多教师是不知道新劳动法关于兼职的这个规定的。对于培训机构来说,兼职老师不靠谱是个常见现象,用薪金来约束是最好的办法;企业股权管理方案(最新精编)(3个doc5个ppt)但是教师也会或早或晚发现新劳动法的条款,拿来和培训学校理论一番。此时一般都是折中一下,找个双方都能最后接受的时间付钱。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兼职教师的收进税金。常见的是学校代缴,兼职收进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进不足4000的,剪除费用费用800后按20%税率缴纳个税,超过4000的,剪除20%后按20%缴纳个税。这个地方要注意一下,很多机构因为不开正式发票,收进也是现金,所以一定程度上都是灰色的。但是心里要知道你该缴纳什么,做好相应工作。

3.兼职教师的管理规范。

除了要和兼职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一般稍大些的培训学校教务管理对兼职教师都会有一个管理上的规范,详细列出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奖励和惩罚的依据是什么。这个规范就完全是各个学校根据自己情况掌握了,一般都包括以下内容: 1)对兼职教师基本条件的规定,比如应该教过这门课,需要什么样的资历、证明等。2)兼职教师职责是什么:比如开课前应该干什么,制定教学进度计划、教案、备课等等;会议管理开课中应该干什么,比如授课方式、时间、板书、答疑补缺批改作业、搞好考试分析、保证教学质量等等;上完课应该做什么,比如填写教师授课进度计划、教学日志、(原始)试卷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教师授课总结等。

3)兼职教师出勤的规定:这是对于培训学校最重要的地方。其他的工作是好是差,有时标准难以统一,但是老师不来按时上课,则是最大的问题。一般会规定:不迟到、早退,迟到一次扣工资XX元,迟到二十分钟扣一节课工资,教师如有事不能来上课,提前XX天向请假,以便调课,无故旷课一节,扣当节课工资,并加罚XXX元等等。

4)其他杂项:比如兼职老师也应对学生进行课堂管理,也应参加相关培训,听取学生反馈,应该教书育人等等。

4.尽量避免依赖兼职“名师” 作为一个初创的培训机构,“名师”是必不可少的,是用来弥补自己品牌的不足,让学生产生信任感的重要办法,请不到真的名师就自己包装几个名师出来凑数。但是随着业务发展,依靠雇佣军名师是有极大风险的。如果一个项目就是靠某个名师做起来的,那么这个名师早晚会以此为要挟,要么要你的股份,要么要加钱,不然就往别的地方干了。所以尽早准备名师的备份,准备第二梯队的人,当‘名师’的要求到了你无法承受时,可以换人接着干。

如果暂时你没有合适的人可以顶上,不得不依靠这些‘名师’,那么尽量采用项目分成的办法,即:这个项目本身产生的收进和名师分钱,让名师拿到好处,但是尽不要往分股份。原因很简单,名师们一般不是来和你创业的,而是挣外快的,很难在思维上和你达到一致http://;项目是有时间限制的,可能这个项目做一年市场就变了,不需要再做了,也就不需要这个名师了,让名师成为了股东,就会和你一直耗下往,麻烦没完。名师们也较能接受项目分成的办法,告诉他们成为了股东教课就没有钱了,所有股东都是如此,他们一般都会缩回往,拿现金比空洞的股份对他们来说更有吸引力。

5.自己的老师被惯坏了怎么办? 经过多年一线教学历练的老师,经常是课时费拿得足够高了,但是这些老师的脾气也会随着增长,很容易就抵触、甚至拒尽学校的工作安排(比如备课),管理者们对此无可奈何。事实上,无论你怎么为这些教师提供别的同类学校都没有的福利、保险、体检等措施,都挡不住这些老师来争取更好待遇(甚至以辞职相威胁)的冲动或过激举动。一旦要求得不到满足,老师们很容易就流失到竞争对手的学校里,很常见的一句话就是,“这帮老师被惯坏了”。

与其说是老师们被惯坏了,不如说是你没有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开篇即说过,教师这个职业和它的从业者有一些特点,这种情况的发生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在你的培训机构逐渐发展时,就应该知道,这一天的到来只是个时间早晚问题。因此早做打算,是唯一的出路。那么可以怎么早做打算呢? 1)消除教师自己出往干的想法。

这里并不是说从思想教育上往苦口婆心的劝说老师不要出往自己开班授课单干,而是从根本上让老师明白,你自己出往干,几乎没有胜算。怎么告诉呢?用培训的办法即可。比如做一个关于培训业务的基础培训,讲解开一个培训学校的盈亏点是什么,一个班达到什么规模才能不亏本,教室租金有多贵,培训学校教务管理有多难,运营成本多高,办学许可证有多难办,挂靠借牌需要多强的关系等等,让有自己干想法的教师自己心里掂量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做到上述全部,如果做不到,那么代价是什么,从而遏制一些人的动力;有人会说我自己就在家教,一样挣钱,那么就告诉老师们,教师自己在家开私塾,没有办学许可证,是违法行为,一旦被举报那么将会被罚款多少多少,并给出真实案例。

如果你是个很小的机构,别人看你能开班,当然会想我怎么就不能自己开,干嘛让你剥削卧犊如果你是个一定规模的机构,尽大部分老师是没有能力准备好所有这些条件,达到盈亏点的,当他们自己会计算了以后,想开也不敢随便开了。2)减少往近距离同行跳槽的机会。

这个并没有特别好的办法,主要靠机构老板之间的私下协议:你别来挖我的人,我也不往挖你的人。教师非要到外地往发展,那你也没办法,但是尽量不让他们在你周围其他机构发展,来抢你的生源。3)做好备份工作。

备份就是指可以顶替一线老师的二线老师,可以顶替某个负责人的人才储备。当机构到达一定规模,需要把机构做成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发展,有名有利。当你一旦离开这个平台,那么所有的名利也就随之消失了。平台的具体做法可以有很多种,比如包装教师,把一部分市场预算拿来重点突出你要培养的二线老师,软文、出镜率、广告等都可以用,从而遏制某些成名教师的欲看心态。备份做法很多,比如从现有团队中挑选有潜力的担当主要岗位的副职、助理等,同时通过学校现有成员从校外介绍优秀人才加盟,或者发布招聘广告、借助猎头,广泛延揽人才。这些人才的加盟会给现有员工带来了一定的刺激,即使最后其实没招什么新人,也会对现职教师的心理造成一定压力,减少他们提过分要求的欲看。4)严格绩效考核制度

一句话,尽量按规矩办事,做到大家都明明白白,有据可查,不因为某个人是一线名师而万般宠爱不敢碰他;或许现在不碰他,可以暂时维持现状,但是记住,他一定会在将来某个时间来碰你的。多种方式并用,可以一定程度上延缓或减弱被教师要挟的情况;但是真正让教师无法要挟你,根本办法只有一个:做大做强,别人都想进来,他就不愿意走了。

6.兼职和全职教师都应参加培训

这是针对规模较大的机构来说的。当你的学校很小时,即提不上什么培训,也没有能力约束他们,甚至有时还要求着他们。机构较大时,就是老师来求你了。无论是提高续班率还是规范教务、提高教学质量,都会有一些培训,有一些你想贯彻下往的想法,这些东西不应把兼职教师排出在外,他们可能占了你机构授课人员的相当比例。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2012.10.1 第5篇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增强体育美育师资力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学校体育美育师资队伍建设是学校教师队伍管理中的重要内容。通过选聘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充分整合、有效调动区域内体育美育教师资源,对缓解学校体育美育师资紧缺现状、推进学校体育美育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体育兼职教师是指被选聘兼职担任学校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特定运动技能与项目的教学训练等工作的人员;美育兼职教师是指被选聘兼职担任学校美育课程教学、课外美育活动指导、学生艺术社团训练、学生艺术教育实践工作坊教学与建设等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选聘条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体育兼职教师的选聘对象应是其他学校专业体育教师,校外教育机构、体育运动团体与体育系统的有关体育工作者;美育兼职教师的选聘对象应是其他学校专业艺术教师,校外教育机构、宣传文化系统与社会文化团体的艺术工作者,民间艺人或能工巧匠等,以及符合资质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本校内的其他学科教师或人员“兼任“不列入体育美育兼职教师聘任范围。

第四条

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为人师表,关爱学生,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爱岗敬业。

(2)模范贯彻执行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身心健康,举止文明。认真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决定,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勇于教学创新,承担教学重任。

(3)具有较高的体育美育专业技能水平,能了解掌握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在现工作岗位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素养。

2.资格条件

(1)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且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相关体育、艺术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或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方面有一定造诣的民间艺人、能工巧匠。

(3)有荣誉称号和相关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3.有以下情形的,不具备聘任资格:

(1)在职人员无法事先取得所在单位同意。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受党纪、政纪、校级处分,尚未解除或在规定时效内的。

(4)伪造荣誉及教学研究成果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聘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选聘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教师配置,鼓励体育美育专职教师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下,以“走教“方式到农村及其他师资紧缺的学校担任兼职教师;鼓励普通高校体育艺术专业教师担任中小学兼职教师;鼓励学校选聘承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育艺术传承项目教学与指导的兼职教师。

第六条

聘任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可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渠道进行,各县(市、区)和学校根据本地或本校实际进行选择。

第七条

聘任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用程序,并遵循如下聘任程序:

(一)学校根据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并将岗位需求及方案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二)教育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学校根据岗位需求和任职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和初步考核。

(三)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聘用人员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进行资格审查。

(四)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岗位人选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并予以公示。

(五)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学校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合同,专职教师在其他学校兼职工作量不应超过本校的工作量。

(六)在体育美育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学校组织其进行教育理论、学科课程与教学法、教育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等内容的岗前培训。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聘用学校应将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纳入学校教师队伍管理中,并制订具体管理办法,细化业绩考核,明确权利义务,规范从教行为。对考核优秀者,可优先予以续聘。对考核不合格的兼职教师学校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解除与兼职教师的教学聘任合同。

第九条

鼓励学校专任教师与兼职体育美育教师进行结对帮扶、开展联合教育教学活动。聘任学校应为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对学生、兼职教师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听取,按需采纳。

第十条

实行一票否决,对借教学与活动之名推销体育、艺术器材设备、有偿补课等有违反师德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县(市、区)和聘任学校应健全体育美育兼职教师行为规范,建立师德承诺制度,将兼职体育美育教师纳入师德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

体育美育兼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县(市、区)和聘用学校可结合本地或本校实际,给予奖励表彰:

(一)坚持在农村及偏远学校任教的。

(二)在体育美育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中深受学生喜爱,并取得成绩的。

(三)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育与艺术方面作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业绩的。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把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统一管理,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合理统筹、科学规划,建立本地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资源库,将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三条

各地各校可发挥基金会或其他社会资源优势,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选聘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工作,并合理支付相应报酬。

第十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要加强对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的培养培训,设立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培训项目,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2012.10.1 第6篇

【发布文号】教体艺〔2017〕7号 【发布日期】2017-10-08 【生效日期】2017-10-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体艺〔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切实提高学校体育美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推进学校体育美育改革发展,现将我部制定的《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7年10月8日

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精神,提高体育美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推进学校体育美育改革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体育美育兼职教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学校体育美育师资队伍建设的一个必要举措,是破解现阶段学校体育美育教师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整合各方资源充实体育美育教学力量的有效手段,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审美与人文素养的迫切要求。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兼职教师是指被选聘兼职担任学校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特定运动技能与项目的教学训练等工作的人员;美育兼职教师是指被选聘兼职担任学校美育课程教学、课外美育活动指导、学生艺术社团训练、学生艺术教育实践工作坊教学与建设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五条 体育兼职教师的选聘对象应是其他学校专业体育教师,校外教育机构、体育运动团体与体育系统的有关体育工作者;美育兼职教师的选聘对象应是其他学校专业艺术教师,校外教育机构、宣传文化系统与社会文化团体的艺术工作者,民间艺人或能工巧匠等,以及符合资质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六条 鼓励体育美育专职教师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下,以“走教”方式到农村及其他师资紧缺的学校担任兼职教师;鼓励普通高校体育艺术专业教师担任中小学兼职教师;鼓励学校选聘承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育艺术传承项目教学与指导的兼职教师。第七条 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身心健康,举止文明。

(二)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三)具有较高的体育艺术专业技能水平,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相关体育、艺术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或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方面有一定造诣的民间艺人、能工巧匠。

(四)兼职教师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且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八条 聘任体育美育兼职教师要因地制宜,可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渠道进行。

第九条 聘任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用程序。第十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学校根据需要上报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

(二)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应聘人员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进行资格审查。

(四)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岗位人选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并予以公示。

(五)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第十一条 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须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二条 体育美育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学校应对其进行教育理论、学科课程与教学法、教育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等内容的岗前培训。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对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的管理,将兼职教师纳入学校教师队伍管理之中,制订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明确权利义务,规范从教行为,细化业绩考核。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建立专任教师与兼职体育美育教师结对帮扶机制,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专职教师在其他学校兼职的工作量不应超过本校的工作量。

第十五条 体育美育兼职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杜绝借教学与活动之名推销体育、艺术器材设备、有偿补课等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体育美育兼职教师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体育美育兼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奖励表彰:

(一)坚持在农村及偏远学校任教的。

(二)在体育美育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中深受学生喜爱,并取得成绩的。

(三)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育与艺术方面作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业绩的。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统筹加强体育美育教师队伍建设,将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将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资源库,统筹区域内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的调配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应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选聘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工作,并合理支付相应报酬。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要加强对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的培训,设立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培训项目,提升其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技能水平。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本地区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2012.10.1 第7篇

更新日期:2008-6-20 11:06:09

随着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校外兼职教师队伍,不仅是完成教学任务的需要,也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需要。长期聘请它校教师和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教学能力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来校做兼职教师,意义非常深远。聘请校外兼职教师不仅改善了师资队伍的结构,增强了教学特别是实践教学的能力,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可以给我们带来宝贵的教学经验和有关生产设计、科研、管理等信息和知识,增强了校内外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为校内教师提升教学水平,积累实践教学经验,锻炼职业能力,促进教师向“双师型”转化等创造了条件。所以,为了做好校外兼职教师的聘用及其管理工作,经学校研究,作如下规定:

一、聘用

1、校外兼职教师的聘用工作由各系(部)负责落实人选、审查情况、办理聘用手续,送教务处备案。

2、校外兼职教师的聘用,应依据教学任务、教师紧缺情况、师资队伍建设要求等由各系(部)确定。

3、校外兼职教师的聘用,须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聘请。

4、校外兼职教师的聘用工作要在学期期末前落实好。

二、管理

1、学校及各系(部)应为本所聘用的校外兼职教师落实好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如办公室、休息室、就餐地点、开水供应等。

2、各系(部)应建立校外兼职教师业务档案,一式三份,一份送教务处,一份送教科研处,一份自己保存。

3、校外兼职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业务教学工作要求同校内教师一致。

4、各系(部)应建立专业(学科)教研室主任、班主任与校外兼职教师间的工作联系制度,每周至少联系一次,了解教与学的情况,解决问题。建立工作联系网络,其中包括:校外兼职教师、班主任、专业(学科)教研室主任、学生管理干事、各系(部)主任、教务处、学工处。

5、校外兼职教师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由系(部)主任、专业(学科)教研室主任负责。各系(部),应安排专业(学科)教研室主任或相关教师加强与校外兼职教师的联系,及时传达学校有关通知,并在教学工作要求方面予以指导;专业(学科)教研室主任每个月至少听课一次。

6、为了便于交流、总结和改进工作,增进学校与校外兼职教师间感情,学校教务部门在每年教师节及年底召开校外兼职教师座谈会;根据教学任务,协商下学期校外兼职教师聘用工作。

7、对于解聘的校外兼职教师,各系(部)主任应提前通知其本人。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2012.10.1 第8篇

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 校外兼职教师职称认定办法

苏牧„2012‟10号

为进一步突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通过提高我院双师素质专业教师比例、兼职教师承担的专业课学时比例,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既有丰富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动手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的兼职教师队伍,扎实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和强化专业建设,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苏牧„2011‟46号)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校外兼职教师职称等级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四个等级,不区分职称系列。

第二条 校外兼职教师职称等级认定的一般条件 校外兼职教师职称等级认定应具备的一般条件有:

(一)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热爱教育事业,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特点和规律。

(三)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专业对口,具有或相当于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含技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行业、企业管理专家和专业技术骨干、能工巧匠、返聘的退休教师。

(五)男65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第三条 校外兼职教师职称等级同档认定的专业条件 校外兼职教师持有高等教育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对照进行同级认定,如工程技术系列的高级工程师认定为副高级职称,工程师认定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认定为初级职称。第四条 校外兼职教师职称等级升级认定的专业条件

(一)初级职称的认定

未具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但符合校外兼职教师职称等级认定的一般条件,且在专业工作岗位上工作满2年,正在或曾经担任过1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院规定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考核在“合格”以上,可以认定为初级职称。

(二)中级职称的认定

1.持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中级职称的认定。

(1)符合校外兼职教师职称等级认定的一般条件;(2)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在专业工作岗位上工作满5年,该材料由所在单位出具工龄证明;

(3)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考核等级在“合格”以上,该材料由专业教研室出具证明,二级院系(部)审核;

(4)参与过任教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并提出了可操作性的建议,或参与任教课程的课程标准制订,或参加教学资源库建设,或指导过5名以上学生的顶岗实习,该材料由专业教研室出具证明,二级院系(部)审核。

2.未持有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中级职称的认定。

(1)符合校外兼职教师职称等级认定的一般条件;(2)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5年,该材料由所在单位出具工龄证明;

(3)在我院任教2年以上,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考核在等级“合格”以上,该材料由专业教研室出具证明,二级院系(部)审核;

(4)参与过任教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并提出了可操作性的建议,或参与任教课程的课程标准制订,或参加教学资源库建设,或指导过5名以上学生的顶岗实习,该材料由专业教研室出具证明,二级院系(部)审核。

(三)副高级职称的认定

1.持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副高级职称的认定。

(1)符合校外兼职教师职称等级认定的一般条件;(2)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0年,该材料由所在单位出具工龄证明;

(3)在我院任教2年以上,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考核等级在“合格”以上,该材料由专业教研室出具证明,二级院系(部)审核;

(4)主要参与任教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或主要承担任教课程的课程标准制订,或主要参与教学资源库建设,或担任过我院1名以上青年教师的社会实践指导教师,或指导过5名以上学生的顶岗实习,该材料由专业教研室出具证明,二级院系(部)审核。

2.未持有专业技术职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副高级职称的认定。

(1)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5年,该材料由所在单位出具工龄证明;

(2)国内知名的大、中型企业的副职以上负责人。(3)省级及其以上科研成果获得者。

(4)工龄在5年以上,参加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或国家级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及其以上获得者。

(5)大学本科学历,在本校教龄15年以上者。(6)工龄在8年以上,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四)正高职称的认定

1.持有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正高级职称的认定。(1)符合校外兼职教师职称等级认定的一般条件;(2)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20年,该材料由所在单位出具工龄证明;

(3)在我院任教5年以上,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考核等级在“合格”以上,该材料由专业教研室出具证明,二级院系(部)审核;

(4)主要参与任教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主要承担任教课程的课程标准制订,或主要参与教学资源库建设,或担任过我院1名以上青年教师的社会实践指导教师,或指导过5名以上学生的顶岗实习,该材料由专业教研室出具证明,二级院系(部)审核;

(5)主持校企合作开展横向科研课题申报,科研到账经费在10万元以上,该材料由科技产业处和财务处出具证明。

2.未持有专业技术职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正高级职称的认定。

(1)国内有影响的集团公司、大型企业的副职以上负责人。(2)国家级科研成果获得者。

(3)工龄在8年以上,参加国家级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4)工龄在10年以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第五条 认定组织及程序

(一)初级职称、中级职称的认定组织与程序 1.初级职称、中级职称的认定组织

初级职称、中级职称的认定由各二级院系(部)组织成立“校外兼职教师职称认定小组”,认定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2.初级职称、中级职称的认定程序

(1)校外兼职教师填写“校外兼职教师职称认定审批表”(见附件1);(2)各二级院系(部)于6月底前组织认定;(3)7月中旬前报教务处备案;(4)7月底前学院院长批准;

(5)7月底由学院人事处制发职称资格证书(见附件2)和聘书(见附件3)。

(二)副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的认定组织及程序 1.副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的认定组织

副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的认定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组织,教务处、人事处、教育教学督导处、二级院系(部),组成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认定小组”。

2.副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的认定程序

(1)校外兼职教师填写“校外兼职教师职称认定审批表”;(2)二级院系(部)初步认定;(3)学院于8月中旬集中认定;

(4)8月底由学院人事处制发职称资格证书和聘书。第六条 本认定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校外兼职教师职称认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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