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招商服务协议

2024-07-12

商业招商服务协议(精选6篇)

商业招商服务协议 第1篇

商业服务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推荐的贸易融资业务,甲方委托乙方帮助甲方完成商务谈判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就建立贸易融资业务相关事项提供商务谈判及相关服务。甲方授权乙方为该业务的唯一受委托人,乙方对本业务的运营状况享有知情权。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商务资讯及其他方面的服务的范围包括:

1、利用自己的信息渠道和信息资源与甲方进行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和获取贸易融资业务的相关信息和意向;

2、向甲方介绍业务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事宜,并将业务的具体要求详细地介绍给甲方;

3、参与业务的谈判,就合作事项与各方一起进行价格商谈,技术调研和技术分析;

三、乙方负责为促成甲方开展贸易融资业务相关事宜进行深入的沟通、联系和协商,对此甲方认可乙方此前所作的工作。

四、甲方同意在开展贸易融资业务中,按照贸易差价向乙方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计算公式为:[(销售价格-进货价格)x数量-(销售价格-进货价格)x数量x17%]x20%。

五、佣金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双方同意佣金在甲方和贸易双方完成签约后,以每月实际供货数量为依据计提佣金,并按月支付给乙方,每笔佣金支付的时间为次月 初第一周时间内。

乙方收取佣金的账户为: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六、甲方承诺如果甲方和乙方推荐的第三方之间达不成业务合作,甲方、甲方的子公司或者甲方的关联公司不得单独与第三方、第三方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另行洽谈本协议涉及到的业务。如果乙方发现甲方、甲方子公司或者甲方的关联公司单独与第三方、第三方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洽谈上述业务之事宜,并达成协议,视为本协议已经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目的已经达到,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佣金。

七、双方同意甲方与乙方推荐的第三方签署产品采购、销售协议,即视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资讯服务和其他服务的义务全部完成。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拒付和少付本协议规定的佣金。

八、违约责任,甲方若不按协议第五条执行,逾期一天应支付乙方滞纳金,滞纳金系数为总佣金的5‰/天;甲方同意凡乙方所提供资讯服务的合作商,其将来与甲方发生的每笔业务,甲方都将按本协议的第四条条款向乙方支付佣金,否则,甲方同意按协议成交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续签后的佣金可随市场和交易价格变动由双方协定。甲方不得以业务存在保密协定为由越过乙方擅自操作,否则即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交易额的30%作为违约金。

九、本协议签订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签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协议的条款,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十、本协议一经签署,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协议的条款。

十一、双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过程中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具有完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和连续性,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并愿意就各自因提供虚假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双方承诺在本协议谈判过程中及本协议签署后5年内,双方对本协议相关的信息、资料具有保密的义务。除参与本协议谈判和制定的双方行政和管理人员、聘用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有权知晓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协议另一方有关本协议的相关信息、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十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请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程序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协商,制定书面补充条款加以约定,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相关人员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商业招商服务协议 第2篇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武汉中城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所租赁房屋基本情况: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公安路,为武汉中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地产公司)所有的中城国际一期项目内6#楼,具体面积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登记中心核定的登记面积为准。甲方为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相关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违反《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

5、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及相关费用(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和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等);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计划;

8、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9、做好本小区内的秩序维护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

3、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4、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5、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6、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环境卫生

l、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道路、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2、共用绿地、花木、水景、建筑小品等养护与管理;

3、定期组织对公共区域有害物物进行消杀。

四、秩序维护 l、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发生突发事件及时报警;

(2)24小时门岗值班制度和安全监控,公共区域实行定时巡逻制度;

(3)车辆和大件物品出入登记。

2、责任

(1)工作人员着工作制服,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2)防范和减少区域内危及业主安全的隐患;

(3)甲方不承担乙方人身安全与财产保管、保险责任。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1)管辖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有序;

(2)定期维护停车场(不含私家车库)各项设施;

2、责任

(1)甲方负责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维护,乙方必须遵守车辆停放和行驶的相关规定。

(2)甲方负责停车场(不含私家车库)各项设施的正常运行;(3)甲方不承担乙方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保险责任。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临时管理规约》以及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提供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房屋外观完好,保持原貌。

二、设备运行

1、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2、做好安全运行记录;

三、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做好检查、备案记录;

2、设施设备设专人进行管理,运行正常,保养完好。

四、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维护与管理

1、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

2、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

3、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对垃圾专用桶进行管理,垃圾日产日清。

五、公共绿化的养护与管理

1、小区的公共绿地和房前、房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按武汉市园林局的养 护标准养护;

2、花草树木生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绿化小品及设施维护良好。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车辆进出登记,车道畅通;

2、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3、停放在指定位置的车辆如发生意外,协助车主及时报公安部门处理。

七、小区内秩序维护

1、做好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工作;

2、出入口24小时值守,实行巡逻(巡更)检查;

3、遇突发事件有预案;

4、发生治安事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八、小区内消防管理

1、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维护及消防管理;

2、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

3、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

4、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九、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小修

1、设24小时值班电话,发生故障及时到达现场组织修复;

2、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小修及时,恢复完好。急修

1、随叫随到,及时解决(因其他公共事业单位引致延误除外);

2、如因材料配件缺失,先采取应急措施。

十、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有健全的装修管理制度;

2、查验业主装修方案;

3、与业主、施工单位签订装修管理协议;

4、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

5、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和检查;

6、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进行出入证管理;

7、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

8、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

十一、档案资料管理

1、小区各类物业资料归档管理;

2、有各项管理工作记录。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本租赁物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3.5元收取;

二、乙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时间:乙方与中城地产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首期预付一年管理费,以后每年交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每年开始的前15日内;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政府部门规定调整;

说明:

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包括停车场(位)的车辆停泊服务费及车辆场地使用费和特约服务费等费用。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

乙方按 【2004】135号文标准交纳停泊服务费和车位使用费,其中停泊服务费属甲方收益,车位使用费属开发商收益。

二、乙方专有部门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服务收费标准按甲方向全体业主公布的标准收费;

第六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代收代缴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

第八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尽力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果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代表人:

年 月

商业招商服务协议 第3篇

今年,越秀区政府力图整合流花矿泉商圈的市场资源,以广州白马服装市场为重点推动转型升级,打造“中国.流花”的全国影响力。作为“2014中国流花国际服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届白马采购节主题定为“中国风白马范”,以展示白马转型升级成果、推广原创品牌为重要切入点,推出白马十大新锐品牌评选活动、举办5场品牌新品发布会,并融合白马一楼时尚潮流区新装亮相及百团千人对接会、百家品牌“采购大聚惠”等系列营销活动,吸引了全国300余名政企名流及采购商户共赴这场服装行业的年度盛会。

原创品牌梦启白马

一部以白马场内优质品牌创始人为原型的白马梦想系列微电影——《梦想从这里出发》正式拉开了第八届白马采购节的帷幕。白马经历21年的发展,先后孕育了歌莉娅、哥弟、凯撒、朵以等全国知名原创品牌,同时还孵化了37个“中国服装成长型品牌”和25个“中国服装优秀渠道品牌”。就正如微电影最后引用媒体报道所说:“白马是流花的聚宝盘、是创业者的天堂、是梦想的摇篮,引领着一大批优秀的服装品牌从这里起步,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为推动品牌的发展,白马每年都会对过去一年在品牌建设、经营管理和营销推广上有突出表现的服装品牌进行评选。今年采购节,丽致美筑、丽迪雅、图腾、媛媛、佳酷开爆、品味、优娜、芭莉纯、外澳波仕、艾特等10个品牌从33家候选名单中脱颖而出,成为“2014年度广州白马服装市场十大新锐品牌”,他们当中有六个品牌更同期荣获“2014中国流花国际服装节优势自主服装品牌”,擦亮了“中国.流花”的品牌名片。“品味”品牌掌门人何建珍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感谢白马提供这么好的平台,让我实现了自己的服装梦,希望在白马的帮助下,品牌能在不久的将来实现全方位扩展的目标,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白马,已经成为名符其实的“中国服装品牌孵化基地”。

跨界结盟推进产业融合

今年白马采购节的主题为“中国风、白马范”,旨在体现白马培育本土服装品牌及引领中国时尚潮流的这一初衷和使命,白马将坚定地走品牌化发展道路,全方位进行渠道建设,并致力于推进服装产业融合,将“原创品牌、优质产品、一手货源和厂价直销”作为白马市场的核心竞争力,把白马打造成真正的服装品牌梦工厂。

而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品牌管理中心是一个建立在零售商、品牌商之间深度互动的品牌智库联盟,品牌商、零售商之间的桥梁,致力于为零售商(百货/购物中心)、品牌厂商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全力辅助中国零售商、品牌商成长。

8月16日上午,白马采购节开幕式上,在全场300名嘉宾的共同见证下,白马携手中国百货商业协会签订了“零售渠道服务中心”的战略合作协议,IBMG商业智库作为操盘方将代表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品牌管理中心与白马共同携手进行品牌渠道拓展、为行业跨界交流搭建平台、推动专业市场及零售行业升级转型。

双方的合作也致力于共同打造一条展现中国实力的品牌之路,这就是中国风下的白马范,也是合作共赢之风范。

八月的IBMG商业智库注定色彩斑斓,我们正“心怀理想”,带领全国的百货零售企业走在转型升级的大道上……

渠道整合“对接”,与“采购”接地气

保密协议保不住的商业秘密 第4篇

引子

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为何仍被窃取了商业机密?

属于企业一级机密的核心技术,为何轻易就被软件复制?窃密生产的同类产品没有产销,为何被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一起看似并不复杂的商业秘密窃取案,值得企业反思的却很多……

案情回放

2004年10月,斯维数字技术公司的两位工程师谢某和吴某,以斯维公司的技术秘密入股,加入香港爱迪威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谢某、吴某离职,化名来到深圳龙岗信昌塑胶厂,担任硬、软件工程师。

2005年4月,利用从斯维公司窃取的DVB技术资料,谢某、吴某研制出模型机。

2005年6月,针对谢某、吴某的侵权行为,斯维公司向深圳南山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

保密承诺成了一纸空文

2002年,斯维公司开始组织人员研发DVB-S、DVB-C、DVB-T等技术,购买了相关软件平台,于2004年基本完成了研发,并对DVB-S、DVB-C机顶盒软件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作了软件登记。

公司员工谢某,在2004年5月~12月期间,担任斯维公司硬件工程师,主要负责参与该公司DVB-C机顶盒的研制;员工吴某,在2004年10月~12月期间,出任斯维公司软件工程师,主要负责参与该公司DVB-S机顶盒的研制。

谢某在工作期间与斯维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书》和《保密合同书》,吴某在工作期间与斯维公司签有《试用劳动协议书》和《保密合同书》,二人均承诺未经斯维公司书面许可,不得披露、使用以及允许他人使用其参与开发的职务成果和所了解的技术秘密及经营秘密,并不得利用上述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从事对斯维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职业。

2004年10月份,深圳龙岗信昌塑胶厂(以下简称塑料厂)王某找到谢某和吴某,商议由王某出资入股,谢某和吴某以斯维公司的技术秘密八股。三人于11月签署合作协议,成立香港爱迪威科技有限公司,谢、吴二人分别占7%、6%的股份,合作开发DVB产品。

谢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斯维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DVB-S、DVB-T、DVB-C软件复制后带出斯维公司。2004年12月2日,斯维公司发现谢某私自复制DVB-T技术软件,遂以其严重违纪,非法窃取公司机密为由对其作出解聘函。

吴某亦利用职务之便,偷偷复制了斯维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DVB-S技术资料。2004年12月14日,吴某向斯维公司提出离职函。

化名研发模型机

离职后的谢某和吴某,化名为李某和刘某来到塑胶厂,担任硬、软件工程师,利用从斯维公司窃取的技术资料,开始研发DVB-S、DVB-T机顶盒,并于2005年4月研制出模型机,前往香港参加春季电子展销会。

2005年7月,他们生产出样机50台,并将这些样机寄往国外之0多家客户,还接受了沙特阿拉伯一家公司的500台订单(每台定价30美元)。另外,谢某还于2005年5月30日将其复制的斯维公司的DVB-S技术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利用斯维公司的DVB-T技术给深圳市华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获利人民币2000元。

计算损失起争议

2005年6月,针对谢某、吴某的侵权行为,斯维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检察机关起诉认为,斯维公司自行研发的DVB系列软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斯维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斯维公司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谢某、吴某违反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利用非法复制的DVB技术秘密入股,成立公司与他人生产,给斯维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被告人的辩护人则认为,以商业秘密的本身价值来计算商业秘密的经济损失不合理,两名被告人尚未生产产品并销售,未给斯维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到底如何计算损失?在确定“重大损失”的数额时,法院认为,可以从商业秘密所必备的研制成本等方面加以考虑,因为,如果自行开发有关技术产品,则需要支出必要的费用。据此,法院判定斯维公司的损失额为152.5万元,谢某、吴某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最终,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和吴某有期徒刑1年和有期徒刑10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和1万元。

点评李云驰 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讲师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富,在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作用越来越显著。然而,“跳槽”员工带走商业秘密、骨干人员另立门户、内部职员外卖商业秘密、竞争对手“木马”窃密等商业秘密流失案件在当前大量涌现,且手段不断翻新,已成为影响民营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而本案,就是属于骨干人员带着企业核心技术,另立门户的类型。

斯维公司的失误

在本案中,斯维公司对于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近乎做到了“面面俱到”,唯独没有做好的一点的:过分信赖制度和合同的约束力。

这种片面的思想仅存在于少数较为规范的民营企业。然而,任何企业都难以保证没有不忠诚的员工,也不能忽略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合作伙伴、谈判对手、重要客户、服务提供单位有不守信用的可能。对这些不忠诚的员工和不守信用的涉密单位,保密制度和保密合同的约束常常显得乏力,他们会利用法规、制度的空当或心怀侥幸,为了一己之利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施侵害。因此,企业在制订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合同的基础上,还要掌握保守商业秘密的技巧,经常进行检查监督。要将每一重要的商业秘密分割成多个部分,不同的部分安排不同的人员从事开发、操作、管理,使得企业中尽可能少的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要对企业内部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检查,及时发现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出外巡查,以免商业秘密被侵犯后仍一无所知,错过最佳的补救、反击机会,使企业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

亟待解决的问题

虽然本案以斯维公司的胜诉而告终,两位被告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处以的罚金数额是非常低的。

由于我国《刑法》和两高的司法解释未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罚金的具体数额作出规定,使得各地执行不一且普遍不高,这就加剧了部分侵权人的侥幸心理——如果得利100万元仅罚10万元,侵权人当然愿意冒险一试。

面对这一状况,企业只有在商业秘密还没有丢失的情况下,用各种手段强化保护自己的利益,其中包括:

一、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分类并划分等级。

具体包括四个环节:①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②对各项商业秘密划分为核心秘密、重要秘密、一般秘密三个等级,使商业秘密能够有重点地加以保护,确保安全。③明确各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④对商业秘密事项做好标志工作,以便一目了然知道是哪一级秘密、保密期限多长,有利于管理和使用。

二、建立商业秘密的保护规章制度。

民营企业可参照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结合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针对企业自身各种可能的泄密途径,一整套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

三、建立专职商业秘密管理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责任。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专职情报管理机构,并吸收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承担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管理的总体协调及全局性管理工作,直接对企业法人负责。

四、保密协议:先说后不乱。

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一般应着重规定职工的如下几项义务:①保守秘密的义务;②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③获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④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⑤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的义务;⑥妥善保管商业秘密文件的义务。

五、竞业禁止协议:双赢的选择。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禁止从事竞争性行为,即规定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六、重视证据:抓住救命稻草!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原则,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主要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提起商业秘密保护请求的原告方来承担。以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诉讼为例,作为原告起诉的民营企业指示应当证明:①自己拥有的该项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②被告所使用或披露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③被告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并且存在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上述途径取得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应提供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证据。

商业楼商铺物业服务协议 第5篇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物业管理单位(简称甲方):大厂回族自治县信诚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商铺业主(简称乙方): 为确保福康新里配套商业楼(以下简称:本物业)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序实施,保证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纠纷,将商铺营造成一个整洁优美、舒适安全、文明礼貌的场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它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具体如下:

第一条

乙方所购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商铺

坐落位置: 号楼 号

面 积:平方米

乙方所购商铺合同编号: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商铺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等项目进行巡检、维护服务。

2、为检查、维护本物业的任何一部分或为履行管理 责任,有权携带必须的工具、设备及材料进入本物业任何一部分,如有必要,可进入任何商铺的内部,但应提前向有关商铺业主(租户)说明原因。

3、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并采取公告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乙方。

4、有权进入正在装修的商铺内,以检查并确定是否违反装修守则,如发现任何业主或租户聘用的承建商及其工人违反装修守则,有权禁止该等人士进入本物业,并要求违反者限期整改、赔偿因此造成公共部位或毗邻房屋的损失及承担其他一切责任。

5、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6、制止违反本物业有关管理制度的行为。

7、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8、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法享有所购或租赁商铺的使用权。

2、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的 权利,但须遵守甲方指定的管理规定。

3、享有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权。

4、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建议,但不得直接惩戒(如打、骂等)甲方之员工或甲方聘请的专业公司之员工。

5、遵守本物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安排。

6、按时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如:市政垃圾处置费等)。

7、装饰装修商铺时,须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

8、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9、出租或转让商铺时,要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与承租方或受让方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应费用后,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10、对租赁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11、做好各自商铺内的防火防盗、卫生及其他安全工作。

12、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 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13、对商铺的管道堵塞或水管、地面渗水或漏水等情况给予及时(或配合)维修、处理,如未对该等情况处理及时(或配合)维修、处理而影响或造成其他商户、公共部分、共用部位损失的,须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14、自行举办营销、庆典活动、需要占用公共区域的,需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在指定的区域内开展活动.但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的,乙方应自行办理有关手续,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乙方承担费用。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商铺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公共部位是指: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楼层给排水总管、户外墙壁、屋面、等。

(二)、商铺公共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公共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给排水管道、化粪池、供电线路、消防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环境卫生

1、生活垃圾由各个商铺业主(租户)自行处理。

2、餐饮企业处置垃圾应在屋内相应位置设立集油池,如 果未按要求设立出现下水道堵塞等问题全部由该商铺业主或承租人承担。

(四)、消防秩序维护及预防

1、各户应自觉维护公共区域的消防通道的畅通。

2、商铺内应采取防范措施,预防火灾及其他安全隐患。(五)、交通秩序及车辆停放

1、门前车辆需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有序停放。

2、各户应禁止将有毒、有害或危险物品的车辆停放在商铺公共区域内。

(六)、商铺装饰装修服务管理

按装饰装修管理、安全责任书及有关装修规定内容实施。不得占用、损坏物业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不得妨碍其他商户正常使用物业。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应事前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回复原装,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如需占用临街通道的,需提前到综合执法等部门进行报批后到物业备案。

第五条 费用收取

一、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合约面积计算共计人民币: 元收取。

二、乙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等相关费用时间:商铺业主、租户入住之日或入伙之日起,开始向甲方缴纳。乙 方在办理物业交接时,须预缴1年的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市政垃圾处置费等)。

三、交费时间:每在缴费到期10日前交纳当年全年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当天为法定假日,则缴费期限顺延至法定假日后的第一天。乙方逾期交付,除如数补交欠费外,还须承担每天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补齐欠费为止。乙方欠费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经甲方催缴后三日内仍未足额补缴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止服务,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自行出售或出租商铺的,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非因甲方原因而空置物业(商铺)的,仍需按国家收费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六、物业管理服务及其他相关费用按面积收取。未办理房产证的,按实测报告中的面积进行收取;已办理房产证的,按房产证的证载面积进行收费,已收的费用实行多退少补。

七、对于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而提供的其他有偿服务,经甲方同意按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八、甲方可提供电费、市政垃圾处置费等代收代缴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并可以给各户业主预 充电费。另外属于市场定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市场规律定价。

九、相邻商铺共用一套水、电、燃气、取暖费计量表等设施设备的,相关费用的由各共用该等设施设备的商铺业主(租户)分摊承担。

第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集、管理与使用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集、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保险

乙方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商铺管理规定

一、商铺的经营项目应当告知物业管理公司,以便对所有商铺的经营项目进行宏观调控,并避免扰民的经营活动。

二、商业用房上面若有居住的(包括居民楼之间的连廊商铺)不得经营餐饮、娱乐等影响住户正常生活的商业(具体约定的除外),各类经营活动以及各自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噪音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须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的证照,并按审批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

四、商铺装修前须先办理装修手续,交纳装修垃圾清运 费、装修原则为不损坏房屋结构安全,不破坏外立面,不影响相邻商户利益,消防设施部分有改动的须经消防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取得审批报告的应到物业办公室进行备案。否则出现任何消防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门牌广告形象的设计须征得城管规划部门的许可,按国家户外广告安装标准进行安装。

六、商铺自行安装防盗门、网的须到物业办公室进行备案,防止安全隐患的发生。

七、商铺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各自的商铺内,不得占用公共区域经营或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上作任何摆放、堆放、悬挂、张贴广告等行为。

八、不得私自占用、取用或移动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如公共水、电、消防栓等)

九、垃圾须按照市政规定统一放置在指定的垃圾箱,餐饮业的泔水、垃圾等须自行处理,不得随意乱倒、乱抛。

十、不得在商铺外任何地方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十一、若因商铺业主的疏忽,导致水、电、气、烟或其他有关物体外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公用设施设备受损的,该业主须承担一切责任。

十二、公共阀门、消防栓、配电等公共设施设备如设置 在商铺内,须维修时,必须给予配合,不得阻碍维修。

十三、物业服务企业的保安员只协助公安、治安部门对公共部位的安全防范,自用部位的安全须自行负责。

十四、每间商铺须确定一名安全防火责任人(业主或租户),并做好各项安全防火工作。

十五、商铺内须按规定自行配置有效的灭火器(每50平方米至少配置一个不少于4KG的灭火器),放于明显位置;商铺内货物的摆放不得阻挡消防喷淋头、消防栓、消防广播等设施,不得乱改乱搭电线。

十六、商铺的负责人(业主或租户须将通信地址、正常联系电话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资料如有更改,必须及时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更改,否则须负责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按协议要求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给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多收、乱收费用。第十条 免责事项

因下列事由所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甲方的免责事由,甲方均不承担以下责任:

一、不可抗拒因素,如天灾、地震、战争等事由所致的损害;

二、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刑事犯罪等违法行为等事由所致的损坏,但因甲方故意或过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因乙方或第三者之故意、过失所致损害;

四、因甲方书面建议乙方改善自用部分(含设施、设备)或改进管理措施,而乙方未采纳所致的损害;

五、因业主(租户)延迟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所致的损害;

六、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的损害。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时、甲乙双方不得拒绝,并积极配合。必要时甲方可采取应急措施(事 后给予修复)。

二、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中的某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五、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六、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从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甲方不再作为本物业的管理者为止。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商业招商服务协议 第6篇

××银行(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指引

┌────────────────────────────────────┐

重要提示

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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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公司)____分支机构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利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及乙方内部系统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甲方为实现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目的,向乙方申请通过乙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规范性文件(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均遵循电子商业汇票制度。

第二条 定义

(一)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业务参与者、签章和各类业务的定义依照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的规定。

(二)内部系统的定义(由金融机构自行填写)。

(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内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业务。

第三条 甲方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三)电子商业汇票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存放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并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记录为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户),并向乙方提交“××银行(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申请开办本协议项下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甲方应在“申请表”中指定其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收付款账户。

乙方应按照甲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经审查后在内部系统中设置相关信息,自___年___月____日起为甲方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

第六条 乙方为甲方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后,甲方需变更“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应重新提交“申请表”。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后,审核同意的,乙方按变更后的内容为甲方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审核不同意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第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

甲方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甲方的电子签名。

甲方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乙方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甲乙双方同意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使用该数字证书作为甲方的电子签名。

甲方应对其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甲方应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严防泄密。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乙方对甲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的认定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乙方内部系统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二)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前,须明确甲方的操作人员和操作权限。该操作权限须在乙方内部系统中设置。甲方可向乙方书面申请由乙方代其设置或在乙方内部系统中自行设置。

(三)甲方操作人员按上述设置的处理权限在乙方内部系统中完成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后,乙方视同甲方已完成相关操作。该操作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甲方通过乙方内部系统发送关键的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确认并使用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乙方判断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由甲方发送的唯一依据,也是甲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唯一身份确认标识。

(五)乙方对甲方操作时间的认定以乙方收到甲方的操作指令为准。甲方操作完成时间不属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放时间的,乙方应于下一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放时间将甲方信息转发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六)乙方负责及时将甲方操作指令转发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将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到的相关信息及时转发给甲方。

(七)甲方若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

1.乙方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和逾期提示付款请求通知甲方。通知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甲方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

3.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甲方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在作出合理说明后,仍可向甲方提示付款,甲方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4.甲方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和逾期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乙方应进行如下处理:

(1)甲方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甲方同意付款,乙方应扣划甲方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甲方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

(2)甲方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甲方拒绝付款,乙方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甲方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第九条 甲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的,在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不得撤销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甲方申请撤销的,乙方应拒绝受理。

第十条 甲方授权乙方代为处理以下业务并代理签章(由甲乙双方自行约定,可选其中的一项、两项、三项或不选):

(一)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

(二)转让背书申请的回复;

(三)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第十一条 票据信息查询

甲方可通过乙方查询与其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甲方对票据信息有异议的,应通过乙方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按照查询权限办理相关查询业务。

乙方仅负责转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的信息,转发信息应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相符。

第十二条 支付信用信息查询

电子商业汇票所有票据行为中,处于待签收状态的接收方可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该票据承兑人和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

甲方同意符合上述规定的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当事人查询甲方的支付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费用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管理费,费率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年,收取时间和收取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并保证遵守电子商业汇票制度、本协议和乙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规则。

(二)甲方为承兑人的,应在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前一日在其指定付款账户中备足款项,否则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不得无合法依据拒绝持票人的付款与清偿请求。

(四)甲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予以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

第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执行甲方按乙方规定程序发送的操作指令。

(二)乙方应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三)乙方发现甲方有异常操作现象、违约行为及乙方认为有必要暂时中止甲方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其他事项时,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该项服务。

(四)因不可抗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故障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甲方遭受损失或其所受服务有阻碍、妨碍或延误,乙方均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五)非乙方所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未获付款的,乙方不承担付款责任。

(六)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其某项业务功能,但应至少提前____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进行公告。乙方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业务功能的,不影响各方在已办理业务下的权利和义务。

(七)乙方应对甲方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予以保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一)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二)要求损害赔偿;

(三)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使用

(一)本协议项下争议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二)无论甲方操作指令的发送地是否在中国境内、通过何种网络路径传递到乙方,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电子商业汇票制度。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甲方提交的“申请表”及双方确认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同意终止或按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解除后失效。该协议的失效并不影响甲乙双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对相关电子商业汇票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和应承担的票据责任。

第二十条 免责事由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内部系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排除故障和采取补救措施;

(二)因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在可容忍时间内无法排除,由中国人民银行宣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暂停运行,造成乙方内部系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本协议解除:

(一)双方均有权随时要求解除本协议,但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自书面通知中确定的日期起解除;

(二)一方在另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时可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时起解除。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解除,乙方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甲方之前发送的操作指令仍为有效操作指令,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网上银行服务中发生的电子交易记录是证明该项交易的真实、有效凭据。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

│ 甲方已通读上述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

│ 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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