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

2024-06-10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精选6篇)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 第1篇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监测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风险,依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省联社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是指单户贷款余额达到或超过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联社)贷款审批权限,须报省联社信贷咨询委员会审议咨询的或未超过县联社贷款审批权限但余额超过300万元(含)的贷款;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五级分类标准划分的不良贷款,包括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 贷款风险监测原则。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监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高资产质量,降低信贷风险;

(二)实行按风险性质和历史成因划段管理;

(三)坚持贷款风险监测考核权责相结合;

(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第二章 贷款风险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监测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市地联社、办事处(以下简称各地)贷款风险监测考核工作的考核。各地综合业务部门设臵贷后管理中心或贷后管理岗位,负责本地贷款风险监测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县联社贷款风险监测考核工作的考核。

贷后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省联社贷款风险监测考核相关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本联社监测考核工作制度,及时对辖内县联社检查和指导,督促下级联社贯彻执行;

(二)按省联社和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各种报表、统计数据和相关材料;

(三)及时预测和分析信贷风险,定期向领导汇报,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大额贷款出现风险、不良贷款大幅增加等)要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采取可能措施控制和处理风险。

(四)设风险经理一名,专门负责贷款风险监测和考核工作,并将名单报省联社备案。

第三章 贷款的风险监测和考核

第五条 贷款风险监测的目标:县联社2007年年底不良贷款占比控制在25%以内;2008年年底不良贷款占比控制在20% 以内;以后5年每年至少下降2个百分点。

第六条 各地对辖内机构要实行按月监测,按季考核。贷款风险监测的内容主要包括:贷款的流动性;贷款集中度;大额贷款的授权管理、风险状况变化、划段管理清收下降情况以及行业分布情况;新发放贷款形成不良原因及变化情况;不良贷款清收盘活情况。

(一)省联社成立后发放的超权限贷款是否经省联社审议咨询,咨询的额度、期限、利率水平等与贷款余额、期限和利率水平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发放超权限贷款或追加贷款行为;超权限贷款展期是否向省联社报备;

(二)是否采取“本金压缩”的办法办理“倒贷”。对省协会成立前发生的大额“倒贷”贷款,每年余额降幅比例是否低于10%;省联社成立前至省协会期间发生的大额“倒贷”贷款,每年余额降幅比例是否低于20%;经省联社报备咨询同意发放的贷款到期后是否及时收回,是否存在“倒贷”问题;

(三)单户贷款余额是否超出资本金的30%;最大十大户贷款余额是否超出资本金的150%;存贷比是否超出80%;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与一年期以上存款余额比例是否超过120%。

(四)省联社关于“对非优质客户的大额贷款,其单户余额在任何时点原则上保持“只降不增”,但对效益好、信誉好、资产负债比例较低(30%以下)、流动比率高(150%以上)的AA级及以上客户,可以适当增加贷款”规定执行情况;关联企业贷款如何规范管理。

(五)县联社贷款审批权限内额度相对较大的贷款管理情况;;

(六)重组贷款管理情况,是否有逃废信用社债务行为;

(七)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性行业的大额贷款;

(八)监管部门进行风险提示的贷款;

(九)稽核等部门发现的违规、违纪贷款;

(十)不良贷款占比达到或高于25%的县联社;县联社不良贷款“双降”计划完成情况;

(十一)不良贷款余额及占比增加或不良贷款余额及占比虽未增加,但不良贷款质量呈向下迁徙的县联社;

第七条 对监测中发现的风险,各地要按月下发《贷款监测风险提示书》,做好风险提示工作。

第八条 对于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应当采取平行上报方式,即县级联社在将风险情况汇报市地的同时,及时向省联社汇报,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第九条 各地要加强对辖内县级联社贷款风险监测工作的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制度建设落实情况;

(二)大额贷款管理情况;

(三)不良贷款余额及占比的增减变化情况,较任务完成情况;

(四)将考核结果定期进行通报,针对存在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化解和处臵措施,并督促落实;

(五)对于不良贷款增加的县联社,要限期清收并对非客观因素形成不良的实施处罚措施;

第十条 贷款风险监测考核实行例会汇报制度。各地要定期在省联社信贷季度例会上汇报贷款风险监测考核情况,不良贷款清收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四章 贷款风险监测流程

第十一条 贷款风险监测的流程:“贷后检查—风险预警—风险处臵—贷款收回”四个部分。

第十二条 贷后检查和风险预警工作主要由信贷员(客户经理)完成。信贷员应当经常性的深入企业,对贷款客户进行访问和检查,收集企业经营、管理、营销、市场等信息并加以分析,准确了解贷款风险预警信号。

第十三条 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设臵预警信号。常用的贷款风险预警信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所列:

(一)借款人行为预警信号 1、挤占挪用信用社贷款,或不按贷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

2、经常签发空头支票;

3、涉嫌违法经营问题,受到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等部门处罚;

4、在多家银行机构开户,或经常转换往来银行,故意隐瞒与某些银行的往来关系;

5、借款人对信用社态度发生变化,缺乏坦诚合作的态度。

(二)借款人财务预警信号

1、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持续减少;

2、反映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经营能力的指标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弱或下降;

3、应收账款账龄明显延长;

4、销售额下降或销售额上升,利润下降;

5、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

(三)市场环境预警信号

1、借款人所在行业出现重大技术变革,产品使用价值降低或市场需求严重不足等;

2、产品价格大幅下降或下降幅度超出承受范围; 3、企业市场份额逐渐缩小;

4、销售旺季后,存货仍大量积压。

(四)政策风险预警信号

1、国家和区域农业政策、产业政策调整等对信用社贷款有较大负面影响;

2、财政支农政策、人民银行货币调控政策及利率、汇率调整等对信用社贷款有较大负面影响。

(五)其他预警信号

1、被银行业协会或者媒体宣布或曝光的信用不良的借款人;

2、在其他金融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下降;

3、保证人的信用等级下降,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保证能力明显出现问题;

4、担保手续不完备,抵(质)押物价值大幅下降或发生损失等。

第十四条 综合业务部要对出现风险及时进行处臵。贷款风险预警处臵实行分级管理。对风险程度有必要引起关注的警示性信号由信用社负责处臵;对风险程度有继续扩大趋势的警示性信号由县联社负责处臵;出现处臵难度大、涉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应请求市地或省联社予以协调处臵。

第十五条 综合业务部要对超出管理权限的风险信号的处臵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处臵措施落实情况、风险信号对贷款安全的影响是否消除、其它 需要说明的事宜等。

第十六条 各地要按月对贷款风险监测考核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贷款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应主要阐述四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贷款风险监测的总体情况

(一)贷款投放计划完成情况;纵横比较情况;

(二)贷款流动性情况;

(三)贷款集中度情况。

(四)资产质量。

第二部分:大额贷款监测考核情况

(一)增减变化情况。本期大额贷款余额、占比与年初、同期比较情况,说明原因;

(二)省联社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授权管理情况、单户贷款余额控制情况、“倒贷”贷款实现余额压缩情况等;

(三)新发放大额贷款的风险状况,限制性行业的投放情况,拟采取的措施;

(四)进一步加强大额贷款管理的工作措施和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部分:不良贷款监测考核情况

(一)增减变化情况。本期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与年初、同期比较情况,说明原因;

(二)各类不良贷款形态之间转化情况,分析原因,并重点说明现金清收、收回抵债资产等情况;

(三)本年新发放贷款形成不良情况,对当年新发放贷款不良率达到或超过2%的县级联社要做出重点说明;

(四)对不良贷款的趋势变化进行预测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并说明理由;

(五)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及相关建议。

第四部分: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大额贷款监测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经办责任人限期清收,主责任人予以降职处分。

(一)对不及时、准确收集风险预警信号,至使贷款风险程度加大,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未及时处理风险预警信号或处理不当,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

(三)对因拖延、隐瞒上报风险预警信息,致使贷款风险未及时处臵、使风险蔓延,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八条 省联社成立后发放的超权限且未经省联社审议咨询的大额贷款,由于主观因素形成不良并造成损失的,经办 责任人下岗清收,主责任人无论是否交流,一律予以撤职。

第十九条 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良贷款未能按要求完成下降任务的县联社,市地要采取对联社主任进行约见谈话,明确管理责任,落实清收责任和措施。对不良贷款完成情况较任务差距较大的县联社,省联社对市地及县联社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

第二十条 当年新发放贷款形成不良比例达到或超过2%(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除外)的县联社,各地要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记过、停职等处分,并限期清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监测风险提示书 2.县级联社大额贷款监测月报表

3.省协会-省联社咨询发放贷款监测季报表 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监测季报表 5.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监测季报表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支持农村土地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加快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资格审定及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贷款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融资办法》)等相关政策以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粮大户是指按《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资格审定及管理办法》(黑财经„2012‟82号)中规定程序审核确认,经我省农村信用社实地调查后,符合种粮大户财政补贴项目和标准的农户(含农工,下同)。

第三条 风险共担机制。省财政厅、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下同)共担风险,其中省财政厅承担70%代偿责任,县级联社承担30%损失风险责任。

第四条 种粮大户贷款业务实行逐级授权、审贷分离、面

(一)土地流转承包费用;

(二)耕种经营中支付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三)乡财政所开具“支付令”的信贷资金需求;

(四)其它种粮大户融资政策支持的用途。

第三章 业务对接、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 业务对接。每年信用社在接到种粮大户名单后,都要与服务区域内种粮大户进行有效对接,了解和掌握新增种粮大户的基本生产生活信息及信贷资金需求等情况,并做好退出的种粮大户已放贷款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联社根据财政厅存入风险金的数额按相应比例放大后确定各地投放规模(省联社未下发规模控制通知的,可视同同意向全部符合条件的种粮大户按规定放款)。

第十条 业务申请。种粮大户户主本人根据实际信贷资金需求到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同时提供以下申请贷款资料:

(一)二代有效身份证、户口、结婚证明等;

(二)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等;

(三)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业务受理。信用社审查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种粮大户贷款条件,结合风险共担机制、省联社信贷部。

(二)核定授信额度。省联社信贷部指定专人按照《融资办法》规定的种粮大户耕种土地面积区间核定授信额度上限标准。即:种植1,000亩至2,000亩上限为30万元;2,000亩至3,000亩上限为40万元;3,000亩以上的贷款上限为50万元,对种粮大户基础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以上标准每年由省联社与财政厅共同研究磋商确定,逐年调整,当年不做调整时可延用上年执行标准。

(三)信用社授信额度大于或等于《融资办法》规定限额的,按信用社授信额度执行,省联社不予调整原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种粮大户核定授信额度上限以内贷款时,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担保条件。

种粮大户贷款额度可以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授信额度,但超出核定授信额度部分,须另行订立借款合同,且不适用本办法,可按照省联社其他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5个月。

(二)贷款利率。按县级联社放款时同期同档次农户贷款利率执行,财政贴息比率及信用社让利幅度由省财政厅与省联社研究确定。贷款期限6个月以上15个月(含)以内按

行支付。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信用社应根据“春耕夏耘、秋收冬售”规律对种粮大户贷款组织检查,每个季节至少检查一次,主要检查的内容:

(一)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借款人的耕地面积、种植品种是否发生变化;

(三)粮食作物生长状况,预计实现收成;

(四)遇自然灾害借款人采取的挽救措施及预计损失;

(五)粮食销售主要渠道及回款情况;

(六)县、乡(镇)政府对借款人的政策扶持情况;

(七)《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中贷后管理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信贷人员应熟知各类预警信息,发现风险信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对种粮大户贷款贷后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职责。并要将种粮大户贷款列入每年农户贷款现场检查中的必查内容,检查面达到100%。同时,加强不定期的突击检查,确保检查效果。

第二十三条 报表统计。县级联社、信用社对种粮大户发放的贷款要及时填制《种粮大户贷款台帐》(见附件2),贷款台帐填报要求:

(一)信用社。要根据种粮大户名单和《种粮大户贷款

省财政厅确认后,以风险担保金向县级联社代偿70%违约贷款本息。

(一)对已经代偿处理的贷款,县级联社要积极协调县财政部门落实和督促当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向借款人追索债权,追回资金优先偿还借款人在信用社的贷款本息。

(二)省财政厅向经办信用社代偿70%违约贷款本息后,信用社应将剩余30%部分落实贷款清收责任人,并制定和采取有效化解风险贷款清收措施,积极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联社应将种粮大户贷款管理纳入信贷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加强责任追究,尽职免责,严控新增信贷业务风险。

附件:

1、《申请调整种粮大户基础授信额度明细表》

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模式探讨 第3篇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 金融业已逐渐与国际接轨, 实行利率自由化、市场化的趋势日趋明显。目前央行对各金融机构存贷利率实行宏观调控, 贷款只管下限, 不管上限, 存款只管上限, 不管下限。贷款定价是利率市场化整体进程的序曲, 直接关系到我国利率市场化整体战略的推行实施。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甚至是某些经济欠发达地区金融业的主体;信用社贷款定价机制的缺失, 将使利率市场化在巨大的农村金融市场失去推行基础, 使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在农村经济层面的传导渠道不畅, 国家支持“三农”的金融政策难以有效落实, 并连带影响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大局。如何合理地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 已成为当前亟待研究的课题。

2004年来, 自国家对农村信用社实行 (0.9, 2.3) 区间贷款浮动利率, 放宽了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权限后, 信用社由于没有建立相应的风险定价机制, 还不能根据市场灵活自主驾驭浮动利率, 对其贷款普遍实行了上浮的利率。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 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主渠道的作用, 随着其自主定价的范围不断扩大, 在实际贷款利率管理与运作中, 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缺乏自主性、科学性、有很大的随意性, 没有综合、全面考虑资金成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贷款期限、贷款目标利润等因素细化测算。此外, 其贷款利率管理中潜藏着放款人的道德风险, 高浮动的利率削弱了再贷款这一贷币政策工具的支农效果, 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信用社扩展信贷业务、加大支农投入的积极性, 将会对农村信用社改善经营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 建立科学的贷款定价机制, 对于农村信用社提高经济效益、稳定民间借贷发展、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现有贷款定价模式分析

(一) 国际通行贷款定价模式。

目前, 国际上采用的贷款定价的方法很多, 主要可以归为以下三大模式:

1.成本加成定价模式 (Cost-plus Loan Pricing) 。成本加成定价模式是指商业银行在发放的贷款定价中, 主要根据筹集信贷资金的成本以及银行管理费用来确定合理的利率水平。该模型认为对任何贷款的利率应包括四部分: (1) 贷款资金的筹集成本; (2) 与贷款有关的各项费用 (如员工工资、办公费用、物质设施的成本等) ; (3) 贷款的风险溢价, 即对贷款可能发生违约风险进行的补偿; (4) 贷款的目标利润。其中, 每一项可以用贷款数额的百分比来表示。由此得到:贷款利率=贷款的资金成本率+贷款的管理费用率+贷款的风险溢价率+目标利润率。这种定价模式是从银行自身的角度出发来给贷款定价, 其有利于商业银行补偿成本, 确保利润目标的实现。但是, 这种定价方法忽略了客户需求、同业竞争、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不利于业务的拓展和稳定的客户关系的建立。此外, 采用这种模式需要银行有精心设计的成本核算系统, 能够精确地归集和分配成本, 而银行属于“多产品企业” (multiproduct industry) , 很难准确地进行成本分摊。最后, 采用这种模式需要充分估计贷款的相关风险, 这对银行的信用评级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要求甚高, 这对银行来说是非常艰巨的任务。

2.价格领导定价模式 (Price Leadership Loan Pricing) 。价格领导定价模式是国际银行业广泛采用的贷款定价方法, 其具体操作方法是在一个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基准利率基础上, 为具有不同信用等级或风险程度的客户给予不同水平的风险溢价, 实际确定的贷款利率则为:贷款利率=基准利率+风险溢价点数或贷款利率=基准利率×风险溢价乘数。这种定价模式源自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后出现的大萧条, 西方国家的大银行为了吸引优质客户, 建立了优惠利率制, 统一贷款收费标准, 向信誉最好的客户发放最优惠利率的短期贷款。而对于非优惠利率借款人, 则要加收违约风险溢价、期限风险溢价, 作为银行对其提供贷款所承担的风险补偿。这种定价方法最主要的就是基准利率以及风险溢价的确定。与成本加成定价模式相比, 这种贷款定价模式是“外向型”的, 它以一般利率水平为出发点, 结合贷款的风险程度, 既考虑了市场利率风险, 也考虑了贷款本身的违约风险, 这样制定出来的价格较为合理。但是, 随着竞争的加剧, 许多商业银行都会选择货币市场利率为基准利率, 这会降低商业银行的利润水平。由于没有考虑银行自身的经营成本, 中小银行采用这种模式会使自身处于不利地位。此外, 采用这种模式要兼顾考虑市场利率风险以及贷款自身的风险, 这就增加了银行的风险管理难度。在考虑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方面, 这种定价模式也不够全面。

3.客户盈利性分析定价模式 (Customer Profitability Analysis Loan Pricing) 。前两种定价模式都是针对单一贷款产品的定价方式, 仅考虑了成本、风险、竞争以及贷款的利息收入等因素, 并未考虑客户与银行各种业务往来的成本与收益, 而这些都是银行在定价时必须面对的, 于是便产生了客户盈利性分析定价模式。这种模式要求银行在对每笔贷款定价时, 首先应该考虑到与客户的整体关系, 比较银行为该客户提供所有服务的总成本、总收入及银行的目标利润, 然后以此来权衡定价水平。用公式表示如下:贷款利率= (银行的目标利润+为该客户提供所有服务的总成本-为客户提供所有服务中除贷款利息以外的其他收入) /贷款额。这种“客户导向型模式”改变了银行传统的思维模式, 体现了银行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它试图从银行与客户的全部业务往来关系中寻找最优的贷款价格, 实现了差别定价的个性化经营方式。通过这种差别定价, 既能吸引和保留那些真正为银行带来利润的优质客户, 又能通过提高贷款价格来弥补那些亏损客户给银行带来的损失。但是, 这种模型要求银行的会计信息系统能实现“分客户核算”, 这就对银行的成本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加大了银行成本管理的难度。

(二) 我国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模式分析。

我国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覆盖率比印度、孟加拉等国的覆盖率高出许多, 在世界上与其它国家相比也是处于较高的水平。我国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模式理论研究还不够完善, 和西方成熟发展完善的银行贷款定价理论相比, 还只是初具雏形, 仍然停留在较原始的因素分析阶段, 不过, 应用在全国各地的信用社机构内的贷款定价方式正在日益发展,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 我国将会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系统的贷款定价模式。在我国, 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中考虑的因素包括农户的信用等级、贷款期限长短、贷款风险高低以及贷户的产业性质等, 具体贷款定价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类:

1.按农户信用等级定价。按农户信用等级定价就是按照农户状况、生产水平、农户以往贷款是否及时还贷还息等因素进行风险定价。对信用等级较高的, 实行优惠利率;无故拖欠贷款本息的农户, 加大利率上浮幅度。如2001年以来, 十堰市农村信用社在大力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 依据农户是否按期偿还信用社贷款、是否拖欠税费、是否诚实守信等方面量化计分, 按分定级, 评出特级户、一级、二级、三级四个档次, 并根据信用户不同级别, 实行不上浮或上浮的优惠办法。其中对特级户执行基准利率, 对一级户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对二级户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 对三级户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而对非信用户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这种建立在以利率浮动为杠杆, 以信用等级为基础上的贷款方式深受农户欢迎。

2.按贷款期限长短定价。按贷款期限长短定价就是依据贷款期限长短进行定价。由于贷款期限越长, 不可预料和不可控制的风险因素越多, 则贷款面临的风险就越大, 因而对中长期贷款利率也相应上浮。据调查, 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对6个月以内的贷款, 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20%;对1年以内的贷款, 执行基准利率上浮20%~30%;对1年以上的贷款, 执行基准利率上浮30%以上。因此, 大多涉农企业纷纷从节约成本的角度出发, 缩短贷款, 合理安排资金, 提高偿还能力。

3.按贷款风险高低定价。按贷款风险高低定价就是依据贷款贷户的自身经营状况、贷款有无质押、抵押物状况、贷款金额、经营项目的发展预期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 确定贷款的风险度。对优质客户和有存单质押的客户利率定价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30%。对没有贷款证和风险相对较大的客户则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80%。对极少数信誉高、经营情况较好的黄金客户执行基准利率。如某市内有一家经营效益好、信用程度高、管理规范的大型水电企业, 各家商业银行纷纷抢争, 该县联社为长期与其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 果断对其执行基准利率, 没有上浮, 从而争取该企业在信用社贷款, 实现了社企双赢。

4.按贷款户的产业分类定价。按贷款户的产业分类定价就是按照贷户所从事行业的性质与结构, 即贷户所从事行业是否属于涉农产业, 是否属于鼓励发展的产业进行风险定价。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涉农企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对国家紧控投放和不鼓励投入产业的贷款, 按其风险等级, 相应上浮贷款利率。

三、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管理理念没有发生根本转变。

两次扩大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完善贷款定价机制迫在眉睫, 然而, 农村信用社对利率风险管理和贷款定价机制建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贷款定价主要围绕人民银行出台的利率政策进行, 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贷款定价机制的主动性不强。据调查, 我国大部分县 (区) 级联社, 都没有建立起市场价格为基准, 充分考虑资金成本安全、各项费用、风险状况、目标收益和价格供给弹性等因素的贷款定价机制, 在人员配套上也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单纯利率管理人员。

(二) 定价方式过于僵化。

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价格均由县级联社统一制定后下达各基层社执行。而县级联社在进行利率定价时, 几乎都按“是否合规”来确定, 贷款利率按不超过法定利率的2倍或2.3倍上限执行、不上浮。也就是在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 定价机制过于生硬、简单, 定价时考虑的因素较少, 基本上没有体现风险与收益相匹配、扶优限劣、风险度量、区别对待、综合评价等原则。从实际情况来看, 农村信用社贷款大多数有贷前调查、风险评估等一整套程序, 但在对企业或农户进行贷款利率定价时, 大部分联社却很少根据贷款对象的信用程度、偿债能力、经济规模大小、贷款期限、金额、用途、担保方式、贷款项目的发展前景等各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的综合定价, 采取的是不论信誉高低和风险大小, 一律执行统一的利率标准这种“一刀切”和“一步到位”现象。由于客户的直接信息由基层社的信贷人员掌握, 联社决策层对客户信息了解相对较少, 因此往往无法对客户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同贷款的利率趋同。

(三) 贷款定价以固定方式为主, 对利率风险敏感度不高。

1.浮动利率定价模式成本过高。

贷款利率定价可采取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 浮动利率定价通过按月、季、年定期调整利率, 可有效规避利率风险。但从安徽省调查情况来看, 该省农村信用社无一例外地采用了固定利率定价方式。因为浮动利率定价模式要求借贷双方在贷款合同期内定期重新确定利率, 而农村信用社在贷款投放上以农业贷款为主, 金额小、笔数多, 若定期一一重新定价, 将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增加成本、影响效率。

2.农村信用社对利率风险敏感性不强。

长期以来, 由于利率管制, 我国缺乏利率风险管理的机制, 更缺乏有关利率风险管理的系统软件, 利率风险管理的基础数也难以采集, 信息加工处理很难正常运作, 再者与商业银行相比, 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多、金额小、管理费用高、缺乏高效的利率风险分析与控制机制。这些都是农村信用社对利率风险敏感性不强的外部原因。从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看, 居民存款利率尚未市场化, 基本执行基准利率, 支农再贷款虽执行浮息制度, 但也是一年一变。因此, 最大的利率风险就是法定基准利率的调整, 利率风险程度较低。在资金运用方面, 农信社的贷款利率本身就已经很高, 因此, 即使短期内利率上调, 其贷款利率上调的空间也十分有限。

3.借款人对利率变化的敏感度不高。

农村信用社的客户大多是农户和个体工商户, 贷款金额小、期限短, 利率微调对其利息支出的影响有限, 对利率的敏感程度较低, 加上农村地区信贷资金处于卖方市场, 借款人更不会计较少许利息的得失。

(四) 贷款利率定价执行偏高。

农村信用社为了自身的发展, 尽量用足政策, 新增贷款都执行了较高的利率, 以获取较高的收益。从目前情况来看, 贷款利率水平的高低, 对农村信用社的效益影响很大。存贷款业务作为目前农村信用社最主要的业务, 其利差收入也是农村信用社最主要的利润来源。2004年初和2004年10月29日利率浮动区间两次扩大后, 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随之两次上调, 直接带动2004年和2005年收益水平同比出现明显增长。据统计,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的综合平均利率水平超过10%, 接近基准利率的两倍, 如果剔除各郊区农村信用社上浮幅度较小的因素, 县城农信社上浮幅度则更高。此外, 少数农村信用社缩短贷款期限, 导致贷款逾期, 进而收取高额罚息的现象存在, 更进一步抬高了实际利率水平。这种现象的产生, 也和农村信用社在支农贷款的供应市场上基本处于垄断地位有很大的关系。由于农户缺乏其他低成本的融资手段, 在“三农”资金市场基本处于卖方市场的条件下, 农户对生产投资的信贷资金需求别无选择, 农村信用社的支农贷款是农户发展农业的“首选”, 但由于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后, 对“三农”贷款的利率出现了走高的趋势, 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 加重了农民负担, 使农村信用社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收的职能效应大打折扣。

(五) 定价支持体系不完善。

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模式的建立, 需要一个完善的内外结合体系来支撑。信贷垄断、专业的数据分析系统、对贷款定价的科学认识、专业人才等等都是目前定价支持体系的缺陷所在。

1.信贷垄断弱化了贷款定价的市场化原则。

尽管全国范围内已初步形成了以农村信用计、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为主体的农村金融格局, 但并没有形成真正有效的竞争机制。在大部分农村地区信用社垄断了农村金融服务, 垄断的形成使贷款定价的市场化运作失去了生存的土壤, 弱化了农村信用社信贷产品按市场化定价的要求, 导致了贷款定价的市场化原则的失灵。

2.数据资料的积累不受重视。

农村信用社经过几次改革, 资料大部分流失。目前, 很多信用社基本数据统计系统不够完善, 缺乏基础信息和历史数据, 影响各种利率风险管理计量工具的使用, 影响利率定价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在追求短视利益的目标下, 信用社主要人力、物力均投向如何扩大存、贷款业务方面, 对基础资料、数据的收集、保存、整理环节非常薄弱, 根据行业性质、产业发展、项目前景、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担保方式、企业信用等等制定风险定价机制更是无从谈起。

3.对贷款定价的认识不足。

农村信用社对利率风险管理和定价机制的认识和实践普遍“先天不足”, 对利率风险定价的意识还比较淡薄, 缺乏配套的利率风险补偿、风险定价的有效工具和手段, 特别是内部管理的精细度不够, 全面成本管理观念没有树立起来, 尚不能运用科学、系统的风险管理工具进行贷款定价, 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尚未健全贷款管理机制和利率成本核算内控制度, 没有能力对每一笔业务进行风险分析和贷款定价, 贷款定价多是“跟着感觉走”, 对某些重点客户不惜“砸价抢贷”, 而对一些中小企业又开出“天价贷款”, 甚至将贷款利率“一浮到顶”。贷款定价的内部核算和审核流程普遍不规范, 贷款利率水平与资金成本、目标利润及贷款风险的关联度不强, 重点体现贷款期限特征, 贷款利率风险结构扭曲。

4.专业人才匮乏。

农村信用社普遍没有专职的利率管理人员, 更不用说专门的定价管理机构。许多信贷人员认为利率定价由人民银行制定, 农村信用社只需不超过范围执行。由于信贷人员大部分缺乏利率管理知识和经验, 农村信用社即使制定出比较完善的利率管理办法, 在实际操作中也不能很好地执行, 或者执行不到位。利率管理人才的缺乏, 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水平的提高。

5.人行利率政策导向与利率定价原则相矛盾。

人行利率政策要求对弱势贷户, 给予利率优惠。如传统的种植业 (获得能力低) 、贫困户 (生活困难户、受灾户) 生源地助学贷款、小额农户 (面广量小成本高) 等等, 这些贷户的风险程度较大, 按照风险溢价、成本管理等原理, 此范围贷款利率应予以上浮不是下调优惠。贷款利率定价是市场化的范围, 而弱势群体、弱质产业、困难贷户的优惠支持是社会公平范围。

四、完善我国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的对策

(一) 完善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的各项基础工作。

1.提高认识, 转变观念。

为了适应农村金融开放的需要, 进一步顺应利率市场化的趋势, 提高竞争力, 农村信用社要从传统的利率合规性管理模式中摆脱出来, 加强和改善利率管理, 在贷款定价中增加科学性, 减少盲目性。对贷款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价, 不仅能给农村信用社创造自身效益, 而且还能促进经济发展, 创造社会效益, 不仅仅能给农村信用社带来近期效益, 而且还能通过改善客观条件, 带来长远效益, 更重要的是科学合理的利率定价能通过调整信贷结构、优化资源配置, 有效传导货币政策。

2.坚持原则, 科学定价。

一是坚持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在科学的贷款定价机制下, 贷款利率必须覆盖每笔业务的成本和费用以及风险损失和目标利润, 兼顾市场竞争策略, 使农村信用社的价格竞争建立在理性定价的基础上, 减少盲目定价。二是坚持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原则。农村信用社要将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经营第一目标, 科学合理的贷款定价机制必须实现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三是坚持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贷款定价指标体系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 立足现实, 着眼长远, 通过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种养殖专业户贷款适当进行利率优惠。四是坚持合理定价与深化管理统一的原则。建立科学的贷款定价机制必须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贷款定价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持体系。

3.增强贷款利率定价意识。

首先要提高对贷款利率定价重要性的认识。要清醒认识到利率可以调节负债结构, 平衡资金安全性、流动性与效益性, 而且还可以发挥利率杠杆在信贷资产优化、增强客户关系、促进业务增长等方面的综合作用;其次要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农村信用社要发挥贷款利率定价的主导性、主动性和灵活性, 主动适应市场变化, 适时调整利率定价;再次要增强对农户贷款利率管理意识。合理细分农户贷款、制订多种农户贷款的利率定价, 充分运用利率杠杆的手段, 促进农户调整生产结构, 大力发展高效农业。

4.贷款利率定价应兼顾农村信用社与“三农”利益。

一是贷款定价要坚持成本、收益与风险管理原则, 以成本测算为依据, 在保持合理的存贷款利差基础上, 努力实现利润最大化, 切实解决历年亏损、不良贷款等历史问题, 使农村信用社成为有效支持当地农业发展的推助器。二是要稳步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 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和良好氛围。加快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信息化进程, 建立覆盖广大农村地区的个人信用评价制度, 降低贷款经营成本, 促进农村信用社对“三农”实行更多的优惠利率。三是地方政府要建立农户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适当增加对农业特别是种植业、养殖业等利润较低产业的财政补贴, 缩小农业贷款利差。对农业贷款减免公证费、担保费、评估费等中间费用, 鼓励农村信用社发放农业贷款, 促使农村信用社降低对“三农”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 减轻农民负担, 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步伐。

5.积极探索优惠贷款利率机制。

加大对特色经济、传统种植业、生活困难户、生源地贫困学生、小额农户的信贷投入, 由中央、省、地方财政建立专项农业贷款贴息基金专户, 对农村信用社承担的风险较大, 成本较高的, 且又需要支持的贷户发放的贷款, 给予财政贴息, 同时税务部门应适当降低其税负水平, 提高其提取贷款呆账准备金比例, 人民银行应加大对其支农再贷款资金的支持力度。

6.加大中间业务和金融产品创新力度。

创新农村信用社的结算制度, 在短期内实现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结算业务的全面开发;尽快开展信用卡业务服务, 创新个人信用制度;增加金融产品的种类, 加大对农户消费性信贷的支持力度;在条件成熟时, 开办农村信用社的通存通兑业务。

(二) 完善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管理体系。

1.完善贷款利率定价基础。

首先, 成立贷款利率定价组织。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的金融市场垄断地位逐步打破, 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直接关系到农信社自身业务的发展和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因此, 联社理事会要成立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 定期分析利率趋势, 评估本联社利率政策执行效果, 审议批准经营层制订或调整利率定价体系;成立的利率管理部门, 负责日常管理, 及时制订调整利率政策, 审批超权限的利率定价。其次, 重视贷款利率定价人才的培养。一方面可以引进或挖掘专业人才, 另一方面可对现有人员通过举办培训、赴商业银行学习交流等方式培育专业人才;再次注重基础信息收集和积累, 利率管理部门应注重搜集、积累、分析与贷款利率定价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2.贷款定价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的内容包括贷款定价的全过程, 贷款定价前是否进行了充分细致的调查分析、是否进行了测算, 贷款定价中是否按定价方法进行了认真科学的研究, 贷款定价后是否对贷款定价运行效果进行了跟踪、分析和反馈。

3.建立完善的利率风险内部控制机制。

按巴塞尔协议精神农村信用社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对利率风险实行妥善监控, 制定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建立科学的风险计量和监测系统,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接受独立的外部审计。

4.完善信用社内部信用评级系统。

由于贷款定价与客户的资信、贷款的风险紧密相连, 因此, 建立完善的信用社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是对客户定价的基础。信用评级将客户AAA, AA, A, BBB, BB, B六个级别, 其中AAA级客户为优质客户, 在价格、担保条件等方面可享受优先考虑, AA级客户为较优质客户, 也可享受较优惠服务, A级客户为一般客户, BBB级为信用略差客户, 一般不享受价格优惠, 有时略有上浮, BB级客户为信用差的客户, 一般不予贷款, 或贷款要求有强有力的担保, 贷款价格高。

5.完善贷款定价机制。

从完善定价流程入手来完善贷款定价机制。 (1) 确定目标:在明确市场定位的基础上, 选定定价目标, 确定目标收益; (2) 确定需求:在正常情况下, 需求和价格是反向关系; (3) 估计成本:考虑资金成本、营销及管理费用、税收 (营业税) 等; (4) 分析竞争者价格和提供的服务:各信用社要根据对其竞争对手的最佳反应来预测决定价格; (5) 选定定价方法:针对贷款客户情况选定运用何种定价方法; (6) 确定最终利率:在测算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确定最终利率; (7) 贷款利率审核:由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审查委员会审定; (8) 利率发布:贷款审查委员会通过的审定定价方案和其他定价政策, 由利率管理部门下发全信用社执行。

(三) 实行差异化贷款定价模式。

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 农村信用社必须采用差异化的贷款定价。首先须对贷款客户进行科学分类, 如划分为优惠客户、关系客户、估值客户、新客户等, 其次对不同客户采取不同的贷款定价。一般来说, 优惠客户资信好, 能够随时从其他金融机构或资金市场取得资金, 对于这类客户农村信用社只要根据资金市场的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具有竞争能力的偏低贷款利率, 就能留住这类客户, 否则就会失去这些客户;关系客户处于优惠客户和经济实力较弱的客户之间, 这类客户与农村信用社有着密切的关系, 对于这些客户的贷款定价一般确定在略高于优惠利率的水平上, 重点在于吸引更多的业务;对估值客户, 农村信用社在了解其运用信用社贷款和其它服务的预期收益后, 制定未超过其预期值的贷款利率, 就能留住这类客户;对新客户, 农村信用社对其信用不了解, 只能采取较高的贷款利率。从贷款利率与客户关系看:优惠客户、关系客户、估值客户、新客户是一个贷款利率逐渐增加的顺序, 也就是说, 优惠客户贷款利率最低, 新客户贷款利率最高。具体定价的方法可以采用如下几种:

1.目标收益率定价法。贷款定价的目标是要保证信用社贷款可获得或超过信用社资产运用的目标收益率。

基本公式:i= (C+R) /X

(其中:i为贷款利率, C为总成本, R为目标利润, X为贷款额)

C为总成本, 它包括融资成本和经营成本。

融资成本在定价过程中, 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各项贷款的资金成本是由中央银行规定的。

经营成本则是由三部分组成, 依次为:资金成本 (WACC) 、贷款费用、税赋成本。

WACC=∑K (i) *W (I)

(1) WACC是指各类资金在资金总额中的占比为权数而计算的加权平均成本, K (i) 代表第i种资金来源的个别成本。W (I) 代表第i种资金在全部资金中的比重。 (2) 贷款费用是指贷款发放所产生的费用, 包括直接和间接费用。 (3) 税赋成本指发放贷款所包含的营业税及附加。

R为目标利润, 目标利润是指农村信用社资本从每笔贷款中应该获得的最低收益, 实际上是农村信用社的期望收益。

2.借款人保留补偿存款余额的定价法。补偿存款是借款人同意把存款存入放款信用社或同意在放款信用社的账户上保留一定金额的存款。借款人是否保留补偿存款对贷款收益率有一定的影响, 在借款人保持不同的补偿存款余额比率时, 信用社在贷款定价时会作相应的变动。

3.基础利率定价法。在基础利率基础上确定加息率或确定乘数来对贷款定价。

基本公式:贷款利率=贷款基准利率* (1+∑因素权重*因素浮动系数)

=贷款基准利率* (1+∑浮动比率)

其中基准利率指央行公布的当期不同档次贷款利率;因素浮动系数具体包括:企业信用等级系数、担保方式系数、管理成本系数、其他因素系数、支农政策系数 (针对信用社) , 各机构可以结合实际对各因素进行确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 实现资金价格的市场化已成为必然, 近年来我国外币利率、人民币拆借利率、国债回购利率等利率品种相继实现市场化, 银行贷款利率已在很大一定范围内浮动。在利率由计划管理向市场化管理迈进过程中, 加强利率风险管理, 准确把握和预测市场利率水平被摆在首要位置, 因此对农村信用社来说, 应成立专门的利率管理机构, 建立科学的、合理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模式, 需要一批懂金融理论、会管理的专业人才从事利率管理工作, 才能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 才能有效控制利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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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体系 第4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

中图分类号: F3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22-1

1 农村信用社利率管理的缺陷

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的不良和低下、经营方式和手段的落后、整体员工素质不高、经营体制摇摆不定、决定了农村信用社不仅缺乏利率风险管理机制、而且还缺乏有关利率风险系统软件的研发,以及利率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的滞后,导致了农村信用社对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央行货币政策的变化反应迟钝,一旦遇到利率的频繁调整,便对突如其来的利率风险无所适从。

当前,在现行利率管理体制下,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存贷利率定价的评价分析。对存款利率的评价,应注意分析影响存款利率变化因素的趋势,如国家近年来控制通货膨胀的趋势等;对贷款利率定价的评价分析,在细分客户市场的条件下,应以贷款利率定价为突破口,实行贷款成本认定制。

2 如何降低贷款利率风险

2.1 增强贷款利率定价意识

一是提高对贷款利率定价的重要性认识,利率不仅可以调节资产与负债结构,平衡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而且还可以发挥利率杠杆在信贷资产优化、增强客户关系,促进业务增长等方面的综合作用;二是要发挥贷款利率定价的主导性、主动性和灵活性,主动适应市场变化,实时调整利率定价;三是要增强对贷款利率的管理意识。合理细分客户,制定多种贷款的利率定价,充分运用利率杠杆的手段。

2.2 健全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一是健全贷款利率定价体系。农村信用社要根据贷款对象、方式、担保物、期限、信用记录、客户承受能力及在农信社存款额度因素,结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产业政策、行业风险、产品市场等多方面信息建立具体的贷款利率体系,为科学合理定价提供依据;二是建立贷款利率定价权限制度。联社要充分发挥基层信用社和客户经理的主观能动性,全面听取基层信用社及客户经理对贷款利率定价的建议和意见;三是强化贷款利率定价监督制度。为确保贷款利率定价有理,优惠有因,授权有度,防止人情定价,主管定价等现象产生,要建立相应检查监督制度;四是建立利率风险的预警机制。负责利率管理部门应定期通报利率市场趋势,通报利率变动对业务经营所产生的影响,根据基准利率上升或下降的趋势,引导信用社调整利率敏感性资产与负债的结构,规避利率风险;五是建立贷款利率操作流程。贷款利率定价应由下而上,根据各自权限,建立客户经理——信用社主任——联社利率管理部门——联社分管主任——联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的贷款利率定价操作流程。

2.3 推新贷款利率定价方式

为了使贷款利率在资金成本、贷款管理成本、风险补偿水平和目标收益加点基础上确定贷款利率,以保证每一笔贷款都能获取目标收益,另外还可对市场和客户进行细分,并根据客户需要,适时推出“利率套餐”。

2.4 强化贷款利率定价管理

一是农村信用社应向社会公布贷款利率定价政策及贷款利率定价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二是联社的监事会应不定期对贷款利率定价的科学合理进行监督检查;科技部门要加大研发力度,开发贷款利率定价管理系统,并能与信贷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和信息共享,达到降低贷款利率定价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3 结束语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 第5篇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

各办事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

现将《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和掌握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要认真学习《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精神,加强调研,全面掌握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

二、制订和实施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结合《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建设浙江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指导意见》精神,切实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三农”工作的一个新的切入点和新的增长点,制订和实施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载体作用。

三、会同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责任主体,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主动与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推进工作规划、选择试点典型和加强工作协调等工作,努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四、注重以点带面,推进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各信用联社、合作银行要积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典型,通过典型支持,全面推进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提高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贡献度。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作社贷款是指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人)向本辖区内合作社及其社员(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合作社贷款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资金优先、利率优惠、授信管理、周转使用”的原则。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对象是指依法登记、规范运作、合法合规、正常经营的合作社及其社员。

第六条合作社及其社员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贷款人报送有关材料;

(四)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生产经营有效益;

(五)在所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

(六)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合作社社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合作社及其社员贷款的用途包括:

(一)种苗、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大、中型农业机具贷款;

(三)合作社统一采购、配送社员需要的种苗、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贷款;

(四)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时的流动资金贷款;

(五)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贷款;

(六)合作社及其社员用于本专业生产经营的其它贷款。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八条贷款期限。合作社贷款的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九条贷款利率。合作社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政策以及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合作社及其社员从事粮食生产的贷款原则上实行基准利率;对从事棉、油、蔬菜、茶叶、蚕桑、畜禽等种养业生产经营的贷款最高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基准利率50%;其他产业的贷款利率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十条贷款额度。合作社贷款应遵循“先授信、后办理”的原则,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确定。合作社及其社员不良贷款金额超过该合作社及其社员贷款总额的5%,将停止发放新增加的贷款。

第四章贷款担保、保险和程序

第十一条贷款方式。除小额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外,合作社贷款应提供抵押、质押、第三人保证或农户联保。

第十二条以抵押方式申请合作社贷款的,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发放贷款前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以质押方式申请合作社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质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发放贷款前按规定办理止付、登记等手续。

第十四条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合作社贷款的,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五条贷款人有权要求对合作社及社员的生产经营项目和贷款抵(质)押物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且保险单上必须注明“第一受益人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保、退保。

第十六条合作社贷款程序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贷款人要加强对合作社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工作,保证贷款按期收回。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的使用和偿还情况,检查贷款抵(质)押物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

第十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合作社贷款档案,并落实专人管理。第二十条对合作社及其社员挤占挪用信贷资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收取罚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可按照本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 第6篇

一、填空题(20题)

1、种粮大户是指按《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资格审定及管理办法》(黑财经„2012‟82号)中规定程序审核确认,经我省农村信用社实地调查后,符合(种粮大户财政补贴项目)和标准的农户含农工。

2、省财政厅、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共担风险,其中省财政厅承担(70%)代偿责任,县级联社承担(30%)损失风险责任。

3、种粮大户贷款业务实行(逐级授权)、(审贷分离)、(面谈面签)及(影像声信息采集)等制度。

4、种粮大户信贷业务流程:省财政厅提供名单,并存入风险保证金→省联社下发名单→(信用社对接)→(客户申请)→(贷前调查及评级授信)→信用社填报《申请调整种粮大户基础授信额度明细表》→省联社系统管理员调整基础授信额度→信用社按规定审查、审批、发放、管理、回收及处置贷款。

5、种粮大户借款用途包括:(土地流转承包费用);耕种经营中支付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乡财政所开具“支付令”的信贷资金需求); 其它种粮大户融资政策支持的用途。

6、每年信用社在接到种粮大户名单后,都要与服务区域内种粮

申请提款超过(5万元)的要采用“支付令”(乡(镇)财政所开具)形式,信用社对支付令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以转账方式将信贷资金划入借款人本人在经办社开立的结算账户或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二、单项选择题(14题)

1、种粮大户是指按(B)(黑财经„2012‟82号)中规定程序审核确认,经我省农村信用社实地调查后,符合种粮大户财政补贴项目和标准的农户(含农工,下同)。A、《黑龙江省种粮大户管理办法》

B、《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资格审定及管理办法》 C、《黑龙江省农户管理办法》 D、《黑龙江省信贷管理办法》

2、种粮大户贷款管理实行(C)制度。A、分级审批 B、风险监管 C、逐级授权 D、统一管理

3、省财政厅、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下同)共担风险,其中省财政厅承担(A)代偿责任。A、70% B、60% C、50%

C、风险提示 D、还款能力

8、省联社信贷部指定专人按照《融资办法》规定的种粮大户耕种土地面积区间核定授信额度上限标准。其中:种植1,000亩至2,000亩上限为(B)万元; A、10 B、30 C、50 D、70

9、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C)。A、18个月 B、24个月 C、15个月 D、36个月

10、种粮大户贷款审查与审批。参照(D)相关规定执行。A、《农户管理办法》 B、《农户信贷管理办法》 C、《信贷管理办法》 D、《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11、种粮大户一次性用于生产经营贷款金额超过(D)的要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A、二十万元

73、种粮大户应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BCE)A、种植的土地位于县级联社服务区内

B、实际耕种土地面积、种植粮食品种与省财政厅提供情况基本相符

C、耕种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任何争议

D、极参与并配合信用社开展农户评级授信工作,且取得AA级以上信用等级

E、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4、种粮大户借款用途可为(ABCD)A、土地流转承包费用

B、耕种经营中支付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C、乡财政所开具“支付令”的信贷资金需求 D、其它种粮大户融资政策支持的用途 E、农户自建房资金需要

5、同意受理的,信用社指派信贷人员负责进行尽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ABCDE)

A、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完整;

B、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概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

C、核实申请人用于生产经营土地的数量及使用权情况; D、借款用途是否真实;

E、申请人偿债能力及意愿等有关内容;

D、50 E、40

9、种粮大户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A)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C)个月。A、12 B、18 C、15 D、24 E、36

10、信用社应根据“春耕夏耘、秋收冬售”规律对种粮大户贷款组织检查,每个季节至少检查一次,主要检查的内容:(ABCDE)A、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B、借款人的耕地面积、种植品种是否发生变化; C、粮食作物生长状况,预计实现收成;

D、遇自然灾害借款人采取的挽救措施及预计损失; E、粮食销售主要渠道及回款情况;

11、省财政厅、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下同)共担风险,其中省财政厅承担(B)%代偿责任,县级联社承担(C)%损失风险责任。A、60 B、70 C、40

D、30 E、100

12、一次性用于生产经营贷款金额(ABC)万元的要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A、50 B、80 C、100 D、30 E、40

四、判断题(22题)

1、种粮大户是指按《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资格审定及管理办法》(黑财经„2012‟82号)中规定程序审核确认,经我省农村信用社实地调查后,符合(种粮大户财政补贴项目)和标准的农户含农工。(√)

2、省财政厅、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共担风险,其中省财政厅承担70%代偿责任,县级联社承担30%损失风险责任。(√)

3、省财政厅、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共担风险,其中省财政厅承担60%代偿责任,县级联社承担40)损失风险责任。(×)

4、种粮大户贷款业务实行逐级授权、审贷分离、面谈面签及影像声信息采集等制度。(√)

213

(√)

18、借款人申请种粮大户核定授信额度上限以内贷款时,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担保条件。(√)

19、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5个月。(√)

20、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

21、贷款期限6个月以上15个月(含)以内按一年期利率执行;展期贷款利率按相关信贷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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