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标识使用规定

2024-08-07

标签标识使用规定(精选8篇)

标签标识使用规定 第1篇

第1条 本办法依烟酒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2条 酒经包装出售者,制造业者或进口业者应依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标示下列事项:

一、品牌名称。

二、产品种类。

三、酒精成分。

四、进口酒之原产地。

五、制造业者名称及地址;其属进口者,并应加注进口业者名称及地址;依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受托制造者,并应加注委托者名称及地址;依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分装销售者,并应加注分装之制造业者名称及地址。

六、容量。

七、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应加注有效日期或装瓶日期。标示装瓶日期者,应加注有效期限。

八、「饮酒过量,有害健康」或其它警语。

九、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标示事项。

前项之酒,制造业者或进口业者得标示年份、酒龄或地理标示。

第3条 酒之标示所用文字,以中文繁体为主,得辅以外文。但供外销者,不在此限。

依本办法所为酒类标示事项,应于直接接触酒之容器上为之;但其容器外表面积过小,致无法于直接接触酒之容器上为之时,得附卷标标示之。

前项标示事项应清楚、易读、利于辨识,且不得有不实或使人对酒类之产品特性有所误解。其于直接接触酒之容器上标示者,并应以牢固附着于容器上,不易毁损之方式为之。

第4条 酒类品牌名称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为之,其字体应大于其它标示。

品牌名称单独标示或与其它文字、图形、记号、数字等结合者,不得使人对年份、酒龄、原产地或其它产品特性有所误解。

第5条 酒类之产品种类,应依下列分类标示之,但其分类有细类者,得标示其细类:

一、啤酒类:指以麦芽、啤酒花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它谷类或淀粉为副原料,经糖化、发酵制成之含碳酸气酒精饮料,可添加或不添加植物性辅料。

二、水果酿造酒类:指以水果为原料,发酵制成之下列含酒精饮料:

(一)葡萄酒:以葡萄为原料制成之酿造酒。

(二)其它水果酒:以葡萄以外之其它水果为原料或含二种以上水果为原料制成之酿造酒。

三、谷类酿造酒类:指以谷类为原料,经糖化、发酵制成之酿造酒。

四、其它酿造酒类:指前三款以外之酿造酒。

五、蒸馏酒类:指以水果、粮谷类及其它含淀粉或糖分之农产品为原料,经糖化或不经糖化,发酵后,再经蒸馏而得之下列含酒精饮料:

(一)白兰地:以水果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贮存于木桶六个月以上,其酒精成分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六之蒸馏酒。

(二)威士忌:以谷类为原料,经糖化、发酵、蒸馏,贮存于木桶二年以上,其酒精成分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之蒸馏酒。

(三)白酒:以粮谷类为主要原料,采用各种曲类或酵素及酵母等糖化发酵剂,经糖化、发酵、蒸馏、熟成、勾兑、调和而制成之蒸馏酒。

(四)米酒:以米类为原料,经糖化、发酵、蒸馏、调和或不调和酒精而制成之酒。

(五)其它蒸馏酒:前四目以外之蒸馏酒。

六、再制酒类:指以酒精、酿造酒或蒸馏酒为基酒,加入动植物性辅料、药材、矿物或其它食品添加物,调制而成之酒精饮料,其抽出物含量不低于百分之二者。

七、料理酒类:指以榖类或其它含淀粉之植物性原料,经糖化后加入酒精制得产品为基酒,或直接以酒精、酿造酒、蒸馏酒为基酒,加入百分之零点五以上之盐,添加或不添加其它调味料,调制而成供烹调用之酒;所称加入百分之零点五以上之盐,系指以CNS6246N6126腌渍食品检验法,每一百毫升料理酒含零点五公克以上之盐。

八、酒精类:指下列含酒精成分超过百分之八十之未变性酒精:

(一)食用酒精:以粮榖、薯类、甜菜或糖蜜为原料,经发酵、蒸馏制成含酒精成分超过百分之八十之未变性酒精。

(二)非食用酒精:前目食用酒精以外含酒精成分超过百分之八十之未变性酒精。

九、其它酒类:指前八款以外之含酒精饮料。

进口酒类除酒精类外,得以海关核定放行所适用之进口税则号别货名标示产品种类。

第6条 酒类之酒精成分指依比重测定法,于摄氏检温器二十度时,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比,即一百毫升饮料酒中含酒精之毫升数,其单位以度、%、%vol或%byvolume标示,并以单一数字为之。

前项酒精成分容许误差范围为○.五度。

第7条 酒类进口业者应依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四款标示进口酒之原产地,并于报关前将原产地(国)之政府、原产地(国)政府授权之商会、出口地(国)政府或出口地(国)政府授权之商会所出具之原产地证明送中央主管机关备供查核。

第8条 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五款酒业者名称及地址之标示,应包括足供消费者辨识及联络之内容。

经没收或没入之酒类于标售处置后,应由主管机关抽检已标示得标人名称及地址,始能交付得标人。

第9条 酒类之容量标示,应以公升、厘升、毫升、l(L)、cl或ml为之。

前项容量之容许误差范围应符合CNS一二九二四包装食品装量检验法之规定。

第10条 酒类之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者,应加注有效日期或装瓶日期。但仅标示装瓶日期者,应加注有效期限。

前项酒类日期之标示,应标明国历或公历之年月日。但保存期限在三个月以上者,有效日期之标示方式得仅标明年月,并推定该有效期限至当月之月底。

第11条 酒类之警语标示,应于酒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积明显处清楚为之,其颜色应与底色互为对比,以利辨识。

前项警语标示,除酒精类外,应以「饮酒过量,有害(碍)健康」或下列警语之一标示:

一、酒后不开车,安全有保障。

二、饮酒过量,害人害己。

三、未成年请勿饮酒。

四、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之警语。

酒精类应标示下列之警语:

一、高度易燃,应远离火源、火花、火焰。

二、刺激眼睛、皮肤、呼吸系统,应置于阴凉且通风良好处,并紧盖容器。

第12条 本法所称年份,指水果酿造酒之所含同一种类水果原料,至少百分之八十五来自同一采收年份。

本法所称酒龄,指该酒类产品于装瓶前贮存于容器中熟成时间。

前项酒类如系以数种酒龄之酒类调制而成,应以最短之酒龄标示之。

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标示,应以单一数字为之。

酒类标示年份或酒龄时,应于报关前或出厂前将原产地(国)之政府或政府授权之商会所出具之年份或酒龄证明书送中央主管机关备供查核。

第13条 本法所称地理标示,系指足以表征商品之特定品质、声誉或其它特色之国家或地区等地理来源,且该来源为该商品之原产地;地理标示应符合各该地区或国家之规定。

酒类之标示,不得利用翻译用语或同类、同型、同风格或相仿等其它类似标示或补充说明系产自其它地理来源。其已正确标示实际原产地者,亦同。

酒类标示地理标示时,应于报关前或出厂前将原产地(国)之政府或政府授权之商会所出具之地理标示证明书送中央主管机关备供查核。

第14条 酒类之标示应以中文为之。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进口酒之品牌名称及其国外制造商名称、地址。

二、委托制造之国外业者名称及地址。

三、进口酒之地理标示。

第1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标签标识使用规定 第2篇

为帮助生产者和消费者正确标注和识别,纠正食品标签标识在执行中容易出现的错误和问题,现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异同说明如下:

一.关于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所适用的范围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针对经预先定量包装好的、或已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标签做出的规定。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则是对所有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即所适用的范围不仅仅是已有包装的食品,包括没有包装的裸体食品。

二.关于食品名称的规定

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都强调了产品名称必须体现食品的真实属性,并且应使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已有规定的食品名称。可以使用新创、奇特、商标等名称,但必须在这些名称的临近部位同时标示标准规定的名称。如果所使用的创新、奇特、商标等名称会使人误解成另外属性的商品时,在同时标示标准规定的名称时,还应使用同一字号。例如:“茉莉花茶”这是NY/T456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但生产企业往往在其茶叶包装上只标示“碧潭飘雪”、“花毛峰”等新创名称,却不同时标示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名称:“茉莉花茶”这是不允许的;再如,明明是调味料,却在包装上用特大的字体标示:“酸菜鱼”、“麻辣鸡”、“青椒肉丝”,用特小的字体在其后面标示“调味料”,这种利用字体大小、颜色差异来误导产品真实属性的行为也是错误的;还有明明是膨化食品,却偏偏不用这一名称,而只在标签标识上标示“米通”“粗粮王”等奇特名称。

除了食品企业错误的标识外,也有职能部门错误的评判,例如:芝麻油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GB/T8233已经明确规定了产品的名称,在标准中又将芝麻油分为香油和普通芝麻油两类,企业在产品标签上使用的是“芝麻油”这一标准规定的名称,而相关部门却要求其按类属名称来标示产品名称,并误判为产品名称不合格。

另外,《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在GB7718的基础上还增加了:“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和“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例如: 以大豆粉、淀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不能只称为:“大豆粉”,而应将大豆粉和淀粉都体现在产品名称中;又如:以大豆或魔芋为原料生产的仿肉类食品,不能称为:“火腿”、“串烧肉”等,而应叫做:“仿(或素)火腿.大豆制品”、“串烧素肉大豆制品”。

三.关于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是反应产品真实属性的依据。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此的规定是一致的。在标注上的错误有以下几种:1)产品中所使用的配料不全部标出,而是标出一部分配料后用“等”字代替;2)配料的标示顺序没按添加量从多到少的顺序排列,例如:以饮用水为主、再添加了一些橙汁(或其他果汁)的饮料,配料应该是:饮用水、橙汁;但生产企业往往是这样标示的:橙汁、饮用水。这是不符合法规的;3)所使用的配料本身就是复合配料且复合配料又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不按规定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标出,例如:半固体调味料的配料中使用了醪糟,而醪糟本身就是一种复合配料,且执行的是企业标准,这种情况下应该把醪糟本身的配料也标示出来;4)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没有全部列出,尤其是加入的甜味剂、着色剂、防腐剂,没有按所添加的具体名称一一列出;5)食品中所使用的可食用包装物,如胶囊等没按要求表示出其原始配料;6)在食品标签上声称“高钙”、“低盐”、“特添多种维生素”等宣传文字,在配料表中却没有标出所声称的这些物质的含量。

配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还需注意按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规定,在此也曾出现过误判的情况,例如:在食品中使用了甜味剂(阿斯巴甜),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96版的规定“应注明糖尿病人不宜食用”,但在其后的修改单中已将此改为“含苯丙氨酸”,企业也是按修改后的要求标注的,而相关职能部门却按已失效的标准来误判标识不合格。

四.关于净含量

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净含量标注上错误较多的是:净含量没有和食品名称一起标示在主展示板面上,往往将净含量标示在食品包装(或标识)的背面或次要板面上。当产品为固、液两项共存时,没按要求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如:盐水蘑菇、糖水梨等。

五.制造者(或分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增加了“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 址;”和“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的规定。在标注上,一些企业往往不按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详细标示。

六.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两者的要求是一致的。出现错误较多的是:1)没有给消费者明示生产日期标注的具体部位;2)没按产品执行标准上所规定的保质期去标示;2)当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时,没标示贮存条件;3)将保质期与保存期混为一谈。

七.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号和质量等级

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强调了“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比如:糕点通则中规定了冷加工和热加工糕点的不同指标要求,所以执行该标准的产品除了标示产品执行标准号,还应标示产品的加工工艺“冷加工”或“热加工”;再如:国家标准GB/T14456《绿茶》的规定中,不仅把绿茶分成了:烘青、炒青、珍眉等类别,而且在每个类别中又进行了分等,所以绿茶这执行这个国家标准时,应同时标示产品的类别和等级。在此要强调的是:不论是食品标签还是标识,不仅仅执行了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就合格了,除了符合这两项法规外,还必须符合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一些企业在产品质量等级上想当然的乱标,明明其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没有对产品进行分等分级,却偏偏在产品标签(标识)上标注“特级”“优级”等等;而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对产品进行了分等分级的,却又不标出产品的等级。

除上述必须标注的内容外,《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还在GB7718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要求:

1.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这主要是针对分装、经销、委托加工和分公司、子公司的情况规定的。

2.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这是针对儿童食品,比如各种大礼包做出的规定。

3.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4.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 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也就是按照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

5.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6.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另外还增加了法律责任的规定。

食品标签、标识除了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对产品的宣传用语还应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还有企业所通过的各种认证,能否在标签标示上标注,如何标注,国家都有相关规定。

标签标识的要求 第3篇

布线标签标识系统的实施是为了用户在今后的维护和管理中带来最大的便利, 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减少网络配置时间。

所有需要标识的设施都要有标签, 每一电缆、光缆、配线设备、端接点、接地装置、敷设管线等组成部分均应给定唯一的标识符。标识符应采用相同数量的字母和数字等标明, 按照一定的模式和规则来进行。建议按照“永久标识”的概念选择材料, 标签的寿命应与布线系统的设计寿命相对应。建议标签材料符合通过UL969 (或对应标准) 认证以达到永久标识的保证;同时建议标签要达到环保RoHS指令要求。所有标签应保持清晰、完整, 并满足环境的要求。标签应打印, 不允许手工填写, 应清晰可见、易读取。特别强调的是, 标签应能够经受环境的考验, 比如潮湿、高温、紫外线, 应该具有与所标识的设施相同或更长的使用寿命。聚酯、乙烯基或聚烯烃等材料通常是最佳的选择。要对所有的管理设施建立文档。文档应采用计算机进行文档记录与保存, 简单且规模较小的布线工程可按图纸资料等纸质文档进行管理, 并做到记录准确、及时更新、便于查阅、文档资料应实现汉化。

1.1 户内和户外的使用

对于户内和户外使用的标签, 应能够经受环境的考验, 比如潮湿、高温、紫外线, 应该具有与所标识的设施相同或更长的使用寿命。建议标签材料符合通过UL969 (或对应标准) 认证以达到永久标识的保证;同时建议标签要达到环保RoHS指令要求。

1.2 电缆标识

电缆标识最常用的是覆盖保护膜标签, 这种标签带有粘性并且在打印部分之外带有一层透明保护薄膜, 可以保护标签打印字体免受磨损。除此之外, 单根线缆/跳线也可以使用非覆膜标签、旗式标签、热缩套管式标签。常用的材料类型包括:乙烯基、聚酯和聚氟乙烯, 如图1所示。

对于成捆的线缆, 建议使用标识牌来进行标识。这种标识牌可以通过打印机进行打印, 尼龙扎带或毛毡带与线缆捆固定, 可以水平或垂直放置, 标识本身应具有良好的防撕性能, 并且符合RoHS对应的标准。

电缆标识最常用的是覆盖保护膜标签, 这种标签带有粘性并且在打印部分之外带有一层透明保护薄膜, 可以保护标签打印字体免受磨损。除此之外, 单根线缆/跳线也可以使用非覆膜标签、旗式标签、热缩套管式标签, 如图2所示。

1.3 配线面板/出口面板的标

配线面板标识主要以平面标识为主, 要求材料能够经受环境的考验, 且符合RoHS对应的环境要求, 在各种溶剂中仍能保持良好的图像品质, 并能粘贴各种表面。标签应打印, 不允许手工填写, 应清晰可见、易读取。所有标签应保持清晰、完整, 并满足环境的要求, 如图3所示。

2 标签的分类和选择

2.1 标签的分类

标签按打印方式分为:热转移打印标签、激光打印标签、喷墨打印标签、针式打印标签和手写标识。

标签按照材料分为:纸标签、乙烯标签、聚酯标签、尼龙标签、聚酰亚胺标签、聚烯烃套管标签等。

标签按照用途分为:印刷线路板标识、条形码标识、实验室标识、电子元器件标识、电力与通信的线缆标识、套管标识、吊牌标识、管道标识、警示标识、防静电标识、耐高温标识、工业防火标识、商品标识、办公用品标识、票据等。

2.2 标签的选择

(1) 标签的基本结构:不同的打印方式和不同的用途, 使用标签的材料是不一样的, 目前大多数用户已经注意到不同的打印方式该使用与之相匹配的标签。我们分析一下标签的基本结构就可以看得很清楚。

(2) 标签基材的选择:目前大多数用户对标签基材的选用方法还知之甚少, 至使许多应该使用工业标识或特殊标识的地方, 错误地使用了民用标识。虽然在打印效果和耗材的价格上暂时满足了使用者的要求, 但却忽略了用户对标识的字迹和粘贴耐久性要求。对于工业标签基材的选择我们有如下建议, 如表1所示。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到工业标签的基材与民用普通纸基材标签有明显不同。如果用户错选标签的基材, 必定无法满足使用要求, 许多用户都是通过使用才发现基材选型是有缺陷的, 因此我们对标签的选择有如下建议:

◆确定标签的使用环境。比如要了解标签的使用温度变化范围、湿度、光照强度、粘贴位置是否有尘土和油渍、标签粘贴在户内还是户外、使用环境是否有酸碱或有机溶剂及盐雾腐蚀等。

◆确定标签基材和粘胶的要求。比如要了解标识是否要防静电、要绝缘、要防火、要很薄、要耐撕扯、要永久粘胶、要重复使用粘胶、要求基材的颜色等。

◆确定标签的粘贴方式。根据标签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确定标签的粘贴方式是平面粘贴、缠绕式粘贴还是旗型粘贴。

◆确定标签的打印方式。根据用户提出的需求确定标签的打印方式。

◆根据标签的粘贴方法和位置确定标签的尺寸。

◆使用匹配的打印机和色带。使标签及打印效果都符合UL认证标准。

3 标签打印机的选择

(1) 热转移打印机:是一种热蜡式打印机, 它利用打印头上的发热元件加热浸透彩色蜡或树脂的色带, 使用色带上的固体油墨转印到打印介质上。其优点是打印字迹清晰, 打印速度快、打印噪音低。民用常见于火车票、超市价签等纸制标签的打印;工业上主要用于打印线缆标识、套管标识、资产标识、设备铭牌标识、集成电路元器件标识、管道标识、安全警示标识等。

(2) 激光打印机:激光打印机工作的原理是利用电子成像技术进行打印。调制激光束在硒鼓上沿轴向进行扫描, 使鼓面感光, 构成负电荷阴影, 鼓面在经过带正电的墨粉时, 感光部分就会吸附墨粉, 将墨粉转印到纸上, 纸上的墨粉经加热熔化形成永久性的字符和图形。激光打印机的优点是打印质量好、分辨率高、噪音小、速度快、色彩艳丽。民用主要是办公室的文件打印;工业上常用于批量打印线缆标识、资产标识、设备铭牌标识和集成电路元件标识。

(3) 喷墨打印机:喷墨打印机价格低廉、色彩亮丽、打印噪声低、速度快, 应用普遍, 主要在办公室和家庭中使用。工业上常用于打印单色标签, 如集成电路元件标识、条形码标识和线缆标识等。

(4) 针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是最早使用的打印机之一, 它的优点是结构简单、节省耗材、维护费用低、可打印多层介质。缺点是噪声大、分辨率低、打印速度慢、打印针易折断。民用常见于各种票据的打印;工业上常用于打印大批量使用的集成电路元件标识和电力线缆标识的打印。

4 部署的类型选择

(1) 粘贴型和插入型:建议标签材料符合通过UL969 (或对应标准) 认证以达到永久标识的保证;同时建议标签要达到环保RoHS指令要求。聚酯、乙烯基或聚烯烃都是常用的粘贴型标识材料。

插入型标识需要可以被打印机进行打印, 标识本身应具有良好的防撕性能, 能够经受环境的考验, 并且符合RoHS对应的标准。常用的材料类型包括聚酯、聚乙烯、聚亚安酯。

线缆的直径决定了所需缠绕式标签的长度或者套管的直径。大多数缠绕式标签适用于各种尺寸的线缆。贝迪缠绕式标签适用于各种不同直径的标签。对于非常细的线缆标签 (如光纤跳线标签) , 可以选用旗型标签。

(2) 覆盖保护膜线缆标签和管套标签:覆盖保护膜线缆标签可以在端子连接之前或者之后使用, 标识的内容清晰。标签完全缠绕在线缆上并有一层透明的薄膜缠绕在打印内容上。可以有效地保护打印内容, 防止刮伤或腐蚀。

管套标识只能在端子连接之前使用, 通过电线的开口端套在电线上。有普通套管和热缩套管之分。热缩套管在热缩之前可以随便更换标识, 具有灵活性经过热缩后, 套管就成为能耐恶劣环境的永久标识。

(3) 现场打印和预打印: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打印各种内容的标签;我们有可供便携式打印机、热转移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激光或喷墨式打印机打印各种标签材料;可以适合打印较长字符, 并有适合不同应用要求的标签尺寸。

预印标识有多种各样的预印内容可供用户选择;若用户对标识的需求量比较大, 还可以提供定制预印内容的产品, 可以提供装订成卡片式、本式和套管式等;预印标识使用方便, 运输便利, 适用于各种应用场合。

如何认知化妆品标签标识 第4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正确标注。直接体现出化妆品生产企业对产品的生产态度和重视程度。产品质量的好坏应从产品内容物以及产品外包装两个方面说起,如果产品在外包装标注时漏洞百出。又怎么能更好的确保内容物的品质质量。一个成功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会从各个方面去保证和体现产品的优良品质,因此。任何一个有关于产品生产的细节,生产企业都会认真关注。积极改进。

首先,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当真实。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应当正确,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在包装外观上,要求化妆品包装印刷的图案和字迹应整洁、清晰、不易脱落,色泽均匀一致;标贴不应错贴、漏贴、倒贴,粘贴应牢固。在标签的形式上,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体积,分为三种方式:1.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2.印在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3.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

其次,应注意必须标注的内容。化妆品的名称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标注位置应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积无法标注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化妆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然后应注意净含量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上,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可视面上。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成分名称的标注顺序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如果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应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的颜色范围的着色剂。保质期应按照两种方式标注,其一是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其二是生产批号和限使用日期。生产日期的标注应采用“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及2位数日的顺序。保质期的标注为“保质期×年”或“保质期××月”。生产批号的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限期使用日期的标注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及2位数日的顺序或4位数年份和2位数日及2位数月份的顺序进行标注。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最后应注意化妆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其中产品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没有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的产品不需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

4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 第5篇

一、包装设计与材质

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四、标示内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黄色内容。

五、标示内容不得有治疗疾病及其它虚假、误导、欺骗内容。标识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

凡是加工过的食品,不得在包装、标签、标识上或名称前加“鲜”或“新鲜”等表明食品鲜活天然的字语。

不得标注下列内容: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4.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5.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6.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食品包装不得有以下用语:

(1)免疫调节;(2)调节血脂;(3)调节血糖;(4)延缓衰老;(5)改善记忆;(6)改善视力;(7)促进排铅;(8)清咽润喉;(9)调节血压;(10)改善睡眠;(11)促进泌乳;(12)抗突变;(13)抗疲劳;(14)耐缺氧;(15)抗辐射;(16)减肥;(17)促进生长发育;(18)改善骨质疏松;(19)改善营养性贫血;(20)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21)美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和油分);(22)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黏膜有辅助保护作用);(23)抑制肿瘤。不得标示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不得标示“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六、不得使用绝对化等用语。如繁体字(商标除外)、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中英文结合用词;祖传、抑制、秘制等虚假性词语;神丹、神仙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七、标示内容必须使用规范汉字(注册商标除外),一并使用拼 音、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的, 其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八、强制标示内容不得小于1.8 mm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为该标准强制标示内容。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九、食品标签、标识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十、食品名称标示必须醒目、突出,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不得缩隐、晦暗、含糊不清。

十一、标示内容必须有配料清单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人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

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十二、净含量标示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且要与食品名称在 同一版面展示

定量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450g”,或“净含量450克”;

应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1.液态食品,用体积—L(1)(升)、mL(ml)(毫升); 2.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3.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头

净含量:425克

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

十三、必须标示厂名、厂址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食品的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 地址。

十四、必须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日期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十五、标示内容必须有产品标准号。

十六、必须标示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分质量(品质)等级的)。

十七、必须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

十八、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伤害人身的,须标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九、酒精度大于0.5%的酒品和必须标示健康警示语;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必须标示安全警示语。

二十、标注有“营养”、“强化”字样的,要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二十一、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食品:应标示有如“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 的转基因生物标识。

特殊食品:需标明适宜人群和警示语

如(1)含咖啡因、维生素B6、维生素B12等成分的饮料,必须标注每天最多限量。(2)低脂牛奶、脱脂牛奶、脱脂奶粉、含乳饮料等食品,应标注“不能完全替代婴儿食品”、“脱脂乳不适合或不能作为婴儿食品”。(3)含蜂皇浆的食品应标注“可能引起多种过敏反应,尤其对有哮喘和过敏史的人群可能致命”。(4)添加咖啡因的饮料,除须标注咖啡因含量外,还应标注“不适用于儿童、孕妇、哺乳妇女和对咖啡因过敏者”。

无糖食品:《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规定,“无糖”的要求是指固体或液体食品中每100克或100毫升的含糖量不高于0.5克。如果某产品标上了“无糖”,那么其单糖(如蔗糖、乳糖、麦芽糖等)或双糖(如葡萄糖、果糖等)的含量必须达到以上标准。

二十二、转基因食品

1.转基因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并标有批准文号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批准文号为“卫新食试字”、“卫新食准字”、“卫新食进试字”、“卫新食进准字” +“(××××)”年+“第××号”。转基因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内容一致。

2.转基因食品必须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定型包装的,在标签的明显位置上标注;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直接标注“转基因××”。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①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②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③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④棉花种子;⑤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二十三、进口食品

1.必须有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说明书符合以上一般食品的所用要求。还应标明原产地国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标签标识使用规定 第6篇

一、填空题

1、真实完整准确科学产品特性说明书

2、中文语言文字规范准确清晰规范

3、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4、商品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分行两

二、名词解释

1、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2、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3、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三、三、简答题

1、答: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2、答: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八)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3、答: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

标签标识使用规定 第7篇

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安全标志的设置,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含义与概念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注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二、各部门职责

1、公司安技保卫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基层单位安保部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入库、使用、管理。

3、项目经理部负责提供安全标志使用的计划和日常管理。

4、施工现场安全员把安全警示标志挂贴到相应的存在危险因素的部位,并负责监督。

三、工作要求

1、基层单位安保部门应根据各项目经理部的施工现场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经理审批后进行采购。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2、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牌应由公司到安监站统一购置。

3、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结合施工现场或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安全标志应按分部、分项(基础、主体、附属)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图,应有项目经理签字、有绘制人签字、有绘制日期,并填写《安全标志登记表》。

四、设置场所

1、线路施工时在土方开挖的洞口四周设置警戒线,设置警时标识牌,晚间挂警示灯,施工点在道路上时,应根据交通法规在距离施工点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人进行交通疏导。

2、场地施工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在高压线路,高压电线杆,高压设备,雷击高危区,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其它应设置安全标志的场所。

五、设置原则

1、现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通道”标志。在远离安全通道的地方,应将“安全通道”标志的指示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员经常路过的地方施工时,应当依照相关交通法规设置恰当的安全警示标识,建筑中的临边洞口等应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3、施工现场布置应合理,根据施工安全平面布置图所标识的部位挂贴统一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现场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增添统一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

4、临时用电的标准设置应符合用电有关规范的标准。

5、所有机械的标志设置应符合有关专门机械的规定。

6、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49-1996《安全标志》和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3-2001《安全色》的要求。

六、管理规定

1、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标志牌须移动或拆除时,由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将安全标志牌移动,或回收后,退交基层单位安保部门统一保管。

2、安全标志牌未经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3、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如发现有损坏的,应报请公司,经公司核准后,将相同标志牌发放项目部,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按要求进行挂贴。

4、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标签标识专项整治方案 第8篇

方 案

按照 局 《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深入推进全县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深入排查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的问题,规范食品标签标识标注,打击涉及标签标识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企业完善食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食品标签标识长效监管机制;通过食品标签标识监督检查,提高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大食品标签标识知识的宣传力度,调动广大公众积极参与食品标签标识的监督,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二、整治工作重点

按照我县实际,以肉制品、饮料、蜜饯、糕点、粮食加工品等为重点产品。重点整治内容:

1、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否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名称和地址,注意区分集团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

2、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情况是否相符,是否有无证生产和超范围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

3、产品名称 1 是否是规范名称并符合要求。

4、产品执行标准是否现行合法有效。

5、生产日期的标注是否规范,是否有超前标注、篡改生产日期等情况。

6、配料表的标注是否规范,重点检查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是否有漏标、虚标现象;配料表标注的成分和实际生产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是否相符。

7、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是否与生产实际相符。

8、是否有委托加工的行为,委托加工是否经相关部门审批,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标注是否规范。

9、分装企业的原料是否有许可证,保质期标注是否规范。

10、营养标签标识是否有虚假、不真实、不准确标注。

11、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否齐全真实,是否按规定标注中文说明,是否按规定不得标注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等内容。

12、是否有夸大宣传,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行为。

13、标明的认证标识是否真实有效等。

三、整治工作步骤

(一)自查整改阶段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积极改进完善企业标签标识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等相关标准,主动开展自查整改,及时向县局提交自查整改报告,2 并将全部产品标签标识样本报送县局查验。

(二)监督检查阶段

认真组织监管人员学习有关食品标签标识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严格开展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标签标识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和食品标签标识执行情况,督促建立食品质量标识制度。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存在标签标识不规范等情况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到位后,方可出厂上市销售。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标签标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召回生产销售产品,依据法律法规做出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生产许可证,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对在监督检查中受理的有关食品标签标识的投诉举报,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置,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依规做出严肃处理。

(三)整改提高阶段

针对在企业自查整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的共性问题,适时组织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签标识标准的集中培训学习,促进企业全面掌握标签标识要求,引导帮助企业正确有效标注标识。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同“八大 3 类”重点品种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合理安排,落实责任网格化、检查格式化、管理痕迹化、监管信息化工作模式,切实解决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申诉举报久处不绝等突出问题,保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上一篇:六年级神奇的探险之旅作文下一篇:香洲区教师招聘笔试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