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土地转让协议书

2024-07-12

版土地转让协议书(精选14篇)

版土地转让协议书 第1篇

甲方(转让人):

姓名: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乙方(受让人):

姓名: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合理,互利的原则,避免今后出现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等纠纷,经双方磋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地块概况:

(一)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X府 国用(20_)第000000号,所有人为_X。

(二)该地块位于广东省_县城_X镇_X大道南路,土地面积为144平方米。该地块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转让方式:

(一)土地转让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转让总价为人民币壹佰零捌万元(小写:1080000.00)。

(二)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为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双方签订协议书后3天内将定金转入甲方账号(开户行:__X,户名:_X,账号:__X),甲方收到定金后应将有关证件交乙方办理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第二期余款,为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乙方必须在春节前付清。

(三)乙方办理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因该宗土地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时,乙方可将该宗土地退回甲方,甲方当天将定金全额退回乙方。

三、双方责任

(一)甲方承诺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

(二)乙方应按约定时间支付该土地转让金。

四、其他

(一)在转让过程中,乙方承担该宗土地转让契税和交易费等所有费用。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指纹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参与人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规范版土地转让合同协议范本

版土地转让协议书 第2篇

乙方:

原版石小学内土地,经双方协商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房屋转让面积:

地块地点:羲和园小区第三排第一号,地面面积长10米×宽4.5米,计45平方米,第三层为分层式面积(长11.1米×宽4.92米)+(长10.4米×宽4.5米),合计101.41平方米,总计146.41平方米。

二、土地房屋议定价格:

地面及第三层为146.41平方米,由甲方负责建好墙体(不包括粉刷墙面),第四层由乙方自建,晒楼过面沙浆由甲方负责,议定土地房屋价格(¥88880.00元)

三、有关事宜责任:

1、土地使用证、规划证、建设证由甲方负责办三层,房产证等税费由乙方负责。

2、因土地引发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3、甲方负责为乙方安装好总自来水管道和总电路线到底层户外,水电入户、水表、电表安装费用应由乙方负责。

4、排污总水沟由甲方负责,门前层后地面水沟等设施由乙方负责。

四、付款方式:

乙方要求确定土地房屋转让时应付金额 元,其余金额签订协议,协商处理。

五、原农行底层二房一厅全部退还甲方,面积为54.5平方米计人民币 元,另甲方补还乙方装修费用 元,合计 元,此款可抵交羲和园小区刘斯登转让给谢文光的土地房屋金额。

六、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上述条款应按金额50%加罚“违约金”,如乙方违约以上条款按金额50%收取“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土地房屋使用权。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据,双方要信守合同协议,不得反悔,并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版土地转让协议书 第3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 号)(以下简称“48 号文”)规定“: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了规避转让房地产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常常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然而本文认为根据土地增值税税额随流转而生以及使用四级累进税率的特点,前一环节暂免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会在后续的交易环节中予以填补,股权转让房地产的方式并不能够真正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梳理

中国自1994 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 号),开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对于企业兼并过程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根据48 号文的规定,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当时恰逢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国企改革的浪潮,大量的小型国企被大国企或经营良好的民营企业兼并。国家对于企业兼并中的房地产转让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是对于企业兼并的鼓励措施。①

但是,48 号文在实施的过程中却遇到了大量企业或个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问题。2000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曾就此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 号)中回复称:《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根据该批复,以股权转让之名行房地产转让之实的行为是应当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征税的。但是该文件有两个问题:一是其自身的效力问题,二是该文件所规范的行为界定问题。

第一,国税函[2000]687 号是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文件,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抄送的机关有法律效力,但其他税务机关遇到相同情形事项是否参照执行一直存在争议。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和国税发[2004]132 号规定,国税函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效力位阶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后。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因此严格地来说687 号文只是对请示税务机关所请示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对抄送的机关也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他税务机关遇到性质相同的事项也是可以选择参照执行的。现在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对该文件执行口径不一致,有参照执行的,也有未按照执行的。①执行与不执行的选择权力在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该批复仅是根据个案的批复,并未给出适用情形的界定标准。例如,在一定期间多次转让是否会认定为“一次性”?转让100%以下股权就可以不征?“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主要”如何界定?

在该文件效力不明且文件所规范的行为界定不清的情况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 年出台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问题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 号)规定,“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 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然而,该文件只对财税[1995]48 号文的第一条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进行了重新明确,但有关合作建房、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新文件并没有包括其中。也就是说,48 号文中的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依然有效。那么在2000 年已经出现相关批复的情况下,为何财税[2006]21 号文未将这种“以股权转让之名行转让房地产之实”的行为明确排除在48 号文“暂免征收”的情形之外呢?下文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的性质以及中国税法中关于股权转让中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分析,认为上述行为无法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二、土地增值税的特征及股权转让中享受的税收优惠分析

(一)土地增值税随“流转”而生,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 条、第6 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中的“增值”可以简单地描述成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依法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等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这里的“增值”发生在流转环节,其承担的税负可以转嫁,亦即在房地产交易中如果上个环节(因为符合“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等优惠条件)免征,在下个环节必须补上或者有收益时再收。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公式可以简单地表示为: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土地增值额=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土地增值税税额的扣除项目,主要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以及所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其他税金,其中包括转让房地产时所上缴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税等。在这些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金额占较大比重。在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成本高,则扣除的金额增多,则土地增值额较低,反之土地增值额较高。

同时,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0%部分,税率为60%。

因此,土地增值额越高,则适用的税率可能越高。故在房地产转让取得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成本越高,则扣除的金额越多,由此土地增值额越低,导致适用的税率就可能越低。反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成本低,则土地增值额高,故可能导致适用较高税率而多纳税款。

(二)48 号文规定对于企业兼并中的土地增值税“暂免征收”

“暂免征税”属于一种税收优惠措施。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调控目标而实施的,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依法进行税收减免,以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并起到对特定产业或行业的鼓励、扶持作用。中国在税收法律制度中建立了大量详细的关于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范围、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的规定,但是并未建立系统的税收优惠制度。通常而言,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优惠税率和延迟纳税等。本文所探讨的“暂免征收”即为“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在台湾的税捐制度中又被称之为“缓课”。

48 号文第3 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首先,这种暂免征收不等于免税,即对于该部分的土地增值税不是被直接免除,免税条文的表述如48 号文中的第5 条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其次,这种暂免征收的具有期限性、临时性。48 号文第3 条仅规定暂免征收而未规定后续征收的时间,根据前面分析的土地增值税因其流转而征税的性质,我们认为后续征收应发生在下一次土地流转的环节,由于下一次的土地流转环节发生时间不确定,因此法律不就暂免征收作出固定的时限规定具有合理性。当然,也有对于暂免征收的期限规定明确的税收优惠制度,如台湾《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十九条之二第一项规定:“个人或营利事业以其所有之专利权或专门技术作价认股者,其所得税得选择缓课五年。”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48 号文第3 条仅是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暂免征收,不等于该部分税收被直接免除。同时,暂免征收的税收优惠期限持续到土地的下一次流转环节为止。

三、常见的以股权转让房地产案例分析

A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收资本5 000 万元。2012年A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3 000万元。该宗地拟投资6 000 万元开发非普通住宅项目。2013年A公司投入该项目开发成本1 500 万元,发生期间费用200万元。后因资金原因无力开发,欲将该在建项目以8 500 万元转让给B公司。公司无其他经营业务。A公司为减少税费,要求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该项目。交易前两家公司对两种交易方式进行了测算(两家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单位:万元)。

(一)交易环节税赋测算

1.以股权转让方式应纳税金额

2.以房地产直接转让方式应纳税金额

从两张计算表可看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较直接以房地产转让交易方式少纳税金。

(二)后续开发销售应纳税额

房地产在企业后续经营过程中必然会进行流转。设定B公司受让后投入7 500万元继续修建,发生期间费用800万元。销售收入26 000万元,均为非普通住宅项目收入。

1.当上个环节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时本环节主要应纳税额

2.当上个环节以转让房地产方式转让时本环节主要应纳税额

(三)两开发环节税赋分析

结合受让后继续开发销售环节来看,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交易前后两环节纳税额共计7 196 万元,而以房地产直接转让的方式纳税额共计5 817 万元。其中纳税的差额主要产生于土地增值税环节,采股权转让方式比房地产直接转让方式多纳929 万元税额。由此可以看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实际上并不能节省税费。房地产交易环节采股权转让方式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得到的结果是整个环节缴纳的税金最多。

结论

48 号文规定企业兼并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暂免征收,而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并不能依据该条文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因为土地增值税随土地的流转环节而生,交易环节的免征部分会在下一环节进行递延征税,且由于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上一环节暂免征税部分可能导致可扣减税额的减少,进而导致适用更高的税率,导致最终纳税数额的增加。

版土地转让协议书 第4篇

被告(上诉人 反诉原告):王某

2006年5月20日,王某(乙方)与回车镇黄湾村十一组(甲方)签订“征荒坡协议”约定:“……乙方征用甲方坡地及土地总费用为3万元。乙方必须将征地款一次性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负责协调好当地邻里关系,若发生纠纷,甲方负责协商解决。本次乙方征用甲方坡地为一次性买断,乙方拥有征用地的使用权。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在征用的坡地上进行合理的改造和建设。……”2010年1月20日,王某与杨某签订“地皮转让合同”约定:王某将自己原买来的黄湾村河边组公路边一块地皮转让给杨某,转让价24.3万元;合同签订时交款10万元,剩余款待地皮挖好后交清;王某负责处理村组纠纷和河边道路不让过车事情;杨某负责处理土地和公路交费事情;如有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2010年1月21日,杨某支付王某地皮转让费10万元,王某给杨某出具了收条。杨某将荒坡挖至与西淅公路基本相平后,准备用以建设加油站,后由于某些原因无法实施,于是杨某以“地皮转让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王某返还已付款10万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荒坡上原有树木被毁损失及现有场地恢复至原有荒坡能种植附属农林作物的状态所需要的费用协商确定为共计1万元。

另,在二审过程中,原告王某提交五张照片,依此证明双方争议的土地开挖后的现状。

一、杨某的诉讼请求

1、双方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2、王某返还杨某已付款10万元。

二、王某的答辩理由及反诉请求

答辩理由:

1、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协议实属是一种土地承包权流转,应是有效的合同。

2、杨某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

反诉请求:

1、杨某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若合同无效,应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

三、王某的上诉请求

1、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协议实属是一种土地承包权流转,原审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错误,该土地并不必要征收为国有。

2、杨某建设加油站与我无关,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杨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原审判决显失公平,明显偏袒被上诉人,由于杨某的原因不愿履行合同,违约在杨某,而原审法院在没让杨某承担开挖荒山时将荒山上的黄土、岩石丢弃给我造成的损失请求的情况下,判令对我造成的损失双方各承担50%显失公平。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杨某承担。

四、杨某的答辩理由

1、上诉人称其与答辯人所签约“地皮转让合同”是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完全是无理狡辩,不论是从合同的字里行间所表现的内容,还是从字面所反映出的本质性质,均反映出该合同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在任何情况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这并不是影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况且能转让的就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不能转让,因此,上诉人关于合同性质的辩解是谎谬的。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多处称“上诉人拥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也是一种使用权”,充分表明了合同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承包流转。

2、根据《合同法》第58条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结果,一审关于返还和赔偿的判决公平合理,完全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应当驳回上诉人的无理请求,维持原判。

一、一审法院的认定和判决

王某与回车镇黄湾村十一组签订的“征荒坡协议”的合同目的是转让土地使用权,王某利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施工。王某与杨某签订“地皮转让合同” 的合同目的也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杨某利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建设加油站。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决定合同的性质,王某与黄湾村十一组之间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王某与杨某之间也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标的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未被国家征收转为建设用地,杨某建设加油站也非经依法批准兴办乡镇企业,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因此杨某与王某签订的“地皮转让合同”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杨某主张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无效的合同无须履行,不存在违约的问题,故王某主张杨某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规定,杨某要求王某返还已付款1O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杨某、王某均应当知道该土地归集体所有,王某无权转让该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的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杨某、王某对造成合同无效均有同等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赔偿对方5O%的损失。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反诉被告)杨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于2010年1月20日签订的“地皮转让合同”无效。二、被告(反诉原告)王某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杨某已付款10万元。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元,反诉费2300元,合计4700元,杨某负担200元,王某负担4500元。

二、二审法院的认定和判决

上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院查明的事实除杨某所举五张照片外,其它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双方争议的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且未被国家征收转为建设用地,在此情况下,杨某在该宗土地上建设油库,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且双方在签订“地皮转让合同”时,对该宗土地的用途应当是明知的,据此,一审判决双方所签订的“地皮转让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因双方所签订的‘地皮转让合同无效,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问题,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造成双方签订的“地皮转让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原审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杨某已付款和对王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nlc202309032053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二审诉讼费1050元,由王某负担。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两份合同的性质是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还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本案中“征荒坡协议”的合同目的是转让土地使用权而非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承包经营只能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而不能从事改变集体土地原本农业用途的建设施工。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王某利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施工。王某与杨某签订“地皮转让合同”的合同目的也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杨某利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建设加油站。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决定合同的性质,因此王某与黄湾村十一组之间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王某与杨某之间也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标的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未被国家征收转为建设用地,杨某建设加油站也非经依法批准兴办乡镇企业,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因此杨某与王某签订的“地皮转让合同” 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无须履行,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规定,杨某要求王某返还已付款10万元理由正当。杨某、王某均应当知道该土地归集体所有,王某无权转让该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的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杨某、王某对造成合同无效均有同等过错,應当按照各自的过错赔偿对方50%的损失。

综上所述,在我国由于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为保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农用的土地用途不被随意改变,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否则即使签订了书面合同,也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由此给合同双方都造成利益损失。

(本文由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提供,点评律师熊煜、聂慧琴)

土地转让协议书 第5篇

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二方经友好协商,就门面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甲方将自己原租有位于 街(路) 号(或店铺名)的门面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在甲方转让租期满后,租期按照原租赁协议顺延年,并由乙方与门面产权所有者按原合同条款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影响租期自动顺延。

二、门面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门面产权所有者履行原有门面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

三、转让后门面现有的装修、装饰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原产权所有者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装修。

五、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应该按时接收门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土地转让协议书 第6篇

一、合同当事人双方:

甲方(出让人):

乙方(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二、合同标的:

甲方(出让人)自愿将 给甲方的私人土地法律规定之相关使用权属,有偿转让给乙方(受让人)。出让的土地位于 ,土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土地界址图》。

三、合同金额

本合同项下土地面积为370平方米,转让金额总计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小写0元)。

四、付款方式:合同签定日以现金支付一次性交清。

五、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库房用地

六、双方责任

1、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2、甲方确认其家人(包括父母亲及兄弟姐妹)对本合同项下的转让交易无任何异议,必须保证对该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且该土地不得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否则,甲方应当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乙方对该土地享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占有、使用、转租、收益和处分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若需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甲方应当无条件予以协助。

4、甲方必须承认转让后的土地世世代代属于乙方。

5、乙方的继承人有权享有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甲方和甲方的继承人应当保证乙方及乙方继承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6、若遇该土地有权属纠纷,由甲方(出让人)出面解决,所造成的费用损失,由甲方(出让人)承担,乙方(受让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7、若遇到国家x策性变化,均不影响本合同履行;

8、该土地若被国家或村集体征用,所得收益和相关补偿概由乙方单独享有,甲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且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实现上述权利。

9、在乙方如约付清各款项后,本交易标的`物如果未能办理各种土地使用手续,甲方全部权属所有人,不得对本次交易产生其他分割要求,乙方依然拥有完全该标的物处置权。

七、违约责任:

当事人各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若甲方违约,甲方除了须退还乙方支付的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及相关支出外,应当另行赔偿乙方投资建房及建造相关设施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和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还须按违约时土地、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三者市场价总和的10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违约,自愿放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八、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在该合同第八条进行协商补充,补充内容同样生效。

十、本合同为最终合同,如果以后须重新签定或续签合同。必须以本合同为基础,并将本合同附在新合同之后,新合同方可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见证人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于7月2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土地转让协议书 第7篇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拟转让标的物

甲方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位于,地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字第号,土地面积___平方米,转让面积为___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为___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甲方使用土地上的房屋建筑总面积为___平方米,产权证号为___字第___号,为___结构。

甲方土地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二条:转让价款

甲方愿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人民币合计___元。

第三条:付款时间及方式

第四条:承诺与保证

4.1、甲方承诺并保证,甲方依法有权向乙方转让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具有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完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4.2、甲方承诺并保证,在乙方基于本合同获得合同第一条所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时未就转让标的物设置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保证乙方基于本合同的受让行为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益。

4.3、甲方须全力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证件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产生的一切税费依法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4.4、甲方承诺,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后,如该土地被国家征用征收,依法所得的各种补偿款或其他任何收益归乙方所有。

4.5、乙方承诺并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支付价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

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

若希望约定违约金,则自己决定数额。

第六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6.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除、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6.2、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档___份。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人/代理人:乙方代表人/代理人:

(签章)(签章)

土地转让协议书 第8篇

甲方:xxx,住xxxxxxxxx村一社 乙方:xxx、住xxxxxxxxx村一社

甲方需ddddddddddd进行商业开发,拓宽车站停车场及建设住宅房屋等设施。需征用乙方位于周家坝(小地名:土桥子田)的承包土地约计0.25亩。

四至界衅如下:上,齐河沟(以沟坎为界)、下,与xxx已占地下河安全通道为界、左,与xxx的围墙接界(原老田坎为界)、右,与罗永清的田地接界。

经甲乙双方现场指定,四至具明,无任何争议。经双方座谈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议定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生活费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xxxxxx.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

二、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见收款依据)。

三、从转让之时起,该块土地归甲方永久性使用,甲方在土地上从事任何开发,乙方不得有异议和干涉。

四、土地在审批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在开发使用中如涉及四界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不付任何费用。

五、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生效,永不反悔。

六、此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并报村、社一份备查。

甲方:

乙方:

土地转让协议书 第9篇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甲方儿子同意以下条款: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漳河新区双喜街办凤凰村一组就张继福老宅基地产权和老宅基地前后二块土地权,老宅基地与前后二块土地、房屋后园、房屋前禾场(平面图和尺寸附后)。双方有关产权协商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始建于1987年的老宅基地与老宅基地前后二块土地经营权与北边道路有偿的转让给乙方,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对该房屋的处理已征得该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总面积为1800平方米(含老宅基地前后二块土地),此宅基地二块土地东起铁道边水渠,西至池塘堰堤边,北起道路共用界为水沟处,南至周金支屋墙边。其中老宅面积160m(以土地证上标明平方为准),前面禾场面积200m,后面后园面积700m,北边道路140m(详见转让土地证与平面图示意)。

第二条 甲方将现有老宅二层楼上下7间房200平方米及宅基地前后贰块空地、北边道路甲乙双方永久性通行,甲方只有通行权利,没有道路土地产权,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主要考虑到甲方有义务责任田在房前面,为农机设备提供通行方便使用而已。

2第三条 上述土地含老宅基地以及老宅基地前后二块空地、房屋后园、房屋前禾场。经双方协议转让总价为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双方商定付款方式为:甲方将空房和土地证交由乙方后,乙方在三天之内将款项转入甲方账户上。

第四条 双方约定其私房宅基地及前后土地、房后园、房前禾场为永久性有偿转让。此协议签订生效后,其房产权及土地经营权为乙方所有,甲方所出让的房产权及土地经营权随即终止。

第五条 甲方应持相关的有效证件,全力协助乙方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和旧房改造的相关手续,甲方房屋为合同权属,暂不办理房产证件,甲方承诺房屋及个人信息真实有效,以后能办证时,甲方要全力配合乙方办证。办证期间甲方不得推诿、拖延和拒绝,以免给乙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上述房屋、土地转让后,如遇国家建设用地、房屋拆迁之类的经济补偿,全部归乙方所有,其增值由乙方受益,亏损由乙方承担,无论增值和受损均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在所转让的土地、房屋中,如出现某地块已曾被建设单位征用过的,或甲方亲属及其他第三方发生权属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以该地块所占总转让面积和总金额的比例折算,将其出让金返还给乙方,另按该块增值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方。

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本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如涉及宅基地和房屋权属争议的,甲方应按转让总金额返还乙方转让金,另按转让总金额的 2 50%赔付乙方。

第八条 如因建设占地,房屋拆迁和国家惠农政策方面的各种补偿款,甲方应持相关有效证件,全力协助乙方办理赔偿款项事宜,如由甲方以及甲方儿子领取后不按期如数付给乙方,使乙方蒙受损失,应视甲方违约;乙方除有权追索全部补偿款外,另按全部补偿款的50%作违约金赔付乙方。

第九条 本协议双方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需信守协议,如发生争执,可申请漳河新区双喜街办村委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甲方需保证没有以土地证办理过任何形式银行或民间抵押贷款手续。

第十一条

此协议印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将由村委会留存一份,办理土地流转上交一份。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友好协商。此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当场生效。此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约定内的条款。

甲方:

乙方:

甲方儿子:

土地转让协议书 第10篇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鉴于年月日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xx)xx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位于xx市xx区xx街道办的五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xx字第xxx、xxx、xxx、xxx、xxx号,现证字记载地块编号为xx、xx、xx、xx、xx]的产权归甲方xx所有,xx可持该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五宗地块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地块编为的三宗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厂房,以人民币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转让给乙方,总转让价为人民币

二、甲方保证合法取得编号为的三宗地块的产权,甲方所提供的xx第xx民事裁定书是真实有效的。甲方承诺该三宗地块上无任何纠纷或争议,且未设置任何抵押或债权。即使该三宗地块上存在争议,甲方承诺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相关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到银行开设资金共管账户,乙方向共管账户注入人民币万元作为转让定金。乙方向共管账户注入定金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提供一家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正式的关于编号为的三宗地块的转让协

议。该三宗地块的产权由乙方过户到项目公司名下,土地转让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关于该三宗地块的转让协议后,本协议自动解除,乙方向共管账户注入人民币万元转让定金应退还乙方。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能将该地块再转让给除乙方和乙方提供的项目公司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如甲方提供的产权证明是虚假的或甲方不将该三宗地块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提供的项目公司,则甲方应双倍赔偿乙方注入共管账户中的转让定金给乙方。

五、由于编号为的两宗地块上仍存在争议,转让条件尚未成熟,甲方保证在将该两宗地块的争议处理完毕之后,仍然以人民币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提供的项目公司,并保证不将该两宗地块再转让给除乙方和乙方提供的项目公司之外的任何第三方。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补充约定,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提供的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正式的转让协议后,本协议自动解除。

甲方:乙方:

土地转让协议书 第11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位于里山办事处村组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养殖业、种植业和农家乐等生产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达成以下协议:

1、转让土地坐落地点及面积:。

2、转让年限:。

3、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

4、交付时间: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后,甲方应立即将该土地交付乙方。在现有甲方使用年限内,全部转让给乙方。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乙方需要甲方继续与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时,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乙方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5、今后乙方需要甲方协助办理该土地承包相关的事宜时,甲方均不得推诿、拒绝、拖延等情况,否则必须支付该转让金双倍的罚款给乙方,并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6、甲方向乙方承诺,因城镇规划需要征用转让土地乙方有权获得增值补偿款,甲方无权参与。

7、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一次性付清转让期内土地转让金。

8、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土地转让协议书 第12篇

甲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商议决定,甲方志愿将自己从莘庄村二组及白庙村罗庄农民手中租赁的34.4亩土地及桃树使用权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经营所得归乙方所有,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土地界限及面积等

土地位置在莘庄村东大渠以东至吉太公路北侧,其中莘庄村二组18.4亩,白庙村罗庄16亩,共计34.4亩。包含土地上种植的所有桃树,水井一口及水泵管道,房屋三间,全部归乙方使用。

二、土地转让时间:2013年11月01号---2020年10月31号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该宗土地转让价为:每亩七年所有使用权为柒千元,共计(),乙方取得使用权后每亩每年付土地租金五百元。(其中白庙村罗庄16亩付给甲方,由甲方付给农民,莘庄村18.4亩由乙方付给农民)。

四、付款方式:在甲乙双方签字后核算甲乙双方共同债务,甲方应承担债务(),扣除甲方债务()后剩余金额为(),乙方将剩余金额分两次付给甲方,在签字之日付(),剩余部分金额()在2014年07月01号前付清,甲乙双方分担的债务明细单作为合同附件。

五、甲乙双方责任。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土地使用权归乙方,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对土地的使用权。

2、如有白庙村罗庄16亩土地纠纷,由甲方全权负责解决,与乙方无关。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按乙方所损失经济总值赔偿给乙方。

3、若甲方非法干预乙方使用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则处罚违约金计本合同转让费用加乙方后续所投入资金10倍赔偿。

4、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该宗土地所征收的任何费用由甲方从转让款中列支。

六、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到期后乙方归还甲方白庙村罗庄16亩土地,水井一口及水泵管道,房屋三间,在合同生效前所有电费人工费应有甲方付清。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见证方一份

七、此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见证方;

转让土地所用材料[最终版] 第13篇

1、企业申请书(注明联系方式,指水泵厂)

2、水泵厂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水泵厂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签字确认)

4、如有委托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方案及批准文件

6、政府会议纪要

7、土地使用证书

8、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明(房产证写的是“水泵厂”,而土地证写的是“泵业有限公司”,提供有水泵厂转为泵业有限公司的材料)

9、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或规划意见,以及红线图。

10、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备案)

11、压覆矿床评估报告(备案)

土地房屋转让协议书 第14篇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为乙方代建房屋位于高楼街南原煤建公司、公路边、从东向西第幢带后院。该代建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整。甲方乙方房位确定后不准退房和换房,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贰万元违约金。

第二条 乙方按下列付款方式进行付款:

签订本合同时付房款,共计交付 万元整。剩余房款(人民币)万元,甲方交土地证、房产证给乙方时付清全部房款。

第三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乙方贰万元违约金。

第四条 甲方应当与年月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若甲方不能按时交房,甲方向乙方支付贰万元违约金。

第五条 甲方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承担保修责任一年,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履行免费保修义务。

第六条 乙方在房屋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若违反此规定;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第七条 甲方负责门口规划的道路及排污管道的建设,并负责供水及供电到户。室内各种管线铺设、装饰及器具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补充条款:

1、乙方土地证、房产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好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定。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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