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头村两委议事规则

2024-07-13

大头村两委议事规则(精选4篇)

大头村两委议事规则 第1篇

大头村两委议事规则

为增强村务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村两委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法规,研究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所布置任务的具体工作措施。

2、讨论制订本村经济、社会发展、村庄建设的年度和长远规划,以及保证规划实现的工作措施。

3、研究制订村规民约草案、村民奖惩的办法以及村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4、讨论决定村会议、出纳、调解、治安等机构组成人员人选。

5、研究提出有关本村重大村务工作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后,制订具体的实施措施。

6、其它需要村两委会研究或作出决定、决议的事项。

二、会议制度

1、村两委会议,一般每月一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村两委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经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也可由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副书记召集主任,村两委会议,各委员均须按时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事先向召集人请假;村两委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

2、村会计可列席会议,如工作需要,其它人员也可列席具体列席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3、村两委会议由村会计负责记录,村会计未列席的,由组织委员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名,存档备查。

三、议事程序和方法

1、村两委会议的议题由村两委委员向召集人提出,经村党支部委员会确定后列入会议议题。

2、村两委委员提出的议题,须事先由提出人组织人员研究,协调、论证,提出具体方案,供决策时选择参考。

3、两委会召开的日期和议题内容,应由召集人提前告之与会人员,一般不临时动议重大问题。属通气性质的问题,可临时提出,但须简明扼要。

4、两委会研究重大问题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先由议题提出人作详细说明后,各委员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采用口头或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决议方为有效。

5、两委会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要注意保密。凡会议讨论的所有问题不论意见有无分歧,也不论是否形成决议(包括已作出的决定尚未公开前),均不得外传,谁泄露谁负责。

6、两委会形成的决议,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同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两委成员传达。

7、两委会形成的决议,如有必要,可召开有关会议或张榜等形式加以公布,以保证决议的正确实施。

四、执行和反馈

1、村两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两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后有任何反对的言行。

2、两委会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必须认真抓好自己分管的工作不得推诿、拖拉。如执行中发现新问题,须及时提交两委会讨论,不得自行改变。

3、两委成员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向会议主持人反馈。会议主持人应抓好决定、决议的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决定、决议落到实处。

五、本议事规则自村两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大头村两委议事规则 第2篇

为进一步提高村支两委办事效率和议事决策水平,推进基层民主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特制定本规则。

村两委议事的会议主要是:村支部委员会议、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议;村民委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村支两委联席会议。分别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本村实际情况进行议事、商讨、决策。

一、村党支部有关会议

(一)村支部委员会议

村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议事范围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决定,结合本村实际,落实完成上级组织的决定和任务;

2、研究制订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及措施;

3、审定村级重大投资项目和财务公开项目,制订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方案及办法。讨论确定各业承包方案和各种款项收缴办法;

4、研究制订推行民主政治建设的实施办法;

5、讨论确定村级后备干部,研究制订村级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管理等各项制度;

6、研究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的办法和途径,确定建党对象,做好党员和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管理;

7、听取村委会、村工会、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的工作汇报并提出工作建议及措施;

8、讨论研究村委会、村工会、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提交的有关事项;

9、决定需要提交支部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经济联合社决定的重大事项;

10、研究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办法及措施。

(二)村支部党员大会

村支部党员大会是研究村内重大事务、基层组织建设的决策性会议。村支部党员大会出席人员是支部全体党员,参会人员达到应到会人数的80%以上可以开会。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部份村民代表和村组干部参加。村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议事范围是:

1、总结审议支部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党支部任期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要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3、确定党员发展,讨论吸收预备党员及转正,对党员作出奖惩决定;

4、开展对党支部委员、党员村干部的述职考评,做好党员的民主评议;

5、研究党支部的换届事宜,选举产生新一届支部委员会或各级党代表;

6、研究决定村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有关事项。村支部党员大会议题一般应在三天前,由书记与支委成员研究决定,提出议题或方案。

村支部党员大会议事要求:

1、村支部党员大会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

2、村支部会议原则上一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支部会议的时期、议题、地点由书记或组织委员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3、所有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经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

4、党员大会表决时,到会人数必须在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根据会议性质内容,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才能通过;

5、党员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指定专人做好记录,重大内容,特别是决议内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议事记录和《会议纪要》应立卷归档。

(三)村支部党小组会议

村支部党小组会议的议事范围是:

凡涉及村组经济社会事务、群众生产生活的事项及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公益事业建设、集体资产处置、产业结构调整、生产布局规划、群众生活安排、社会治安维护、各种救济补助发放、各种先进评选上报、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都是党小组议事的范围。

二、村民委员会有关会议

(一)村委成员会议

村委成员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是:

1、讨论决定本村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私营经济中有关协调服务事宜。

2、讨论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兴修水利、植树造林、修建村庄道路、公共卫生、环境整治等问题。

3、讨论决定有关民事纠纷、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依法纳税、拥军优属、扶贫救灾、社会救济、禁毒、禁赌和劳教释放人员的帮助等工作。

4、讨论决定本村组财务管理、集体资产管理、村务财务公开等问题,调查处理村组干部违犯财经纪律有关问题。

5、讨论制定本村村规民约,村民议事制度、村组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民事调解决定等。

(二)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亦称村民大会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应当有本村18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大会的议事范围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应由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2、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3、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的报告;

4、评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5、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6、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7、审议和批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8、撤销、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三)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讨论决定本村自治章程规定的下列事项:

1、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2、镇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见村财务管理制度);

4、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1000元以下包含1000元由村委会主任审批;1000以上—10000元以下包含10000元由村两委讨论决定,授权村委会主任审批;10000元以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授权村委会主任审批);

5、兴办学校、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6、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5万元以下由村委会提出方案,交村两委讨论决定;超5万元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7、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8、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9、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10、土地征用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三、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议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为村党支部、村委会全体成员和不是两委会委员的村妇代会主任、团支部书记、计生专干,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必要时可扩大到村民小组长,也可邀请部分党员和群众代表。村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是:

1、学习贯彻上级重大决策决定。

2、通报村党支部与村委会近期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3、研究讨论村民关心的经济发展、文化教育、财务管理、工程实施、公益事业等重大问题。

4、研究村级重大事务。

5、研究决定当前工作任务和措施。村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议的议事要求是:

村党支部与村委会联席会议人数必须达到村党支部与村委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方可召开。对会议研究的事项,与会人员应逐一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对争议比较大问题,可暂缓决议,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待下次会议研究讨论。

我区村居民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加强村(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属于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均适用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村(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应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主任与财会人员之间不得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

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社区)有选举权的村(居)民通过村(居)民会议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召开村(居)民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议事内容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议事内容:

(一)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的落实方案;

(四)村(居)会计、出纳、治保、调解、计生联络员、护林员、电管员、村办企业负责人等工作人员的安排使用:

(五)村(居)财务管理规定,上级下拨资金、救灾救济款物的使用和处置方案;

(六)宅基地的安排与报批、土地征用和使用权调整、林地承包转让方案等;

(七)享受村(居)误工补贴人数及补贴标准的方案;

(八)道路、自来水和水电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承包方案;

(九)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十)以村(居)民委员会名义上报的重要报告;

(十一)村(居)务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村(居)民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和程序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村(居)委会其他成员主持会议。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村(居)民委员会会议:(一)2/3村(居)民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二)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召开的;

(三)30名以上村(居)民联名书面提请召开的;

(四)上级部门要求召开的;

(五)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提议的。

(六)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提议的。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村(居)委会全体成员2/3以上出

席,方可举行。

召开会议时,应邀请村(居)党支部书记、监督委员会成员出席或列席。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应提前将会议内容向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通报。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集体决定的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

第十三条对涉及到村(居)民利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地听取村(居)民代表、三支队伍、各界人士的意见,并在召开“三委”联席会议商议后提出方案。

第十四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村(居)民委员会必须执行。

第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的内容要由参加会议的人校对并签名。

第十六条记录人员对村(居)民委员会会议的记录要详细清楚,内容要实事求是。

第十七条建立村(居)民委员会会议档案制度,每次会议的记录、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等均列入档案,安排专人保管。

我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4篇

第一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监督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或委托其他委员召集、主持。

第二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条 监督委员会的议题,由监督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它委员拟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与监督委员会主任沟通。

第四条 监督委员会议事范围:

(一)研究制定村(居)务监督工作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二)审核检查具体村(居)务工作情况。

(三)讨论决定村(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乡(镇、街道)纪委的请示、报告、总结等重要事宜。

第五条 监督委员会决定问题,要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做决定不得与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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