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

2024-08-09

青冈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精选9篇)

青冈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 第1篇

青冈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县级卫生局负责全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2、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3、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4、县卫生局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

5、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6、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

(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五)其它相关材料。

7、县卫生局自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县卫生局应当对被批准的考核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并逐级上报。

8、符合上述条件但没有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由县卫生局委托其他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9、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一级和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县卫生局指定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10、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考核内容可根据医师执业类别、专业技术水平等,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分类分级至二级诊疗科目进行测评。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师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相衔接。

11、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本考核周期内,被考核医师已参加了职称晋升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并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不需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12、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情况;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情况;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患者投诉情况等;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所在医疗机构的安排,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抢险救灾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情况;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13、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评定以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14、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一般程序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考核。简易程序考核涉及的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

医师定期考核的重点对象为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年以内和2年以内受过卫生行政处罚或有过考核不合格记录的医师。

15、符合下列条件且至少经过一次一般程序考核合格者,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采取一般程序考核,连续三次合格者。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考核内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考核人。

17、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建立医师执业记录制度,将医师执业注册系统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有机衔接,实现联网管理,完善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管理。

18、医师执业档案应包括医师行为记录、医德医风记录、医师定期考核等内容。

19、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建立医师行为记录,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对口支援等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20、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都要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考评,并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医德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德档案,考核机构应将其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重要依据。

21、考核机构负责将医师定期考核情况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22、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应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

2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本机构内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24、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医师,由受援机构提出考核意见,由支援医院纳入其个人档案,同时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25、考核机构应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复核方式为按报送数额比率进行抽查。

26、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均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卫生行政部门、预防、保健机构可应根据考核结果对医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

27、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局,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所在单位。

县卫生局应及时将考核结果记录,并依法对考核不合格医师做出相应处理。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县卫生局提出复核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及所在单位。

28、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且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县卫生局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八)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十一)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做好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三)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四)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考核周期内,有1次以上(含1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十六)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

(十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九)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的。

29、县卫生局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医师定期考核表》一份装入医师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考核机构存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存档。

30、未按规定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因不可抗拒因素在定期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考核的医师,由其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文件向考核机构申请,原定考核结束半年内应完成考核。

31、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卫生局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由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3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弄虚作假,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县卫生局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33、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卫生局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者或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县卫生局监督或者抽查审核的;

(六)经县卫生局监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4、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被考核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合格考核结果的,该考核周期为不合格,并延长采取一般考核程序的定期考核三个周期。

36、本细则自公布之日实施,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青冈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 第2篇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保证考核的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制订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方案。

1、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由王兆宏院长任主任委员,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2、管理委员会下设考核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部,具体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和实施及日常事务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卫生厅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试结果。

3、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加考核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索要或收受被考核医师财物等。

4、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核人员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离(退)休返聘在临床执业的医师。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

5、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由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试三部分组成。其中,工作成绩与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执业注册医疗机构负责,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试内容包括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能操作及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能力,其中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采用笔试及技能操作考核。

6、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按简易程序进行考核。其它按一般程序进行考核。

7、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无故不参加定期考核,或不按照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进行考核的,均视为考核不合格。

8、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9、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符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十四种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说明。

10、考核结果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对一个考核周期未参加考核的医师,其《医师执业证书》未加盖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印章,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内无医师个人信息者,其本人《医师执业证书》将予以注销,需重新注册。

11、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成绩个人档案,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黑龙江省医院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END

青冈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 第3篇

1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在我院的开展情况

1.1 考核准备工作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的要求, 2010年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自6月23日正式启动。我院作为指定的考核机构, 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成立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委员会, 拟定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我院212名医师进行了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三方面的全面考核。

1.2 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在业务水平测评方面, 我们分为法律法规考试、专业知识考评、基本技能操作、传染病培训考核及上报等情况, 又结合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其中, 法律法规考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并结合本院具体情况出题对医师进行考核。对专业知识的测评我们采取通科加专业的形式, 根据医院的科室设置共出了18个专业的专业试卷共212份。基本技能操作我们选择了单人徒手心肺复苏考试。经征求各方意见, 对70岁以上返聘医师技术操作给予免试, 免试者技术操作考试给予及格分。

工作成绩考核我们结合日常的医疗工作, 如处方检查、终末病历检查、出诊情况以及完成上级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 基本包括了医师日常医疗工作的全部内容。对于处方、病历等医疗文书的完成情况, 我们每月将每月例行的抽查结果, 实行积分制, 每位医师赋予总分600的基础分, 优秀者加分, 差者减分。每张问题处方减1分, 优秀处方加1分。病历的书写视问题的轻重程度, 给予1到5分的减分。优秀病历分为一至四等奖, 视情况给予1到5分的加分。出诊情况的考核, 有迟到或无故停诊的情况分别减1分和2分。对于积极认真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医师, 任务较重要或个人付出较多者加10分, 完成一般指令性任务者加3~5分。

职业道德测评中, 我们参考了360度考核法将每个科室作为一个团队对每位医师进行考核。三种调查问卷作为对医师的主观测评, 包括患者满意度问卷、科内问卷及科间问卷, 选定被测评医师所诊治的患者、以及该医师的上级、同级、下级和其他科室同事给出评价。问卷调查结合医院的具体情况, 设置了10个问题, 每个问题设置4个选项, 每个选项赋予10分、8分、6分和5分不同的分值, 最后求出平均分。将医师受到表扬 (如表扬信、锦旗、网上发帖及患者口述等) 及投诉的情况赋予一定的加分及减分, 作为客观考评依据。最终主观评价在职业道德测评中占40%的权重, 客观评价占60%的权重。

1.3 考核结果的评定与反馈

对于客观的考核结果较容易给出评价, 问卷评价存在一定主观因素的影响, 需要验证其真伪性。采用SPSS统计学软件, 经双因素方差分析, 结果显示科内及科外人员的互评有显著统计学差异 (P<0.05) ;科内及科间的横向比较中, 均有显著的统计学差异 (P<0.001) 。图1为不同科室人员所做两种问卷的平均得分情况, 显示出个别科室偏低, 其余科室人员平均得分较均一的态势, 这与我们日常的实际情况较符合。另外科内评价得分普遍高于科间平均得分, 这与人员的了解程度有一定关系, 提示出今后的调查中应尽量避免此类因素。见图1。

考核委员会将考核项目进行了量化评分后, 将以上三方面的考核成绩汇总, 进行横向比较, 分为优秀、一般及较差三部分, 经考核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进行综合分析给出结论。将考核成绩分科反馈给支部书记和科主任, 未完全公开公布考核结果。对优秀者在年终进行奖励, 较差者提请其注意改进[4,5,6]。

2 医师定期考核促进医院管理工作

2.1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利于医院制度化建设

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以来, 医院加强了规章制度建设, 重新整理并修订了相关规章制度, 印刷成册下发到科室分别组织学习。另外, 应医师的要求, 医院还组织各级医师分别进行了新版病历书写规范的培训学习, 各级医师参加踊跃, 尤其在中、初级医师中反响较好。通过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开展, 使各级医师增强了制度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增加了学习和改进的主观能动性, 在日常的执业过程中, 职责更明确。考核工作有利于医院各项制度更有效的执行, 加重了保证医疗质量的砝码。

2.2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力于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开展

在考核中为了更好地反映日常医疗工作的实际情况, 医院制定了医疗质量管理积分制度, 并强化了医疗质量奖惩制度, 并在各科室分设质控员, 分担医务处日常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并在每月奖金发放前召开指控会, 对本月的医疗质量控制工作进行总结, 并对奖惩名单进行讨论敲定。通过一系列的工作, 使各级医师对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有了更具体的目标, 责任更加明确。我们对考核前一年份、考核年份及考核后一年份第一季度的医院门、急诊及病房的工作量进行了对比 (表1) , 结果显示一是定期考核后比考核前医疗工作量指标同比增长显著提高。

另外, 我们对医师定期考核前、后不同年份的同期指标进行了统计 (表2) , 其中病床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及平均住院日这三个指标, 是考察医疗质量高低的较客观的医疗指标。数据显示考核后较考核前床位周转次数有所增加, 平均住院日有所下降, 病床使用率略有下降。前两项指标均说明医师定期考核对医疗管理工作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进而对医院的业务量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拉升作用。

值得说明的是, 2011年初因我院正处在门诊大楼的筹备建设阶段, 对医院的外部形象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但医院的各项工作在不断。这与全体医务人员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在整个管理工作中起到了很好的引路作用。我院的实际情况证明,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能够促进医院管理工作。

此外, 医院的病历及处方书写检查情况也证明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日常医疗工作的规范作用。2010年第一季度出院病历1491份, 甲级率95.6%;2011年同期出院病历1793份, 甲级率96.9%。2010年第一季度共抽查门诊处方3月30日1269张处方, 合格率为88.9%。2011年同期共抽查门诊处方1302张, 其中合格率93%。证明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医师的执业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2.3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与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关系

先进的信息化建设, 可有效提高考核工作的效率, 有效减少考核工作所需的人力及时间。我院的信息化建设正处于发展阶段, 依靠医院信息系统, 我们以较高的效率拿到了大部分所需的数据, 完成了大量的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及结果的反馈工作, 使考核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完成。另外, 通过考核工作, 医院进一步认识到了先进的信息系统对医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促使医院决心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3 小结

考核医师定期考核的基本思路是围绕日常医疗工作设置考核科目, 不增加医师的额外负担。简化流程要具有可操作性。考核工作所设的内容, 相当于给出了一位理想型医师的标准, 即让考核者知道, 团队希望其所需呈现出的理想状态, 这是对考核者的一种积极暗示。通过考核使医师对自己的综合职业素质有所判断, 了解自己的优势及不足, 对其职业发展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考核促使医院管理工作更加精细化, 对医疗管理起到促进作用[7,8,9]。考核增加了管理部门间的协作, 有利于团队工作的开展及政策的执行。使医疗管理的方向更明晰, 发现医疗管理中的薄弱点, 抓住医疗管理的重点, 进而促进医疗工作的开展。总之,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改善医疗环境, 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 为医疗活动的顺利开展起到一定的作用。医疗指标证明,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确实对医疗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 公平性是考核工作的基础和灵魂, 只有做到公正客观, 考核的结果才有意义。所以, 考核工作要以客观性科目为主, 主观性科目做补充的方式进行。要真正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并非易事, 需要不断在工作中继续探索改进, 并可以选择性的吸收其他行业成熟的管理经验为医疗管理工作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国医师协会..2010年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贯彻实施与医师执业法律制度及医务人员规范化管理实用手册[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10:3-25.

[2]单炯, 赵洁, 刘瑜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回顾分析[J].全科医学教育研究[J].2010, 13 (2A) :353-355.

[3]宋燕茹.两“办法”全面规范医师行为[J].中国医药指南[J].2007, 4 (4) :39.

[4]石平, 任冰, 施建辉, 等.医患沟通技能训练与考核模式的探索[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10, 31 (9) :30-31.

[5]朱天峰.关于防范医疗纠纷的理性思考[J].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J].2008, 6 (3) :77-78.

[6]李雨茵.十年补齐卫生人才网底[N].医药经济报, 2011-05-18 (A12) .

[7]Tasso KH, Behar-Horenstein LS.Attributes of patient-physicianinteractions in a teaching hospital[J].Hosp Top., 2008 Winter, 86 (1) :21-28.

[8]Hensen P, Schiller M, Metze D et al.Evaluating hospital service quality from a physician viewpoint[J].Int J Health Care Qual Assur, 2008, 21 (1) :75-86.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实施方案 第4篇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印发《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通知》内卫发【2011】13号文件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内完成。

第六条 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

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医师所在科室进行考核,考核委员会对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委员会与医师所在科室共同负责。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通过医师所在科室通知医师。

第九条 科室应当按要求对本科室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

第十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以我院医德考评相关规定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第十一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二条 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科室按临床医师的专业、级别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第十三条 考核委员会根据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科室。

第十四条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院级以上的奖励和表彰、完成各级政府部门指令性任务、取得院级以上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十五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因违反执业医师法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专业培训考试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确定考核时间的前十天公布考核人员名单,医师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同意。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可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停其独立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委员会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可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再次考核不合格并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者,停止其医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合格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委员会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说明: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院外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三)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第二十二条 医师的考核结果纳入所在科室的年终绩效考核。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妇幼保健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为稳妥有序地开展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

二、考核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三、考核内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及业务水平测评。

(一)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二)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种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国家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仅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四、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

1.条件:除符合简易考核程序条件之外的其他医师,均执行一般考核程序。2.流程:由医师本人在 “一般流程医师定期考核表” 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所在科室对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签署初步评定意见,报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核。所在科室和考核委员会对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测评项目包括医师个人述职报告、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

(二)简易程序:

1.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①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并无不良行为记录的;②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2.流程:医师本人在 “简易流程医师定期考核表” 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所在科室考核组长和科主任在医师考核表中签署考核意见,报我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审核。

五、考核结论形成

1.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和业务测评结果,做出考核结论。

2.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六、考核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全部考核工作在每个考核周期第二年的十月底前完成。对因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因违反执业医师法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

七、考核工作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和监督,并向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八、本方案未涉及的其它相关规定按照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执行。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第5篇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与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对象是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及业务水平测评,与考核医师上一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相结合进行。具体如下:

1、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

由医师本人填写 “医师定期考核表”,所在科室签署初步评定意见,报人事科、行风办进行复核。

2、业务水平测评

其基本形式如下:

⑴个人述职;

⑵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⑶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

⑷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3、考核结论形成(1)考核委员会根据评定意见和业务测评结果,做出考核结论。

(2)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3)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国家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

(4)对因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二、考核管理

1、院内成立考核委员会,其职责为负责制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工作,确定考核评定结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2、考核工作由人事科牵头。定期考核中,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人事科、行风办具体负责;业务水平测评以基本形式中的(2)、(3)款为考核重点,由医务处、科教处具体负责。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全部考核工作在十月份前完成。考核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3、特殊情况下可按简易程序进行,程序如下: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所在科室签署意见,报考核委员会审核。

考核工作接受省卫生厅的委托和监督,并向省卫生厅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三、本方案未涉及的其它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实施方案 第6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和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为稳妥有序地开展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医院成立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小组。

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考核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考核内容: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评定。

(一)医师业务水平考核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考试,其基本内容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见专业技术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二)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三)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仅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

1.条件:除符合简易考核程序条件之外的其他医师,均执行一般考核程序。

2.流程:由医师本人在 “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流程)” 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提交个人述职报告,报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进行复核。工作小组对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测评项目包括医师个人述职报告、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

(二)简易程序:

1.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①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并无不良行为记录的;②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2.流程:医师本人在 “简易流程医师定期考核表” 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报医师工作小组审核。

考核结论形成1.工作小组根据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和业务测评结果,做出考核结论。

2.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考核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的6月底以前完成。对因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因违反执业医师法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接受河池市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河池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7月底以前完成。

第五条 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均由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1、医师业务水平测评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内容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继续教育内容中确定的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了解国内外最新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及新方法,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见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2、医师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3、医师执业道德考核,内容应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第七条工作小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第八条工作小组按要求对本院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工作业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

第九条 建立健全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有关考试、考核资料存档。

第十条工作小组根据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汇总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科室。

第十一条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给予的奖励、表彰、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奖;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十二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因违反执业医师法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培训考试考核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工作小组办公室在确定考核时间的前十天公布考核人员名单,医师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以书面形式向工作小组办公室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工作小组应当予以同意。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工作小组提出复核申请。工作小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十七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可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停其独立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工作小组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可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再次考核不合格并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者,停止其医疗工作。

第十八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合格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小组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说明: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院外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三)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十四)考核周期内,继续医学教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条医师的考核结果纳入所在科室的年终绩效考核。

青冈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 第7篇

为了加强我院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对象

依法在本院注册满一年,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未进行定期考核的执业注册医师。

二、考核时间

本次考核周期为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三、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分“一般”和“简易”两种形式,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四、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工作成绩由医教科、各科科主任协同负责,职业道德评定由办公室负责,考核委员会最终审定考核结果。

1、业务水平测评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2、工作成绩评定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如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完成本职工作,根据政府指令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抢救、卫生下乡以及其它工作。

3、职业道德评定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五、考核机构

我院成立本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下设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六、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七、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本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本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我院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依法在本院注册满一年,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未进行定期考核的执业注册医师。

二、考核程序:

1、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条件: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3、其它医师适用一般程序。

4、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三、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1)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

(2)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情况;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情况;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患者投诉情况等;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抢险救灾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情况。

(3)医师接受培训情况包括完成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任务,并取得相应学分;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培训任务等。

(4)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四、考核办法

1、简易程序

由医师个人书写述职报告,所在科主任考核签署意见,医教科提出考核结果,报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审定后报卫计委备案。

2、一般程序

(1)考核委员会于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并公示适用简易程序及一般程序的医师名单。

(2)医教科、科主任、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应按要求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业务水平、职业道德考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提出考核结果报考核委员会审定。

(3)业务水平测评有以下几种形式,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可以任选一项或多项考核内容对医师进行考核,如所选的形式种类中有2项以上(包括2项)不合格,即业务水平为不合格。

①个人述职;

由被考核人对本人考核周期内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进行陈述,科主任、医教科、办公室分别提出考核结果报考核委员会审定。

②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医教科可任选一项或多项考核内容对医师进行考核,可选用提问、笔试、现场操作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考核周期内该医生所参加的“三基考试”成绩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如成绩<60分者,为不合格。

③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可根据医师的执业范围选择医学文书种类,如住院病历、门诊处方书写、检查申请单、检查报告单等。评定医疗文书书写质量的标准根据《福建省病历书规范》中“门诊病历质量评定标准”、“住院病历质量评定标准”及《处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如本周期内出现2份及以上丙级病历者,视为不合格。

④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办公室根据患者意见箱反馈的情况收集以及收到的投诉、表扬信件等;或随机访问病人或同行,综合后作出评定意见。

五、考核管理

1、医师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2、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综合各科室、医教科、办公室的意见,做出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评定意见,汇总后报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核,并于2周内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试的医师名单。同时根据本方案规定对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试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3、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须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市卫计委备案,同时公示考核结果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

4、医师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同意。

5、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六、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2、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3、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4、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5、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根据《本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在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

考核周期内,发现丙级病历≥2份的;

(15)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本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END

青冈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 第8篇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聊城市执业医师考核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

成立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并设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医师考核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任:赵培祥

副主任:李维华马伊敏刘新

委员:袁云成周金风赵永华郭金涛刘晓菊于爱华姜庆荣

医师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医务科。

考核办公室负责对全院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结果及医师注册数据汇总,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考核对象和时限

(一)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二)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三)每年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医师进行考核,一般在本的12月开始,至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3月底前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报送至注册机关,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其本人。在考核周期内,考核不

合格需再次考核,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由医院医务科通知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前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的测评。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以及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业务水平考核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业务水平测评分为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

(二)考核标准:

1、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1)与考核医师上一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相结合进行。

(2)建立健全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制度,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3)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由考核医师所在科室负责提出评定意见,报人事科进行复核。

2、业务水平测评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

(3)相关专业知识考核;

(4)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5)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6)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7)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具体要求按省卫生厅医师定期考核标准进行。

四、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考核实施前

1、考核办公室于考核日前60日将考核事宜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同时上报医师注册机关。

2、医师注册机关在接到上述报告10日内向考核办公室提供名单内医师考核周期内行政处罚情况。

(二)考核实施

考核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对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所在科室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由人事科进行复核,报院考核办公室审核批准。

2、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其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科室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人事科复核;复核合格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考核实施后

1、考核办公室考核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和《医师定期考核表》反馈考核委员会,并通知医师本人;同时按要求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2、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30日内,向考核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考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五、执业行为和考核结果记录

(一)考核办公室要为被考核医师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按《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填表及归档说明建立医师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的管理由医院医务科负责。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二)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医院考核办公室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3-6个月后再次进行考核,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六、监督管理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负责监督考核办公室的考核工作,在考核办公室考核工作结束一周内,对医师定期考核的资料进行随机抽查。对考核办公室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将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报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第9篇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各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市级管理的民营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昆明市执业医师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66号)和《云南省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为圆满完成昆明市20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管理

成立昆明市卫生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规范化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昆明医学会。

主 任:刘 红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副处长

副主任:何 俊 昆明医学会办公室主任

成 员:杨冬梅、苗九龄、王政、夏珊、刘镔萱

定考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昆明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和昆明医学会组成。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信息收集、资料上报、业务协调、培训、业务水平测试等相关工作;负责委直属各单位和市级管理的民营医疗机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等工作。

(三)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进一步充实完善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机构,负责拟定本辖区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相关信息的审定,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二、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人文医学知识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医师工作成绩由所在卫生机构进行评定,考核机构进行复核。

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由所在卫生机构进行考核,考核机构进行复核。

本周期考核内容将使用全省统一命题。一般程序分临床、中医、口腔、公卫四个执业类别,专业基础题占80%,人文题占20%,共100道题。简易程序考人文医学知识,共50道题。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

三、考核对象

医师定期考核对象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含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两年的医师(指年12月31日以前执业注册满两年),其定期考核适用本方案。

四、组织管理和考试形式

(一)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按照《云南省医师定期考核第三周期实施细则》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符合考核条件的医师进行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考核。

(二)本周期医师业务水平测试采用云南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网址:ynysdk.yiboshi.com)进行互联网计算机考试。以各县(市)区考核机构为单位组织定时、定点集中机考,市定考办公室将安排工程师到现场协助测试并负责做好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机考考场需具备的条件见附表1)。

五、工作安排

按照《云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云南省2017年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通知》(云医协发〔2017〕170号)要求,我市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各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要成立专门的考核管理办公室,并于2017年10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考核机构的审核及考核单位的指定工作,原指定的单位原则上可延续用上一周期的考核机构。

(二)全市医疗、预防、保健等机构符合参加考核条件的医师,用个人信息(身份证号或手机号码在网址:ynysdk.yiboshi.com完成考核报名)于2017年10月25日前完成医师信息的报名录入工作。

(三)各医疗、预防、保健等机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于2017年11月10日前提交至考核机构。

(四)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各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要成立专门的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于当年11月30日前组织安排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试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考试,并由考核机构在当年12月初将考核结果上报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各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要高度重视,加强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于2017年10月15日前将辖区考核管理办公室人员及联系方式报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电子邮箱:kmyxh@163.Com);同时拟定工作计划,确保我市第三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参加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有关医疗机构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学习培训,不断完善、充实医师定期考核队伍;按时完成《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填报的医师基本信息和上报工作,确保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七、其它

有关医师业务水平测试的具体事宜,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可与市定考办联系。

联 系 人:王政 刘镔萱

联系电话:0871-63535955

报名及考核系统客服电话:0871-63563958 13759559255 4000042055

附件:1.云南省医师定期考核第三周期实施细则

2.机考考场需具备的条件

昆明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附件1

云南省2017年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考核机构的规定

第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确定是否委托其为考核机构并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报送至云南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三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二章 考核对象的规定

第五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两年的医师(指2017年12月31日以前执业注册满两年),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对象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七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按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业务水平测评具体流程按照《云南省医师定期考核2017年第三周期业务水平测评方案》实施。

第八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条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我省业务水平测试通过考试形式进行,以国家级题库作为命题的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三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考核周期内,执业满5年的执业医师,受到医院内部及其以上的表彰、奖励可视为良好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医师执业年限的确定:

(一) 执业医师年满50周岁及以上以实际工作年限为执业年限,50岁以下以执业资格证第一次注册时间为准。

(二)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后,若年满50周岁,执业助理医师工作年限和执业医师工作年限可以累加作为执业年限,50周岁以下不可累加,以执业医师资格证第一次注册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本周期一般程序与上周期考核内容相同,简易程序将参加人文医学考试。

第四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本周期要将医生抗生素、激素等合理用药情况和受到患者投诉的处理情况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本周期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的其他规定:

(一)截止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的女性执业医师和年满50周岁的男性执业医师考核时,可在系统中完成习题课目后再进行开卷考核。

(二)截止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55周岁的女性和年满60周岁的男性仍从事医师执业工作的在册医师,在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下免除人文医学考试,经过单位完成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审定,考核机构复核通过后视为考核合格,考核结果直接录入合格。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医师执行简易程序免除人文医学考试,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1、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医师;

2、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3、获云岭名医称号者,获中国医师奖、云南医师奖者;

4、国医大师。

(四)有民族执业医师的部分州市,业务水平测评和人文医学考试由各州市自行组织出题、考试,考核结果报省定考办,同时将试卷上报备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附件2

机考考场需具备的条件

一、网络:100M以上规格以太网交换机,100M/bps及以上出口网络带宽,可稳定连接互联网,确保所有电脑可以正确访问网站,且显示正常,考试过程中不断网。

二、考试机:

(一)CPU:最低主频1.3GHz,双核;

(二)内存:容量达到4G及以上;

(三)硬盘:10G以上空闲空间;

(四)操作系统:Window7及以上,32位、64位均可;

(五)浏览器:推荐较新版本的360极速浏览器、谷歌chrome浏览器、IE11及以上浏览器;确保开启javascript及cookie支持;

(六)鼠标:移动没有明显的滞后迟缓,左右键击或单击相应时间在人为可承受范围内;

(七)键盘:为普通美式键盘,键盘整体应干净整洁,字母数字应清晰,键帽无脱落,可正常使用。

三、备用机:考场配备10%的机器为临时备用机。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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