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理事会会议制度

2024-07-26

社区理事会会议制度(精选10篇)

社区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1篇

新星幼儿园理事会会议制度

理事会是采取会议形式集体决策的机构,为了不影响理事会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所以理事会必须遵循以下会议制度:

1.会议次数

理事会以会议形式作出决议,理事会必须每期召开一次会议,这样才能发挥它的功能,因实际需要多开会议不受限制。

2.会议通知

每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如果属于是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3.会议主持人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如果理事长不能主持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

4.会议法定人数

理事会会议应以全体理事人数为基数在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5.会议决议

理事会作出决议,在以全体理事人数为基数的前提下,必须有过半数通过的决议才有效,这样才具有代表性,有利于决议的实施。

7.会议记录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这就是理事和记录员要对会议记录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的记载。

社区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2篇

地点:

参会人员:

会议内容:此次居民议事会议有三个议程:

一、吴站长带领居民议事会成员,回顾20xx年“民生微实事”实施情况,并对20xx年“民生微实事”项目申报作出重要指示。议事会代表认真聆听了已实施的“消防设施完善”项目和“情暖夕阳红”项目的实施情况,并对“情暖夕阳红”项目剩余物资如何处理进行举手表决,全票通过将所剩二十多份物资用于困难家庭、残疾家庭、单亲家庭、重病群体;针对20xx年“民生微实事”的项目申报,根据区文件要求,下发了申报表格给各个居民议事会成员和党群服务中心,按要求申报项目。

二、社区公益项目人员变更公布。因原公益项目人员中高珊同志年事已高,故增加了罗庆权同志作为社区图书管理员。

三、居民议事会成员共同学习了《居民议事会工作规程》,重新学习了《居民议事会工作规程》中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具备条件及居民议事会的.召集和开会程序,并作出了热烈讨论。

社区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3篇

王印海在报告中回顾了五届三次理事会、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以来, 中化企协围绕推动企业管理创新为主题, 以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提素质为主要内容, 着重开展的六项工作。

一是管理创新工作已经全面起步。去年中化企协确定把推动企业管理创新当作一项战略任务来抓, 今年又确定为管理创新“突破年”,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措施。协会成立了相应的工作班子, 多次召开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讨论研究, 决定把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和推广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当成重要抓手, 开始推行全国化工行业级管理创新成果的征集、评定与表彰工作。在发放文件、广泛宣传的同时, 派人到重点省市和化工企业开展调研, 先后走访了河北、山东、浙江、上海、江苏等十五个省市化工行业协会 (办) 和九个化工专业协会, 还重点深入到部分企业, 征求对开展管理创新成果评定活动的意见, 商讨首批创新成果的推荐与评审事宜。目前相关省市和企业已着手今年管理创新成果的总结申报工作, 并开始酝酿首批入围企业名单。

二是农化服务工作继续深入发展。中化企协按照建设农化服务的新体系、新路子正在加快实施, 积极参与农业、科技口的相关活动, 共同搭建农化服务宣传、咨询、人员培训等工作平台, 已初步形成农业、科技、农用化工紧密合作的工作新格局。近几个月来由协会领导带队, 多次深入到各地农化服务企业考察调研, 大力宣传和推广支农、护农、促农典型经验, 收到良好效果。如在吉林省开始进行经销模式和管理模式创新试点工作。其中包括筹建维护化肥经销商利益和农民合法权益的相应商会组织, 筹建管理农化服务工作的省农化服务办公室及农化服务中心。在河南、河北也根据农化服务需要开始进行模式创建活动。利用化工网络电视开办远程农化服务教育工作也在积极筹备。同时将研制、开发新型肥料作为一项新兴产业来抓, 有计划地进行新型肥料的标准制定和科技创新工作, 并整合了一定的功能性复合肥推广能力。对原来已经挂牌的农化服务中心有计划地开展调研走访, 深入企业了解情况, 协助解决实际问题。今年又对五个成绩优异的单位进行“全国农化服务中心”验收挂牌。目前正积极筹备第二届全国农化服务工作年会的召开, 通过年会把农化服务工作全面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三是企业服务平台进一步拓宽。为加快管理培训进程, 协会今年成立了培训工作委员会, 集中开展企业高端培训, 基础管理与班组建设培训, 以安环、质量为重点的专业培训。同时建立了“中化企协上海培训中心”, 在上海交大设立了“化工职业经理人培训基地”, 与北京化工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青岛科技大学以及清华、北大等院校的培训部门频繁接洽, 商讨并筹办合作培训事宜。协会十分重视广泛开展业务合作, 进一步增强和中国企联、各省市化工行业协会、各化工专业协会及重点企业的联系;年内还与石油、钢铁等行业协会开展了培训、外联等项目合作;与自动化应用协会、防腐工业协会、化工矿业协会等一直保持着密切协作。近半年来同东海证券、IBM公司、博斯咨询、泛华经纪、上海通和等单位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并在投融资、培训咨询以及开拓新兴产业等领域开拓实质性工作成果, 整合多方面力量有效地为化工企业服务。受中国投资协会的委托, 在化工行业积极开展国家优质投资项目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对化工行业近几年来的优秀项目进行筛选, 将符合条件的向国家推荐。另外根据管理发展的需求, 协会还组织企业积极参加了中国企联、中国石化联合会组织的先进企业文化成果审定、优秀企业家评选、企业诚信教育、管理咨询师培训等活动, 为企业提供多方位的舞台与空间, 并已取得一定进展。

四是《化工管理》杂志社工作成果显著。近一年来《化工管理》杂志社大刀阔斧进行经营体制改革, 在新形势下建立战略合作联盟新制度, 精心策划促进杂志的建设与发展。强化通讯队伍, 优化工作流程, 拓展杂志栏目, 全面实施改版, 进一步提升了可读性、知识性和实用性, 杂志的质量和行业影响力与日俱增。今年在上海成立了华东特约记者站, 聘请了23名特约记者, 这些记者绝大多数来自化工生产企业, 他们及时地将华东六省市化工行业和企业发生的重要事项进行报道, 密切了杂志与企业和读者的关系。改进了编辑、印刷、发行等工作环节, 使《化工管理》杂志正逐步办成企业之间、行业内外了解动态、学习政策、分析案例、交流理论的平台, 成为化工企业家的商学院。为了更好地宣传报道化工行业, 及时宣传推广企业管理的创新经验, 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 决定将《化工管理》杂志由月刊转为半月刊。目前已上报新闻出版署待批。

五是化工企业500强发布会越办越好。中化企协和中化情报信息协会合作的化工企业500强发布会已连续举办十年, 成为协会一项有影响力、公信力的品牌活动, 从去年开始又有所创新。拓展了指标体系, 发布依据由单项营业收入指标, 扩展到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所得税、净利润、流动资产合计、资产总计、负债总额等指标体系, 促进化工企业“500大”向“500强”转变, 进一步增强了发布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改进了评定方式, 由单一500强企业发布拓展到中国化工企业500强排行榜、最具成长性企业排行榜、百强上市公司排行榜以及最具发展潜力上市公司排行榜, 使评定和发布渐成系列化;会上由中国化工企业500强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提交了高质量的化工企业500强发展报告, 以翔实、科学的分析, 对中国化工企业的管理与发展进行了全面、系统地总结和展望。同时邀请了一批知名专家学者和成功企业家在高层论坛发表精彩演讲, 理论结合实际地解答了企业管理与发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内容丰富, 立意鲜明, 给与会者印象较深。我们相信, 今年在西安举办的第十届化工企业500强发布会一定会有新的亮点, 新的意境和新的水平。

六是协会自身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为达到中国石化联合会关于建设一流水平协会的要求, 在去年开展“行业协会存在突出问题整改”活动的基础上, 中化企协继续改进工作、加强自律、提升自身建设水平, 实现规范和高效运行。今年协会增加了工作人员, 充实了业务力量, 并通过党员“创先争优”活动, 提高了工作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 促使协会的运行机制、规章制度和业务活动都得到了有效改善。协会认真坚持了办公会议、会长工作会议等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领导带头转变作风, 深入企业调查研究, 了解并帮助企业解决了一些经营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也反映了企业的一些意见要求, 受到企业好评。

王印海指出, 关于下半年的工作, 协会在年初已作出安排, 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会精神, 以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科学发展为主题, 以推动企业管理创新为主线, 从搞好创新成果评定、加快经营管理队伍建设以及认真提高企业家素质等方面, 全方位提升企业管理创新水平。同时努力打造农化服务、化工企业500强发布及职业经理人培训认证等协会品牌活动;规范运行, 改善服务, 多为会员单位和化工企业办实事、办好事。团结和依靠全体会员把中化企协的建设和发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会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李士忠同志为总顾问”等议案。与会全体理事一致同意, 聘请原化工部副部长李士忠同志为中化企协总顾问;聘请陕西延长石油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高级副会长沈浩同志为中化企协名誉会长;聘请陕西延长石油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张积耀同志为中化企协顾问。

理事会议同意吸纳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胜丰农资有限公司、云南英茂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大化集团大连瑞森有限公司、四川瑞源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为协会会员。由于企业撤销、重组等原因, 按照中化企协章程规定, 宁波明达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华凌合材有限公司等三个单位不再作为协会会员。

会议通过了关于人员变动的几项议案。议案指出, 2009年10月中化企协第五次会员大会以来, 部分理事单位的领导人由于工作变动和年龄等原因, 所在单位向协会提出调整理事、常务理事的请求。同时, 随着协会工作不断深入, 服务领域进一步扩大, 需要增补部分有代表性的单位和同志进入理事会, 参与协会工作的决策。此次调整的理事有10位, 其中常务理事2位;增补3名理事, 其中2人为常务理事。

社区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4篇

中欧协会自2001年11月成立以来,举行了一系列有意义的活动,在促进中国与欧盟的民间友好合作与交流方面做了很多工作。2002年初,中欧协会同欧盟驻华使团合作,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举行了欧元路演推介系列活动;2002年9月在地坛公园举行意大利光雕艺术展;2002年11月,中国欧盟协会与北京技术交流培训中心签署了合作成立“中欧学院”意向书。2003年4月, 在“非典”疫情肆虐的非常时期,中欧协会应欧盟驻华代表团的要求与欧盟轮值主席国希腊驻华使馆共同举办了欧盟扩大文件签署纪念活动,欧盟25个新老成员国的驻华使节和中欧协会会员250人出席。2003年中欧协会还成功接收了中国民福公益事业发展公司,并与东伦敦大学共同成立了教育研究项目合作办公室,与英国龙比亚大学合作成立了中欧发展研究中心。

目前,中欧协会拥有170多个来自全国23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2004年,协会将结合欧盟一体化进程和中欧关系发展的需要开展工作。具体计划包括:与欧盟驻华使团和其他单位合作,举办有关欧盟扩大和欧洲宪法等问题的研讨活动;参与欧盟委员访华接待工作;申请欧盟小项目基金;完成中欧学院的注册工作,同社科院欧洲研究所合作共同开设欧洲研究课程;同中国欧盟农业技术中心合作创立中欧协会网站等。

会上还通过了中国欧盟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欧盟协会赞助办法。

会后举行了招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欧盟协会名誉会长何鲁丽,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波兰友好协会会长布赫,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长陈昊苏以及欧盟驻华代表团代办弗兰斯·叶森,和丹麦、爱尔兰、卢森堡、波兰、比利时、匈牙利、奥地利、斯洛伐克等国驻华大使和英国、法国、德国、斯洛文尼亚、捷克、马耳他和芬兰等国的外交官以及100多位协会理事出席了招待会。

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5篇

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

威宁房协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职责是在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负责。为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威宁自治县房协章程相关条款,制定常务理事会议制度。

第一条、常务理事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探讨和处理协会重大事务,审议表决协会制度、计划、提案、建议以及选举等相关事务。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召开。

第二条、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常务理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须全体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遇特殊情况可及时采用通讯形式,或临时提前召开,会议采用电话和书面方式通知。

第五条、重大会议采用电话、QQ群及书面方式提前通知,通知中须告知会议事由、议事内容,遇特殊、重大、紧急情况除外。

第六条、常务理事会议,邀请名誉会长、政府主要领导、相关部门和主管单位出席会议,指导工作,但不参与表决。

第七条、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须征得会长同意。

第八条、请假人必须安排人员代会。代会人员的言行均代表和视为请假人言行,请假人对此负责。代会人员必须如实向请假人通报会议情况。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议坚持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会风会纪,确保会议高效、务实召开。

第十条、本制度2013年3月20日经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威宁自治县房地产行业协会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6篇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国有资产授权的代表,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出资人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名。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不超过董事任期。期满后,出资人委派的董事及指定的董事长经出资人批准,职工选举的董事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可以连任。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文件保管、信息披露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出资人报告工作,并执行其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拟订公司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并报出资人批准;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发行债券、上市等方案,报出资人批准;

(五)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经出资人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根据规定管理权限审核或批准下列事项:

1、公司资产转让、融资、出借资金、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和方案;

2、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宜;

3、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变更、资本增减、产权转让、投融资、公司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和方案。

(七)拟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订方案,报出资人批准;

(八)审议批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经营层议事规则;

(九)公司内部基本管理制度及内部员工工资分配方案;

(十)审议和批准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一)审查公司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执行情况;

(十二)审议批准全资公司、控股公司章程、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三)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指定、委派或推荐所属全资、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委派参股公司董事,推荐全资、控股公司总经理等人选;向所属全资、控股公司按规定程序委派财务总监,并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及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四)决定对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国有资产经营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等事项,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对全资、控股公司进行财务审计;

(十五)《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及应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对外代表公司,签署公司法律委托书、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应由董事长签署的重要文件;

(四)根据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有关决策;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处置权和裁决权,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监事会主席提议,以及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告知时间、地点、事由和议题等内容。

董事可以提出议题要求董事会会议讨论,一般提议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董事长。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或委托其他代理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表决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含授权委托)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主席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列席董事会。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议案的审议可采用会议审议或通讯审议两种方式。

(一)会议审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对议案进行逐项审议表决,并在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二)通讯审议,采用通讯审议方式,董事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的方式进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其中涉及报出资人批准的事项,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其余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有要求在记录上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的权利。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董事会会议的内容和表决情况制作会议决议,决议在参会董事签字后生效。

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定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对失职、失察、重大决策失误等过失承担责任;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董事会会议管理制度 第7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为保证董事会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1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6、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会议形式

第五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主要以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讨论和审议。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在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对于《公司章程》第八章第八十二条第 2(四)、(五)、(六)、(七)项的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再报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对于《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其它一般决议事项,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一条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存档保管。第六章附则

社区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8篇

王述纲总结了协会一年来以为化工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为宗旨, 围绕助推企业改革发展, 以转方式、调结构、稳发展、提素质为主要内容开展的七项工作。一是管理创新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4月10~11日, 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和江苏省化工行业协会在无锡市联合召开“第七届全国化工企业管理创新大会”, 发布了最新全国化工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并部署了推广工作。二是农化服务工作稳步推进;三是积极筹建化工企业家联谊会;四是进一步加强主旨业务;五是化工企业500强发布会不断创新;六是《化工管理》杂志水平持续提升;七是认真加强协会自身建设。王述纲表示, 目前协会正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理论联系实际, 对照石化联合会关于建设一流协会的要求, 继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 加强自律和服务措施, 有效改善运行机制、规章制度和业务活动等方面工作。

最后, 会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成立中国化工企业家联谊会以及联谊会章程和领导人选建议名单的决议, 会议同意诚邀李士忠、刘训峰为名誉会长。联谊会领导人员候选名单为:王印海为会长;王述纲为执行会长;张恭春为执行副会长;孙!超、李嘉、汤广斌、刘化军、刘鹏凯、张德恒、吴建华、陈礼英、阎振宗、管鹏、魏云为副会长;陈礼英兼秘书长, 曹美珍为副秘书长。同意联谊会秘书处设在杭州, 为便于工作, 同意另设北京联络部和上海联络部。陈礼英、曹美珍、张恭春分别担任上述机构的负责人。

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张恭春在会上指出, 中国化工企业家联谊会是由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主导创建, 由41位化工企业家和相关行业的跨界企业家共同发起的枢纽型行业社团组织。其宗旨是:履行时代责任、适应市场需求、抓住改革机遇, 以互联网思维创建和发展中国化工企业家联谊会的跨界合作平台。

张恭春介绍说, 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于2013年8月发出了筹建中国化工企业家联谊会的通知, 并成立了以王述纲为领导小组组长, 张恭春为副组长, 陈礼英为秘书长的工作班子, 开始着手前期的相关准备工作。2013年11月9日, 中国化工企业家联谊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在杭州召开了筹备工作座谈会。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王印海会长和华东地区六省一市的行业领导及部分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 认真讨论了联谊会的功能定位、服务内容和活动模式, 强调了跨界合作、特色起步和差异发展, 并确定了实施计划目标, 这标志着联谊会筹备工作正式启动。张恭春在报告中指出, 中国化工企业家联谊会成立后, 将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服务内容包括:

助推创新发展。这是联谊会的基本职责与常规任务, 主要是总结交流企业经营管理经验, 研究探讨企业管理热点、难点问题, 帮助企业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与突破口, 提升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的综合素质, 促进行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促进跨界合作。组织化工企业开展业内合作和跨界合作, 促进化工企业与金融投资、节能环保、装备材料、信息技术、文化传媒、管理咨询等机构交流合作, 积极对接资本市场, 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助推转型升级。

面向国际市场。开展境内外考察游学活动, 开拓视野, 扩大交流, 引导企业积极进入国际市场, 充分利用国际资本与技术, 提升企业竞争力与品牌影响力。

帮助雇主维权。维护企业与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在关注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 关注雇主群体, 促进劳资公平, 促进企业内部劳资和谐, 提升企业家的话语权。

争取政府支持。代表企业家与政府的沟通、联系、对话, 为企业争取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相关资源, 提供转型发展机会, 优化投资环境, 降低项目成本。

提供信息咨询。依托联谊会的行业背景及资深专家顾问团队, 根据企业家的需求开展专题研讨、项目推介以及管理咨询、信息服务等活动, 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企业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鼓励企业家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适时有针对性的开展一些公益活动, 展示企业家的高尚品德和风采, 提升品牌影响力。

彰显人文关怀。关心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的身心健康, 是贯穿联谊会全过程的经常性工作, 联谊会将逐步创建便于企业家发挥情趣、展示特长的载体, 组织有益、有趣的业余文体活动, 丰富企业家的文化生活, 放松身心, 陶冶情操。同时联谊会还在着手整合相关资源, 为企业家的健康、养生、保健创造条件。

董事会通讯会议管理制度(修武) 第9篇

(2011年11月23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1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通讯会议,保障董事会通讯会议合 规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会通讯会议是指由于表决内容较为 简单,能够以文字资料、电话或网络等形式进行沟通交流,公司 董事无需参加现场会议而通过通讯方式讨论、投票表决的会议形 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第四条 公司除下列情况外,董事会可以以通讯方式召集会 议:

1.讨论决定公司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及半报告; 2.讨论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讨论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4.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出售业务,重大担保、收购本公司股-1-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5.讨论决定董事会成员集体换届方案; 6.讨论修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7.讨论决定股权激励计划;

8.其他需经董事会现场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五条 会议召开前公司证券工作人员负责将会议通知、议 案、议案情况说明、表决单等相关资料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送交公司董事,同时将会议通知、议案、议案情 况说明以同等方式送交公司监事。表决单附有各议案明确的赞 成、弃权及反对的选项,表决单下表明董事签名区域。第六条 资料送达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需与各位董事、监事进行交流,详细阐述公司召开本次董事会表 决的各事项背景及预计实施的情况。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参会董事之间,参会董事与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 证券工作人员之间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便利、安全的形 式进行充分沟通,确保能够正确的发表意见。第八条 公司参会董事在拟定会议召开结束前需表决意见,-2-并于会议召开前后将填列明确表决意见的表决单通过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等方式反馈给公司证券工作人员。

第九条 公司证券工作人员按照参会董事的表决意见编制董 事会决议,如需公告同时编制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公告文件。第十条 表决事项如需签署其他文件,参会董事在充分了解 表决事项的基础上按照自己的意见签署相应文件,并以专人送 达、邮寄或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公司证券工作人员。

第四章 资料备案及报送管理

第十一条 证券工作人员需将董事签署文件与会议资料整理 归档。

第十二条 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时报送深交所审核、披露,并报送山东证监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第10篇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组织形式,社区居民会议有三种组成形式:由本居住地区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由每户派户代表组成,由居民小组代表组成;为使社区居民会议职责到位,特制订工作制度如下:

一、坚持定期召开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依法选举并监督社区居委会的工作;通过社区居民会议制度的实施,进一步促进居民有序的关心和参与社区建设,保证社区居民依法参加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社区居民会议。

三、社区居民会议由依法选举出的社区居委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委会成员应积极筹备会议内容和办理会务并到会;同时根据议题涉及范围、重要程度,研究确定参会人员和代表比例,即本社区居民、社区单位和其他社区组织的参会代表,其他方面人员经向居委会申请批准后,方可到会旁听。

四、根据我街道社区设置规模和便于开展工作,一般居委会换届选举居民会议采用户代表组成形式,届中日常事物管理采用居民小组代表组成形式;

居民代表的产生:1000户以上社区每30至100户设立一个居民小组,1000户以下社区每15户至50户设立一个居民小组;社区居委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划分居民小组,居民代表由各居民小组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产生,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3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名单应在社区张榜公布。

五、当选的居民代表要不辜负居民的重托,加强学习,参政议政,经常入户征集居民意见及建议,对于居民反映集中的问题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全面客观公正的反映;还应积极参加社区居委会各种教育培训活动和公益活动,要对全体居民负责,不断提高民主议事的水平和能力。

六、社区居民会议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2、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

3、听取、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4、对社区居委会及下属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民主评议;

5、依法补选和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确认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6、决定居住在本社区的流动人口是否参加居民会议及参加的比例和名额;

7、讨论本社区建设管理和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1、拟决定的事项在居民会议职责范围内的;

2、社区居民委员会需及时向居民会议报告的;

3、社区党组织向居民会议提出议题;

4、五分之一以上社区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出议题;

5、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需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

八、社区居民会议把握社区重要事项的审议、决策;决策前,应由社区居委会召开社区听证会、议事协商会议等多方面会议,对居民会议的议题进行事先讨论,掌握大多数居民意愿,形成初步意见,并根据情况确定居民会议的筹备和组织。

在居民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社区居委会要将具体议题、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九、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事务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事项不得有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政策的内容。

十、居民会议所作决定由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及会议决定,并由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及时公布。

十一、召开下一次居民会议时,社区居委会应将上次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向居民会议报告并接受居民会议的审议。

十二、社区居委会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做好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居民会议讨论制定的《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应报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办公室备案。

十三、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社区居委会认真按照居民会议的决定进行组织实施,参加会议人员应积极宣传会议决议及决定,与居民达成共识,共同遵守和落实。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县、街道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 本章程提及的社区是在街道管辖区内设立的,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

第二章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七条 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代表以及辖区单位代表组成。

第八条 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成员小组中补选产生

第九条 社区成员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居委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罢免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对社区居委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4、监督权。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对其予以说明或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成员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 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成员的义务。社区成员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它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成员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三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由社区党支部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在征求社区党支部意见的前提下主持召开

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民主自治活动。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县、街及各业务部门指导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管辖规模一般在1000户—3000户左右,特殊情况可不受居民户数的限制。

第十六条 本社区居委会经过选举由7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任职期间可享受补贴。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由县财政下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县容县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10、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工作;

11、协助工商、税务部门对社区内个体经营网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协税护税;

12、行使辖区内的属地管理权。辖区居民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入学、参军、工商注册、迁入迁出及出生、死亡、流动人口暂住证明等方面的手续,应由居委会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方可办理;

13、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工作;

14、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对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和强化各项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向党支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听取建议和意见,汇报下一季度工作要点。每年社区居委会要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的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社区成员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社区成员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如社区财务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社区成员公开。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期间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社区居委会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4、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定期接受社区成员的考核评议。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60%时,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应督促社区居委会进行整改,并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西长安街街道 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 月 日西长安街街道 社区第八届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居 民 公 约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西长安街街道全体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和谐社区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全体居民和社区单位均须自觉遵守。

认真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一、在日常生活或生产及社会活动时,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七不”规范。

二、执行居民代表大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服从居民委员会的管理。

三、遵守居民会议,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居民管理制度。

四、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热爱集体;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五、提倡科学的生活方式、创造浓厚的学习环境。

六、实行优生优育、晚婚晚育;配合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七、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配合、参与社区中各项管理。

八、提倡诚信、公正原则;办文明事、做文明人。

九、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尊老爱幼,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自觉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防煤气中毒措施,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十一、本小区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1)损坏绿化和随意砍伐树木;(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3)占用或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或移装共用设备;

(4)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5)随意停放车辆;乱设摊、乱设集贸市场;(6)随意堆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8)传播封建迷信思想、有损社会公德行为;(9)修练法轮功及组织、传播法轮功等邪教;

(10)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12)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贩毒;(1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发扬社会正气、抵制歪风邪气、向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

十三、居民将房屋出租、出借时,应告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办理私房出租时一切相关的手续,同时要求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居民公约并及时到居委和警署进行登记。

十四、居民或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公司。装修房屋的建筑垃圾按指定的地点堆放;装修房屋不得影响、妨碍他人正常休息,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自觉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十六、使用本小区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及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七、对居委会和居民小组长的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居委会提出,也可向西长安街街道社区建设办公室反映;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居委会或调解委员会协调解决。

十八、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而造成其他居民、家庭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相应的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九、本居民公约,经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0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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