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收付总结报告

2024-07-14

人民币收付总结报告(精选9篇)

人民币收付总结报告 第1篇

石河子市分行人民币支付业务自查

报告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石河子辖区2011年人民币收付业务检查工作的通知》(石银办〔2011〕5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协助人民银行做好辖区人民币收付业务监督管理,结合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针对人民币收付业务的内控制度建设、营业场所公示内容、人民币缴存款质量等业务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相关规定,切实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维护人民币信誉,提升我行公众可信度,树立文明服务窗口形象,我行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了相关文件,并对员工进行了业务培训。

一、领导重视,认真组织。

为贯彻落实和配合好人民银行的检查工作要求,加强对我行人民币收付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分行成立人民币收付工作自查领导小组,组员包括个人业务部、公司业务部、审计部、会计结算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会计结算部。在开展自查工作前,我行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支付检查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到开展人民币收付自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并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对全行人民币收付管理进

行一次全面的梳理,争取在自查阶段将存在的问题全部查出,并落实整改。

二、全员行动,以查促规。

(一)、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分行各网点在日常的现金业务收付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上级行下发的《现金业务管理办法》。在具体业务办理的过程中,要求柜员必须对涉及现金收付的细节严格、认真的执行遵守。如“唱收唱付、钱款当面点清、所有经手现金必须验钞”等现金收付细节。

2、加强现金需求预测,确保现金供应。现金供应问题是关系到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稳定的全局性问题,通过学习,职工对现金需求预测工作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按时向分行财务会计部上报现金需求预测,科学预测支行业务所需现金数量、券别,同时积极了解客户对现金的需求倾向,提高现金预测的准确性。

3、分行制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现金出纳管理办法》(邮银发〔2009〕655号)办法;要求网点按月对临柜人员进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并设置检查人员,将检查、培训情况在登记簿登记,待分行审计部、财务会计部抽查。

(二)、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窗口服务意识。我行各网点均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在营业场所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举报电话,并设置了残损缺人民币兑换窗口,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法规,无偿为公众提供人民币券别调剂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服务,无相互推诿拒绝兑换现象发生,无将

回收的残损人民币对个支付给客户行为。

(三)、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自查过程中,支行所有临柜人员都能自觉遵守人行及行内对人民币挑剔、整理的相关要求,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要求对残缺、污损人民币进行挑剔整点,在办理业务结束后,都能主动、及时、准确的按要求将每笔收进的现金进行币别、质量的把关和挑剔整理,保证在对外支付时做到券别清晰、券面整洁、券捆整齐,自营网点能够并按标准捆扎、盖章并及时上缴分行金库。

(四)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人员均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上岗证;各支行发现假币均能按规定程序进行假币鉴定、收缴及登记、保管,能够做到账实相符,收缴的假币实物由分行财务会计部统一按规定及时上缴石河子市人民银行;无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鉴定、没收的假币的情况,未发现有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出情况。

(五)、ATM机等清分设备的使用情况。目前,我分行自营网点:分行出纳班共有人民币清分机一台,直属营业部配备三台ATM和一台自助存取款一体机;北四路支行自助银行配备了两台ATM机和一台自助存取款机。二类支行及代理网点:布放ATM机具共计28台,各支行储蓄柜员均配备假币鉴别仪。截止自查结束,分行自助机具运行良好,未发生因现金配置有误发生的运行不畅或客户投诉问题。支行ATM管理人员在对自助机具的现金管理及配置工作方面能够严格遵守分行下发《ATM管理办法》中相

关现金配置的要求,在配置现金时均能做到对配置入钞箱的人民币严格把关,保证券别清晰、券面整洁,确保客户在使用本行ATM时操作顺畅、金额准确。

今后我行将继续加强临柜人员在人民币收付业务方面的培训力度,要求临柜人员必须反复学习人民银行有关管理制度及分行下发的各项规定,严格规范操作,提高履行执行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能力,切实做好人民币收付业务工作。

人民币收付总结报告 第2篇

一、检查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重点检查了辖内城乡金融机构网点16个,重点是农行、农信社及邮储银行。从检查情况来看,辖内各金融机构均能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较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法规,为公众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按规定无偿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认真执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库箱钱币整点情况较好;营业场所为客户都提供了点验钞设备;假币收缴、鉴定工作基本规范。

二、存在的问题

但是,现场检查中也发现辖内部分网点在办理人民币收付业务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内控制度建设不健全。经现场检查调阅相关内控制度,部分被查单位制定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制度,未设置检查、培训登记簿。

(二)检查当日个别营业网点临柜人员没有出示《反假货币资格上岗证书》。也没有假币收缴记录,与实际业务量不符。

(三)营业场所公示内容不全。经现场检查,部分营业网点没有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未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假币鉴定点未张贴授权证书。

三、对营业网点人民币现金业务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调查情况

在现场检查同时, 我中支检查组开展了对营业网点人民币现金业务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调查,随机选取在被查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发放了《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金业务服务质量调查问卷》,共发放问卷42份,收回42份。从回收的问卷汇总统计结果看,客户基本上知道银行应该办理零钞兑换、应该无偿兑换残损币、不得对外支付残损币及停止流通人民币及残损币兑换的相关规定;辖内大部分银行能做到在营业场所设置兑零兑残窗口、公示人民币管理举报电话。通过问卷调查结果,也显示个别银行营业网点在客户办理业务时存在向客户支付的现金中夹带残损券现象及未满足客户合理的零钞兑换需要。

检查中,我们对各行在办理人民币收付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也进行了调查。各行普遍反映:一是对特种残损券兑换标准、尺度把握不准(如霉烂、火烧严重的残损人民币),经办人员普遍存在畏难情绪;二是基层网点兑换后的残损券个别票面数量不多,难以凑成捆,上介难;三是部分券别(特别是小面额纸币、硬币)由于各种原因难以上介人行,普遍存在压库现象。

现场检查结束后,我们及时对各被检查单位下发了事实确认书,要求各单位对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为公众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按规定无偿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不断提高银行业人民币收付业务服务水平。对整改不彻底的我们将跟踪检查,并以此推动流通中人民币的券别结构不断优化,整洁度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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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收付总结报告 第3篇

一、主要问题

(一) 内控制度建设及管理不到位

多数金融机构未结合实际制定与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相关的业务流程及管理规定, 更未将现金对外支付、残损人民币回笼、收缴、兑换与其他业务纳入到考核奖惩中, 柜台收付业务未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二) 现金整点中心履职不到位

市级金融机构均建立了整点中心, 但在业务流程、风险防控、人员岗位设置、职责分工等方面不明晰。整点中心人力主要负责各支行、网点的现金配送和回收工作, 整点中心现金整点未有效运转, 有的现金回笼行只有部分现金经过清分、整点, 大量的现金缴存采取换封签后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个别金融机构整点中心甚至形同虚设。

(三) 柜台现金收付业务不规范

一是回笼款整点挑剔不到位。部分金融机构对不宜流通的人民币挑剔标准掌握不严, 未及时对回笼款进行整点挑剔, 流通券与残损券互相夹带现象依然存在。抽取各机构柜台网点尾箱现场检查, 农行及农村信用社夹带比例在4.5%以内, 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在2%以内。二是大部分机构柜台当日收入的现金未经整点就对外支付。主要是商业银行放松对柜台现金管理, 观念未转变, 有的客户大额取现未预约而提现, 使得当日经过整点的现金不足支付而出现边收边支的现象极为普遍。三是未根据合理需要原则开展券别调剂业务。检查中发现部分金融机构柜台尾箱中券别搭配不合理。100元充足, 50元及以下占比较小。

(四) 无库县人民币流通券别结构不合理

主要是无库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券别不合理。主辅币搭配不合理, 主币多, 辅币少。主要表现在:100元大面额券别流通量充足, 50元券、20元券和10元券偏少, 5元券及以下小面额币种较为紧缺。主要原因:一是商业银行调运现金成本增加致使其只愿意到其上级行调运大面额币种;二是因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是对市级人民币流通券别状况进行调节, 而大多数县级商业银行到各自上级行调款, 上级行调剂的主动性不够, 导致无库行地区处于券别结构调节盲区。

(五) 农村市场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下降

主要是城乡流通中的人民币整洁度差异较大, 调查情况显示, 农村流通人民币整洁度明显低于城镇, 原因分析:一是辖内县级人民银行撤库后, 各商业银行现金调运成本明显增加, 为节省开支和规避途中风险, 减少调运次数, 到其上级行调运100元券占80%;二是商业银行管理难度加大, 库容压力大, 导致市场上人民币回笼数量减少;代理库房的银行机构迫于“库存限额”压力和上交回笼券环节增多, 致使部分达不到流通标准的人民币再次流回市场。

(六) 残损人民币兑换意愿降低

一是银行临柜人员对火烧虫咬等保管困难的残损人民币不愿兑换;二是农村地区残损人民币兑换难现象较为突出。主要原因是无库行地区的银行金融机构缴残损券的环节增多, 把关严, 火烧虫咬等保管困难的残损人民币一旦保管不善, 造成损伤容易出现缴存困难的情况, 经办人员只能自己赔偿, 致使临柜人员不愿兑换而出现推诿现象。

(七) 假币收缴力度减弱

一是假币收缴数量总体上逐年减少;二是假币收缴程序繁琐致使临柜人员收缴意愿降低;三是假币保管要求严致使经办人员不愿过多过长时间保管假币, 这也造成假币收缴力度减弱。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相关法规不健全

除了现有的一些管理法规外, 没有专门形成完整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管理实施办法》。现有的政策法规缺乏全面、系统且针对性、有效性强的管理措施、规定。

(二) 人民银行对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职能弱化

尤其是撤销发行库的县支行, 一人兼多岗, 与各金融机构业务联系、沟通少, 加之现场检查的问题处罚力度不够。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职能未能很好履行。

(三) 金融机构领导重视不够, 服务意识不强

兑换、挑剔、调剂人民币、收缴假币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 人民币收付业务的政策性、公共性与金融机构的商业性目标不一致, 在认识上存在很大偏差;此外, 由于临柜人员经常更换, 系统性、专业性培训、训练不够, 服务意识缺乏。

(四) 人民币收付自动化机具配置率低

从现场检查情况看, 各金融机构整点中心、柜台机具配置参差不齐。柜台一般只配了点验钞机而没有自动清分机等出纳机具。人民币收付业务处于手工或半手工操作阶段, 在当前一线柜台业务量大的情况下, 根本无法全额挑剔或清分、整点。更谈不上兑换或认真挑剔。不利于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的提高。

三、对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一) 健全完善法规制度

建议健全完善人民币收付管理相关规定及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考核办法, 对金融机构人民币回笼整点、人民币柜台收付业务内控机制建设、岗位设置、机具配置、人民币业务服务公示、业务操作、违规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服务意识, 提高柜台服务水平。

(二) 各金融机构要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把临柜人民币收付业务一并纳入业务考核中, 加大考核与奖惩力度, 督促柜台人员加强人民币收兑、假币收缴、挑剔、调剂工作;对临柜人员实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技能培训和考核力度, 发给上岗证, 提高其业务技能。

(三) 加大小型自动清分、整点机具的配置

针对目前柜台存在边收边付以及手工挑剔标准不统一等情况, 人民银行要督促各机构把符合要求的小型多功能清分设备配备到各网点柜台就地完成清分后向客户支付, 实现一次投入到位, 节约途中押运及管理成本, 从根本上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

(四) 加强业务宣传

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 结合自身业务拓展, 应用浅显易懂、普通百姓知晓的宣传形式, 积极开展多形式的爱护人民币宣传活动, 营造良好的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氛围。

(五) 加大监管处罚力度

人民币收付总结报告 第4篇

中国人民银行桐乡市支行:

根据贵行下发的桐乡银检意(2014)第1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桐乡市支行假币收缴和人民币收付业务执法检查意见书》的具体内容,我行对存在问题做了进一步的剖析,对整改情况做如下汇报:

假币收缴业务方面:

(一)对没有按要求当场出示《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两位柜员进行了教育,要求每位柜员把《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放在现金工作区内,对还没有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新员工要求其尽快参加考试取得证书。

(二)对编号为00690813的假币收缴凭证,身份号码一栏空缺,没按规定填写“拒绝提供”字样,现已补填完整,并组织柜员对《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了再学习,强调巩固了假币收缴凭证的规范化填写标准。

(三)对假币收缴登记簿存在记载不规范现象的问题,要求柜员自检登记簿,对记载不规范的地方进行改正,要求其加强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细致度,制订内部考核制度,对工作质量奖罚分明。

人民币收付业务方面:

(一)对临柜人员对点钞机依赖思想较强,在散把钞券的清点

上,有时只有机点动作,没有手点过程,存在临柜挑剔不净的现象,组织柜员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相关文件,熟悉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要求对散把现钞先进行手点,再进行机器复点。

(二)对券别结构不合理,存在库存小钞、硬币偏少等现象,我行根据自身业务特点,考虑方便客户,全面满足客户需求的前提下,按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库存小钞和硬币的供应量。

(三)为了更好的加强对反假货币和爱护人民币的宣传力度,我行已请专人进行相关宣传资料的制作,并积极与九曲社区工作人员联系,设立小区反假宣传站。

人民币收付自查 第5篇

根据沈银办发[2011]189号和辽农信联会计电传

[2011]31号文件要求,XX信用社对2011年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结合东港市人民银行、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关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规定,我社加强了对开户单位现金支付、个人结算、活期储蓄账户支付、大额现金收付审批、登记和备案的管理,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例,明确了临柜人员定期培训的计划和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我社内控制度的建设。

二、营业场所建设情况

我社在柜面窗台显眼位置处摆放着兑换残损污损人民币标识牌,承诺无偿兑换并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我社在营业大厅挂有《残损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标识牌,并标注举报监督电话。

三、临柜人员业务管理情况

我社定期对临柜人员进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认真研究《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每位临柜人员均能熟练掌握不宜流通人民币的挑剔标准和残缺污损人民

币兑换标准,并按程序规范操作。临柜人员均能做到不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只收不付人民币、停止流通人民币。临柜人员均能根据客户的需要,办理券别调剂业务。我社一号账簿出纳与一名临柜人员能及时对回笼款进行整点挑剔,并严格实行现金收付“两条线”管理。

我社能积极参与当地人行组织的反假货币宣传活动,对临柜人员定期开展反假货币知识学习与培训。我社在营业大厅内建立了反假货币宣传牌,并摆放了反假货币宣传资料,可供客户学习。我社根据当地人行的通知,组织临柜人员参加货币真伪识别师与货币真伪鉴别师考试。现我社临柜人员均能熟练掌握如何收缴鉴定假币。

四、缴存款质量情况

我社具有点钞机及手工捆钞机,多余库存现金缴存至东港联社营业部,钱捆质量符合“五好”标准。

五、反假机具管理情况

我社配备了三台点钞机,每个柜台配备一台,并在营业厅内配备一台为客户所用。

六、执行人民银行人民币流通政策等相关业务情况 我社均能按照当地人民银行有关人民币流通政策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没有出现与人民银行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并定期组织我社所有临柜人员学习人民银行人民币流通等政策,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以便更好的服务于广大市民。

我社通过对2011年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自查,充分认识到我社与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还有一定的差距,我社地处偏远,硬件设施及内控制度建设中都存在不足。在今后工作中,我社会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及东港联社的相关要求,并组织我社员工认真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将人民币收付业务工作做得更好。

XX

人民币收付业务学习 第6篇

(一)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制度;设置检查、培训登记簿并规范记载。

(三)营业场所公示内容。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按要求组织爱护人民币宣传。

(四)临柜人员人民币收付管理情况。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准确掌握兑换标准;兑换程序规范;准确掌握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只收不付人民币、停止流通人民币;按规定收兑只收不付人民币或停止流通人民币;根据合理需要原则为公众办理券别调剂业务;对回笼款及时进行整点挑剔;流通券与残损券无互相夹带现象。

(五)缴存款质量。残损券按规定逐级解缴到人民银行;流通券清分无差错;残损券复点无差错。

(六)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人员《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发现假币按规定程序收缴;按规定程序进行假币鉴定;假币实物按规定登记、保管,账实相符,收缴的假币实物按规定及时上缴当地人民银行;收缴的假外币按规定封存,标注要素齐全。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7篇

第一条

为加强辖内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督促本机构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现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必须按旗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本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在杭后联社统一管理下进行办理。第四条

本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除必须具备相关的开户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金收付工作内控制度健全。必须建立规范的现金出纳工作制度。包括现金出纳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现金整点操作规程、现金整点人员工作职责、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残损人民币和小额人民币兑换工作制度等。

(二)现金管理硬件设施完善。

1.整点场所。(1)整点场所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0平方米,整点场所应尽可能靠近库房并必须与其它区域实行物理隔离;(2)整点场所内必须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做到监控不留死角。整点场所内不堆放无关物品、不设置固定箱柜和抽屉;(3)整点人员必须是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专职人员,且必须熟练掌握《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4)整点人员必须统一 1 着装,服装不附口袋;(5)整点场所(含营业场所)配备的整点机具(点钞机、清分机等)必须具备良好的防伪识假功能,且数量与业务量相适应;(6)整点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齐全、上墙。规章制度包括现金整点操作规程、整点人员职责、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2.库房设施。(1)库房的面积应综合考虑核定库存、业务发展和回笼峰值等因素,原则上不低于20平方米;(2)库房环境要整洁明亮、通风恒温,温控、除湿和清洁设备配备齐全。库存实物的保管应达到“三防四无”的安全标准:防盗、防火、防潮,无虫蛀、无鼠咬、无氧化、无霉烂。

(三)公示内容和服务窗口到位。网点营业场所应公示的内容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受理鉴定货币真伪的资质证明(如有资格)、提供券别兑换业务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服务窗口包括假币鉴定收缴窗口、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窗口和人民币零钞兑换窗口。

第五条

本机构主管人民币收付业务、现金出纳业务的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密切配合人民银行做好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工作。对管理工作严重不到位、现金出纳差错率居高不下、一年内连续出现3次以上(含3次)大额差错或多次小额异常业务差错的部门负责人及差错直接责任人,将进行人员调整及相关处理。

第六条

本机构到联社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实行隔日预约制。预约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一个工作日内清算中心按计划对一 个金融机构只办理一次存款或取款业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两次业务的,本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办理;(2)预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存款或取款的券别及金额、办理业务的时间及其他需求等;(3)本机构预约存取款应有明确的基本数量单位并严格按照预约办理存取现金业务。(4)联社清算中心综合平衡各金融机构的预约情况,可以对现金预约金额、券别作适当调整。对不严格按约定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将实施限制措施。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严把人民币质量关,上缴联社的钱捆必须达到“五好”(点准、挑净、墩齐、捆紧、名章齐全清楚)质量标准(见附3),同时必须经过全额复点(包括残损券)。

第八条

本机构从事柜面现金收付业务和清分、复点业务的员工,必须经过下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经过专业的反假货币培训并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经过专业的《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九条

本机构柜面支付的回笼人民币必须经过全额复点,同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进行整点挑剔,杜绝参有假币、长短款、残损币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流入市场,维护人民币形象,提高人民币的整洁度。同时,金融机构应做好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和小面额人民币的兑换工作,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和小面额人民币兑换实行首兑负责制。对社会反响大、群众投诉多的人员 3 采取警告、罚款和侍岗等处罚措施,对责任人员经查实违规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本机构每年、每季度向联社报送现金分析报告,每天向联社预约次日现金出入库计划,每月向联社报反假币报表,要结合实际、有深度,计划要做到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

本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现金投放、回笼计划,尤其是在旺季投放时,对辖内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应预先制订好各种应急预案。为使现金投放更趋合理,必须服从人民银行按照“最急需”原则进行的辖内行际间的现金与券别调节,确保辖内现金供应总体平衡。

第十二条

本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收付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办理客户现金存取业务,加强对现金收付的柜面监督,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收付审批、登记和备案制度,控制现金流量。自觉接受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工作的各项检查,对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商业银行现金收付柜面监督办法》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每年对本机构的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检查考核,内容包括:

(一)人民币质量管理方面;

(二)现金计划方面;

(三)反假货币管理方面;1.反假货币宣传服务站的组织、沟通与运行情况;2.柜面员工持证上岗情况;3.反假货币和爱护人民币的宣传情况;4.假币投诉情况;

(四)其他方面:主要考核配合人民银行开展调研情况、各种材料上报质量情况、货币金银工作会议精神布置落实情况等。

第十四条

本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现金收付和人民币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1

“五好”钱捆质量标准

一、点准。纸币每捆10把,每把100张;硬币每捆10卷,壹元、伍角、壹角每卷50枚,分币每卷100枚。

二、挑净。无不同套别混扎,无完整券、残损人民币混扎,无夹杂粘贴胶带的钞票,无明显大头针、回形针等附着物,无伪造、变造币。

三、墩齐。每捆票面三面对齐,第四面毛边不超过0.2厘米。

四、捆紧。每把钞票腰条在票幅的三分之一处,整捆钞票每5把错位捆扎,且腰条整齐、无断裂;钱捆捆扎紧凑,从钱捆侧面(底面)拎起捆扎绳,钱捆自然下垂不超过1.0厘米;钱捆塑封或机器双十字捆扎,机器捆扎钱捆应达到五点粘结;钱捆底部最后一张票券的人像朝外,方向与封签对应。

五、名章齐全清楚。封签、腰条要素和印章、名章齐全,清晰可辩;封签上复点员名章与腰条名章一致;行名章应为在同级人民银行开户的金融机构的钱捆封签章。

附2

现金出纳差错标准

一、大额差错标准为:

(一)在100元、50元和20元券一捆钞票中发现长、短款差错10张以上的;

(二)在10元、5元券一捆钞票中发现长、短款差错15张以上的;

(三)在其它券别一捆钞票中发现长、短款差错20张以上的;

(四)在各券别一捆钞票中发现假币5张以上的。

二、异常差错标准为:

(一)发现新种类假币的;

(二)一个月中发现同一银行业机构出现5元以上券别差错20笔以上的;

(三)一个月中发现同一银行业机构同一个复点员现金差错5笔以上的;

人民币收付业务内部考核制度 第8篇

为保障正常的人民币流通秩序,确保人民币流通领域各类券别结构合理搭配,进一步提高流通中的人民币整洁度,净化人民币流通市场,杜绝个别营业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为客户调剂人民币券别、兑换残缺或污损的人民币;不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致使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再次流入市场,损害群众利益和金融行业的形象,影响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现制定考核制度如下:

一、各营业人员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法规,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按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若发生一起客户有理由投诉,扣罚相关当事人200元;

二、各营业人员要重视人民币的整点工作,认真执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将属于《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规定的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及时进行挑剔整理,交存人民银行,防止将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凡被人行或本行业务检查发现对外支付钱捆中夹带不宜流通人民币的,超过比例部分每张扣50元;

三、交存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钱捆要严格把关,不符合“五好钱捆”(即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标准的钱捆不得上交,出纳对差错率高的及时上报业务管理员进行通报批评。

四、各网点应由执《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人员按规定进行假币的收缴工作,按月上交人民银行,未按规定执行的,每项扣50元。

人民币收付总结报告 第9篇

第一章 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二章 柜面业务 第三章

调拨业务 第四章

风险控制管理 第五章

业务检查

第六章

反假货币及样币 第七章

报表及现金收支分析 第八章 错款及案件处理

第九章

奖惩

第十章

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制度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制定。— 1 —

第一章 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一条 从事出纳业务的人员须经点钞、反假培训,持有上岗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和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二条 各级管辖行须设立出纳业务专职管理岗和反假货币岗,配备相应的出纳管理人员。

一级分行,必须配备3名以上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含1名反假专管员);

二级分行,必须配备2名以上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含1名反假专管员);

二级分行以下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必须配备1名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兼反假专管员。

第三条 金库设置金库主任岗、管库岗、调拨岗、调度审批岗,自行押运的金库设置解款岗;集中作业的金库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增加配款岗、整点清分岗等。

金库主任的任命须报一级分行会计部门备案。第四条 金库配备正主任。

金库正主任由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担任,特大城市中设置两个以上金库的,金库主任可以由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和营运管理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别担任;未设立营运管理部门的机构,金库正主任由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行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金库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二)按规定查库;

— 2 —(三)检查专职副主任的工作;(四)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金库配备专职副主任。专职副主任由营运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未设立营运管理部门的机构,由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合理控制库存;

(四)按规定查库;

(五)负责金库内部岗位设置和分工;

(六)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金库配备两名以上管库员,两名管库员对保管区内的实物负有同等责任。

管库员任职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忠于职守;

(二)从事出纳工作二年以上;

(三)熟悉出纳业务及有关制度规定;

(四)无不良行为记录。

管库员主要职责:

(一)保管库内实物,归类放置、摆放整齐;

(二)办理出入库业务;

(三)盘点库存实物,保证账实相符;

(四)及时清理、上缴残损人民币和假币;

(五)发生、发现问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管库员的权利:

(一)有权拒绝挪用库款和白条抵库等违章违法行为,并可以越级上报;

(二)有权拒绝无关人员入库和不符合手续的查库行为;

(四)有权拒绝违规办理实物提取和缴存;

(五)有权拒绝尾箱和代保管物品违规寄库;

(六)有权要求行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处理库房管理及库房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七条 金库设置调拨岗。调拨岗的主要职责:(一)发起向人民银行或同业领缴现金的申请;

(二)审批辖内营业机构的实物调拨申请;

(三)监控金库库存,调剂辖内营业机构库存。第八条 调度审批岗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属辖属机构金库间实物的调剂及调拨处理;

(二)负责一级分行区域内外币现金的调剂;

(三)负责审批营业机构与当地同业、委托行与承运行外币 现金调拨的申请。

第九条 自行押运的金库设置解款岗,负责尾箱等实物的运送。

第十条 整点清分岗负责及时整点清分营业机构、自助设 — 4 — 备和上门收款收回的现金,维护、保养出纳机具。

第十一条 配款岗负责调拨实物的配钞、封包等。第十二条 营业机构办理现金业务设置业务主管岗、现金调拨岗和普通柜员岗。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由营业机构出纳工作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各项出纳规章制度;

(二)出纳日常管理;

(三)合理控制库存;

(四)按规定检查尾箱;

(五)与现金柜员共同清点尾箱现金并封箱。第十四条 现金调拨岗主要职责是:

(一)向金库发起实物调拨申请;

(二)负责普通柜员间实物调拨;

(三)盘点实物库存,清点普通柜员款包数量,封箱后交解款员送金库寄库保管。

第十五条 普通柜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现金的收付、兑换、整点;

(三)残损人民币的回收及上缴;

(四)反假货币宣传和假币收缴;

(五)按核定的限额控制库存;

(六)营业终了,对限额以下的实物清点封箱。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办理交接,金库人员调度由金库主任监交,营业机构出纳人员调动由会计主管监交。

移交人应将所保管的一切账款、物品详细填列移交清单;接收人对交接物品进行清查核对,账实相符后由交接双方当面交接清楚;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章,明确责任。

第十七条 出纳人员临时请假离岗办理交接,由业务主管监交。登记“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登记簿”,账款、物品交接比照出纳人员工作调动交接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行应为出纳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并配备保证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防护用品。

第二章 柜面业务

第十九条 柜面业务包括营业机构直接为客户办理的现金、有价单证的收付、兑换及贵金属买卖业务和对柜员的尾箱管理。

第一节 实物收付

第二十条 办理现金收款业务,必须当面点清,及时入账。

发现非现行流通货币,按发钞行规定予以回收、兑换或拒收。

第二十一条 办理现金付款业务,应审查付款凭证要素,按凭证金额配款,当面点交。

第二十二条 大额现金收付必须按规定换人复点。

— 6 — 第二十三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按照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的标准兑换。

第二十四条 贵金属买卖业务须双人经办,对额度以上买卖实行授权管理。

营业终了,贵金属装入专用尾箱上双锁寄库保管。

第二节 柜员尾箱管理

第二十五条 柜员尾箱是用于存放现金、贵金属、重要空白凭证等实物的专用设备,包括现金柜员尾箱和普通柜员尾箱(包)。

第二十六条 普通柜员尾箱(包)采用交叉平移或固定使用模式。

采用交叉平移模式的营业机构,次日对外营业前业务主管确定调配方案,由现金柜员发起交易,接收柜员核对账实无误后予以确认,完成交易事项。

采用尾箱固定使用模式的营业机构,对普通柜员尾箱每周至少交叉平移一次。

第二十七条 普通柜员尾箱现金库存实行限额控制。普通柜员日结前必须将超限额现金上交现金柜员,严禁只做账不交接实物的虚假调拨。

第二十八条 营业期间,柜员离柜应将实物入柜(箱)上锁保管。

第二十九条 营业终了,柜员尾箱寄库保管。

— 7 — 普通柜员日结后清点核对尾箱内限额以下实物,账实相符后封箱(包)交现金柜员统一寄库。

现金柜员尾箱由业务主管与现金柜员双人清点,双人封箱,加双锁寄库。

营业机构业务主管应确定次日出库尾箱,并通知金库。第三十条 营业机构尾箱交接,由现金柜员与解款员在营业场所内监控下办理,现金柜员必须核验解款员身份证件、交接密码和运钞车牌号,交接过程双方必须始终在场。

第三十一条 营业机构负责人每月检查现金柜员尾箱不少于一次;业务主管每周检查现金柜员尾箱不少于一次。

第三章 调拨业务

第三十二条 调拨业务是指金库与人行发行库之间,金库与同业之间,金库与贵金属、重要单证的生产厂商等外部供应商之间,金库之间,金库与营业机构之间以及机构内部柜员之间实物的往来。

调拨业务分为柜面实物调拨和金库实物调拨。

第一节 柜面实物调拨

第三十三条 柜面实物调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普通柜员之间的现金调拨必须通过现金柜员办理;

(二)营业机构之间不得直接办理实物调拨;

(三)营业机构向金库发起的实物调拨申请必须经业务 — 8 — 主管批准。

第三十四条 普通柜员向现金柜员上交现金。交款柜员提出交款申请,现金柜员当面清点款项无误后办理现金调拨,交接双方签章确认。

普通柜员向现金柜员请领现金。领款柜员提出领款申请,现金柜员办理调拨并配款,领款柜员当面清点无误后双方签章确认。

第三十五条 现金柜员之间现金调拨必须经业务主管批准,调拨双方当面清点现金无误后双方签章确认。

第三十六条 营业机构与金库之间的现金调拨

营业机构向金库交存本外币现金,现金柜员向金库发起现金缴款申请,经业务主管批准后将缴款信息发往金库;金库调拨岗审批通过后,营业机构现金柜员打印“现金调拨单”,凭以办理配款并封箱;现金柜员核验解款员身份无误后,与解款员办理尾箱交接;解款员到达金库立即与管库员办理尾箱交接;管库员清点无误后办理现金入库,调拨岗记账。

营业机构向金库提取本外币现金,现金柜员向金库发起提取现金的申请,经业务主管审批后将信息发往金库;金库调拨岗进行审理并报金库主任审批后打印“现金调拨单”,管库员(配款员)凭以配钞,封箱后与解款员办理交接,解款员将现金运送至营业机构,现金柜员清点无误后入账。

第三十七条 贵金属及重要单证等其他实物调拨比照现金调

— 9 — 拨流程办理。

第二节 金库实物调拨

第三十八条 金库实物调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现金、贵金属、重要单证由金库集中管理,统一调拨;

(二)金库实物调拨逐步实行有偿服务;

(三)实物调拨实行系统预约审批制,金库发起的实物调拨必须经金库主任批准;

(四)外币现金调运遵循成本控制和额度管理的原则,承运行、境外接送钞行由总行选定;

(五)调拨尾箱使用双锁或一次性锁条(铅封)。第三十九条 金库与人民银行(或同业)之间的现金调拨 金库向人民银行(或同业)缴存现金,由调拨岗发起向人民银行(或同业)的缴款(存款)申请,金库主任批准后办理现金出库;管库员与解款员办理交接,双方当场查看券别、验捆卡把、点清总数,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解款员到人行(同业)办理缴款,回行后立即将人行(同业)现金缴款回单交调拨岗办理记账。

金库向人民银行(同业)领取现金,由调拨岗发起向人民银行(同业)提款申请,金库主任批准后,解款员凭人民银行(或同业)“现金支票”到人行(同业)办理提款,款项提回后,解款员与管库员立即办理交接,管库员办理现金入库,调拨岗记账。

— 10 — 第四十条 金库之间现金调拨

调入金库调拨岗发起现金调拨申请,经金库主任批准后发往上级金库调度审批岗,上级金库批准后发往调出金库,调出金库主任审批同意后,调出金库调拨岗打印现金调拨单,管库员凭以办理出库,第四十一条 集中办理上门收款收回的款项,当日不能入账的,装箱上双锁寄库保管。

第四十二条 金库受理营业机构的现金调拨申请,应于受理当日确认并及时供应或调入。

第四十三条 金库外币现钞盈余或短缺,通过与系统内其他金库之间、与同业之间或与境外接送钞行之间合理调剂外币现金库存,控制成本,保证供应。

第四十四条 金库和营业机构必须及时清理运送中现金。办理人民币现金调拨,“运送中现金”科目日终结零,外币现金调拨,可根据业务需要当日保留余额,调拨业务完成后必须及时逐笔结清。

第四章 风险控制管理

第四十五条 风险控制主要包括岗位管理、库存控制、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内部岗位设置应遵循不兼容岗位相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

— 11 — 金库主任不得兼职金库其他岗位;管库岗与解款岗不兼容;调拨岗与调度审批岗不兼容。

营业机构业务主管不得兼任现金柜员和普通柜员。第四十七条 管库员非当班时间不得进入金库。

第四十八条 金库人员严格按职责界定分区作业,不得混岗串岗。

第四十九条 金库和营业机构重要岗位实行轮岗管理和岗位交流,对重要岗位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实行强制休假制度。

管库员每年必须进行岗位交流。在一个城市区域范围内有多个金库的,管库员每年在金库之间进行交流;一个城市区域范围内只有一座金库的,管库员在金库内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岗位交流。

营业机构现金柜员每年必须进行岗位轮换。

第五十条 营业机构根据业务需求和风险控制原则从严控制现金柜员数量。原则上每个营业机构配置一至两名当班现金柜员,确实无法满足业务需求,需要增加现金柜员时须报一级分行审批。

第五十一条 金库和营业机构应根据上级行核定的各项现金备付管理指标合理控制库存,库存超过限额必须及时办理调出。

第五十二条 各级出纳管理人员应加强对金库和营业机构现金库存的动态监控和跟踪管理,对出纳预警提示须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 12 — 第五十三条 金库设计方案、金库密码、金库库存、实物运送路线及时间属银行秘密,不得泄露。

第五十四条 库房维修影响库存实物安全时必须空库作业。库存实物须存放在安防监控设施完备的临时库房,并加强值班保卫,确保库存实物安全。

第五十五条 金库库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保管区严禁存放枪支弹药。

第五十六条 金库库区和营业机构现金作业区必须按国家相关标准及建设银行安全防护规定,安装电视监控等安全防护设施。

监控录像资料须保留三个月以上。

第五十七条 现金及贵金属库房录像不显像,金库主任、有权检查人员可查看录像。

第五十八条 金库和营业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在遭遇暴力或不可抗力、系统故障、供电中断等紧急情况时,应急措施应当及时、有效,能够满足现金业务安全运行的需要。

第五章 出纳业务检查 第一节 检查形式

第五十九条 出纳业务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检查人员亲临实地通过盘点实物、调阅资料等方式对检查对象实施的检查。

— 13 — 非现场检查是指检查人员通过电子手段调阅相关资料方式对检查对象实施的远程检查。

第六十条 现场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特别检查。常规检查是指检查人员持“查库专用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程序对金库和营业机构实施的检查。对营业机构的常规检查执行《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检查制度》。

特别检查是指由总行选定的、授予特别权限的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金库特别检查证,在任何时间对金库及营业机构柜员尾箱实物实施的检查。特别检查执行《中国建设银行金库特别检查办法》。

第六十一条 “查库专用介绍信”。

“查库专用介绍信”由总行统一格式,各级管辖行会计部门专人保管使用,签开时须对检查人资格检查事项进行审查,严格控制使用范围。

“查库专用介绍信”由委派行会计部门签开,经行长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在存根骑缝及日期处加盖行章后,方能生效使用。

“查库专用介绍信” 有效期限按检查需要的实际天数填写,最长不得超过 15天;项目填写不清、涂改、盖章不符或超过有效期限的应予作废,作废的“查库专用介绍信”退回签发人贴在存根处。

第二节

金库常规检查内容及要求 第六十二条 金库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实物库存检查;现金备付管理检查;实物调拨及出入库管理的检查;金库建设管理检查;安全防范设施检查;金库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金库检查具体内容及方法见附件2。

第六十三条 管辖行行长、主管行长、会计管理部门、营运管理部门可在非营业时间对金库实施常规现场检查。

第六十四条 管辖行行长、主管行长、会计管理部门对金库实施常规现场检查持本行签开,经被查行有权人签批的 “查库专用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入库检查。跨级检查须经下级行换开“查库专用介绍信”。

第六十五条 审计部门及营运管理部门对金库实施现场常规检查,须持本部门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其所在地行的会计部门开具“查库专用介绍信”,逐级换开后,并由被查行有权人签批后,办理登记手续,入库检查。

第六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人民银行现场常规检查,须持本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到其所在地行会计管理部门开具“查库专用介绍信”,经逐级换开并由被查行有权人签批后,办理登记手续,入库检查。

第六十七条 安全保卫部门进入金库保管区和现金作业区进行安全设施检查,须持同级会计管理部门签开或逐级换开的,并由被查行有权人签批的“查库专用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办

— 15 — 理登记手续,被查行金库主任、保卫部门负责人、管库员陪同入库检查。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进行安全保卫检查,须持公安机关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和工作证,由同级保卫部门负责验明身份后,到同级会计管理部门签开“查库专用介绍信”,逐级换开并经被查行有权人签批后,办理登记手续,被查行保卫部门的主管行长及保卫部门负责人员、金库主任应陪同在场。

公安机关不得进入保管区或在夜间对金库进行安全检查。第六十九条 检查人员入库检查时,被查行保卫人员和管库员应认真核对检查人员相关证件,无误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入库检查。

第七十条 金库主任可直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出入证登记入库,单独实施现场检查。检查时两名管库员必须始终陪同在场。

第七十一条 其他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

被查行金库主任及两名管库员应始终陪同在场,接受检查,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七十二条 检查人员查库要亲自核查,不得监而不查。检查完毕,管库员应在检查人员离场前重新盘库。第七十三条 检查寄库尾箱可采取全面检查和部分抽查方式。

— 16 — 被查柜员必须到场,检查人员在监控下开箱检查。被查柜员如需进入库区配合检查,检查人员须出具寄库尾箱检查通知单(附件3),经保卫部门审核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七十四条 各级管理部门、检查人员按如下规定对辖属金库实施现场检查。

一级分行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每年对辖属金库现场检查的数量要达到辖属金库数量的20%;会计管理部门和营运管理部门每年对辖属金库现场检查的数量要分别达到辖属金库数量的40%;

二级分行行长、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每年对辖属金库现场检查的数量要分别达到辖属金库数量的20%和50%;会计或营运管理部门每年对辖属金库现场检查的数量要达到辖属金库数量的100%;

县级行行长每年对辖属金库的检查要达到辖属金库数量的100%;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每年对辖属金库的检查要达到两次以上;

所辖金库数量不足5个(含)的,其管辖行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和会计、营运管理部门每年对辖属金库现场检查的数量必须达到辖属金库数量的100%。

第七十五条 金库主任按如下规定对金库实施现场检查。金库正主任每月对金库实施现场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

— 17 — 金库副主任每周对金库实施现场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第七十六条 非现场检查由各级管理部门、检查人员负责实施。检查人员登录出纳综合管理系统,对被查金库库存管理、检查人员查库情况、金库人员配置及轮岗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

第七十七条 各级管理部门、检查人员每年对辖属金库实施非现场检查的比率应高于现场检查。

第七十八条 查库中发现账实不符、白条抵库等重大问题,检查人员应立即报告委派行,并通知被查行行长到场处理。

第七十九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负责,不得授权他人代为履行检查职责。

第三节 检查结果及整改

第八十条 管辖行行长、主管行长以及会计、营运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结束,检查结果经金库主任确认后出具“金库检查报告”(附件4)。

第八十一条 非现场检查结束,检查人员应立即将检查结果登记“金库检查报告”。

第八十二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委派行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向被查金库管辖行下达整改通知,整改通知应包括金库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

第八十三条 被查金库所在行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检查中发 — 18 — 现的问题逐条制定出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检查委派行。

第八十四条 检查人员负责对被查金库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其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十五条 金库主任现场检查结束,将检查结果、整改意见在“金库检查报告”上详实记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第六章 反假货币和样币管理

第八十六条

各级会计管理部门承担反假货币宣传、培训职责。

第八十七条 柜面及上门收款人员经办业务发现假币,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在客户视线范围内加盖“假币”戳记并双人予以收缴,同时向客户出具“假币收缴凭证”。

第八十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提供鉴定货币真伪服务的营业机构,应指定双人予以办理。经鉴定为假币,予以没收,向申请鉴定人提供“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经鉴定为真币,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假币没收收据”。

第八十九条

收缴和没收的假币应及时解缴当地人民银行。

— 19 — 第九十条 样币是检验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印制质量和鉴别真伪的标准样本,是进行反假工作的重要资料。样币包括人民币样币和外币样币。

第九十一条 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领取和保管样币。领取的样币应专夹入库保管并纳入表外核算。换人保管时,应办理交接,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应将样币交原分发行。

第九十二条

样币禁止流通。发现流入市场的样币,应予以收回,并向持有人追查来源,或交当地人民银行追查。

第七章 报表及现金收支分析

第九十三条 出纳报表包括“中国建设银行现金出纳业务统计月报”(附件5)、“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金业务统计月报表”(附件6)、“假人民币统计表”(附件7)、“假外币统计表”(附件8)。

出纳报表由出纳系统自动生成。

第九十四条 各级会计管理部门要加强数据分析,科学利用出纳信息指导管理工作。

第九十五条 现金收支管理包括本期现金收支分析和下期现金收支预测。

现金收支分析为季度报告,每季度后十日内逐级上报至总行。

第九十六条 现金收支分析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当期现金收支的基本情况、主要收支渠道、与上期比较变化较大的项目和信 — 20 — 贷、客户群体变化情况及其对现金收支的影响。

第九十七条 现金收支预测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要紧密联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宏观经济、金融预期指标,货币信贷政策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规划和近三年现金收支情况。

第八章 错款及案件处理

第九十八条

出纳错款是指办理现金的收付、兑换、整点、调拨、保管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长、短款。

第九十九条 柜员收付现金发现长、短款,应立即向业务主管报告;发生一万元以上长短款,业务主管要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营业终了,查无结果按规定挂账。确认为出纳错款的,按管理权限申报处理。

第一百条 金库盘库中发现账实不符,须立即报告金库主任,及时查找原因。发生一万元以上长短款要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 系统内调拨现金发现长、短款,保管好原封签,腰条等资料,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并与调出机构联系查找原因,确认为调出机构差错时以清点的实际金额入账;不能确定调出机构差错时,调入机构比照收付现金错款处理方式办理。

第一百零二条 系统外调拨现金发现长、短款,保管好原封签,腰条、录像等资料,立即向机构负责人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及时与调出行联系查找原因。确认调出行差错时,由调出行处理;

— 21 — 不能确认调出行差错时,由调入行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一百零三条 原封新票币发现长、短款,应保留原捆票币及腰条、封签,写出情况报告,经手人、复核人签章,经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核后,连同原封签、腰条等送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银行自助设备清机中发现长、短款,应立即向机构负责人报告并于当日挂账,及时查明原因,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出纳案件是指因盗窃、抢劫、诈骗、贪污、挪用造成的现金短款。发生出纳案件,应根据案件处理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并保护现场。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一百零六条 出纳工作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在出纳工作中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章违规操作的出纳人员以及出纳事故、案件的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对下列出纳人员给予奖励:

第一百零八条 对金库连续两年无任何错款事故的管库员及金库主任,给予奖励;

第一百零九条 对在出纳业务中成功堵截案件的有功人员 — 22 — 或提供重要线索的人员予以重奖;

第一百一十条 对收缴人民币假币的临柜人员,按收缴假币金额的10%-15%给予奖励。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在出纳工作中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违规违章操作的人员以及出纳事故、出纳案件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了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升会计基础工作水平,适应股份制改造、新培训学习制度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管理需要,制定我行的培训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

财务会计部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监督、考核评价、奖惩、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可操作性,注重学习实效不走培训过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切实可行,从实际出发安排周密合理,充分体现学习培训的目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培训形式灵活有效,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不拘泥于形式,注重学习培训的效果。

— 23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习、培训内容的确定从实际需求出发,根据业务的发展,人员对业务知识更新的需要,急业务发展之所急,注重学习、培训内容的实效性。

第一百一十八条 检查、考核及时有效,通过及时的检查督促保证学习、培训计划的落实。竞赛与考核相结合,使学习、培训成果直接运用到工作中。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六、奖惩机制健全,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为业务学习创造良好氛围,对于培训考核成绩突出者,在年度绩效工资发放中,作为评比的依据。

业务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条 培训内容:一是结合本行一线员工的应知应会业务现状,制定每年度的业务培训重点;二是结合上级行的培训要求内容;三是根据年度文件内容临时安排学习内容;四是组织全体一线员工进行一次业务技能培训。

第一百二十一条 按着每年度制定的集中业务学习计划,集中业务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2小时,培训面达到100%,培训后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待岗进行学习2周,待岗期间按着人事管理要求,发放工资。补考不合格者上交人事部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自学时间由各网点负责人自行培训,培训 — 24 — 内容为年度培训计划安排的自学内容,但每月不少于2次,学习人员要按着支行培训计划要求,建立完整的学习笔记。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业务技能培训采取自行训练的方式,支行安排时间进行集中比赛,促进一线员工提高自身的业务操作水平。

第一百二十四条 检查每月要对每位员工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随时随地掌握学习进度,督促其学习,确保达到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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