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2024-07-08

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精选6篇)

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1篇

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条:为加快**中药材产业的发展,规范种植经营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xxx、xxx、xxxx、xxx和xxx等十七人发起,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筹备会,xxx年xx月xx日正式成立。

本社名称:xx县宏业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社员出资总额xxx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县温泉镇毕昇大道 邮政编码:xxxxx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出资额和交易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面向全县药农,首批入社对象为对本社交易额超过万元以上的种植户,今后将逐步使中药材种植规模化和集约化,将90%以上的药农吸纳入社。本社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中药材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㈠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㈡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中药材产品。

㈢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业机械、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㈣引进中药材种植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㈤申报和承办中药材产业的科技开发和技术攻关项目。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帐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帐户所记载的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成员

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中药材种植每年供贸交易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中药材种植户,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本社吸纳与中药材种植产业相关的企业作为团体成员。

第八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九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㈠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㈡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㈢按照本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

㈣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㈤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㈦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㈧根据市场情况,提议理事会适当调整药材收购价格,并就此举行听证会。第十条:本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代表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总额2%以上或者与本社交易额占本社总交易额1%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生产经营等事项的决策方面,最多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㈠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㈡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㈢积极参加本社各项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规范种植、诚信种植的基本要求从事种植活动,认真履行与本社签订的种植协议、业务合同,发扬互相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㈣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㈤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㈥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的债务; ㈦承担本社的亏损;

㈧团体成员与本社是一种协作关系,各自均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具备法人资格,各自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互为对方的发展经营创造条件。团体成员不得从事或借本社名义从事损害本社根本利益的行为,否则,本社有权终止其团体成员资格,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损失的权利。第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㈠主动要求退社的; 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㈢死亡的;

㈣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㈤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三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止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的三个月退还记载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分红,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种植协议、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五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㈠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㈡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的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 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分红,因前条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成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㈢决定成员出资标准;

㈣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㈤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㈥审议批准盈余方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㈦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㈧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㈨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

㈩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一)听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㈠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㈡监事长或监事会提议; ㈢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须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成员代表代理,一名成员代表最多只能代表二名成员代表表决(含参加者本人)。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须经有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㈡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㈢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㈣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㈤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立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由十五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四人,其中常务副理事长一名,理事会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 会决议;

㈡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㈢制订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㈣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总结表彰以及各种业务活动; ㈤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财产安全;

㈥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㈦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㈧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人员和其它技术人员。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可邀请监事长、经理和财务、技术人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行使下列职权:

㈠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㈡监督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㈢监督理事长或理事会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㈣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㈤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建议; 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㈦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额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㈡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工作方案; ㈢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㈣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人员和其它经营管理人员; ㈤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六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㈡违反章程规定或未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㈢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㈣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它活动;

㈤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条第㈠项至第㈣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九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 和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的季度未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主管人员。

第三十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帐户中,作为按交易额进行分红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帐,分别核算。

第三十一条:会计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长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㈠成员出资; ㈡未分配收益; ㈢国家扶助资金; ㈣他人捐赠款;

第三十三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作为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四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五条: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形式出资的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三十六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七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签名。

第三十八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帐。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不得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九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成本、管理服务成本和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㈠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四十; ㈡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帐户中;

第四十条:本社如有亏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帐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

第四十一条:监事长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担。第四十三条: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 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㈠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㈡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㈢本社分立或者与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㈣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第四十五条:本社因前条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六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予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向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八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㈠与药农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㈡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㈢所欠税款; ㈣所欠其它债务; ㈤归还成员出资;

㈥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用公告栏的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电视方式发布。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2篇

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

3、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董事、监事。

4、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违反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的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偿债务时,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亏损额。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方式,给本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方可有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选举和罢免董事,选举或罢免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第十七条 董事会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除例会外,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可临时召开。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工作报告。

3、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董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利,有权对外签署一切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供应证。

3、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监事会由4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3人,任期3年,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合作社的帐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对董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董事会进行交涉。

3、有权派出代表出席董事会议,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第五章 终止清算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金亏损二分之一时。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二十五条 在接到撤销合作社的通知 后,董事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对合作社进行改组。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第二十六条 清算财产时,合作社财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贷款、贷款利息、税款及发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员工资、生活费等。

3、按社员所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本金。

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3篇

这名中年汉子叫郭龙现, 是汝州市康宁中药材种植合作社理事长。他告诉记者, 2011年3月, 他在蟒川镇河西、英张等村承包了300亩坡地, 种上皂角树、金银花和野菊花, 经过精心管护, 到第二年春天, 他的中药材就收获了10万多元, 他家的日子越过越红火, 让村民们羡慕不已。于是当地村民纷纷向他学习有关种植技术, 而他也毫无保留地手把手传授。如今, 郭龙现注册成立了汝州市康宁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除蟒川镇外的汝州市米庙、王寨、骑岭、陵头等乡镇农民纷纷加入, 成了名副其实的药材大王。

据郭龙现介绍, 合作社采取“公司+合作社+农民+基地”的方式运作, 统一培训、统一供种、统一肥料、统一回收、统一销售, 引导广大农户从事药材种殖, 不断扩大种植面积。目前, 合作社已发展社员2000余人, 中草药种植面积1800余亩。今年, 合作社又发动社员在蟒川镇薛庄村流转土地1000亩, 除种植皂角树外, 还与洛阳鼎润农业有限公司合作种植了300亩香花槐, 目前正在移栽树苗。

镇赉县新合中药材开发专业合作社 第4篇

镇赉县新合中药材专业合作社是以中药材板蓝根开发种植经营为主的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负责人张立明在县供销社的引领下,带领农户于2002年取得了100亩中药材板蓝根的试种成功以后,认真总结经验,注重精耕细作,严格按照种植技术标准和田间管理操作规程,逐年加大了板蓝根的扩植工作,并连年取得了可观效益。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实现板蓝根种植面积300亩,平均亩产达到400公斤,年为农民实现收入40万元;2004年实现板蓝根种植面积500亩,平均亩产达到425公斤,年为农民实现收入90万元;2005年实现板蓝根种植面积1000亩,平均亩产达到500公斤,年为农民实现收入230万元;2006年实现板蓝根种植面积1500亩,平均亩产达到600公斤,年为农民实现收入420万元;2007年实现板蓝根种植面积2000亩,平均亩产可达到625公斤,年可为农民实现收入500万元。

随着种植板蓝根面积的扩大,农民的积极性被充分激发起来,迫切要求成立一个能够为种植农户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全程服務的组织加强为农民服务。在县社新一届领导班子与张立明紧密配合深入调查研究后,合作社成立了。现已发展成为拥有资产120万元,入社社员150户,带动500多农户。集组织建设和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种植销售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自成立以来,在负责人张立明的带领下,以社员为核心,实行社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种植上坚持物资供应到位、技术服务到位、田间管理指导到位;销售上坚持回收及时、保质保量和销路稳定;服务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得到了广大农户的一致认可和好评。合作社在逐年发展的基础上,现已形成了1000亩板蓝根标准化生产基地,并与省内知名制药公司结成了销售对子,正沿着“合作社+农户+公司”的产业化道路迈进。

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5篇

章 程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合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专业合作社行为准则,本专业全作社全体成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专业合作社名称和住所

1、专业合作社名称: 种植专业合作社。

2、专业合作社住所:。第二条: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种植、销售。

第三条: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万元。第四条: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第五条: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比资比例:

第六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成员的权利:

(1)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2)专业合作社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3)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有查阅成员会议记录和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成员转让的股权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2、成员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2)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成员承担违约责任。

(3)专业合作社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5)遵守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七条:成员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成员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份出资。但转让后,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二、成员向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成员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经成员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成员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成员依法转让出资后,专业合作社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和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成员名册上。

第八条:专业合作社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成员的职权

本专业合作社成员会由全体成员组成,为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理事,决定理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专业合作社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专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专业合作社的分立、合并、变更专业合作社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7、对成员向成员以外的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8、修改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成员会议事项规则如下:

1、成员会对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专业合作社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权的成员通过。

2、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成员通过。

3、成员会每年举行二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会议。

4、成员会由成员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成员会会议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理事主持。

6、召开成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成员。成员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专业合作社设理事一名,理事对成员会负责。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成员会的决议。

2、决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专业合作社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专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决定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聘任或解聘专业合作社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专业合作社设经理,由成员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成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决议。

2、组织实施专业合作社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专业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九条: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为理事,由成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条: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

一、本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专业合作社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公送成员,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专业合作社依法律规定在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专业合作社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专业合作社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的本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成员会同意,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专业合作社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 所余利润,按照成员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或者转为专业合作社增加资本。

五、专业合作社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专业合作社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专业合作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条:专业合作社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一、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届满。

2、成员会决议解散。

3、专业合作社因合并或分离需要解散。

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需要解散。

二、专业合作社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天内成立由成员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专业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专业合作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三、专业合作社清算结束,成员会确认后,由清算小组 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专业合作社登记,公告专业合作社终止。

第十二条:成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专业合作社法》相抵触的,以《专业合作社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成员签字、盖章确认。第十五条:本章程由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准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共签字盖章贰份,一份送登记机关,一份留本专业合作社存案。

成员签名(盖章):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示本 第6篇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XXXXXXXX养殖专业合作。本社住所: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XXX养殖、储藏及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XXXX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XXX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曰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九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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