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园转让合同范本

2024-06-26

果园转让合同范本(精选11篇)

果园转让合同范本 第1篇

果园转让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果园转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海南省保亭三道镇农场十五队面积约25亩左右(含甲方自他人处转包部分)的果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 人民币。

二、协议签订时现有果的果实归乙方所有,现有果的内建设的三栋房屋及相关设备也归乙方所有。

三、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部价款的50%(含乙已经支付的定金人民币,余款待果园过户手续办完即在发包人处将承包人变更为乙方名下后乙方付清剩余部分。

四、协议签订后甲方需无条件随时按乙方要求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并在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与原发包方解除合同,协助乙方与发包方另行签订承包合同。

五、协议签订后甲方立即将果园及附属设施全部移交给乙方,并将果园及附属设施的相关手续全部移交给乙方,协助乙方确认边界界限。

六、甲方需保证其转让的果园及附属设施无产权及承包权争议。

七、协议签订后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一方违约需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并承担合同标的额30%违约金。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果园转让合同范本 第2篇

甲 方: (以下统称甲方)

乙 方: (以下统称乙方)

为了改变以往农民一家一户的散户种植、标准不统一、品种不良、品质不高、效益难以保障的局面,政府鼓励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集中农民手中的闲散土地和资金,让农民集约化经营占领市场,全力提升林果业产业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力的促进林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甲乙双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本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共同发展、互惠互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签订此合同。

一、乙方志愿加入 专业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社员,遵守合作社章程,并保证履行社员义务,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对乙方的承包土地进行标准化经营的管理权,范围包括:优良品种的引进推广,对土地经营过程进行技术指导,如提供栽培种植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耕作浇灌技术,林间管理等劳动技术指导。

2、甲方对乙方的产品应优先优价收购,使乙方的经济利益得到有效合理的保障。

3、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对入社资金进行有效管理,确保乙方各类利益得到最大保护。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权利。

2、乙方有权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并可享受合作社的社员按海棠果交易量进行年度盈余分红。

3、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4、乙方因林间管理不善导致其果品未达到甲方收购标准的,甲方将不予收购。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不得将果品销售给第三方。

6、乙方享有要求甲方社务公开的权利,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7、乙方在入社期间对果树拥有管理和收益权。

8、乙方入社期满后,合作社将退还社员入社股金。

四、果树入社细则

1、入社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乙方自愿退社,如乙方要求继续入社,双方可续签本合同。

2、乙方以海棠果树入社 亩,每亩缴纳 元为合作社股金,共缴纳 元入社股金。海棠果树挂果后,甲方负责收购乙方海棠果,乙方在海棠果收购合同价的基础上,根据海棠果收购等级并可享受收购价以外的补贴(一等0.5元/kg,二等0.3元/kg,三等0.2元/kg),三等以下不予补贴。

以上入社方式入社的土地必须是每年按轮次至少配有4轮以上用水土地,并且土质要符合栽种海棠果树要求。

五、入社要求

甲乙双方经协商,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都应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入社社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一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二是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三是入社的土地、林地必须出示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林权证复印件,合同地必须提供有效的长期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四是入社土地未作抵押或第三方土地转包。

2、乙方入社后,入社林地符合办理林权证的由合作社协助社员办理林权证,林权证的所有权归社员所有,林权证统一归合作社管理。已办有林权证的,需将林权证交合作社管理。

3、乙方以果树方式入社的,该树的苗木所有权全部归社员所有。社员必须严格按照合作社的统一管理模式进行果树管理,以确保海棠果的品质要求。入社期间的海棠果果实收益归社员所有。

六、财务管理制度

合作社将严格按照农村合作社财务章程安全合理运用各项资金,积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社务公开制度,接受全体社员及主管部门的监督。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章程》、拒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服从合作社管理,合作社可将其除名。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合作社理事会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

(3)执行合作社事务中有不正当行为;被除名的社员自理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的社员自行退股。被除名的社员对除名有异议的,可以在理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乙方自愿退社或被除名的,不再享有甲方的各项优惠政策。

4、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认为本合同有需要补充的内容,可另行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具有同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同成立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比较与启示 第3篇

一、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立法案例

财产保险合同在进行转让的过程中是指按照保险标和保险的相关利于发生过渡从而实现使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发生转让的情形。财产保险合同在转让的过程中的原因主要可分为两大方面:一方面是遵循法定的原因进行转让。具体说来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因为意外死亡、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的相应的转让行为。第个方面是指双方因为按照事先约定好的事由而进行相应的条件转让, 也就是指被保险人和第三方按照事先约定好的事项进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进行转让的时候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的立法例:

1.“属人主义”的立法案例

“属人主义”立法例的特点是指在保险法中充分体现出财产保险合同中所具有的属人的种性。也意味着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中更加看重的是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 而不是把重点放在财产的损失之上, 这更多的体现了人文主义的特征。从中我们可以看出, 该项立法例强调的重点是, 保险标在进行转让之后, 保险合同的相关转让也必须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受让人在没有取得保险人保险人的允诺或者相应的承担之前, 是没有资格进一步实现转让的, 相应的转让合同也需要中止。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 “属人主义”的立法例可以帮助保险人获得更多的机会对保险标的转让后风险进行重新的评估和界定, 但是受让人能否取得相应的保单权利却需要依赖于投保人的意见。如果保险人答应前保险合同对于受让人是不具备任何受法律保护的效力的,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进入了一定的保险空白期。

2.“从物主义”的立法例

“从物主义”和“属人主义”是财产保险转让的两个方面, 也是相对“属人主义”而言的。“从物主义”的相关立法规定, 当保险标已经转让给其他人之后, 那么伴随着保险标的存在而产生的相应的保险利益也会相应的发生转移。借助这样的举措来维护报销合同存在的法律效力。具体说来, “从物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的立法项目:

保险标在实现转让活动之后, 保险的合同仍然是属于受益人的, 这也就意味着保险的合同仍是保障受让人的利益的。根据“从物主义”保险法, 受让人在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后当然获得了保单权利, 因而对受让人一方比较有利;但保险人失去了保险标的转让后重新评价风险的机会, 加大了的经营风险。

受让人在获得标的物品的所有权后会自动的获得相应的保单的权利、这对于受让人来说是很有利的。但是当保险人一旦失去相应的重新对风险进行评定的机会, 这也会大大增加保险单的运营的风险。

3.“折衷主义”的立法例

从字面上我们也可以对折衷主义有个比较清楚的了解, 那就是折衷主义是“属人主义”与“从物主义”二者的一种相对折衷的观点。该观点一般认为, 被转让的保险标如果是不动产的话, 需要灵活的将折衷主义调整到“从物主义”的相关规定, 也就意味着合同随标的转让而发生转让行为。被转让的保险标如果是可动产的话, 则需要把相应的转让法律转换到相应的“属人主义”上来, 即意味着合同在保险标的转让之后, 相应的效力也会发生中止。

二、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在立法上的比较

保险标的转让是否会引起保险合同的当然转让, 即保险合同适用“属人原则”还是“从物原则”, 各国及地区保险法的规定是各不相同的。

1. 英美法系国家法定转让适用“从物原则”, 在议定转让时则适用“属人原则”

当被保险人遭遇意外的死亡或者遭受破产等意外的时候就需要产生保险标的因法定原因而发生相应的转变。这也就意味着当保险合同伴随着保险的合同的转让而发生相应的转让。当继承人和破产管理人在自动取得保险合同当事人相应的地位之后, 这个时候也就是保险合同按照法定的规定遵循相应的“从物原则”而发生转让行为。

由于法律的相关规定, 在发生转让行为的同时, 即使保险标额风险程度是不同的, 会伴随财产的风险程度不定期的发生相应的变动。这不仅仅是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受让人的相关财产利益, 保障受保险的人员可以继续受到相应保险合同的约束。

当保险标因为意定的原因而发生相应的转让行为时, 保险的相关合同则需要在转让的时候必须以先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为前提条件。也就意味着这不可以随保险标的转让而发生自然而然的改变。在转让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据相应的“属人原则”。进一步我们可以说既然保险标在发生转让行为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相关约定进行的, 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当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发生相应改变的时候, 这个需要承担的风险也需要相应的作出调整。如果当事人承认保险合同按照自然的约定而进入下一步的转让行为, 这对保险人来说是相当有失公允的。这也就需要赋予保险人重新对风险进行再一次的评估, 如果不经过投保人的同意, 原有的保险合同则不会发生相应的转让行为。

2. 日本适用“条件性从物”原则

在日本著名的《商法典》中曾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进行转让保险标记时, 推定位同时转让了因保险合同而发生转让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 按照日本国家的立法规定, 当保险标发生相应的改变之后, 在存在的隐形危险并没有很明显的表现出来或者存在足够可以变更的条件时, 之前协定好的合同在此时是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 也就意味着该合同可以继续使用。之后需要循序的立法例是相应的“从物原则”。

3. 德国适用“先从物, 后属人”原则

德国在这方面也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在《保险契约法》中提到过:“投保人在转让保险标的时候, 投保人对于其中的存续期间存在的合同产生之后随之而来具有的相应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因为伴随着合同而产生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是一体的, 所以当合同发生相应的转让之后, 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就需要发生相应的改变。保险人可以在提前一个的时间内通知受让人, 在下达通知之后, 才可以终止相应的法律合同。但是还存在着一种意外的情况, 就是当保险人通知受让人之后, 但是在一个月内仍没有终止相应的转让行为, 则相应的法律合同还是无法终止的, 即转让行为无法进一步实现。

在德国最为常用的原则是兼顾“从物主义”与“属人主义”的“折衷主义”原则。从而追求实现保险人与受让人两者的共同利益。

保险标在实现转让行为之后, 保险的合同也就会首先跟随保险标的一方而发生相应的改变。这个时候其采用的原则更多参考的是“从物主义”的原则。当消除掉保险的空白期之后, 就会更多的保护受让人的相关利益。但接下来的问题解决起来就会比较棘手。随后对保险人将会被附加上一个月的风向重新评估界定的日期。如果在这一段有效时间内, 转让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则其本身所具备的风险也会随之加大。但保险人可以申请在合同发生转让的一个月之内申请合同进行终止要求。这一环节其更多参考的原则的“属人原则”。

4. 我国台湾地区适用“从物原则”

相应的在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存在着相应的法律文件来明晰财产合同在转让时存在的相关我问题。例如在《保险法》中, 第18条就作出了这样明确的规定:“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行为时, 保险的契约不存在另外的相关规定, 则该合同继续。也就意味着该合同仍然为继承人或者受让人的利益而存在着。

台湾地区的《保险法》中除了第18条之外, 在第28条中也有明确的相干规定:“要保人破产时, 保险的契约仍然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着的。但是当破产管理人得于破产宣告3个月内终止相应的契约。在该项合同终止之后, 其产生的相应的保险费已经交付出去的, 需要相应的被返回。

由此观之, 这样的转让行为, 无论是前期已经按照法定发生转让了的, 还是按照相应的意定再次进行转让的, 相应的保险合同都是可以发生终止的。这个过程中更多体现的是“从物原则”。如果只是对破产所导致的法定转让, 则特殊明确规定, 之前所适用的“从物原则”, 只在3个月的适用期内是有效的, 一旦超过这个使用期限, 则相应的保险合同则必须终止。

三、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立法比较的启示

针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在转让过程中存在的相应问题, 我们总结到上述所讲到的几个国家相关规定, 都在不同的程度上采纳了“从物主义”的原则。相对而言, “从物主义”似乎在财产合同转让的问题上是更符合保险相应的立法潮流和发展趋势的。但是总额和我们本文我们又可以进一步发现, 这种属人的特性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个格外重要的特征。这也就意味着, 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无论会遇到任何意外的情况, 这一特征是不可以被忽略的。保险合同在立法的时候不仅需要采纳相应的“从物主义”要求, 还需要对受让人的利益进行相应的保护措施。在这个过程中, 又不能完全忽略掉“属人主义”对相关规定的影响, 也就是不可以顾此失彼, 剥夺掉保险人对于保险的风险而进行第二次重新评估的机会。相对比较而言, 在德国的《保险契约法》中, 则更加的合理化和科学化。因为他们采用是“先从物、再属人”的原则。这就很好的兼顾了“属人主义”于“从物原则”。兼顾这两者的特点, 又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规避了二者自身的不足。可以比较良好的均衡好保险人与受让人二者的利益关系。从而促进了财产保险合同在发生转让行为时, 可以更好的实现二者利益的有效平衡。

四、我国财产保险合同在发生转让行为上的立法完善

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可以及时的履行好自己相应的义务, 那么保险人在合同解除之前对于合同的解除的前因而导致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

当被保险人、受让人及时的履行了相应的通知义务之后, 保险人不应该选择解除先前制定好的相应合同, 而应该选择增加相应的保险费用。当受让人没有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时, 因此而发生的相应转让行为, 其受保的物品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也会显著增加的。

综上所述, 笔者基于一定的市场调查, 针对我国目前市场上普遍流行和适用的财产保险合同转让行为进行了浅要的分析。尤其是对我国目前通用的相关法律与其他几个国家进行了对比分析, 在分析他国处理财产保险合同转让问题的做法之上, 借鉴吸收他们的优点, 进一步强化了我国在这一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足。在比较之后, 获得了相应的启示, 并在启示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我国财产保险合同转让问题做了初步的探索。尽管这样的探索还存在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 但我们有信心将其不断完善, 争取做的更好!

摘要:财产保险的合同转让制度对于整个保险系统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中, 常常会因为相应法律发展的滞后、相关法律对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制度的规定并不健全、在财产保险合同进行转让的过程中缺乏对内涵和条件等因素的明确规定, 经常会严重约束相关实践的发展。本文在借鉴分析各国处理财产保险纠纷的经验的同时, 立足实践, 对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含义、转让的条件以及转让的方式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并立求可以从其中寻得一定有意启示。

关键词: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合同转让的比较,转让的条件,法律缺陷,启示

参考文献

[1]林宝清.保险法原理与案例[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2]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M].台北三民书局, 1993.

[3]桂裕.保险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 1982.

果园转让合同范本 第4篇

我舅舅在30年前与其所在的村民小组签订了一份荒山承包合同。30年来他苦心经营,将荒山变成了令人羡慕的果园。由于承包合同在2009年年底到期,2010年4月份,村民小组要重新订立承包合同。我舅舅与村民商量要继续承包,村民表示只要价格合理就同意由我舅舅继续承包。当我舅舅找到村民组长时,组长认为我舅舅没有把他这个组长放在眼里,放出话来不能再包给我舅舅。在这种情况下,我舅舅在与小组多数村民商量的基础上,参考承包的市场价格拟订了价格20万元的承包合同,然后逐户找村民在他自拟的承包合同上签字。这一天全小组33户村民有29户村民代表他们的家庭在我舅舅的《果园承包合同》上签字。就在同一天,组长得知我舅舅的这一举动,在这天上午写了一张承包该果园的《投标通知》,定于当日下午在村委会投标。在组长的主持下,在仅有3户村民3人参加的情况下,村民王某以20万元的价格中标,并当场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请问,这种情况,同一片果园在同一天签订两份承包合同,哪一份有效?

读者 林凤仙

林凤仙读者:

根据你来信介绍的情况,你舅舅与29户村民代表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是有效的,而村民组长与王某签订的那份《果园承包合同》是无效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土地、林地以及果园等承包,应当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有关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的规定,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村民组长在仅有3户3人参加的情况下,与村民王某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只能说明是取得了33户村民中3戶的同意,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而你舅舅与29户村民代表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是符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的规定的。虽然你舅舅的这一合同不像一般的农村承包合同那样是由组长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承包方案后,再由组长与承包人具体协商并在协商一致后最后由组长代表村民小组与承包人在合同上签字,但这是村民组长不履行职责的原因。所以,你舅舅的承包合同是有效的。

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学院

土地果园承包转让合同(精选) 第5篇

受让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果园及土地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因甲方现已高龄,体弱多病没有精力再经营自己的果园和土地,自愿将自己的土地三亩、石榴300棵转让给乙方,(土地证编号: )。

二、果园四至边界为:

东面 以为界;西面 以为界;南面 以为界;北央 以为界;果园转让价:每亩伍万元,叁亩计壹拾伍万元。石榴树每棵壹佰元,300棵计叁万元,共计壹拾捌万元整。

三、钱款:办完手续后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声明:该宗土地共有人及现所有继承人已无权再享有该果园任何权利。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完成后生效。

村两委(盖章): 合作社(盖章):

出让方(签字盖章): 受让方(签字盖章):

旁证人:

果园转让协议书 第6篇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甲方_________同意将_________果园以柒万捌仟元整(78000.00元整)转让给乙方_________,在公、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定立如下协议内容,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因乙方缺乏对园艺的种植管理经验,甲方定期指导乙方园艺的种植管理技术,每到修枝、嫁接、追肥、打药、套袋、采摘等技术环节,甲方向乙方进行具体指导和帮助。

2、在承包期间内,乙方享有国家全额补偿权利,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本协议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缴纳的税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甲方纳税。

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园艺一连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

园艺一连(签章):

果园转让协议书 第7篇

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原有的乂乂果园转让给乙方,在公平、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定立如下协议内容,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地名:

二、四至边界:

三、转包内容:

甲方拥有的果园土地和地上果木,果园设施及与刘和平共用各占一半的设施(房子,果棚,水,电,公路)。

四、转让办法:

1、合同期限和合同承包办法均按甲方与余庆县黔龙民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附近农户签订的原合同条款执行,合同签订后,乙方是甲方的原合同执行人。

2、在乙方执行甲方的.合同期间因不履行合同或因其他管理原因产生的各种纠纷及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应将以前的合同资料原件在付款时移交给乙方并保存。资料有:甲方与余庆县黔龙民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甲方与农户签订的原合同。

4、关于园中有段路及果棚所占的土地(属刘朝光的),不付该土地租金,在使用期间,每月付刘朝光看山费肆佰元(由乙方和刘和平共同承担),刘朝光应履行看山管护的责任。

五、转让价格:一次性转让费为xx,于20xx年xx月xx日內一次性交清,同时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执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对方各一份,见证人一份。

甲方签字:

善意取得中转让合同效力问题 第8篇

根据上述的论述, 我们可以得知, 在善意取得的案例当中, 无权处分行为人的行为能够影响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的要件构成主要是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由。在现实生活中, 当出现重大误解、欺诈等情况时, 合同的效力并不是直接无效, 而是出现效力待定的情形。当出合同双方意思表示出现重大误解的情况下, 此时合同的效力问题就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选择, 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当出合同双方意思表示出现欺诈的情形, 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此时应当无效, 但是在善意取得制度当中, 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问题, 此时转让合同应当有效。因此, 影响合同有效性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自由行并不是决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的有效性主要由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决定是否有效, 即使是在出现重大误解和欺诈的情况下。除非出现善意第三人的权利问题, 为了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和合同交易的安全, 合同的效力才会受到第三人的影响。

因此, 在有关善意取得的转让合同当中, 如果第三人的主观是善意的, 那么依据公示公信原则, 为了保护信赖交易, 应当认定为合同是有效的; 而当事人在主观上出现恶意的情形下, 就会涉及两种不同的情形, 这是由于当前法律规定当中两种不同的物权转让模式。

在善意取得的转让合同当中, 如果第三人的主观层面处于恶意的状态, 那么根据两种不同的物权转让模式, 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在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要想让转让合同当中的受让人取得权利, 只有在原权利人追认和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一是原权利人追认权利的归属问题使得受让人确认权利的所有权; 二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即在主观上处于善意受让状态的受让人信赖无权处分人的处分权, 受让动产的占有, 而法律为了保护善意受让人对于法律的信赖利益, 从而使无权处分行为发生效力, 在法律上承认转让合同的有效性。但是在此过程中, 无权处分的物权行为仍然属于无权处分, 只是在法律层面上, 保护了受让人依法取得权利的信赖利益, 并没有通过有效的物权行为。因此, 处分行为的效力仍旧不受第三人主观上善意或者恶意的影响, 仍然是物权处分行为, 而恶意的主观状态也只是影响到法律对于受让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二是债权形式下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在债权模式下, 物权的转让是有效的转让合同和法定的公示方法, 才能保障权利的所有或者转移。如果受让人在受让行为发生时, 主观状态处于善意的情况下, 再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 物权此时就发生法定的转移; 但是受让人如果处于恶意的主观状态, 合同的效力就会发生待定, 债权并没有物权无因性的特征, 因此就算有法定的公示方法, 物权此时也不会发生转移。

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是法律公示公信原则的外在体现。在物权形式之下, 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就是能够使得善意受让的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权利, 此时合同的效力状态即为有效但是并不当然的认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有效性; 而在债权形势下, 依据受让人主观状态的不同, 就会分成两种不同的结果, 一是善意取得的状态之下, 合同的效力即为有效, 而第三人处于恶意的状态时, 效力就会发生待定。但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如果无法决定合同的有效性, 就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

综上所述, 无论受让人主观状态处于善意或者恶意的情况下, 在物权形式主义之下的善意取得制度当中转让合同的效力即为有效, 一定程度上符合合同法当中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而在债权形式下的善意取得中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就会有所冲突, 因此, 在分析善意取得制度当中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时, 我们可以更倾向于物权主义形势下的分析思路, 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 遵循一般的物权变动模式, 认定在物权形式主义下的转让合同当中, 受让人的受让行为即为有效, 使得善意取得制度下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得到较为清晰协调的论证。

摘要:鉴于我国物权法中有关动产和不动产的公示原则以及不动产登记要件的规定, 因此在学说上一致认为动产的占有具有公信力, 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公示公信原则。本文将基于公示公信原则的基础上针对善意取得制度中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提出相关的见解。

关键词:转让合同,有效性,意思表示,无权处分

参考文献

[1]刘家安.善意取得情形下转让行为的效力[J].法学, 2009 (5) .

[2]娄爱华.论善意取得制度中转让合同效力问题[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1 (1) .

[3]梁慧星, 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83-107.

[4]陈铁水.论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J].学术搜索, 2002 (2) .

论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第9篇

关键词 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债务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1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具体含义包括:(1)合同转让仅仅指合同主体变更,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的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当事人。(2)合同转让的不是合同内容,也就是说没有改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3)合同转让本身是合法的,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转让的要求,否则,合同转让行为不受法律保护(4)合同转让应该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针对合同义务转移)或者通知对方(针对合同权利转让)。(5)合同转让如果涉及到批准、登记手续的,还要办理相关手续。

2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即不改变合同权利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里转让权利的合同当事人为让与人,接受转让权利的人为受让人。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出合同关系。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与原来的债权人共同拥有债权。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了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但是,《合同法》特别规定,三种情形下,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如果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就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使合同难以履行,从而破坏了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合同订立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因此,这种合同权利法律规定不能转让。

二是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就可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那就能够产生法律效力,那就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然,这种约定 只能在合同转让之前作出,相反,如果在转让之后作出,则不能影响合同的转让效力。而且,这种约束也不得约束第三人,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则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项权利。

三是依照法律不能转让。我国一些法律对某些权利的转让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比如《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合同债权不能转让。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权利完全不同于转移债务,债权人转让债权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只是应该通知债务人。没有经过通知,该转让权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就生效。

3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过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的法律责任。

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人全部转移合同义务时,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合同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债务人部分转移合同义务时,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和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合同义务的转移,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一是新债务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请求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新债务人享有基于原合同关系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利。《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三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四是原第三人对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如果担保人没有明确表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则担保责任因为债务的转移而归于消灭。《担保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4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是指当事人一方经过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也可以分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前者指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后者指合同权利义务部分由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可以看作是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移的综合,因此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移的法律规定分别适用于其中的合同权利转让部分和合同义务转移部分。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置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参考文献

[1] 孙鹏.合同法热点问题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果园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第10篇

甲方:(为转让方)

乙方:(为受让方)

经甲、乙双方商议决定,甲方愿将座落于版石镇周屋村孙屋组省道往赣州方向左侧对门山的果园及土地使用权置换给乙方,以置换方式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需无偿给甲方在原孙全果园土地省道旁边前排建造一栋三层半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的商住楼,总占地面积为120㎡,房屋使用权永远归于甲方(包括土地使用权)。

二、乙方给甲方房屋交付期为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O一三年五月六日止。如乙方交房期超过一两个月甲方可以不计较,但乙方如果超过两个月以后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交给甲方的10万元押金,并没收土地使用权。

三、建造房屋的相关手续及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即: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土地使用证、集体使用证)。

四、建筑质量

1、店房门面宽8米,占地长15米,一层高度4.6米,二层以上3.3米。

2、基础开挖深度1.5米,宽度2.6米,承台浇注为三级。一级:2.5×2.5M见方,高度60㎝;二级:1.5×1.5M见方,高度50㎝;三级:60×60㎝见方,高度40㎝。

3、承台地网钢筋均为φ16#10×10㎝方格网。

4、房柱体为15只,每柱:30×50㎝,每柱钢筋:φ18#6根,φ20#4根。

5、地梁:25×30㎝,铁:φ22# 7根,φ16# 2根。

6、版面铁:φ6.5㎜,加力筋:φ18#,梁铁:主筋φ22# 7根加φ16# 2根为负筋。

7、墙体均为24㎝砖砌。

8、房屋装修:一至三层半为普通装修,底层墙体粉刷均为水泥沙浆,面墙粉刷为白灰油。

9、每层必须设置有卫生间。

10、一至三层半的内室门为凹凸木质门,一层店面门为烤漆铁质门,窗子为铝合金质框架(包括纱窗、窗帘、玻璃、防盗网),楼梯护栏为不锈钢管。

11、一至三层的卫生间每间补助300元,水电到门口。

五、整栋房屋建造、普通装修等材料费,人工工资一切费用都由乙方承担。

六、从甲方租住房屋之日起至乔迁之日止,乙方每月必须付100元给甲方。

七、签订本协议生效前乙方必须付给甲方押金人民币壹拾万元后签字生效。

八、房屋建造每竣工一层,甲方需退还押金给乙方2.5万元,待全部竣工后,装修完整,三证办妥交给甲方后,甲方须将押金全部退还给乙方。

九、乙方施工、置换改变土地性质,如本屋人有界址纠纷由甲方负责,界址按打桩为准。

十、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如有违约愿负法律责任,并承担押金的10%给守约方。

十一、甲、乙双方阅悉无异后签字生效。

乙方签字:甲方签字:

执笔:见证人签字:

果园承包合同范本 第11篇

承包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村里的核桃园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果园名称及座落:

果园名称:

果园地点:_____,土地面积约为__亩的土地转承包给乙方。

二、承包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三十年。

三、承包价格:

1、双方商定,土地承包金按年一次交纳。

2、承包金按每亩元,乙方承包的土地亩数是亩,共元,交款以甲方出具的收款凭证为准。该承包金包括依法向国家和集体缴纳的地租、税费等各项费用。

四、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

甲方同意将地上属甲方所有的林木资产及甲方所有的其他资产、一次性无偿转让给乙方。期满后地面上原来的基础设施:房屋、水井,树木等地上附属物按当时的合理价位折价归还村委,如乙方续包,即按市场的价格优先。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对自己发包的土地拥有使用权,在乙方承包后,任何第三方不得在承包期内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2、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单方面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在本合同期限内,承包金按每年一次交纳。

5、乙方在果园的经营期间,如需甲方出面协助的有关事宜,甲方不得推却,应给予协助办理;承包期满,甲方协助对果园承包的续租事宜和手续的办理;

6、甲方与土地所有权人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但如因乙方不向甲方履行转包合同义务而造成甲方不能履约时,乙方应与甲方一起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理产品;

2、乙方对发包责任人擅自更改合同内容或不合理的摊派有权拒绝;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如林木即按现有地面上的谁投资种植,即补偿谁;但前提是按现有地面上的林木不能改变,如有更换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清点后才许可,否则补偿是有理讲不清的。)投资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承包期间,如遇自然灾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缓交承包金,甲乙双方有权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税费减免及申请核发救灾款项;同时按甲乙双方的林木受害的情况补偿;

5、按合同约定的土地承包价格和支付方式交纳承包费。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乙方对承包土地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由乙方享有;但应取得甲方的同意,否则无效;

2、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3、土地流转后的土地承包费、承包费缴纳时限、方式,仍由乙方按合同规定执行。

七、债权债务的承担

本合同签订之前涉及到所承包土地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乙方在承包过程中涉及的所承包土地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八、征地补偿及承包金变更

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单方强行收回发包的土地,如遇国家建设征地、统一规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开发和综合治理等不可预见的事件发生,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地上作物及附着物的补偿应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分配。并根据情况甲方负责对乙方承包土地的承包金按减少的面积以比例减少。

九、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按年限的长短已付承包金总额的10%;

2、承包期间内,应有甲方协助办理的事宜,甲方不给予支持和协助,造成乙方的经营损失,甲方将承担损失的责任;

2、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乙方具体赔偿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甲方如违反合同约定应赔偿数额为乙方在所承包土地上的所有投入。

十、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保亭县人民法院裁决。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制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果园承包合同范本2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企业经营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形式

上缴利润定额包干,超额全留。

二、承包期限

自_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日止,共___年。

三、上交利润定额

1、乙方在____年内,上交利润总额为____元。其中,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

2、超出定额部分的利润,全部留给乙方。

3、乙方应根据留利数额,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三项基金的比例为:_____

四、经济技术指标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技术改造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承包前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贷款归还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承包期间,甲方有权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乙方的生产经营情况;有权_______________;有权________________

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在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之外随意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义务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承包期间,乙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企业经营者____为乙方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下列事项,有依法自主决定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对企业经营者的奖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他有关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合同自___________时起生效。合同正本_________,副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

果园承包合同范本3

____县____乡____村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县____乡____村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水果生产,增强农民经营果园的责任心,满足城乡人民生活和对外出口的需要,增加集体和个人的经济收入,根据中央(83)、(84)、一号文件精神,经村民大会认真讨论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果园的地点和数量

甲方将座落在________的果园____亩承包给乙方,其中:____树____株;____树____株;____树____株;……。土地及果树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只有经营管理权和承包受益权。在合同期内,乙方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但不得买卖和出租。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阳历)止。

第三条承包费、交费时间及办法

乙方在承包期内,自____年起,第一年上交承包费____元,第二年上交承包费人民币________元,承包费均以现金上缴,甲方收费后开出收据。交费时间均为每年的____月____日(阳历)以前。

(本条内也可采用列表式,见后表。)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共为乙方提供贷款________元,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清;甲方每年拨给乙方上级分配的化肥指标____公斤,农药指标____公斤:

2、甲方提供果园内守护房____间(如果有此条件),供给乙方使用以下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权。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加强对果园的管理,及时中耕除草、培土、施肥、防治病虫害,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负。

2、加强果树生长期内的修枝抚育,整形修剪、冬季涂白,保持良好的树势树形,以延长果树的结果期。果树修枝材归乙方。

3、乙方有果园的自主经营权,有水果销售权。如果承包期间国家有派购水果任务,乙方必须优先满足国家的需要。

4、在承包期间,乙方应加强守护,日夜有专人看守,防止人畜糟踏。如乙方捉住损坏、糟蹋果树的人或畜,由甲方协助处理,损坏或糟蹋一株果树,罚款____元,甲乙双方按____∶____的比例分成。

5、乙方抓住偷摘水果者,偷摘一个水果,罚款____元,由甲方协助处理,罚款收入归乙方。

6、在承包期内,果园范围内的空隙地,乙方新种植的果树,结果收益甲乙双方按____∶____的比例分成;承包期满后,由甲方一次付给乙方新种果树年产价值的____倍(或付给____元)。

7、乙方对果树喷洒药物,应提前通知周围群众,以防发生事故。

8、合同履行期届满,乙方应全部还清贷款并将果园、房屋、工具等物资如数交还甲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提供贷款和化肥、农药……指标,不提供看护果园的房屋(如果有此条款)和工具,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

3、由于乙方管理看护不善,果树被偷砍或损害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

4、乙方逾期不交承包费,每俞期____天,应向甲方偿付欠交款____%的违约金,并限期____月内交清,如仍然不交,甲方有权收回果园另包。

5、乙方喷洒药物不按农药使用规定操作,造成人畜中毒死亡,由乙方负责。

6、合同期届满,乙方如丢失、损坏甲方提供的房屋、工具等,应据实赔偿。甲方提供房屋、工具的自然损耗,乙方不负责任。

第七条不可抗力

在承包期间,果园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致使当年水果减产和绝收,可免交当年承包费;如造成减产,由双方协商,据实递减乙方的承包费。不可抗力造成的果树损害,乙方不负责任。

第八条其它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和终止合同。如甲方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如重新发包,在同等承包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的权利。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应交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县____乡____村____组(公章)

代表人:________

乙方:____乡____村____村民____(盖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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