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县级人大如何加强财政预算监督

2024-08-28

浅谈县级人大如何加强财政预算监督(精选8篇)

浅谈县级人大如何加强财政预算监督 第1篇

浅谈县级人大如何加强财政预算监督

内容摘要: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在新形势下,强化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已成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县级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仍处于程序性层面,监督效果不够明显。文章在分析县级人大在本级财政预算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基础之上,认真分析了问题的原因所在,并提出了一定的对策与思考。

关键词:县级人大 财政预算 监督

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把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列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把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调整列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能。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经济事务的具体体现。县级人大依法对财政预算实施审查监督,对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和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和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新形势下,强化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已成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目前,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财政预算的审批监督力度正在逐步加强,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县级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仍处于程序性层面,监督效果不够明显,县级人大对本级财政预算监督还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一、县级人大在财政预算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方面,仍处于程序化层面。目前,我国县级财政预算的通常做法是,先由党委、政府制定预算,再由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这样,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不便对预算草案进行深入审查,也不可能对预算草案提出一些实质性的意见,加之政府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算报告较为笼统,使人大常委会监督成了“内行说不清,外行听不懂”,客观上流于形式的程序性监督,削弱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二)在财政预算执行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办法。县级人大审议批准的财政预算,由于受中心工作、重点任务等不确定因素影响,政府在执行中随意性较大,加上预算资金没有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上,导致“部门申请、领导批条、追加预算”等隐性分配或二次分配,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的这种做法也只能被动地采取事后“追认”的监督形式,使得整个监督处于被动状态。在监督工作实践中,常规的一般性的监督手段运用得多,而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形式,以及罢免等硬性监督手段根本没有得到有效使用或使用不多,致使监督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在监督过程中,一些视察和执法检查,形式上轰轰烈烈,实际上只是一般性地走走看看,发发议论,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缺少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监督工作重形式轻实效,监督力度不大,从而影响了人大监督制约的权威性。

(三)监督水平有限,监督效果不明显。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县级人大缺乏足够的力量和专业水平开展经常性监督。由于相关工作人员普遍专业素质不高,专业性知识缺陷大,使权力机关既难以对预算草案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又难以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督。人大监督通常是会议听取报告多、调查研究少,事后监督多、提前介入少。县级人大紧紧依靠自身力量审查批准政府财政预算、决算时,难免流于形式,监督效果不佳。

二、县级人大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监督权力弱化。无论是领导机关、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对地方人大的监督职能认识不够。特别是一些地方党委领导对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学习不够,担心人大过多过强的监督会削弱党的领导,没有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角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人大监督权和监督工作。一些被监督者法治观念淡薄,人治思想、特权思想严重,不愿接受包括人大监督在内的各种监督,在思想上抵触人大监督,在行为上规避人大监督。一些地方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一味地迎合地方政府,大多从支持配合方面考虑,而忽略人民赋予的监督权,甚至明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存在问题,也不敢正面提出来,使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监督权利受到弱化。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立法滞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中关于人大自身建设方面的规定,很多条款已经不适应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细化或做出新的规定。已有的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的规定过于笼统,给执法者适用法律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有的立法“撞车”,相互不衔接、不配套,造成执法混乱,有的立法部门色彩浓厚,导致各自为政,有的立法过于超前,执法条件不具备,致使良好的立法愿望不能实现。这些情况,既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给地方人大监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另外,规范人大监督程度和监督方式方面的立法滞后。地方组织法只对人大监督的内容、范围和形式做了原则规定,对不监督或不服从监督行为没有规定迫究责任,致监督主体不愿或不敢大胆行使监督,监督对象借口法律依据不足抵制或消极对待人大监督。

(三)专业人员缺乏,监督力量不足。预算的审批监督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工作,但目前县级人大普遍面临着专业人才缺乏的难题。县级人大常委会日常监督主要由财经办负责,而财经办又存在人员少、对口联系部门多等困难,加上缺乏精通业务的专业人员,在时间上、技术上和人力上都难以提出有效的意见建议。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专业素质来看,经济知识较为缺乏,使人大常委会既难以对预算草案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又难以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有效跟踪监督。一方面县级人大缺乏具有财经类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县级人大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县级人大工作班子的现有力量,还无法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行使财政监督权提供有效的、高质量的服务。对于一些复杂的预算,很难做到深入调查和透彻审议。

三、加强县级人大对财政预算监督的对策与思考

(一)更新财政预算监督理念。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职能作用与我们党实现政治领导的价值目标,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因此,只有与党保持统一,才能保证人大监督职能的正确政治方向,这一点不能有丝毫的动摇。但是,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单纯的绝对服从,而是应该自觉地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把握监督工作的政治方向,完善人大监督的组织机构,积极争取市委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活动,从根本上保证人大监督职权的有效行使。县级人大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和改善预算监督是当前必须要认真做好的一项工作,在财政预算监督工作中,面对法律相对滞后的现状,要树立新的预算监督理念,即财政预算监督应做到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并重,注重监督政府财政预算运行中的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政府加以改进,以提高财政预算监督的质量,使预算审批监督规范化、制度化。

(二)严把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关。首先,要督促政府及财政部门尽快改革预算编制方式,实现功能预算到部门,深化和规范部门预算,并实行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统一安排预算内外资金。完善部门预算是进一步加强人大财政预算监督的有效措施,做好这项工作,既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也有利于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审查批准预算时,知道哪个部门有多少人、干多少事、花多少钱,钱怎么花,花在哪里,绩效如何。其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没有列入预算范围的开支,一律不得开支。严把这一关口,防止既成事实,先发生支出,后列入调整预算的情况发生。再次,要建立和完善预算监督制度和办法,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县级人大应要求财政部门建立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按月报告制度,并定期听取财政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授权财经办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开展专题调查,为县级人大审议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提供依据。

(三)优化人员结构,实行真正的“内行监督”。人大队伍业务素质,直接影响到其财政监督的水平和效果,因此,优化人员结构,提升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是县级人大的当务之急。首先,要加强对人大代表尤其是人大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人大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认真学习政治经济理论和财政基本知识,解决听不懂财政报告、看不懂财政报表、监督无从下手等问题。其次,要积极引进和培养一批高层次专业人才。可以通过公开招考,选拔一批具有专业知识的大学毕业生或具有实践经验的社会人员进入人大,或者从政府经济部门选调部分从事财经工作、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到人大财经或预算监督部门工作,不断优化人大人员队伍结构。再次,也可以借助外力,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监督。比如,与审计部门联手,由其为代表提供与预算审议或监督有关的、甚至是提出预算修订案的服务,进而借助他们的专业知识加强预算监督,发挥他们的专长,帮助人大加强监督,提高监督实效。

(四)健全社会监督网络,建立长效监督机制。人大的监督职权来自于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对人民群众负责,受人民群众监督,这是做好监督工作的根本原则。实践证明,人大监督工作越是公开、透明,民主程度越高,效果越明显。实现人大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必须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公开预算的情况,其目的就是让全社会都来监督收人和支出情况。为此,笔者建议在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对财政预算监督的职能外,应把着力点放在支持和监督审计部门对财政预算执行的监督上,加大对审计结果的利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并使处理意见落到实处。此外,还要支持监察部门每一对重点部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人大监督及时公开处理。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使监督的结果及时公开,从而进一步加强人民对财政监督的作用。

财政预算监督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不仅需要广泛的社会监督网络,更需要长效的监督机制来支持。我们相信随着监督理念的不断深化,监督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人大财政预算监督工作一定会越来越让人民满意。

浅谈县级人大如何加强财政预算监督 第2篇

县级人大依法对财政预算实施审查监督,对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和重要作用。近几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结合贯彻实施监督法,对此项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实践,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县级人大对财政预算监督工作仍处于程序性层面,监督效果不够明显,还存许多困难和问题。结合我区工作实践,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较多三个较少”。

一、县级人大在财政预算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方面,“面子”较多“里子”较少。

目前,我国县级财政预算的通常做法是,先由党委、政府制定预算,再由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这样,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不便对预算草案进行深入审查,也不可能对预算草案提出一些实质性的意见,加之政府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算报告较为笼统,使人大常委会监督成了“内行说不清,外行听不懂”,客观上流于形式的程序性监督,削弱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二)在财政预算执行方面,“形式”较多“行动”较少。

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办法。县级人大审议批准的财政预算,由于受中心工作、重点任务等不确定因素影响,政府在执行中随意性较大,加上预算资金没有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上,导致“部门申请、领导批条、追加预算”等隐性分配或二次分配,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的这种做法也只能被动地采取事后“追认”的监督形式,使得整个监督处于被动状态。在监督工作实践中,常规的一般性的监督手段运用得多,而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形式,以及罢免等硬性监督手段根本没有得到有效使用或使用不多,致使监督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在监督过程中,一些视察和执法检查,形式上轰轰烈烈,实际上只是一般性地走走看看,发发议论,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缺少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监督工作重形式轻实效,监督力度不大,从而影响了人大监督制约的权威性。

(三)在监督能力建设方面,“通才”较多“专才”较少。

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县级人大缺乏足够的力量和专业水平开展经常性监督。由于相关工作人员普遍专业素质不高,专业性知识缺陷大,使权力机关既难以对预算草案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又难以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督。人大监督通常是会议听取报告多、调查研究少,事后监督多、提前介入少。县级人大紧紧依靠自身力量审查批准政府财政预算、决算时,难免流于形式,监督效果不佳。

二、县级人大在财政预算中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监督权力弱化。

无论是领导机关、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对地方人大的监督职能认识不够。一些被监督者法治观念淡薄,人治思想、特权思想严重,不愿接受包括人大监督在内的各种监督,在思想上抵触人大监督,在行为上规避人大监督。一些地方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一味地迎合地方政府,大多从支持配合方面考虑,而忽略人民赋予的监督权,甚至明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存在问题,也不敢正面提出来,使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监督权利受到弱化。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立法滞后。

已有的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的规定过于笼统,给执法者适用法律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有的立法“撞车”,相互不衔接、不配套,造成执法混乱,有的立法部门色彩浓厚,导致各自为政,有的立法过于超前,执法条件不具备,致使良好的立法愿望不能实现。这些情况,既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给地方人大监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浅谈县级人大如何加强财政预算监督 第3篇

一、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必要性

财政监督检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纠正财政违法行为, 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 对单位、企业和个人执行财税法律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十年前,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被全部纳入会计集中核算, 会计基础工作得到了强化, 会计核算愈加规范,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随之减少, 财政监督检查的职能相应弱化。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 特别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推进, 原来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将全部退出集中核算, 改过去集中核算为以预算单位自己设立会计岗位或者代理记账进行核算。这样一来, 退出单位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个别单位面临会计人员严重缺失;有的单位即使指定了兼职的财务人员, 但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出现无证上岗的尴尬局面。这些因素必将导致会计核算、会计基础工作的退化, 客观和非客观因素造成一些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发生。这就要求财政部门必须强化财政监督职能, 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二、县级监督检查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 监督检查机构不健全, 财会人员严重缺乏

目前中省监督检查机构相对健全一些, 但对于市县来说, 没有专职的监督检查机构, 其职能合并到财政局的某一科室。即使有的市县有机构, 但也没有专职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 其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法规水平也亟待进一步提高。退出集中核算后的预算单位, 按照《会计法》的要求, 必须设置会计机构, 配备会计人员, 但实际工作中, 绝大部分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随着机构改革已经离岗或者退休, 缺乏有财会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 个别预算单位只有一人, 形成一人多岗, 拨款、审核、签章、记账、票据管理等业务都由一个人完成, 导致内控制度、监督制约机制无法全面落实。更有甚者, 存在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现象。

(二) 会计基础工作极不规范

一些预算单位会计核算不正确、不及时;会计科目运用不当, 不按规定记账;会计制度混淆不清, 一会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一会用企业会计制度;随意调整会计账目, 不按会计核算规定调账;有些单位存在入账原始凭证不真实;白条入账;借条 (领条) 作支出凭证;会计原始凭证附件不齐;会计出纳不对账, 出现账证不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会计档案不按规定及时归档、装订;会计电算化水平低、会计人员离职离岗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甚至不办理移交手续等。

(三) 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 随意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不按资产处置程序, 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并且将处置变价收入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形成理论上的“小金库”, 坐收坐支。随意购置办公设备, 随意装修、维修办公用房, 不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政府采购目录形同虚设。

(四) 基建工程不建专账进行核算, 不按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办事

大型工程既不招标也不评审, 不签订施工合同。资金来源渠道多, 支出时间跨度长, 会计核算不规范, 白条入账、借条 (领条) 作支出凭证、不开合法票据, 使用合同或者施工单位购买的工程材料发票作支出等现象时有发生, 不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以致工程队卷款走人。同时工程竣工后不及时进行竣工审计和决算, 不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 形成隐形债务。

(五) 非税收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

有少数单位将出售集体土地收益、门面出租等非税收入直接转入单位经费户列支, 还有的单位将捐赠等非税收入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直接进行坐支。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管理水平低。惠民资金兑付不及时, 执行政策不到位, 没有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享受对象的手中。专款不能专用, 将公路建设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搞政绩工程, 形象工程。

三、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的建议和措施

各预算单位退出会计集中核算以后, 存在诸多问题, 说明各预算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 财政监督检查范围也需要进一步扩大, 监督触角也需进一步延伸。要积极构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监督检查“三位一体”的财政管理新体系。改变过去那种“重收入、轻支出”、“重财力、轻政策”、“重进度、轻绩效”、“重分配、轻监督”的理财观念。推动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的监督新机制。如何才能做到呢?概况起来, 就是要“围绕一个目标”、“做到两个到位”、“建立三个机制”、“把握八个环节”。

(一) 围绕一个目标

就是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围绕财政资金和工作人员的“双安全”这一目标, 将监督检查工作前移, 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立体式、多渠道监督。特别是在实施工程项目上, 要提前介入, 包括招投标、投资评审和政府采购以及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等各个环节。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财会人员按照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办事。避免“一个工程建起来, 一批干部倒下去”。

(二) 做到两个到位

就是要做到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两个到位, 才能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机构建设到位。要加强财政的监督检查职能, 提高财政监督检查的职能地位, 建议中省协调相关部门, 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必须成立专职的财政监督检查职能机构, 赋予它应有的行政地位和独立性, 并配备专职人员, 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在业务上受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二是制度建设到位。为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建议从上到下尽快建立一系列规范性、实用性较强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条例、实施细则、业务流程和具体的惩处办法。县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才有章可循, 照章办事。

(三) 建立三个机制

就是建立一把手负责制、责任追究制和跟踪督查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一把手负责制。领导重视是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必要前提, 这是监督检查工作在整个财政工作中所处特殊位置所决定的。首先, 监督检查工作与其它财政管理工作相比具有可伸缩性。由于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是围绕当前财政工作事前、事中、事后开展的, 因此不仅在检查内容上常常变化, 并且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规模均具有一定弹性。可以说,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深入与否, 取决于领导的重视程度。其次, 无论财政内部监督检查, 还是外部监督检查, 作为检查的主体与客体, 检查对立关系客观存在, 这也要求财政监督检查必须得到有力支持, 才能推动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 产生良好的检查效果。第三, 在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处罚上, 也受很多因素制约, 单位主要领导必须顶住压力, 依法依规办事。所以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形成由一把手负总责, 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二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包括二个层面:一方面对被查单位查出的问题按照部门的职能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该移交案件线索的积极向有关部门进行案件移交;另一方面对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 不按程序办事, 或者徇私枉法的, 也要追究相关责任,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三是建立跟踪督查的长效机制。就是要对被查单位执行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不能只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 不管执行与否, 就算结案, 要追踪检查落实情况, 整改是否到位。

(四) 把握八个环节

一是广泛宣传动员。由于近几年财政监督检查的职能弱化, 审计监督检查也只是就账查账, 是“对会计的检查”, 而会计记录必须是经济业务完成以后, 也就是“事后监督”。同时, 对单位监督检查次数少了, 甚至几年都没有检查, 现在进驻检查, 被查单位认识不到位, 还有抵触情绪。所以必须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广泛宣传财政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能以及工作职责, 为监督检查工作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工作环境, 其工作的实效性、权威性得到广泛的认可。

二是分类排队, 确定重点, 有序推进监督检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 首先确定一批会计基础薄弱的单位, 扎实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按照循序渐进的方法争取五年一轮回对辖区有财政拨款的单位全部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边检查, 边整改, 边规范。

三是搞好内部监督检查。从财政内部抓起, 坚持内外结合。从资金分配入手, 对预算的编制、预算的实施、预算的调整, 以及资金的调度、使用、效益等进行跟踪监督, 及时反馈信息, 为不断完善财政管理水平提供第一手资料。同时进一步强化专项资金的跟踪检查, 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的宣传和政策法规的学习。通过会议、专题培训或者以会代训等方式加强对单位和部门的领导以及财务人员的财经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树立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从根本上解决屡查屡犯的问题。坚持以教育为本, 预防为主, 标本兼治, 重在治本的原则。同时要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对严重违法违纪单位要敢于“爆光”, 以便在更大范围内形成“遵纪守法光荣、违法乱纪可耻”的良好风尚。

五是完善各项约束机制, 规范财政监督检查秩序, 严肃财经纪律。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要严格执法, 按程序办事。坚持法纪面前人人平等, 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按章办事, 杜绝“以缴代罚、以罚代补”等行为, 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使屡查屡犯的违法、违纪现象真正得到应有的严惩, 对模范遵守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免检”制度和“奖励”制度;提高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威慑力”。

六是要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依靠群众, 建立信访、举报制度和社会群众监督及反馈制度。本着财政监督检查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对群众来信、来访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 建立跟踪检查、反馈机制, 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并作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基础建设, 由专人管理。同时不断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增强财政监督检查的创造性、预见性、灵活性。

七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加强沟通, 力争做到信息互通, 资源共享, 避免重复、交叉检查, 给被查单位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八是要对检查所形成的资料归档立卷。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 检查主体要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以备查考。

摘要: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以后, 县级财政部门很少组织人员到预算单位进行财税检查,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有些弱化。但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 各预算单位又将退出会计集中核算, 改过去集中核算为以预算单位自己设立会计岗位或者代理记账进行核算, 财政部门很有必要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以保证财政资金和工作人员的“双安全”。

浅谈县级人大如何加强财政预算监督 第4篇

关键词:县级;财政预算;监督;多元影响因素

一、多元影响因素

(一)预算收入

在预算收入方面的特点主要是收支不均。这主要是因为县级财政有限,加上我国很多贫困县的存在,所以大都在财政增长潜力上较为薄弱,所以往往需要国家转移支付。而就当前的财政体制来看,地方财政需要在提出要求后,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补助和支持过程缓慢,换言之,县级政府要向得到国家财政补贴存在时间差,所以中央在转移支付时需要逐级下拨到各级财政部门,而这就会导致县级财政资金面临压的资金压力更大。而县级政府财政预算属于一般性的收入预算,必须在上级财政部门结合预算报告之后对补助指标进行确定,所以县级财政的支出具有较强的动态性,导致收支不均。

(二)预算执行

县级财政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主要是结合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的情况以及对本年度财政收支的预测为依据。而很多县级政府的财力不足,尤其是贫困县,经常会出现捉襟见肘的情况,在编制预算是时存在诸多不可预算的因素,尤其是社会需求在财政支出上较大,以及现有的财政体制,使得很多乡镇在预算上缺乏有效的约束。虽然近年来并没有往年财政核算报销排长队的情况,但是目前很多县级财政往往会突破财政预算,导致预算执行力度严重不足[1]。

(三)预算结果

当前,我国一些县级政府属于吃饭财政,而为了达到不列赤字的要求,往往是削减合理需求和压减工资,相同的公职人员在不同的区域间的工资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别。尤其是一些民生项目,往往需要地方财政来匹配,但是很多县级的财政又无法承担这一部分资金,导致其期望值难以达到。就而这就难以确保预算结果是对社会真实需求的反应,难以确保经济社会得以健康发展目标的实现。

(四)预算压力

这主要是目前很多县级政府在历史因素的影响下,历史欠债太多,而且为了进行新项目而不得不举债,最后是旧债未尝和新债不断,而国家又没有相应的举措,导致县级财政压力较大,尤其是财政负担较大。

(五)预算需求

由于县级政府是确保上级政策得以实施和执行的主体,所以为了改善民生,往往需要组织和加强民生项目的建设。尤其是在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建设的今天,在民生项目方面,社会的需求正在不断的加大,而在基础设施上又亟需加强建设。所以对于财力有限的县级政府而言,不仅难以将重点突出,又难以做到统筹监管,在财政预算是难度较大,难以满足日益多元的预算需求。

二、完善对策

(一)财政资金分配

在财政资金分配方面,主要是在结合上一年度分配指标,在本年度预算编制中对各项分配指标进行确定,且尽可能地将其纳入预算之中,并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国家应结合县级财力增长适当的增加补助方面的投入,才能更好地扩大县级的预算空间,确保公共财政最近得到快速的分配,预算的资金能够得以及时、足额的到位,确保财政预算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尽可能地确保财政预算能突出重点且做到统筹兼顾。

(二)财政预算资金

在财政预算资金方面主要是对其基本投向进行细分,严防出现笼统的财政预算编制,尤其是应对工资性、公务性、投资性、民生性、建设性的资金投入必须对其投向进行明确,对基本项目进行划分,接受县委人代会和常委会的调查与质询,从而更好地对财政预算进行审批,确保其得到高效执行[2]。

(三)预算透明度

在预算透明度方面,主要是增加县级财政预算的社会透明度。尤其是财政预算与决算的编制与调整,均应向县委人代会和常委会审批的基础上,以政府信息资源的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布,从而知悉上一年和本年财政预决算情况,从而更好地对财政资金投向及其使用情况进行明确,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广纳谏言,才能弥补审批监督不足,从而实现财政预算管理水平的提升和科学化水平的提升。

(四)预算执行监督

在预算执行监督方面,主要是上级部门对下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所以必须对稽查监督制度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并确保其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对于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的做好自我监督工作,及时的找出问题并改进,且在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改进和完善,及时的对预算监督的执行情况向上级报告,从而更好地确保决策的针对性和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五)预算审计拓展

在预算审计拓展方面,其作为县级财政预算与监督的关键防线,也是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在审计账项时,应结合现实任务需要,确保预算的审计与拓展范围得到拓展和完善,才能更好的对一般性财政支出进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对其监督范围不断拓展的同时确保预算监督职能得到强化,实现县域经济的发展[3]。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财政体制下,县级财政的预算与监督的影响因素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所以我们必须结合实际,在多方面进行优化和完善,提高县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力。

参考文献:

[1]刘锡平.县级财政预算和监督的多元影响因素[J].审计月刊, 2011,02:24-25.

[2]姜艳.县级财政预算和监督的多元影响因素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3,16:8+32.

浅谈县级人大如何加强财政预算监督 第5篇

审查监督的思考

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监督财政预算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理解和把握《预算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做了大量的工作,积累了不少经验;但由于法律制度和审查监督工作的程序、方法还不够完善等因素,致使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笔者认为,当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1.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弱化了预算审查的基础。从预算编制时间来看,虽然《预算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在人代会举行前一个月,将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及其它有关材料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进行初审,但由于财政部门一般在当年财政即将结束时才着手预算编制工作,编制时间仓促,预算草案特别是部门预算草案难以按时报送审查;有的地方在人代会之后才完成部门预算草案的编制,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从预算编制内容来看,一是预算编制过粗。预算报表所列的科目级次太少,只列到“类”、“款”一级,没有“项”、“目”的具体内容,而且普遍没有收支明细表和详细说明;有的以文字报告代替预算会计报表,只报告大类收支总额,根本起不到报告预算的作用;既看不出每一笔收入的具体来源,也看不出重大建设项目有多少,更谈不上审查这些项目是否合理。二是预算编制内容不完整。编制的预算草案只是反映预算内资金的分配情况,还有大致相当于预算内资金总量的预算外资金游离于财政预算之外,削弱了政府财税政策的宏观调控能力。

2.预算审查不深不细,审批流于形式。从初步审查情况来看,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草案应提交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或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由于预算草案,尤其是部门预算涉及到许多专业性数据和表格,要对其进行一定深度的分析审查,必须由相应的专业人员承担。然而,无论是财经委员会,还是预算工作委员会,以及本级人大常委会,都缺少这方面的专业人员,仅靠其组成人员难以胜任预算审查这一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这就使得初审失去了作为人大审查批准前置程序的应有作用。从人代会审查情况来看,人大代表往往在大会召开时才拿到预算报告。在会期短、议程多、任务重的情况下,人大代表难以对预算草案进行全面、具体和深入的审查,结果只是履行表决程序。同时我国预算的表决方式实行的是一次性表决,一次性通过,没有审批辩论程序,人大代表即使对预算草案部分内容有质疑,在表决时也照样通过。

3.预算执行缺乏经常性监督,不便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及早发现违规使用预算资金的行为,防止违规行为给国家造成更大的损失是预算监督的重要任务。而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机制并不完善。预算法第六十九条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法》和我省的《实施办法》的有关章节规定,上半年听取审议一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下半年遇到有较大情况变化时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除此之外,不再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性的监督。这样经人代会审批的财政预算,由于受中心工作、重点任务等不确定因素影响,特别是对于专项资金缺乏精细的项目计划,政府在执行中随意性较大,频繁追加,预算的约束力软化。

4.监督机制不健全,降低了决算审查的实效。一是审批主体不明确。预算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查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但实际情况是,决算草案需待上级财政部门批复后,才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这样,人大常委会审批决算只是走走过场而已,失去了应有的权威。二是决算作为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由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部分构成,但报送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决算草案过于简单,只有表示收支平衡的几类大数,审查内容抽象、空洞。三是审计工作报告是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草案的的主要依据;但审计部门从隶属关系看,属于政府工作部门,与财政部门在同一个行政首长领导下工作,对同一个行政首长负责;形成的审计报告须经行政首长审定后,才能提交人大常委会审查。由于经过政府的过滤处理,送达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的审计报告已经不是原汁原味的内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已打了折扣;以此作为依据,难以对决算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

5.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影响预算审查监督的实施。尽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预算作了规定,但大都比较原则;对于审查监督的范围界定、主要内容、实施程序和操作方法,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实际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例如,《预算法》规定的对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这其中“主要内容”该怎样理解,什么是主要内容,什么不是主要内容,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又如,预算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批准的预算中举措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换言之,只要不影响预算平衡,都不算“预算调整”。这样就出现了法律上漏洞,地方政府可在不违反预算法的前提下,人为地压低预算数,提高执行数,将超收部分资金用于安排支出无需经过法律程序,造成了政府财政活动的随意性,从而使预算法中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流于形式。另外,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是导致预算监督乏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行政机关违反预算法律的行为,《预算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仅列举了3项,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在执行预算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加以原则性规定,对预算整个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都没有涉及。对于仅有的3类行为,其责任承担也仅限于行政责任,没有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的规定。《监督法》和我省的《实施办法》也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善,不利于对违法者追究其应有的责任,从而降低了人大预算监督的权威。

6.预算不透明,不利于公开监督。有些地方,人代会期间提交给人大代表审查的材料只是分大类、按功能罗列的预算收支总表,没有部门预算。人大代表根本无法对各部门具体的财政收支计划以及财政收支背后的政府行为,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审查,形成了“政府给什么看什么,说什么听什么,报什么批什么”的状况。不少地方把预算看成是党和政府的重要“秘密”,认为预算对于公众是保密的。虽然广大人民群众作为国家预算收入的承担者,有权知道和监督上缴收入的使用情况,但由于不能了解自己所在辖区人代会审批的预算情况,对自己上缴的钱具体怎么花的,花在哪里根本不清楚,因而无法进行监督.

(二)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这不但为公共财政体系建设、预算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指明了方向。针对目前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

1.改进财政预算编制工作。一是提前编制部门预算。建议将部门预算编制至少提前半年进行。二是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在收入方面,运用“标准收入预算法”进行测算,力求科学、准确;在支出方面,全面推行“零基预算法”,按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三是建立以经济预测为基础的预算编制模式。在编制预算时,除了要了解以前的预算执行情况,还要对将来若干的宏观经济前景进行科学的预测,以决定是否对现行政策进行调整。四是全面实行综合预算。将各部门的各类收支即是预算内外所有资金统一纳入预算,以保持预算的完整性。五是细化预算科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要求,将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及社保基金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等统一纳入政府收入分类体系,分别按类、款、项、目四级科目逐级细化;所有预算支出要按类、款、项三级科目细化,即类级科目综合反映政府职能活动,款级科目反映为完成某项政府职能所进行的某一方面的工作,项级科目反映为完成某一方面的工作所发生的具体支出事项。

2.完善财政预算审查制度。从初审方面而言:一是加强初审的力量。虽然财经(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初审的主体,但力量不够。需要吸收有关专业人员以及有关部门(审计、国税、地税、人行、发展改革委等)对预算工作熟悉、业务比较精通、作风比较正派的人员参与初审。二是明确初审时间。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财政部门必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机构进行初审。三是做好初审前的准备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围绕预算编制的内容进行调查,必要时委托审计部门对预算草案进行审计,广泛收集有关情况。四是规范初审的具体内容。即科目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本级各部门预算收支表;上级财政返还、转移支付和对下级财政补助支出分类表;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分类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和重大建设项目支出分类表;编制本级预算草案说明书。五是落实初审意见。通过全面细致审查,提出初审意见,转交财政部门限期办理,并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初审意见及时得到采纳。从人代会审批而言:要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向大会提交本级财政总预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预算草案;可尝试推行财政预算草案的全面审查与分项表决制度,并引入辩论、听证、修改、宣读、投票等批准程序,使人大代表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切实增强人代会审批预算的实际效果。

3.加强对预算执行的日常性监督。一是人大财经委(预工委)与财政部门要逐步实行财政预算信息联网,及时、准确地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强化预算执行的动态监督。二是要求财政部门按月向财经委(预工委)报送预算收支项目报表以及综合会计报表,在每季度末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三是加强对重点预算资金的监督,对农业、教育、科技等几项法定支出增长的落实情况、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资金投入情况、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四是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门通报;对比较大的问题要开展专题调查,或委托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及时督促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4.加大对决算审查监督的力度。一是要求财政部门细化决算报表数据,决算草案的内容、项目应与预算内容、项目相对应,决算报表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对决算中与预算对比有较大变动的项目,要加以分析说明;要规范决算报告内容,决算报告应包括决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决算的具体情况以及审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二是要求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审计时,既要全面审计,也要突出审计重点;审计报告在报送政府的同时,也要原原本本报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预算工委);要开展部门决算审计,实行部门决算审签制度,确保决算真实、完整。三是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特别是违纪违法问题,要以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或决议形式,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承办到位,落实到位,处理到位。5.修订完善预算法律法规。建议尽快对《预算法》及其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使之适应新形势下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需要。一是注重对一些操作性不强,容易引起异议的条款重新界定。如科目调整的确切含义,预算调整的准确概念,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等;二是将近年来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如部门预算、转移支付、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公共财政建设、政府收支分类等纳入法律规范之中;三是明确规定违反预算法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此外,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根据《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工作制度,使其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浅谈县级人大如何加强财政预算监督 第6篇

量和效果。探讨两种监督资源的有效整合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整合的必要性。人大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两者在监督内容上的相近性以及目标的一致性是有可能实行整合的;而两种监督面临的实际状况迫使对其进行整合。人大为了提高财政预算监督质量,需要借助审计部门的专业技术和力量。因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班子、人大代表在审查预算报告时,面对厚厚的报告、专业的表述、复杂的图标、纷繁的数据,常常感到无从下手,往往会表示“看不懂”。其实“看不懂”不完全是真的看不懂,而是看不出问题,在较短时间内审深审透财政预算报告也有点勉为其难。迫切需要审计部门提供深度解读。如土地出让金问题,是否实现应收尽收;是否按规定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和城市建设支出等。

审计部门为了提高财政预算监督效果,也需要借助人大最高层次、最具权威的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支持,以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以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审计机关归属于政府序列,既要对同级政府负责,又要审计监督同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报告先要通过政府“过滤”后才向人大报告,因此,它无法摆脱业务工作的局限性,因而不能不影响和削弱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客观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束缚了基本的监督制约关系,这一点在地方表现尤为突出,预算执行审计很大程度是在走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把两者有机地整合起来,才能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财政的监督工作和审计机关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更富成效、更具权威。

整合的路径。一是监督计划的整合。审计机关在年初制订审计项目计划时,应事先向人大了解当年在财经领域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做到相互沟通,便于将人大的法律监督内容融于每一的政府审计工作计划中,同时,人大财经部门也要将平时调查了解的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形成共识,有的放矢,并尽量在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上协调同步。提高监督实效,实现监督工作的相互促进。两个部门应定期对各自的所完成的财政监督工作进行回顾、总结与交流,进一步加强这两种监督资源整合。

二是监督方式的整合。人大应充分利用审计监督成果,延伸人大财经监督,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对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人大可以从审计部门对上一年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的结果中,发现违反财经法纪等问题,并及时进行整理、加工,提供给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使他们结合预算审查,分析和研究一些深层次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审议意见;对涉及财政监督方面的重要意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可与审计机关联合组织调查,或委托审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专项审计;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人大可通过“交办函”的形式交政府整改,并要求政府限期报告整改结果。这样做既有利于促进被审计单位和部门落实审计决定,解决实际问题,严肃财经纪律,又能更好地树立人大、审计的权威。

浅谈县级人大如何加强财政预算监督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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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手,写作无忧!]

对本级财政预算实施监督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如何对本街道办事处的财政预算开展监督?是一项需要认真研究和积极探索的工作。本文想就街道人大工委开展财政预算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现实作用、我区这项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下一步这项工作如何加强和完善等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看法,以利共同探讨。

街道人大工委开展财政预算监督工作是法定的职责,也是现实的要求

《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街道人大工委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通过授权(如我区制定《街道人大工委工作暂行规定》),完全可以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在这里,监督的不是总预算,而是部门预算,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它的预算是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等同于部门预算。

我区的街道办事处大都是由原来的乡(镇)改建制而成立的,原为乡(镇)时,都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主席团,乡(镇)财政预算的监督工作是不存在问题的。改成街道办事处的建制后,因为不是一级政权,不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主席团,所以人大对街道的各项监督很难落到实处,而且我区各街道每年的资金总量少的有几千万,多的约两个亿,当初我区设立街道人大工委的初衷主要就在于此,觉得这么大的资金量必须要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

我区街道人大工委开展财政预算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前不久,我区召开街道人大工委例会,交流了对街道财政预算实施监督的作法和经验。近三年来,各街道人大工委对这项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不同程度地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归纳一下主要作法有以下几点:

1.监督的组织形式:各街道做法不一,有的和纪委一道成立五人监督小组;有的是工委牵头,组织部分代表成立小组:也有的是专职人员(含兼职秘书)自行开展活动。

2.年初听取预算编制情况的汇报,这时预算已经批准,主要是了解预算的安排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也有的街道尝试在上一年的编制部门预算阶段提前参与,了解编制方法、编制内容,提出意见,帮助把关。

3.每月审查一次预算收支报表,了解执行进度。也有的是直接去财政所询问情况,或听取负责人汇报。

4.每半年听取一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也有的按季度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不少街道人大工委还参加办事处召开的税收分析会,一起分析经济形式,解决征收难点,促进收入任务的完成。

5.与街道内部审计机构的联系,部分街道人大工委利用内审机构的力量,对下属社区(村)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有的是实行“先审计、后入账”制度,有的是实行定期审计制度。

6.每年安排一至两位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进行“述职评议”,就其分管工作(含经济责任)向代表汇报履职情况,接受代表评议。

三年来的实践还是取得了一定成效的,主要成效有以下几点:

1.首先是在街道的干部群众中形成了这样一种印象,街道财政预算是有人监督的,管钱、用钱的人有一种约束感;有意见的人有了一个反映的渠道。客观上促进了办事处依法理财、依法行政。

2.在预算的编制上,不少街道人大工委在充分听取了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如:预算收入应包含预算内、外资金、土地补偿资金、其他资金等收入,编制综合预算;在支出的安排上,如何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的问题;“为民办实事”要办实办好;支出要重点保证教育、农业、社会保障等。这些建议都得到重视或被采纳。

3.在预算的执行上,许多街道人大工委力求监督到位,而不是避重就轻、流于形式。如铁心桥街道人大工委重点跟踪监督办事处的非生产性支出,使得该项支出今年1-6月份比去年同期下降56.4;雨花新村街道人大工委重点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低保资金发放,定期检查、审核,还定期深入到低保户家中调查、了解,受到各方好评。

由于缺乏规范,缺乏经验,在这项工作的实践过程中,全区各街道发展不够平衡,还存在许多不足:

1.监督机构和人员不适应监督的要求。各街道人大工委成立初期,只有一至两名专职副主任,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秘书。且大多数都不太熟悉财经工作,专业知识缺乏,对预算监督感到无从下手,2.因

为前款提到的原因,有些街道人大工委这项工作的开展往往流于形式,只限于听听汇报、看看报表,提不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监督难以收到实效。特别是在一些重大项目的确定和较大数额的支出上,街道人大工委的“话语权”份量不够。

3.缺乏一个规范的监督制度。客观上是国家的《监督法》出台滞后,在监督的内容上、监督的方法上、监督的程序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规定,无法使街道财政预算的监督做到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

4.没能很好地借用审计力量。各街道大都设有内审机构,在监督预算执行情况时可以适当地借用审计力量和利用审计成果。

继续实践,积极探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街道人大工委对本级财政预算的监督工作

可以肯定,这项工作的三年实践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是我区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有成绩,有不足,需要我们不断地积极探索,不断地加以完善,不断地加强实践,使街道财政预算的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摆正位置,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街道人大工委是在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行使各项监督权力的,因此,必须遵从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围绕党工委的中心工作来开展工作。监督中,注意协调好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本着“补台不拆台”的原则,出以公心,依法监督。一切从有利于本街道的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发展出发。

2.明确监督主体,集体行使监督权力。今年初,我区人大常委会为各街道人大工委健全了组织,配齐了工委委员(5-6名),这就解决了人手不足的问题,可以有相对固定的人员来开展日常监督活动。同时,要注意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可以邀请部分代表列席工委研讨财经工作的会议,或者参加一些专项审查、专项调研,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

3.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监督本领。街道人大工委成员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政治理论的同时,都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要熟悉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特别是《预算法》、《会计法》中的有关内容,要对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有关知识能熟练掌握;上级人大也要适时举办一些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以提高大家的监督能力。

4.在参与和审查部门预算的编制时,要提前介入。注意把握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实施综合预算,推行零基预算,实行细化预算等;是否贯彻了“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以及“量入为出、不搞赤字”的原则等等。细化的部门预算表要逐步做到在人代会期间发给代表审议。

5.在日常的预算执行情况监督中,一是坚持月报审查制度,街道财务部门应按期向街道人大工委报送预算收支月报表,审查中注意表的平衡关系,表与表的衔接关系,当月和当期的执行进度。各款支出有无违反预算安排等;二是每半年听取一次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收支任务的完成情况,收支数字是否按规定的口径编列(有否预拨、以拨代支等),各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支出的使用效益,是否按预算支出,专款是否专用,结转资金有否扩大,结余是否真实,预算外资金中的往来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等;三是对一些重大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重点领域的支出要实行跟踪监督,每年可选择1-3个项目组织专题调研或专项督查,邀请代表参加,重点是监督审议资金使用效果。

6.预算调整街道本不涉及,但我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加强区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中规定,“┄┄如部分变更或者调整数占被变更或者调整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指科目之间调剂),应┄┄经批准后方可调整或变更”。因此,这也是街道人大工委监督的一项内容。关于决算,因为部门预算的执行数和决算数基本一致,所以本文没有提及。

7.合理借用审计力量,协助监督预算执行。对预算执行结果,可以指定街道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并向街道人大工委汇报;对重大项目、重点资金可以要求其作专题审计或审计调查,可以使结论更加准确、详实。

8.在对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的“述职评议”中,应侧重要求其对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分管工作中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等,向代表如实汇报,接受评议。

9.关于下属社区(村)的财务收支的监督,笔者认为其属于基层民主自治组织,应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不必作为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重点。

10.期望全国人大的《监督法》尽早出台,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以便有法可依,使街道财政预算的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

限于笔者的能力和水平,本文难免许多错失疏漏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让我们一起努力实践,共同探索,使街道人大工委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工作得到加强,更加完善。

浅谈县级人大如何加强财政预算监督 第8篇

马克思认为: “每一个预算的基本情况是预算收支部分之间的对比关系, 是编制平衡表, 或者为结余, 或者为赤字, 这是确定国家或者削减、或者增加捐税的基本条件。”不同国家、不同领域、不同学者、对于“预算”这一概念有不同的定义, 有学者认为: 预算是遵循既定的规则和程序, 规定由何人、何时、如何提出要求和配置资源的过程。①也有学者认为: 预算是经国家法定程序审批并具有法律效力和制度保证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②在经济学里, 预算是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政治学中, 预算是政府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工具; 社会学中, 预算是指分配资源。在法学领域, 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综述, 预算就是国家机关、团体或者事业单位等对于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 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性财政收支计划。财政预算, 也称为公共财政预算, 是指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 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分门别类地列入特定的收支分类表格之中, 以清楚的反映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财政预算监督, 政府预算监督主体对各级政府和预算单位的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等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实施的监管和督导。③财政预算监督制度, 不仅是宪法、法律赋予人民代表权力, 更是选民赋予人民代表权力, 对政府公共事务活动的收支情况文件进行监察、监督, 以实现宪政意义。

二、新预算法的革新

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和发展, 预算法的内容暴露其与社会现实的不相适应, 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财政预算立法滞后, 尤其是立法理念滞后的局面, 2014 年8 月3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 并于2015 年1 月1 日施行。

从内容上看, 预算法的“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健全预算公开透明制度。众所周知, 国家财政收入来源于广大的纳税人, “干什么, 怎么花”的问题关系到每一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向社会公开财政预算有利于增强民众对维护纳税人基本权益的意识, 改善民众的冷漠态度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者相互牵制, 相得益彰。

第二, 强化约束预算草案。由于时间短、任务重、人员少等诸多因素导致政府预算编制不明确, 具体单位、项目所需的资金含糊不清, 这样笼统的预算编制给人代会审查报告带来了许多不便, 大大降低办事效率。为了让代表更好地看明白预算报告, 此次预算法修改在实践的基础上, 对预算编制提出了细化的要求。预算草案不再是简单的数字罗列, 而是要求内容具体、明确, 必要时需要详细的文字说明。

第三, 严格把控地方债务风险。原预算法规定,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主、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不列赤字”。但现实中, 地方政府为了搞经济谋发展, 不得不采取多种形式的融资方式, 导致收支不平衡形成多头举债、权责不清、调控不力的债务情况。而且这些债务并未纳入预算管理, 中央和人大就不能对其进行监督, 这给地方政府带来了不小的风险。为了改变过去“两本账”的问题, 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 但从主体、资金用途、资金规模、举借债务方式和控制风险这五个方面加以限制。

第四, 密切联系人民群众, 从群众中来, 到群众中去。新预算法中提出: “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 应当采用多种形式, 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美国学者爱伦·鲁宾认为公共预算的主要特征就是: “支付费用的人不是那些决定怎么花钱的人, 因为民选官员有可能把钱花到与纳税人的愿望不同的地方。”财政预算具有预见性和计划性, 所以, 钱怎么花的问题不能全由行政机关说的算, 也该听听老百姓的心声。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行使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 是行政机关接受民意、实践民主监督, 是建设阳光政府、创新预算监督、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最新体现。

三、我国财政预算监督的不足与缺陷

尽管我国颁布施行了新的《预算法》, 但仍有个别问题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 例如, 第一、从监督主体上看, 我国财政预算的监督主体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由于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还不健全, 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关系处于两难状态, 一则选民不认可人民代表, 二则人民群众不信任人大代表能够代自己解决问题, 与其等结果不如凭自己努力走信访之路。一些人大代表在专业和素质上欠缺参政议政的能力, 有些代表把“人大代表”看成一种政治上的殊荣、身份的象征, 对监督财政预算并不关心。监督队伍的人员设置不到位、专业程度不高、主动性不足并未得以解决。

第二、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不强。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 政府活动所需的经费也来源于人民, 人民有权知道公共财政情况并对其进行监督。虽说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但民众民主意识普遍淡薄, 法律素质较低, 除非涉及个人利益, 否则大多数人并不会监督财政预算。权利意识的淡薄导致大部分基层群众不愿、不想、不会监督, 人民群众对财政预算监督的冷漠态度必定会降低人民代表的监督意识, 此类恶性循环久而久之必成问题。

第三、从预算的程序上, 我国财政预算的基本程序是先由财政部门制定新年度的预算草案, 然后将其交由政府研究讨论、再转交由党委会商讨决定, 最后由政府交给人大进行审议。我们清楚一点, 人大代表大多由党员组成, 加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大接受党的领导, 预算程序带来的问题是人大可不可以监督党委会, 在我国的预算法中尚未提及。

四、完善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的建议

政府的支出情况与纳税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增强公民纳税人的法律意识, 将公众参与带入预算领域, 以预算听证的形式接收来自社会的不同声音、意见、建议, 这不仅能够加强公众参与热情和参与信心, 而且有利于公民积极地响应国家号召, 主动纳税。

加大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是新预算法的一个亮点, 在法律制度不断进步的同时我们必须营造良好的氛围使得预算监督能够积极健康的进行。十三亿人不能做到人人都能直接参与财政预算监督, 但我们可以通过舆论监督、网络监督等有效方式参与到预算监督之中, 人民群众的参与有利于鞭策人大代表的监督自觉性, 集思广益、提供良策。

我国财政监督立法完善, 将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三者协调分工, 各司其职。提升人大对于预算的监督能力, 应当加强人大自身与预算监督的组织建设。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过程存在着不合理情况, 地方基层问题尤为突出, 普通选民的参与度不高, 甚至根本不知道人大代表是谁, 这大大降低了人大代表的素质能力、行动力。提高人大代表素质与能力势在必行。

然, 良好的法律不能得到切实的实施与执行也是空谈, 务必认真贯彻落实新预算法。立法不能停留在静态, 如何能够发挥法律的实质效果是我们不容忽视的。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将成为我国财政预算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首先, 做好宣传普法工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带头认真学习新预算法, 将所学运用于日常工作之中, 从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 不搞面子工程, 在财力可行的范围内严格依法办事。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力度培养财政专业人员, 为财政预算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其次,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 经济发展相对不均匀, 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 各地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依照宪法和法律以及预算法的相应规定, 高效率、高质量地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的政府预算条例。

参考文献

[1]艾伦·希克.预算的作用urbaninstitutepress.1990.1.

[2]于国安.政府预算管理与改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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