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法院安全检查工作

2024-06-18

再议法院安全检查工作(精选4篇)

再议法院安全检查工作 第1篇

再议法院安全检查工作

2013-12-10 11:34 来源:刘峰 我要纠错 | 打印 | 收藏 | 大 | 中 | 小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法院和法官代表国家适用法律, 审理案件, 负有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应该享有绝对的权威,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但是近年来 ,发生在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突发事件越来越多 ,给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威胁 ,严重妨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司法警察的实施安全检查勤务 ,是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需要。应此我们从我国司法警察安全检查勤务的特点、必要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出发 ,努力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警察安全检查的新路子。

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 ,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勤务主要具有以下几点特点。技术性强:司法警察安全检查勤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各种安全检查设备的操作、维修,对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检查、识别和排除,都需要有一定的业务知识、专业安检技能。涉及面广: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复杂,包括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律师、第三人以及参加旁听的人员。司法警察在安全检查中不仅和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而且直接和参加旁听的人员接触,涉及面广,给安全检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司法警察还要对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规范细致:司法警察担负的安全检查勤务具有强制性,政策界限要求很严,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办事, 处理问题时决不能带有随意性。另外,司法警察在安全检查工作中 , 对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物品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 不放过与违法犯罪有关的蛛丝马迹。风险性大:安全检查工作是同隐蔽的、以各种身份进入审判场所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违法犯罪分子多是亡命之徒,手段狠毒,阴险狡猾,在其阴谋败露时 ,就会铤而走险,孤注一掷,行凶肇事,对安全检查人员人身构成威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 是司法警察为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一项经常性和预防性工作。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勤务,对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各项安全制度,预防各种危害审判活动情况的发生等,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通过安全检查,能够及时发现隐患,防患于未然。安全的对立面是危险与危害, 危险或不安全隐患是导致危害发生的潜在因素。由于一些部门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或其他原因,往往容易发生各类案件事故 , 影响法院审判活动。事实证明 ,司法警察必须通过严格的安全检查,才能有效地竭制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确保审判庭的安全 ,才能够及时发现隐患,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通过安全检查, 可以有效地防止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人民法庭处在审判工作的第一线 ,直接面对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是各种矛盾纠纷的集散地。而审判场所管理,则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特别是审判场所的出入口, 不仅是司法警察安全检查的重点, 而且往往是违法犯罪分子阴谋破坏活动的重点地区与侵害目标。因此 ,人民法院只有通过安全检查,才能及时发现违法犯罪分子的阴谋, 防止破坏活动和悲剧的发生,才可以维护司法权威,严惩任何亵渎法律的行为。通过安全检查 , 能够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严格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通过对审判场所的安全检查 ,能够确保审判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可以督促安全防范措施的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检查制度。审判场所秩序的好坏,往往以不发生或少发生各类案件、事故等问题为标准。要做到不发生或少发生各类案件、事故等问题,最关键的是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 , 将安全检查制度切实落实到每一次庭审活动中,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对有的审判活动进行安全检查, 有的审判活动则不进行安全检查 ,能够确保审判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可以督促安全防范措施的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检查制度。审判场所秩序的好坏,往往以不发生或少发生各类案件、事故等问题为标准。要做到不发生或少发生各类案件、事故等问题,最关键的是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 , 将安全检查制度切实落实到每一次庭审活动中,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对有的审判活动进行安全检查, 有的审判活动则不进行安全检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是一项艰巨而特殊的工作, 必须要在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相关部门协助下共同进行。审判场所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主要场所, 庭审活动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为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 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坚持严格原则 , 这是搞好审判场所安全检查工作的前提。要求严密控制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 它是“执法必严”法制原则的体现。其具体要求有:一是要求执行安全检查勤务的司法警察在安检过程中, 必须做到依法检查和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二是执行安全检查勤务的司法警察 , 要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安检纪律,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三是在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中,在执行每次任务中,安检人员都要做到一丝不苟,全神贯注 ,严把验证、人身检查、物品检查,做到万无一失。

2.坚持细致原则 , 这是搞好审判场所安全检查工作的关键。要求司法警察在进行安全检查时 ,对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物品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不放过与违法犯罪有关的蛛丝马迹。在对受检者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通常有两种方法:仪器检查和人工检查。采用仪器检查时,由引导员提示受检者取下随身携带物品, 放置于设在安全检查门边的工作台上。对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的受检者 , 检测员应当令其重新过门检查或采用人工安全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检。在对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时,对有疑点的箱包还应用手工方式进行当面开包检查。以上这些都是细致原则的具体体现 ,是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的重要职责和任务, 同时也是发现问题、杜绝各种问题发生的最为有效的办法。

3.坚持文明原则, 这是搞好审判场所安全检查工作的根本保证。文明原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原则体现出来的不仅仅是一个工作方法问题,更是一个思想态度问题。因此,在安全检查中,凡是国家政策法律允许的, 应认真保护, 简化手续, 提供方便,讲究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注意工作态度,以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在司法实践中,要真正做到坚持文明原则,必须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文明执勤。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勤务时,要以满腔热情对待工作,以主动、热情、诚恳周到、宽容耐心的服务态度对待进出审判场所的人员。二是要规范化服务。司法警察在执勤时仪容整洁,举止端庄,说话和气,使用文明执勤用语,不说服务忌语。三是摆正严格检查与文明服务的辩证关系, 两者是互相紧密联系的整体。

4.坚持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原则, 这是搞好审判场所安全检查工作必不可少的条件。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任务是一项非常严肃而又复杂的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一般意义上来讲,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一般出现的情况,应按一般的方法处置 , 如对证件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要求进入审判场所时,要劝阻说服,不服从者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有疑点的受检者要进行询问等等。但对安全检查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应坚持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方法和原则。

再议法院安全检查工作 第2篇

保密工作检查情况汇报[法院]

省法院办公室机要科:

市中级法院根据省法院的统一计划,组成由办公室主任带队,主管保密工作的副主任及保密员参加的保密工作检查组,于8月25日---8月31日对所属县十个基层法院保密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此次检查,我们以《保密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为指导,以落实保密制度和涉密计算机安全为重点。采取听、看、查、考等办法,对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保密委员会建设及发挥作用的情况,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情况等三个大的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从检查情况来看,我市县十个基层法院都能够按照省法院、市机要局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各项保密规定,做到领导重视、网络健全、教育经常、制度落实、检查督导有力。具体讲主要有以下方面特点:

一是领导重视,安全保密网络健全。做好保密工作,离不开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在这次检查中,我们发现各基层法院领导对做好保密工作十分重视,把保密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各法院党组都能够就如何做好保密工作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同时各基层法院党组能够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调整保密委员会成员,形成由党组书记、院长任主任,一把手亲自抓,直接主管保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机要文电的拿取、登记、保管和借阅,较好地防止了失泄密事件的发生。如县法院提出了保密工作要做到三到位,即:人员到位、定密到位、经费到位。县法院配置专职保密员、档案

管理员。

二是加强经常性保密教育,切实提高对保密工作重要性认识。如县法院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全院人员的保密教育,强调开展好保密工作是基于“三个需要”,即:是贯彻执行保密法规的需要;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更是法院干警提高自身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需要。县法院组织全院干警开展保密知识培训,使大家充分认识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教育全院干警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法规和制度,不断提高保密意识,增强保密观念,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筑牢保密工作的思想防线。县法院组织全院干警进行保密知识测验。同时,各基层法院还加大了对涉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保密工作实际操作水平,形成了全院统一把关,分级管理的保密保证体系,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干警的保密意识。

三是健全规章制度,执行保密工作规定。县法院根据《保密法》的有关规

定,结合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制订了“县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暂行办法”。县法院定制了法院工作秘密事项表。县法院还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并按照“建网络、抓教育、严管理、重防范、求发展”的保密指导思想,建立了严格的密件管理制度,对文电等秘密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收发,严格履行了登记、编号、签收、清退手续等。县法院、县法院、县法院还加强了对通讯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防护,并规定不得用手机谈机密事项,不得用传真机收发涉密文电,不得在互联网专用电脑上打印公文,不得利用工作电脑上互联网等。区法院健全了会议保密制度并对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中的保密问题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确保法院保密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四是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有效的督导检查,是做

好保密工作的必要前提。项城市法院在落实保密工作的过程中,抽调专人对保密工作进行经常检查,尤其对于涉密的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坚持每日检查。同时,县法院还加强对涉外文电的检查力度,严防涉密内容的外泄。并规定对于缺乏保密观念和保密意识、思想严重麻痹、保密管理责任不落实、保密人员疏于管理,由此造成失泄密事件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在这次检查的过程中,虽然有许多好的特点和做法,但是与各级领导的要求还相差很远,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有些同志对新形势下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在行动上缺乏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觉性。二是个别法院保密管理工作跟不上,保密措施不得力,监督检查机制还不是很健全,尤其是对一些泄露审判案件审理情况的人和事查处力度不够大。三是有些单位保密技术相对落后,在现代通信和

办公自动化设备等方面缺乏有效的保密技术和防范措施,发现泄密问题的能力不强。四是个别法院保密机构和人员与保密任务不相适应,保密人员不能及时到位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从一个方面说明,个别法院领导对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重视程度不够。

二、整改情况

我院在对全市各基层法院保密工作检查之后,及时向院党组进行了专题汇报。并按照省法院“三个不放过”的要求,对检查验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形成书面材料下发给各基层法院,并责令有关单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同时要求各县法院要以此次保密工作大检查为契机,对照《保密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的要求,认真进行再检查、再落实。要在工作中加大对保密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体干警的保密意识,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管理,充分发挥保密工作“保

再议法院安全检查工作 第3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推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和各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及时有效落实,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督查工作的重要性

(一)督查工作的重要性。督查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人民法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方法,是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落实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和促进司法作风转变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站在事关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督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实现科学督查、高效督查、廉洁督查的工作目标,以督查工作的科学发展更好地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督查工作的职能和任务

(二)工作职能。人民法院督查工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推动工作落实。通过督促检查,有力推动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二是辅助科学决策。通过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决策落实的情况,掌握落实存在的问题,加强指导,促进落实,纠正偏差,完善决策。三是促进作风转变。通过督促检查,促使被督查单位注重工作成效,提高工作效率,解决实际问题。

(三)主要任务。人民法院督查工作是对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上级或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机关及其领导、上级人民法院及其领导或本院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进行的督查。既包括专项督查,又包括决策督查。

三、努力实现督查工作的“三个转变”

(四)转变工作职能。要将督查工作职能由单纯的推动工作落实转变为推动工作落实与辅助科学决策、促进作风转变相结合。在推动重大决策部署顺利实施的同时,通过督查掌握相关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通过督查促使被督查单位求真务实,提高效率。

(五)转变工作重心。要将督查工作重心由单纯的专项督查转变为专项督查与决策督查相结合。改变只注重抓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特别是批示交办案件的督查,忽视抓重大决策部署督查的状况,有力促进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六)转变工作模式。要将督查工作模式由单纯的被动督查转变为被动督查与主动督查相结合。在坚持“有令即办、无令不办”这条督查工作原则的同时,对于专项督查,要及时掌握进展,主动反馈情况。对于决策督查,在立项环节要提前介入,及时提出督查建议和方案;在查办环节要主动跟踪,实时掌握落实情况;在总结环节要积极作为,客观反映落实情况和问题,为改进工作建言献策。

四、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制度

(七)建立完善领导责任制度。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的自上而下各层次各部门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八)建立完善工作运行制度。要对督查任务的启动立项、拟办送审、转交方式、催办程序、反馈时限、报告要求、结项标准、保密归档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督查工作有章可循,高效运转。

(九)建立完善优先办理制度。对于决策督查事项,需要院党组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要优先安排上会研究;对于案件督查事项,要优先立项,及时落实到案件承办人,确保依法、及时审结。

(十)建立完善报告通报制度。要严格按照确定的时限,实事求是地向有关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报告督查结果;要对各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各部门贯彻落实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办理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十一)建立完善督查工作考评制度。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督查工作考评制度,将督查工作纳入院内绩效考评体系。

五、进一步创新督查工作方式

(十二)积极创新督查工作方式。要在加强电话督查和书面督查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督查工作方式。要借鉴党政系统督查工作经验,对重大决策部署开展联合督查、交叉督查、实地督查;对于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积极开展督查调研,了解实情,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建议。

(十三)研发应用督查工作软件。有条件的法院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依托科技手段,积极研发督查工作软件,推进督查信息化建设,实行区域性网上督查,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进一步健全督查工作网络

(十四)健全督查工作网络。要建立上下互动的工作机制,逐步规范上下级法院督查机构的设置,明确督查机构职能,加强上下级法院工作交流,构建上下一致、职能统一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左右协同的工作机制,建立督查部门与院内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建立督查部门与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合督查机制,建立兄弟法院间的交流机制,对事关重大、任务交叉的事项,及时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推动工作落实的措施和办法。要建立专兼结合的工作机制,配齐配强专职督查工作人员,充分挖掘督查部门工作人员潜力,着力提高督查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在院内其他部门设立兼职督查工作联络员,负责协助督查任务的落实。

七、进一步严格督查工作的纪律要求

(十五)严格督查工作纪律。要严格按照法律政策、制度规定和工作程序开展

督查,任何督查活动的立项实施都必须经过领导同志的批准;不准擅自立项督查,不准借督查之名干预案件审理,不准为个人私利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八、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成立以院长或常务副院长为组长,有关院领导为副组长,综合行政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审判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审判业务部门等为成员单位的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十七)健全机构设置。要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有条件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

(十八)加强力量配备。已设立专门机构的法院,要配齐配强督查工作力量,将一些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具有审判职称的同志选配到督查工作岗位;没有条件设立专门机构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工作实际,配备专职或兼职督查工作人员。要加大督查干部交流力度,可以将院内其他部门的优秀干部充实到督查队伍中来,也可以将督查岗位上熟悉审判业务的同志交流到审判业务部门。

(十九)抓好业务培训。最高人民法院要有计划地组织必要的督查工作专项培训和加强对下指导,各高级人民法院也要相应开展督查工作培训和对下指导,提高督查队伍素质,提升督查工作水平。

再议法院安全检查工作 第4篇

邀请区人大代表到院检查指导执行工作

10月20日下午,石龙区人大常委会15名人大代表在区人大常委会张建立副主任带领下应邀到石龙区法院检查指导执行工作。

为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开展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之家”活动的要求,积极听取代表和委员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法院工作质量,树立良好司法形象,石龙区法院经过精心筹备,举办了此次联络活动。

座谈会上,石龙区法院执行局王广跃局长就2007年以来法院的执行工作,从队伍建设、开展执行积案活动、处理涉执信访案件、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以及代表们关注的执行案件的办理情况等五个方面向参加座谈的人大代表们作了详细汇报,并结合执行工作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实事求是的向代表们提出了影响当前执行工作进展的各种困难。

参加座谈的人大代表针对法院执行工作报告并结合日常工作、生活中的切身体会依次谈了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看法,代表们对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工作中付出的艰辛劳动予以充分肯定,对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表示理解和支持,并从改进工作的角度对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社会宣传教育、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加大执行救助

力度、注重办案社会效果等六个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石龙区人大常委会张建立副主任在听取人大代表们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评价后,就法院执行工作下一步的努力方向对区法院提出了殷切期望。一是要从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提高对执行工作的认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二是要求区法院不断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广大执法干警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忧患意识;三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增强执行行为透明度,提高执行案件办案质量,树立法院良好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四是不断加强研究,探索执行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健全执行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推动执行工作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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