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间的区别

2024-08-22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间的区别(精选8篇)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间的区别 第1篇

2014年11月29日,“竞争性磋商”一词首次出现在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其具体规定为:“……。

(七)采购方式选择。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紧接着过了2日,即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制定并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据此,“竞争性磋商”正式登上舞台,但是,“竞争性磋商”一词,与我们所熟知的“竞争性谈判”之间,有什么异同呢?难道最大的不同是磋商与谈判,最大的相同是竞争性?为便于PPP项目中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相应机构的理解、适用,特对“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究竟有哪些区别,也即它们的异同,分析如下。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相同点

不同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竞争性谈判

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2003年1月

1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

(2014年11月29日)。

二、定义的异同

相同 点

不同点

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竞争性谈判 均有明文规定 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竞争性磋商 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

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范围的异同

适用范围,是指哪些具体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相同点

不同点

竞争性谈判

1、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

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磋商

四、报批程序的异同

相同点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

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

务;

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

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

判。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不同点 竞争性谈判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

性磋商”方式的;

2、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

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再

3、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申请批准。

竞争性磋商 无

五、供应商(社会资本方)来源方式与数量的异同

相同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

竞争性谈判

2、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

取;

3、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4、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

与;

5、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竞争性磋商 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

意见;

6、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

总数的50%。

无 无 不同点

六、谈判(磋商)文件包含内容的异同

相同点

1、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竞争性谈判

面同意;

2、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

配置等采购标准;

3、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竞争性磋商

4、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谈判(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等。

磋商文件还包括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

时间及地点等。

不同点

谈判文件还包括采购程序、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评定成交的标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等。

七、谈判(磋商)程序时限的异同 相同点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不同点

1、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

工作日;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

日。

1、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

日;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

间;

3、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

得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3、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4、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竞争性磋商

八、保证金的异同

相同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竞争性谈判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

金;

2、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交纳;

3、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4、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竞争性磋商 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情况退出谈判(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不同点

保证金还可以采用、网上银行支

付。

证金;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谈判(磋商)文件规

定的其他情形。

九、谈判(磋商)小组组成的异同

相同点

1、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

成;

竞争性谈判

2、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4、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5、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6、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不同点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

组成;

2、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十、最后报价供应商数量的异同

相同点

1、谈判(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磋商)结束后,谈判(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竞争性谈判 续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谈判(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

不同点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的,谈判(磋商)结束后,谈判(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

价;

竞争性磋商

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为2家。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

应商可以为2家。

十一、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

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

竞争性谈判

2、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谈判小组

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可以为2家。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

综合评分;

原则上均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竞争性磋商 告。

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

法;

3、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

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4、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

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5、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

定其项目属性;

6、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

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7、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

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8、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成交候选供应商;

9、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2家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10、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11、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十二、确定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1、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

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1、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选择;

2、可以书面授权谈判(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竞争性磋商 商。

2、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

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

为成交供应商。

十三、重新评审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竞争性谈判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磋商)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

审;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竞争性磋商 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十四、终止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活动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竞争性谈判

1、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

本级财政部门;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而不需要终止采购活

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竞争性磋商

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而不需要终止采购活动。

十五、法律责任的异同

竞争性谈判

相同点

不同点

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中竞争性磋商

均有相应规定。

办法》(规章)中有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无

明确规定。

十六、结语

从以上的对比分析可知,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最大区别,在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确定方式以及候选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推荐方法及评审标准中,“竞争性谈判”主要看“价格”,“竞争性磋商”主要看“综合”;除此之外,两者之间的适用范围、法定时限、重新评审标准等,也是重大的区别;其他的程序性内容,基本上大体相同。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间的区别 第2篇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竞争性谈判

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2014年

11月29日)。

二、定义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竞争性谈判

均有明文竞争性磋商 规定 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

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范围的异同

适用范围,是指哪些具体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相同点

不同点

1、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竞争性谈判 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

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

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

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报批程序的异同

竞争性谈判

相同点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

磋商”方式的;

2、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竞争性磋商

预算单位同意后,再

3、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申请批准。

无 不同点 无

五、供应商(社会资本方)来源方式与数量的异同

相同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

竞争性谈判

2、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

3、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取;

无 不同点

4、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

与;

5、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竞争性磋商 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

见;

6、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

总数的50%。

六、谈判(磋商)文件包含内容的异同

相同点

1、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竞争性谈判

同意;

2、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

置等采购标准;

3、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竞争性磋商

4、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谈判(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

容等。

不同点 谈判文件还包括采购程序、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评定成交的标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等。

磋商文件还包括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

间及地点等。

七、谈判(磋商)程序时限的异同

相同点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竞争性谈判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3、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竞争性磋商 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4、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磋

不同点

1、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

作日;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

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八、保证金的异同

相同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竞争性谈判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

2、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

3、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4、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情况退出谈判(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竞争性磋商 出谈判(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谈判(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

应无效。

纳;

不同点

保证金还可以采用、网上银行支

付。

九、谈判(磋商)小组组成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1、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

成;

竞争性谈判

2、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4、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5、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竞争性磋商 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6、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

成;

2、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

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十、最后报价供应商数量的异同

相同点

1、谈判(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磋商)结束后,谈判(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竞争性谈判 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

2、谈判(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磋商)结束后,谈判(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竞争性磋商 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

商可以为2家。

不同点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提交最后报

价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2家。

十一、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

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

竞争性谈判

2、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可以为2家。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

综合评分;

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3、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原则上均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竞争性磋商 评审报告。

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4、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5、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

其项目属性;

6、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

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7、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

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8、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成交候选供应商;

9、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2家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11、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0、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十二、确定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1、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

1、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选择;

2、可以书面授权谈判(磋商)竞争性磋商 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为成交供应商。

1、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十三、重新评审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竞争性谈判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磋商)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竞争性磋商

十四、终止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活动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

1、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竞争性谈判

政部门;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

采购活动。

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采购而不需要终止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竞争性磋商

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而不需要终止采购活动。

十五、法律责任的异同

竞争性谈判

相同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竞争性磋商 采购法》(法律)中均有

相应规定。

不同点

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章)中有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无明确

规定。

十六、结语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间的区别 第3篇

1. 新媒体的概念和特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日趋成熟, 已逐步进入普及的状态。“新媒体”也可称为“第四媒体”, 是在网络环境下催生的, 以其诸多的优势和特性迅速占领传播媒体的制高点, 被称为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之后的一个新兴媒体。

如今, 新媒体的概念不再只是学术领域的专有名词, 随着其出现的频率不断攀升, 也逐渐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 成为当下媒体语境下的时髦字眼。然而, 我们知道的是, 新媒体本质也是一种传播介质, 是进行人与人之间信息沟通的渠道, 也是联系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的中介。因而, 对于新媒体的定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新媒体的出现是在传统媒体之后, 是对各种电子媒体和网络媒体的总称。新媒体的应用和实施, 也是在新媒体的基础之上, 利用当下先进的科技信息技术, 将各种信息及时、交互地承载和传递出的综合性的信息载体。新媒体的传播不仅信息量大, 传播速度快, 而且基本上所有的信息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实现共享。

新媒体的特性很为显著。新媒体的出现和发展使人们之间的信息传递和交流更为快速, 海量的信息通过众多网民的交流很快传遍五湖四海。不仅时效性强、交互性广泛, 而且容量大, 覆盖面广。所以新媒体的出现解决了传统媒体受到时间和空间限制的障碍因素的影响, 将人们的沟通交流无限优化, 从而形成了一个全新的信息互动和交流平台。

2. 新媒体对传统媒体的影响

新媒体的不断发展,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深化, 造成新媒体对传统媒体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近年来, 我国的媒体发展状况不断变化, 新闻传播也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受众的需求的改变而作出调整。更为重要的是, 媒体行业的从业人员和媒体的受众也会改变, 致使本就处于薄弱地位的传统媒体的处境更为艰难。

2.1 传播形态的新兴定位

新媒体的传播形态, 其实与传统媒体有着根本上的区别。我们分析媒体传播形态的演进历程, 不难发现几乎每一种新媒体的出现必然引起传播形态的很大变化。从历史最为长远的报纸说起, 报纸的功能主要是以文字和图画传递新闻信息, 紧接着广播的出现是以声音表现各种内容, 注重的是受众的感官接受能力的培养。后来, 电视的出现极大地弥补了文字的呆板和声音的单调等缺陷, 将声画相结合的方式, 把新闻信息内容从抽象转向具体化。由此可见, 不同的媒体有着不同的信息载体的功能, 传递的信息都不是同一种形式。所以, 不一样的媒体里成就了不同的信息传递的接受者和提供者。

2.2 传播模式从单向转化成双向

在传播学理论中, 对媒体的传播模式有详细的分类和解释说明。一般而言, 传统媒体之间只存在单向的传播, 报社、电视台等媒体组织将新闻信息通过自身的传播平台传递给受众, 受众具有选择了解新闻内容的主动权, 也处于被动地接受有限的新闻消息的位置。然而, 随着网络媒体的出现, 促进了新闻信息的双向传播, 有力地打破新闻的传播从媒体向受众传播的垄断模式。这种特性也称为新媒体的交互特性。一方面实现了传播者和接受者的交流, 同时也使受众可以向媒体提供信息, 变成新闻内容的第一发布者。将传播者和接受者的角色进行转化, 可以实现两者的新闻地位的相对平衡。

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 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媒体的不断繁荣发展, 已形成了海量信息泛滥的局面, 信息不再是稀少的资源, 而且过剩的信息内容在追求速度的基础上, 也可能存在不准确。海量的信息不断消费着受众的注意力, 所以新媒体的出现, 将传统媒体的受众市场极大地分散开来。由于近年来网民的数量呈现迅雷不可挡的发展势头, 作为网络潜在受众的网民将更多的时间花在了网络上, 人们本来投入传统媒体的时间逐渐被挤占, 所以处境更为不乐观。

3. 传统媒体发展的总现状

传统媒体的发展, 除了应对新媒体的挑战, 而且不断地在同业之间进行着竞争。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 竞争的方式多种多样, 异常激烈。随着竞争的加剧, 在市场发展“优胜劣汰”的规则下形成淘汰规则, 这也不断促进传统媒体的改革和创新, 以适应时代发展的步伐。

3.1 传统媒体的相对优势

众所周知, 当新媒体进入人们的视野, 传统媒体的地位一度被替代, 后来在不断的改革和创新下艰难求生。然而, 传统媒体作为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媒体, 也有新媒体无法磨灭的特性, 所以传统媒体以其长久的发展积累、自身发展体制的完善和成熟以及优秀的文化本质, 从而获得一定的发展。

在新媒体的发展下, 传统媒体从受众资源、品牌资源和内容资源等方面还具有一定的优势。传统媒体的受众群体一定程度上较为固定, 在老一辈的人眼中, 报纸、广播和电视作为他们最初接受的传播介质体系有着很深远的影响, 因而对于现今网络的大力推广没有很强烈的兴趣。一是因为学识的不足, 二是生活习惯的定性影响。在新闻信息的传播中, 传统媒体虽然不及网络的时效性, 但可以较好地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以其悠远的历史创造了良好的品牌价值。

3.2 传统媒体的相对地位

在新媒体的优势之下, 传统媒体其实也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特别是作为国家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高度重视的对人民群众的舆论引导, 党报的存在是个不可替代的必然产物。党报是舆论的领导者, 在新闻媒体的信息传播中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国家公信力。而对于市面上发行最多的都市报、娱乐报而言, 以其通俗和幽默的新闻信息吸引着受众的关注, 也具有广大的社会效应。

在新媒体的高速发展时期, 网络时代的每个公民几乎都是“记者”, 信息的传播无处不在。然而, 对其信息的准确性却不可一概而论。传统媒体有着庞大的从业人员队伍, 对信息的获取都会经过记者的调查采访来取证, 对信息的要求很高。所以, 巨大的记者队伍为新闻的采集作出巨大的贡献。

在我国的媒体经济比重中, 传统媒体所占的经济份额较大。传统媒体的运行创造的收益, 不仅是记者采集的新闻信息安排的版面稿费, 而且需要拉动广告版面来增加经济收益。而对于新媒体, 网络的巨大资源是实现信息共享, 网络媒体在收益的绩效中, 媒体行业的利润相对薄弱一些。

相对传统媒体的存在地位, 新媒体通过不断更新传播渠道和加强传媒技术的优化, 在一定程度上将传统媒体单向传播的模式打破, 传统媒体要保存自我的发展地位, 需要加大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之间的融合, 在竞争中寻找突破点, 进而稳固传统媒体的历史地位, 并且促进其不断进步。

4. 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竞争与融合

在新媒体的冲击下, 传统媒体面临着更为严峻的考验。在合理分析了两个方面的优劣势之后, 我们需要明确传统媒体的固有价值, 以及认识到新媒体虽然具有众多的良好特性, 但并未达到健全的标准。所以, 加强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的融合, 更好地促进网络新技术应用媒体行业的优化。

在现在的市场竞争中, 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互竞争着市场领导者和挑战者的地位。对于新媒体而言, 可以通过不断地参与市场竞争, 来夺取更多的市场资源。抑或是处于其中, 静观其变, 以其优势的条件使其他竞争者自我淘汰, 从而获得双赢的局面。新媒体以时效性和开放性等多种特性从传统媒体中夺取受众资源。所以, 一个很显著的事实是, 新媒体通过网络平台将源源不断的读者从纸质媒体转移到了网络媒体上来。

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之间展开竞争和融合, 是网络时代传统媒体应对冲击的重要选择。通过相互的竞争, 可以从差别中显示出各自的特色和优势, 同时将新旧媒体进行融合, 也可以不断地减弱相互之间的冲突状态。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下, 传统媒体生存需要的手段之一, 然而相互之间的融合也可以不断推动传统媒体在网络时代获得长远发展的保障。传统媒体应该学会将自身所遇到的竞争和压力进行转化, 变成促进其进步的契机和动力。将各种竞争和融合战略具体化, 从而更好地实现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互动和共赢。只有这样, 才可以为网络时代的受众提供质量高和易于增产的相应服务和文化产品, 以此促进传统媒体获得新的生机, 实现传统媒体的经济新增长方式。

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 是产业融合的新趋势。所谓的产业融合是指利用信息技术的推动, 以促进产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发展领域的需要。不管是不同的产业, 还是同一产业的不同行业, 将各自的优势相互渗透, 交融, 促进新的产业的出现, 不断淘汰旧的产业。从而使媒体行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达到最大化。

5. 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融合的意义

在媒体行业的融合大背景下, 人们对信息的接收方式也随之不断转化, 对使用各种不同传播方式的媒介信息进行“碎片化”接收处理, 形成一种新的传播经营模式。所以, 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融合可以满足受众对高品质的新闻信息的需求。

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融合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各自的优势互补。以传统媒体的固有优势促进新媒体的发展的健全和完善。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进行有效的规范和衔接起来, 以应对更多的市场竞争。

通过融合, 打破两大媒体之间的对立限制, 突破原有的一体化的产业结构, 将能够形成交叉产品和交叉收益相结合, 推动新兴的产业结构的诞生, 为更好地把两大媒体的规模和业务扩大化, 从而不断衍生出新的服务和商机, 使资源得到最大化的组合利用, 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综述全文, 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的竞争和融合, 有挑战也有机遇。两者的融合可以使传统媒体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探索新型的出版形态和运营模式, 同时将传统媒体的准确和跟踪报道扩展到网络媒体之中, 促进两者齐头并进和双赢局面的形成。

参考文献

[1]孟涛.浅析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竞争与融合[J].中国电子商务, 2012 (16)

[2]王辰瑶.从替代到融合——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关系研究的回顾与走向[J].浙江传媒学院学报, 2009 (5)

[3]尉迟安琪.浅析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以新浪微博客为例[J].剑南文学:经典阅读, 2011 (8)

[4]陈博.浅析新旧媒体的竞争与融合[J].民风, 2008 (7)

竞争性磋商的奥秘 第4篇

项目概况

丽水市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化PPP项目入选了财政部第二批PPP示范项目,也是丽水市首个落地的PPP项目。它不仅在本地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通过PPP模式对信息化项目进行改造和建设,在全国也具有很强的示范性。

本项目的总体要求是,在丽水市原有的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基础上,按照“强基础、促应用、惠民生”的建设原则,采取“市—县—乡—村一体化”模式,建成一朵云、一张网、一个中心、四大数据库、四大标准规范、六大业务应用,实现市域范围内各医疗业务系统、相关部门数据中心和省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之间的数据采集、交换和共享,实现持续可及的健康服务、智慧高效的医疗服务、精细可视的医院管理、科学的卫生管理与辅助决策。同时推进“三大工程”建设,即基础建设工程、智慧健康工程、信息惠民工程。其中:基础建设工程由人口健康信息专网、数据中心、云平台、标准业务库、卫生信息标准与安全保障体系组成;智慧健康工程全面提升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信息化、药品管理信息化、区域协同信息化与卫生综合管理信息化水平;信息惠民工程包括公众健康服务门户、预约诊疗服务、分级医疗与远程医疗等新型服务体验。

本项目采用“ROT+BOT”的复合运作方式,即“改建—投资—开发和运营—移交”的运作方式。由政府指定机构与社会投资者组建项目公司,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限内,项目公司负责信息化项目设计、融资、开发;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将人口健康信息化系统提供给市域内各级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部门使用,并负责日常的软硬件维护工作;特许经营期限结束后,将项目公司移交给政府。

本项目将社会资本的第三方开发利用能力作为磋商竞争点,不同投资人依据其不同的开发能力,提出不同的第三方开发运营收入水平。通过竞争促使投资人挖掘第三方开发营运收入,来弥补部分信息化系统建设成本,降低政府每年购买服务的价格。

项目采购方式和流程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提出,本项目可以选择竞争性谈判,或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的原则为“价低者取胜”,容易产生恶性竞标风险,导致最终服务质量难以保障。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不仅要考虑投资人的价格,更加注重投资人的服务质量与综合实力,而本项目需要投资人拥有信息化系统综合开发与运营实力,以保障未来系统的开发质量与运行效果。因此,本项目最终确定采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

根据披露的采购文件描述,在采购环节中,本项目对主要的关键点从程序、要求、时间、权重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之后依法向浙江省财政厅申请批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公告;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在综合评分法中,有关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要适当,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也应当有所考虑,但可以相对灵活。最后采购人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等。

作用分析

第一,加快项目落地。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都存在先天不足,不是谈判条件受限就是社会资本方选择面受制约,往往造成上车很快、到达很慢的局面。竞争性磋商虽然操作程序相对复杂,不同的PPP项目的磋商要点及具体操作程序也有所不同,但是大部分项目都可以在磋商中解决所有问题。

本项目既严格执行了竞争性磋商方式的规范流程,又有效把握竞争性磋商的关键环节和影响因素,分头推进,在两个月内基本解决了项目涉及的所有问题,因此,政府和社会资本方都比较满意。

第二,优胜劣汰。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可以通过多次磋商,实现取长补短、优中选优。在本项目的磋商过程中,首先经过资格预审,选定了8家信息化企业进入磋商环节。这些企业均为内地或香港的上市公司,是在行业中排名靠前的知名企业。不同厂家的方案各有千秋,通过磋商,各家方案的优点得以集中,这不仅使社会资本的选择面得到了扩大,也满足了项目优化实施的要求,最终筛选择出了政府满意的社会资本方。

第三,灵活调节。在PPP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竞争性磋商方式已成为地方政府选择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的主要方式之一。通过采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一方面可以在采购过程中灵活修正磋商条件,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不断调整社会资本方与项目的契合度,有针对性地引入投资能力强或者运营能力强的对象。不同的PPP项目,由于磋商要点及具体的磋商程序不同,大部分项目很难在短时间内同步解决;特别是对于人口健康信息化这类PPP项目,涉及到的技术和解决方案、运营和管理方案相当复杂,且很难在一开始就确定全部的边界条件。因此,既严格执行竞争性磋商的规范流程,又有效把握竞争性磋商的关键环节和影响因素,进行灵活调节和合理处置,对于政府选好的合作对象,保障PPP项目后续的运营和管理,将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最后,降本增效。PPP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本身就需要将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和操作的灵活性进行结合,通过一个不断优化的过程,实现政府投入的最小化和项目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强化磋商的策划能力、管控能力和机会成本意识非常重要。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间的区别 第5篇

一、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

区别:

1.竞争性磋商对时间节点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见财政部 财库[2014]214号文),而竞争性谈判则相对自由;

2.竞争性磋商通过评分来确定成交候选人,而竞争性谈判无需评分,以价格为主导。

二、公开招标,相关的技术要求均是事先确定的,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并以此为基础,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最终形成中标人(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间的区别 第6篇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评审方式: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

一是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二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三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存在需求条件和市场供应的限制而无法实施公开招标,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情形的,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竞争性磋商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竞争性谈判公告至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天,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一般不得少于10天。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天津竞争性磋商案例 第7篇

4次深入研讨、14次修改磋商文件„„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遵循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件)的精神,在“2015-2016年天津市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统一保险项目”中引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按照214号文件要求的步骤进行评标、磋商,实现了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和“物有所值”。

一、根据需求特点确定采购方式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明确指出。作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一项制度创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可以很好地解决政府对于服务过程、服务方式、服务质量评价难以确定的问题,这也正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优势所在。

事实上,机动车保险项目属于政府履职所需的服务事项,其范围覆盖天津市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公共性,这些条件恰恰与21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吻合。因此,应该采用磋商方式实施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而在此过程中,遵循“先确立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的市场交易规则,即充分体现了“物有所值”的制度目标。

二、依法设定资格条件

为保证机动车保险项目的资格条件设定合法合规,实现供应商之间的充分竞争,中心查阅了相关政策法规咨询了行业主管部门并向行业专家征求意见。

其一,查阅214号文件、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作为该项目的资格条件之一。

其二,通过咨询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及数位行业资深专家的意见,并遵循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将“保监会批准具有经营车辆相关保险业务的资格,提供天津市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作为该项目的另一资格条件。

三、明确分类服务需求

依据21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机动车保险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将项目的服务需求分为基本服务与其他服务两类。

其一,依据行业标准和项目特点,细化承保基本服务承诺、理赔基本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明确要求供应商必须承诺满足此要求,并作为实质性条款。

其二,针对车辆保险行业的特点,要求供应商在不违反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经营特点提供优于或多于理赔及承保基本服务的其他服务,并作为评分因素中的加分因素。

其三,结合天津市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统一保险的实际情况,要求供应商在不违反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经营特点提供承保、理赔以外的其他服务,并作为评分因素中的加分因素。

四、统一规范报价标准

为规范市场秩序,避免供应商恶意低价竞争,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的有关规定,本项目执行统一报价,仅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下承诺:

其一,交强险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统一标准执行。

其二,商业险(含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要求承诺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为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

其三,面对保险行业政策的调整,承诺能够给予天津市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最优惠的价格和服务。

五、科学设置评审标准

为提高磋商文件评审依据的科学性,以甄选出优秀的保险供应商,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并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作为评判规则。

其一,依据214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项目执行统一价格标准,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其二,为保证项目顺利开展,本项目借鉴以往项目经验,在磋商文件中明确了评审得分相同时的处理办法,即“评审得分相同的,先按照“服务因素”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再评审得分相同且服务因素得分相同,再按照“参加服务网点数量及分布情况”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其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规定,本项目对各供应商的实施能力不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同时为证明其服务能力的真实性,要求提交其已执行完成的完整合同数量,作为评分因素。

其四,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充分利用其行业监督及评价机制,将具有公信力的“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公示的《天津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2014年1-12月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质量指标》评价”作为评分因素,对保险公司从车险结案率、车险结案周期、赔款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的车险案件结案周期、自有车险查勘人员充足率、当年车险案件结案率、案件处理完毕后赔款支付及时率、车险千万元保费理赔投诉量、承诺达成率共8个方面考量后的行业排名,作为评价因素。

其五,为评价供应商的综合实力,本项目借鉴以往项目经验,将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性、具有勘察资质人员的配备情况、服务网点数量及分布列入评分因素。

其六,为评估供应商的服务承诺,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现场阐述,并根据供应商在不违反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各自经营特点提供优于或多于上述理赔及承保基本服务的其他服务进行评审打分。

六、依法制定磋商程序

该项目严格按照214号文件的要求制定磋商程序:

其一,要求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针对审查时可能出现的问题逐一列明,并完全依照办法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审查的合法性。

其二,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明确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其他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小组现场即可评定。

其三,经磋商小组确定满足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其四,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七、提前拟定合同条款

为保证机动车保险项目磋商文件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1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本项目磋商文件中拟定了合同草案条款。同时,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审核合同草案条款,确保文件内容有法律依据。

八、评标程序实施

在招标前,邀请投标供应商进行磋商答疑会,详细讲解招标文件各条款规定、分值设定依据及评标程序规则。征求供应商意见后,确定规则,由各供应商签字确认。

评标阶段则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一)标前阶段:

项目人先对参加本项目的各方当事人介绍磋商文件的商务、服务要求,重点介绍磋商程序和依据。

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先对磋商文件的需求是否明确和合法进行磋商判定。最终磋商小组认定本项目磋商文件需求明确、内容合法,无更正内容。

项目人对7家供应商进行询问,7家供应商也以书面形式确认本项目磋商文件需求明确、内容合法,无更正内容。

磋商小组对7家单位提交的响应文件、现场方案讲解和询标,认为7家单位均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可进入综合评分阶段。

(二)评分阶段: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进行评审,但磋商文件中存在某分数判定过程较为复杂的情形。

如,供应商实施能力。即提供近三年单笔合同400辆以上的车辆保险合同,不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须提交已执行完成的完整合同复印件。20个以上(含20个):7分;10至19个:3分;其他:0分。

磋商小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各供应商提交的实施能力证明材料不太一致,存在两种情况:第一,有的合同或协议中有具体参保车辆的明细,有的则没有明细,这是否属于“完整合同”;第二,有的合同中部分车辆保险到期时间为2015年3月以后,是否能判定该合同属于“已执行完成的”。

而经磋商小组询问供应商后,认为磋商文件在描述上有不明之处,经过磋商,判定以上两种情况均为合格。

(三)磋商方案阶段:

其一,承保其他服务。磋商小组认定的9项及以上优于、多于基本服务的:21分;磋商小组认定的6-8项优于、多于基本服务的:18分;磋商小组认定的3-5项优于、多于基本服务的:15分;磋商小组认定的3项以下优于、多于基本服务的:12分。

其二,理赔其他服务。磋商小组认定的7项及以上优于、多于基本服务的:21分;磋商小组认定的5-6项优于、多于基本服务的:18分;磋商小组认定的3-4项优于、多于基本服务的:15分;磋商小组认定的3项以下优于、多于基本服务的:12分。

其三,其他服务,在不违反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经营特点提供承保、理赔以外的其他服务。磋商小组认定的6项及以上其他服务的:8分;磋商小组认定的4-5项其他服务的:6分;磋商小组认定的2-3项其他服务的:4分;磋商小组认定的1项其他服务的:2分;未提供其他服务的:0分。

由于没有固定格式和要求,各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3种其他服务不尽相同,磋商小组为严谨评标,对每家供应商的条款逐条进行审查,逐条认定。每位磋商小组成员出具书面确认。

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按照评审得分的高低对7家供应商进行了排序。根据此排序,采购人最终确认了5家成交供应商。

项目点津

磋商方式体现三大优势

制定竞争性磋商这一全新的采购方式,是国家在深化改革时期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一采购方式改变了过去在采购前约定质量、价格等基本条件,且条件不可更改的模式,具有更为广泛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为推进政府采购服务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打开了新局面。

而相比于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具有以下优势和特点:

一是,竞争性磋商在“竞争报价”阶段,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有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其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避免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并使得相关当事人把“磋商”的主要目标及“内功”用于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服务体系的优劣评价上,最终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二是,竞争性磋商阶段和对响应文件进行磋商和评定,目的是适应纷繁复杂的采购工作,解决可能出现的在某些知识点上采购方不如供应商专业的情形。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间的区别 第8篇

一、评审办法选型

在一项高校设备竞争性谈判采购任务实施前, 最令采购方头痛的是评审办法的制定。因为高校设备和一般通用设备有很大区别,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项目占绝大多数, 甚至有些高端或使用范围专一的进口设备采购方连实物都没见过。哪种评审方式适用哪类设备是采购方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1. 对于设备技术参数要求比较简单, 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比较明确的项目, 应该用最低价成交的评审办法。

即在全部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 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 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2. 高校仪器设备采购中, 有不少前期设备采购费用低后期设备维护或耗材费用较高的项目。

这类项目如采用低价成交的评审办法, 会造成供应商以超低价成交, 签约后在后期服务和配件耗材上漫天要价。采用综合评分法又很难合理设定当前购买设备参数分值与后期服务分值的比例, 而且商务分和技术分权重也很难把握。对于这类采购项目应用两阶段评分法更为合适。技术、资信、商务分评审作为第一阶段, 按照综合评分法的原则进行, 设备采购文件中设置技术指标分为20分, 供应商资信分为10分, 报价合理性为10分, 满分40分。技术指标主要从产品技术参数、质量承诺、生产设备及能力、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资信指标主要从公司的基本资质、本地化服务能力、合同业绩等方面进行评审。报价合理性主要从供应商首轮商务报价、售后服务、维保方案以及耗材折扣率等方面的承诺进行评审。技术、资信、商务得分之和低于24分的不入围, 未入围的供应商不进入第二阶段报价评审。在第二阶段最终报价最低者为成交候选人。

3. 对于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或采购方了解程度不高的特殊设备采购项目, 则用谈判小组推荐的评审办法更为合理。

这一类项目因其所涉及的设备技术指标、服务和售后支持都有待谈判小组在与供应商谈判过程中形成准确的定位, 采购人在前期仓促设定的技术和商务评分规则反而会束缚住谈判小组的手脚, 令整个项目事倍功半。

二、针对性地制定谈判策略

谈判策略须依照不同的评审办法而制定, 谈判小组应当在谈判开始前就实施项目谈判思路做一个讨论并形成指导性策略为项目进行做好前期准备。

1. 低价成交原则的项目, 谈判小组要把精力重点放在判断谈判对象间竞争性强弱上。

因为低价成交的评审方式正面刺激着供

应商之间的价格竞争, 所以谈判小组只要确认响应人之间有竞争性存在就可以, 可一旦发现供应商之间缺乏竞争性, 即使最终报价低于学校采购预算, 也应该及时终止采购项目。判断供应商之间是否有竞争性, 首先看他们响应文件制作是否相似, 再要注意他们在项目的细分项报价上是否有雷同, 当然关键还是在最终报价上得出认定结果, 如果出现商家最终报价相差无几, 且与校方采购预算十分接近的现象, 那供应商相互串通哄抬报价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了。这时谈判小组要果断终止项目, 重新组织谈判。

2. 入围后竞价原则的谈判策略应该是严进宽出的指导思想。

谈判小组要充分考虑到当前采购项目对后期服务的依存性, 在入围阶段严格把关, 让真正有能力做好后期服务和技术支持的供应商进入到最后报价阶段中来。第一阶段的评分对谈判小组的能力是个考验, 判断供应商的服务能力强弱需要从多方面来考量。

3. 对于一项了解程度不高的采购项目, 在谈判开始时要先耐

心和仔细地听取供应商产品介绍及详询相应文件中的各项技术指标。通过对供应商之间提供产品的质量、报价和服务横向比较, 来划分其技术层次和商务层次, 以性价比最优为推荐依据。谈判小组可以通过多轮次推荐, 边推荐边谈判的策略实施采购项目。入围推荐时关键判断点在供应商资信及其供货能力上, 排名推荐时着重于商务报价谈判结果和项目售后服务、质量保证实力上。相比较而言这类谈判项目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素质要求更高, 因为一项了解度不够的采购项目, 在谈判现场很容易出现一些始料未及的状况, 这就要求谈判专家不仅要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精湛的专业技能, 同时必须具备较好的口才、敏捷的思维和丰富的谈判经验, 来应对各种临时紧急情况。

摘要: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运用在高校设备采购中对于那些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项目领域优势非常明显, 其平均节约率远远高于其他几种采购方式, 能够在保证高校采购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同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于不同项目的竞争性谈判, 选择合适的评审办法及相应谈判策略更是决定项目采购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竞争性谈判,高校设备,评审办法,谈判策略

参考文献

[1]杨重明.对竞争性谈判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中国政府采购, 2006 (03) :41-42.

[2]范红晖.浅谈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方式[J].中国政府采购, 2010 (05) :64-65.

[3]郑俊立.报价最低不应成为竞争性谈判的唯一成交原则[J].中国政府采购, 2008 (01) :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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