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安全管理规定

2024-06-28

洛阳市安全管理规定(精选6篇)

洛阳市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洛阳市邮政局基层营业人员(保安)安全管理规定

一、基层营业场所执勤(经警)人员

(一)职责:承担基层营业场所早晚接送款、自助机具清装钞、工作人员进出现金区缓冲门的安全警戒;维护正常的营业秩序;协助工作人员做好班前班后安全检查、消防等工作;及时有效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如遇突发事件按预案处置,保证营业场所人员和财产安全。

(二)资格:应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安人员条件、资格;具备一定的擒拿格斗等技能,熟悉金融机构执勤职责;年龄在18至45周岁之间,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病历史和不良嗜好;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三)要求:执勤以站岗和巡视方式,文明执勤,在岗期间规范着装,携带警械,佩戴上岗资格证,接受营业场所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严禁酒后上岗,严禁替客户办理业务,上岗执勤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基层营业场所安全操作

(一)营业前:

1、营业场所指定的当日值班人员提前到达后,先观察营业场所周边环境、门窗、墙体、自助银行、自助设备无异常、待人员到达后,再开启营业场所大门。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营业场所负责人。

2、工作人员进入后关闭大门,持现金区电控互锁缓冲门(后称缓冲门)钥匙(卡式电子钥匙、扣式电子钥匙及遥控器)的人员,要同时迅速打开缓冲门进入现金服务区,立即将联网报警转换成防枪状态,关闭缓冲门,检查报警器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控设备管理人员应立即打开视频监控系统或查看视频监控是否自动开启,检查视频监控系统、通讯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值班员或安全员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营业场所内部有无异常迹象,电源、门窗是否完好;自卫器械是否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消防器材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工作人员应对自身工作区域进行检查。值班员或安全员将检查情况据实登记,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排查或报告有关部门。

3、执勤保安(经警)员应按时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着装、携带防卫器具,在运钞车未到达之前,对营业场所周围进行巡视,清理运钞车预停车位及通道障碍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单位保卫部门,通知运钞车变更到达时间或行驶路线。

4、运钞车未到达前,营业场所工作人员不得在门外等候。运钞车到达,执勤保安(经警)员协助押运员做好交接款警戒,制止无关人员警戒区域。押运人员下车警戒后,工作人员辨别车辆无误后应立即打开大门,保持营业场所其他外部通道锁闭;辨别解款员无误后与解款员共同到指定区域,在监控下办理款箱辨别、完好检查、数量核准、双方签字交接。交接完毕解款员离开后,营业场所随即锁闭缓冲门、大门。执勤保安解除站位,目送运钞车离开。

5、交接后的款箱应保持在监控下并按会计制度要求开箱,不得置于无人看管状态。开箱后,各个工作人员按会计要求在监控下进行查验款包外观及封签是否异常,在监控下拆封、清点钱币是否相符,发现异常要立即报告。现金柜台内人员将暂不支付的现金存入保险柜,把警械放置在随手可取的位置。

6、执勤保安(经警)员维持场所外车辆停放秩序,保持营业场所外部通道畅通。营业员的交通工具、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不得放置于营业场所内。

(二)营业期间

1、营业时间到达后,工作人员开启营业场所大门,并反锁固定,营业场所门锁钥匙或控制器由指定人员保管。营业期间,除执勤人员外,营业场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现金服务区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工作人员不得在现金服务区内会客,不得接受他人的食品、饮料等业务无关物品。

2、保安员(经警)营业执勤中,要利用设施或及时劝解直接向窗口靠近的人员,维持好一米线,保证客户资金及信息不被窃取;及时劝解或制止插队人员,维持排除秩序;不间断观察营业厅内区域的人员活动情况,劝阻客户在营业厅抽烟,维持正常的营业秩序;注意观察进入营业厅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觉得可疑就主动上前询问,及时劝阻或清理放置于柜台上的异常物品;遇到携大量现金进入的客户,保持对客户的关注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直至客户把现金全部递入柜台内;遇到提现客户要护送或目送其安全离开;做好现金服务区进出、自助设备清装钞等警戒工作。执勤中要坚守岗位,精神集中,不得脱岗、漏岗,不得进入现金服务区。

3、营业中,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严格按制度、流程操作。现牡丹务人员要保持在监控范围内暴力现牡丹务,认真辨别人员、证件、卡、单、折及票据,规范严密卡、单、折、密码挂失等高风险环节操作;及时整理收到的现金。不将成捆现金置于客户视线范围内,坚持大宗现金入箱柜保存。大厅内工作人员要注意与陌生人保持安全距离。临柜人员需要离开座位时,应报告当班负责人同意,并妥善处理桌面有关物品,将现金、印鉴、密钥、重要凭证、有价证券入柜加锁,退出微机处理系统并妥善保管业务用卡,处理完毕后方可离开。

4、现金服务区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缓冲门个人钥匙卡或指定专人分别壮观内外门钥匙或遥控器,缓冲门钥匙或遥控器要妥善保管,不得带出现金服务区。进出前,工作人员必须告知同班人员,观察缓冲门外部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出,必要时通知执勤保安在门外警戒。进出时,按缓冲门使用操作规程开第一道门,进入缓冲区锁定第一道后,再开第二道门,锁定缓冲门,保持防尾随状态。非遇到紧急逃生情况,不得使用缓冲门“双开”功能。

5、营业场所应严格控制营业期间调运(接、送)现金。必需调运时,交接必需在现金服务区进行。运钞车到达后一名武装押运人员下车警戒,一名武装押运员护送解款员到缓冲门外,营业人员辨别解款员身份无误后立即打开缓冲门,解款员进入现金区后,工作人员关闭缓冲门,并在监控下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完毕,营业人员打开缓冲门,解款员离开现金区,营业人员随即锁闭缓冲门。款箱(包)由解款员携带,解款员进出缓冲门按营业期间进出缓冲门要求执行。

6、在行式自助设备结账、清运钞应对保安员(经警)警戒下完成,宜采取更换钞箱的方式,清点钞箱现金应在现金服务区柜员监控下进行。自助机具设备间与现金服务区部相连的,在现金区域折本结账、清装钞时应对营业场所内加、清钞通道和现场暂时进行清场或封闭。无保安或武装人员警戒的,自助设备结账、清装钞不得在营业期间进行,并必须保持外部所有通道锁闭,营业场所内无外部人员。

7、营业期间遇有监管、上级等单位及其他外部人员进入现金区域进行督导、检查或经行工作的,工作人员须对外部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身份证)及线管工作介绍信认真核实无误后,在内部上级主管部门人员和营业场所负责人或当班负责人陪同下,方可允许外部人员进入。

8、营业期间遇抢劫、诈骗或火灾等紧急情况时,所有工作人员应沉着冷静,及时报警求援,按预案分工,机智勇敢的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采取措施控制火灾等事故的蔓延,并注意记清犯罪分子体貌特征、口音、衣着、武器等,注意保护现场,以便向公安机关、上级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三)营业终了

1、营业结束时间到,工作人员将营业大门半落,执勤保安员或大厅内工作人员劝阻人员进入,待营业厅客户全部离开后,再把大门全部落下,锁定大门。工作人员应先将现金、印鉴、密钥、重要凭证等物品清查无误后,按规定封包、整合封箱,在监控下保管款箱,在柜台内等候运钞车,不得开启缓冲门。

2、运钞车到达后,营业场所执勤保安人员、工作人员按本规程第十七条进行送款。送款结束后,保安员把警具放置在安全隐蔽处,与工作人员招呼或签退后离开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在班后整理中,保持大门关闭。

3、所有工作结束后,每位员工都要进行班后检查,收拾整理自身工作区域,关闭办公机具电源。监控设备管理人员对录像回放检查、登记,设置视频监控为自动启动或关闭视频监控系统。当日值班或安全员巡查各个区域,检查营业场所有无异常痕迹,安防设施、通讯设施是否正常,锁定所有门窗,将检查情况据实登记。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或报告有关部门。关闭其他工作电源。将联网报警器转换成防盗状态后,迅速锁好通勤门、大门,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洛阳市安全管理规定 第2篇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科学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对全市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市)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对其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高层建筑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洛阳市安全管理规定 第3篇

按照农业部、辽宁省农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要求, 沈阳市加强了对农产品重点环节、重点领域以及农业投入品的整治工作进行部署,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农业发展进入数量安全与质量安全并重的新阶段, 为进一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加大对高风险、高隐患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力度, 从严查处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违法行为, 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推动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目标。

1.1 周密开展农产品整治工作

1.1.1 开展农产品日常检测工作。

沈阳市对易有毒的豇豆、韭菜、芹菜等品种, 逢进必检, 严格控制。同时与市宣传部门配合, 把握宣传尺度, 统一宣传口径, 加大监测和宣传力度, 对市场上来源于海南省并检测出有农药超标的现象的豇豆等3个蔬菜产品, 及时进行销毁。目前, 沈阳市各区、县 (市) 出动检测人员8 011人次, 监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以及生产基地等农产品场所57个, 抽取检测样品数量83541个, 其中蔬菜类81 326个、水果类1 541个、水产品类674个, 总体合格率达到99%以上。

1.1.2 加强超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

沈阳市对超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次数比往年增加1倍以上, 在全市9家大型超市自检的基础上, 实行每周抽检2次。对抽检出来的问题, 要求超市及时整改, 或明确主体责任接受处罚。进一步规范了超市农产品经营准则, 提高了超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1.1.3 制定蔬菜生产基地产品准出办法。

进一步完善沈阳市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蔬菜产品实行基地准出制度。市政府召开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会议, 宣布沈阳市《关于实施蔬菜产品准出制度意见》正式颁布实施。目前, 全市围绕蔬菜产品基地准出工作陆续步入规范化, 基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的编码编排已完成。

1.2 加大农资打假的工作力度

1.2.1 突出抓好重点农时。

春耕备耕期间是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购销旺季, 也是假冒伪劣农资进入市场的高峰时节, 市农委及时开展农资市场整顿, 对不符合条件的农资公司进行整改, 或吊销其证件。具体工作做法:3·15期间组织放心农资下乡活动, 同时进行农资市场大检查, 以种子为重点;4—5月组织专项检查, 以农药、肥料为重点;7—8月组织各区、县 (市) 农业执法机构进行互检。

1.2.2 突出抓好重点产品。

以种子、农药、肥料为重点, 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生产经营假劣农资和生产销售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等行为, 特别是无证生产经营和未审先推种子、在农药中违法添加禁用高毒农药、肥料有效成分不足、制售假劣农机及零配件的行为。

1.2.3 突出抓好重点环节。

加强农资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查, 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 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 加强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全面摸清农资经营企业的底数, 加强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 对无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近年来群众投诉举报多的市场要重点整治。

1.2.4 加大蔬菜生产基地监管力度。

对基地生产的蔬菜, 制定从产地环境、生产管理到采收等环节的一系列生产技术规程, 通过科技下乡、电视讲座、印发明白纸及举办培训班等方式, 搞好标准化知识的宣传普及, 使每一个环节都纳入标准化管理的轨道。从管理档案、生产技术规范、基地标志牌、速测室等方面, 进一步规范完善, 每个基地建立基地管理小组, 健全和完善检测制度、追溯制度、人员包干制度、净化生产环境制度等。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体系, 进一步提高基地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2 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学习、宣传仍存在薄弱环节

目前,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 主要集中在县城和小城镇, 对农村虽然开展了宣传活动, 但活动仍没有形成连贯性、持续性, 因而村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不强, 认识不深[1,2]。

2.2 建设资金投入不足

建设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无公害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进行治理等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 只靠政府投入远远不能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需求。但由于现在还没有形成好的投入机制, 因而资金短缺是制约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瓶颈”[3,4]。

2.3 安全监管不严

郊区、郊县已初步建立了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体系, 但在执行过程中, 由于技术人员、资金等多方面原因的制约而不能完全落实到位, 以致造成安全监管存在“死角”[5]。

3 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改进措施

3.1 加大宣传力度

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 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能够及时进村入户, 发挥其指导生产经营、健康引导安全消费的作用, 同时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自律意识, 增强法律责任意识[6]。

3.2 提高检测人员专业技术水平

一是组织检测人员对实验室质量手册的学习, 使全体检测技术人员尤其是新到岗人员对实验室的质量体系进行全面了解, 为今后能更好地开展检测工作打下基础。二是组织人员参加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班的学习, 通过培训使检测人员进一步加深理论与实际操作的专业技术水平。三是合理分配, 优化组合, 进一步细化检测人员的分工, 努力提高实验室自身的检测能力[7]。

3.3 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

一是参照国际标准、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标准, 结合我国实际,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 严禁一些严重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二是尽快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三是适时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公告、农产品品质公告、农产品认证公告、禁用和限用农业投入品公告, 让人民切实了解农产品情况和投入品的使用情况,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透明度。四是切实加大投入, 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五是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检测检验体系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标准化综合示范区等建设的投入, 要利用市场机制, 全面推行优质、优价政策, 通过基地建设、技术培训和市场营销等措施, 充分调动农民生产安全优质农产品的积极性。

4 小结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 初步形成“从田间到餐桌”的监管体系是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的大事。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优质、安全、放心的农产品, 切实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高农产品安全水平作为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作为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的需要, 推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活动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参考文献

[1]刘荣平, 徐松柏, 方卓根, 等.淳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应对措施[J].浙江畜牧兽医, 2010, 35 (5) :21-22.

[2]王波.荣成市强力推进镇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J].农业知识:瓜果菜, 2010 (2) :48-49.

[3]关晓燕, 丁学刚, 关雁冰.秦都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对策[J].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 9 (1) :38-40.

[4]郝艳春.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完善农产品监测体系[J].中国园艺文摘, 2010 (3) :170-171.

[5]朱会林.江苏省兴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农业质量标准, 2009 (6) :13-14.

[6]徐玉霞.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践及路径思考[J].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 28 (1) :111-115.

洛阳市:“管”出安全农产品 第4篇

营造诚实可信的社会氛围

洛阳市农业局每年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向农民推荐放心可靠的农资经营企业,督促农资企业树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向农民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现状常识,提高农民农产品消费能力,树立消费信心,同时,通过农民群众的需求促进基地安全生产、按规程生产。

洛阳市农业局加强与媒体互动,通过宣传增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经营意识。洛阳市农业局在洛阳农业信息网公布全市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名单,通过社会对企业产品进行监督,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意识;在洛阳电视台绿色田野栏目多次播放8个地理标志农产品专集,督促企业树立品牌意识。

洛阳市农业局与其辖区内的1143家农资门店(企业)签订了《诚信经营承诺书》,与全市所有“三品一标”基地、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签订《农产品安全生产承诺书》,向经营者、生产者灌输诚信生产经营理念。将国家禁用的38种农药名单、19种限制使用农药名单张贴至所有的农资店、主要基地等;在主要生产基地张贴《常用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目录》《科学安全使用农药要求》《科学安全使用肥料要求》等宣传画,提醒生产者按照要求进行生产。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系数

合格安全的产品是“产”出来的,为此,洛阳市农业局主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大力抓好“三品一标”认证认定工作。根据洛阳市实际,洛阳市农业局确定了“政府政策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积极实施,以蔬菜、水果、水产品等特色产业为突破口”的“三品一标”发展工作思路。2007年,洛阳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2014年,洛阳市农业局起草了《关于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实施办法》,对“三品一标”基地建设进行扶持奖励,对推进洛阳市“三品一标”认证认定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2014年年底,洛阳市共认定“三品一标”生产基地(企业)100个,认证农产品138个(其中无公害农产品80个、种植面积99.55万亩,绿色食品36个,有机食品14个,地理标志农产品8个)。

做好农业标准化推广工作。以优质粮食及蔬菜、水果、水产品生产区域为重点,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为纽带,洛阳市农业局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或示范园、养殖区建设。截至2014年年底,洛阳市拥有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19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20家、市级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30家,标准化生产总面积达55万亩。

做好质量安全先行示范工作。按照洛阳市政府统一部署,在全市农业系统内开展了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的步骤,通过深入宣传、发动,2014年,孟津慧林源种植合作社等9家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被评为市级食品安全示范单位,为洛阳市农产品生产基地树立了榜样,极大地提高了生产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完善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

农产品检验检测工作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必要的技术支撑,洛阳市充分认识到农产品检验检测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完善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

2003年,洛阳市投资1000余万元建立了洛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建设标准化验室3000平方米,购置大型仪器和各类设备120余台(套)。

2006年,洛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通过了河南省农业厅和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双认证,承担着对河南省的蔬菜农药残留例行检测任务。洛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先后被洛阳市政府确认为洛阳市重点实验室,被河南省农业厅确定为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环境定点检测单位,被农业部确定为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单位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品质定点检测单位,每年接受上级任务和企业委托检测1050个,参数达到17200个。

2008~2009年,洛阳市政府投资450余万元,为所辖11个县(市、区)配备了仪器设备,建成了11个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

2006年至今,洛阳市农业局在全市62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农贸市场建立检测室,在全市35个基地建立自检室,免费配备仪器设备。目前,洛阳市已形成以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为龙头,11个县级监测站为骨干,62个市场检测点、35个基地检测点为补充的“两级三层”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并且基地检测点随着蔬菜基地建设的推进日益增多。

落实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2006年、2008年,洛阳市先后实施蔬菜市场准入和水果、水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孟津县、偃师市分别于2008年和2009年实施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

目前,洛阳市区62个大型超市和农贸市场日常速测蔬菜样品900余个、水果样品100余个、水产品样品15个,年速测样品总量达34万个;年定量检测样品500个。各县(市、区)每周对辖区内的主要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进行产品抽检速测不少于两次100个样。

在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国庆)、重要时期(如中国洛阳牡丹文化节)、重点时段(如海南“毒豇豆”事件、山东“毒生姜”事件”),洛阳市农业局都会组织人员对市场上的重点品种进行重点检测,并及时公示检测结果,确保上市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5篇

【发布文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41号 【发布日期】2013-05-13 【生效日期】2013-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沈阳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个人和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城乡建设、房产、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参加电梯责任保险。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协助会员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费率等形式,推动会员单位购买电梯责任保险。

第二章电梯的安装、改造与维修

第六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开始5个工作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以及电梯使用管理者等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七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以及电梯制造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八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或者投入使用。

第九条电梯改造时,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无法取得其委托、同意的,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电梯改造完成后补充或者更新该电梯的产品标牌,并且在产品标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的名称、许可证件编号、改造日期等信息。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对改造后电梯的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者,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建设单位在向电梯使用管理者移交电梯时,应当同时移交安全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住宅电梯更换、改造、维修的,应当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鉴定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住宅电梯更换、改造、维修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情况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立即维修的,可以按照应急程序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应当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费用。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未约定的,比照第(三)项处理。

未明确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电梯使用管理者是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建立健全电梯档案管理制度;(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三)监督并且配合电梯的更换、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维保标识,标明应急救援电话;

(五)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六)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七)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八)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根据电梯使用状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员,从事电梯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承担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巡视,记录日常使用状况;(二)负责保管和按照规定使用电梯专用钥匙;

(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监督并且配合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五)现场配合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电梯使用管理者。

第十五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停止使用,并且在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张贴《电梯隐患标志》,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使用电梯。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电梯故障或者隐患,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小区所在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小区业主公告。

第十六条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第十七条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报废、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或者拆除、转让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30日内,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应的报停、注销、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以及住宅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并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联网;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同时建立相应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应当配置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联网。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指导和规范本市电梯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的建立和运行。

第十九条乘客乘用电梯应当文明有序,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毁坏电梯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三)超过电梯额定载荷;

(四)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中逆行、玩耍打闹;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四章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第二十一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与电梯使用管理者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应当使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合同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常维护保养项目、要求和执行标准;(二)日常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时间频次;(三)故障维修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

(四)维保单位和电梯使用管理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二十二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保证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根据《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方案;

(二)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

(三)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开展半月、季度、半年和维护保养,记录每次维护保养情况并经电梯使用管理者签字确认;

(四)至少每6个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自行检测项目不得少于《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关于维护保养和电梯定期检测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向电梯使用管理者出具检测报告;

(五)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电梯使用管理者出具《安全隐患标志》,标明所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以及建议采取的处理措施;

(六)协助电梯使用管理者制定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七)设立固定电话作为值班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通讯畅通;(八)接到困人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委派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作业;对本单位的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4年。

第二十四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的电梯;(三)违规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改造;(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时间、平均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人均日常维护保养台数、主要零部件检查更换周期、保险购买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在行业内和向社会公开通报,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

第五章电梯的检验检测和安全技术评价

第二十六条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电梯当年延迟检验的,电梯的定期检验日期不变。

电梯经改造、重大维修和重新启用后,电梯的定期检验日期重新确定。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电梯,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故障举报3次或者3次以上,并且经确认故障影响安全运行的,可以要求电梯使用管理者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者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先行通知电梯使用管理者暂停使用电梯,并且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一)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需要改变电梯的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轿厢尺寸、轿厢形式等主要参数的;(四)遭遇水浸、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五)电梯使用管理者认为需要进行电梯更新、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六)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技术评价的情形。

电梯移装前,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电梯的使用状况,责令电梯使用管理者进行安全技术评价。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时,应当组成不少于3人的专家评价组,综合考虑电梯出厂说明书中的各零部件使用年限、实际使用频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质量等因素进行评价,并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意见。

电梯经安全技术评价,可以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出具可以继续使用的评价意见;无法达到安全运行要求或者继续使用成本过高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出具维修、改造或者予以更换的评价意见,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及其评价组成人员对评价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住宅电梯申请安全技术评价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将评价意见张贴在电梯显著位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不定期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保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建立考核制度。监督抽查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受委托的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测报告,并对其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6篇

【发布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3号 【发布日期】2013-12-04 【生效日期】2014-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文新 2013年12月4日

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森林等消防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统一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教育、卫生、旅游、文化、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民政、交通运输、体育、城市管理、督办督查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居)委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与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企事业单位及村(居)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情况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构、企事业单位及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监督管理中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城市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按照本市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庄消防供水设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重大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每年不少于4次的消防安全检查,对突出火灾隐患进行专项整治,对区域性火灾隐患进行重点整治,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列入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挂牌督办之日起15日内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整改期限、资金及组织保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逾期不整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督办督查部门及时督促整改。

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消防许可手续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后,由有关部门或者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

对消防车道、消防供水、消防安全布局等涉及城乡消防规划在短期内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教育、卫生、旅游、文化、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七类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有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进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城市客运场(站)、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此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无力整改的火灾隐患负责筹措资金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中发现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又不整改的,应当依法注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在注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应当加强其管辖或者服务区域内居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在社区、居民住宅区、村寨内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重点对本区域内的老、弱、病、残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帮助,并对这类人员建立相应档案。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内或者商住楼内设置液化石油气、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点、储存点。

第三章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及备案抽查、消防安全检查等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高层建筑的业主是该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其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层建筑,由建设单位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擅自将未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高层建筑交付使用的;

(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高层建筑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三)未交付使用的。

第十六条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对其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备案。

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村(居)委会应当督促并协助业主和使用人按照前款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管理单位在其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省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消防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和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专职技术人员;

(二)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等实行标识化管理,建立并落实对其管理、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归档等各项工作制度;

(三)在办公或者住宅区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提示、警示标志;

(四)对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五)利用办公或者住宅区域内的道路施划停车位,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消防车登高作业,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备案;

(六)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七)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对劝阻、制止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八)制定并落实火灾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九)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十)利用广播、电视、视频、公告栏、网站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明确其专人配合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十八条消防控制室应当存放以下消防安全资料:

(一)建筑物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和安全出口布置图、建筑消防系统图、重点部位和水泵接合器位置图及室外消火栓位置图;

(二)消防系统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系统操作规程和系统及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信息等;

(三)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志愿或者专职消防人员等内容的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等;

(五)职工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六)值班及设施、设备运行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等情况记录;

(七)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所取得的培训合格证书。前款规定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在高层建筑内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设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在高层建筑内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配备缓降器、软梯、防毒面具、防烟面罩等避难救生设施。

高层建筑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自备救生绳、口哨、手电筒等自救工具。第二十一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

(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拆、改、装燃气设备和用具;

(三)严格执行室内装修防火安全规定,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汽油、香蕉水等易燃物品或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五)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这些区域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六)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七)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消防常识和灭火逃生技能,及时报告火警,依法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八)发现违规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及时报告管理单位;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在出租房屋内设置人员密集场所、仓库、生产车间等的监督检查。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贵阳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高层建筑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定期组织灭火救援预案演练,熟悉高层建筑灭火救援的内外环境,不断完善预案。

灭火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固定消防设施设备状况、外部消防水源分布和使用方案、重点部位消防力量部署、灭火救援战术措施、应急疏散组织程序和措施、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程序和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的业主和使用人应当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及演练提供便利。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因防火、灭火救援需要,到辖区单位进行现场查看或者模拟训练的,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铺招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使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四章 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小型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小场所”)内装修、放置物品、安装设施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用易燃材料装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场所内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线的敷设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空气开关等保护措施,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三)场所内疏散楼梯的数量、宽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木质等可燃、易燃材质的楼梯,在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内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四)设置室内消火栓有困难的,可设置消防卷盘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五)按照75㎡/每具的标准配置4kg以上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面积小于150㎡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小型旅馆每层楼配置不少于2具4kg的ABC干粉灭火器;

(六)无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四层及四层以上小型旅馆,在每层楼梯间的休息平台安装消防卷盘,其水源可由市政管网或者屋顶水箱供给,屋顶水箱容积不小于1m3。第二十七条小场所依法设置临时夹层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板采用钢筋混凝土或者经过防火处理的钢板;

(二)用于居住的夹层,建筑面积应当小于15㎡,设置与室外连通的安全出口或者有不小于0.5m×0.8m的逃生、救援出口,并配置有效的逃生设施,居住人员不得多于2人;

(三)用于经营或者储存物品的夹层,不得用于居住,并设置不少于2 个与场所内其它部位或者室外连通的疏散出口。

禁止在临时夹层内设置生产车间、集体宿舍和公共娱乐营业用房。

第二十八条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和提供住宿的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社,每层楼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的疏散引导员,在工作期间佩戴专用标识,负责防火巡查和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救助、灭火等工作。

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包房区每5个包房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的疏散引导员。

第二十九条商业服务网点和营业性餐饮服务、公共娱乐、生产加工等小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当符合燃气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按量使用,不得将燃气软管大面积串联或者并联使用;使用其他燃料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厨房烟道、燃油管道应当每季度检查、清洗一次,并做好检查、清洗记录;

(三)除需留宿1至2名值班人员外,不得留宿他人;

(四)小型商业服务网点不得以店代库、超储经营。

第三十条洗浴、足疗、健身房、美容美发等小场所,除单独分隔的值班用房外,不得擅自设置留宿包房或者区域。

第三十一条小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熟练掌握消防基本常识和防止火灾、逃生自救等基本技能,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二)适时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的消防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三)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并参加有组织的初起火灾扑救;

(四)指导、督促场所内人员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劝阻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行业协会应当将小场所消防安全纳入行业自律范围,督促和指导本行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严格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火灾事故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质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高层建筑共有部分未进行统一管理,或者未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备案的;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高层建筑内设置人员密集场所未配备缓降器、软梯、防毒面具、防烟面罩等避难救生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消防控制室存放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质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标准配置灭火器的;

(二)无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四层及四层以上小型旅馆未按照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安装消防卷盘和设置屋顶水箱的;

(三)小场所依法设置、使用临时夹层不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

(四)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临时夹层内设置生产车间、集体宿舍和公共娱乐营业用房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七类行业,是指校园、医院、宾馆(饭店)及A级旅游景区、文化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建筑工地和商场、市场、饭店、洗浴场所。

(二)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或者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三)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四)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依据本省地方标准DB 52/T 800—2013《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规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场所: 1.建筑面积在 300 ㎡以下的商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网点;

2.建筑面积在 300 ㎡以下的小型饭店、酒店等小型营业性餐饮场所; 3.客房数在 30 间或者床位数在30 张以下的小型旅馆;

4.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总建筑面积在200 ㎡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型公共娱乐场所;

5.床位数在 50 张以下的乡(镇)、社区卫生院及其他小型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6.学生床位数在 50 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学生人数在300 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学生人数在100 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7.总建筑面积在 300 ㎡以下且根据国家规范要求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非易燃、可燃材料的小型生产加工场所;

(五)临时夹层,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内依法设置的单个自然层中临时搭建的楼层。

(六)消防卷盘,即消防软管卷盘,是指由阀门、输入管路、软管、喷枪等组成,并能在迅速展开软管的过程中喷射灭火剂的灭火器具。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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