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筹备组公示

2024-07-14

业主大会筹备组公示(精选15篇)

业主大会筹备组公示 第1篇

关于上海市区小区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及相关规定,经推荐,上海市区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拟由下列人员组成,现予以公示。

业主如对上述筹备组成员有异议,请在年月日之前向下述联系人反馈意见。

联系人:地 址:

电话:时 间:

特此公示

上海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上海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盖章)年月日

业主大会筹备组公示 第2篇

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办法

根据《物权法》及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

规,为选举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街道社区负责组建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二条筹备组应当在西湖区物业主管部门、西溪街道以及社区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并公示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

和议程,为了选举能够全面反映业主意见,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

(二)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总人数

和建筑物总面积;

(三)拟定并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四)接受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自荐或推选,作汇

总登记,并对汇总结果进行公示;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并公示征询意见;

(六)业主大会会议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发出;

(七)召开会议,收集、统计选票,进行会议记录;

(八)其他准备工作。

第四条筹备组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工作原则。

第五条筹备组由5人组成,其中社区代表1名,建设单位代表

1名,业主代表3名,业主代表的产生,另见《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产生办法》。筹备组组长由社区代表担任。筹备组组成人员一旦全部确定,筹备组即时成立。

第六条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物

业管理区域书面公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筹备组会议通过后取消其成员资格:

(一)因身体疾病或其它原因以致丧失履行职责能力;

(二)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筹备组会议;

(三)已不是本小区业主;

(四)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

(五)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

(六)其它不宜担任筹备组成员的情形。

第八条筹备组成员辞职或出现上述第七条情形而出现缺额的,社区代表缺额按原组成方式及时补足;业主代表缺额由候补业主代表按当选时得票数从多到少递补。

第九条筹备组在完成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后自动解散。

第十条业委会成立后有关业主大会召开的筹备工作由业委会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湖区西溪街道花园亭社区

业主大会筹备组公示 第3篇

一、业主大会制度是住宅小区的最佳形式

物业服务是现代化大城市“建筑物高度立体化”的产物,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各国工业文明迅猛发展,城市人口高度聚集,土地高度立体化的利用和城市生活环境恶化,不仅使传统相邻关系的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也造就了“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世界各国并非都采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其学说也包括“一元说”“二元说”和“三元说”,我国采用“三元说”。“三元说”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三个要素: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三者结为一体,不可分割。建筑物是一个整体,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把全体业主“捆绑”在一起,共有财产需要共同管理,业主既是建筑物财产的所有人,也是住宅小区事务的共同管理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内在要求,涉及建筑物及住宅小区相关事宜,不仅需要业主内部之间相互协调、共同管理,对外事宜也需要业主团体与外部进行协商、沟通、合作。

在专有部分上,是业主对世的绝对所有权;在业主彼此专有部分之间,是业主之间的相邻关系,是一个上下左右立体的相邻关系;在专有之外是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而共有还包含大、小不同层次的共有。基于业主“共同共有”关系,为整合业主内部关系,实现业主整体与外界其他主体关系的和谐,各国立法者推出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类似的相关制度。

业主们与物业企业之间的服务关系,是业主对外关系之一,也正是当下的矛盾焦点,而解决这些矛盾,最终还是要提高业主的自治能力。笔者认为,解决好这个矛盾,基础的工作是要充分落实业主自治权利,健全业主大会制度,规范业委会的运行机制,加强对业主成员权和业主合同抗辩权的保护。由于东方文明缺少现代文明意义上的自治传统,业主自治能力的低下,亟需要社会力量对业主组织进行扶持,政府应当变管控为给付,由直接的指导、宣传、协助转化为社会第三方的培训、扶助、制约。

二、物业服务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业主组织法律主体地位不高

法律、法规抱守旧的法人观念,回避业主大会的法人资格问题。《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业主大会的活动规则和重大事项的报送备案,却没有赋予业主大会法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了业委会有限的诉讼权利能力,明确了业主物业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但也回避了业主大会法人资格的问题。现实中,业主的自治权利本来就没有受到重视,没有法人资格的业主大会更是被人忽视。

2、业主大会设立程序管控过度

在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上,北京、天津等地规定业主入住率应达50%以上,或者首位业主入住2年以上,上海、广东等地则要求出售交付使用面积达50%以上,湖南规定首位业主入住1年以上,广东规定业主达到20%以上。在业主大会成立的程序上,山东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企业应当告知街办处,街办处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筹备组。天津是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都应告知街办处,辽宁规定业主提出书面意见,福建规定建设单位向县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和街办处共同成立筹备组。陕西是建设单位告知街办处,否则由业主告知;对未及时成立筹备组的,县主管部门要责令相关部门改正。浙江规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筹备组,街办处和居委会协助,建设单位负担费用。可见是群龙治水,各有章法。上述地方虽然都明确了各部门成立筹备组、业主大会的责任,但只有陕西等少数地方规定了不组建筹备组的行政责任,可以认为,没有设立业主组织不是问题,而设立业主组织没有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则不被允许。

3、业主组织与相关主体法律关系混乱

本来业主是建筑物住宅小区的主人,物业企业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人,二者是合同关系,其他人都是“旁观者”,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也就是调解者、仲裁者。在业主大会成立、业主代表推选、业委会委员选举等规则的制定、业委会换届、物业企业的解聘等过程中,却都成了法定的参与者、指导者。除了“筹备组”规定之外,天津等地还制定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合同的解除必须由联席会议决定。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也就是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一个不定期的合同,只要是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签订,旧的前期物业合同就不能解除,意味着只要是业主大会没有成立,合同自然不能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可以长期延续。没有筹备组,业主大会也就意味着没法成立,不能“备案”;联席会议不通过,业主大会重大事项就不能决定。事实上,这些制度都已经成了业主大会成立,乃至业主实现自治的“绊脚石”,按照这些规定,业主大会很难成立,业委会也很难体现广大业主的利益。

4、部门规定与业主组织性质不符

业主大会本来是一个“人的组织”,是一个“社团性”的自治组织,之所以要成立“组织”,是因为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需要共同的管理,而《业主大会规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范业主和业主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却由建设部门制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共同制定、修改业主规约,而江苏、天津等却规定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制定业主规约和业委会章程范本,天津还把制定临时业主规约的权力交给了建设单位。江苏还替物业合同双方规定了逾期给付物业费日5‰滞纳金的标准,直接把违约金替换成“滞纳金”,混淆公法与私法行为,加重业主责任,行政部门通过垄断法规的制定权,抑制、干预业主大会权力,调控业委会的行动,以期达到行业垄断的目的。

部门和地方机构的着眼点各有不同,部门机构更多的是偏向把持权力和物业企业的利益,地方机构则更多注重社区稳定。部门、地方想的不是帮助业主如何自治,而是想着如何让业主按照自己的意志就范。而在对业主成员权的落实、保证上却很少规定,对业主的合同履行抗辩权也没有规定,却笼统地要求物业“使用人”与业主连带给付物业企业物业服务合同费用。业主大会没有法人资格,没有法定登记程序,多头“备案”,多头管理,自然导致业主大会成立困难,治理混乱,并且,许多部门把“备案”当作“许可”,认为不经备案业主大会就不能合法成立。

三、物业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对业主大会的成立,对业委会的日常工作都规定得比较具体,要求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对业主大会及其业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监督,而事实上是基层政府不作为,官员惰于作为,没有激励机制,多干不如少干,业主大会成立或者业委会活动产生矛盾时能推则推,不乱没人管。利益群体利用业主大会程序设计的先天缺陷,操纵业委会,剥夺业主的成员权,侵害业主的合同抗辩利益。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成立程序过于单一、呆板,强制性的规定过多,业主选择性差。业主大会选择大会制还是分会制,代表制还是代理制,本质还是“直议”“代议”,应当给予业主程序上的制定权和选择权,法律规定最低限制性标准足矣,业主大会成立程序的制定权和选择权本身就应包含在业主的成员权之内,业主大会的“成员权”本质上属于私权,关键是要保证业主的广泛参与、充分的商讨和意思表示的真实。

诸多物业管理条例强制规定业主大会一种治理模式,非此即彼,可以预知其结果是:高度的程序性限制导致业主大会成立困难,业委会选举、换届难,或者业委会跟风傀儡,业主一盘散沙,前期物业企业长期独占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市场;或者是对业委会监督性差,业委会独断专行,滋生腐败;或者是两败俱伤,物业没人管,居委会兜底清理烂摊,保障最低物业服务水平,最终业主自食苦果。

在实践中之所以业主大会难以成立,业委会被人操纵不能代表业主利益,一是规章规定“官本位”,要求相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而又没有规定罚则对相关部门及人员工作予以考评。二是规定业主成员权过于空洞,政策不能调动业主的积极性,司法对业主成员权的救济鞭长莫及,杯水车薪。

四、解决物业服务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

建筑物是共有而非公有,业主大会只须“集会性”的组织形式即可,因此,业主大会治理模式更应当自主,在台湾地区既规定了“管理委员会”,也规定了“管理负责人”的制度。建筑物的多样性、业主人群的多样性,决定了业主大会组成及运行模式的多样性。

业主大会虽然是自治组织,但其不同于村委会和居委会,村委会有土地等看得见的利益,居委会有街道办事处的支持,二者都是因政府决定而成立的法定的“人的组织”,业主大会不能套用其管理模式。当然,完全的自治可能带来的是效率的低下,因此,更需要物业服务的高效,业委会工作的高效。物业服务的高效来源于合同自主、委托合同解除权的落实和业主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经常性;而业委会工作的高效,不仅需要业委会本身产生的合法性,更需要落实业主监督的有效性。

1、确立业主大会主体法律地位,保障业主成员自治权利

从实际出发,完善业主大会制度,提高业委会治理能力。强调业主的自治权利,行政权力不主动介入业主大会的自治事务,不仅是对业主自治权利的尊重,也是为了防止行政权借口干预业主自治。

充分保障业主参与大会的权利,如:一楼业主免交“泵梯费”问题,尽管业主不能单独与物业公司商定,但是,应当给予业主在业主大会内部主张权利的机会,不能为了“公平”而要求物业企业与每个业主单独签订合同,但也应允许业主在自治体内主张公平,二者并不矛盾。不能将业主买房行为“视为”对一楼泵梯费的自甘承担。收费项目应当细化,当然细化应当有度,项目细化应当有业主参加,而不能只是“官方规定”,物业企业认为不合理,可以拒绝签订合同,法律不会强制。

2、强调业主议事民主,强化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法律效力

业主自治主要也是通过业主规约进行,制定业主规约要充分保证业主的参与,充分发挥业主的民力民智,不能由他人(包括政府)替代业主制定业主自治的根本性文件。业主内部事务要按照业主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处理,业主与外部关系主要通过合同处理。现在,业主规约是主管部门制定的,业主完全没有参与,加上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物业公司扯不断的关系,业主权利已经设限,也为后来的物业服务埋下纠纷的伏笔。严格落实业主规约,防止地方各种力量挟持、控制业委会,进而损害广大业主利益,其根本途径是业主积极、广泛、深入参与业主规约的建立,业主广泛的参与也会使业主履行规约成为自觉的行动。

3、加强业主组织规则立法,落实业主票决制度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应当尽快就业主自治及其活动规则统一立法,在明确业主大会主体地位、业主规约自主性质的同时,对业主大会的成立、业委会的运行以及业主大会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进行明确,规定侵害业主成员权的司法救济途径。

法定重大事项“票决”制度,为保证业主大会顺利的成立和运行相对的稳定,可以规定订立“业主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双过半”,修改“业主规约”和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多数决”。在对重大事项法律予以强制性规定的同时,还必须制定一些禁止性的规定,强调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护,防止多数人侵害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地方立法应当着眼于地区常见矛盾的归类、解决,限制建设单位等强势主体的违法行为,如: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规定车库“只售不租”,应当“可租可售”,对紧张的出租车位“限定租期”,车位摇号决定等,地方法规更应着眼“地方特色”民情,而非更加强化官方意志。

“业主规约”是业主自治的法律基础,业主就制定业主规约广泛、深入的参与非常必要,重要性甚至超过业主规约内容合理性的本身。由于业委会并非自行管理相关物业,仅是代表业主选聘物业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履行业主规约和物业合同义务,其工作性质并非紧急、疑难、复杂,加上业主大会就重大事项的“票决制”,因此,就委员会成员的选任程序规定毋须特别严格,而关键是要保证业主意思的真实表示及其实现。应当保证业委会参选成员推荐和自荐的权利,获得相对多数即可当选。

4、强调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性质,保障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的选择权

社会越是进步,社会分工越是精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亦是如此。物业服务需要专业化,需要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主体能力、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进行规范、细化,以便政府管理的准确和业主知情的便利。物业服务需要市场化,市场化可以给予业主对物业服务主体、项目、规格更多的选择机会,市场化才会有充分的竞争,也才会造就物业企业的专业化。业主与物业企业是委托服务,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物业企业对物业的“管理”,以及对个别业主不当行为的阻止,实质上都是服务,在这几个关系中,业委会才具有真正的管理权。对于委托合同,业主大会不仅具有其他合同当事人所有的权利,同时,业主大会作为委托人还具有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强化第三方扶助功能,加强业主组织自治能力

住宅小区问题很多,归结到底是业主组织内部自治能力的问题与业主组织外部合同协商与履行的问题。由于东方历史文化传统习惯,社会基层缺乏自治能力,政府习惯管控、命令,而不是扶持、指导,而建筑物区分管理权实质是业主的物权,是业主的私权,“管理权”属于业主组织所有,政府机构所持有的对业主组织设立的“指导、协助”的权力,只是一种指导性、义务性的行政行为,并非强制性、禁止性的命令。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需要“小政府、大社会”,需要更多的是就社会需求的供给,而非对社会组织或市场行为的禁止。住宅小区是业主自己居住之所,除必要的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由政府提供之外,与其住宅小区相关的物业服务应当由业主自行提供。然而,由于物业服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高度的组织性,每个住宅小区不可能完全由自己管理,事实上也正是如此。

在处理与物业企业的合同关系上,由于物业企业制度上先天的强势、业主先天的弱势,业主及其业主组织明显处于被动和劣势,更多的业主选择了忍让,选择了“搭便车”,少数的业主选择了抵抗,甚至选择了暴力相争。在与物业企业相处时如此,在业主组织内部相处时也是如此,小区秩序建立在强力的支撑之上,而非业主协商、议事、票决的基础之上,这种秩序不仅不稳定且容易滋生腐败,造成秩序的稳定需要更多的成本投入,而一旦旧的强力被新的强力推翻,必然产生秩序失控而紊乱。

为了切实落实《物权法》的私法自治精神,为了保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秩序的长期和谐安定,首先要健全业主组织的议事、协商、票决机制,保证业主组织在充分讨论、协商基础上严格依法产生。

1、政府有必要为业主搭建业主委员会联合会、业主协会等专门社会团体组织的工作平台,总体规划、指导组织业主大会以及业委会的运行工作,代表业主伸张合法权利。专门组织的服务会更加专业、高效、周到。积极探索社会第三方扶助机制,使其组织形式和运行模式具有可复制性,具有超强抵抗非法外力干扰依法办事的能力。

2、政府可以向包括律师但不限于律师的社会机构购买专门服务,委托律师等相关专业机构、人员帮助成立业主大会,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提供组织、指导、调解、咨询等法律援助,协助业委会对区域内的事物进行治理,为业主主张权利提供咨询。力求社会第三方的工作可量化、可监控,具有可考核性,政府保持对业主组织工作反馈信息的及时处理。

3、政府可以探索对矛盾激烈且需要物业服务,业主大会成立困难或者业委会不能正常活动的小区派驻临时机构,帮助业主完善组织架构,提高业主自治能力,但是,派驻的机构最好不是政府部门、居民委员会,而应当是在政府指导下、具有高度独立性的专门工作机构,这个机构应当是社会中的民间机构,是通过市场交换的公益或者半公益的社会组织机构。

4、在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积极性不高的小区,政府可以优先推选居委会成员成为住宅小区的管理人员,整合居委会和业委会的管理资源,发挥居委会在业主自治中的作用,但是,这一切都应当是暂时的,无论是谁都应当尊重业主的物权,尊重业主的自己对物业的管理权利,政府机构、居委会更应当带头依法办事。

5、社会第三方机构对住宅小区业主组织的扶助,其工作重点是对业主组织自治能力的培养,社会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不仅是物业服务的质量、数量和物业费用的评估,也不只是帮助业主组织讨还被侵占的业主共有收益,更主要的还是扶助业主组织提高自身的组织能力,特别是业主组织内部协商、议事、决策程序的执行能力,业主组织权力制约、监督的机制运行程序的执行能力,着力帮助业主建立起内部自生健康运行的组织机制,逐步取代“强人领袖型”“运动更替型”的住宅小区运行模式。

小区,不是国家;业主大会也不是国家政权机构,业委会也并不进行经营活动,只是委托、监督物业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管理的模式可以不同,全国仅采用一种模式是可笑的,关键是治理模式要能确实保证业主权利的落实。

业主大会筹备组公示 第4篇

“中国创造·鲁班论坛”筹备大会是由鲁班创新联盟发起,并与中华青年创新产业联盟、清华大学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北京大学李可染艺术研究会联合主办的。会议以“弘扬创新精神,推动中国创造”为主题。

鲁班是中国广大劳动人民生产智慧集成的杰出代表,在建筑、舟桥、木工、金石、兵器等方面的创造发明和历史贡献一直彰示和教育着后人。鲁班所诠释的创新创造精神对中华民族的发展有着持久的影响。鲁班创新文化的确立,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新局面的形势下,给鲁班创新精神作出了全新的历史定位,为中国广大发明创造创新科技人员竖起了一面精神旗帜,这对弘扬鲁班创新创造精神、保护和传承鲁班文化、服务中国创造、推进自主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十二五”发展纲要将2020年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写入规划;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大力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提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号召。这无不都给保护和发掘鲁班文化,弘扬鲁班创新创造精神,推动“中国创造”走向世界迎来了历史性的机遇。

筹备会上,鲁班创新联盟发起人李瑞生首先致欢迎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原党组书记、副主席高潮、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建国、中央电视台《走遍中国》栏目主持人黄俶成、中华青年创新产业联盟主席姚锋、清华大学老科协艺术委员会副主任肖延、北京大学李可染艺术研究会会长徐佩元等分别作了重要发言和主题演讲。

(一)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 第5篇

(一)各位业主:

依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大厦)已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拟开展筹备工作。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将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社区居委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居委会代表担任。

筹备组业主代表名将以下列方式产生:

1、自荐;

2、联名推荐(20名以上业主推荐一名);

3、社区推荐。

社区居委会(章)

年月日

公告说明:

1、社区代表一名,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根据实际情况产生4~8名的双数。如建设单位不存在或不能参加,由社区或者业主方面增加一名成员,建设单位存在的,必须开具不予参加的证明。

2、筹备组成员产生方式由社区组织会议讨论决定,根据小区情况可全部都采用,也可以采用其中一种或者两种方式。然后在公告中注明产生方式、携带资料、报名期限、报名地点、联系电话等。

3、此公告公示期为七天,在七天内产生筹备组候选人。

业主大会筹备组公示 第6篇

尊敬的各位业主:

我们小区(大厦)目前已经符合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但至今尚未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为了充分发挥广大业主管理小区的积极性,创造一个干净整洁、美丽和谐的家园,我们倡议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自觉履行业主义务的业主,可在本倡议公示之日起7日内,前往物业管理处领取《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填写,将有关资料交到一下联系人和联系地点,也可直接交到居(村)委会处,筹备组由居(村)委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7至15人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一半。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为此倡议各位业主积极报名参加筹备组,为首届业主大会工作和服务。

联系人:

联系地点:

联名的业主签名:居(村)民委员会意见(盖章)(姓名)(门牌地址)

业主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第7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43 更新时间:2006-2-20

筹备工作报告

各级领导、各位业主:

很高兴,今天召开了××集团××苑住宅小区第一次业主大会,同时,在这次大会上我们将选出业主代表,审议并通过《业主公约》,此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将是××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真正走向市场化、规范化、契约化和法治化的转折点。从动议到筹备召开这次大会,主办者××集团山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向济南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当地派出所、办事处、小区警务区、居委会及集团公司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得到各部门的诸多指导和协助,同时也得到各位业主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大会筹备小组向热情帮助大会筹备工作的各级领导和各位业主表示衷心的感谢,并作大会作筹备工作报告。

一、召开业主大会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我们知道,随着房屋商品化和产权多元化,传统的“房管”模式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下的物业房管需要,××苑住宅小区必须确立新型的物业管理方式。但在住房商品化的初期,有些业主对于物业管理消费的认识还很不足,容易产生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交流沟通不畅,业主不支持、不配合,导致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投诉不断等一系列问题。这样,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内外同行的经验,探索建立新型的业主自治与专业化服务相结合的共管式物业管理模式,推行由业主参与小区物业管理,履行监督职能的独特管理。1994年这一模式就被深圳市人大纳入《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予以立法,并加以推行。1999年7月3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149号令《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目前我们有必要确立这种物业管理模式,对小区物业实施多功能、全方位的统一管理,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高效、周到的多方面服务,以提高物业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创造一个优美、整洁、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

二、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基本成熟。

目前,住房进入商品化阶段后,业主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意识很强,也有花钱买服务的意识。大家都知道,购买并非是消费的终结,为了住房的保值和享受高质量的服务,业主必然要进行再投入。这样,房管人员与住户的地位发生了转换,二者之间的关系变成了相互平等的契约关系,因此,一些业主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转变:住户选举业主代表,选聘物管企业代为管理和服务,物管人员与住户以《业主公约》的形式确立彼此的权利义务。住户受益就必须交费,物管人员也必须提供相应的服务。这样,物管人员就由过去的单位房产“管理者”转变为企业经营的“服务者”,住户也由过去的福利“受益者”转变为必须缴纳管理费的“消费者”。

显然,物业管理的市场化,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理顺业主与物管企业之间的关

系,真正建立契约化的平等主体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促使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开

发服务项目,提高服务品质。

三、召开业主大会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代表业主行使

物业管理权利。这种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形成市场化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达到综合一体化管

理目标。

业主代表代表全体业主,把住宅小区房屋及设施的管理、维修、小区的治安、车辆、卫生、绿化、文化娱乐和水电气等统一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可以加强物业管理公司综合管理职能,利于统一指挥,协调各方。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目标、责权利用契约合同形式确

立下来,可以充分发挥监督约束作用,凡住宅区内关系到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都由业主委员

会讨论通过,由物业管理公司执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委员会提报全年管理计划,并汇报

工作,定期公布财务收支帐目,按照核查、监督、协调的管理原则,在协助、参与管理的同

时,提出建议,反映业主心声,使物业管理公司正常运作,从而使每位业主的正当权益得到

维护。

总之,选举业主代表的目的在于实现业主权益,使物业管理公司不断达到规范化、法治化管

理,提高服务,开拓业务,并持续超越业主不断增长的服务期望。

各位领导,各位业主,我们对这项工作还没有经验,今后工作开展主要依靠各级领导和各政

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依靠全体业主的积极配合,集思广益,共同努力,开拓进取,共同

实施“营造心灵家园、追求诗意居住”的物业管理理念,建立“住户满意,社会满意”的住

宅小区。

谢谢大家!

大会筹备工作小组

国际女音乐家大会筹备顺利 第8篇

业主大会筹备组公示 第9篇

小区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会议、暨召集筹备组第一次会议的公告(示范文本)

小区全体业主:

一、根据

公司

月 日告知书告知,小区已符合《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一)/

(二)之情形,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代表)大会,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现就成立

小区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于 年 月 日 时在 会议室组织业主推荐

小区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请广大业主积极参与。

2、由

街道办事处

(职务)同志担任筹备组组长,负责整个筹建的组织工作。

3、凡是本小区业主(指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权人或共有人)均可参加推荐筹备组的会议,自荐互荐筹备组组成人员。

4、参加会议报名登记地点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登记内容包括:业主姓名、幢室号、联系方式、职业等。

5、会议议程:

(1)、确定筹备组组成人员人数(5-9人,其中1名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并担任组长,1名为建设方代表)。

(2)、确定推荐筹备组组成人员的方法(一般可采取自荐互荐、分区分片分幢推荐等方式)。

(3)、业主自荐互荐(或按业主签订的推荐方法推荐),并自我介绍,第1页

共3页 样表二 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建资料 2018-7-20 对如何做好筹备工作承诺表态。

(4)、表决产生筹备组组成人员。

6、业主可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表达意愿。未参加会议视为放弃权利。

二、合并召开筹备组第一次会议,确定如下事项:

1、确定筹备组成员分工(包括宣传发动、业主规约和议事规则草案修订、会议记录和整理、公告公示拟定、联络与协调、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汇总等)。

2、确定业主代表人数、分配办法、产生办法。

一般不少于三十人(对物业总面积小、幢数和户数较少的小区可依照实际情况酌情减少),每幢至少有一名;

可按楼道、楼层、户数、面积等确定业主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 通常采用业主自荐互荐的办法推荐业主代表候选人; 凡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均可当选业主代表。

3、决定自荐互荐业主代表候选人登记起止时间、地点。

4、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普通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票;其他物业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

5、确定召开第二次筹备组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

筹备组成员不可委托他人参加筹备组会议,未选入筹备组的业主也可参加筹备组会议,并表达自己的意愿。

附:业主委员会筹建工作实施细则“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建部分”

街道办事处联系人:*** 联系电话:***;高新区房产管理局联系人:夏雪明

联系电话:68259233,68253140(传真)

第2页

共3页 样表二 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建资料 2018-7-20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印章

抄送:高新区房产管理局

****年**月**日

第3页

业主大会筹备组公示 第10篇

住宅小区(大厦)组建首届业主大会

筹备组申请书

居(村)民委员会:

住宅小区(大厦)已经符合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准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现我们申请贵单位派员指导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相关工作。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业主大会筹备组公示 第11篇

一、向全体业主公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建方案。(公告一)

二、筹备组产生后,由社区在项目显著位置公示筹备组组成名单。(公告二)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筹备组正式启动各项筹备共组。

1、依据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在拟定过程中可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业主告知并征求意见。(公告三)

2、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产生办法及人数,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告五)

3、确认业主身份,统计本次业主大会人数和建筑面积,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告四)(公告三、四、五,可同时公告)

4、筹备组确定的本届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情况在小区公告。(公告六)

5、在小区内公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事件、地点、形式和内容,准备大会。(公告七)

四、首次业主大会结束后,筹备组审核业主大会议题的有效通过情况,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告八)

五、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等并进行成员分工。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筹备组报送的筹备工作情况及材料进行审查后,3日内发放《业主委员会备案表》,携带备案表、8项公告及附件、业主委员会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书面报告、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业主委员会成员分工情况表(包括成员产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来我局物业管理科备案。

七、业主委员会凭房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刻制印章,印章名称为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名称后加业主委员会。

八、县(市)、区房管局将业主委员会备案情况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文书形式函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自荐表 第12篇

自荐人姓名 地址 栋 房 : 工作单位 岗位 出生年月 学历 专项维修资 联系电话 金缴交情况 自荐人自荐说明 本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已经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热心维护小区业主公共利益,愿意积极为业主服务,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和组织能力;具有必要的时间;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注:此表由自荐人填写。

自荐人签名: 交表时间: 年 月 日

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 签名人承诺推荐支持__________,作为本小区___栋__单元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成员。

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公示(共) 第13篇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通辽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筹备组讨论,确定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议程如下:

一、审议通过《管理规约》;

二、审议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三、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

五、;

六、;

上述事项需投票表决,请全体业主准时出席(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收取业主的赞同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准时出席,被授权的业主应携带业主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业主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出席大会)。

上述事项的书面材料,已在小区(大厦)处公布;相应的选票、表决票由筹备组分发至各业主(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由代表分发业主并负责收取)。

附:选票、表决票、业主大会选举、表决投票委托书示范文本

注:开发建设单位应于第一次业主会议召开的前15天,将审议表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同时通知每位业主。通知以下列方式送达:

(一)当面递交书面通知;

(二)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

(三)邮寄。

特此公告。

关山春晓首次业主大会筹备方案 第14篇

一、关山春晓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依据。

1、筹备组按照《武房物(XX)130号》文件进行筹备工作,并接受居委会代表的指导和监督。

2、筹备组会议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

3、筹备组会议召开前2日,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召集人将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送达或电话通知每一位组员。组员不能到会,必须提前1天向组长或召集人请假。

4、会议应当做好记录。会议决议应由过半数组员的签字。

二、筹备工作计划。

筹备工作一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7.16-8.14)主要任务是宣传动员。本阶段的一共召开了三次临时筹备会,采取在小区单元门口张贴通知,在小区出入口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在小区公示栏内张贴告示,请其它小区业委会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宣传《武房物(XX)130号文件》精神。

活动开展的同时,积极组织募捐,以便筹集筹备工作经费。在活动过程中,还组织了楼栋联系人申请和推荐,为召开业主大会作必要的组织准备。

第二阶段:(8.14-8.26)主要任务是进行业主大会前的准备工作。本阶段要完成的任务有:

1、拟定并公示业主公约(草)。

2、拟定并公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

3、请物业协助确认业主身份,必要时发放业主证。

4、拟定并公示业主投票权数计算方法。

5、确定业主委员会的人数,制订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并公示。

6、接受业主申请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申请并确认其资格。并公示。

7、制订业主大会议程并公示。

8、组织各楼栋长的申请、推荐、选举工作,健全筹备机构。

实施办法:

1、第1、2、4、5、7项内容,由筹备组成员先行起草,再交筹备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即刻公示。

2、第6项内容,由筹备组指定联系人接收申请,经过居委会和物业确认后,给予公示,公示期满后再由筹备组确认其资格。

3、第8项内容,由筹备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以上各项在实施过程中,均应请居委会代表指导、监督。

第三阶段:(8.26-9.7日)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本阶段要完成的任务有:

1、筹备组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初选。(按差额比例)

2、推选表决票的发放人、计票人、监票人。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定。

3、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发放表决票并收回回执,同时做好统计工作。

4、公示筹备工作账目。公示业主大会结果。

5、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各类资料,并自行解散。

实施方法:筹备组根据筹备会议的决定,组织实施。

三、工作计划

8.14日

召开筹备组会议。

8.15日

公示业主公约(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8.15-8.25日

接受业主委员候选申请

8.25日

召开筹备组会议,提名、推荐业主委员候选人。

8.26日

公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和基本情况。

8.26-9.10

进行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主要有印制选票、推荐发票人、制作投票箱。

9.1日

召集发票人开会。

9.2日

发放表决票。

9.12日

召开业主大会。回收表决票,统计公示结果

9.13-9.15日

向业主委员会移交资料;公示财务账目;解散仪式。

四、筹备组财经管理。

1、筹备工作经费来源于小区业主的捐款。

2、筹备工作经费只能用于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如有节余移交业主委员会。

3、筹备经费的账目应注明日期、事项、经手人、证明人,并由筹备组长的签字审核。经费账目在筹备工作完成前对小区业主公示。

业主大会筹备组公示 第15篇

第一条:本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设立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如组长或副组长退出筹备组,应在递补后,重新推选。

第二条:筹备过程应以依法行事、平等发言、集体决策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为筹备过程中应遵从的法理依据。

第三条:筹备会议可由组长和一名副组长、两名副组长和一名组员,或四名组员召集。召集人应在开会前三日将具体议题及相关资料发至所有成员。

第四条:筹备组成员应对参与讨论的议题充分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讨论意见。

第五条:筹备组会议可采用预备会议或正式会议两种形式召开,预备会议不能形成决议,正式会议应形成决议。

正式会议应有与当次议题重大程度相符合的相应比例筹备组成员到会,方为有效会议。

第六条:预备会议参会人发言机会均等,并具有动议表决权;正式会议参会候补代表有一次发言机会。候补代表无决议表决权。

旁听人经申请并得到主持人批准后有发言权,但无任意表决权。

第七条:会议召集人应就讨论议题是否重大提请组长、副组长审议确定,或由三分之二以上筹备组成员表决确定。是否重大参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确定。

重大实体性议题由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有效,一般实体性议题和程序性议题由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有效。

第八条:会议召集人原则上为会议主持人,但该次会议的议题建议人与会议主持人不应为同一人。

第九条:到会人员应首先签到,并领取会议资料;如有议题提请会议讨论,应事先向组长递交议题及相关资料。

会议过程中,与会人应遵守《会议规则》。

第十条:预备会议应有《会议记录》,正式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录音或录像。记录及录音录像资料应由两人分别保管。如对会议记录有异议,以录音录像资料为准。正式会议应有《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应由书记员和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

《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当次会议决议内容及参会人员意见,参会人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十一条:会议形成决议后,应当场形成《决议书》,决议正本由会议主持人宣读并得到同意人认可后,由同意人签字,文件当场打印,边打印边签字,不能修改。

会议决议应于决议次日以《决议书》形式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十二条:所有决议正本一式四份,分别交由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开发商,及一名固定业主代表存档。

以上各方代表任意一方缺席会议,会议召集人应安排具体人员在开会后三日内将决议正本送达缺席会议方。缺席方应签收并出具《签收单》。

决议正本应制作副本四份,其中两份交由二位业主代表分别保存,并分别递送地区办事处和物业公司一份。

第十三条:议事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并主动接受各方监督。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题,应提前三天向全体业主公布,任意业主在向筹备组提出申请后均可旁听。在筹备组具备办公地点后,任意业主可以在向筹备组提出申请后,于每周X下午14:00-17:00查阅《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相关录音录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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