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通知书保理

2024-07-20

付款通知书保理(精选11篇)

付款通知书保理 第1篇

【对比】从风险、融资、付款约束比较票据、保理、信用证、福费延

【对比】从风险、融资、付款约束比较票据、保理、信用证、福费延 从风险、融资特点、付款约束机制、作用以及票据费用等方面进行比较:

(一)风险的比较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存在以下四种风险:商业风险、货币风险、国家风险和政治风险。任何一种支付方式均不能彻底消除这些风险,而只能通过金融机构的介入把它们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重组,或把其转移给金融机构。

1、托收方式下,银行没有提供信用,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付款责任。从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关系来看,由于出口商发货在先,委托银行收款在后,对出口商而言,其商业风险远大于进口方。相反,进口商掌握着付款的主动权,商业风险达到最小的程度。由于货币风险如汇价变动的风险一般以商业风险的存在为前提,托收方式下出口商所承担的货币风险也较大。国家风险、政治风险在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托收方式下也无法转移。总的来看,托收项下进出口方所承担风险大小悬殊。

2、信用证方式下,借助银行的信用,最大限度地转移了托收项下进出口双方的各种风险。首先,开证行第一性付款责任解除了进口商拒绝付款或因其倒闭、破产无力付款而带来的风险。

其次,在进口国外汇管制情况下,申请人开证需得到官方的许可证,因此,一旦开出信用证,便不会发生官方禁止货款付出的现象,从而消减了国家风险。

再次,在进口国政局不稳的情况下,出口方可要求第三国大银行进行加保以转移政治风险。

最后,由于有银行的付款担保,出口方可放宽对进口方的资信调查,同时,进口方也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商的发货。但是,信用证方式下,由于信用证本身特性所决定,进口商面临出口商以假单据进行欺诈或单据符合要求而货物不符合要求等风险。

3、福费廷方式利用票据的贴现,使信用销售变成现金交易,出口商可即得货款,规避了商业风险。与此同时,通过转化了货款,规避了商业风险,并通过转化、使用固定贴现率,避免了来自利率和汇率两方面的风险,也即货币风险。此外赊销中的一切政治风险、国家风险也转移给福费廷金融机构。

4、国际保理方式主要是对赊销和托收支付方式收汇风险的一种规避手段。在当今国际市场呈“买方市场”特征的情况下得以发展的。因此在不增加进口方风险的情况下,减少出口方风险是它的特点。就已核准应收帐款而言,只要出口方严格按贸易合同发货,如果进口商资金周转困难,进口保理商将负责付款,承担100%的坏帐担保。在进出口双方因货物质量等发生贸易纠纷时,保理商将自动解除其担保责任。根据IFC(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第14条D款,如果出口保理商收到争端通知后365天内该争端得到了有利于出口商的解决,进口保理商有义务重新接受发生过争端的应收帐款为已核准帐款。对于未核准应收帐款,保理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出口方仍面临赊销及托收方式下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但据IFC第12条,未核准帐款将随着付款人对已核准帐款的付款而自动变成等额的已核准应收帐款。由于保理商对进口商核定的信用额度的可循环性,出口方的风险也是不断递减的。此外,IFC第11条要求保理商尽最大努力收取这些款项,未核准应收帐款,会因保理商的有效催帐而增强稳定性。对于进口商来说,由于收货在先,付款在后,既不占用资金,又有充足时间来检验货物,从而保护了自己的利益。

(二)融资方面的比较

1、托收方式下的融资主要有托收出口和凭信托收据提货两种。不论是哪一种的融资,银行都将承担 很大的风险,因此这种融资控制较严,只限于进出口双方资信较好,融资额占发票金额50%-100%不等。托收下的融资,银行对客户有追索权,如果到期,银行得不到偿付,有权要求出口商或进口商偿付。【对比】从风险、融资、付款约束比较票据、保理、信用证、福费延

2、信用证下议付行对出口商的融资主要有四种:打包放款(Packing Credit)、出口押汇(Outward Bills)、票据贴现(Bills Discount)、信用证抵押贷款等。首尾两种是货物发运前银行给以出口商的融资。由于没有实物作抵押,实质仍是信用放款,银行有从出口货款中扣除或要求偿付的权利。出口押汇和票据贴现则是货物出运后银行给出口商的融资,银行拥有货款的所有权,如开证行拒付货款或无力付款,银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

开证行对进口商的融资主要有开证额度(Margin)、进口押汇(Inward Bill)、提货担保(Delivery Guarantee)等三种。这三种融资方式银行同样是有追索权的。但是信用证下的融资与信用证结算紧密联系,融资的范围很大(一般在组织货源阶段即可获得融资),同时融资风险也较小。

3、福费廷项下,福费廷金融机构买断出口商的债权并融通全部资金,且融资期限长达数年甚至十几年,其实质是中长期信贷。对于进口商来说,出口国银行向进口国银行提供的信贷往往被要求用于福费廷的再贴现。这样,进口商就能利用出口国中银行的资金,使卖方信贷实际上变成买方信贷。福费廷项下的融资特点是金融机构放弃了在票据遭到拒付时对前手的追索权。

4、保理业务中,进口方是在收到货后一段时间内付款,从融资角度看,即出口方对进口方提供的融资。而出口商又可以从保理商那里得到融资便利。在信用额度内,出口商只要按要求发货,以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的付款融资。其偿还期可长达60到180天。无追索权也即保理商将无权收回其融资。

(三)付款约束机制的比较

1、托收方式下,进口商是付款责任的唯一承担人,因此约束机制薄弱,只能依靠单一的贸易合同。如果进口商违约,出口商可凭合同条款采取法律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进口商索赔。但是若进口商彻底丧失支付能力,则出口商只能承担损失。实务中,进口商往往无视贸易合同条款而以市场行情等因素决定是否付款,而出口商也往往因索赔的高昂费用和烦琐手续而放弃追索权。

2、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保证,而且根据惯例,开证行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因此对出口商而言,拥有双重付款的约束机制,它既可以以相符单据要求开证行付款,又可以在开证行无力付款的情况下依据合同要求进口商支付货款。

3、在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通过远期票据的贴现取得现款,将收款责任和风险全部转嫁给银行。出口地银行为避免风险,则将经进口商承兑的远期票据取得进口地银行的担保。如进口商到期拒付,担保银行应在规定日期付款。可见,福费廷方式同样是双重的付款约束机制。

4、国际保理业务是主要适用于赊销方式的一种综合性金融业务。除了贸易合同外,进口保理商对已核准帐款承担了100%的坏帐担保。因此对出口商而言,选择保理,它同样获得了对付款人的双重约束机制。但与信用证和福费廷不同的是,保理业务中两种约束机制是紧密联系的,即只有当出口商按合同要求发货,保理商的坏帐担保才能成立。其约束是双向的,即在约束进口商的同时,也对出口商作了约束。

(五)各种支付方式的作用不同的比较

1、从获得的银行信用保障看:在托收方式中,金融机构的参与只解决了结算的方便和融资问题。与之相比,信用证、福费廷和保理业务,都起到了使出口商收款获得银行信用保障作用。在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信不够信任、收汇风险较大时,这些结算方式都体现出其优越性。它们还起到了加强进出口双方资金流通性问题。而三者中,福费廷和保理还有着一项信用证方式所未有的特殊作用:即减少出口商处理应收帐款的财务上的繁琐事务,减少出口商资产负债上的原有负债。

2、从特殊功能看:信用证、福费廷和保理都有一系列特殊功能。【对比】从风险、融资、付款约束比较票据、保理、信用证、福费延

(1)信用证业务虽然是作为一种贸易结算方式而产生,但信用证也可以以一种抽象的、完全脱离交易基础的形式而出现。比如,备用信用证即构成一种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担保,保证偿还债务人的借款或预支给债务人的款项,支付由债务人所承担的负债,在个人不履约时进行付款,其实质上已作为信用证形式的银行保函了。

(2)福费廷业务也可以从处理无追索权的贸易单据到处理无追索权的金融票据,从贸易融资到为创造流动资金。同时福费廷业务可以扩展为一种中期投资业务。对福费廷票据的投资,其收益可能高于对其它证券的投资收益,且其风险由于有大银行提供担保而降低。(3)保理业务没有信用证业务那样完整的形式性,但保理业务发展到现在,也已从提供出口融资出发,扩展为相关的一揽子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催收并管理帐款、提供顾问服务、承担坏帐担保、按季节或期限向其客户提供抵押或非抵押贷款等。

从风险、融资特点、付款约束机制、作用以及票据费用等方面进行比较:

(一)风险的比较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存在以下四种风险:商业风险、货币风险、国家风险和政治风险。任何一种支付方式均不能彻底消除这些风险,而只能通过金融机构的介入把它们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重组,或把其转移给金融机构。

1、托收方式下,银行没有提供信用,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付款责任。从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关系来看,由于出口商发货在先,委托银行收款在后,对出口商而言,其商业风险远大于进口方。相反,进口商掌握着付款的主动权,商业风险达到最小的程度。由于货币风险如汇价变动的风险一般以商业风险的存在为前提,托收方式下出口商所承担的货币风险也较大。国家风险、政治风险在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托收方式下也无法转移。总的来看,托收项下进出口方所承担风险大小悬殊。

2、信用证方式下,借助银行的信用,最大限度地转移了托收项下进出口双方的各种风险。首先,开证行第一性付款责任解除了进口商拒绝付款或因其倒闭、破产无力付款而带来的风险。

其次,在进口国外汇管制情况下,申请人开证需得到官方的许可证,因此,一旦开出信用证,便不会发生官方禁止货款付出的现象,从而消减了国家风险。

再次,在进口国政局不稳的情况下,出口方可要求第三国大银行进行加保以转移政治风险。

最后,由于有银行的付款担保,出口方可放宽对进口方的资信调查,同时,进口方也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商的发货。但是,信用证方式下,由于信用证本身特性所决定,进口商面临出口商以假单据进行欺诈或单据符合要求而货物不符合要求等风险。

3、福费廷方式利用票据的贴现,使信用销售变成现金交易,出口商可即得货款,规避了商业风险。与此同时,通过转化了货款,规避了商业风险,并通过转化、使用固定贴现率,避免了来自利率和汇率两方面的风险,也即货币风险。此外赊销中的一切政治风险、国家风险也转移给福费廷金融机构。

4、国际保理方式主要是对赊销和托收支付方式收汇风险的一种规避手段。在当今国际市场呈“买方市场”特征的情况下得以发展的。因此在不增加进口方风险的情况下,减少出口方风险是它的特点。就已核准应收帐款而言,只要出口方严格按贸易合同发货,如果进口商资金周转困难,进口保理商将负责付款,承担100%的坏帐担保。在进出口双方因货物质量等发生贸易纠纷时,保理商将自动解除其担保责任。根据IFC(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第14条D款,如果出口保理商收到争端通知后365天内该争端得到了有利于出口商的解决,进口保理商有义务重新接受发生过争端的应收帐款为已核准帐款。对于未核准应收帐款,保理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出口方仍面临赊销及托收方式下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但据IFC第12条,未核准帐款将随着付款人对已核准帐款的付款而自动变成等额的已核准应收帐款。由于保理商对进口商核定的信用额度的可循环性,出口方的风险也是不断递减的。此外,IFC第11条【对比】从风险、融资、付款约束比较票据、保理、信用证、福费延

要求保理商尽最大努力收取这些款项,未核准应收帐款,会因保理商的有效催帐而增强稳定性。对于进口商来说,由于收货在先,付款在后,既不占用资金,又有充足时间来检验货物,从而保护了自己的利益。

(二)融资方面的比较

1、托收方式下的融资主要有托收出口和凭信托收据提货两种。不论是哪一种的融资,银行都将承担 很大的风险,因此这种融资控制较严,只限于进出口双方资信较好,融资额占发票金额50%-100%不等。托收下的融资,银行对客户有追索权,如果到期,银行得不到偿付,有权要求出口商或进口商偿付。

2、信用证下议付行对出口商的融资主要有四种:打包放款(Packing Credit)、出口押汇(Outward Bills)、票据贴现(Bills Discount)、信用证抵押贷款等。首尾两种是货物发运前银行给以出口商的融资。由于没有实物作抵押,实质仍是信用放款,银行有从出口货款中扣除或要求偿付的权利。出口押汇和票据贴现则是货物出运后银行给出口商的融资,银行拥有货款的所有权,如开证行拒付货款或无力付款,银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

开证行对进口商的融资主要有开证额度(Margin)、进口押汇(Inward Bill)、提货担保(Delivery Guarantee)等三种。这三种融资方式银行同样是有追索权的。但是信用证下的融资与信用证结算紧密联系,融资的范围很大(一般在组织货源阶段即可获得融资),同时融资风险也较小。

3、福费廷项下,福费廷金融机构买断出口商的债权并融通全部资金,且融资期限长达数年甚至十几年,其实质是中长期信贷。对于进口商来说,出口国银行向进口国银行提供的信贷往往被要求用于福费廷的再贴现。这样,进口商就能利用出口国中银行的资金,使卖方信贷实际上变成买方信贷。福费廷项下的融资特点是金融机构放弃了在票据遭到拒付时对前手的追索权。

4、保理业务中,进口方是在收到货后一段时间内付款,从融资角度看,即出口方对进口方提供的融资。而出口商又可以从保理商那里得到融资便利。在信用额度内,出口商只要按要求发货,以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的付款融资。其偿还期可长达60到180天。无追索权也即保理商将无权收回其融资。

(三)付款约束机制的比较

1、托收方式下,进口商是付款责任的唯一承担人,因此约束机制薄弱,只能依靠单一的贸易合同。如果进口商违约,出口商可凭合同条款采取法律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进口商索赔。但是若进口商彻底丧失支付能力,则出口商只能承担损失。实务中,进口商往往无视贸易合同条款而以市场行情等因素决定是否付款,而出口商也往往因索赔的高昂费用和烦琐手续而放弃追索权。

2、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保证,而且根据惯例,开证行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因此对出口商而言,拥有双重付款的约束机制,它既可以以相符单据要求开证行付款,又可以在开证行无力付款的情况下依据合同要求进口商支付货款。

3、在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通过远期票据的贴现取得现款,将收款责任和风险全部转嫁给银行。出口地银行为避免风险,则将经进口商承兑的远期票据取得进口地银行的担保。如进口商到期拒付,担保银行应在规定日期付款。可见,福费廷方式同样是双重的付款约束机制。

4、国际保理业务是主要适用于赊销方式的一种综合性金融业务。除了贸易合同外,进口保理商对已核准帐款承担了100%的坏帐担保。因此对出口商而言,选择保理,它同样获得了对付款人的双重约束机制。但与信用证和福费廷不同的是,保理业务中两种约束机制是紧密联系的,即只有当出口商按合同要求发货,保理商的坏帐担保才能成立。其约束是双向的,即在约束进口商的同时,也对出口商作了约束。

(五)各种支付方式的作用不同的比较 【对比】从风险、融资、付款约束比较票据、保理、信用证、福费延

1、从获得的银行信用保障看:在托收方式中,金融机构的参与只解决了结算的方便和融资问题。与之相比,信用证、福费廷和保理业务,都起到了使出口商收款获得银行信用保障作用。在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信不够信任、收汇风险较大时,这些结算方式都体现出其优越性。它们还起到了加强进出口双方资金流通性问题。而三者中,福费廷和保理还有着一项信用证方式所未有的特殊作用:即减少出口商处理应收帐款的财务上的繁琐事务,减少出口商资产负债上的原有负债。

2、从特殊功能看:信用证、福费廷和保理都有一系列特殊功能。

(1)信用证业务虽然是作为一种贸易结算方式而产生,但信用证也可以以一种抽象的、完全脱离交易基础的形式而出现。比如,备用信用证即构成一种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担保,保证偿还债务人的借款或预支给债务人的款项,支付由债务人所承担的负债,在个人不履约时进行付款,其实质上已作为信用证形式的银行保函了。

(2)福费廷业务也可以从处理无追索权的贸易单据到处理无追索权的金融票据,从贸易融资到为创造流动资金。同时福费廷业务可以扩展为一种中期投资业务。对福费廷票据的投资,其收益可能高于对其它证券的投资收益,且其风险由于有大银行提供担保而降低。(3)保理业务没有信用证业务那样完整的形式性,但保理业务发展到现在,也已从提供出口融资出发,扩展为相关的一揽子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催收并管理帐款、提供顾问服务、承担坏帐担保、按季节或期限向其客户提供抵押或非抵押贷款等。

(六)其它方面的比较

1、从票据上来看,托收业务中常见的票据有多种。有作汇款之用的银行汇票、私人支票,也有作出口商收取货款及收取小额贸易从属费用之用的商业汇票。

若是跟单托收,还有提单等商业票据,作为货权在贸易双方间转移。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必须按信用证上列明的要求提供所有票据,当然,提单在其中仍起着最重要的作用,作为物权凭证、运输单据等多重身份而存在。提单仍由银行代为转交,代表物权的转移。保理业务中,最重要的单据则是出口商开出的带有“货款转让条款”的发票,要求进口商将发票金额支付给保理商,体现着应收帐款的债权的转移。

福费廷业务,则将应收款项转化为一系列的有若干到期日(通常以六个月为间隔)的远期票据(汇票或本票),进口商开具本票或承兑已开立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并由大银行以保函或背书担保形式加保。当应收款项金额较大时,债权买方可以邀请其它的投资者参与交易,以分散风险,因此这种远期票据为除债权买方以外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提供了广泛的投资机会。

2、从费用方面看,托收方式费用最低,因为银行并没有提供信用担保。信用证业务的费用,包括议付费、保兑费、通知费、电报费、修改费等,稍高一点,但一般也只占信用证金额的千分之几。保理业务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国际保理联合组织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费用率约占货物发票金额的1%左右,比信用证方式要高一些。福费廷的费用最高,除了按不同国别的风险程度收取0.5%-3.5%的费用,还有承诺费和投标费,以及获得银行背书担保或保函的费用、安排货币掉期、减少利率风险的费用等。

(六)其它方面的比较

1、从票据上来看,托收业务中常见的票据有多种。有作汇款之用的银行汇票、私人支票,也有作出口商收取货款及收取小额贸易从属费用之用的商业汇票。

若是跟单托收,还有提单等商业票据,作为货权在贸易双方间转移。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必须按信用证上列明的要求提供所有票据,当然,提单在其中仍起着最重要的作用,作为物权凭证、运输单据等多重身份而存在。提单仍由银行代为转交,代表物权的转移。保理业务中,最重要的单据则是出口商开出的带有“货款转让条款”的发票,要求进口商将发票金额支付给保理商,体现着应收帐款的债权的转移。【对比】从风险、融资、付款约束比较票据、保理、信用证、福费延

福费廷业务,则将应收款项转化为一系列的有若干到期日(通常以六个月为间隔)的远期票据(汇票或本票),进口商开具本票或承兑已开立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并由大银行以保函或背书担保形式加保。当应收款项金额较大时,债权买方可以邀请其它的投资者参与交易,以分散风险,因此这种远期票据为除债权买方以外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提供了广泛的投资机会。

2、从费用方面看,托收方式费用最低,因为银行并没有提供信用担保。信用证业务的费用,包括议付费、保兑费、通知费、电报费、修改费等,稍高一点,但一般也只占信用证金额的千分之几。保理业务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国际保理联合组织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费用率约占货物发票金额的1%左右,比信用证方式要高一些。福费廷的费用最高,除了按不同国别的风险程度收取0.5%-3.5%的费用,还有承诺费和投标费,以及获得银行背书担保或保函的费用、安排货币掉期、减少利率风险的费用等。

付款通知书保理 第2篇

保理业务的核心在于应收账款转让。从法律性质上说,应收账款属于一种将来债权,适用合同法第80条关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规定,即债权转让只有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方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由此,一份合法有效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对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收取应收账款回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从规范角度,有关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形式和内容,《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无进一步的详细规定,盈科保理律师团队从多年专业保理法律服务出发,总结出起草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一些经验,供保理业内同仁参考。

一、保理业务进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必要性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的成立并不一定需要通知债务人,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合同项下的债权让与仅需转让人和受让人达成合意,并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即可达成。通知债务人的目的仅在于使该笔应收账款转让对应收账款债务人发生效力。保理商可以根据保理合同及《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要求债务人向己方清偿应收账款。

其次,从实务角度分析,随着我国信用体系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商务部分别设立了“动产融资统一征信平台”及“融资租赁征信平台”便于当事人查询有关动产、债权的权利状况,给保理商尽职调查、监控应收账款提供了巨大的便利。然而,在上述平台上进行的登记行为,并不意味着保理商已经完成了针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义务。在上海中院(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47号判决中,法院认为,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并无法律法规赋予其效力,仅为公示效力。债权转让登记于上述系统不发生强制性对抗效力,保理商通知债务人应收账款已经发生转让的义务并不由此免除。【1】

最后,从效果角度衡量,《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起草与发送都是保理业务操作流程上的重要环节,我们团队通过统计现有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发现其中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有关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占所有保理合同纠纷发生原因的9.24%。不论是直接寄送转让通知的明保理业务,还是暂缓寄送转让通知书的暗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形式、内容直接决定了该项应收账款转让是否直接对债务人生效。如果保理商没有及时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很容易出现债务人仍旧向应收账款出让人清偿债务的间接付款情形。这导致保理商只能从保理申请人处进行反转让、保理项下应收账款面临无法实现的重大风险,很难通过后期工作及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并不是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转让效力的必备要件,但从有效保护保理商权利的角度考虑,是非常有价值和必要性的一项工作内容,笔者建议保理商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环节予以重视。

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应当注意的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通知的法律效果,保理商应当充分注意以下五大内容:

1.所载应收账款可以特定化

从现有多个案例实践来看,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应当将其对应的应收账款的基本信息予以详细记载,且必须达到足以使该笔应收账款特定化的要求。一般而言,一个完整的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应当具备应收账款债务人、应收账款金额、应收账款到期日、支付方式等全部要件。但在实务领域,有很多保理商向保理申请人提供未来应收账款保理、循环保理等概括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针对此类保理业务,其所对应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无法确认上述的所有应收账款信息。

笔者建议可以根据具体的业务形式确认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记载信息,便于通知受让人明确具体哪笔应收账款已经发生转让。例如,未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项下的转让通知书可以将保理合同所载的未来应收账款发生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将未来一段期日内的所有应收账款明确记载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中。除了基础交易合同外,《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中可以明确记载保理应收账款对应的收发货单、发票等相关凭证,将相应的应收账款特定化。

2.确认保理基础应收账款真实

经统计,导致保理业务应收账款债权不能有效受偿的第一大原因,就在于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债权不真实。保理商在开展保理业务时,一般只和保理申请人进行联系,仅对保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难以掌握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真实情况。尤其在暂不通知债务人的暗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几乎没有任何沟通交流,有关基础应收账款债权的真实性往往仅凭保理申请人的一面之辞,给后期保理应收账款管理、催收、清偿积累巨大风险。而在应收账款通知环节,保理商透过《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及《回执》,可以接触到债务人的签章和其对本次应收账款转让的确认,以及债务人对相关应收账款权利状态的认可或异议。为保理商及时确认基础债权真实,提供一次宝贵的机会。

当然,实务中也会出现保理申请人故意伪造应收账款通知书上债务人印鉴,欺骗保理商的情形,或者保理申请人与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务人进行串通、伪造基础交易合同及其《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骗取保理商与其开展保理业务的情况。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在保理法律实务中积累了三点经验,供保理同仁参考。

第一、笔者建议保理商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环节,着重对应收账款真实性进行核查,做好买方信息和买方印鉴的核对工作。实务操作中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不得由卖方独立完成,买方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不应当由保理申请人自行提供。笔者主张保理商在开展业务时,应当与保理申请人共同完成转让通知的手续,确保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真实、有效。

第二、笔者建议针对初次合作或受让应收账款金额较大的保理业务,建议保理商与申请人一同赴应收账款债务人处,面签《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保理商应当注重核实其办公环境、签收《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债务人工作人员身份及用章规程的合理性。

第三、笔者建议保理商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中明确记载保理商的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并提供相应联系方式。当债务人对该笔应收账款转让情况或真实性存在异议的,可直接与保理商取得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注意义务并不意味着保理商需要对应收账款真实性作出完全的判断。事实上,保理商仅对应收账款真实性承担谨慎的注意义务,只要保理商在开展业务时针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进行了谨慎的审查。即便应收账款存在虚假状况,保理商仍可以表见代理等其他理由,要求债务人向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确认保理应收账款具备可转让性

保理业务的核心是应收账款转让,法律依据见于《合同法》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并不是所有的应收账款都可以作为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在接下来的条款中,《合同法》79条规定了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三种情形:“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笔者认为,通过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保理商可以明确保理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是否具备可转让性。当应收账款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时,债务人可以直接以此向保理商及应收账款出让人进行抗辩,保理商不得要求其清偿对应的应收账款。根据开展保理业务的主体不同,保理可以分成商业银行作为保理商的银行保理与商业保理公司作为保理商的商业保理,其中银行保理存在更为严格的监管制度。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虽然上述应收账款具备可转让性,但由于不具备合规性,仍然不能开展保理业务。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保理应收账款属于《合同法》第79条第2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如果债务人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上签字并以明确意思表示确认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的,视为对先前应收账款转让的追认,可以认定为债务人在实际履行中以明示行为表示同意转让,前述的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转让仍然有效,对债务人发生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

4.单纯约定变更回款账户等监管措施并不发生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效力

针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形式,法律法规并无详细的规定。但不论采用何种形式通知,都应当在通知内容中明确记载保理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已经实际发生转让。实践中部分保理公司为了简便,或是为了开展暗保理业务,往往采用签订有关付款方式、付款账户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

在此类“通知”中,保理商一般将原有的付款方式变更为方便其监管的银行转账,并将应收账款回款账户设计为保理商自有或其有权监管的银行账户或虚拟子账户。有的保理商认为既然《通知书》上已经对回款账户及其监管措施作出实质约定,是否表达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事实就无所谓了,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对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事实不予记载。部分保理商甚至通过向债务人发送《账户变更通知书》的形式替代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笔者认为,既然《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通知的内容在于应收账款转让,后期的回款及监管措施仅是应收账款转让后的具体内容,二者是目的和路径的关系。《通知书》中仅对回款账户、监管措施进行约定而没有明确记载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无法实现告知债务人应收账款已经发生转让的文书目的。单纯从文本内容上,债务人可以将该《通知》视作基础交易合同双方针对回款账户及付款方式的新约定,双方仍可继续签订补充协议或以新的《通知》形式,把账户变更回原有的支付账户。所以,笔者建议保理商在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一定要明确该《通知书》是否明确记载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单纯约定变更回款账户等监管措施并不发生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效力。

5、寄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环节的注意事项

最后,笔者还想简单谈谈《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寄送环节,对于此,笔者有如下四点意见:

其一、建议保理商对保理申请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寄送《通知书》时加强监管,最好由保理商和保理申请人一同赴债务人营业地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其二、以快递方式进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建议保理商采用中国邮政的EMS服务,有国家信用作担保,法院比较认可。

其三、保理商可以要求EMS在签收后将签收回执寄还给保理商。建议保理商在快递发出后一周左右时间在EMS官网上打印投递记录,并将该记录、签收回执与快递面单一同存档,防止债务人日后抵赖。

其四、针对部分保理商在实践中采用公证寄送的形式。笔者认为,并不是采用公证寄送的形式,保理商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其原因在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只有在债务人收到该《通知书》后,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单纯寄送环节的公证并不具备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生效的证明效果,仅可作为一项优势证据在日后纠纷发生时予以使用。

三、结语

保理业务是应收账款转让的核心,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环节是保理业务的重中之重。建议保理商在开展业务时着重审查本文介绍的五点内容。唐朝陆贽所言:“非止排难於变切,亦将防患於未然。”与诸位保理行业同仁共勉。

付款通知书 第3篇

根据本司记录,贵司/阁下之本月租金等款项迄今未缴付,本部唯恐 贵司/阁下事务繁忙,一时遗忘,现特函通知,欠款必须于本函发出后7日内缴付,逾期本司将依照合同的相关规定,追究贵司的责任,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本部诚请 贵司/阁下尽快缴清上述欠款。

若贵司/阁下已付清上述款项,请毋需理会本通知书,如有任何查询,请致电835xx087/83xx8081与本部联系。

_______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付款通知书 第4篇

公司:

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编号为:

,该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按照合同规定,现需办理

(预付款、进度款、到货款、初验款、终验款、质保款、服务费)的付款手续。该合同已支付(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此次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尚需支付余额大写:

元,小写¥

元,扣除审计费大写:

,小写¥

元。

特此通知,谢谢合作!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号:

联系人:

(TEL)

付款通知书 第5篇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X有限公司 分公司:

我公司

201X 年

X 月 XX日与贵公司签订了

xxxxxxxxxxxxxxx合同,合同编号为: xxxxxxxxxxxxxxxx,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xxxxxxxxx 元。按照合同规定,现需办理付款手续。该合同已支付(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元,此次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尚需支付余额大写 / 元,小写¥ / 元。请将此次支付金额付至以下账户:

收 款 人:XXXXXXXXX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XXXXXXXXXX银行XXXXX支行 账 号:XXXX XXXX

特此通知,谢谢合作!

联系人:

(TEL: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公司

付款通知书 第6篇

致广西通信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合同名称为:(合同编号为:),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小写元)的合同已供货、安装调试完毕,根据合同付款条款规定,现贵公司应支付合同100%的款项,总共人民币:

大写(¥小写元)。

特此申请!

()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2日附:

1、南宁普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转账资料

付款通知书 第7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通知,下达指示、布置工作、传达有关事项、传达领导意见、任免干部、决定具体问题,都可以用通知。为了让您在写通知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付款通知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付款通知书1

XXX公司:

贵公司于[日期]与我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XX]、订单编号:[XXX]。所购物品已于[日期]全部送达贵公司,并验收入库,物品明细如下:货物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小计:总计:请贵公司接到本通知后,按合同予以结算。

如有特殊情况,望及时与我公司财务部联系(联系方式:XXXXXXX)。

通知人:

20xx年xx月xx日

付款通知书2

尊敬的客户:

根据本司记录,贵司/阁下之本月租金等款项迄今未缴付,本部唯恐贵司/阁下事务繁忙,一时遗忘,现特函通知,欠款必须于本函发出后7日内缴付,逾期本司将依照合同的相关规定,追究贵司的责任,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本部诚请贵司/阁下尽快缴清上述欠款。

若贵司/阁下已付清上述款项,请毋需理会本通知书,如有任何查询,请致电835xx087/83xx80xx与本部联系。

_______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付款通知书3

尊敬的客户:

根据本司记录,贵司/阁下之本月租金等款项迄今未缴付,本部唯恐贵司/阁下事务繁忙,一时遗忘,现特函通知,欠款必须于本函发出后7日内缴付,逾期本司将依照合同的相关规定,追究贵司的责任,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本部诚请贵司/阁下尽快缴清上述欠款。

若贵司/阁下已付清上述款项,请毋需理会本通知书,如有任何查询,请致电835xx087/83xx8081与本部联系。

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付款通知书4

xxx对方公司名称;

现就贵司拖欠我司xx款一事向贵司致函如下:xxx年xx月xx日,贵司与我司签订了《xxx合同》,双方约定,贵司应于xx年xx月xx日支付我司xx款xx元,余款于xx年xx月xx日之前付清。贵司也曾于xx年xx月xx日支付了部分款项,但从xx年xx月xx日后,贵司便未再按约定支付,现累计已欠xx元。贵司行为明显已违约。

鉴于双方此前的合作关系较好,现特致函请贵司于xx年xx月xx日前将所欠款项支付我司。如贵司仍不能按期支付,我司将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贵司追索欠款利息,甚至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届时,贵公司可能要承担诉讼而带来的更大损失。

此致!

xxxxxxx公司

xxxx年xxxx月xxxx日

付款通知书5

委托付款通知书

合肥京东方半导体有限公司:

请将我单位承建的合肥京东方半导体二期项目进度款肆拾万元整(¥:400000.00),汇入以下账户,户名:合肥市双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号:***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双墩支行。

因此而产生经济、法律等责任由我公司全部承担。特此委托!

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xx年7月18日

付款通知书6

xx市xxx销售服务公司:

贵司于xxx年xx月与我司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总额:人民币xxxx,依照合同规定的第4点的第1条按总价xx%的预付工程款,人民币x万x仟元整,¥xx。

根据合同规定,(工程进度到哪支付第几笔款)

来函特请贵司尽快按双方约定付款,非常感谢!

敬祝商祺!

收款银行帐户信息:

收款人 : 广东xxx工程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xx东城支行

收款帐号: xxxxxxxxxxxxxx

广东xxx工程有限公司(盖公章)

付款通知书7

xx公司:

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编号为:,该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按照合同规定,现需办理(预付款、进度款、到货款、初验款、终验款、质保款、服务费)的付款手续。该合同已支付(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此次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尚需支付余额大写:元,小写¥元,扣除审计费大写:,小写¥元。

特此通知,谢谢合作!

开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xxx

xxxx.xx.xx

付款通知书8

xxxx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我双方于x年x月x日签署的《xx合同书》(合同编号:xx)第5条5.3.2款内容,贵公司应向我公司支付沙曲煤矿瓦斯综合治理项目xxxx工作面地面多分支水平井对接工程合同款的30%,即人民币肆佰壹拾柒万零捌佰柒拾元整(¥:4170870.00元整)。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该款项汇入我公司指定账户(户名:xx公司,开户银行:农行宁夏银川市开发区支行,账号:xx)。

此致

付款通知书9

尊敬的客户:

根据本司记录,贵司/阁下之本月租金等款项迄今未缴付,本部唯恐贵司/阁下事务繁忙,一时遗忘,现特函通知,欠款必须于本函发出后7日内缴付,逾期本司将依照合同的相关规定,追究贵司的责任,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本部诚请贵司/阁下尽快缴清上述欠款。

若贵司/阁下已付清上述款项,请毋需理会本通知书,如有任何查询,请致电xxxxxxxxxx与本部联系。

x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付款通知书10

致:xxxxx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xxxxx(以下简称我公司)就购买贵公司配件,与xxxxx签订了合同号为xxxxx的《xxxxx合同》,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xx元。现我公司委托xxxxx身份证号为xxxxx和xxxxx我司向贵公司支付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为xxxxx元。按照合同约定,由贵公司向我公司开具合同项下的有效发票。

我公司与xxxxx由此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XX无关。

被委托方xxxxx不会就该笔款项向贵公司进行追偿。

特此委托。

(授权人)委托人:xxx(被授权人)被委托人:xxxx

日期:20xx年x月x日日期:20xx年x月x日

付款通知书11

xxxxxxx:

我单位申购单号为____________,商品申购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的采购项目,合同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合同已完成_______,按合同规定应付给供应商进度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

请将该款转至:

供应商户名:

开户行:

帐号:

采购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付款通知书12

公司:

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 工程,合同编号为:,该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按照合同规定,现需办理(预付款、进度款、到货款、初验款、终验款、质保款、服务费)的付款手续。该合同已支付(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此次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尚需支付余额大写: 元,小写¥ 元,扣除审计费大写:,小写¥ 元。

特此通知,谢谢合作!

开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人:(TEL)

公司(盖章)

xxx

xx年xx月xx日

付款通知书13

致:_______

根据我们双方____合同的约定,贵公司应付我公司账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________),已引起我公司领导和财务部的高度注意。希望贵公司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兑现应尽的`义务,如有需要我们协助的地方请尽快告诉我们,我们将以最好的服务来回报贵公司的大力支持。

贵公司是我们信用良好的客户,我们非常重视以往双方的友好合作,我们也衷心地期望贵公司的信用等级依然能够在我公司保持不变,以巩固今后良好的、可持续的发展关系。因此,请贵公司尽快将货款付给我们。

谢谢合作!

_______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付款通知书14

xx市xxx销售服务公司:

贵司于20xx年××月与我司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总额:人民币××××,依照合同规定的第4点的第1条按总价××%的预付工程款,人民币×万×仟元整,¥××。

根据合同规定,(工程进度到哪支付第几笔款)

来函特请贵司尽快按双方约定付款,非常感谢!

敬祝商祺!

收款银行帐户信息:

收款人:广东×××工程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xx东城支行

收款帐号:××××××××××××××

广东×××工程有限公司(盖公章)

付款通知书15

山东创想集团有限公司:

贵公司从巴彦淖尔农垦联旺尾矿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铁精粉湿基数量8069。51吨(06月06日至06月10日),干基量7262。556吨,单价800元(铁精粉质量按合同约定),我公司已经收到。由我公司委托,已交付给内蒙古包钢还原铁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约定贵公司须向巴彦淖尔市农垦联旺尾矿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608002元,汇款信息如下:

收款单位:巴彦淖尔市农垦联旺尾矿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收款账号:8903101220xx0000001508特此通知。

中铁资源集团内蒙古信通能源有限公司

付款通知书 第8篇

付款通知书。本次付款 元。

供应商全称:

开 户 行:

帐 号:

采购单位(盖章)

付款通知书 第9篇

Operations Group, 9000 Flair Drive, 3rd Floor, El Monte,CA91731 SWIFT ID: WFBIUS65

Facsimile No.626-572-4610 Tel No. 626573-6261

Dear Sirs,

The relative documents are disposed as follows

TAKE NO ACTION AND INCUR NO EXPENSE TO OBTAIN, STORE, BOND OR INSURE GOODS WITHOUT AUTHORIZATION FROM

CITI BANK,NEWYORK BRANCH

对 外 付 款 / 承 兑 通 知 书

银行业务编号 zsh01 日期 月25 日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进口单位签章

购买外汇申请书

中国招商 银行 广州 分/支行:

付款通知书样式 第10篇

根据物价局收费标准(聊政办发[]81号)文件,及你本人自愿选购的教辅及报刊等,现将收费标准通知于你,望及时将费用交于学校。应收项目如下:

一、作业费1-2年级7.50元3-6年级10元

二、学生平安保险20元/生为了丰富学生课外生活,关爱学生身心健康,自愿选购项目有:

三、报刊按自愿选购项目交费。四、教辅按自愿选购项目交费。

学生家长签字:

xx镇xx中心学校盖章:

付款通知书样式 第11篇

请贵司在XXXX年 XX 月 XX 日前将参加XXXX年XXXX 的相关展位费用汇入指定帐户。

谢谢合作!

收费明细:项目明细金额(元)XXX XXX XXX XXX XXX XXX 合计XXX 户 名:XXXX 开户行:XXXX 账 号:

XXXX XX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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