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大党章有奖知识竞赛

2024-06-28

18大党章有奖知识竞赛(精选6篇)

18大党章有奖知识竞赛 第1篇

学生一支部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党章有奖知识竞赛总结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热潮,根据校领导的相关要求,我支部支委认真积极组织下,认真开展学习十八大报告和党章知识竞赛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开展情况】

我支部党员预备党员在接到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及《党章》知识竞赛的通知时,支部书记带领各支委迅速展开工作。于3月8日星期五中午十二点半在十教附一101召集本支部党员预备党员开展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及《党章》知识会议活动,本次由于大四的党员预备党员均在外实习,所以不能参加会议,但也都通过网上学习,认真完成党的十八大报告知识竞赛及《党章》知识竞赛。从中也都加深了本支部各个同志对十八大精神的了解。

【具体措施】

在校党委及院党委的指导下,我支部开展了民主生活会,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及党章知识,通过提问,及上台发表讲话,看看自己对党的十八大报告是否了解,了解多少!支部书记把各位党员同志所了解的做好总结,再向本支部所有同志进行宣读,这样加深及扩展了大家对党的十八大报告及党章知识的了解。

在各级党委的积极响应下,我支部书记通过开会向本支部同志强调参加竞赛的重要性,并且要每位同志务必上网注册,在十八大报告及《党章》知识竞赛上答题,以强调此次会议及竞赛的重要性。

支部书记带领大家认真学习《党员管理手册》,强调作为一名党员必有得权利和义务,在学习生活,争先创优中必须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特色亮点】

亮点一:通过民主生活会,本支部同志更加重视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的重要性,了解时事,时刻关注党内信息,使得本支部同志对党的政策更加了解。

亮点二:通过学习《党员管理手册》使得本支部党员同志认识到作为一名大学生党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学习工作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亮点三:本次民主生活会还向本支部低年级同志介绍了认真学习专业知识的重要性,提高自身的教师技能,以及帮助指导低年级学生的教师技能训练。

亮点四:党员同志对“三原色”工作更加了解及重视。

【成效】 经过这次网上知识竞赛活动及民主生活会的集中学习交流,我支部全体党员对党的十八大报告精神度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对党章也更深入的了解与学习,大家相互交流,同志们的党性得到了很大的提升。通过对《党员管理手册》的学习我支部全体党员更加认识到作为一名大学生党员的责任和义务,对党员的“三原色”工作更加了解,也认识到其中的重要性。我相信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及我支部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我支部同志的党性认识觉悟会更高,责任及服务意识会更强。

学生一支部

2013年3月15日

18大党章有奖知识竞赛 第2篇

一、选择题(每题5分,共50分。每题至少有两个正确选项,多选少选均不得分,请将正确选项序号填入答题卡括号内)

1.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以下哪几个特征要件? A.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B.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C.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D.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下列哪几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A.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B.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C.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D.向自己的亲戚朋友借钱。

3.非法集资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

A.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B.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C.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D.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4.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从全国来看,呈现怎样的形势和特点? A.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B.发案区域广泛,重点地区集中,跨省份案件突出。

C.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也日见凸显。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扰乱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D.当前已经没有非法集资。

5.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出现了哪些新的形式? A.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这个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B.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C.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D.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6.什么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A.搞资金池,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B.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为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C.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D.只是一个中介,本身不提供担保,不搞资金池,不吸收公众资金,按规定要求合法经营。

7.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手段是什么? A.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B.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C.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D.利用亲情友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8.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有哪些?

A.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B.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C.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D.参与非法集资能发家致富。

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标准中,具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B.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C.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D.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0.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中,广告发布者应注意哪些问题?

A.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B.广告发布者应当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审查广告中,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绝发布,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C.广告发布者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核实广告内容,导致非法集资活动广告发布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广告监管机关依据《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处理。

D.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

二、判断题(每题5分,共50分。每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请将正确选项填入答题卡括号内)1.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到的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2.清退集资款,须根据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按照统一的比例进行。对一人名下的数人出资,将清退资金给付出资具名人。()3.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4.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5.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6.现在社会上的投资理财网络借贷等公司都有营业执照,他们的所有经营行为都一定是合法的,我们可以不加考虑的随意投资理财。()7.销售人员热情的推荐和承诺高额的利息,并且公司门面很有派头,还有担保公司担保,我们可以放心投资。()

8.凡是在正规大媒体上刊登的投资理财广告,就一定没有风险()9.有的销售人员对老人非常关心,比老人自己的孩子还好,还经常邀请出去听讲座,组织参观旅游。老人投资时,可以不跟自己的子女商量,随意听信销售人员的话购买保健养生品、收藏品、理财产品等。()

18大党章有奖知识竞赛 第3篇

本次知识竞赛共设42道试题。试题出自本刊2011年1~8期。参赛者只要答卷完整、正确, 就有可能成为获奖者。本次竞赛共设奖金10 000元。设组织奖2名, 每名奖金400元, 以参赛人员多少、交卷时间早晚确定;优秀奖400名, 每名奖品1件。参赛者务于2011年10月31日前将答卷寄出, 逾期不参加评奖。请在信封上注明“竞赛答卷”字样。本刊2012年第1期公布获奖名单, 并给获奖者邮寄奖品。

参赛答卷一律用稿纸, 只写题号和答案, 不抄题。参赛者请用正楷将姓名、地址、邮编写清楚, 以免影响奖品的邮寄。答卷邮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俊杰楼A304农村电工杂志社。邮编:430074。

“美丽工程”有奖知识竞赛 第4篇

一次近在咫尺的改变机会

答题·讲述真实经历

我们用真诚感动天地,感动生命

医学美学美容杂志社联合第四军医大学全军整形外科及四川华美整形美容医院等全国知名整形机构,举办“美丽工程有奖知识竞赛”——旨在为因容貌问题受到各种困扰而处境不佳但自强不息、力求改变、积极向上且亟待帮助的人们实现她们的美丽梦想!

活动规则

1、不美的面容后面是你自强不息、曲折向上的艰辛历程,请用你手中的笔描述出自己的真实经历,相信那每一个细节都会感动所有的人。医学美学美容杂志社与第四军医大学全军整形外科及四川华美整形美容医院等知名整形机构共同创立的“美丽工程基金”将为你提供触手可及的改变机会。

2、请认真回答以下问题(手抄、复印均有效)。

3、将你的心路历程与问题答案、近照1张,随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寄回本刊,信封上请注明“美丽工程有奖知识竞赛”字样。通联:〔710043〕西安市188号信箱芳菲收,也可发E-mail:wlff98@126.com 。

4、本刊将从参与者中每期评出“万金焕彩”奖一名,奖励价值10000元的“美丽工程基金”代金卡;“新新向容”奖两名,各奖励价值5000元的“美丽工程基金”代金卡。

5、参与者请剪下本刊特制标识(复印无效),可享受8~8.8折优惠(获奖者除外)。

6、本期试题截止5月25日。

试题

1、是否由于最近的一次突发事件才使你觉得自己应该做美容手术?

□是□否

2、你是否出于对以前所做的美容手术不满意才想再做整形手术加以修复?

□是□否

3、你是否认为容貌缺陷会使自己变成精神病人?

□是□否

4、你的头脑中是否常常浮现出自己的那个缺陷部位?

□是□否

5、你是否觉得自己的某个缺陷已经影响了整个面容?

□是□否

6、隆胸材料能在人体内保存多长时间?

□5年 □10年 □15年 □不确定

7、重睑术后的护理重要吗?

□ 重要 □ 不重要 □ 一般

8、过早接受隆鼻术有可能会影响鼻骨发育,你知道最低年龄要求吗?

□ 女孩15~17岁□ 女孩12~14岁

□ 男孩17~19岁□ 男孩14~16岁

[讲述·感动人生]

编辑老师:

你们好!怀着激动和忐忑不安的心情,我终于决定给你们写信。

其实,我并不是冲着你们举办的“有奖知识竞赛”而来,对于那些专业知识我知道得很少,而且我也没有如此需求,之所以给你们写信,是因为我身边的一位姐妹迫切期待成为你们下一个改变命运的主角。

她叫小林,今年22岁,每当看着她被大火烧毁的面容,我都禁不住为她的豆蔻年华而深深地惋惜。我常常想,如果不是4岁那年的一场失火让她多处严重烧伤,以她的机灵聪慧,她一定会成为一个令人骄傲的女孩!

去年,一个偶然的机会我来到啤酒厂工作,正巧和她同处一个科室,从此,我便和她结下了不解之缘。我本是个忧郁寡欢的女孩,成天一副心事重重的样子,是她的乐观和开朗感染了我。我印象最深的是她说过的一句话:“本来上天对我就不公平了,为什么我还不过好每一天呢?”

也许是她那份真诚善良的心,让她结识了现在的丈夫。他们在前年国庆节期间结了婚,去年又有了自己的小宝宝,该是享受幸福的时候了吧?可他们平淡的日子还是被日后那渐渐增多的冲突所打破,闲言碎语压得她抬不起头来,而所有的一切都源于她不美的外貌。

我知道自己不是一个有文采的人,没有办法把脑子里的想法准确表达出来;我也知道一个人的力量终究是微不足道的,但我仍要全力以赴,希望用我的真心触动你们,让她也能拥有一个圆梦的机会!

我多么渴望你们伸出援助之手呀!

热心读者:阿辉(化名)

亲爱的阿辉及小林:

你们好!这是我看到的第一封讲述他人心路历程并为之寻求改变机会的来信,我非常感动。是啊,朋友是人一生中最重要的财富,对于阿辉和小林,一个用乐观启迪着朋友,另一个用行动帮助着朋友,她们那份真挚的朋友情深深地感染了我和我的同事。我想说的是,我一定会尽自己所能帮助你们!

“美丽工程”栏目组:芳菲

[实话实说]

新型墙体材料有奖知识竞赛 第5篇

2011-07-07

一、选择题(单项或多项)

1、《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A、资源综合利用B、环境保护 C、节约土地 D、节约能源

2、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A、技术创新 B、资源综合利用

C、节能环保 D、因地制宜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措施。

A、省 B、市 C、县 D、乡(镇)

4、()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状况,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粘土砖总量控制计划,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_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措施。

A.经营管理 B.经济发展 C.国民经济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5、需要制定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和验收标准的,由省()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起草、审批和发布。

A.工商 B.科技 C.建设

6、省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的书面材料之日起()内作出认定决定。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7、为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确需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当经()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A、县 B、市 C、省 D、省以上

8、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和宣传,做好信息交流和()等服务工作,受理、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

A、监督检查 B、贯彻执行

C、业务培训 D、环境保护

9、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A、减征 B、免征或者缓征

C、截留 D、挪用

10、建设单位违反《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规定,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已使用粘土砖的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万元。

A、0.5元 B、1元

C、1.5元 D、2元

11、违反《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未缴金额()的滞纳金。

A、百分之五 B、千分之五

C、万分之五

12、生产和使用新墙材产品,可节约大量粘土资源,若某企业年生产新墙材产品6.06千万块标砖,则可节约土地()亩。[已知:每生产折60.6万块标砖的新型墙材,以每亩挖深2米为准,可节地1亩]

A、100.0亩 B、72.5亩

C、82.5亩 D、90.0亩

13、企业每生产1千万块标砖新墙材产品,可节约标煤()。[已知:每生产1万块标砖的新型墙材节标煤0.62吨]

A、500吨 B、410吨

C、620吨 D、300吨

14、强度等级为MU15,外观质量为一等品的混凝土多孔砖,其正确标记为():

A、SCB MU15 C JC943—2004

B、CPB MU15 C JC943—2004

C、CPB MU15 B JC943—2004

D、SCB MU15 B JC943—2004

15、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A、非粘土 B.粘土

C.前述两者混合物

16、生产、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如实统计并申报生产、使用情况,不得

()。

A、及时报 B、拒报

C、虚报 D、瞒报

17、()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

A、国土资源 B、农业

C、林业 D、商业

18、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A、质量技术监督 B、建设

C、国土资源 D、工商

19、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

A、产品说明书

B、质检部门检验报告

C、企业营业执照

D、产品检验合格证

20、通过认定发证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可以申请享受的优惠政策是

()。

A、专项基金补助政策

B、增值税全免政策

C、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

D、专项基金退还

21.《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于什么时间发布?()

A、2007年7月26日

B、2007年1月1日

C、2008年1月1日

D、2008年7月26日

22.新墙材工作机构职责是()。

A、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B、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和宣传

C、做好信息交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工作

D、受理、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

23.什么建筑工程规定要使用新墙材?()

A、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

B、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

C、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属于框架(含框架、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 D、临时建筑

2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应当在什么环节缴纳?()

A、建筑工程竣工后

B、建筑工程开工前

C、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

D、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25.新墙材专项基金使用范围是

()

A、扶持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标准的研究、制定;

B、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和推广使用示范工程项目;

C、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D、经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26.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目的是

()。

A、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

B、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C、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D、满足建筑工程需要

27.混凝土多孔砖的强度等级有()。

A、mu10级 B、mu15级

C、mu6级 D、mu4.5级

28.自然干燥,轮窑烧制的烧结砖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限额是()。

A、≤220(千克标准煤/万块标砖)

B、≤400(千克标准煤/万块标砖)

C、≤450(千克标准煤/万块标砖)

D、≤470(千克标准煤/万块标砖)

29.人工干燥、隧道窑烧制烧结砖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限额是

()。

A、≤220(千克标准煤/万块标砖)

B、≤400(千克标准煤/万块标砖)

C、≤450(千克标准煤/万块标砖)

D、≤470(千克标准煤/万块标砖)

30.我省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原则是()。

A、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促进循环经济和建筑节能相结合 B、增量投入和存量调整并举,发展优质产品与提升传统产品共抓

C、规划引导和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相结合 D、全面发展和重点突破相结合

31.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自主创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A、事业 B、企业 C、企事业

32.生产和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基本要求是()。

A、符合产品标准

B、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C、符合市场需求

D、符合建筑工艺要求

33.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义是:()

A:改革建筑功能

B: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C:保护环境 D:发展经济

34.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和使用。()

A、实心粘土砖

B、实心混凝土砖

C、实心灰砂砖 D、其他实心砖

35、实施置换整合改造的烧结砖企业(项目)必须采用()及以上双级真空挤砖机,余热利用干燥工艺等条件。

A、40型 B、50型

C、55型 D、45型

36、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A、督促 B、监督 C、督察

37、禁止新建、扩建()生产项目,对现有的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新增粘土资源采矿许可。

A、空心粘土砖

B、空心混凝土砖

C、空心灰砂砖

38、粘土砖生产企业按照规定关闭或者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产品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A、国土资源 B、建设

C、财政

39、重点支持产能实行置换,年生产规模在()万标砖以上,采用隧道窑焙烧工艺的整合改造烧结砖企业。

A、1000 B、3000

C、3500 D、6000

40、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扩大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范围的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A、建设 B、有关部门

C、财政

二、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

1、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合《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目录。()

3、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自主创新的技术项目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4、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5、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6、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工程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设计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认定证书》;申办单位不得虚报、瞒报。违者取消《认定证书》。()

8、新建企业项目投产后,须经一段时间的运行,确保企业生产统计数据能够真实反映企业运行状况后才能申请认定。正常运行时间要求在1年以上。()

9.《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0.《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第72号公告颁布施行。()

11.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空心粘土砖。()

12.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是经过蒸压养护等工艺制成的一种多孔轻质的新型墙体材料。()

1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14.建筑工程缴纳的专项基金预缴款有以下情况的不予退还:使用未获得《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在主体工程完工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时未申请验收的。

()

15.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5%。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16、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17、加快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促进墙体材料结构调整和优化十分必要。()

18、转型升级要坚持“规划引导和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19、粘土砖瓦企业实施置换整合改造必须符合经省备案的烧结砖整合改造控制规划。()

20、发展以采(选)矿废渣、建筑垃圾、粉煤灰等废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新墙材。()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已于2007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6日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措施。

第五条

省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墙材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环境保护和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建筑示范和推广使用的宣传,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

第七条

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目录。

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状况,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粘土砖总量控制计划,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使用。

第八条

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和宣传,做好信息交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工作,受理、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需要制定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和验收标准的,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起草、审批和发布。

省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扶持力度,安排资金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用试点或者示范工程以及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与推广使用。

第十一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自主创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属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范围,企业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经省新墙材工作机构认定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省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工程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设计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同意。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为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确需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当经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空心粘土砖。

禁止新建、扩建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对现有的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新增粘土资源采矿许可。

鼓励现有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利用江河湖淤泥、建筑废弃土等资源生产空心粘土砖。

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

第十七条

粘土砖生产企业按照规定关闭或者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产品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墙体材料、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其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属于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建筑工程和农村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九条

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扩大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范围的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和联户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在主体工程竣工后根据使用非新型墙体材料总量清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扶持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标准的研究、制定;

(二)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和推广使用示范工程项目;

(三)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四)经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不得截留、挪用。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缴、使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

建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统计制度。

生产、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如实统计并申报生产、使用情况,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建设单位按照已使用粘土砖的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零点五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其生产粘土砖的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零点五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未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新墙材工作机构实施。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新墙材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生产取土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为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

(三)违反规定征缴、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来源:

作者:

日期:11-01-19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已于2007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6日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措施。

第五条省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墙材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环境保护和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建筑示范和推广使用的宣传,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

第七条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目录。

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状况,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粘土砖总量控制计划,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使用。

第八条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和宣传,做好信息交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工作,受理、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

第九条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需要制定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和验收标准的,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起草、审批和发布。

省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扶持力度,安排资金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用试点或者示范工程以及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与推广使用。

第十一条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自主创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属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范围,企业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经省新墙材工作机构认定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省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工程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设计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同意。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为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确需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当经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空心粘土砖。

禁止新建、扩建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对现有的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新增粘土资源采矿许可。

鼓励现有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利用江河湖淤泥、建筑废弃土等资源生产空心粘土砖。

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

第十七条粘土砖生产企业按照规定关闭或者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产品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墙体材料、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其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属于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建筑工程和农村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九条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扩大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范围的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和联户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在主体工程竣工后根据使用非新型墙体材料总量清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扶持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标准的研究、制定;

(二)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和推广使用示范工程项目;

(三)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四)经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不得截留、挪用。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缴、使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建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统计制度。

生产、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如实统计并申报生产、使用情况,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建设单位按照已使用粘土砖的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零点五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其生产粘土砖的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零点五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未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新墙材工作机构实施。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新墙材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生产取土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为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

(三)违反规定征缴、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平安建设有奖知识网络竞赛 第6篇

机关党委、各总支:

为营造社会广泛参与的浓厚氛围,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决定自4月18日至5月18日在全市组织开展“平安建设有奖网络知识竞赛”活动。

此次竞赛题目范围是围绕政法综治、平安建设、综治“321”工程和争创全国“长安杯”等方面知识出题。参赛者只要登陆《平安三明网》()或移动“平安建设有奖知识竞赛”手机web网页(wab.wirelessfj.com.cn),点击首页的“平安建设网上有奖知识竞赛”专栏进入答题界面就可以答题。这次竞赛题答题共有30题,采用不定向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答题共分2个部分,前20题为基础题,每题3分;后10题为提高题,由电脑随机抽取,每题4分,总分100分。答题总分在90分以上的人进入抽奖范围。在活动结束后,组委会将举行隆重的抽奖仪式,从进入抽奖范围的人员名单中,采取电脑随机抽奖的方法,抽取一、二、三等奖获奖人员名单。

各部门、各院(系)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xxx省、市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相关文件,把开展“平安建设有奖网络知识竞赛”活动,作为推动学校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院(系)要发动师生积极参与,提高参与率,确保“平安建设有奖网络知识竞赛”活动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把开展此次活动作为展示单位形象的一个有利时机,提高影响力、传播力和舆情引导水平,努力开创三明政法综治宣传工作新局面,为三明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本科教学水平评估营造良好的环境。

活动结束后,请各单位综治联络员及时将参赛情况用电子版发给校综治办(保卫处)林晨芳办公平台。

上一篇:赠花思念感言语录下一篇: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